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近年来,xx市司法局在市委、市政府和xx市司法局的领导与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途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时的基础性和主力军作用,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强化培训,创新工作理念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真正构筑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逐步建立一支能够胜任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该局采取了以下举措:
1、不断深化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促进民生问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根据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2、优化调解队伍结构。镇街道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人员必须经考试考核后持证上岗;村级调委会主任必须经村委会选定上岗;将有一定法律基础、德才兼备、乐于奉献者推荐上岗;有司法工作经历或法律专科毕业人员优先上岗,以有效实现民调队伍的群众性、民主性、专业性,确保人民调解员由量到质转变,塑造出一支过硬的队伍。
3、采取“常规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的办法。(1)岗位培训。制定学习计划,实行日常工作和业务培训学习相结合,该局相继对十个镇(街道)司法所30名司法助理员,进行了一周的强化培训;(2)抓集中培训。去年,该局针对当前广大农村民调工作的现状及出现的热点、焦点纠纷,由基层股牵头,抽调业务精通的四名律师组成了讲师团,并利用两个月的农闲时间,对全市10个镇(街道)262个行政村调委会主任、民调员进行了培训;(3)抓案例培训。对典型案例不定期地聘请资深律师予以辅导,以不断升华理性知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4)抓庭审培训,对一些工作新手,采取以老带新的工作方式与亲历庭审提高调解技能。
二、提高保障,夯实基层基础
建立健全人、财、物的保障机制,是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为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并奠定坚实基础,该局做到了:
1、抓基础设施。首先,抓好镇(街道)司法所的人民调解中心建设。三年来,该局通过抓机遇、抓支持、抓配套、争取多方支持,使10个司法所都有了固定电话、微机、摩托车与高标准的“人民调解庭”办公设施,基本达到了“百平四室”的规范化建设标准。其次,重点抓好村级人民调解室建设。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建立村级民调组织,现全市262个村办公场所全部设立了人民调解室,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正规化、经常化开展提供了保障。
2、抓经费落实。为了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工作过去“一张桌子、一个人,办公经费无一文”的困难局面,该局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3、抓人员配置。根据省司法厅、人事厅对该市编定的司法助理员指标,现已下派10个镇(街道)司法助理员30名,进一步充实了司法行政基层队伍,为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生力量。
三、加强管理,指导体系创新
该局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管理为举措,进一步强化了领导责任体系建设。市委专门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仇红学任组长的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领导组,并与镇(街道)党委签定了民调工作责任制,且纳入年终综治工作考核。各镇(街道)村也都相应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民调组织机构。此外,该局还成立了由法制宣传股、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西厢律师事务所组成的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以针对镇(街道)反映的热点纠纷,相关的业务股室予以及时指导。
四、狠抓细节,规范工作程序
该局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手段和方法创新,采用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法、理、情结合的方法,依托司法行政资源和借助社会力量,开展了调解工作。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增强了调解效果。
1、积极构建“三调联动”格局。针对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处理难度大的新特点,该局加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主动加强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配合,促进了调解手段整体效能的发挥。
2、实行人民调解与诉讼互动衔接模式。该局与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试行)意见》规范化文件,该文件明确提出了构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
3、积极推行专业化调解室建立。为尝试在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集中、多发的领域中,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该局专门召开了发展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座谈会,以积极探索建立各类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思路。现已建全了四类调解组织:(1)
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近年来,xx市司法局在市委、市政府和xx市司法局的领导与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途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时的基础性和主力军作用,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强化培训,创新工作理念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真正构筑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逐步建立一支能够胜任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该局采取了以下举措:
1、不断深化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促进民生问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根据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2、优化调解队伍结构。镇街道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人员必须经考试考核后持证上岗;村级调委会主任必须经村委会选定上岗;将有一定法律基础、德才兼备、乐于奉献者推荐上岗;有司法工作经历或法律专科毕业人员优先上岗,以有效实现民调队伍的群众性、民主性、专业性,确保人民调解员由量到质转变,塑造出一支过硬的队伍。
3、采取“常规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的办法。(1)岗位培训。制定学习计划,实行日常工作和业务培训学习相结合,该局相继对十个镇(街道)司法所30名司法助理员,进行了一周的强化培训;(2)抓集中培训。去年,该局针对当前广大农村民调工作的现状及出现的热点、焦点纠纷,由基层股牵头,抽调业务精通的四名律师组成了讲师团,并利用两个月的农闲时间,对全市10个镇(街道)262个行政村调委会主任、民调员进行了培训;(3)抓案例培训。对典型案例不定期地聘请资深律师予以辅导,以不断升华理性知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4)抓庭审培训,对一些工作新手,采取以老带新的工作方式与亲历庭审提高调解技能。
二、提高保障,夯实基层基础
建立健全人、财、物的保障机制,是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为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并奠定坚实基础,该局做到了:
