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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5 Y k J.COm 9 咸宁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24年工作回顾
2024年是化危为机、砥砺奋进的一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经济社会实现平稳较快发展。除外需不足带来出口受阻外,本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经济增长逆势攀升。预计生产总值405.15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01.5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5.88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8.14亿元,分别增长15.2%、50.1%、21.3%、27.9%。生产总值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提前两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
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三次产业比重由上年的22.8:42.8:34.4调整为21.5 :43.2:35.3。预计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47.39亿元,增长27.3%,提前两年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完成第三产业增加值143.18亿元,增长15.7 %。
城乡面貌明显改观。城镇化率提高1.5个百分点,达到48.1%。中心城区更加洁、绿、亮、美,淦河综合治理工程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新农村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化学需氧量减排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二氧化硫减排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
人民生活持续改善。预计农民人均纯收入4873元,增长10.5%,提前两年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27元,增长9.7%。
回顾过去一年,我们经历了风雨,见证了彩虹,为开启新的征程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实现新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解放思想,提振信心,开启了化危机、促发展的动力源泉。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批组团外出考察学习,再次召开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座谈会,推动全市上下思想大解放、经济大发展。
在应急谋远中提振发展信心。市委、市政府见微知著,果断决策,及时出台了促进工业、房产、金融、县域经济稳健发展的33条、19条、16条、25条措施,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咸宁人民登高望远,共识共为,先后推出一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鲜活经验,得到了中央、省委的充分肯定;科学确立早日建成鄂南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绘就了“五城一区”的发展蓝图;成功举办中国?咸宁首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达到了“国家水平、世界影响”的目标要求;努力促成职教新城项目在武汉城市圈首批招标中脱颖而出,打造了咸宁跨越发展的人力资源平台;联手西门子、省联发投公司共建“两型”社会示范区,德中同行发展论坛走进了咸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一批大产业、大工程项目纳入了全国全省投资目录,赤壁、嘉鱼、咸安挤进了武汉新港建设规划,通山列为全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武咸城际铁路提前21年开工建设,武广高速铁路正式通车。咸宁关注度日益提升,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视察,省内外党政代表团接踵而至。我们这座城市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极大地激发了全市人民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克难奋进,你追我赶,开创了工作新局面。“两型”社会综改试验、秋冬农业开发、投资、交通、国土、计生、统计、老龄等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全省造林绿化、新农村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百镇千村”工程、交通“廉政阳光工程”等现场会在咸宁召开。各类市场主体在困难面前不低头,不退缩。外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8.3%、29.5%、22.4%。民营经济贡献率提高 1.5个百分点,达到63%。
在机制创新中增添发展活力。“两型”社会建设综改试验有序推进,金融、交通、旅游、教育、卫生、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等领域改革取得实效,改革专项总数仅次于武汉市。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武汉经济开发区、“中国光谷”咸宁“园外园”项目进展顺利,广东工业园、台商工业园开工建设。投融资机制不断创新,采用“BOT+EpC”方式引进中交集团投资建设咸通高速,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美国花旗银行、黄石银行落户咸宁,咸安金源、开发区兴银小额贷款公司成功组建。土地资产经营势头良好,实现土地出让金19.05亿元。科学理财机制不断创新,财税征管协调有序,预算管理日益完善。其他领域改革加快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全面启动,司法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展开,文化新闻出版机制创新得到加强,农业“小三场”改革有序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一批老字号企业改制重组后焕发生机,19家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稳步推进。开放合作进一步加强。融入武汉城市圈步伐加快,厅(汉)市(县)合作成果丰硕,落实项目263个、资金31.76亿元。全市招商项目390个,到位资金110.3亿元,增长33.9 %。实际利用外资1.12亿美元,增长16.5%。咸宁与黑龙江省绥化市缔结为友好城市。
(二)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打造了化危机、促发展的强劲引擎。以内需的扩大拉动经济增长,以结构的调整推动发展转型。
项目投资大幅增长。四批争取新增中央投资项目482个,投资总额32.5亿元,到位中央投资8.26亿元,占全省6.6%。施工项目1039个,其中新开工项目815个,分别增长28.4%、45%,其中四个“十大建设工程”涉及77个项目,完成投资203.2亿元,占年计划的108%。红牛二期建成投产,咸宁核电、蒲圻火电二期、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武咸快速通道、杭瑞高速咸宁段、大广高速咸宁段、咸通高速、武赤线陶嘉一级公路、赤壁快速通道、市博物馆、职教新城、城市饮水工程、天然气管道等一批重大项目加紧推进。工业和房地产投资分别增长24.3%、56%。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49.10亿元,增长51.4%,增幅超历史、超全省平均水平。
市场消费持续活跃。旅游业快速崛起。入境游客716.74万人次,总收入34.03亿元,分别增长27.8%、66.3%。城乡消费繁荣。城市、农村商品零售额达到111.88亿元、54亿元,分别增长23.7%、16.4%。商品房销售额增长58%。“家电下乡”商品销售额1.9亿元。市场秩序良好,物价水平稳定。
节会效应充分释放。以节促建、以建促创、以创促变。温泉谷、碧桂园、楚天瑶池、锦江国际、三江温泉、通圣太乙、怡景温泉、山湖温泉等温泉宾馆、景区开业营运,投资200亿元、占地54.6平方公里的生态旅游新城初具规模。咸宁的知名度、美誉度大幅提升。仅去年12月,温泉城区十家大型宾馆接待游客人次同比增长515%,全市餐饮住宿营业额同比增长120%。
三次产业全面发展。工业蓄势回升。规模以上企业达到729家,比年初净增112家,其中产值过亿元企业90家。电力能源、纺织服装、食品饮料、机械电子、森工造纸、冶金建材等六大支柱产业工业总产值330.54亿元,增长29.2%,对全市工业增长贡献率达7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14.34亿元,增长18.8%。咸宁经济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1.9亿元,实现税收3亿元,分别增长56.6%、50%。县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25.61亿元,增长28.5%。农业强基增效。粮食总产22.5亿斤,增长9.5%。特色农业板块基地新增34万亩,达到321万亩。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105家,其中省级26家,新增9家。24个省级示范村“五个一工程”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服务业加快发展。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347.19亿元、171.52亿元,分别比年初增长24.3%、40.3%。担保公司11家,提供贷款15.07亿元。物流、休闲、健身、汽车、中介、信息等新兴服务业加速成长。
生态城市建设加快。启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各类规划203项。潜山国家森林公园二期、南外环、青龙路、麦笠山路、桂乡生态大道等重点工程相继建成,中心城区立面整治、拆违治超等工作有序推进,“四城同创”深入开展,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品位和容量全面提升。市区绿化覆盖率40.4%。嘉鱼县、赤壁市被评为省级园林城市。30家小造纸、小水泥、小炼钢企业依法关闭。
(三)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凝聚了化危机、促发展的强大合力。着力抓好就业富民、社保利民、解困助民、稳定安民等工作,凝聚了人心和攻坚合力。
就业保障力度加大。落实援企稳岗措施,加强就业培训指导,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均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95%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实现再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签约率高于上年。五项社保参保人数明显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低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优抚对象补助提标政策全面落实。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有序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稳步推进。困扰多年的陆水湖移民问题一次性解决。
社会事业明显进步。教、科、文、卫等方面支出分别增长33.6%、65.5%、42.2%、57.9%。免收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兑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为农村3.78万名义务教育贫困寄宿学生补贴生活费2662万元。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扎实推进。争取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29项,新增省级以上科技成果10项。以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活动蓬勃开展,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日趋活跃,优秀精神产品不断涌现,外宣工作成效显著。大型民俗风情歌舞诗《梦寻咸宁》被誉为荆楚文艺奇葩。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公民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得到加强,公共安全保障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高,社会安定和谐。质量振兴工作全面推进。档案、方志等工作得到加强。人防、气象、水文、防震等工作不断改进。民族、宗教、对台、外事、侨务等工作迈出新步伐。残疾人事业有了新的进展。群团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有效发挥。
十件实事全面完成。新增城镇就业3.51万人,开发公益性岗位2024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15万人,其中免费开展为期3个月的培训1.32万人。廉租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房10731户、发放资金1747.4万元,配租房源2476套。新增低保扩面1.63万人,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提高300元。新建通村公路1604.2公里。建成农家书屋226个、乡镇综合文化站12个。解决农村37.76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对农民购买家电按规定实行13%的补贴。建成3个县级医疗机构、23个乡镇卫生院和123个村卫生室,启动市中医院改造升级工程。启动建设“九年一贯制”浮山中小学。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952件。机关单位包保帮扶困难家庭20696户,落实帮扶资金1226万元;减少农村绝对贫困人口0.6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0.53万人。
(四)提升效能,转变作风,营造了化危机、促发展的良好环境。以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能力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依法行政得到加强。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90件、市政协委员提案120件,办结率和见面率均达100%。坚持依法治市,抓好普法教育,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综合执法试点有序推进。完善民主决策机制,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得到落实。推进民主管理、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加强。认真做好国防、“双拥”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军政军民关系进一步密切。
工作效能得到提升。开展一站式集中审批、网上审批工作,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围绕确责、履责、问责,强化公务员能力席位意识,完善工作责任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和效能监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政府执行力不断提升。
作风建设得到改进。深入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完善包联挂点和公开承诺服务制度。建立服务企业直通车制度,开展“行风热线进开发区”活动。加强经济运行分析调度,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行政成本明显降低。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得到加强,源头治腐力度加大。
回顾过去一年,我们深切体会到:解放思想重在解放自己,创新机制重在创造活力,应对危机重在化危为机,促进和谐重在促进民生,政府建设重在政德建设。全市人民在化危机、促发展中,表现出了不守旧、不怕难、不畏强、不服输、不气馁的良好风貌!今天的咸宁,凸显了赶超快上的后发优势和美好前景!
