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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人大工作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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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加强乡镇人大工作之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9条又赋予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3项职权。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当前人大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要不要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如何加强乡镇人大工作?是当前明摆在各级人大和乡镇工作中的重要而紧迫的问题,绕不过去。

一,乡镇人大工作是否需要加强?

毋庸置疑,从人大理论和人大制度建设上讲必须要加强,可实际上多年来呈削弱之势,因而,提出这个问题并不为怪。

1、工作现状堪忧。第一,目前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大多是“光杆司令”。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只能在人代会期间行使职权,多数乡镇人大没有内设机构和人员,闭会期间乡镇人大成了“空架子”,所谓的履行乡镇人大职责,很多时候就是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一个人在履行职责,使本来应该由一个机构去行使的职权,成了个人行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行使职权、按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的原则。四川省多数县市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加之不少县市又未设专职副主席,严重点说,乡镇人大工作在个别地方已无人问津。第二,乡镇人大主席大多“不务主业”。即使有专职副主席的乡镇,专职副主席也普遍分管了大量的党委或政府工作,有的分管农业,有的分管政法,有的分管维稳,有的分管国土,有的分管计划生育,等等,至少用7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来从事党委、政府分管工作,无暇顾及主业——人大工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严重违背法律规定,极为不妥。第三,乡镇人大主席团履职大多“形同虚设”。由于是“空架子”,加上“不务主业”,乡镇人大履职很难到位,不说决定权,仅是对政府的监督权就很难行使,除一年一次的代表大会外,政府几乎不会向人大报告工作,不少乡镇人大已经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

2、发展趋势不符。主要指乡镇人大与根本政治制度要求和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包括乡镇人大在内的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既然是根本的制度,就要体现根本的地位、根本的权威和根本的作用,以回击那些别有用心的攻击,以冰释那些不必要的疑惑和猜疑。尤其是在乡镇,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发展基层民主,加强乡镇政权建设,才能适应任务的需要。前不久,中央又作出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部署,再次把农村基层的政治民主推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值得深思。目前农村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仍然是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够,少数乡镇、村组干部独断专行,继续当“土皇帝”,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要逐步解决这一重要问题,一条重要的路径是加强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充分发挥其决策、监督方面的法定职能和职责,尤其是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决定权和监督权。这里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处理提高执行力与防止主观武断的关系问题,不言而喻,党和政府执行力是要加强的,但是目前农村实际的情况还是侵害农民利益,“土皇帝”的问题更为严重。根本原因就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机制,换句话说,假如能够认真落实好法律和有关法规赋予乡镇人大的各项职能、职责,乡镇的民主气氛就会好得多,决策或许就能尊重农民的意愿。由此可见,加强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是不言自明的了。

二、乡镇人大工作应当如何加强?

不客气地说,乡镇人大已经是“被爱情遗忘的角落”多年了,继续不客气地说,这给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也有关系。当前如何加强?建议如下:

1、县(区)委要进一步认清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当前乡镇人大工作总体呈一种虚、软、弱的态势,工作的“位”与“为”严重脱节。许多乡镇人大业务工作仅限于每年召开一次人代会,其余时间则从事政府具体行政工作;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被分派去管理具体的行政事务,成为了实实在在的政府行政工作人员;党委考核人大不是考核人大业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而是考核人大专职副主席分管的具体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这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错位倒置的现象,显然与人大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岗位职责不符,更不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表面上看,这是人大制度在基层政权建设中的缺位,是法律和制度在执行层面的缺失。更深层次的原因,却在于我们认识上的距离和偏差,既有我们基层干部对人大制度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也有基层党委、人大、政府工作者不能正确处理领导、监督与行政之间的关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基层的权力机关,从全国来讲,它具有基础性、基层性、群众性、边沿性的特点,在普及宣传法律、监督法律实施、深化依法治理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党要实现对农村工作的有效领导,就应该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通过乡镇人大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并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党的决策的落实。这也是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2、上级人大要加大对乡镇人大的指导力度,并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目前乡镇人大行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组织法几条原则性的表述和各省市制定的相关条列,缺乏统一而具体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性。全国人大应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需要,及时总结地方创新、探索的实践经验,及早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常设性质和法律地位。与此同时,上级人大尤其是区县人大,要主动积极、敢于、善于加大对乡镇人大的指导和帮助。宪法和法律把上下级人大之间确立为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下级人大普遍希望上级人大加强联系和指导。人大工作应与时俱进,人大的工作方法也应与时俱进,因此,人大常委会绝不能由于指导关系而放弃对乡镇人大工作的关心和帮助。只要有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把人大工作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有利于推进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调动乡镇人大干部的积极性和稳定乡镇人大干部队伍,人大常委会就不能墨守陈规,而要敢于探索,大胆地对乡镇人大工作实施指导和帮助。一些区县人大对乡镇人大实行工作考核,坚持定期召开人大主席联席会议,主动帮助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机构和人员配备,就受到乡镇人大普遍欢迎,收到了加好效果。

