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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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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就是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正确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科学理论和规律的基础上,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规范和方针政策,立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作出指示,对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等进行指引,对人民调解工作活动进行规范、保护和监督。具体而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研究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土作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规划,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同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及时帮助解决困难。

第二篇: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那么,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准确把握角色定位,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哪?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应依法履行好政府“行业监管”职责。

一、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内涵

如何定位司法行政部门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责?

首先,要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来培育。一个行业,要想有生命力,就必须能够长远发展,持续运行。客观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现状,目前,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条件尚不成熟。所以,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人民调解行业监管,初期应先培育行业市场,也就是培育一种“需要”。《人民调解

1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我所说的“需要”,与人民调解法的“需要”一致。如果没有这种需要,就不会有谁愿意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没人愿意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就是说,当人民调解成为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需要”时,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的条件就成熟啦。如何培育“需要”? 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培育、推广、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并争取政府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投入,督促、协助相关单位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和优抚政策,打牢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基,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要使一个行业持续运行,还必须有保障机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付出各种费用(人力,交通、通讯、文书等),但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如何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运行哪?靠人民调解员的奉献精神显然不现实。那就必须由政府来“买单”,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来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我认为,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拨付给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来运作。就像政府组织法律援助

机构给困难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一样。

其次,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部门,还必须履行 “行业监管”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行业监管”职责,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必须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政策措施,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引导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负有登记备案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论由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还是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设立,都必须报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三是对人民调解员负有资格确认职责。无论是选举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上岗前都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员的基本素质。四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负有检查监督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是否能够规范运行,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五是对人民调解员的职务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人民调解员上岗后,是否能够规范开展工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六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负有管理使用职责。政府拨付的人民调解经费(指导经费、调委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使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

门监督。

二、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业监管

在行业市场培育成熟后,如何加强行业监管?一是要提供政策指引。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依法规范引导人民调解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首先要把好调委会设立关。对新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委会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做好登记备案。村(居)调委会由司法所登记,乡镇(街道)调委会及其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调委会及其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地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前对调委会的设立条件、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要监督落实。其次要监督调委会规范开展工作。要对人民调委会是否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是否实现“六统一”、是否落实各种管理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第三,要考核好工作成效。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统计调委会排查、调处的矛盾纠纷数量、质量和类型,并按照工作成效落实奖惩。三是依法监督管理人民调解员调解行为。要把好人民调解员准入关。做好上岗前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要强化调解行为监管和行风管理。对人民调解员是否依法、依规调解进行监督,并受理当事人对调解员的投诉,定期组织工作纪律教育,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守纪意识。四是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政策。积极协调

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落实到位。督促设立调委会的组织不断改善调委会的办公条件。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医疗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政策,切实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总之,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当的是引导者,而不是主导者,是教练员而不是运动员,承担的是一种政府行业监管责任。

第三篇:司法行政部门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按照中共**州司法局委员会《关于开展党建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文司党发[2024]10号)的要求,局党支部认真开展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建工作基本情况

**县司法行政系统现有党员32人,其中:局机关12人,司法所16人,法律服务所4人。35岁以下党员9人,35岁至55岁党员23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党员5人,大学专科党员25人,高中(中专)党员2人。少数民族党员7人,占党员数的22%。妇女党员3人,占党员数9.4%。局机关建有党支部1个,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党员组织关系在各乡(镇)。

