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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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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

法政[202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经研究,我们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对已经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答复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如何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 答: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审判工作实际,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可以适当高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二、人民陪审员是否可以固定在某一审判业务庭或合议庭?

答: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由人民法院具体职能部门统一承担。人民陪审员不应当长期固定在同一审判业务庭或合议庭,参加案件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

三、“随机抽取”方式应当如何实施?

答: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行业背景、地域分布以及陪审案件类型,将人民陪审员队伍进行适当分类,在此基础上,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四、人民陪审员是否可以独立开展诉讼调解工作?

答: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职权,也可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独立对案件进行诉讼调解。

五、基层人民法院以何种方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

答:基层人民法院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动态考核,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着重就陪审案件的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在每年年终前,由人民陪审员所在法院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相关机关。

六、基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信息库?

答: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建立人民陪审员候

选人员信息库,以利于及时增补新的人民陪审员。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法政〔2024〕63号,2024年6月1日颁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

法政〔2024〕63号

(2024年6月1日颁布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

在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过程中,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答复如下:

答:(1)兵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兵团分院确定,人选在辖区范围内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中产生。兵团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由兵团分院任命。

(2)铁路法院、林业法院、海事法院不单独选任人民陪审员。上述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现役军人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现役军人不宜担任地方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3、外来务工人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在其居住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居所,并且居住地符合经常居住地条件的,可担任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不是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6、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离任后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离任后,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上述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他人员的比例适当平衡。

(2)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在原任职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曾在县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不得在与原任职的县一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同辖区的人民法院担任人员陪审员。

(4)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参与原任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参与与原任职人民检察院同级、同辖区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7、没有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依据法律规定,凡具有执业律师身份的人员,一律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8、清真寺的教长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宗教界人士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9、原有的经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 1

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生效后,任期未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决定》生效前,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决定》生效后,除依照法律规定重新选任外,不得再担任人民陪审员。

10、《决定》生效前,人民法院特邀的陪审员,能否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在《决定》生效前,人民法院特邀的陪审员,《决定》生效后,除依照法律规定重新选任外,不得再担任人民陪审员。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

政工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章 名额确定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选任

第八条 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第十条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第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表一)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样式、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

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主要审核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应提交以下材料: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各地法院自行印制。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应当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提出明确的培训教学要求,定期对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示范班和人民陪审员师资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规划和相关管理、协调工作,承担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可受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承担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任务。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定辖区内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教学方案。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提出接受岗前培训的人员名单和培训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结合陪审实务进行,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培训对象的要求有所侧重。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以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

培训形式除集中授课外,可采取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

岗前培训的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6学时。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场所、培训设施和其他必要的培训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参加岗前培训合格的人民陪审员颁发《合格证书》。

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的《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国家法官学院验证、发放。

高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举办或委托中、基层人民法院培训机构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的《合格证书》,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验证、发放。

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 考核与表彰

第二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本院审判工作的,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在本院执行职务的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

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人民陪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六章 职务免除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有《决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基层人

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查证。

经查证属实的,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

人民陪审员有《决定》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查证。在查证过程中,发现人民陪审员有《决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应交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证。

第三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有《决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必要时基层人民法院可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基层人民法院无须再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三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免职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补助与经费

第三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由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前两款规定,给予人民陪审员各项补助。

第四十条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被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人民法院应当纳入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海事、兵团、铁路等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政治部工作职责

1.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办法。

3.协助管理县(区)司法局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

4.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务、警衔评授工作。

5.负责局属单位和全市律师、公证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6.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管理和人事工作。

7.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和组织宣传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法制宣传工作。

9.指导、管理全市的劳改劳教工作,监督检查劳改劳教纪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10.指导监督对劳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

11.规划市劳改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

12.指导监督劳改劳教单位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13.指导、管理市劳改劳教工作、干警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4.负责机关退离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篇:政治部工作要点