1、抓基础设施。首先,抓好镇(街道)司法所的人民调解中心建设。三年来,该局通过抓机遇、抓支持、抓配套、争取多方支持,使10个司法所都有了固定电话、微机、摩托车与高标准的“人民调解庭”办公设施,基本达到了“百平四室”的规范化建设标准。其次,重点抓好村级人民调解室建设。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建立村级民调组织,现全市262个村办公场所全部设立了人民调解室,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正规化、经常化开展提供了保障。
2、抓经费落实。为了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工作过去“一张桌子、一个人,办公经费无一文”的困难局面,该局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3、抓人员配置。根据省司法厅、人事厅对该市编定的司法助理员指标,现已下派10个镇(街道)司法助理员30名,进一步充实了司法行政基层队伍,为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生力量。
三、加强管理,指导体系创新
该局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管理为举措,进一步强化了领导责任体系建设。市委专门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仇红学任组长的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领导组,并与镇(街道)党委签定了民调工作责任制,且纳入年终综治工作考核。各镇(街道)村也都相应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民调组织机构。此外,该局还成立了由法制宣传股、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西厢律师事务所组成的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以针对镇(街道)反映的热点纠纷,相关的业务股室予以及时指导。
四、狠抓细节,规范工作程序
该局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手段和方法创新,采用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法、理、情结合的方法,依托司法行政资源和借助社会力量,开展了调解工作。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增强了调解效果。
1、积极构建“三调联动”格局。针对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处理难度大的新特点,该局加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主动加强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配合,促进了调解手段整体效能的发挥。
2、实行人民调解与诉讼互动衔接模式。该局与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试行)意见》规范化文件,该文件明确提出了构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
3、积极推行专业化调解室建立。为尝试在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集中、多发的领域中,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该局专门召开了发展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座谈会,以积极探索建立各类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思路。现已建全了四类调解组织:(1)
建立了社区化调解室。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数量增多,矛盾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该局将服务民生的理念贯穿到人民调解工作中,为化解新时期城市居民矛盾纠纷提供了服务平台,在城西街道成立了该市首个社区调解室---姚爱云调解。自成立以来,化解了相邻纠纷7起,债务纠纷11起,婚姻家庭纠纷16起,物业管理纠纷4起,极大地方便了城市居民,为社区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建立了农村区域化调解室。为了整合村级调解员的资源,发挥优秀调解员的优势,在张营镇设立了张营、黄龙、西敬3个区域化调解室,主要化解农村常见的赡养、婚姻、宅基地、土地承包、债务纠纷等矛盾。(3)建立了医疗事故调解室。为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事故争议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有效推进医疗事故争议调处工作的新模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局在市人民医院成立了医疗事故调解室。通过三种调解手段的相互衔接,将医疗事故争议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以减轻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处理的压力,有效节约司法资源。(4)建立了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该局进一步尝试把交通事故争议处理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市交警队和市法院的委托,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该局还与市法院、交警队共同召开了人民调解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联席会议,成立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参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9起,涉案赔偿金额达20余万元,提高了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效率,取得了预期效果。近年来,各级民调组织共调处纠纷1563 起,其中化解重大疑难案件82起,制止群众上访15起,防止民转刑19起,防止纠纷激化11起,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司法局关于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报
告
司法局关于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报告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我市始终坚持把开展人民调解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调解新理念,构建调解新格局,探索调解新机制,在完善组织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调解效力等方面付诸了大量努力,着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有
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抓好“三项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1.以建立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为目标,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一是健全和完善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每个行政村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自然村成立人民调解小组,同时在每个村和社区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形成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民调小组、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体系。二是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小型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尤其是在劳动争议多发、高发企业设立调委会,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的作用。三是稳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比如,今年全市成立了12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拓宽了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