回顾过去一年,我们清醒认识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依然面临较大压力。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还存在,经济运行中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矛盾还较大,民生保障压力还不小,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还较多,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能力建设的任务还很重,等等。我们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绩,是在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取得的,来之不易,值得珍视。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中央、省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得益于全市人民的团结拼搏,得益于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向离退休老同志,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向各人民团体和企业界人士,向驻咸部队、武警官兵和政法干警,向关心支持咸宁改革发展的各界朋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二、2024年工作总体安排
今年是企稳向好成果的拓展之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尾之年,是谋划“十二五”发展的基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及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鄂南经济强市为主线,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首要任务,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攻方向,牢牢把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机遇,继续解放思想,坚持务实创新,全力实施“5610计划”,加快提高经济总量和增长质效,努力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全面超额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为“十二五”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4%,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4%,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5%、0.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5%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22%,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18%,外贸出口增长1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8%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1%,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上述指标是一个预期目标,我们将以更高的目标、更实的作风、更硬的措施,力争更好的结果。
上述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一)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清醒判断。新的一年,机遇十分难得。宏观经济形势总体向好,中央政策在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同时增强针对性、灵活性,国家大力促进中部崛起,全省加快实施“两圈一带”战略,沿海产业转移趋势不可逆转,特别是武广高速铁路的投入营运,成就了咸宁开放合作的新优势。新的一年,考验依然严峻。世界经济运行存在诸多变数,不排除金融风险再次冲击实体经济的可能,不排除再度出现局部金融震荡的可能。国内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并不稳固,宏观调控形势极其复杂。我市经济运行中的困难仍然不少,特别是保增长、调结构的双重压力仍然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审时度势、攻坚克难,巩固企稳向好成果,拓展良好发展态势。
(二)对全面推进科学发展的矢志追求。新的一年,竞争愈趋激烈。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加速转型,中西部省区及周边地市纷纷采取有力措施比环境、争客商、引项目、求发展,形成了赶超挤压的逼人态势。百舸争流,慢进亦退。咸宁位居武汉、长沙、南昌三大省会城市经济区的地理中心,处在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两大“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的结合带,肩负着先行先试、争当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历史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科学发展一步不错、好中求快一步不让、苦干巧干一步不虚,撑杆起跳,抢占改革发展的制高点,努力开创速度、结构、质量、效益多赢局面。
(三)对早日建成鄂南经济强市战略目标的全面对接。新的一年,任务更加艰巨。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第一次座谈会以来,特别是去年以来,虽然面对的困难和挑战前所未有,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取得了超越预期的成绩,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咸宁战略地位日益提升,项目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交通条件、基础设施、资源环境、产业体系不断优化,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克服困难,发扬成绩,保障“十一五”任务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良好开局、鄂南经济强市早日建成,是做好今年工作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我们继往开来、扬长补短,实现应急与谋远、打基础与建强市、保增长与调结构的有机统一,在提升发展质效的同时保持15%以上的增长速度。
(四)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全市人民厚望的积极承载。新的一年,使命尤为光荣。中央领导指示我们“努力创造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政绩”。省委、省政府要求我们“坚定不移地建设鄂南经济强市”,“把咸宁建成湖北的‘岳阳’,为全省改革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充满期盼,希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从中得到更多更大的实惠。领导的重托、群众的呼声就是我们前进的方向。这就要求我们不骄不躁、再鼓干劲,把握好工作的方向、力度、节奏、重点,增添赶超优势,加快赶超步伐,力争发展速效高于全国、全省和武汉城市圈平均水平。
三、2024年工作重点
围绕今年的目标任务,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经济总量持续增长。用足用好国家、省各项扩大内需政策,培育增长优势,做大经济总量,确保全市生产总值达到500亿元。
加大项目投资力度。坚持项目立市,通过向上争取政府投资、向外引进产业投资、向内激活民间投资,力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突破400亿元,工业投资和技改投资增幅均达到30%。注重研究国家、省投资政策和“两圈一带”战略规划,结合编制“十二五”规划,充实完善项目库,做好项目申报、争取和实施工作,保证重大项目建设有序接替。抓好已开工项目尤其是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续建和收尾,确保尽早见效。完善项目推介制度,做好对外引进项目工作。实行更加开放的投资准入政策,发挥市场机制在投融资中的作用,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金融服务、教文体卫和公共服务领域。完善项目建设责任制度和绿色通道制度,健全领导“挂企业、包项目、促发展”工作制度,提高项目建设质效。
着力扩大消费需求。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原动力作用,全面落实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200亿元。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改善消费预期。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双百”、“农超对接”、“新网”工程,全面落实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三下乡”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等消费政策,培育农村消费热点。进一步拓宽消费领域,推进网点进社区、服务进家庭,稳步发展大宗消费,促进城市耐用品消费升级换代,大力发展商业、物业、家政、健身等服务性消费,规范发展会计、律师、公证、监理、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优化消费环境,加强物价监测预警,建设绿色市场。
强化财政金融服务。发挥预算资金的导向作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民生事业、重点领域改革、重点项目建设、结构调整升级的保障力度。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清理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和信贷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协调机制,力争信贷投资规模增长18%以上。支持对民生工程、中小企业、“三农”、基础建设、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信贷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和农村融资难等问题有效缓解,保证重点项目贷款需要。落实信贷投放奖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质效。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进一步调整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按照传统产业高新化、高新产业规模化、优势产业特色化、特色产业现代化的思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推动工业提速增效。坚持工业强市,按照产业抓集群、企业建龙头、产品创名牌的思路,推动各方力量向工业聚焦、各种要素向工业聚集、各项服务向工业聚合。积极实施“六大支柱产业升级计划”:支持和推动以咸宁核电、蒲圻火电、凯迪生物质发电等为主的电力能源产业,以天化、精华、洁丽雅、元田等为主的纺织服装产业,以红牛、黄鹤楼酒业、今麦郎(统一)饮品、元阳食品等为主的食品饮料产业,以合加环保设备、三环方向机、台湾光宝、中震仪器、能一郎电池、瀛通电子、玉龙机械、吉通电瓶等为主的机械电子产业,以林浆纸一体化、森工科技产业园、博友竹业、金成家具、比伦生活用纸等为主的森工造纸产业,以华新和葛洲坝水泥、华夏建龙、方圆船舶、钒矿产业、涂附磨具等为主的冶金建材产业等六大支柱产业投资扩产,技改扩能,管理扩效,集约经营,集群发展,确保总产值占全市工业比重80%以上。大力推广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改造一批销售收入过亿元、利税过千万元的骨干企业。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打造一批龙头型、基地型、品牌型的“工业代表队”。继续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新增规模以上企业80家,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80亿元。加强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搞好煤电油运、重要原材料的供需衔接。支持优势产品争创品牌,新增省级以上名牌产品12个以上,提高“咸宁制造”的覆盖面和效益比。
