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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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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差异比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差异比较

1、在组成人员上的差异:A从人员资格上来看;议员的基本资格是国籍条件、年龄条件、居住条件和排除条件,限制条件较多,比较而言,中国人民代表资格限制较少,凡年满18 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从构成来看;议员的人数较少,是职业的、专门的职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较多,除人大常委会成员是专职以外,其余代表多是兼职C从产生来看;议会制下,上议院议员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即选民直接选举、间接选举、任命、世袭产生,下议院议员一般都按普遍、平等、直接原则,在议会选区竞选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由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产生D从任期来看。上议院议员一般为6 年,下议院议员为2 至4 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 年,乡、民族乡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3 年。

2、在组织机构上差异。议会作为立法机构有多种组成形式,如两院制\两院制和一院制并用及三院制。一般而言,议会由议长、议会委员会和议会党团等构成,名称不尽相同。在当代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

3、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的差异:议会制国家普遍实行 “三权分立”,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则按照“议行合一”原则设计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普选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这样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4、在职权上的差异。议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一般都拥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策权,但是在权力地位、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上,两者有很大的差异。第一,二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力结构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组织其它国家机关,而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并且相互制约,保持权力的平衡,不存在“议行合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第二,权力范围的区别。中国人民代表人会主要有五大职权,即立法权、组织权、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此外,宪法还赋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权力。这是一项无限的权力,西方议会是没有的。但西方议会的财政权,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手段,在中国。政府既是自己财政的预算者。第三,权力规范和权力保障方面的差别。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比西方议会更广泛的职权,但实质的权力与宪法赋予的权力有差距,西方议会行使其职权(如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的机制比较健全、完善。

第二篇: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比较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比较

2024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1140201027 宋小丹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度都是现代国家代议民主制度,代议民主制度是直接民主制度的对称。人民代表大会和议会都是由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的国家机关,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取得国家政权以后普遍确立的国家管理形式,也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取的代议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取得国家政权以后保留了代议机构形式,但根据各自国家的特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代议形式。作为国家的政治制度,由于国情不同,理念不同,代议制模式存在差异是必然的。

关键词:代议制、议会制、人民代表大会、民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反复证明,为了自觉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优势,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

(一)两种代议制度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议会制度之所以能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根本的一点在于它适合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符合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其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如通过不同政党轮流执政,既可确保政权在资产阶级内部平稳交接,又可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彼此之间的矛盾提供非暴力方式调整解决的可能。当然,议会制度在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关系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中其他阶级的需要,从而使其长期统治得以维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涵盖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主要方面和重要内容,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前提,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我国国家权力的核心运行机制。其本质特征在于为全国各族人民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得到健康发展的最可靠的政治基础和制度依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根据我国选举法,县乡人大代表是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西方议会的议席往往是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分赃的结果,由此在议会内部分为不同议会党团,每个党团的背后都站着供养它的利益集团,议员们为了各自党派的私利而勾心斗角、尔虞我诈。

(二)人民代表的选举和履职与西方国家议员的选举和履职存在较大区别 代议民主制度离不开选举,代表或议员的选举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选举制度都宣称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等民主选举原则,现实中西方国家议会选举之间及其较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仍然存在较大的区别。即使是西方,不同国家的议院议员产生的方式也不相同,除了公民直接参与选举之外,有选举人团选举产生的,也有竞选产生的。西方议会实行两院制,两院的议员产生亦存在不同。如美国参议院与众议会议员的产生办法就不同。有的国家,候选人由党派提出,有的国家议会的议席在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之间进行分配,议会内部分为不同议会党团,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而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则完全不同。我国的选举法已历经五次修改,日臻完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县乡人大代表已经实现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选举单位(除解放军代表团外,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2024年选举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即按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不再区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2024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就是首次按这一城乡相同人口比例产生的。虽说选举并不等于民主的全部,我国随着选举法的不断修改,民主选举制度不断完善,直接选举不断扩大,这是真实的人民民主不可否认,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命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依法由国库开支,这与西方如美国选举的经费来源多为财团、政党、家族、政府、个人等资助完全不同。不能认为我国人民代表的当选完全不存在有贿选的现象,但较西方金钱与权力的交易,我国的人民民主更为真实,更有保障。202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上届代表人数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工农代表人数比例增加的现实,就是我国人民民主不断完善更趋真实的有力佐证。虽说我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从8比1到现在的1比1用了近60年,但已经真正实现了城乡选举平等,标志着我国政治民主制度在扎扎实实地进步。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像西方国家的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所以不存在按党派分配代表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是经民意推荐、选举程序产生的,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一经当选,即不存在小团体利益,而应当代表人民依法履职,所以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存在党派之争。西方国家议会的主体是议员,多数议员是职业议员,专职性使其往往成为拥有自身利益的共同体。加之前述选举经费的来源所决定,无论西方国家怎样宣称其民主的超阶级性,都无法使其由此产生的议员摆脱资产阶级政党或财团的操控。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多数是非专职的,来自各行各业、不同阶层,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浓厚的群众基础,无论是来自国家领导人,还是来自农民工,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此比较能够全面地了解我国的社会生活实际,在表达意见上能够客观地反映社情民意;而且人民代表不能自行或以个体的方式处理问题,依法应当集体行使权力。

