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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人才引进及奖励办法[优秀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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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仪征市人才引进及奖励办法

仪征市人才引进及奖励办法来源: 日期: 2024-4-21 10:48:20 被阅读219次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以更优惠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广泛吸纳各类优秀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力引进下列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

2、有国(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3、特级教师、地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教学骨干;

4、我市主导产业急需的本科以上紧缺专业毕业生;

5、高级工以上的技能人才;

6、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特级教师。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实践经验的高级技师。

第四条不断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采取柔性流动方式为我市服务的人才,其管理按《仪征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我市石油化工、汽车及零部件、船舶制造、高新技术和现代物流等主导产业的企业引进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和高级工以上的技能人才。

第六条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经市编委审核同意后,不受进人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增加专项编制计划。其中博士研究生可担任局长(主任)助理职务。

第七条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取得项目立项后在贴息贷款、融资担保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八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市房管部门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供引进的各类人才租住或购买。

第九条实行多元化分配机制。鼓励引进人才以专利、科技成果、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坚持“量才录用,凭绩激励”的原则,把各类人才的能力和实绩作为奖励和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市政府对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市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市财政2024年安排100万元,并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

第十二条实行引进人才资助和补贴制度。引进人才在仪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由市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给予专项资助和补贴。资助和补贴标准为:

1、对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0万元,三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200元。

2、对引进到企业工作的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5万元,三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3、对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以及高级技师,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3万元,三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800元。

4、对引进到我市从事科研或管理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3万元。其

中到企业工作的,三年内再每月给予800元的工资补贴。

5、对引进到我市主导产业企业工作并经市人事局备案的应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三年内每月分别给予300元和500元的工资补贴。

第十三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解决。引进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协调推荐到对口的工作岗位。子女入学就读,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到城区公办学校就读,不得收取国家规定收费以外的费用。

第十四条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房管等部门在办理引进人才的流动、社会保险、落户、购房、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手续时,应主动受理,限时办结。

第十五条因流动而辞职、自动离职或被原单位辞退的各类人才,来我市工作满一年后,本人要求恢复原身份,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原身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如人事档案无法转来,可由市人事部门按原工作经历重新建立。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社会保险。采用辞职、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人才,可以在我市继续参加保险。如因采用上述方式来我市工作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的人员推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用人单位补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依照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的各种手续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办理。由用人单位填写《仪征市引进人才备案表》,报市人事局备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实行人才引进办理限时制,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随到随办,引进其他人才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各类引进人才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为引进的外地人才及其随迁的父母、配偶、子女代办户口迁移、落户等手续,并为引进人才提供人事关系与档案保管、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党员组织关系挂靠与接转、出具有关证明等人事服务。引进人才户口可落在引进单位,也可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仪委发[2024]40号文同时废止。

征出台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紧缺人才

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近日,仪征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仪征市人才引进及奖励办法》,对以往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加以整合,形成了涵盖科研经费、职称评定、住房补贴、家属调动、子女就学等内容的一系列完整配套的政策。

按《办法》规定,对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将打破人员编制限制,由人事部门增加专项编制计划,其中博士研究生可直接担任局长(主任)助理职务。同时加大了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今年市财政将安排100万元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对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将分别给予3万-10万不等的专项资助和补贴,对引进到主导产业企业工作并经市人事局备案的应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三年内,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也将每月分别给予300元和500元的工资补贴。对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内容,《办法》也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

第二篇: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1、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和外省同类层次的优秀人才;

3、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和外省同类层次的优秀人才,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4、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副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紧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师;

5、具有硕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市级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拥有发明专利、发明创造或在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技师;

以上五类高层次人才到开发区企业工作的,按照人才层次,在南通市给予一次性5-60万元的安家补助和800-4000元的月生活津贴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0%。

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获得批准可享受100万元或150万元的资金资助。

2、优先推荐申报南通市区引进工程技术关键人才资金资助,获得批准可享受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3、对引进人才投资创办企业,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的生活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优先推荐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优先提供创业贷款担保。

4、对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市及市以上各种人才项目(课题)资助的,按1:1给予资金匹配。

5、对获国家、省、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分别按1:0.5、1:0.3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对获国家、省贴息计划的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每年重点扶持1—2个省级以上项目,扶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6、通过国家、省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分别补助2万元、1万元。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7、对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件、增幅超过30%且发明专利占50%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年专利授权量超过5件、增幅超过30%且发明专利占50%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三篇: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