二、党建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党的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培训。一是注重加强队伍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司法行政队伍的文化水平。按照州司法局《2024—2024年**州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关于“到2024年实现司法行政干部专科以上文化80%、本科以上文化60%、律师本科以上100%”的目标要求,认真鼓励在职干部参加各类函授学习,提高文化水平,并对取得专科、本科文凭的干部分别给予1000元和1200元的奖励,大大提高了干部职工加强学习的积极性。截至2024年,共有27人取得法律专科毕业证、5人取得法律本科毕业证,全面提升了队伍的整体文化层次。二是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充分利用每个星期一上午干部职工例会和每月23日下午司法所所长会议,重点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州、县政法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县委十一届四、五、六、七次全会及《江泽民文选》,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有效提高了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三是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县上和州司法局组织的书法、文艺表演、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各种文体、纪念活动。促进了干部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有效地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举办了“公正执法、一心为民”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演讲比赛活动,所选派的选手参加全州司法行政系统比赛取得二等奖的优越成绩。四是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干部的综合能力。在自行抓好业务培训的同时,认真组织业务骨干参加县委和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公文写作、新闻写作、综治维稳、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计算机知识、法律援助、公证等业务培训。累计共参加省级培训8期11人,州级12期48人次,县级3期31人,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

(二)扎实加强党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党的建设,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局党支部高度重视组织建设工作,一是加强党支部建设,搞好领导班子团结,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制定年初工作计划,与每位党员签订党建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学习《党章》和《江泽民文选》,增强党性修养。加强党性教育,认真开展有质量的组织活动,采取“正确引导+自愿+重点培养对象”的模式发展党员,把工作能力强,政治觉悟高的优秀份子吸收进党组织。同时,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等组织的领导并给予关心和支持,指导其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转变观念,找准党支部工作的“切入点”,明确“围绕司法行政工作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司法行政工作”的思路。进一步增加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竟争意识,大力提高思想素质和岗位业务素质。三以教育、引导、激励、培养司法行政队伍为目标,围绕司法行政工作抓好队伍建设。四是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党建工作新途径。严格按照全县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按时召开支委会和民主生活会,如实撰写和上报相关的材料和报表,按时做好党员的转接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支部、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水平。

(三)积极发展妇女党员干部,认真培养党的后备干部。一是认真组织优秀妇女干部参加种类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演讲比赛等活动,把条件成熟的吸收进党组织,充分提高其政治觉悟、业务水平。积极向县直机关党委请示汇报,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二是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确定后备干部培养范围,在工作上压任务、压担子,锻炼干部职工工作能力、协调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三、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一)党支部书记同时是行政主要领导,很能做到抓党建和抓行政两手都硬。

(二)支委班子除支部书记任行政主要领导外,其余班子成员很难发挥核心政治作用。

四、党建工作的建议

(一)行政班子必须进支委班子,确保党建工作和行政工作两手都硬。

(二)支部配备1名党建指导员,具体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

(三)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充分发挥支委班子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篇:指导人民调解材料

和风细雨化纠纷

——记崇仁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振华先进事迹

黄振华,男,中共党员,现年36岁,大学本科毕业,现任崇仁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他长年扎根于基层,在人民法庭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多年以来,他热心审判事业,突出民事调解职能,讲究调解艺术,及时化解当地民事纠纷,他审理的案件近七成调解或撤诉,是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多次被评为“优秀法官”、“办案能手”。不仅如此,他还积极投身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经常性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解答疑问。他就像一座灯塔,照亮了航行的道路。因此,他被当地人民调解员称为“一本随身携带的法律全书”。

“联系卡”让法官常在身边

长年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经验使黄振华认识到,对于基层民间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调解。既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化干戈为玉帛;又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同时便于执行兑现,尽快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即使调解不成,就案件调解所作的思想疏导、法制教育等工作,对于当事人服判诉、提高法律素养等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只有在当地群众心中树立“公信力”,才能与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进行良好的沟通,打好调解基础,定纷止争。因此,他为了便于辖区内人民调 1 解员的联系,印制了“法官联系卡”,卡片上印有办公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发放到每一个人民调解员的手中,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遇到难于把握或难于解决的问题时,可以随时随地打电话进行咨询。他就是凭着这个“热线电话”热心地、不厌其烦地为人民调解员答疑解惑,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去年4月,本县某村发生了一起雇员工作期间死亡事件。包工头余某雇请本村村民罗某为房东刘某建房做小工,这天,雇员罗某在屋顶拿水管准备浇注立板时,不慎从屋顶坠下地面死亡。该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对该事故进行调处时,不知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计算,该人民调解员掏出“联系卡”马上打电话给黄振华法官,黄振华在听清事情原委后,立即带上书记员赶到该村,面对面进行法律宣讲,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余某及刘某一次性支付了八万多元赔偿款,该事件得以顺利了结。事后,村调解员讲:“有了黄法官的联系卡,我们调解纠纷就有信心,因为法官就在我们身边。”