渠道,深化了人民调解机构的网络建设。目前,全市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32个,其中乡镇调委会149个,村调委会3548个,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调委会等其他调委会235个,共培养、发展人民调解员16356人,纠纷信息员31000余人,逐步形成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2.以提高社会矛盾化解能力为前提,抓好人民调解队伍素质建设。
一是建立了一支专业化和社会化结合的调解队伍。选举、聘任调解员时,优先考虑有社会经验、懂法律知识的同志,聘请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学教师、退休法官及检察官等为兼职调解员;广泛吸收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有威望的老同志、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
二是加强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至今,每年都要组织全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县也建立了培训师资队伍,对调解员实行岗前培训、定期轮训,并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能。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首席人民调解员制,推进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
三是广泛整合社会资源。下大力气整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资源,把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部门整合为调处重大民间纠纷的主要力量,在全市146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优势。
3.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为根本,抓好人民调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一是统一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要求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合理、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要求调解组织基本达到“五有”和“四落实”的标准,并逐步实现“六统一”;建立健全学习、例会、统计、排查、信息反馈、回访记录、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将
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委会人员名单、调解受理范围和调解流程、调解场所秩序等内容统一制成上墙板面,接受群众监督,有效地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二是保障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市委常委会于通过了由各县财政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意见,市司法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县财政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而在制度上对人民调解经费给予保障。
三是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代表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部门。国债投资司法所建设五年来,市、县两级财政共拨付配套资金万元,完成了146个司法所的建设工程。从调整的县乡机构改革富余人员和招录的公益性岗位中,为司
法所充实工作人员,基本达到了规范化司法所要求的每所3人。目前,全市146个司法所全部建成,面积均达到100m2以上,已有89个司法所达到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占到总数的60%。
推动“三个创新”,拓宽人民调解服务领域
1.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以活动为载体推动人民调解向深入发展。以“人民调解年”活动为契机,狠抓民间纠纷排查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建立了由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县司法局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确定专人进行调处的逐级调处制度;开展了“重大民间纠纷集中调处”活动,建立了重大民间纠纷预警和调处机制、考评督办机制;开展了“我为和谐做贡献”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了“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
人民调解专项活动;2024年开展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设立了由基层、公证、律师、法律援助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于重大疑难纠纷,通过调动司法资源,及时调解矛盾纠纷。
2.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服务范围。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有效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移民安置、征地拆迁、“三农”问题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预防、调处、化解了大量不安定因素和一批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南铁路平顺段开工建设过程中,因占地、拆迁赔偿等问题引发大量矛盾纠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反复调解,终于使村民得到了合理赔偿;长子县成功调解了
石哲镇48户村民与特高压变电站工程的征地补偿纠纷,保障了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目前,全市正着力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依靠专业化队伍、运用专业化知识,有效化解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赋予人民调解新的内涵。
3.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方法,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整合人才资源,着力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时效性,逐渐形成了“大调解”工作格局。襄垣县司法局组建了由司法助理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担任调解员,公安、法院等单位同志担任法律顾问的“襄垣县人民调解中心”,案件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交的民事案件、轻伤害案件和治安案件,现已成功化解了西营镇砖窑集体上访案件等多起影响较大的案件,2024年7月23日召开的全省行业调解现场会上,得到了与
会代表的高度评价。
此外,在全市推行了“一方针、二并举、三调处、四制度、五结合”的“12345”工作法,即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并举,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并举;对一般纠纷及时调处,突发纠纷预案调处,疑难纠纷会诊调处;在调处过程中严格执行预警制度、报告制度、衔接制度、回访制度;并将内调强化“三种宣传”,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一是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刊登典型案例,宣传在群众中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已成功调解的案件,以案释法,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那一世范文网
二是依托专项活动扩大宣传。开展了“我为和谐做贡献”活动,组织全市基层调解“双十佳”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全市13个县进行了巡回演讲报告。开展了