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

法(暂行)

第一条 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外资系指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引进资金(含现金和实物)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国际租赁信贷、补偿贸易、购买市内企业以及其他直接投资方式;引进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济联合协作资金特指从外省、外地区引进的资金和设备;技术系指从国内外引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技术成果;人才系指国内外到我市承包、协助管理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条 奖励对象。所有为我市引进外资、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资金、技术、人才的中介单位(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和其他人员)均按其实际成效分别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国外、港澳台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现金投资和设备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分比例一次性奖励。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7%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5%给予奖励。

2、引进技术的按评估价值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人才承包、租赁我市微利企业不少于3年的,以企业上年利润为基数,从超基数部分利润中提取10%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办法

以现金出资的,必须是现金已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和生产;以设备投资的必须是经过商检局财产价值鉴定并运到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引进技术必须要有技术转让协议,属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还应提交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有关文件。同时,引进技术须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见效半年;引进人才的要以被引进者到我方上岗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准。上述情况必须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合法凭据方能申报领奖。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建成后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分级承担,项目建成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市级的,由市财政支付,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建成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中介人应与项目单位签订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合同或协议。中介人申领奖金时向当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领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当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兑现。资金以人民币支付,中介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五条 引进国内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5%一次性给予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3%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论数额大小,均按使用期限的长短给予奖励。使用期2~3年奖励2%,每延长一年使用期奖励标准增加1%,以3%为最高限额。

3、引进有偿有息资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3‰一次性给予奖励。无论数额大小,使用期在2~5年的奖励1‰;5年以上的奖励2‰;使用期在5年以上且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奖励3‰。

4、引进补偿贸易资金(不含用市场紧俏物资补偿),在项目实施见效后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5、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不含介绍购买设备),按评估价值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属无偿的奖励10%,属有偿的奖励2‰。

6、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承包、租赁微利企业不少于3年的,以企业上年利润为基数,从超基数部分利润中提取5%~10%给予奖励,超基数在100万元以内的奖励5%;101~200万元的奖励6%;201万元以上的奖励10%。

7、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承包、租赁亏损企业并使用企业扭亏为盈的,从企业实现利润的年份中提取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办法

1、引进资金(不含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各项专款)的奖励以外地资金进入我方账户为准,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引进设备(不含介绍购买设备)以实物到达并验收安装为准;引进先进技术以投入使用为准;引进人才以被引进者到我方上岗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准。

2、申请奖励者须提交以下效证件:当地银行出具引进资金到位证明;提交国内合作企业《认证书》;主管部门出具合作项目建设证明。

(三)奖励资金来源

引进市外(国内)单位或个人来我市独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创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余项目一律由引进单位承担奖金。

(四)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各级对外协作办公室(经贸委、局)接到申请奖励者的申请后,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有关人员,认真核实申请奖励者提交的各种有效证件,检查该项目启动实施情况,并在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资金具体数额,报市县政府审定后给予兑现奖励。中介人获得奖励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支付奖励的部门或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 市财政建立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奖励基金,对在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对出具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政府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篇:宁波市人才奖励办法

宁波市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大人才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领支撑和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奖。市人才奖分设“宁波市杰出人才奖”、“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三条“宁波市杰出人才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5人;“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县(市)区奖设金奖1个、银奖2个、铜奖3个,先进开发区奖设金奖1个、银奖1个;其他奖项每2年评选一次,“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人,“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10人,“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15人,“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每次奖励分别不超过20家单位和30人。

第四条 市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评选对象的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市人才奖个人奖项评选对象为:爱国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为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智慧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或柔性引进受聘2年以上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市人才奖集体奖项评选对象为:在人才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地各企事业单位(含在甬部省属单位)。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杰出人才奖”: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完成者;或获得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中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获得国家专利大奖赛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者。

(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首席完成者;或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独立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并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在全国享有很高声誉者。

(四)在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社会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并做出特别优异成绩,在全国享有很高声誉者。

(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并在生产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者;或在国际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在技术革新改造中作出突出贡献者;或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前6名完成者;或获得国家专利大奖赛优秀奖且专利项目具有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价值的第一发明人;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3名完成者;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2名完成者;或获得2项以上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技术改造或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或创新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有效提升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事业规模和取得的业绩在省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者。

(三)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在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及选育推广新品种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者。