同时,他还认真了解当事人所在地的风俗习惯,恰如其分地运用方言俗语,把理讲到当事人的心坎上,拉近了他们对法官的距离,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愿了结讼争。

调解贯穿始终,提高调解成功率

在审判工作中,黄振华注意从细小环节入手,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将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贯穿审判工作始终。一是庭前调解重释法,化解矛盾于萌芽。对极易激化矛盾 的纠纷案件,一诉到法院,就及时进行调解,冷静地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然后翻出有关法律法规,“对号入座”,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入手,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即使是第二次起诉的案子,黄振华也未放弃庭前调解的可能。本县何华荣与黄丽娟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生活仅三个月,黄丽娟就搬回娘家居住。2024年4月,何华荣起诉要求与黄丽娟离婚。黄丽娟不同意离婚,其最初表示已怀孕,但已流产。但后来又向本院反映,胎儿并未流产,已于2024年12月31日产下一女婴。对此,何华荣不予认可,不承认该女孩系自己所生。对于黄丽娟提出的做亲子鉴定请求,何华荣亦不予配合,导致双方的矛盾冲突加剧,黄丽娟甚至采取拍照、打闹等威逼法官的行为,强烈要求法院为其主持公道。最后此案因黄丽娟分娩至今尚未满一年,何华荣不具备起诉资格,法院最后裁定驳回了起诉。2024年3月4日,黄丽娟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鉴于黄丽娟与何华荣的矛盾冲突激烈,黄振华及时联络了崇仁县妇联主任周淑萍,邀其一起参与调解工作,并多次协同周淑萍主任到原、被告的居住地,邀请了当地的村委会干部一起做工作。3月26日,黄振华、妇联主席周淑萍、原告大队书记邹成、被告大队书记张坤发在本院民一庭办公室共同约见了双方当事人,鉴于之前就已经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且已准备好初步的调解方案,加之黄振华法官多年的调解经验及其他干部的基层工作能力,在经过了3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后,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 和解协议,最终使该案得以顺利了结。

指导人民调解,让调解员享受法律大餐 黄振华在审理好庭里的正常案件之余,经常利用节假日、空余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和机会给人民调解员集中或分散培训指导,例如,利用乡、镇召开会议等时机,讲述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在调解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利用巡回办案的机会,对人民调解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将山区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制作成宣传资料发给人民调解员;适时地与人民调解员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掌握遇到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做法,及时总结取得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加以推广。

去年3月的一个星期天,受人民调解员的邀请,黄振华与其他法官一道冒着蒙蒙春雨,翻山越岭来到一村委会,为村调解员及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讲课的内容主要是以农业税减免政策为背景,围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讲解。黄振华并现场解答了村调解员、村干部、村民们提出的山林、土地的承包经营中如何签订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构成合同违约?如何解除合同?经营权流转中遇到的问题、经营权侵权问题,如何解决等?参加听课的人对解答均很满意。村委会书记高兴地对黄振华讲:“你们这次来我们偏远的山村讲课,使我们的村调解员、村干部、村民学到了非常有用的法律知识,效果很好。我们这里的山林纠纷特别多,以前我们的村干部在处理问题时全凭经验,显得力不从心,现在通过你们的指导,今后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就能做到有分寸,心中有数。村民们学了法,也能够有效地 避免、减少纠纷,知道怎样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开示范庭”让百姓零距离接触法律