除上述人民代表与议员的产生和履职不同外,他们与选民的关系也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议员一经选出后,选民无权罢免,这就使得选民对于议员的监督无径。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不仅授予了选民对于人民代表享有的监督权,也表明在我国人民的权力具有至高性和权威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服从和体现人民的意志,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办事。目前出现的一些代表工作室,就不失为一种人民代表联系群众、了解民意、以便准确反映民情的好形式。如果坚持不仅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运转,即使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也照常运转,将更能得到选民的支持。现在人大代表每逢开会都在广泛进行调研,了解民情民意,以便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解决问题,也反映出人民代表为人民着想、为人民办事的良好作风。

(三)两种代议机构的结构存在重大区别

这种结构不同虽然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其本质特征。议会有一院制和两院制,西方国家议会多采用两院制结构,特别是那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国家两院的具体名称或有不同,职权范围或有不同,分权制衡作用基本一样。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既不是两院制也不是一院制,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基础上设立一个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通过宪法赋予其一定的人大职能,并负责处理人大的日常工作。这种机构设置亦反映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特征。

(四)两种代议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建立的基础是三权分立理论,虽然表现形式有不同,如有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委员会制等多种模式,但议会与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都存在着比较规范的、双向的、严格的分权与制衡关系。而在我国,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就国家权力来看,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存在着分工,但不是分权,因此不存在双向的制约关系。

(五)两种代议机关与政党的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现代西方国家有的实行两党制,有的实行多党制,所以在西方国家议会中往往有两党或多党共存,各党通过议会党团及其领袖在议会中活动,通过议会选举或国家领导人选举获胜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为执政党,另一政党或其他政党则作为在野党或反对党,监督和牵制执政党。由多数党组阁现象,也就存在着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关系,导致西方议会制度下党与党之间的争斗或合作在所难免,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紧密结合。而与此极为不同的是,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民代表中既有共产党员,也有其他民主党派成员,但是他们不是由党派产生的,也不代表党派利益。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利益是一致的。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这在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中极具特色并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虽然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补充机制。现在中国共产党越来越重视民生问题,重视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社会主义事业可持续发展等等,这也是支持、促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尽心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保证。

(六)两种代议制度下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存在区别 西方议会制度下的政府或司法机关公职人员的产生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产生不同,在西方国家议会制度下,内阁制与总统制下的官员产生亦有不同。在内阁制下,政府公务员区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政务类公务员往往要与内阁共进退;总统制下,国家机关领导或主要官员或由国家首脑任命。如美国联邦大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任命后的主要官员不必向议会(国会)集体负责(有的国家或许需要先得到议会同意),这与内阁制又不同。即使是经选举产生的美国总统也不是民选的,而是代表人选举出来的,由于总统产生花费高昂,其上台之后必然要予出钱者以回报,执政为民无从谈起,政党利益高于国家利益。而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力机关,“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担任“一府两院”领导职务人员的产生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民选,也不是单纯地由执政党指定,或由国家首脑直接任命。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组织上、路线方针政策上,因此,我国担任“一府两院”领导职务人员的产生不能脱离中国共产党组织对他们的考察、推荐;同时,他们又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或选举,或决定。即使是国家主席、国家总理也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合法。在我国公务员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有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有任期的要求,但没有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之分。这些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通常都有过基层工作的历炼,经过层层的选拔和考察。这说明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领导干部。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就曾指出:“要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干部,注重从基层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党政领导机关。” 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明,在我国,权为民为授。所以我们党能够明确提出“执政为民”,并能够接受全民的监督。

在一个体制转轨且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官员腐败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监督是最好的防腐机制,但监督不一定非得采取两党制或多党制才得以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除了法定的监督机制外,还存在着多元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途径,如选民监督、网络监督,对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各级国家机构领导以及其他公务人员,全民都有监督的权利。我国宪法、法律等也规定了各种监督途径,关键是作用能发挥到什么程度?我们既不能认为可以躺在完善的制度上睡大觉,也不能认为可以照搬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就能解决腐败问题。西方法谚说,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在我国绝对权力还意味着绝对责任。随着我国政府首脑负责制和问责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服务型和负责型政府正在逐步展现在国人面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下一直高速发展,也使我国的政治制度赢得了全球的广泛认可。就两种代议制度而言,如果不对熟优、熟劣进行评价,充分认识其本质区别也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有两种倾向,或者是对西方议会制度全面否定,或者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否定,都是不可取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