(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理论、方法及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五)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医学科学研究、疾病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临床诊治及应急医疗救治中有显著成绩,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六)在文化、体育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文学艺术成果(包括群众文化)获国家级一等奖(金奖)的前3名完成者;体育教练经其培养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奖牌,世界杯赛或世界锦标赛金牌、亚运会冠军成绩者。

(七)在理论研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图书文博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成果获本领域国家级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的前2名完成者;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首席完成者。

(八)在其他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

(一)独资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引进人才和资金等方面走在全市留学归国人员企业前列,企业管理科学,取得经济效益显著者。

(二)具有行业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推进和实现产业化,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效益上贡献突出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金融等公共事业或现代服务业等其他领域作出突出贡献,业内普遍公认,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

(一)荣获“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国行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称号,且工作实绩显著者。

(二)刻苦钻研技术,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生产岗位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者。

(三)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专利上,研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认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使用中,掌握核心技术,排除重大技术障碍或重大安全隐患,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五)在市级二类以上(由市级行业部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3名,职业技术水平得到同行业认可,且在传授技艺、指导职业院校学生技能训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

(一)领导重视。党委、政府及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定期专题研究人才工作重大事

项,人才工作机构健全,专兼职人员配齐配强。制定人才发展规划,下达工作任务,强化人才工作考核,形成人才工作合力。

(二)成效显著。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下达的人才工作任务指标,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在人才开发投入、引进培养、创新载体建设、创新团队培育、机制创新、政策完善以及人才作用发挥等各方面工作处于领先,人才数量、质量、效益有显著提升。

(三)环境优化。强化人才公共服务,解决人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措施有力,人才满意度高;加强人才研究、统计、信息等基础建设,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有明显提高;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形成人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

(一)领导重视。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和人才优先发展的先进理念,强化人才工作组织领导,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人才发展计划,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形成人才工作合力。

(二)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有完善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保障措施,有引才、育才和创新创业载体,在创新投入、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收入分配、环境营造等方面人才满意度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三)成效显著。拥有一支精神面貌好、整体素质高的创新型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队伍,人才作用充分发挥,人才创新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个人奖”:

(一)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过硬。具有先进的人才开发理念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掌握和运用人才资源开发的理论和实务,表率作用明显。

(二)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强。整合和运用内外资源,建立完善的人才服务规程。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大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和工作生活环境。

(三)服务人才业绩显著。在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组织文化建设、人才合法权益保护、发挥人才作用等方面贡献突出。

第三章评选组织

第十三条宁波市各项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实施:

(一)“宁波市杰出人才奖”、“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评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

(二)“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评选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

(三)“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

第十四条设立人才奖励评审专家组和考核组,主要职责是:

(一)专家组对个人奖入闱人选进行考评;

(二)考核组对集体奖入闱单位进行考察;

(三)根据考评和考察意见,分别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市人才奖的初审、初评工作,分别组织专家组和考察组实施考评、考察工作,提出各奖项入闱建议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在市有关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分别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宁波市杰出人才奖”为宁波市人才奖励的最高荣誉奖项,由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万元。

“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市委、市政府颁发先进奖牌,先进县(市)区金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银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铜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先进开发区金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银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市政府颁发先进奖牌,对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七条我市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综合性人才奖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级特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人选,一般从宁波市人才奖的获奖人员中产生。

第五章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组织人才奖评选的市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组和考核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评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参与市人才奖评选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评审制度,影响评审公正。

第十九条凡属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市人才奖的,经查明属实,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人才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按实核拨。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4〕76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万宁市人才奖励办法

2024年万宁兴隆咖啡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2024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为振兴兴隆咖啡产业,以科技推动兴隆咖啡产业发展,提升兴隆咖啡品牌价值,做精做细兴隆咖啡,根据《兴隆咖啡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种植推广工作为重点,兴隆咖啡质量认证为中心,以科研合作项目为载体,品牌保护和打造为抓手,为兴隆咖啡产业的振兴开好局起好步。2024年计划推广咖啡种植面积5000亩;制定质量认证标准,开展兴隆咖啡原产地保护;制定适用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栽培技术标准,确保咖啡原豆规范种植;培育龙头企业、打造咖啡庄园;加大兴隆咖啡“三情”文化内涵、“五原”特性宣传。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科研及技术培训。