在对指导人民调解的实际工作中,黄振华发现,经民调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认为民间调解没有法律效力,民调人员底气也不足。针对这一情况,黄振华总是有目的地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到案发地巡回开庭,并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到庭观摩庭审,在案件审理中,凡涉及合法的民调协议,一概当庭确认其法律效力,树立民调组织的威信。

去年5月,黄振华承办了一件赡养纠纷案,原告是某乡村民罗某夫妻,被告是其亲生的两个儿子。年逾七旬的罗某与其两个媳妇因家务事发生矛盾,大儿子便赌气拒不承担赡养义务,小儿子也跟着学样,罗某夫妻便找到村调解组织要求解决,后经调解曾达成赡养协议,但其大儿子却拒不履行协议,无奈罗老汉夫妻只得把两个儿子告上法庭。鉴于案件的典型性和民调组织曾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特殊性,黄振华将开庭的地点选择到罗某所在的村委会,辖区内的民调干部、村委干部、当地群众旁听者达百人之众,黄振华详细向老人的两个儿子讲解了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内容,指出拒不抚养老人是违法行为,且与中华民族赡老养幼的传统美德格格不入,经过做工作,两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主动按照原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赡养义务。旁听群众纷纷说:“没想到咱们村民调组织调解的协议还真管用!”

“熙熙春风暖心房”。三年来,黄振华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 行过多种方式的指导,其中,接受人民调解员法律咨询5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0多份;讲授法制课12余课时,培训近100余人次,讲授内容主要为婚姻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参加协助解决纠纷20起,确认民调协议效力3起,通过民调渠道受理案件13起,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观摩庭审11场次。通过对辖区内多种形式地指导,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有效地支持了辖区内像网络一样覆盖乡、村的民调组织,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及化解在萌芽状态,基本实现了“小矛盾不出村社,大矛盾不出乡镇”的良好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2024年至2024年他所审理的200多件案件中,无改判发回案件,调解率达到了75%,基本做到了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由于调解工作突出,黄振华还被评为2024“全省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五篇: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

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

指导职能之思考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为进一步适应人民调解面对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并且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昔日的“东方经验”上升为今天的法律规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应该说,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是全面提升人民调解法律地位,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南开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现状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首要责任。长期以来,南开区始终坚持“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机制、网络、形式和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着力维护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工作总体呈现“四化”。

一是调解组织网络化。近年来,南开区司法局从面向全社会、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的角度,在全区范围内调整充实了工作力量,逐步建立了以区人民调解领导小组为龙头,以 街道调委会为核心,以社区调委会为骨干,以调解小组和信息员为触角,以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为辐射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在全区形成了调解资源全覆盖的网络格局。据统计,目前,全区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95个(其中包括1个区级调委会,12个街道调委会,165个社区调委会,14个局公司调委会,1个物业纠纷调委会,1个诉前联合调委会和1个重点工程(地铁二号线)联合调委会)。另外,还于08年7月份,在新南马路五金城设立了新南马路五金城人民调解室,作为全市第一家在专业性卖场设立的调解室,成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向行业性方向发展的有力实践。目前,全区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共7969人。街道、社区调委会基本达到了“五有、六统一”的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是纠纷排查常态化。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开展重大节庆、重点时段、重要会议、重点单位的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从近两年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来看,每年调处的民间矛盾纠纷都在2024余件,调解成功率在98%以上,防止各类民间矛盾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150余件,制止群体性上访50余件,基本做到一般纠纷不出社区,较大纠纷不出街道,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本区,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