我认为,政体应当与国体相适应,为国体服务。所以,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适合本国国情、符合最广大的民意和民益、有利于安邦治国、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与安全、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才能长久。我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且高速发展、腾飞的现实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人民取得国家政权后的政治选择和伟大创造,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广大人民利益的。从现实情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和优势并未充分发挥出来。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使其真正成为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权组织形式,特别是充分发挥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尚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当然,任何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不间断地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是凭借政治体制改革东风,仍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仍需要当代人和后来者以极大的勇气和智慧去追求、去探索。

客观地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较若干年前的“橡皮图章”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应当看到,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史无前例的社会创新,实践经验不足是可以理解的。因此,一方面承认它离广大选民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尚未充分发挥出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摆正心态,以公正之爱心正确对待它。我们相信,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以习近平为首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下,在科技水平和民主环境不断优化的条件下,依法履职的水平会不断提高,管理国家事务的水平会不断提高,其政治优势会得到更大地发挥。参考文献

1、田穗生,中外代议制度比较,北京:商务印书馆,2024

2、胡胜仪,中外选举制度比较,北京:商务印书馆,2024

3、郭成伟,外国政体概要,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4

4、曹沛霖,比较政治制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4

5、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4年修订版

第三篇:浅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异同

浅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异同

摘要: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其在中华大地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彰显了她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协调国家机关高效运转、凝聚各族人民力量等方面的政治优势。本文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相比较,分析二者作为民主革命成果的共同之处,并从其历史渊源、社会制度本质、国家权力实质、机构结构、与政党关系等方面,尝试分析二者的不同之处。

关键词:民主政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议会制度 异同

2024年,举国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此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已经走过55年光辉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以其在中国大地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彰显了她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协调国家机关高效运转、凝聚各族人民力量等方面的政治优势。本文试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相比较,浅议二者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一、民主政治,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度范畴。代议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从各阶级、阶层、集团中选举一定数量能够反映其利益、意志的成员,组成代议机关,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重大事务的制度。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大多数资产阶级国家采用议会制度,由选举产生议员组成议会,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由议会执行立法职能,并在不同程度上对政府实行监督。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和西方议会制都是由国体决定的国家管理形式,都由选举产生,是由经全体公民选举出的少数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间接民主制。作为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重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议会制度,体现了人们崇尚民主、反对专制的价值诉求,都是人们追求民主、长期开展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创新。民主历来是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理想,更是政治和文化的革命,是一场争夺当家作主权力的革命。民主固然是浩浩荡荡不可阻挡的历史大趋势,却也不可能靠乞求、恩赐、施舍而得来,而是通过坚忍不拔的斗争才实现的。纵观历史,西方资产阶级从皇帝手里夺取当家作主权力,是与几百年的资产阶级革命战争联系在一起的;而中国的民主进程,从孙中山到毛泽东,中国人民夺取当家作主权力,是通过与腐朽满清封建王朝,与帝国主义的控制侵略殖民,与蒋介石四大家族资本官僚独裁集团近百年的国内革命战争,与内部官僚集团挑动群众武斗的疯狂反扑中才取得的。

不管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都主张人民主权原则。议会制所依据的理论,主要是资产阶级的“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等原则。他们用“主权在民”反对王权,将政权掌握在自己手里;用“三权分立”调整他们阶级内部的关系,建立起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大又受人民委托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它们来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由此保证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性与至上性。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议会的角色和功能具有相同之处,都是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

二、社会制度决定两种代议制的本质区别

近现代的西方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即为实现和保障资产阶级利益、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创制的政治制度。西方民主的起源及历史过程中无不透露出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一切有产阶级的“政治性格”:首先提出民主要求、为实现民主而奋斗的是有产者,是新兴的资本家阶级及其代表;西方近现代的民主政治是从不同社会阶级、阶层、集团,围绕着社会重大经济政治问题进行的政治斗争中产生出来的,不同阶级、阶层政治斗争的焦点是国家的经济权力,即税收的控制权。西方议会的议席往往是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政治分赃的结果,虽然实行普选,也不过是“金钱代替刀剑成了社会权力的第一杠杆。”在议会内部有不同议会党团,每个党团的背后都站着供养它的利益集团。资产阶级依然通过“金钱政治”把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根本组织形式和核心运行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是为人民依法履行职责。

三、权力分立与一元化的国家权力实质

西方国家权力实质是多元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行使,并规定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各国议会制度的模式又各有区别。如英国模式以“议会”为重点,实行议会制政体。英国君主(即英王)是名义上的世袭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其法定权力实际上都通过议会和内阁去行使。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上、下院组成。政府内阁由议会的多数党组织,对议会负责,内阁官员和议会议员交叉任职。美国模式以“三权分立”为特征,实行总统制政体。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总统不由国会选举产生,而采取选举人团选举。议会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平等地与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制约。

西方的国家权力多元,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权力民主,但效率低下。它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个人独裁专制,保持了社会稳定,但权力分立论是以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猜疑的态度为出发点的,不符合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国家机关之间的摩擦、扯皮、互相牵制,将致使许多重要国事无法得以及时决断。