1、建设兴隆优良咖啡种源保存圃。

在香饮所建设兴隆优良咖啡种源保存圃10亩,保存品种容量50个,为兴隆咖啡优良品种增殖圃建设提供优质芽片3万个。按种源保存圃标准化建设完善水肥一体化管网等基础设施,通过改良土壤,加强水肥管理,整形修剪,促进植株长势健壮。对已有种质进行品质鉴定评价,为优良品种选育推广提供基础。(兴隆咖啡研究院负责,12月底前完成)

(1)2024年1-4月,已有保存圃及新保存圃水肥一体化管网安装和完善,完成新建保存圃实生砧木定植。

(2)2024年1-6月,完成已有种源保存圃土壤改良,并进行保存圃日常维护管理。

(3)2024年5-9月,完成20余份资源品质鉴定,保存圃日常维护管理。

(4)2024年10-12月,完成新保存圃15个优良咖啡品种共计300株芽接,并对已有保存圃进行补接。

2、制定兴隆咖啡“五原”特性检测标准。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兴隆咖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认定的兴隆咖啡的种源、立地条件、栽培技术、加工工艺、感官特色、理化指标等特性,执行统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液相色谱-质谱联用(HPLC-MS)、电子感官技术等手段采集兴隆五原咖啡的香气、酚类化合物及电子感观指纹图谱数据,结合指纹图谱技术和化学计量学等方法构建五原咖啡的特征风味指纹图谱库及电子感官风味表达谱,制定兴隆咖啡“原产地出豆、原野式生产、原方式烘焙、原配方调制、原口味谱系”的五原检测标准,为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明商标使用和产品分级提供科学依据。(兴隆咖啡研究院负责,12月底前完成)(1)2024年1-3月,不同地区(兴隆、澄迈、白沙、琼中)地区咖啡鲜果的采收、干燥及脱壳处理,得到生咖啡豆样800-1000个(具体个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024年3-5月,咖啡豆的烘焙处理,气质联用(GC-MS)对烘焙豆中香气物质的定性、定量测定,构建咖啡特征香气指纹图谱库;

(3)2024年5-7月,液质联用(HPLC-MS)对烘焙豆中酚类化合物的定性、定量测定,构建咖啡酚类化合物指纹图谱库;

(4)2024年7-8月,电子感官技术(电子鼻、电子舌)对烘焙豆中香气成分及滋味成分的分析,构建咖啡电子感官风味表达谱;

(5)2024年8-9月,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对烘焙豆中元素进行定性、定量测定,构建咖啡元素指纹图谱库;

(6)2024年9-10月,所有数据的统计学分析,主要包括一元方差分析、模式识别技术及多元校正技术等,寻找兴隆咖啡的特征性风味成分、元素组成,建立兴隆咖啡香气成分、酚类化合物及元素为输入变量的判别模型,建立兴隆咖啡检测标准体系。

3、技术推广及培训。开展种苗繁育、芽接、修剪、施肥、复合栽培及病虫害防控技术推广培训;指导兴隆咖啡标准化种植示范园规划和建设。(兴隆咖啡研究院负责,12月底前完成)

(1)2024年3-6月,举办咖啡芽接培训班3期,培训芽接技术人员30人次。

(2)2024年1-5月,完成催芽、移植、施肥管理等种苗繁育技术指导。

(3)2024年6-12月,举办栽培技术培训班3期,培训种植户300人次。

(二)种植示范及推广。

1、建设种苗繁育基地。

扶持海南兴隆原产地有机咖啡有限公司20万元,用于建设育苗设施大棚、喷滴灌、炼苗区等基础配套设施,用于实生苗和嫁接苗、扦插苗繁育;由市农业局委托该公司在繁育优良种苗50万株用于2024年咖啡种植推广使用;验收并拨付2024年市科工信局组织繁育的咖啡种苗60万株。(市农业局负责,11月底前完成)

2、打造兴隆咖啡种植示范集群。

一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扶持建设3个兴隆咖啡庄园,配套建设园区道路、水利、喷滴灌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采摘、旅游观光、品尝、文化体验为一体的农业庄园,打造庄园咖啡品牌;二是扶持建设1家间作间种咖啡园,推广在槟榔园内间套种、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增产增效技术,配套水利、喷滴灌等基础配套设施,实现“一地双收”的高效模式;三是扶持建设1家纯咖啡园,配套建设园区道路、水利、喷滴灌等基础配套设施,打造标准化咖啡种植基地。(市农业局负责,12月底前完成)