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坚持农业稳市,大力发展特色农业、规模农业、品牌农业,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在22亿斤以上,农业总产值增长4.5%。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措施,按照“一县一业”的思路,大力实施“六大特色农业品种发展计划”:支持和推动咸安鸡业、嘉鱼蔬菜、赤壁猕猴桃、通山水果、崇阳鸭业、通城油茶加快发展,加快提升种养业开发经营水平,力争特色板块基地发展到330万亩,以“特”入市、以“特”扬名、以“特”取胜。大力推动菜篮子产品集约化、设施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推进“在山上再造一个咸宁”,抓好秋冬农业开发,改造低丘岗地10万亩、低产林8.5万亩。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力争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23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搞好动植物疫病防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力争新认证“三品”标识产品30个。
促进现代服务业突破性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与第一、二产业互动发展,力争第三产业增加值达到176亿元。大力实施“六大主体三产培育计划”:支持和推动旅游、金融、物流、房产、信息、休闲等产业科学规划,整合开发,延伸链条,加速发展。巩固扩大办节成果,按照“大旅游、大产业、大协作”的要求,整合旅游资源,完善旅游要素,创建旅游精品和名镇、名村。实施“温泉+N”发展模式,推动吃、住、行、游、购、娱等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旅游新城、汀泗桥历史文化名镇、赤壁古战场二期、龙佑温泉、五龙山温泉、九宫山风景区、太阳溪漂流、隐水洞风景区、浪口温泉度假区、山湖温泉度假区、黄龙山风景区等项目的建设与完善,构建“1+6”旅游区域发展格局,力争接待游客10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增长45%。大力发展农家乐经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放大旅游产业效应。支持金融创新发展,加大股份制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加强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平台建设。促进保险业稳步发展,发挥保险融资和保障功能。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争取上市公司有1-2家。改造传统商贸服务业,大力推行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和物流配送,引进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托不断完善的交通运输网络,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抓好长江产业园物流园、移动物流中心、新合作鄂南仓储配送中心、昊天建材城、亿丰农商贸城、鄂南机电五金商贸城、天成物流园区、嘉和明园商业城、通泰综合市场等商贸物流市场建设,努力打造华中物流枢纽、产品交易中心。加强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范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发展楼宇经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培育电子配送、网上交易等新型业态,促进电信网、互联网和广电网“三网融合”,加快3G业务发展,打造数字物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扩大广播、影视、报业等传媒和电话、邮政、互联网等网络覆盖率。结合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融体育健身、文娱表演、商务会展、文化创意于一体的休闲产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市场主体,推动休闲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升级力度,争取15家企业进入全省成长路线图、创新型企业、重点示范企业等科技计划第一阵营。全面推进科技投融资、科技型与创新型企业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园区建设,抓好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攻关,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撑,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落实支持自主创新政策措施,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引进研发机构、申报科技专项,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20%。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拓展产学研合作广度和深度。
(三)进一步优化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高的水平,优化功能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形成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
加快推进“五城一区”建设。加快推进工业新城建设,进一步完善咸宁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制,坚持大项目立园,确保投产、新建项目各20个,投资、产值均增长30%,实现税收4亿元。加快推进旅游新城建设,做好温泉资源开发保护工作,延伸旅游产业链条,加快建设山水生态居住区、森林温泉养生区、郊野运动休闲区和桂乡民俗体验区等重点项目。加快推进职教新城建设,完成启动区基础设施配套,加快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投资3亿元;引进1-2所市外高校或中职学校落户,推进市区中职学校实质性整合。加快推进梓山湖生态新城建设,实施项目详规,启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旅游项目、被征地农民还建小区建设,完成投资10亿元。加快推进咸安新城建设,启动107国道城区段拓宽工程,完成三元路建设,加快建设商贸物流市场。加快推进向阳湖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完善总体规划,制定区域性控制详规,启动一期基础设施、向阳湖文化名人中心建设,引进1-2个农业科技示范项目落户。
大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抢抓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和武汉新港建设的机遇,坚持市县共建、县县共建、沿江突破、垂江延伸,打造临城、临江、临港、临高速铁路、临高速公路经济带。支持咸安区抓好“四区一城一带”和旅游、物流、纺织、森工、食品等产业建设,支持嘉鱼县抓好以精细化工、水泥建材、钢管制造、船舶制造、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建设,支持赤壁市抓好“一区三园”和纺织服装、机电、能源、建材、造纸、旅游等产业建设,支持通城县抓好“两翼四区”和钒业、陶瓷、电子等产业建设,支持崇阳县抓好“新天府”规划和食品、建材、矿产、医药卫材等产业建设,支持通山县抓好“一区两园”和旅游、石材产业建设。力争赤壁市进入全省县域经济综合排名前10名,咸安区进入前20名,嘉鱼县、通城县、通山县在第二方阵中进位,崇阳县进入第二方阵。
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大手笔、高起点、全覆盖、严控制,健全城乡规划体系。在加快中心城市建设的同时,注重发挥中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承载产业、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县市城区、重点镇和口子镇建设,打造中小城市群,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农民有序转为城镇居民。
(四)进一步夯实基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要求,加大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坚持生态兴市,深入开展“蓝天、碧水、绿地、宁静、清洁”行动,大力推进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全面实施淦河生态整治、潜山森林公园三期、低碳经济示范区、金桂湖未来人居工程、咸宁垃圾焚烧发电厂、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等“六大生态环境建设计划”。与华彬集团携手共进,加快培育低碳产业,积极发展低碳经济。严禁新上“两高一资”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突出抓好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城乡林业一体化建设,加强重点水域保护开发。逐步建立生态环境建设长效机制,探索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排污权有偿交易制度。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管理,确保节能减排“十一五”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抓好中心城市建设、交通路网建设、沿江港口建设、城乡电网扩容扩建、城乡通信网扩容扩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六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建设潜山南入口广场、东环线、西环线、武广站中大道、金桂路延伸线、自来水三期等重点城建项目。依法推进“城中村”和旧城片区改造,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加强城市管理经营,实现以城建城、以城养城、以城兴城。加快杭瑞高速咸宁段、武咸城际铁路、武咸快速通道、咸通高速、通界高速、沿江一级公路建设,启动嘉鱼、赤壁长江大桥项目前期工作。加大港口建设力度,推进嘉鱼、赤壁综合型专业化深水码头建设,构建以港口为轴心的区域物流网络。加快城乡电网建设,新建2座220千伏、4座110千伏、3座35千伏输变电工程。加快通信网建设,提高通信能力,重点完成对旅游景区、交通要道、边远农村的通讯覆盖。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抓好以32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为重点的防洪工程、以灌区续建为重点的灌溉工程、以生态环境改善为重点的水土保持工程、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的高产农田建设工程、以排水设施完善为重点的城镇治渍排涝工程。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完善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物抵资、民办公助等方式,增加农业农村投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继续推进“五改五通”工程,深入实施“百镇千村”工程,着力抓好20个重点镇、100个示范村建设,加快“绿色家园”工程推进步伐,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以抓好全省脱贫奔小康试点为突破口,深入开展城乡结对共建活动,推进开发式扶贫,完成整村推进“三个确保”任务。继续落实好贫困地区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对内开放。以海纳百川的胸怀、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破解发展难题,激发科学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加快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实施“两型”社会建设综改试验六个专项规划,落实三年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推动厅(汉)市(县)合作纵深发展,放大共建效应。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稳妥推进党政机关与所办工商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力度,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稳步推进“小三场”改革。落实资源型产品价格、环保收费改革政策。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试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果,确保城镇医疗保险率达到90%以上。深化公益性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监管。
