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检察院民事行政 时间:2024-01-27 11:35:00 点击:63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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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和规程
一、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1、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受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二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检察监督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
(五)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六)当事人申请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
(七)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立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可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四)有证据证明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可能违法、错误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以内审查终结。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四、审查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提请抗诉的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或者抗诉书发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二)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送达案件当事人:.(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不足以证明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四)原审违反一般性的程序规定,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二)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诉的;
(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诉的;
(五)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致使审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调查报告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民事行政纠纷进入司法领域,检察环节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也呈增多趋势,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如何,存在哪些不足,带着这些问题,我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前往县检察院,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听取汇报等形式,对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新时期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聚焦监督主业,强化履职担当,全力打造以公益诉讼、虚假诉讼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为主线的多元化民事行政监督格局,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工作连续多年位居全市前列,多次被评为省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一)创新理念明确思路,着力提高办案质效
社会影响;三是针对公益诉讼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
(四)强化裁判执行监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积极探索生效裁判执行监督机制,破解生效裁判执行监督难题,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设立执行监督工作站,每月定期收集信息进行梳理,拓宽执行监督渠道,对执行不力的案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开展将被执行人错列失信人员名单专项监督,纠正了一批错执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有待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识还需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是确保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监督防线。由于其事后监督的特性,检察机关在认识上还存在偏差,认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面对的是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的法官,工作难度大,心存畏难情绪,这是检察机关工作的薄弱环节,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宣传力度不够,广大群众的认知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缺乏深入认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群众还不知道向
监督措施。
(二)加强工作宣传,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的宣传,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使广大群众知晓、了解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的法律意识。
(三)形成工作合力,搭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信息平台。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沟通交流,共同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要同法院、信访等部门建立涉诉信访案件联络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联系制度和办案协调机制,互通信息,拓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渠道,把涉诉信访矛盾纳入法律监督途径,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创新监督方式,积极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发展。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提请抗诉等工作机制,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机制和有效方式。要把监督的范围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向延伸,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民事行政监督需求,通过工作创新和机制创新,有效提升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推进全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发展。
(五)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能力
以创新推进工作 以履职服务民生