3、乡镇党委都要全力推进,热情帮助乡镇人大加强自身建设。首先是班子建设,目前班子建设的关键是要保证人大主席的专职化,以尽快解决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团没有专职主席或副主席的问题,并逐步做到乡镇党委书记不再兼任人大主席,以保证乡镇人大工作有专人负责,这应该是最基本的前提和条件。其次是队伍建设,乡镇人大作为乡镇的权力机关有法律赋予的13项职责,配备和明确一至二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应该是合符情理的要求。问题是这样的最低线的配置在许多乡镇也没有落实,应该给予解决。第三是制度建设,自贡市大安区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届坚持召开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定期例会,使人大主席经常有“回家”的温暖的感觉,同时狠抓乡镇人大的制度建设:主要突出了会议制度;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制度;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向党委和上级人大定期汇报工作制度;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制度;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制度等等。实践证明,这些都对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促其履职行权,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4、乡镇人大自身要提高素质,敢于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地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已成为人大工作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乡镇人大的探索创新应该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下,突出乡镇人大履职行权“更有作为”这个主题。根据这几年一些乡镇的工作实践,感到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第一,建立并落实好主席团定期会议制度。乡镇人大主席团虽不是常设机构,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规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乡镇政府定期汇报专题工作,主席团决定问题半数通过,这就弥补了“非常设机构”的不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具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不同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执政党的监督,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应该说,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和审议乡镇政府的专项汇报,决定本乡镇涉及经济和民生的重大问题是实现这种监督的必要形式。

第二,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侵权行为和村委会工作的监督。一是加强对乡规民约和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制度是法定的,乡镇人大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针对目前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甚至不符合法定程序问题屡屡发生的现象,乡镇人大在村委会选举的监督方面义不容辞,也大有作为。此外,农村那些侵犯村民自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法律设置的约束机制的角度分析,只有乡镇人大拥有对乡镇政府监督的职权。乡镇人大应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积极采取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监督,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

第三,加大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督办力度,围绕中心,卓有成效地开展好代表活动。人代会期间代表的意见、建议一般都反映了当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大督办力度不仅是对人大代表的尊重,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民生的关心,应成为乡镇人大的重要职责和主要抓手。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如何组织好代表活动十分关键,要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将视察和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还可将带有共性的问题提交代表大

第二篇:关于乡镇人大机构设置之我见

关于乡镇人大机构设置之我见

笔者受命参加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志的编修工作,在编修工作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原志(草稿)的一章的标题为“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如果用此标题,那么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情况好像又不能涵盖,究竟是改为“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工作”,还是改为“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或者是“乡镇人大工作”,抑或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为了弄清这个问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研究相关法律、调查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为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乡镇人大依法履职,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履职需要设臵乡镇人大机构。

一、目前乡镇人大的现状

1986年之后至1995年之前,根据198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面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一般都选举设立了主席团,1992年6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等编辑的《人民代表大会词典》指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领导机构,在会议闭会期间兼具常务机关的部分职能。”这里的界定,应该说是符合当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定位和工作实际的,同时也表明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同于县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仅仅是主持会议的临时性会议的领导机构,会议结束则自行解散,不具备常务机关(或者又称为常设机构,下同)职能。

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并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此,似乎让人产生这样的印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已经不具有常务机关的职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才能履行常务机关的职能。2024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有关规定,没有大的实质性修改。

根据调查了解,在乡镇人大的实际工作中,来凤县乡镇人大目前基本是两种模式运行。一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选举配备副主席一人,另外安排一名人大干事协助副主席处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基本上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当作是主持会议的临时性机构,这样给人的感觉是,好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加上人大干事,就是乡镇人大的常务机关,但是,目前这种制度设计,是否又有悖“人大必须集体行使职权”的规定。另一种是,除大部分情况与前一种相同外,在闭会期间还是注重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作用,例如有些乡镇人大,还每季度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但是,也没有明确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作为常务机关来对待。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模糊性和矛盾性