着力承接产业转移。创新承接产业转移政策措施,全方位推进招商引资,多形式承接产业转移。抢抓武广高速铁路全线开通机遇,全面融入武汉城市圈,加快接轨珠三角、港澳粤经济圈和长株潭城市群,重点引进产业带动强、财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和有利于促进消费的好项目、大项目,加大企业总部、营运中心引进力度。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实施入驻项目后评估制度,不断提高项目资金到位率,确保引资到位资金增长20%,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5亿美元。
大力促进全民创业。建立健全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扶持“四位一体”机制,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大力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不论轻工业重工业,不论技术层次高中低,不论规模大中小,只要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都放开、放手、放活发展。鼓励有实力的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农民通过发展乡村经济致富,鼓励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待业人员就业创业。抓好“回归创业”工程建设,促进打工经济向创业经济转变。注重做好企业家培养工作,树立一批民营企业典型。
稳定和开拓出口市场。研究制定促进外贸出口的政策措施,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集约化,努力巩固扩大对外贸易,力争出口总额突破1亿美元。进一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在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同时,重点培植麻棉纺织、医用卫材、机电、建材等出口基地,重点支持三环方向机、汇美达、大昇印染、通城砂带等出口企业发展,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加快“大通关”进程,争取商检、海关在咸宁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和劳务输出。
(六)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既要注重做好锦上添花的事情,更要注重做好雪中送炭的工作,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贯彻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就业援助等优惠政策,加大就业指导培训力度,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加强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抓好以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援企稳岗计划,稳定就业形势。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五险”扩面达到 150万人以上。启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提高农村低保比例。建立健全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启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优化基础教育布局,解决好困难家庭子女上学问题,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创新人才工作模式,实施人才培养系统工程。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抓好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传染病和各类职业病的防治。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加快推进大剧院、博物馆、妇女儿童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传媒大厦等重点工程建设。完善歌舞剧团服务地方发展的功能。加大地方文化开发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丰富城乡文化生活,繁荣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发展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业。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蓬勃开展,提升竞技体育水平。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继续推进“四城同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加强国防动员、民兵预备役工作,广泛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强化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关心妇女儿童、老龄事业,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加强民族、宗教、对台、外事、侨务、人防、气象、地震、档案、方志、保密等工作。认真做好“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
做好安全维稳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适时开展食品监管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立足源头预防,注重事件处理,加强舆论引导,坚持依法办事。完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积极开展群众工作部试点,做好网上信访工作,继续开展领导干部“四访促和谐”活动。加大拆迁纠纷、医患纠纷、国企改制遗留问题解决力度。抓好基层维稳、综治组织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平安咸宁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七)进一步提升效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始终把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作为第一追求,切实加强政府自身改革与建设。
转变政府职能。稳步实施政府机构改革,整合部门职能,规范机构设置,理顺职责关系。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提高财力的统筹安排和综合平衡能力。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推进机关集中办公服务。坚持政企、政资、政事、政社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公共管理服务中的作用。
规范行政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评议考核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完善行政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公共决策机制和论证评估、公示、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发展电子政务,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严格控制会议和文件的数量、规格和规模。完善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和统计制度,加大效能督查监察力度,促使公务员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改进政风行风。进一步端正学风,引导公务员学用结合,提高岗位能力。进一步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完善调查研究、现场办公、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弘扬雷厉风行的作风,推行“工作成果倒逼法”,以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社会倒逼部门、下级倒逼上级、督查倒逼落实。完善政风行风评议机制,加大作风教育整顿力度,着力解决好少数公务员不尽职责、不讲效率、不守纪律等问题。
推进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廉政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加大对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治理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公共工程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深化源头治腐工作。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公务消费。
各位代表!为民办实事是政府的天职。今年,市政府将加大投入,全面实施“十大惠民工程实施计划”:(1)城镇新增就业3.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5万人。(2)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筹措资金3400万元,解决5%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3)筹措资金9280万元,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320套,新增租赁补贴6367户。(4)筹措资金2024万元,推进潜山国家森林公园三期建设。(5)新建通村公路500公里,完成投资1亿元。(6)建设6个乡镇综合文化站、175个农家书屋、30个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兴建160个村级综合服务社;对农民按规定购买家电实行13%的补贴。(7)新建1.5万户清洁能源工程,再解决农村18.4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8)为农村5万名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中职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中职学生减免学费;为1.2万名大学生发放奖助学金。(9)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扩大门诊统筹覆盖面。(10)筹措资金1800万元,开工建设咸宁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中心、城市社会福利中心。
各位代表!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能够在这样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为全市288万人民服务,我们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将始终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市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民主监督,自觉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自觉服务人民群众,切实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创造无愧于党和人民的新业绩!
各位代表!风起潮涌,自当扬帆破浪;任重道远,更须策马加鞭!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提振克难攻坚的精气神,奏响争先创优的大合唱,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早日建成鄂南经济强市而努力奋斗!