“纪念《人民调解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13个县区司法局、146个司法所、32个法律服务所、3932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万余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宣传。
三是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引导作用。近几年,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涌现出龙晓霞、苏建国等一大批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受到国家、省、市多项表彰奖励。,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基层调解工作“双十百优”表彰大会,对在基层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给予隆重表彰和奖励,在全市营造了学先进、促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少数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及新型经济组织的调解组织建设还不够到位,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相对滞后。三是仍有部分县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经费落实困难,基层调委会尤其是村调委会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没有保障,硬件设施欠缺,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三、今后重点工作
2024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规范了人民调解问题。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将以此为契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法》将在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要广泛开展《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专项活动,深入、广泛
宣传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调解、主动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也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1 2 下一页
在规范中改进 在继承上创新
不断探索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宁波市鄞州区地处浙江省东部沿海,东、西、南三面与宁波市区接壤,全区面积1381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5.66公里,总人口73万。宁波栎社机场,全省最大的淡水湖“东钱湖”和列入全国十大名寺院的“天童寺、育王寺”均在鄞州区境内。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迅猛发展的乡镇、个私企业,使鄞州的经济一直较为发达,位居全国百强县前列。2024年4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撤销原鄞县而设立为宁波市鄞州区,这不仅有利于拓展宁波城市发展空间,也有利于鄞州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下,鄞州区司法局遵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全区的各项工作都要与经济工作相适应”的要求,几年来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驶入了良性发展的快车道,在荣获省级先进集体和集体三等功的基础上,1997年荣获集体二等功,2024年又被人事部、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区已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大调解”格局。至2024年6月底,我区共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959个,人民调解员3830人。近三年来,全区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3576件,成功调处13338件,成功率达98.2%。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4件16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41件150人;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2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99批5186人。在着力探索和建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的过程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Ò»¡¢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努力提高基层调解队伍素质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区先后组建起八种类型的调解组织。一是联片调解组织。为解决区域内几个周边乡镇间因蔺草引发的各类纠纷,在专产蔺草的西乡片建立了联片调解组织。二是接边地区调解组织。为解决行政接边地区纠纷多发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区、镇、村三级联合调解组织。三是跨区域调解组织。针对两个行政区域间频发的一些共性纠纷,在我区的瞻岐镇与北仑区的三山乡建立了全市首家跨区域调解组织,借以调处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而出现的“盲点”纠纷。四是集贸市场调委会。由于经济利益的交织和影响,使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矛盾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集贸市场的秩序稳定。因此,建立集贸市场调委会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区已有轻纺城等18家集贸市场建立了调解组织。五是个私企业调委会。我局与区工商分局协作,将过去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中特有的调解组织引入较大的个私企业、三资企业中,化解纠纷成效十分明显。六是外来人口聚居地调解组织。1998年,我区在天童北路建立了宁波市第一家外来人口调委会,专门调处外来人口聚居地的民间纠纷,该调解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有外来人口中的优秀分子参与,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七是学校调委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影响也渗透到教育系统中,目前,我区区属中学已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学校调委会对指导调处各类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八是社区调委会。在宋诏桥社区建立了我区首家社区调委会,为撤县设区后我局职能的转换作了有益的尝试。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截至目前,全区共建各类调委会959个,其中,村民调委会665个,居民调委会38个,厂企调委会205个,集贸市场调委会18个,流动人口聚居区调委会2个,联合调委会8个,其他新型调解组织23个。我们按照“巩固一类、完善二类、消除三类”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目前,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的基层调委会已达到826个,占86%。这些调委会基本做到了“四化”即人员专职化、工作规范化、待遇工薪化、组织网络化。同时,对已经达到标准化要求的调委会采取动态管理,对工作不到位的,采取了摘牌或降低等级等措施,不断巩固和扩大标准化建设成果。