——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言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很高兴作为本次会议发言单位,与大家进行交流和沟通,感谢州检察院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相互学习和进行交流的平台。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介绍一下我院近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不妥之处恳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民事行政检察以“解决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稳定”为工作内涵,涵盖了作为三大诉讼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大诉讼的内容,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如何积极有效地履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司法公正,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现实的课题。尤其就目前而言,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相对于其他检察业务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薄弱,现行法律就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遵照执行的具体详尽的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运行机制。为积极有效地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根据我院的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在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拓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通过几年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显现出一些自身的特点。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24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审查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12案24人,其中,借款合同纠纷5案15人;民间借贷纠纷1案2人;财产纠纷2案2人;人身损害赔偿3案4人;劳务合同纠纷1案1人;受理申诉后,立案审查11案23人,终止审查1案1人,息诉6案8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5案15人;再审后改判4案14人,申诉人开庭前撤诉1案1人。
二、主要做法
(一)探索创新,积极作为,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近年来,我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2024年9月我院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指南》,指南载明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申诉要求、申诉条件等内容,为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诉讼途径。2024年底,我院与县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出台了《门源县人民检察院、门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检察与审判工作联系制度》,该制度内容包括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等内容,该制度的形成有利于司法工作机制高效有序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民事行政检察服判息诉工作,2024年初,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息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包括息诉工作的原则、方法、工作程序、基本规范等内容,是今后我院开展息诉工作必须遵循的工作规范,使民事息诉工作 不断趋于规范化。2024年上半年制定和设计了《民事行政申诉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实行告知制度,有利于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及早知晓申诉过程中自身的权利、义务,充分预见民事、行政申诉过程中的风险,便于申诉人在行使权利时进行合理选择。
建立督促起诉工作制度。2024年底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督促起诉工作制度》,设计了八种开展督促起诉必备的法律文书。2024年4月13日,我院与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有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督促起诉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的召开使大家明确了对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认识,进一步了解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并就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公众利益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的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力地推动了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为服务人民群众,服务本地经济建设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和县委、人大的充分肯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同时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确保案件质量,树立检察权威
我院在办理每一起民事申诉案件时,认真审查,反复研究,充分论证,力求找好切入点,加强抗诉说理性。在提请抗诉案件的“准”字上下功夫,在“会”字上求方法,在“敢”字上显权威,确保案件提请抗诉后获得改判,保住了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凡是提请抗诉后再审的案件均获得改判。
2024年3月23日,我院接到杜辉昌、李辉、宋贤胜等10人不服门源县人民法院关于判决杜辉昌等10人承担宋贤锋在门源县信用联社贷款30万元本息连带责任的申诉。此案申诉人中有林场职工,有教师,有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农民,涉及人员广,诉讼标的大,且近几年门源县信用联社因借贷关系而引起的与借款人、保证人之间的诉争较多。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我院立即决定受理此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我院及时做出了立案审查的决定。后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在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贷款人门源县信用联社提出反驳意见,认为10名保证人既然签订了保证合同,意思表示明确,保证人应当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检察机关的做法不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影响了信用联社的商业信誉,在上级政府指示充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利益政策背景下,这种做法不符合政策要求,并通过有关渠道打招呼、说情甚至施压。而人民法院也认为原审判决判定10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吹毛求疵。但我院办案干警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冲破阻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证和还原了该案的事实真相:
2024年12月18日,宋贤锋从门源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0万元,因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于2024年12月26日又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10个月,准备以“新贷还 旧贷”。贷款前宋贤锋先后找杜辉昌、李辉、宋贤胜等10人,要求为其贷款提供保证,称该笔贷款共找了保证人30名,现已疏通好了信用社方面的关系,只是办个手续,没什么风险。信用联社营业部工作人员在办理和审批该笔贷款过程中,没有对各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同意杜辉昌、李辉、宋贤胜、朵平、张志财、赵彦福、“李明”以个人工资,李志忠、赵永刚、裴建明、陶德寿、宋贤智以个人家庭财产为宋贤锋贷款进行保证。并在以上各保证人前往联社营业部办理贷款保证手续时,明示此笔贷款需有30名保证人保证才能办理。在申请和办理该笔贷款过程中,宋贤锋骗取仙米林场职工赵彦福的工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又虚构一名为李明的人,私自刻制了旱台学区的财务专用章,同办理贷款工作人员伪造了谈话笔录、保证书、授权书等,将二人作为30万元贷款的“保证人”。宋贤锋于贷款到期前变卖财产后出走。