在当代中国,国家权力实质是一元的,不分权而有分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均由她产生并对其负责。权力机关行使立法和监督的职能,行政机关担负行政管理职能,审判、检察机关分别担负审判和法律监督的职能,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使各个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更有效地提高了效率。中国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他们的根本目标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人大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也是一种支持,它可以使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依靠,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又可以把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尽可能地避免失

误。

四、代议机构组织形式及结构的区别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多实行两院制,分别由议长、议会委员会和议会党团等构成,名称不尽一致。在总统制国家两院权力和地位是同等的。最早实行两院制的是英国,起始叫贵族院和平民院,后改称上议院和下议院;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等等。这种由上、下两院共同行使议会权力的议会制,有利于互相制衡,保障立法、决策合乎其国家利益。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两院制国家上院的功用不明确,下院的权力和地位高于上院。比如英国下院只需要简单多数就能推翻来自上院的反对,法国、新西兰、丹麦、瑞典等国都有将上院废除的可能。

作为代议机构的组成人员,西方国家议员的人数较少,职业化程度高。一般说来,要求议员任职资格至少是大学毕业并富有政治经验,在两院议员构成中,律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西方国家议员选举,竞选费用巨大,在美国,每个国会议员的竞选费用都在百万美元以上,作为个人及家族有时无力参选,所以易被利益集团、财团操纵,产生“金钱政治”现象。西方议员一经产生,就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不被选民罢免。在当代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其内部结构分两个层次,代表大会由全体代表参加,主要决定一些国家和地区最重要的问题;代表大会下设常委会,是由代表大会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权力的机关,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这种把代议机构分为两个层次的权力组织,在西方国家议会中是没有的,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较多,兼职程度高。人大代表往往有各自的工作岗位,由人民选举产生,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个人不能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去处理问题,而是通过会议等方式依法集体行使职权。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罢免人大代表。

五、政党与政权关系的区别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下,多党轮流执政,掌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国家机构有时候由一个政党控制,有时候由不同政党分别控制。西方国家执政党仅仅对应于议会或政府,议会是资产阶级政党争夺权力的主要场所,各政党难免要为了获得议席而迎合选民的需要,且更容易迫于选票压力而奉行指导思想和政治纲领的机会主义。它们经常以牺牲民众的利益为代价争吵不休、互相扯皮。由于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掣肘,相互牵制,使得效率低下,“议而不决”的事情时有发生,在当今,由于议会的效率低下,议会权力让渡行玫,让渡给总统的情况明显存在。

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宪法赋予的参政权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深深植根于中国土壤中,符合全体中国人民的意愿和根本利益,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保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最终实现,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代议制度作为现代民主制的主要形式,继承和发展了先前所有民主制的一切合理内核。当前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基本处于同一历史发展阶段,两者有着大体相同的生产力水平和文明程度,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程的客观因素同样也制约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度的发展,对于两种制度的优劣,决不可能简单作出论断,我们只能说,适合的就是合理的。我们必须全面地、清楚地看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本文国家议会制度的异同,客观分析中国建国五十多年以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成功地把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共同完成

了泱泱大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又一个任务的丰硕成果,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改革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才能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三权分立制”,科学地吸收其优点,以利于我们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篇:法国议会制度 文档

从大的框架上看,法国政治制度兼收英美——既吸收了英国的议会民主制,有容纳了美国的总统制——却通过特有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不同于英美的政治制度: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本文主要从法国制度架构和职权划分来理解这个“半”的含义。

一、半议会制。

从制度架构上看,法国具有英国议会制的特征,即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由议会代表人民意志,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推翻现任政府。

但是,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制度设计和宪法却极大的限制了议会的权力范围。从制度上看,法国总统超然于三权之上,议会不再如同英国议会制那样作为实质上的最高权力中心,也不像美国国会那样和总统平起平坐,而是受到了极大的削弱:议会的地位下降,权力缩小。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议会的会期受到宪法限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议会内年只能举行两次例会,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不仅时间的减少限制了议会议事的内容和质量,而且由政府决定主要议事事项并参与辩论再次缩小了议会的职能。

第二,议会的立法权受到限制:从立法的内容上看,议会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干涉属于政府制定条例的权力,实质上削减了议会的立法权,而且由政府提出的法案;从立法程序,政府决定了议会主要议事事项,主导议会的立法顺序,政府可以中断议会讨论,要求议会表决。另一方面,总统可以对议会通过的法律享有延搁权,而议会却没有在法律被否决后重新表决通过的权力。

第三,议会对总统和政府的监督权受到削弱。法国总统不再由议会选举,议会与总统完全脱钩也就无法形成对总统的有力监督和制约。对政府成员方面,总理和内阁成员主要由总统挑选,再次淡化了议会和内阁的责任关系。监督方面,宪法取消议会对政府的质询权,仅保留了询问权。另外,宪法对议会行使弹劾权和不信任案做了严格规定。在弹劾权方面,须有十分之一以上议员签名“弹劾案”,只有得到全部国民议员半数以上赞成才能通过,在计票上在场议员的赞成票,这样一来,弹劾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1959年到1989年,国民议会提出39起弹劾案,只有一起成功。在不信任问题上,议会对政府施政纲领、总政策声明或文本实行监督,虽然能够对政府起到制约作用,但威力减小,更无法涉及到总统。议会倒阁权受限保证了政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却使得议会的监督权受到削弱,议会地位下降。