要想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办案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是关键。为此,我们紧紧抓住农村区域调整、村级换届选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调委会工作人员的调整和充实工作,使调解队伍的力量日趋壮大。同时,我们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目标要求,对全区3830名调解人员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对全体调解人员,由镇乡为主进行每年一度的普遍轮训。由区普法办为全区调解人员提供内容较完整的学法材料。三年来共普训了7600余人次。二是区委党校重点培训。由区司法局会同区综治委,主要做好培训班的学员管理、课目确定和教员挑选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治安形势与任务、调委会性质任务及民间纠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一般原则与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三是以会代训。主要是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工作经验。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随后进行考试,对合格人员进行注册,并实行持证上岗,佩证调解,使调解队伍综合素质不断优化。
¶þ¡¢不断强化防范机制,努力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我区的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未雨绸缪,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1994年,我区创建了全省第一家司法所——古林镇司法所,并经过3年的努力,于1996年在全区实现了“镇镇建所”;为强化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能力,1999年,在高桥镇和东钱湖镇开展建立以司法所为依托的调解中心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区推开。到2024年8月底,全区各乡镇全部建立了调解中心。调解中心的建立,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日益突出的各类社会矛盾,成功地构筑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了传统的调解方式的新转变。在调解形式上,也从过去的“村头、炕头、田头”调解,发展为在司法所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庭,进行开庭式调解,运用调解中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目前,全区24个乡镇已全部建立了调解中心,有工作人员259人。2024年以来,全区各调解中心共受理各类纠纷1662件,调处成功的有1634件,制止群体性械斗纠纷20件,涉及人数679人,制止群体性上访事件113件,涉及2858人次。
调解中心的建立,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日益突出的各类社会矛盾,解决了许多“村里管不了,法院管不着,部门管不好”的棘手问题,找到了一种依法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来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机制。去年,区委政法委和区综治办下发了《鄞县乡镇调解中心工作规范》,使调解中心的运作程序更加规范,制度更加健全。事实证明,由于调解中心调处大量的复杂矛盾和纠纷,强化了超前预防功能,使种种不安定因素明显下降,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们继续探索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调解中心职能的新路子,对建立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网络作了积极有益的尝试。2024年11月,我们在高桥镇成功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在试点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确定联动联调工作模式,明确在一个调解中心的前提下,由派出所选派一名熟悉治安业务的骨干专职到调解中心办公,建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配套联动的工作机制;二是界定纠纷移交的范围,明确了对“110”接警后的3类案件可以移送给调解中心调处:第一类是纯属民间纠纷的案件。第二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够治安处罚而可以作调解处理的。第三类是虽然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给以治安处罚,但对引发纠纷的原因,如宅基地纠纷等应当移送调解中心调处;三是严格纠纷移交程序。明确凡公安派出所在移送调解中心的案件,承办民警或接警民警应做好相关笔录,填写案件移送单并经派出所领导签字同意后,随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经调解中心主任批准后由调解中心受理。
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我们于2024年4月在东钱湖、邱隘、下应、古林、高桥、石矸、姜山、钟公庙8个环宁波市区的重点乡镇正式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的联动联调网络,针对各乡镇的实际情况,确定派出所民警固定坐班制和轮流值班制等不同方式,逐步完善联动联调工作机制。2024年底,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了这一做法,及时有力地调处了各类纠纷,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和上级的肯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性事件处置的工作力度,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基层,我们按照区委、区府的要求,并在借鉴公安、信访等部门对事件现场处置工作预案的基础上,草拟了对突发性事件(纠纷)处置工作预案,并将此项工作的试点放在了基础较好的咸祥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逐步推开。自2024年5月开展以来,已收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30余件突发性事件按照预案操作,得到了妥善地处置,充分发挥了司法所、调解中心在化解矛盾中的一线作用和公安机关在调解中心的后盾作用。
Èý¡¢不断强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
近年来,我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有效地调解民间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了更好地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长效激励机制,2024年3月,我局在宁波市司法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古林镇开展了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经过了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宣传发动、调查登记,培训考核、个人申报,等级评审、授予等级四个阶段。通过市、区、镇三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授予四级调解员1名,三级5名(其中特邀1名),二级26名(其中特邀9名),一级81名(其中特邀7名),并统一进行了授证授牌仪式。
试点成功后,我区出台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办法》,很快在全区范围内普遍推行和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到2024年11月底,全区24个镇乡已全面完成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评定工作。目前,全区共评出等级人民调解员1226名,其中一级调解员630名,二级调解员480名,三级调解员100名,四级调解员16名。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已经在实施中初显成效。首先是基层调委会建设得到了加强。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民调解新机制,其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此制度在激励人民调解员努力创造工作业绩,规范工作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实效上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其三是调解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根据纠纷的难度选派不同等级资格的人民调解员调处,工作效率和效果有了质的飞跃。其四是调解工作和对调解组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使人民调解员不仅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而且加强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们建立健全了联络制度和指导例会制度,其效果受到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肯定,也得到了省司法厅肯定和支持。