2024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和2024年修改后的《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下面简称《若干规定》)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有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存在模糊性和矛盾性。

其模糊性表现在:第一,无论是《地方组织法》还是《若干规定》,既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常务机关,也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是常务机关;第二,无论是《地方组织法》还是《若干规定》,既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是常务机关,也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是常务机关;第三,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镇人大工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还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

其矛盾性表现在:第一,《地方组织法》有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 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等规定,似乎又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视同为常务机关,如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是常务机关,那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要履行上述职责,似乎在逻辑上又说不通,因为按照常理来讲,通常不会对一个不存在的机构而赋予该机构必须履行的有关职责。第二,如果《地方组织法》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作为非常务机关的话,那么,《若干规定》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协助开展以下工作”的5条规定,似乎又于法无据,因为“以下工作”多数是闭会期间的工作。第三,县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臵主席副主席或者主任副主任职务,只是在县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臵主任副主任职务,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臵主席副主席职务,上下职务似乎不太相称。

其次,从词语的对应关系来看,《地方组织法》规定“……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 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众所周知,“常务委员会”的性质是县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否常务机关或者常设机构,性质目前却不明朗。

此外,从两组词的词义来分析,“机构”:泛指机关、团体或其他工作单位。“职务”:职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主席”:一般指一个机构或委员会内的领导人,根据机构的类型有多种不同称谓。“主席团”:组织领导和主持会议的团体。由此可见,“主席”是一种职务称谓,而不是机构称谓;“主席团”则是机构称谓。如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是常务机关的话,那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目前就没有常务机关。

总之,上述规定的模糊性和矛盾性,导致了乡镇人大工作无所适从、难以操作,也影响了乡镇人大依法履职。

三、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为了统一思想,厘清关系,方便履职,从而推动乡镇人大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笔者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臵常务机关及其名称、性质、职责、作用等。

第一,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当然,也可以在调研论证基础上更换别的名称)就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机关。第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性质、职责、作用等。

第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改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四,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考虑到恩施州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笔者建议恩施州各县市,可以根据2024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九条“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的有关规定,统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臵主席团,明确其为常设机构,并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选举配备5~9人作为主席团成员(除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外,其他成员均为兼职),以便乡镇人大更好地履职。

由于笔者是人大工作的一名新兵,加上水平所限,学习不够,研究不透,以上所述,还极为肤浅,恳请行家里手不吝指教。

湖北省来凤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委 李 明 联系电话及邮箱***,***@163.com 邮编445700

第三篇:创新人大工作之我见

创新人大工作之我见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同样,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也是如此。认识创新人大工作的价值意义,把握创新的发展契机,推进创新的全面实践,已经成为新阶段不断推进人大工作的中心主题,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适应时代性政治任务的新形势,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重要作用。那么如何使创新人大工作取得实效?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创新人大工作的紧迫性和现实内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地方人大工作实践来看,虽然在各个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从创新动力、创新条件和实际的创新情况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等重要职权,因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职权的行使不够到位。主要表现为:在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忽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一府两院” 对一些应该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往往直接自行决定,或由政府提请党委讨论决定,致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难以行使,另外,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得不到有效实施:由于一些决定、决议调研不够深入,可操作性比较差,决议、决定作出后,对实施情况检查力度又不够,对决定权的行使没有与立法、监督、任免等职权结合起来,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重大

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使人大真正成为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忠实代表。三是坚持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创新。宪法、法律、法规是人大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法定性、程序性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人大工作必须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促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行使更加到位,工作更加富有成效。四是坚持在求实中创新。人大工作既要坚持扎扎实实,又要坚持不断创新。常委会每年在制定工作计划时,都要紧紧围绕党委的工作中心、“一府两院”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社会问题,在求实创新上精心安排,并将创新的内容、机制、方法直接贯穿到工作计划之中。五是坚持在继承中创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克服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创新工作在继承基础上改革,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在把握以上原则的基础上,还要认清人大工作现实,树立正确的创新观念。首先,要树立完善发展也是创新的观念。要把创新和首创区别开,“他山之石”的创新,只要借鉴为已所用,也是一种“创新”。目前,人大还有许多工作是刚刚起步,例如对《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如何进行等,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不同地区、兄弟城市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在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以此来发现自身不足,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其次,树立解决矛盾和问题就是创新的观念。当前,人大工作创新,要正确处理好在一些实际工作中涉及到的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以及创新工作与法律关系的问题,具体说来就是,要着力解决人大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与党委决定重大事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要解决人大监督与党的监督之间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等。同时,更要注重解决人大创新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利益关