文 章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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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0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长 丁小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24年工作回顾
2024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市政府紧紧依靠全市人民,牢牢把握“去稳竞进”的总基调和“两个满分”的总要求,解放思想,攻坚克难,省级战略咸宁实施取得重要进展,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
综合实力再攀新高。初步测算,全市生产总值872.11亿元,增长10.6%,增加额连续4年超过10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971.84亿元,增长28.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0.64亿元,增长13.8%;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8.71亿元,增长28.1%。中国恒天、华中绿色印刷包装、百翔电池、津晶城科技园、台湾DTE消防液、大润发物流、雨润物流等项目成功落户,南玻华中产业园建成投产,华润(赤壁)电厂3号、4号机组并网发电。新引进项目和续建项目1201个,到位资金580.1亿元,增长85.9%,新签约、开工和投产项目均创历年之最。
产业转型步伐加快。全市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18.7:48.7:32.6。工业崛起逆势奋进。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430.17亿元,增长13.6%;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6家,总数达到780家。崇阳钒产业新进入全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一县一集群”格局形成。高新技术企业41家,其中新增19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46.61亿元,增长16.8%。特色农业速效并进。粮食生产实现“十年增”。建成农业产业化板块基地350万亩,省级重点龙头企业44家,其中新增19家。启动实施竹、茶、油茶三个百亿元产业工程,咸安竹产业园、赤壁砖茶产业园、通山厚生祥红茶文化园、黄袍山国家油茶产业示范园建设加快推进,全市油茶面积发展到42万亩,全国油茶现场会在通城召开。现代服务业开拓求进。咸安商贸物流园、嘉鱼潘家湾物流聚集园、赤壁沃尔玛购物广场、通城泽中物流园、崇阳百盟一马商贸物流产业园、通山石材物流园等项目加快推进,中国首个绿色生态产业展览交易基地落户赤壁。接待游客265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130亿元,分别增长26%、20.8%。商品房竣工面积170.45万平方米,销售面积271.31万平方米。
创新驱动成效明显。“两型”社会建设综改试验深入推进,“五个一体化”进程加快。市区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顺利组建。预算体系建设全省领先,市区(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安区)财税体制调整完善,“营改增”试点稳步推进,市直公务卡管理全覆盖。金融创新取得较大突破,以全省第1名的成绩获评全省金融信用市。通山、崇阳、咸宁农村商业银行相继组建,“政银保”模式创全国先河,通山县域金融工程试点成为全省样板,全市16家企业登陆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利用试点扎实推进,争取部、省国土整治项目29.5万亩。开放合作谱写新篇章。实际利用外资2.47亿美元,增长16.7%;出口2.91亿美元,增长25.3%。与岳阳市、九江市、安庆市签署《咸宁共识》,打造长江中游城市群先行区、示范区;与韩国义王市、匈牙利威莱士艾及哈兹市缔结友好城市。全市各类市场主体15.34万户,增长21.37%;新登记市场主体2.14万户,增长16.02%。
城市品质持续提升。在全省率先开展绿色崛起规划和全域新型城镇化总体规划编制,智慧(数字)城市地理信息框架系统建成使用。“六城三区”建设力度加大,成为全市最具潜力、最富活力的板块。与中城建开元(北京)公司开展战略合作,湿地生态新城呼之欲出。武咸城际铁路建成开通,咸宁率先进入高铁、城铁、普铁的“三铁”时代。中心城区外环高速初具雏形,淦河下游综合治理二期、南外环人工湖二期、十六潭公园三期及十六潭路改造、城际铁路垂直绿化、一号桥泵站迁改等项目建成使用,咸宁旅游集散中心、潜山古寺即将向市民开放,香城大道和泉都大道改造升级、百盟温泉欢乐世界、香泉映月旅游度假区、中商购物广场、天成商业综合体、城铁南站宏大国贸广场,以及传媒大厦、妇儿活动中心、科技馆、咸宁文化城等项目加快推进。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双拥模范城市工作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通过评估,成功摘取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两项“国字号”荣誉。第五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成功举办,旅游小姐菁英赛、百强旅行社牵手咸宁活动叫响全国,“香城泉都”品牌越擦越亮。
城乡统筹扎实推进。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善,城乡面貌不断改善。咸通高速、咸黄高速竣工通车,武深高速嘉通段、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咸宁西段、幕阜山生态旅游公路、武咸快速通道、咸潘一级公路等项目加快推进。高速公路通车里程313公里,全市交通投资50.19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嘉鱼县潘家湾镇列入全省“四化同步”试点镇,赤壁市赵李桥镇羊楼洞村列入全国首批“传统村落保护名录”,新增10个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12个村庄被命名为全省“宜居村庄”。美丽村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村企合作共建模式逐步推广。“三万”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农村垃圾清运体系初步形成。幕阜山片区扶贫攻坚全面启动,全市累计减贫61023人。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加大,完成造林30.5万亩,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顺利建成,赤壁凯迪生物质发电项目试运行,我市被确定为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省定节能减排任务圆满完成。
民生事业全面进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81元,增长9.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80元,增长1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稳步推进,赤壁市通过教育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动工兴建,实验小学、温泉中学改造升级,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新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涌现出一批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在全省率先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100%,公共卫生保障能力提升。低生育水平稳定,出生人口性别比降低。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全市新增城镇就业4.7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88%;五项社会保险参保163万人次,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104万人,参保率98%;新农合参合208.32万人,参合率99.77%,住院费用补偿比76.1%。城乡低保惠及12.67万户、20.51万人。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526套,发放廉租住房补贴1365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7039户,竣工率100%。社会治理创新取得新成效,信访维稳工作得到加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集中救治和吸毒人员强制收戒经验在全省推广。“平安咸宁”建设扎实推进,打击“一霸四强”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保持稳定,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除老年人活动中心跨年建设外,市政府年初承诺的10件实事圆满完成。
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新疆、建始县工作深入推进。妇女儿童、青少年、关心下一代、老龄、残疾人等事业全面发展。对台、侨务、外事、科普、保密、档案、方志、统计、气象、人防、民族宗教、防震减灾等工作取得新的成绩。县(市、区)再夺一批“国字号”。咸安、通城、赤壁荣获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崇阳荣获全国第二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全国法治县创建先进单位;嘉鱼荣获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通山荣获全国群众体育健身先进县;赤壁入选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市;咸安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
过去的一年,我们自觉在市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70件、政协委员提案140件,办结率100%,满意率不断提升。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七项要求,落实“三短一简”,推进治庸问责,深入开展转变作风优化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积极参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同步”活动,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政府机关作风进一步转变。完善政府工作规则,开展市政府集体学习活动,下放和取消审批权限177项,启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次创新”,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回顾过去的一年,困难比预想的多,成绩比预料的好。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和严重干旱等自然灾害,我市经济社会能够保持持续健康发展,实属来之不易。这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坚强领导、科学决策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和社会各界有效监督、全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市人民齐心协力、顽强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广大干部群众,驻咸部队、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所有关心支持我市发展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经济总量不大,产业支撑力不强,城镇化水平不高,环保压力较大,市场机制发挥不充分,公共服务和保障水平较低,少数部门和干部作风不实、落实不力等。对此,我们将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的重要一年,也是加快推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的关键之年。综观大势,我们仍然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黄金发展期。一方面,世界经济转好趋势增强,欧美发达国家加大了技术创新力度,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之中;我国进入打造经济升级版新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性决定,开启了新一轮“改革红利”的美好前景。另一方面,中央对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新定位,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省委“两圈两带”战略实施和幕阜山片区扶贫攻坚等机遇,坚定了我们加快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三铁一带”拉近了我市与大城市的时空距离,区域联系和经济要素流动速度加快。同时,我市良好的生态环境、积蓄的发展后劲、凝聚的发展共识,必将为我们带来更多正能量。只要我们切实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拼”字当头,不松气、不泄气、憋足一口气,就一定能够开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的新局面。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速效兼取、去稳竞进”的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市场、绿色、民生“三维”纲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着力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提升政府执行力、服务力,奋力推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990亿元,力争突破10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48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110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65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6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500元;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内;确保完成省定节能减排任务。
当前,我市面临着加快发展、加快转型,既要做大总量、又要提升质量和竞争力的多重任务。机遇稍纵即逝,挑战愈加严峻。“去稳竞进”,是时代赋予当代咸宁人的光荣职责。我们要去思想保守之稳,在改革创新上竞进;去固步自封之稳,在加快发展上竞进;去甘于平庸之稳,在比学赶超上竞进。我们要的发展是更新理念、更高水平、更优品质的发展,是环境更优美、城乡更宜居、百姓更幸福的发展,是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享受得到的发展。为此,我们要在现有基础和良好态势上,树立更加积极的目标,保持更加竞进的状态,拿出更加拼搏的作为,交上更加精彩的答卷!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转方式、优结构,推动经济提速提质
加快推进工业崛起。围绕做大总量、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实施“一工程三计划”,使鄂南强市大厦建立在稳固的工业基础之上。实施“大产业、大企业、大园区”工程,加快推进德力林浆纸一体化、嘉麟杰纺织、华琪生物、纳米轮胎,以及广东工业园、小榄工业园、咸安桑德环保产业园、嘉鱼汉麻产业园、华润(赤壁)电厂循环经济产业园、崇阳生物医药产业园、通山大盘垅工业园等项目和产业园区建设,确保绿孚生物、宇顺电子、三三重工、金海达薄瓷板、新忆通机车、兴民钢圈、玉立樊牌等项目建成投产,打造我市工业新团队。实施传统产业提升计划,推动咸安机电、嘉鱼管材、赤壁应急安全等传统优势产业升级增效。实施新兴产业培育计划,重点培育和发展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人福新药、蒲瑞科新材料、瀛通电子数据线等产品开发,推动奔驰方向机、美国驰派达、合加环境专用汽车等汽车零部件产业加快发展。实施资源性产业开发计划,支持各地依托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产业,加快推进通城陶瓷、崇阳绿色钒产业、通山石材产业集群发展,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力争新增100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1—2个中国驰名商标。进一步做好咸宁核电、震纶纺织城等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咸宁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广云技术运用,培育一批“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完善政策扶持、要素保障、考核激励等机制,夯实实体经济大底盘。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以“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为目标,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稳定粮食生产。实施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规模化布局,推进县市区建十万亩、乡镇建万亩、村建千亩农业产业化基地,形成一批“粮油果蔬茶畜”专业大县、专业大镇。围绕打造百亿元竹、茶、油茶产业,建设国家楠竹生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打造百公里茶叶走廊,创建国家油茶示范市。加快建设农业新技术示范基地、科技推广基地和新型农民培训基地,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突出抓好农产品精深加工,加快农产品加工园区和品牌建设,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搞活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主体培育力度,培育现代农业的“领头雁”。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新增“三品”认证30个、国家地理标志认证1—2个。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以区域性金融中心、物流中心、旅游中心建设为重点,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积极引进区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后台服务中心,推动设立地方法人保险、信托、金融租赁、互联网金融、期货交易机构,支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继续推进商贸企业成长工程,大力发展批发市场、配送中心、仓储运输、信息服务等物流服务网络,引进大型商贸企业和电商企业落户我市,形成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积极引进服务外包产业总部基地,打造中国版的“班加罗尔”。围绕建设旅游经济强市,加快推进温泉生态旅游新城、赤壁三国文化旅游试验区、通山九宫山生态旅游区、咸安桂竹生态旅游区、崇阳商周生态农业旅游区、嘉鱼江南水乡旅游区、通城瑶族原生态旅游区等“一城六区”建设。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丰富完善旅游产品,大力发展休闲娱乐业,推进智慧旅游项目建设,巩固旅游标准化成果,力争5A景区创建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年接待游客3200万人次以上,打造全国优秀旅游目的地。实施文化产业发展工程,打造文化产业聚集区,建设国家级绿色印刷包装物流产业基地。积极支持4G网络建设应用,大力发展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产业。