此外,我们通过积极探索提高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新途径、新办法,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度。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通过不断规范调解程序和制度,认真贯彻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总结、深化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对有关调解协议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有效做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2024年6月,我局与区人民法院联合发文,结合我区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从而逐步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提高了民间纠纷的调解质量。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这一系列制度,建立科学长效的人民调解员激励机制,具体规范实施过程中“指导制”、“备案制”、“审核制”、“公证制”等重要制度的操作程序,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以期通过几年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形成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使“大调解”的格局成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
下,我市始终坚持把开展人民调解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调解新理念,构建调解新格局,探索调解新机制,在完善组织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调解效力等方面付诸了大量努力,着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抓好“三项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1.以建立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为目标,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一是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每个行政村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自然村成立人民调解小组,同时在每个村和社区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形成了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民调小组、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体系。二是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小型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尤其是在劳动争议多发、高发企业设立调委会,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的作用。三是稳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比如,今年全市成立了12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拓宽了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渠道,深化了人民调解机构的网络建设。目前,全市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32个,其中乡镇(街道)调委会149个,村(居)调委会3548个,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调委会等其他调委会235个,共培养、发展人民调解员16356人,纠纷信息员31000余人,逐步形成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2.以提高社会矛盾化解能力为前提,抓好人民调解队伍素质建设。
一是建立了一支专业化和社会化结合的调解队伍。选举、聘任调解员时,优先考虑有社会经验、懂法律知识的同志,聘请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学教师、退休法官及检察官等为兼职调解员;广泛吸收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有威望的老同志、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
二是加强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至今,每年都要组织全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县(市、区)也建立了培训师资队伍,对调解员实行岗前培训、定期轮训,并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能。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首席人民调解员制,推进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
三是广泛整合社会资源。下大力气整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资源,把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部门整合为调处重大民间纠纷的主要力量,在全市146个乡镇(街道)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优势。
3.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为根本,抓好人民调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一是统一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要求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合理、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要求调解组织基本达到“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和“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标准,并逐步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建立健全学习、例会、统计、排查、信息反馈、回访记录、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将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委会人员名单、调解受理范围和调解流程、调解场所秩序等内容统一制成上墙板面,接受群众监督,有效地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二是保障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市委常委会于通过了由各县(市、区)财政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意见,市司法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财政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
而在制度上对人民调解经费给予保障。
三是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代表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部门。国债投资司法所建设五年来,市、县两级财政共拨付配套资金537.3万元,完成了146个司法所的建设工程。从调整的县乡机构改革富余人员和招录的公益性岗位中,为司法所充实工作人员,基本达到了规范化司法所要求的每所3人。目前,全市146个司法所全部建成,面积均达到100m2以上,已有89个司法所达到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占到总数的60%。