第四,议会的财政权缩小。虽然议会对政府财政、预算仍享有重要“发言权”,但法国宪法却突破了只有议会授权征税和批准公共开支的传统原则,政府可以以政府法令的形式让财政法案实施。

二、半总统制。

还是先从制度架构上看法国总统制的特征内容。如果仅把内阁作为行政部门形式执行法律的功能,那么法国总统指挥内阁执行总统制定的大政方针,这点与美国是一样的。从权力关系上看,法国总统和美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对会议或国会负责。从地位上看,两国总统都是国家元首,但法国总统却不是行政部门首脑。

相比较美国,法国的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这体现在第一,从总统地位上看,法国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也就说,法国总统即使国家事务的仲裁者,也是国家正常运作的保证人。

第二,总统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割。“总统监督遵守宪法”意味着总统可以根据需要解释宪法,而解释宪法在议会主权的英国属于议会的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美国属于司法部门。总统还可以通过总统咨文形式要求议会推行某些政策,而且不必征得政府的同意。总统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的提议权来修改法律或

决定某些重大决议,当然这项权力的使用也是有条件的。总统还可以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已经通过的法案,也可以拒绝向议会送交某些旨在通过的法案来达到他的愿望。

第三,对议会、行政机关和司法的权力。总统可以解散国民议会,可以不受任何人的约束,唯一的限制是连续解散的时间必须相隔一年。对于行政机关,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这实际上意味着总统拥有组阁权。总统对宪法委员会享有特别的特权,他可以任命其中的三分之一。总统可以通过政府法令任免部分高级官员,也可以直接签署法令任免。

第四,其他特殊权力。在军事权上,总统为武装部队统帅,拥有动用战略核力量的特权、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和总理分享其他军事权。在外交权上,由总统和总理共司,但总统拥有更大的自由和权力。此外,总统还有宪法赋予的紧急状态时动用的非权力,这意味着总统的权力几乎没有限制。

可以说,总统已经成为法国政治权力的中心。如果说总统是法国选出来的君主,那么总理和内阁就是这个权力“无限”的君主的黄袍,议会要追究总统的责任也只能“打黄袍”,几乎不能限制总统的权力。从法国的制度演变中,可以发现,任何一种权力过大,都会引起制度的不平衡而导致某些问题。正如在法兰西第四共和国议会权力过大而受到限制一样,法国也在为总统权力过大而寻求制度的约束。但也许不会再像以往那样过于极端。

根据宪法,共和国总统在征求总理和国民议会以及参议院议长的意见后,有权宣布解散国民议会。解散国民议会是基于政治权宜(便利)或宪法制衡的考虑。而无须给出任何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第五共和国下的议会曾五次被解散: 1962年政府被国民议会否决,这一争议最后诉诸公决; 1968年为了结束使国家大部瘫痪的学生和工人的示威活动,议会被解散; 1981年和1986年的议会在共和国左翼总统(FRANCIOS MITTERRAND)当选后被解散,他们在1981和1986年分别受到了国会党政的右翼势力的抵制。新当选的或再次当选的总统必须赢得议会中多数的支持。1997年,议会第五次被解散。

第五篇:浅析法国议会制度

法国议会制度的概况分析

名 XXX 学

号 XXX 专

业 XXX 班

XXX

2024年5月1日

摘 要

政府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它的基本原则是分权制衡。近代以来法国政府制度更替频繁,最终通过1958年宪法建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得以确立。在半总统半议会制下,法国产生了“单翼统治”与“左右共治”交替出现的独特政治现象。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法国集权传统和民主传统的结合体,它在法国的创造性建立,在世界范围内打破了议会制和总统制在政府制度领域两分天下的局面,成为不可忽视的“第三力量”。本文将通过对法国议会制度现状的分析探索法国半总统半议会制,这种与众不同制度对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法国;议会;制度

目 录

引言..............................................................................................................1

一、法国议会制度现状概述........................................................................1

(一)议会构成...................................................................................1

(二)内部机构...................................................................................2

(三)议会权力...................................................................................3

(四)议会职能...................................................................................4

(五)工作程序...................................................................................4

二、“单翼统治”与“左右共治”.............................................................5

三、结束语.................................................................................................8 参考文献.......................................................................................................9