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坚定不移地抓项目、扩投入,促进投资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完善万亿元项目库,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突出抓好交通枢纽项目建设。继续做好岳咸九铁路、咸宜吉铁路、洪崇高速公路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武深高速、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通界高速、武咸快速通道、幕阜山生态旅游公路等交通路网建设。确保咸潘一级公路建成通车。力争咸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赤壁长江公路大桥开工建设,早日迎来“大桥”时代。创新投资方式,鼓励民间投资,提高社会投资比重。把扩大居民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主要着力点,加快培育和扩大电子商务、网络文化、数字家庭、智能家电等热点消费,会展、旅游、社区、健康、信息、文化创意等服务消费,促进住房、汽车消费和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推动便利消费进农村、进社区。
(二)坚持创新驱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大科技投入,争创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做实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程,力争新增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7%以上;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园。推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构建一批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人才发展机制,完善人才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大引进科技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力度。把咸宁经济开发区建成人才特区、创新发展特区。
着力激发创新活力。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探索试行清单管理模式,深入推进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加快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次创新”,建成全省政务服务最优的市州。整合政府经营性资产,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强与央企、省企对接合作。放宽市场准入,繁荣发展民营经济,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民生事业等领域,鼓励全民创富。加快发展和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支持企业发债融资。稳步实施市域金融工程,壮大县域金融板块。健全财政预算体系,大力推进预算支出绩效管理,稳步推进预算信息和“三公”经费公开。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管好用好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完善城投、荣盛投资、交通投资、职教投资、旅游投资等投融资平台运行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继续抓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利用试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稳妥推进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大胆创新。
扎实推动开放合作。抢抓国家扩大内陆开放新机遇,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落实《咸宁共识》,积极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加快推进武汉新港咸宁港区建设,大力发展沿江经济、临港经济,支持咸嘉新城发展飞地经济。继续做好海关、商检机构设立工作,加强与东湖综合保税区对接合作,探索建立双边贸易区。把招商引资作为扩大开放的主攻方向,完善招商机制,创新招商方式,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重点瞄准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招商引资,进一步做好恒天、华帝、海尔等企业跟踪对接工作,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出口基地建设,重点培育机电、纺织、建材、医用卫材等优势出口产业,推动出口基地升级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型示范基地。加强出口主体培育,继续做好开口不出口和异地出口企业的转化工作。扩大对外劳务合作,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强国际友好往来,多渠道扩大对外开放。
(三)坚持“四化”同步,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实施城市提质工程。围绕打造“香城泉都”,提升城市品质,建设秀美、浪漫、和谐的魅力城市。向东,重点抓好香城大道、泉都大道改造升级和东外环、咸宁大道延伸等工程建设;向南,重点抓好马柏路综合整治,重拳打击“三乱”、“两违”,畅通城市出口;向西,重点抓好淦河大桥、龙潭大桥修建和南站路、西外环等工程建设,打通城际铁路与咸宁大道的连接;向北,重点抓好107国道咸安绕城段和高铁新区、站中大道等工程建设,抓好鱼水路、站前广场综合整治,提升城市窗口形象。在主城区,着力抓好交通整治,改善交通循环;加快城际铁路沿线开发;加大背街小巷、“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在“六城三区”,按照“产城一体、园城一体、港城一体”的思路,加快道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板块招商力度,实现组团式发展。提升城市文化功能,重修永安阁、三元书院,启动建设茶博馆,基本完成潜山古寺及配套工程,彰显城市文脉。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调整优化公交线路,增加公交港湾、首末站,完善休闲、健身、公厕、停车泊位等服务设施;发展特色餐饮,打造夜市、特色街和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中央商务区,打造咸宁金融港。提升城市生态功能,突出显山露水见园林的城市特色,保护山体水体,抓好城市绿化,加强环境监测,进一步优化环境质量。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双拥模范城市等“多城同创”,继续办好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扩大城市知名度、美誉度,提升市民自豪感、幸福感。
实施城乡共建工程。坚持规划引领、产业支撑,加快全域新型城镇化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推进“六规合一”、“五区共进”。进一步抓好县市城区建设,推动县市城区合理规划、彰显特色、完善功能。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统筹抓好城乡一体化试点,稳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强镇扩权改革,加快推进横沟桥镇、赤壁镇等中心镇、特色镇建设,高标准推进嘉鱼潘家湾镇省级“四化同步”示范试点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大城乡主干道“三乱”整治力度,严格规范农村建房。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宜居村庄建设,进一步抓好美丽村庄创建活动,弘扬耕读文明。结合“万名干部进万村惠万民”活动,加强农村道路、安全饮水、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切实推进农村网格化建设,解决农村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实施市域一体工程。积极研究咸宁与武汉的关系,推进武咸同城发展。做大做强市区经济,力争咸宁经济开发区实现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0亿元以上、税收10亿元以上,有150个以上项目签约、开工、投产。加快发展县域经济,支持咸安、赤壁、嘉鱼率先发展,支持崇阳、通城、通山争先进位。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抓好特色园区建设,壮大镇域经济。加快推进幕阜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完成60个村整村推进任务,实现片区减贫6万人。
(四)坚持绿色引领,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
加大生态文明创建力度。加快编制《咸宁绿色崛起发展规划》,深入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打造国家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城市,推进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全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积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支持咸宁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级低碳示范园区,支持赤壁建设中国绿色生态产业展览交易基地,支持崇阳建设国家农产品主产区,支持通城、通山创建国家生态功能区试点,支持咸安创建全省林业生态示范县。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深入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沿江(库)防护林等重点生态工程,确保完成30万亩造林任务。突出抓好淦河、陆水河和幕阜山等重点水域流域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促进生态脆弱地区生态恢复。支持通山富水湖申报国家湿地公园,支持赤壁葛仙山申报省级自然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设施工废气与噪声超标治理。以创建生态镇、村为抓手,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农村垃圾处理长效机制。实施空气质量监测制度,制定雾霾应急处置预案,让咸宁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
强力推进节能减排。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重点企业、行业节能减排责任,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节能技改,调整产品结构,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和环保技术产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五)坚持底线思维,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加快发展民生事业。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启动实施新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升高中教育质量,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支持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提升发展水平。加大教师交流力度,普及教育信息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繁荣发展文化事业,提升文化软实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挖掘新时期咸宁精神,激发咸宁人热爱咸宁、建设咸宁的主人翁意识。加快推进市传媒大厦、市档案馆图书馆、市妇儿活动中心、市科技馆、市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深入开展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文化活动,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和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政府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激发文化创造活力。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新农合市级统筹。继续抓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重视基层全科医疗人才培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保障能力。落实国家、省“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率偏低、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民科学素养。配合抓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协调发展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对台、保密、档案、方志、防灾减灾、对口援建等各项社会事业。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以产业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就业工作。深入推进香城创业计划,加快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推进社保体系建设从“制度全覆盖”到“人口全覆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努力实现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探索设立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加强“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建设,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深入开展放心消费示范景区、放心粮油店、便民餐饮示范店、放心药店、价格诚信店等创建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学习“枫桥经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基层信访工作网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推行“阳光信访”。创新流动人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校车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深化“平安咸宁”创建,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国防动员、国家安全、民兵预备役和人防工作,推动军民融合式发展。
扎实办好惠民实事。今年,市政府继续为城乡居民重点办好“十件实事”:(1)提高就业服务能力,新增城镇就业4万人,扶助创业0.4万人,带动就业1.2万人;实现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100万,城镇居民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2)建成保障性住房10000套(户),新增公共租赁住房7600套,实施棚户区改造15700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450户。(3)加强淦河上游水源地保护;解决6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4)实施“菜篮子”工程,新建蔬菜批发市场,建设10000亩保障性蔬菜基地,在市中心城区建设10家平价商店,在社区和农贸市场建立50家蔬菜直销店。(5)加强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建设,在全市建设6个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50家放心粮油连锁店。(6)加大公交惠民力度,调整优化公交线路,扩大公交覆盖面。(7)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学校标准化、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师资交流,让乡村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在市城区启动新建1所优质公办幼儿园。(8)加强市城区120急救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医疗急救站。(9)加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集中救治工作;完成市精神病门诊综合大楼及旧楼改造。(10)推进平安建设,在主城区建设4个警务综合服务站,新建1500个视频探头。