(二)推动“三个创新”,拓宽人民调解服务领域
1.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以活动为载体推动人民调解向深入发展。以“人民调解年”活动为契机,狠抓民间纠纷排查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建立了由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县(市、区)司法局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确定专人进行调处的逐级调处制度;开展了“重大民间纠纷集中调处”活动,建立了重大民间纠纷预警和调处机制、考评督办机制;开展了“我为和谐做贡献”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了“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2024年开展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设立了由基层、公证、律师、法律援助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于重大疑难纠纷,通过调动司法资源,及时调解矛盾纠纷。
2.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服务范围。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有效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移民安置、征地拆迁、“三农”问题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预防、调处、化解了大量不安定因素和一批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南铁路平顺段开工建设过程中,因占地、拆迁赔偿等问题引发大量矛盾纠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反复调解,终于使村民得到了合理赔偿;长子县成功调解了石哲镇48户村民与特高压变电站工程的征地补偿纠纷,保障了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目前,全市正着力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依靠专业化队伍、运用专业化知识,有效化解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赋予人民调解新的内涵。
3.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方法,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整合人才资源,着力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时效性,逐渐形成了“大调解”工作格局。襄垣县司法局组建了由司法助理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担任调解员,公安、法院等单位同志担任法律顾问的“襄垣县人民调解中心”,案件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交的民事案件、轻伤害案件和治安案件,现已成功化解了西营镇砖窑集体上访案件等多起影响较大的案件,2024年7月23日召开的全省行业调解现场会上,得到了与会代表的高度评价。
此外,在全市推行了“一方针、二并举、三调处、四制度、五结合”的“12345”工作法,即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并举,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并举;对一般纠纷及时调处,突发纠纷预案调处,疑难纠纷会诊调处;在调处过程中严格执行预警制度、报告制度、衔接制度、回访制度;并将内调(厅内)与外调(厅外)、动调(走出去)与静调(请进来)、法调(法律)与情调(情理)、冷调(缓处)与热调(及时)、软调(肯定)与硬调(批评)有机结合起来。
(三)强化“三种宣传”,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一是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刊登典型案例,宣传在群众中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已成功调解的案件,以案释法,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是依托专项活动扩大宣传。开展了“我为和谐做贡献”活动,组织全市基层调解“双十佳”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全市13个县(市、区)进行了巡回演讲报告。开展了“纪念《人民调解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13个县区司法局、146个司法所、32个法律服务所、3932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万余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宣传。
三是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引导作用。近几年,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涌现出龙晓霞、苏建国等一大批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受到国家、省、市多项表彰奖励。,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基层调解工作“双十百优”表彰大会,对在基层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给予隆重表彰和奖励,在全市营造了学先进、促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少数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及新型经济组织的调解组织建设还不够到位,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相对滞后。三是仍有部分县(市、区)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经费落实困难,基层调委会尤其是村(居)调委会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没有保障,硬件设施欠缺,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三、今后重点工作
2024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规范了人民调解问题。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将以此为契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法》将在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要广泛开展《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专项活动,深入、广泛宣传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调解、主动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也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要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抓好企事业单位、外来人口聚集地、集贸市场等调解组织的建立,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切实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调解组织网络。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四落实”和“六统一”的要求,完善软硬件设施,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格式文书和工作流程。
三是加强领导,强化保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多次深入基层视察监督人民调解工作,今年9月15日又对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今后继续给予此项工作更多的关心、支持和监督。我们坚信,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有效监督下,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一定能够充分发挥“金钥匙”和“减压阀”的积极作用,为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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