引言

政府是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包括总统和内阁)和司法机关等,政府在整个政治系统中处于最高的核心位置,其他政治因素都环绕在政府的周围,政党参加选举的目的就是进入政府从而获得执政权。本文的政府制度主要是指总统、内阁、议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和相互关系,它的基本原则是分权制衡,主要表现形式是议会制和总统制。议会制是指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首相(或总理)是内阁首脑 ;总统制是指总统任命内阁,内阁对总统负责,总统是内阁首脑。2024 年是法国的大选年,4 月至 6 月间相继举行了五年一度的总统选举和国民议会选举。右翼人民运动联盟候选人萨科齐当选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第六任总统,稍后以人民运动联盟为主导的右翼联盟获得了国民议会半数以上的席位。基于此,萨科齐踏进爱丽舍宫(总统府)后任命菲永入主马提翁宫(总理府),以人民运动联盟为主导的右翼联盟得以继续执政。上述一个历史横断面已经将法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即政府制度初步呈现出来,下文将具体探索经历半个世纪风雨的这一当代法国政府制度。

一、法国议会制度现状概述

(一)议会构成

法国经历了不同形式的议会制,从一院制、两院制、到三院制、多院制,随着政体的变化,议会的地位、权力、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法国现行议会制度是有1958年颁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根据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现在的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有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构成。国民议会会址设在波旁宫,参议员设在卢森堡宫。议会的结构形式取决于政治的需要,也与政治观念有关。议会的结构形式并不决定议会的本质,但影响议会的地位和权力。

(二)内部机构 1.执行局

两院均设有执行局。执行局享有所有控制议会程序以及组织和指导议会的各项日常事务所必要的权力。其组成反映了不同党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国民议会执行局由22名成员组成,包括国民议会议长,6个副议长,3个总务主任和12位书记。国民议会议长的选举与立法选举同时进行,而执行局的其他成员每年选举一次。参议院执行局由16名成员组成,包括参议长,4个副议长,3个总务主任和8位书记。每三年选举一次。

议长。参议长在总统死亡、受追诉或者辞职的时候,代行总统权力,为国家第二号人物。国民议会议长为国家第四号人物。各院议长按三轮无记名多数决投票制产生。前两轮投票要求绝大多数的支持。第三轮只需要相对多数。国民议会议长的任期与议会相同,参议院议长的任期为三年。议长的职权主要是:主持议事活动,保证议会安全,负责议会与外界的联系,包括国家事务、外交和国际事务。各院议长均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即办公厅,其成员由议长选任。

副议长。主要职能是代行议长职权,尤其是在全体会议议长缺席时。总务主任。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和财务。

书记。主要职能是协助议长或副议长处理所有与投票有关的事务。2.议会党团

议会两院的党团与其他机构一样,都享有财政和物质资助。每个党团在议会半圆形会议大厅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区域。

国民议会党团构成:人民运动联盟党,社会、激进、公民和各左派党团,民主与共和左派,另有8名独立议员。

参议院党团构成:人民运动联盟党团,社会党党团、中间联盟党团、共产党、共和、公民和左派参议员党团、民主和欧洲社会联盟党团,另有7名独立议员。

在参议院中,组成一个党团需要14名参议员。在国民议会中至少需要30名。议会党团主席参加议长会议,预先讨论和决定议会的事项。

3.委员会

宪法规定两院可各设6个常设委员会。目前,两院各设有6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查议案。每一位议员只能是一个常设委员会的成员。两院所设委员会的名称虽不完全相同,但其种类大体是相同的。

国民议会常设专门委员会:文化、家庭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参议院常设专门委员会:文化事务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外交、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财政、预算控制和国民经济统计委员会;宪法、立法、普选、规章和行政管理委员会。

特别委员会是为特别议案的审议而单独组建,其组成与运行规则和常设委员会相似。混合委员会主要负责解决两院分歧。调查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特殊事务。

(三)议会权力 1.立法权

宪法规定“法律均由议会通过”。但同时又限制了议会的立法范围,宪法贵帝国范围外,由政府以条列形式规定。议会的立法范围仅限于公民的权利义务、选举制度和经济、税务、货币、宣战等方面,而国防、教育只能规定一般的原则,外交等政治方面则不包含在立法范围内。宪法还规定:政府总理也有立法创意权,并且在两院议程中,应按政府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和经政府同意提出的法律草案,而一会每年会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议会会期大多讨论政府提出的提案,议员的提案很少讨论,这就等于限制了议员的立法创议权。宪法还规定:共和国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有复决权,在15天内可以要求议会对该项法律进行重审,议会不得拒绝。实际上要求重审的议案一般都按总统意见修改,否则很难再通过。此外,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将不违宪但影响体制运行的任何法律,越过议会,直接提交公民投票公决。从上可见,法国议会的立法权是非常有限的,既不是唯一的立法机关,也很难独立行使立法权。

2.财政权

宪法规定:预算案由政府负责编制,议会只有对财政法案的表决权。政府提出的预算案,如国民议会在40天内不通过,政府可直接提交参议员,要求在1

天内通过,如仍不能通过,70天后自动生效。如果政府不能及时提出预算案,还可要求议会先授权征税和拨款。而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如果会减少国库收入或增加国家开支,则不予以接受。可见,议会的财政权也很有限。