三是调处方式多样化。按照“调得动,联得起”的要求,充分发挥 “三调联动”的能动作用,不断探索警司联调、诉调对接、检调对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升重大纠纷化解水平。在调解过程中,创新举措,探索总结出许多成功的调处方式,例如协同区人民法院创建了全市首家诉前联合调解中心,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合调解机制,为群众提供了便 捷、高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成立了区级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减少了物业纠纷的产生,促进了社区和谐稳定。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在调解中的作用,以社区法律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系点、基层法律服务所、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等为平台,深入社区为广大居民群众明理释法,答疑解惑,协助化解矛盾。引导律师积极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以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努力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局域网”,逐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四是业务运行规范化。南开区早在1999年便在全市创新提出并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四大机制”(人民调解法律确认机制、民间纠纷突发性案件快捷反应机制、重大活动和社会纠纷多发期集中排查机制、围绕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和城市建设项目建立的社会纠纷防范化解机制)和“八项制度”(基层工作管理督查通报制度、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审核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居民户卡登记制度、司法局内、外部调解联动制度、人民调解工作社情报告登记制度、司法行政基层管理辖区责任制、人民调解工作交、移、办制度和重大活动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排查制度),把多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形成的经验和作法进行了全面科学地总结归纳,得到了司法部基层工作司领导的充分肯定。几年来,全区建立了人民调解排查制度、登记制度、调处制度、回访制度、归档管理制度,统一了人民调解的纠纷受理、调解前的准备、实施调解、达成协议、文书归档等工作流程,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2024年,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制定下发了《南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更好 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保障。同时,在健全网络、充实调解人员的基础上,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使之成为业务精通的调解能手,在调解队伍中培养了以刘方为代表的全国调解工作先进典型。

二、《人民调解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置于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之下。只有加强指导和监督,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第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这些规定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也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对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2024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之年。糅合法、理、情有机统一的人民调解将在该法律的有力支撑下,由民间行为走上社会管理创新的前台,发挥维系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如何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 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任务。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准确把握、切实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包括多种新型调解组织在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并使之有效运作直接关系着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效能的实现。《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包括: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因此,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大力加强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居民(村民)楼院调解小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包括积极探索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医患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等领域建设专业化调委会,以及时有效化 解相关领域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还会有其他的组织形式出现,矛盾类型不同,领域不同,其组织形式就不能千篇一律,因此,调解组织的建立应遵循的原则是“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使调解组织形式不断取得新的发展,从而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队伍构成、产生办法和教育培训等作出了规定。首先,法律规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为了方便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为体现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规定调委会委员需经推选产生。其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为提高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一是要改善调解队伍结构。有必要立足人民调解队伍的群众性、民主性、专业性特征,在全区范围内采取选任与聘任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调整、充实、壮大调解队伍,改善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鉴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在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上,应侧重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人民调解员得到群众的信赖、认可和信服,在于工作热情、奉献精神,在于政策水平、调解技巧等。要将一些熟悉社情、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解决问题能力强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促使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另外,随着人民调解工作越来越深入广泛地参与专业性、行业性强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调处,这对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新要求。包括需要建立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均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可以选择部分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试行准入制,提高准入门槛,规定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注重从法院、司法、公安、卫生、劳动、仲裁、保险、律师等退休干部队伍中选聘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或具有全日制大学相关专业的学历,以大大提高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另外,还可以继续全面推进街道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结对、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律师结对工作,以律师带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水平。

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从规范化的角度看,只能劝劝架,不会笔录取证、不能 独立制作调解协议,且不能掌握现代化的办公技术的人民调解员,已经不可能再适应人民调解新的工作要求。业务培训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列为司法行政工作目标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围绕调解员行为规范、素质提升开展针对性、多元化的教育培训。通过制定完备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目标、任务、人员、内容、方式方法和经费保障等,并精心组织、定期实施,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一是采取专业培训、知识竞赛等方式,组织专、兼职调解人员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颁规章;二是组织人民调解人员到人民法院旁听民事纠纷典型案件的庭审,通过庭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领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三是聘请法院审判员对司法助理员及调解主任进行集中授课,就如何剖析纠纷、调解纠纷进行详尽讲解。

三是要加强人民调解争先创优。结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十佳”评选活动和全区政法综治队伍争创活动,积极在人民调解员队伍开展“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在维护和谐稳定中争先创优”活动,不断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基层业务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