动,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问卷调查、选点察看等形式,准确掌握情况,确保审议发言客观、公正、真实,充分体现群众观点,反映民意。

3、精心准备,落实报告。在围绕议题视察后,常委会应组织专门人员客观全面地汇总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发至相关单位,并坚决杜绝把调研报告写成工作总结或经验介绍、只写取得的成绩而不写存在的问题的不良现象;在调查研究结束后,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及时写出详实、准确的调查报告,为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供第一手资料。

4、激发代表热情,促使其积极发言。常委会可采取把报告提前发给委员预审和会中审议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在审议时邀请议题所涉及部门并熟悉情况的部分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士列席会议,增加审议的深度和广度。会后,常委会还可以综合大多数人的正确意见、建议,进行科学提炼,形成客观实际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

5、严格制度,加强跟踪督办。及时将审议意见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付“一府两院”办理并规定完成时限,要求相关承办部门在下一次常委会上汇报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经过再次审议督促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常委会可采取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和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取得实效。

三是要在人事监督上善于有作为。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对拟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公示、审查、任免程序,既要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又要严格把关,保证人事任免工作质量。强化有效措施,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工作评议、述职评议方法,加大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评议力度。要敢于运用法律赋予的刚性监督手段,大胆使用质询权等权力,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不断提高调研能力。首先,要突出重点。在每年或每一个阶段都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确定一、二项工作重点,并要在掌握民情、民利、民意、民心的基础上,认真确定调研课题,有的放矢开展的开展调研。其次,要关注热点。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必须深入基层,切实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以真实反映民意、充分代表民愿、广泛集中民智,为常委会决策提供服务。第三要找准落脚点。把着力点放在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新对策上,这样才能达到动机与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不断强化监督能力。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使其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规划目标要求,努力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谋事、干事。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监督力度,努力探索从程序性监督向程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监督并重转变的途径。第三要通过规范有序的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法律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是不断增强决策能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要经常深入基层走访选民和普通群众,可以采取为本地区经济社会更好发展献计策为主题的“市民月”等活动,达到听民声、访民情的目的。其次,要增强民意反映效能。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要善于把民意转化为议案、建议、意见或形成群众意见书,提高民意表达质量,使更多的民意进入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程序,并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出来,这样才会有效避免民意“走空”、“漏失”。第三,要增强民意践行能力。要严格规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则,根据合法性、重大性、可行性、群众性、合理性原则正确界定重大事

第四篇:浅谈如何加强乡镇人大工作

浅谈如何加强乡镇人大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基层权力机关,是乡镇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我区的乡镇人大工作,经历了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发展的过程,10多年来,乡镇人大建设得到了加强,其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乡镇人大工作与法律规定相比,还没有完全到位;与新时期要求相比,还不能完全适应其发展的需要;与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探析乡镇人大工作的成因,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乡镇人大的主要职权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加强和完善,尤其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有较大的发展,基层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地方组织法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后,又经过了四次修正,比较准确地定义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这13项职责全面概括了乡镇人大工作,并为其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二、当前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北仑区乡镇人大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各项职能,为推进乡镇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主导作用,为促进新农村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我区乡镇人大工作与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一些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闯劲不足。由于长期在社会上流传的“年纪大、上人大”和人大是“空架子、大牌子、老头子”等偏见,使为数不少的年长的乡镇人大主席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二线”思想,把乡镇人大作为退休前的“中转站”,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少数年轻的乡镇人大主席也认为乡镇人大工作既没有硬指标,又没有硬任务,是“英雄无用武之地”,人未老、志先衰,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缺乏对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钻研。此外,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影响,乡镇人大工作者很少有机会接受指导和培训,特别是乡镇人大副主席和人大主席团办公室主任来上级人大学习培训极少。一些乡镇由于财政紧张,没有完全落实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导致了乡镇人大工作实践与理论上的脱节,更不利于人大工作