3、建设兴隆咖啡示范园。

在兴隆咖啡公园建设300亩标准化种植示范园,配套建设园区道路、喷滴灌等基础设施及种源增殖圃,建成集成优良品种、标准化栽培技术示范和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示范园。(兴隆区管委会负责,12月底前完成)

(三)产销扶持政策。

1、种植推广。

(一)2024年推广咖啡种植面积5000亩,由市农业局牵头,各镇政府及兴隆管委会配合,宣传发动种植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植企业到指定的育苗基地免费领取种苗,确保12月底前完成种植任务。

(1)补贴对象:2024-2024年市振兴兴隆咖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种植至今尚未进行验收的咖啡种植园地(已领取定植补贴的园地不在此列)。

(2)补贴标准:按1000元/亩标准对种植户进行补贴,补贴一次性发放。

(3)验收工作:验收责任分工、程序、方法及工作要求按照万宁市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局万宁市农业局联合印发的《万宁市兴隆咖啡种植第一阶段验收及2024年种植实施方案》(万工科信发〔2024〕86号)文件执行。

2、发展“企业+农户”的订单农业。

扶持产销一体化的兴隆咖啡龙头企业,发展“企业+农户”的订单农业模式。由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咖啡厂企业化改造后,作为市政府指定的龙头企业,与咖啡种植户签订产销协议,无偿为农户提供生产全过程的技术服务与指导,并以6元/斤保护价收购农户生产的兴隆咖啡鲜果,市场价格高于6元时则随行就市。市政府扶持10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基于兴隆咖啡种植情况底数不清,各镇政府及兴隆管委会负责核实与登记各自行政区内兴隆咖啡的种植基地位置、面积、株数、产量、种植户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汇总后组织种植户与兴隆华侨农场咖啡厂签署购销协议,9月底前完成。

(四)品牌打造及市场推广

1、加强兴隆咖啡品牌保护。

万宁质监局、市工商局实行联合执法机制,对兴隆咖啡市场进行联合清理、整治,根据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的规范管理要求,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市场上侵犯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净化兴隆咖啡销售市场,保护兴隆咖啡品牌。万宁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4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2、加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及管理。加快推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工作,每月末向振兴兴隆咖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申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问题。制定“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方案,严格监管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规范 “兴隆咖啡”生产加工企业和营销市场。设计并制作统一的“兴隆咖啡”地理证明商标防伪标识及文字说明,形成统一的咖啡品牌。(万宁兴隆咖啡行业协会负责,8月底前完成)

3、扶持龙头企业开拓市场。

扶持企业沿海南省旅游公路两侧开设3家集品尝、宣传、销售为一体的兴隆咖啡形象店,补贴20万元/店;扶持企业在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国内较大的电商平台进行宣传、销售,扶持5万元/店。市商务局负责,4月底前制定扶持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4、开展兴隆咖啡宣传。

以兴隆咖啡的“三情”和“五原特性”为核心,以咖啡研究院的检测数据为科学依据,深入挖掘兴隆咖啡的文化内涵和产品特性,通过电视、报刊杂志及网络等媒体,借助海南旅游市场的优势资源,结合旅游深度开发,大力宣传兴隆咖啡。(市委宣传部牵头,兴隆管委会、兴隆咖啡研究院配合,12月底前完成)

(五)建设兴隆咖啡公园

建设以咖啡文化为主题的休闲公园,打造未来兴隆咖啡文化的地标。已编制《万宁兴隆咖啡文化园概念规划优化设计及控规建议指标》(以下简称:《规划》),2024年3月,《规划》通过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兴隆咖啡文化园规划面积1222.65亩,其中规划建设用地296.15亩(含原有建设用地120.94亩)。根据《海南万宁兴隆咖啡文化园投资建设运营招标方案》要求,由市城投公司、市招商局负责项目的招商开发建设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加强责任意识,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将工作层层分解细化到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经费保障。根据各项工作实际情况,经测算,2024年兴隆咖啡产业发展经费为2024万元(详情见附件),项目及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预算核拨,资金从2024年咖啡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三)加强项目督查。建立督查工作机制,由市政府督查室每个季度督查一次,客观公正反映兴隆咖啡产业发展工作成效,掌握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跟进、指导整改、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形成督查报告,报市咖啡产业领导小组。

附件: 2024年兴隆咖啡产业发展资金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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