2024年6月信用联社将宋贤锋及12名保证人列为被告,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宋贤锋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李辉、杜辉昌等12名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门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8日缺席判决宋贤锋承担偿还信用联社贷款本息30万元的责任,李辉、杜辉昌、宋贤胜、朵平、张志财、赵永刚、陶德寿、李志忠、裴建明、宋贤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关于承担宋贤锋在门源县信用联社贷款30万元连带责任的判决,申诉人提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经过审查发现,申诉人的焦点集中在贷款保证合同存在瑕疵,应否认定 有效和无效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尽管该保证合同存在瑕疵,但当事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真实,十个保证人均向信用社提供了个人身份证明,填写了保证书等,十个人不能完全推脱保证责任。如果只在保证合同的瑕疵问题上争论意义不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发现,除该案中的保证合同确实存在严重瑕疵外,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笔贷款业务过程中,还存在违规失职等很多问题。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没有考虑贷款人的严重失职和重大过错行为,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全面考虑、综合评定,而简单地将所有责任和风险判决由各保证人承担,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正。申诉人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我院认为,门源县信用联社应当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并依法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州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我院的抗诉理由成立,遂向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案再审后获得改判。再审判决门源县信用联社自行承担三十万元贷款的利息损失五万余元。在办理此案时,我办案人员不仅注意案件的细节问题,还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找准了抗点,抓住了切入点,观点明确,说理透彻,态度坚决,使得该案提请抗诉后获得改判。
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多起民事抗诉案件在身后获得改判,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引起审判机关对民商事案件质量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申诉不断减少。高 质量的民事抗诉案件,不仅树立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权威,而且强化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增强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动性。
(三)既讲监督,又讲配合,不断拓展监督范围
公正的判决应当以公正的执行作为最圆满的结局。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最终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执行活动是否公正依法有效地进行,事关法律的严肃性,事关人民法院的执法公信力,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根据《门源县人民检察院、门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检察与审判工作联系制度》的规定,本着审慎、稳妥的态度,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临场监督。去年至今,我院先后对人民法院的10起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活动进行了现场监督,执行标的达10万余元。通过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的监督,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和保障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维护了审判权威,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收到“一举多赢”的社会效果。
(四)抗诉与息诉并重,办案与服务并行
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实行息诉说理制度。对于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力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民事行政法律知识,讲解有关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并对案件进行会诊和评析,答疑解惑,做到以法明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结案时向当事人送达不提请抗诉理由说明书,说明书力求言之有物,论之有据,闻之有理,讲究逻辑性,强化说服力,最终达到息诉服判的目的。
如:我院于2024年1月4日受理申诉人马德良与被申诉人沙阿舍离婚一案,经审查核实:申诉人马德良与被申诉人沙阿舍于202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因感情不和,沙阿舍于2024年2月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马德良离婚,婚生女由沙阿舍扶养,马德良支付扶养费。门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沙阿舍与马德良离婚,婚生女儿由马德良抚养,抚养费自理,马德良给付沙阿舍经济帮助款3500元。申诉人马德良不服,以判决显失公正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请抗诉。
经我院审查认为:门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既判决由申诉人马德良抚养婚生子女,抚养费自理,又判决其给付沙阿舍经济帮助款3500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离婚并未造成被申诉人生活困难,且被申诉人很快出嫁,找到了生活出路,被申诉人在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就3500元经济帮助款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诉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很明显,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判决申诉人给付被申诉人经济帮助款3500元。鉴于此案诉讼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办案人员对申诉人进行思想疏导,希望他能息诉服判。申诉人表示如果对方放弃强制执行申请,本人愿意放弃申诉。承办人员又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并与人民法院原审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指出该判决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原审承办人员配合我院办案人员对被申诉人再作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最终被申诉人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放 弃了原审判决确定的3500元经济帮助款的请求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最后县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此案的决定。此案的成功办理,既维护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体现了司法和谐的原则。
(五)推行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实行民事行政检察服务承诺制。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注重照顾特殊群体,对年老体弱、身患残疾、经济困难的申诉人,采取上门办案、实地回访等形式,使这些特殊的申诉人享受更大的便利,减少他们在维权过程中的诸多不便。近几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未发生过缠诉、重复申诉、涉检上访等现象。