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推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人民群众寄予厚望,政府肩负重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让政府更有效率、群众更加满意。建设学习型政府。加强新理论、新知识的学习,加强新产业、新技术的研究,用创新的思路和办法推动工作。坚持学以致用,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增强应对复杂局面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推进新型智库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七项要求,扎实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减少会议和文件。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落实,推进各项工作具体化、责任化、目标化。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健全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加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力度,多做雪中送炭、打基础利长远的实事。深入开展电视问政、行风评议等活动,推进转变作风优化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常态化。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基本方略,推进法治咸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虚心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健全行政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全程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完善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设廉洁政府。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成果运用,切实把廉政建设的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政府自觉过紧日子,让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
各位代表!实干成就梦想,奋斗铸造辉煌。让我们在“中国梦”的激励下,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紧紧依靠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解放思想,攻坚克难,锐意创新,砥砺奋进,为加快推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而努力奋斗!
名词解释
1、“两个满分”:在2024年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上,省委书记李鸿忠以5分制打分,称赞咸宁工作精神、工作干劲、工作状态是满分,但经济总量、发展阶段、发展所处的档次只有4分,要求咸宁“去稳竞进”,收获两个满分。
2、“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3、“五个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产业发展与布局一体化、区域市场一体化、城乡建设一体化、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一体化。
4、“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
5、“政银保”:省工行在咸宁进行试点的由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贷款新模式,由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工行按基金1:10放大,引入保险机制,将多方资源利益整合捆绑,形成“政府支持,银行放大,保险保证,企业受益”的良性机制。
6、《咸宁共识》:湖南省岳阳市、江西省九江市、安徽省安庆市、湖北省咸宁市战略合作协议。
7、“六城三区”:生态旅游新城、生态工业新城、职教新城、贺胜梓山湖生态科技新城、咸嘉临港新城、咸安新城和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向阳湖现代农业示范区、河背生态湿地保护区。
8、“四化同步”: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9、“一霸四强”: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强买强卖。
10、“三短一简”: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
11、“两圈两带”: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湖北长江经济带、汉江生态经济发展带。
12、“三铁一带”:高铁、城铁、普铁、长江经济带。
13、云技术:透过网络将庞大的计算处理程序自动分拆成无数个较小的子程序,再交由多部服务器所组成的庞大系统经搜寻、计算分析之后将处理结果回传给用户。
14、“两化融合”:电子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到工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信息化成为工业企业经营管理的常规手段,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15、“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16、“班加罗尔”:印度信息科技的中心,俗称“印度硅谷”。
17、4G: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
18、物联网: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按照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19、云计算:基于互联网的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且经常是虚拟化的资源。
20、“万村千乡”工程: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商务部2024年在全国开始实施“万村千乡”工程,引导和鼓励城市大中型流通企业延伸连锁经营网点到农村,在县城建配送中心(店),在乡镇和村建便民“农家店”。
21、“新网”工程: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实施,旨在为健全农村市场体系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2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23、“飞地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双方政府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飞出地”方的资金和项目放到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方的工业基地,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持续或跨越发展的经济模式。
24、“三乱”、“两违”:乱占、乱建、乱采,违法占地、违章建筑。
25、“六规合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产业功能布局规划、交通体系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实现城乡融合和对接,形成全面覆盖、相互衔接的城乡发展规划体系。
26、“五区共进”:改造老城区、拓展新城区、加速建设县城区、激活乡镇中心区、发展农村新社区。
27、“单独二孩”: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
28、“枫桥经验”: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
咸职改办〔2024〕4号
2024咸宁市职称工作要点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24年全市职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和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以提高评审质量为核心,以规范评审程序为重点,以加强统一管理为抓手,以创新评价机制为动力,在改革、创新、规范、服务上下功夫,努力提高职称服务水平。
1、加强评审组织建设。更新建立中学教师、卫生技术高级评委会专家库,提高专家候选人的广泛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代表性,实行评委专家动态管理。建立高级评委会及办公室定期考核评估、中级评委会备案管理长效机制。按照省里的要求对我市现有中级评委会进行清理备案。
2、拓宽评价领域。在省职改办的指导下,积极开展非公有
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探索开展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经济师考核认定工作,进一步打破人才身份、学历、资历和所有制限制,拓宽职称评价的服务领域,畅通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研究制定倾斜政策,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军队转业人员到企业、事业单位等一线去创新创业。探索公务员中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效衔接,适度控制评审数量,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
3、改进评价方式。贯彻落实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4‟17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特殊评审的对象范围、申报条件、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以高校、中专教师水平能力测试为突破口,分类改进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提高水平能力测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总结我市既有的量化评审工作经验,学习和借鉴外市州做法,扩大量化评审范围,不断创新和丰富职称评价方式。
4、加强职称统一协调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统一管理,确保职称政策统一、评价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维护职称政策的严肃性。指导协调各高、中评委会及办公室认真做好2024的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执行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工作程序、工作时间和通过率等规定。围绕职称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5、强化考试监督指导。调整更新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库,加强对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的选拔推荐和培训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监督巡视人员队伍素质,切实端正考风考纪。加强对职(执)
2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监督,指导各职称考试评价机构做好试卷传递、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考场管理各个工作环节的规章制度,确保职称考试安全。
6、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积极推广使用省职改办开发的“职称工作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行职称申报和结果查询的自动化、网络化,进一步方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按全省的统一要求,完成历年高级评审结果数据信息的收集录入;实现近5年高级评审结果1233信息台查询;实现当年评审结果的自动办证。
7、打造阳光职称。加强我市职称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个人申报诚信承诺、单位推荐公示、评委会受理审核、评审结果公示、政务公开、职(执)业资格考试巡视、职称信访接待、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工作纪律,加大违纪违规处罚力度,维护职称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杜绝职称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打造阳光职称。认真做好职称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8、加强自身建设。组织人事职改干部业务培训班,牢固树立为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的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端正服务态度,提高职称工作整体水平。坚持和完善“一站式”服务、评委会办公室集中受理申报材料、上门预审等制度,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咸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咸宁市人民政府令2024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24-09-10 【生效日期】2024-10-01 【失效日期】2024-10-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咸宁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丁小强 2024年9月10日
咸宁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辖区内中小河流的管理与保护,发挥中小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除长江干流以外的河流(包括人工河道)的保护、利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中小河流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蓄滞洪区以及堤身、禁脚地和工程留用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四条 中小河流的管理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开发利用中小河流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和有效利用,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中小河流防汛抢险、河道清障、河道采砂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日常维护管理由属地负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小河流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所属辖区内中小河流管理和保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河流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安、卫生、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负责中小河流管理的有关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中小河流行洪安全、工程设施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和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中小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由流经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跨县市区的中小河流,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中小河流监督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相关的水利法律、法规、政策;(三)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调度;(四)负责防洪技术指导、采砂管理工作;(五)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六)负责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根据中小河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中小河流日常管理职责:
(一)负责河道、堤防日常管理和维护;(二)负责河道环境卫生管理;(三)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四)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县市区际边界水域的水事纠纷,其他水事纠纷由发生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及水域、洲滩保护
第十条 中小河流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积极预防、重点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中小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需要。
第十一条 中小河流为饮用水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源保护方案,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河流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河流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直接从中小河流水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十四条 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其他污染水体、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中小河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排污口和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应当撤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必须符合水资源保护、水功能区划和纳污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批,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禁止围垦河道。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以前已经围垦的,按照河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逐步拆除,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第四章 河道整治及堤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地、矿藏等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