者和代表素质的提高。

二、运行机制不畅。一方面,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是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尽管乡镇管辖范围小,人大代表人数少,但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是一年一次,加上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的,也不是临时的,既没有行使职权的主体,也没有行使职权的途径,这种尴尬机制,使得乡镇人大职权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到位。另一方面,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在党委,这是现行政治体制运行不畅通的主要表现。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模式,而乡镇人大对党委的决策过程并不了解,当在工作中出现某些问题时,使得在党委领导下的人大工作处于一种“两难”境地。

三、工作业务不熟。乡镇人大主席大多是因年龄偏大、身体偏差等原因从乡镇党委、政府转至人大工作的。他们长期在党政部门工作,习惯于依文件、按指示办事,对人大工作的性质和工作程序往往了解不多。因此,在工作中常常表现为无所适从,既不懂监督,又不敢监督,畏首畏尾,对政府的事小心翼翼,件件避实就虚,将监督的“尚方宝剑”束之高阁,弱化了监督。据了解,我区另有一些乡镇的人大主席还承担了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招商等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宣传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决议决定,造成工作错位,出现“种别人地、荒自家田”的现象。

四、领导力度不够。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乡镇人大工作千头万绪。由于同级党委对乡镇人大工作领导力度的软化,主观上存在乡镇人大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偏见。加之去年乡镇换届后,不少乡镇人大主席是同级党委书记,从表面上看是加强了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实质上这很难保证这些同志有足够的时间和旺盛的精力来抓好乡镇人大工作,导致乡镇人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设想

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自身的,也有外部的。要解决这些问题,使乡镇人大工作沿着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迈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健全常设机构。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权力在基层就很难实现。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职权,并要求配备主席、副主席及相关工作人员。从这个角度看,乡镇人大主席团既有常设的特征,也有常设的必要。如果人员常设而机构不常设,就会人为造成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多余的误区。因此,应从法律上明确主席团的常设地位和监督权。同时,还要采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律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深化其对乡镇人大性质、地位、职责和作用的认识。

二、理顺监督关系。要理顺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要变过去“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为“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体制,从国家领导制度上解决以党代政的问题。一是要理顺与同级党委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人大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在人员配备、干部交流、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改善。二是要理顺与同级政府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乡镇人大在监督中要克服“怕”的思想,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努力做到决定不越权、监督不失职、帮忙不添乱。

三、加强联系指导。乡镇人大,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基础。把乡镇人大建设好,不仅是全党的事,也是我们区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我们通过沉下去、请上来,在工作实践中进行具体指导,使全区人大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一是沉下去指导。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片蹲点制度,经常沉下去指导。我们将19个乡镇划分四个片,每个片都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指导。挂钩蹲点的主要任务是参加所在乡镇人大的重要活动和会议,调查了解乡镇人大工作情况,具体指导所在乡镇人大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请上来指导。建立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与各乡镇人大联系会议制度,请上来进行指导。北仑区人大常委会每季度都要召开一次有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参加的联系会,通过联系会,学习有关法律、文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探讨问题、研究工作。

三是实践中指导。建立和完善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活动制度,在工作实践中指导,凡是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常委会会议、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我们都要邀请他们列席,有些调查和检查也吸收他们参加,让他们在工作实践中增长知识,学习工作方法、熟悉业务。同时,我们还经常组织乡镇人大工作者到外地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并经常集中他们学习有关法律和乡镇人大业务知识,寄送《中国人大》、《时代主人》、《人民代表报》、《南昌人大》、《人大信息摘报》等业务书刊。通过培训、参观、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人大工作责任感,开阔视野,为将来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四、强化自身建设。乡镇人大担负着保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决定在本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对本乡镇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等职责。为此,乡镇人大干部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一要加强组织建设。对乡镇人大干部队伍的配备要坚持“四化”原则,既要有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也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的青年同志,实行老、中、青相结合,以老带新,逐步向年轻化发展。同时,还