(六)坚决服从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和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检察长经常性地向县委、县人大介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和作用,汇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去年年底我院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专题汇报。人大领导和代表对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尤其是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督促起诉工作的开展,表示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当地党委和权力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几年来,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和我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深知我们的工作离上级院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着很大差距,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匮乏;行 政抗诉案件一直处于空白;干警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技术装备滞后,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以上问题的存在,有各方面的原因。如: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3件,今年元至七月份无行政案件;近几年人民法院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据最新统计:2024年元至7月份门源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率仅为15%;民行科现有办案人员三名,只能使用内网一台,尚未达到人手微机一台的基本需求。在主观方面,尽管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宣传方式单一,方法不够灵活,效果不佳,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1、积极办理行政抗诉案件,力争解决行政抗诉案件空白的问题。
2、采取有效措施拓展案源,不断拓宽民行检察监督新领域。
3、根据我院制定的《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制度暂行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年内力争办理一至两件民事督促起诉案件。
4、规范和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切实保障正确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尝试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
6、在门源县四镇八乡设立检察联络点,逐步推行以民事行政检察为主的联络员制度。
我院将以这次召开的全州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和院党组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创新工作机制,明确监督范围,规范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效果。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门源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积极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时俱进
近几年,我院在省、市院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新时期的“一把手”工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锐意进取,力求职能全面加强、业务全面发展、形象全面提升,使民行检察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三年来,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件,立案审查件,好范文,全国公务员
公同的天地www.feisuxs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件,检察建议件,息诉件,执行和解件,初查移送枉法裁判案件线索件人。其中,被上级院采纳件,采纳率为;法院再审审结件,改判件,改判率为。在盐城市量化考核中一直处于前列,多项工作经验和做法被省院、高检院转发。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执法理念,全面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定位
新的执法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迫切需要在理论创新的平台上履行职能。我院领导率先统一“四要四不”思想,即对民行检察工作“要并重抓,不能偏;要靠前抓,不能等;要务实抓,不能虚;要依法抓,不能滥”,引导民行干警以新的理念破解发展中的新问题,寻求工作上的新突破。一是强化机遇意识。我院审时度势,视民行业务为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先后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择优选任民行检察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在力量配备上倾斜;配设民商法律资料库、电脑,对接待室和公开审查室优先安装空调等,加大硬件投入;检察长刘必宁坚持刑检、自侦、民行检察“三足鼎立”,亲自抓计划、抓业务、抓协调,在组织领导上加码。从而抢机遇、打品牌,推动民行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二是强化创新意识。面对法律规定的某些滞后,我院不等不靠,创新思维,创新工作,以有为求有位。高检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刚刚下发,我院探索总结出“一个窗口对外”、“两个转变”同行、“三个告知”并举、“四个环节”把关的工作模式,被盐城市院推广。《检察日报》在显著位置以“大丰民行检察思路新”为题,作了专门报道。三是强化精英意识。我院突出以检察调研为载体,积极发现和培养民行检察人才,使他们的执法水平能与时俱进,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三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干警先后在《人民检察》、《江苏检察调研》等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篇,展示了新时期“学习型”民行检察官的风采。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后,我院立即从网上下载草案内容,组织民行干警先学一步,着力抢抓业务学习的主动。四是强化科学意识。我院尊重民行诉讼规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如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不盲目介入,而是慎重筛选案源,积极创造条件,为适时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和支持诉讼做好准备。由于坚持理性思维,保证了我院民行检察工作“不错位”、“不移位”、“不越位”,始终在健康的轨道上稳步发展。
二、创新办案机制,全面规范民行检察工作的程序
(一)积极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民行案件的办案数量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应有的社会效应。我院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在辖区的个律师事务所和个镇司法所设立“民行申诉案件受理点”,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三书一证”,即授权委托书、申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代理申诉,有效地扩大了案源。三年来,我院共受理由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民行案件件,占受理总数的。
(二)灵活落实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借鉴法院助审员、审判员可以兼任书记员的做法,我院对原先的民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了相应的调整,经规定程序,先后任命了名主诉检察官,明确主诉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对其需要的事务人员不加固定,组成“定而不死、活而不乱”的个办案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既遵循了主诉检察官强化责任的核心要求,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民行部门检力不足的实际困难。××年,我院民行主诉检察官人均办案件,每案平均用时天,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大幅提高。