中小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涂确需进行开发的,应当编制规划,进行防洪、生态环境等综合论证,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河流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发挥河流的综合功能。
中小河流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第十九条 中小河流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沿河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河段整治纳入项目计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中小河流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渡槽、码头、道路、渡口、船闸、隧道(洞)、管道、缆线、景观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长江一级支流上的建设项目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二级及以下支流上的建设项目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航道管理的,会同航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市境内中小河流堤防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公布(已纳入长江干堤管理的连江支堤除外)。
禁脚地:背水面二十至三十米(从堤防背水坡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
工程留用地:背水面三十至五十米(从禁脚地外沿算起)。
第二十三条 划定禁脚地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用其他土地调整使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划定的工程留用地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维护堤防安全,有权对其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留用地内,必须保障防汛抢险取土。防汛抢险取土应当多取非耕地土,少取耕地土。取土凡损坏青苗的,应予补偿;因防汛抢险在耕地取土后应向土地使用者缴纳垦复费。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堤防建设和防汛抢险的需要,在属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坡和堤防迎水面的滩地上无偿取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要取土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中小河流水域和洲滩以及工程留用地内进行下列活动,除按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外,还必须事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爆破、钻探、打井、取土、淘金、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本条所列活动损坏堤防或者严重影响防洪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中小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种植高秆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以及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可以合理利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的土地。但是,禁止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河道管理和水文监测用房除外)、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的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相关防洪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利用堤顶、禁脚地新建公路,须事先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办法颁布实施以前在堤顶和禁脚地上修建的公路,由投资修建单位实施管理和养护。
第三十二条 中小河流河道采砂实行规划管理制度。中小河流(河段)采砂规划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小河流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范围内采砂(包括砂、石、土,下同),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管理的,应会同航道主管机关批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本市及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实施中小河流河道采砂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决定。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采砂必须按批准机关规定的地点范围、开采量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五条 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国土资源、交通、水文、气象等部门做好水文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采砂、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中小河流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涉河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批准要求修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在河道及沟汊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排水渠系等水工程及相关设施的;侵占、毁坏防汛器材物料、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要求采砂及撤离采砂现场前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砂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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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宁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
咸宁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和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将燃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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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并将燃气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咸宁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六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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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燃气工程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核准,不得使用。
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按照规划铺设燃气管道需通过庭院和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不得阻挠。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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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石油液化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有关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并经综合验收和资料备案;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证明》、《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二)向市消防、质监等部门申办有关专项许可(审查)手续;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三)持建设文件及备案资料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在取得《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站(点)须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立在机关、学校、医院附近以及有关部门规定不得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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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有防火、防爆及通风良好的存放钢瓶场所,钢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不得占道经营;
(三)必须备有复秤台、检漏和消防器材;
(四)管理人员、运营和送气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其所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负责。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审查批准的燃气供应站(点),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属县(市、区)的,应向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初审后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属市区的,可直接向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发证。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他地下设施,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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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四)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报装人收取额外费用;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提前四十八小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在承诺时间内尽快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用户并报告市燃气管理机构;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辆运输;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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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汽车加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机动车进行加气之前,主动提示机动车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在站外安全区域等候;
(二)不得为无压力容器使用证、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三)不得为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燃气汽车的车用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车用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更换或者维修车用储气瓶。
第二十三条 运输燃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表尾阀前的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燃气计量表表尾阀之后的燃气器具及连接管道,由居民用户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阀之后的管道燃气设施、辅助设施及用气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由用户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也可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7—
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本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未通过燃气供应单位的燃气计量表具而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采用其它方式盗用燃气;
(三)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户内燃气设施,或将燃气管道悬空、砌入墙体、封闭在密闭空间内、自行开栓用气;
(四)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五)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六)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七)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八)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非居民燃气用户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 需要改装、拆除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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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立举报和投诉信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价格和服务的举报与投诉。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燃气器具,提高燃气器具标准化水平,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气器具。
第三十二条 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由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提供相应的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无售后服务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必须取得《咸宁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相关的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所安装的报警(切断)装置进行上门检查,并书面告知下次检查时间。装置失效的,应当及时维修;无法维修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更换。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器具,建立用户档案,接到用户安装维修申请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服务。
第六章 燃气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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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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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七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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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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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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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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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燃气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管网及附属设施。
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炊具、制热、制冷、烘烤等燃烧器具和相关的调压、截断、点火、节能、安全保护装置。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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