3.监督权

宪法规定有两种形式:一是对政府提出质询。议会例会期间,每周可有一次(每周三下午)由议员向政府提出质询,政府需作出答复。但是法律有规定这种质询只能以议员个人身份进行,不得以决议形式提出。议员的质询,有关部长可在一个月内答复,实际上部长常不到场,常派国务秘书出席,甚至用“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来拒绝答复。二是投不信任票。1962年以后很少这样做。特别是总统和总理“左右共治”的情况下,这种权力形同虚设,因为议会必须支持政府以对抗总统。近年来,政府丑闻不断,既涉及政府行为,又涉及阁员品行,这与监督不力不无关系。

(四)议会职能

根据法国现行宪法,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即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会投票通过法律、监督政府行为、评估公共政策。

总统在与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总统任命国家机构负责人需征询议会意见。

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国民议会有权对政府通过不信任案,或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策声明。在此情况下,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参议院不能被解散。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个地方单位的代表性。

(五)工作程序 1.会期

议会例会会期为第一次会议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案。第二次从第二年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例会期间,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通常是在周二、周三和周四,这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中是一样的,这也使得议员们在周末能回到自己的选区。议会应总理请求或应国民议会半数以上议员的请求,就确定的议程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依总统命令召开并宣布闭会。

2.议程安排

议会议程从前主要由政府控制。根据2024年新修订的宪法,议会与政府分享制定议会议程。

3.立法程序

议案提出政府和议员有权提出立法动议。由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国民议会或参议院审议。有关财政等立法必须先交国民议会审议,有关地方行政单位组成的立法须先交参议院审议。由议员提出的议案必须提交起草者所属议院审议。

委员会审议议案一旦列入议事日程并公开,国民议会或参议院即着手工作,由一个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对文本进行审议。出席率没有特别规定。

议案的大会审议委员会工作结束后,进入议会大会辩论和审议。出席率没有特别规定。

投票通常是举手投票和起立投票,也有记名投票。投票没有法定人数之限。文本获得参加大会投票议员一半以上赞成票即为通过,文本随后转到另一院。当两院中的一院通过了另一院提交给它的文本并未作任何修改,这就意味着立法文本被议会通过。两院通过的文本内容必须是一致的。如一院对另一院的议案提出修改,则会在两院之间出现“穿梭”程序。当两院出现不一致时,总理有权要求由两院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通常由7名国民议会议员和7名参议员组成)举行会议,负责就讨论中的条款提出一个文本由两院通过。在这方面,国民议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法律的公布职能是协助议长或副议长处理所有与投票有关的事务。

二、“单翼统治”与“左右共治”

宪法体系的构成不仅包括宪法及相关法律条文,还包括惯例。1958 年宪法规定总统任命总理和内阁其他成员,但并未规定这一任命须考虑国民议会的组成情况或经过国民议会的批准。但当1986 年国民议会选举后出现了第五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总统所在政党联盟和国民议会多数派政党联盟不一致时,左翼总统密特朗基于当时的形势所迫任命国民议会多数派右翼联盟推荐的候选人希拉克为总理,随后新内阁要求国民议会对其进行信任投票并获得通过,从而形成了第五共

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左右共治”。这一惯例使得第五共和国的政府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这是戴高乐所始料未及的。可以说 1958 年宪法某些条文的模糊性和灵活性为惯例发挥作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根据 1958 年宪法条文和惯例,当总统所在政党联盟和国民议会多数派政党联盟一致即“单翼统治”时,政府制度具体表现为 :总统任命以总理为首的内阁,内阁更大程度上对总统负责 ;总统控制内阁和议会,总统是真正的内阁首脑,总理只是首席部长而已 ;总统决定国家政策,内阁具体执行总统所决定的国家政策。当总统所在政党联盟和国民议会多数派政党联盟不一致即“左右共治”时,政府制度具体表现为 :议会产生以总理为首的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 ;总统对内阁的控制大大失效,总理是内阁首脑并控制议会 ;总统决定外交和国防政策,内阁执行总统所决定的外交和国防政策,同时内阁决定并执行国内经济和社会政策。(当“左右共治”时,如果总统和总理意见发生分歧,虽然总统主持内阁会议,并且内阁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经总统签署后方可生效,但总理可将意图通过的事项做成法案提交议会通过,从而强制执行。)从上述政策领域可以看出,总统和总理之间存在一个基本的分工,即总统负责外交和国防政策,总理负责国内经济和社会政策,只不过是当“单翼统治”时总统的权力会渗透到国内经济和社会政策领域,当“左右共治”时总理的权力会渗透到外交和国防政策领域,比如在“左右共治”时期总统和总理多次共同出席欧盟首脑会议的独特政治风景线就突出反映了这一点。