要注重优化乡镇人大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应选拔一些法律专业的大专生到乡镇人大工作,使乡镇人大干部队伍逐步走向知识化、专业化。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由于监督法的实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形势有了较大发展、变化,乡镇人大的工作也应不断深化,需要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更要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来规范,以保障乡镇人大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建立和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制度、调查研究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人大主席团办公室自身建设制度、主席团例会制度、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制度、代表议案和建议督办制度、接待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制度、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调查等方面的制度,使乡镇人大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要加强思想建设。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当前要重点加强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对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采取集中学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定期交流学习体会,确保学习实效,使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的政治素质、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逐步提高,不断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四要加强作风建设。乡镇人大作为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反映群众意见和呼声,作为人大工作的基本职责,把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作为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人大工作的基本标准,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考,用人民拥不拥护、赞不赞成来衡量和检验人大各项工作,定期开展主席团成员向代表述职活动,广泛接受代表监督,工作好与不好由代表评判。此活动的开展,可以增强乡镇人大干部的进取心,促使他们自我加压,创先争优,调动乡镇人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第五篇:乡镇人大工作探讨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乡镇综合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镇人大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全面掌握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乡镇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调研课题安排和县委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的调研要求,我们对全县乡镇人大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乡镇人大基本情况:

太白县现有8个建制乡镇,均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县共有县乡(镇)人大代表456人,代表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县人大代表128人,编10个代表活动小组;乡镇人大代表328人,编79个代表活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8人,均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乡镇人大均配备了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全部担任同级党委委员,还不同程度地分管新农村建设、妇女、民政、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工作。乡镇人大办公室及乡镇人大联络员均为兼职。乡镇人大主席团建立了《主席团工作职责》、《主席团会议制度》、《主席团学习制度》、《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制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等,并打印成册,做到了制度上墙。

二、乡镇人大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各乡镇人大在县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围绕县人大提出的“两围绕、两贴近、两提高”(即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围绕加快太白发展;贴近经济社会实际,贴近人民群众需要;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县乡人大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工作,增强了人大工作活力,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自去年7月份全县乡镇人大工作会议之后,基层人大工作呈现许多新亮点,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一是各乡镇每年都能按时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准备充分,程序合法,代表参政议政积极踊跃。二是每个乡镇在闭会期间,坚持开展“三查一评议”活动,都能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3到4次,部分乡镇能每年开展1-2次代表评议“七站八所”工作,加强了对公安、土地、城建、教育部门的评议和执法检查。三是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逐步拓展民主渠道,积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四是通过代表小组活动,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分片联系走访代表沟通联系多,能够及时将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反映给党委、政府,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五是代表视察、建议能够在规定的人代会召开后三个月内答复办理。六是鼓励人大代表创业致富,勇挑重担,进一步发挥好双带示范作用,彰显代表风采。七是乡镇人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八是在了解民意、反映民声、为民排忧、维护稳定等方面广泛开展调研活动,促进了本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太白县乡镇人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距新时期新任务对人大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

1、思想认识上有差距。虽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乡镇人大工作得到了相应加强,但从总体来看,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普遍重视,在人们的认识上仍是“二线”,即使各级领导都强调,人大是民主法制建设和监督的“一线”,而在实际工作中,从上而下,人大的地位都是一级比一级弱化。

2、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与担负的职责不相适应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乡镇人大代表的整体文化程度较低,素质不高,这使得有些代表的政治责任感不强,认识不到人大代表所肩负的使命,有的仅将人大代表看作“荣誉称号”,缺乏代表意识。有些代表由于文化较低,甚至缺乏最基本的书写及口头表达能力,很难胜任代表工作。有些代表的政治活动能力较差,不能将选民的利益要求,通过自己的代表活动与其他代表形成共识,缺乏政治魄力。有些在村组无职务而能力强、点子多的人大代表,只注重个人家庭的发家致富,甚至长期在外打工,对集体的事情不大关心,履职的积极性、发挥作用的主动性不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乡镇人大职权的正常行使。

3、乡镇人大干部职责不到位

从目前人大主席、副主席的配备与职责和情况看,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没有专职人大主席。全县8个乡镇全部由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在主管和级别上好像是加强了人大工作,但由于党委书记本身工作量大、事情头绪多,往往没有过多的精力从事人大工作。有的担任人大主席时间不长,人大业务知识还比较陌生,所以对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显得力不从心,给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正常开展带来难度。二是专职人大副主席兼职多,要用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党委、政府的某些具体工作,以至于“专职不专干,兼职不沾边”,工作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事关乡镇全局的新情况、新问题得不到及时了解,需要人大主席团决定的事项提出极少,导致人大主席团会议偏少或以临时碰头会替代。三是人大干部职责不到位。全县8个乡镇均无人大专职干事,从客观上导致了多数乡镇人大工作是“一人决策一人做,孤掌难鸣”,人大干部是“一块牌子一个人”,客观上影响了人大作为民主主渠道作用的发挥。