**学院

2024年政治部工作要点

2024年学院政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高校19次党建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着眼于建设过硬班子、提高队伍素质、养成良好作风、提升队伍整体形象的目标,全面推进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为实现学院“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一、以学院中心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1、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争做教学名师、争做服务标兵、争做成才表率、争做党员楷模”为主题,以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在全院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并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以公开承诺制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环节,进一步明确承诺内容,并通过学院网站、院报、宣传栏等渠道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具体要做到“三承诺”,即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做出承诺,党员向党组织做出承诺,党组织和党员向群众做出承诺。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岗位奉献、服务师生”教育活动、“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和“清风校园”主题实践活动,增强教职工主人翁意识等主题教育。力争在争创活动中取得更好成绩,确保在促进校园和谐、服务师生员工、基层组 1

织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教师节、建党90周年等重大节日和完成阶段性工作后,及时表彰优秀基层组织、优秀团队和先进模范人物。

2、深化学习型组织创建。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相长的原则,通过学习和系统掌握政治理论,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通过学习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知识,开阔眼界和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通过学习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专业业务知识,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要将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与具体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在工作中检验学习效果、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本领,切实把学习成果融入转化到实际工作中,推进工作的发展,真正做到学有所获、干有所为。

二、以提高服务水平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3、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习机制。一是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道德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的重点,强化学习载体,丰富学习内容,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教育以及理想信念、根本宗旨、民主集中制、廉洁从政教育,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办学执教能力。二是通过理论调研、读书活动、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各级领导干部勤奋学习、敏于思考的自觉性,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昂扬斗志,进一步解决好各级领导班子的精神状态问题。

4、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工作机制。一是按照《学院工作规则》和《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领导岗位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任务指标化、责任具体化的要求,把各项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二是指导基层组织严格工作程序,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5、建立健全领导班子管理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抓好领导干部的选拔、教育和监督,着力建立健全班子动态管理机制。一是要指导基层组织做好班子换届选举工作,严格选拔标准和任职条件,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作风品质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二是加强领导干部教育监督。不断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述职述廉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认真抓好领导干部集中报告的有关工作。

三、以提高队伍战斗力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队伍综合素质建设

6、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一是抓好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在完成自治区的干部调训任务的基础上,以专题研讨班、集中培训、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全院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以提升履职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二是抓好干警培训工作。围绕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几个重点内容进行干警培训;抓好业务相关的学历学位等教育培训;组织落实新录用干警的岗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好师资骨干、业

务骨干的培训工作。

四、以提高队伍管理水平为基础,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规范化建设

7、强化教职工队伍的教育管理。一是继续积极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在认真查找党性修养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党性明显提高,作风明显增强。二是认真组织开展作风整顿,加大治懒治庸的力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三是加大检查督察力度,重点对教职工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少数人,要按规定诫勉谈话或离岗学习,该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切实从严管理队伍。

8、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学院《2024—2024年发展规划纲要》,积极争取编制,科学设置岗位,健全教师职务评聘、干部职工调动、录用工作责任制。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实绩量化为重点,不断完善教职工考核办法和工作实绩量化考评机制。

五、以巩固教育活动成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的建设

9、坚持和完善党委认真抓党建、书记带头抓党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适时举办党务工作者培训班,提高党务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党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更好地把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切实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切实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团的助手作用、青年突击队作用和党联系青年的桥梁作用。

10、谨慎推进基层党务公开,规范和细化党内民主程序,健全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知情机制、参与机制、选举机制和监督机制。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不断强化入党积极分子、新党员的培训,积极为党组织补充新鲜血液,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11、拓展党内活动载体。一是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创先争优活动和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及主题教育,庆祝建党90周年。二是加强廉政教育,认真开展清风校园活动,容教育与各项活动之中。

12、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一是深入推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确保复查验收合格。二是加强教育阵地建设,建立教职工和党员活动室,保障活动经费,形成组织和群众活动有人理事、有制度管事、有钱办事、有阵地议事的良好局面。

六、以廉洁促发展为保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3、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一是形成党委领导,党总支、党支部齐抓共管,依靠教职工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新格局。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二是认真学习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各级组织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筑牢教职工党员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开展清风校园活动,丰富廉政教育内容和活动载体,增强党员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秉公办事的意识与责任。四是严格落实各项监督责任分工,加强纪检监察人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新时期适应新任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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