一是要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坚持遵循平等、自愿、不剥夺诉权的基本原则和调解不收费的工作 制度,依法规范调解,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检查指导,努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使自身组织不断健全,制度不断完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另外,街道司法所是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贴近基层、网络健全、组织严密、工作便利,是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沿。要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按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以及相关考核实施办法,以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为载体,对人民调解的调解范围、工作流程、工作要求进行明确要求,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开展。另外,要加大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力度,进而加强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

1、及时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

2、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活动,特别是那些比较疑难的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纠纷以及群体性纠纷等;

3、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及时指出并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当事人,通过合理程序予以纠正。

二是要认真把握三项原则。《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 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要在工作中,指导广大人民调解员将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各方面,既要强调合法,也要强调合情合理,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拥有比诉讼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让纠纷最终的处理结果更加合情合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要经常性地认真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正视矛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去解决。要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所在,组织全区各级调解组织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定期排查,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针对部分地区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不深,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自觉性不强等现象,转变观念,由坐等调解变为下去主动调解,深入到群众中,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真心为群众排忧解难,促进解决民生问题,将调解工作与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结合起来,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方法,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亲和力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要加强宣传和统计工作。要把《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列入“六五”普法重点内容,纳入“法律六进”活动之中,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加强对《人民调 解法》的学习,把握《人民调解法》的精神实质,更好地运用《人民调解法》指导实践工作。要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和调解业务开展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进一步调整、巩固、充实人民调解组织,全面掌握人民调解员基本情况和调解业务开展情况,做好调解矛盾数量、类型等业务信息的统计工作。

(四)加强基层制度建设,进一步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多种形式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指导全区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培训、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群众监督等基本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调解组织的考核奖惩制度、评先评优制度,加大对调解人员公正廉洁的考核权重,以此有效激励其廉洁执法。同时,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还应当建立完善其他相关制度,例如,调后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等等。进一步规范纠纷受理、调查、调解、回访、移送等工作程序,统一人民调解协议、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等文书格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严密性。

二是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调解资源。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调解主力军的作用,积极构建司法行政内部“多位一体”矛盾纠纷调处模式。要不断地挖掘内部潜力,充分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发挥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的职能作用,实现司法行政内部以人民调解为主,律师、法律援助各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共同参与配合的“多位一体”的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格局。开展业务中,突出“调解优先”原则,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受理纠纷诉讼案件时,要把调解程序前置,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是加强大调解机制建设。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此次《人民调解法》充分总结了几种解决方式之间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与其他机制的相互衔接作了程序性规定。

首先,人民调解启动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强化、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人民调解法》第18条规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

其次,人民调解实施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于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根据案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该说,以上规定对于进一步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再创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应以此为契机,继续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互联网”,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推动人民调解在启动、实施中和达成协议后与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人民调解的调处能力。要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原则,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实行各涉案单位共同调解、联合调解方式进行调处。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调处会议,明确各人民调解成员单位的职责,针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实。

另外,近年来,南开区加快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紧密衔接的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联调联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在各街道普遍建立了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发挥综治齐抓共管的优势,整合基层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资源,在物理位置上实现一体化办公,做到工作上分工不分家,业务上一专多能。

(五)加强基层保障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人 民调解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大特色。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从法律层面对人民调解工作做了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及司法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解决财政保障力度跟不上调解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这一难题。一是落实基本经费保障。努力协调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这三项经费落实到位。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工作量、调解质量和调解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等因素,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多种补贴兑现形式,统筹安排和发放补助、补贴经费。协调推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实现政府购买调解组织服务的常态化,使经费保障与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相适应。二是落实设立单位支持经费。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督促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抚恤和优待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本职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总之,《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上访,建设“和谐平安南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既是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运用社会力量管理社会的一种重要方法。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要牢牢抓住《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全面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真正把《人民调解法》学习好、宣传好、运用好、执行好,更好地运用人民调解法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为建设特色突出、实力雄厚、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科学发展示范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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