4、乡镇人大办公条件比较简陋。没有专门的代表活动室,将代表活动室设在人大办公室,且场地拥挤,桌、椅、柜等设备不齐,电脑等硬件设施配备不足。有的乡镇人大甚至无固定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这种情况难以保证代表正常活动的需要。

5、代表活动经费难以保障。《代表法》对代表活动经费虽然作了由同级财政解决的规定,但我县统一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县级经济匮乏,财力紧张,乡镇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代表活动无固定经费来源,从而影响代表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乡镇人大的影响

乡镇人大履行职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人们知之甚少。这就要求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乡镇人大的影响,使各方对乡镇人大的地位及作用有足够的认识,自觉地维护乡镇人大的权威。为此,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及电视、电台等媒体加大《监督法》、《宪法》及《地方组织法》中对乡镇人大地位及职权规定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乡镇人大的地位和职权是法定的,自觉地维护乡镇人大的权威。另一方面,要充分宣传在乡镇人大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好的经验,使群众明白乡镇人大是能够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的,是为民做主的机构,扩大乡镇人大在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影响。

2、正确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

乡镇人大、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是乡镇权力系统中的三个中心,只有三者协调一致,才能促进各自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一方面乡镇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乡镇党委应充分尊重乡镇人大的法律地位。乡镇政府要树立法制意识,自觉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做到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主动报请人大审议、批准。另一方面乡镇人大在工作中要与乡镇党委、政府多沟通,各项工作尽可能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

3、不断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素质

乡镇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对乡镇人大正确履行职权有着重要的影响。为此,必须不断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首先,要建立代表竞选机制,坚持代表当选条件。当选代表必须具备政治条件、品德条件、文化条件、能力条件,既具有参政议政之能,又具有参政议政之德。其次,科学确定代表结构,这就要求处理好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方面代表的比例。在乡镇人大主要是普通群众代表与干部代表的比例,要防止把乡镇人代会变成干部会。要使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再次,要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注重学而为用。通过培训使代表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人大及代表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为履行代表职责做准备。第四,对乡镇无职务的群众代表履职积极性不大、热情不高的问题也要进行研究,要象对待村干部一样,由国家给予劳动报酬,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4、要依法规范乡镇人大工作,落实和配备好人员。目前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没有法定的监督和人事任免职权,没有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等问题,会影响乡镇人大政权建设,非常不利依法开展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应该修订和完善有关乡镇人大工作的法律,为加强乡镇人大这一基层政权建设提供法律保证。同时,针对乡镇人大干部职责不到位的现状,我们认为,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必须要强化他们的履职意识,人员配备落实不能只停留在纸上,更重要的是工作责任要到位,要让他们在其位就要谋其事、干其事。乡镇人大主席应单设;人大副主席要从政务性事务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抓好人大工作;要配备专职乡镇人大干部,使其专心做好人大工作,劲要用在人大工作上。同时,组织上要关心人、培养人,对优秀人大工作者要给其位,让其有为,既要保证经济待遇,又要保证其政治待遇。

5、工作经费要有保障。工作要开展,经费保障是前提。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组织活动都需要有经费保障。各乡镇人代会、主席团工作经费、代表活动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要设立专门的办公机构,要改善办公设施。要从上而下从制度、法规层面上予以硬性规定,对贫困地区要从资金上、政策上给予倾斜,并实行专款专用,对因开展工作造成人大经费缺口部分,要及时增加费用,以保证人大工作正常运转。

6、上级人大应加强对乡镇人大的监督与指导

市、县级人大由于地位的特殊性,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能给乡镇人大强有力的支持。一方面上级人大的重视和支持,能使乡镇人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乡镇人大在开展工作时,能放开手脚。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乡镇人大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乡镇人大干部的编制、职级、待遇、提拔、使用及人大的办公条件等问题,县级以上人大可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督促加以明确、落实。这样,可以让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底气更足,腰板更硬,胆子更大一些,从而推进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

总之,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乡镇人大工作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逐年都有提高,尤其是随着全国人大以及上级人大工作的逐步深入而发展较快。但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需国家立法加以解决。乡镇人大在目前状况下要进一步采取多种措施,调动代表参政议政积极性,积极开展代表活动,履行乡镇人大的职权,把乡镇人大工作搞好。(作者:太白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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