法国政府制度从两个方面讲都是一种半总统半议会制。从动态上讲,当“单翼统治”时,法国政府制度是一种总统制,而且是一种强化的总统制,总统的权力大到使得其他政府机关几乎无法制约的地步 ;当“左右共治”时,法国政府制度是一种议会制,当然总统凭借其外交国防权和三项特殊权力在政治生活中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法国政府制度是一种“可变性的政治体制”或“滑动中的政治体制”。从静态上讲,无论是“单翼统治” 还是“左右共治”时,在一个历史横断面上,总统在政治体系中处于一个“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宪法第 5 条),这使总统凌驾于内阁、议会和司法机关等其他政府机关之上,聚“民族意志和公共权威”于一身,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这是 1958 年宪法的最大特点 ;同时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监督内阁,议会可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使其下

台,可以说在静态上法国政府制度既具有总统制的因素,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正如戴高乐所说 :“我们的宪法既是议会制的,又是总统制的。”但是,法国内阁成员是不得兼任议会议员的,因为戴高乐认为“如此兼职把部长们置于议会中各自党团的摆布之下,造成政府(内阁)不稳”,然而传统的议会制国家的内阁成员一般都是议会议员。

“左右共治”自出现以来一直是比较具有争议的政治现象,应该说“左右共治”本身并无褒贬含义,它是一种政治统治的手段和方法,它在实施过程中的效果好坏主要取决于总统和总理两人的“合作诚意”。如果总理所在政党联盟能在议会中掌握“政治多数”(即获压倒性多数席位),总理依靠议会的有力支持就会具有足够的发言权,这样总统和总理就可以“精诚合作”、各负其责,冲突机会减少,自然统治效果良好。总的来看,“左右共治”的优点是决策时可以融合左右不同思想,避免政策偏激和片面,此外,左右双方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避免过度集权 ;“左右共治”的缺点是由于左右双方都企图在下次选举中获胜以结束“共治”局面,故易形成明争暗斗、相互扯皮,造成“内耗”,从而使行政效率和对外形象受到很大影响。无论怎样,“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府制度的最大特色和真正价值所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总统任期在 2024 年由7 年缩短为 5 年后,总统选举和国民议会选举在常规上(即在不提前举行总统选举或国民议会选举的情况下)会在同一年先后举行,这在现实中大大减少了“左右共治”的可能性。从 2024 年和 2024 年两次实践来看,获得总统选举胜利的政党联盟随后都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国民议会选举的胜利,国民议会选举实际上变成了对新总统地位和权力加以确认并授权新总统组阁的过程,选民在心理上也不重视国民议会选举,这从总统选举和国民议会选举投票率的巨大差距可见一斑。这一危险“惯例”会大大抹煞法国半总统半议会制的特色和真正价值所在,可能使法国的政府制度实质上成为“帝王般总统制”,法国不能从“第四共和国的行政权威成为议会权威附庸”的一个极端走向“如今潜在的议会权威成为行政权威附庸”的另一个极端,这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这是法国人所应该警惕的。在2024 年大选中已经有候选人提出应该修改宪法,削弱总统权力,建立第六共和国。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单翼统治”成为常规,其他政府机关几乎无法制约强势的总统,法国仍处于分权制衡的宪政框架下,而且总统的权力来自于民众的授予和认可,这是近代以来法国人一直尊崇的传统,哪怕是拿破仑独裁统治的建立也是全民公决认可的,哪怕是如日中天的戴高乐当他所提出的法案被全民公决否定后也只能黯然下台,也就是说民众是制约集权总统的最重要力量,可以说“单翼统治”就是民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集权总统来高效地统治国家,同时总统对民众负责,这对法国人来说似乎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制度。

三、结束语

在当代法国,两轮投票制促生了两党主导的左右翼两大阵营竞争的政党制度,然后作用于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政府制度,从而产生了“单翼统治”与“左右共治”交替出现的政治现象。当代法国政治制度在反映政府制度一般性(分权制衡)的同时,又具有与众不同的独特性(即不是总统制,也不是议会制,而是半总统半议会制),而正是这种独特性使得当代法国政治制度能够屹立在世界政治制度的舞台上,长久以来散发着无限魅力。

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总结法国政府制度史经验教训的结晶。如果说总统是法国集权传统的象征,议会是法国民主传统的象征,那么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法国集权传统和民主传统的结合体 ;如果说强势总统是法国集权传统的象征,全民直选总统是法国民主传统的象征,那么半总统半议会制还是法国集权传统和民主传统的结合体。半总统半议会制在法国的创造性建立,在世界范围内打破了议会制和总统制在政府制度领域两分天下的局面,成为不可忽视的“第三力量”,半个世纪以来,半总统半议会制蓬勃发展,当今世界共有大约 30个国家(例如斯里兰卡、埃及、民主刚果和海地)实行这种政府制度。半总统半议会制将对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文友.法国议会制度发展过程及启示.新疆人大(汉文).2024-01-15 [2]周冶陶.欧洲访问日记(四)法国议会一席谈.楚天主人.2024-12-15 [3]陈岭.英、法议会制度比较.法制与社会.2024-07-10 [4]吴国庆.当代法国议会的监督程序.中国人大.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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