(三)不断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院在设置公开审查室、设计民行检察工作程序图、制作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同时,大力开展检务公开活动,进一步增加民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申诉,以公开促公正。期间,我院制定的“民行检察十公开”,被高检院转发。在公开审查中,重点突出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前证据开示,坚持“四要四让”,即公开证据、公开不涉密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意见,让承办者心明,让胜诉者心安,让败诉者心甘,让旁听者心服。××年来,通过庭前证据开示,促进双方当事人当场和解的案件共有件,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速度了结当事人的诉累。
(四)大力健全办案协调制度。一是
加强内部协调。高检院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为此,我院及时加强了民行部门与控申部门的联系,先后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情况通报和归口答复等内部工作制度。在控申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以后,民行检察部门又主动配合,推行“个案联系责任制”,明确由承办人员负责与控申部门的首办责
任人进行联系、协调反馈,直至处理结束。二是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我院民行检察部门总结多年的出庭经验,就出席再审法庭的称谓、席位摆设、出庭任务等问题,与法院审监部门再三磋商,草拟了《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暂行规定》,并顺利付诸实施。通过庭前交换、庭中阐述和庭后沟通,进一步规范了出庭工作,提高了出庭质量。省院民行处在全省推广了我院这一做法。三是加强与权力机关的协调。在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的同时,我院加强了与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坚持“一月一报”,使民行检察工作始终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坚持“一案一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坚持“一事一报”,依靠人大监督帮助改善民行检察的外部执法环境,保证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创新监督形式,全面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力度
(一)主抓抗诉,实现由“有错必纠”向“依法纠错”的转变。抗诉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龙头。我院正确把握办案数量与质量的辩证关系,务求多办案、办准案、办好案。坚持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出发,转“有错必纠”为“依法纠错”,变“无限救济”为“有限救济”。办案中,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着力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四个方面,依法审查,做到查全、查实、查清、查准,保证了抗诉案件质量。我院年、年、××年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分别为、、,均居盐城市同行之首。期间,民行检察部门总结的经验材料《严把六个关口,确保案件质量》,被《人民检察》全文转载。
(二)重抓检察建议,实现由“倒三角”向“金字塔”的转变。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法律监督的新途径,赋予了基层院直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使办案任务的分布趋势,由“倒三角”结构向“金字塔”结构过渡。年以来,我院就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办案,截止目前共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件,被采纳件。期间,突出“三抓三着力”,即抓制作,着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自身质量;抓报告,着力寻求上级院的抗诉支持;抓跟踪,着力促进法院的采信改判。我院民行干警撰写的《运用检察建议的几点体会》一文,作为优秀论文在省民行检察理论研讨会上交流。
(三)强抓惩治司法腐败,实现由“立案前的调查”向“配合查处”的转变。根据上级要求,我院在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同时,加大了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一是发现案源线索。从当事人的举报中,收集案源;从案件的非正常现象中寻找案源;从调查知情人中排摸案源。做到发现一件,初查一件。二是开展科学初查。制定调查提纲,讲究调查艺术,以案隐案,旁敲侧击。坚持“三不”原则,即一般不接触初查对象,不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三是规范移送工作。专门制定了向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的工作制度,确保查办工作不在民行检察环节发生脱档。四是配合突破案件。民行干警充分发挥侦查方向准、基本案情熟的优势,积极配合侦查部门开展工作,做到“引导不主导、帮忙不添乱”,为侦破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年,民行检察部门共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起,全部初查移送自侦部门侦查。其中在审理卢某某申诉一案中,发现原审承办人员吴某某在采信证据方面有很大偏差,存有枉法裁判的嫌疑。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了立案前的调查,调查出律师范某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法官吴某某明知该律师提供假证据仍作出错误判决的犯罪事实,并迅速移送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诉至法院后,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吴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四、创新业务层面,全面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成效
(一)坚持以政治效果为前提,开展业务延伸,促进民行检察工作服务化。服务大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我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着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民行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年,大丰市盐业公司送货途经江西省德安县,被该县盐务局扣押,并处以余万元罚款。大丰市盐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败诉。在省院民行处的指导下,我院民行检察干警会同盐城市院民行处的同志,三下江西。两地检方遵循检察一体化原则,由我院协查取证,德安、九江两级检察院安排专人,特案特办,依法抗诉,现获改判。
(二)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开展紧逼监督,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精品化。本着“办精品案件,促司法公正”的理念,我院推行“采纳率”和“改判率”并轨考核,对确有把握的抗诉案件,实行紧逼监督,一纠到底,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如我院在办理朱德广申诉案时,经审查认为因中巴车门未关好致朱德广人身损伤,其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并不违法。法院以侵权为由,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赔偿的判决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央视《今日说法》节目曾作过专门讨论。在提请盐城市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未被采信的情况下,我院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后,得到了有力支持,目前省院已向省高院提出了抗诉。
(三)坚持以经济效果为参照,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促进民行检察工作效益化。我院把促进和解工作作为决定提抗或建议提抗的前置程序,并要求做好和解记录,随案附卷。三年来,经过工作,我院共促成和解案件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经济标的万余元,既节约了国家的诉讼资源,又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社会效果为标准,开展息诉工作,促进民行检察工作人性化。民行检察工作是民心工程。我院倡导以人为本,恪守执法为民,突出狠抓了息诉工作。坚持释法,以法开导人;坚持明理,以理说服人;坚持用情,以情感动人。从而全力平息纠纷,钝化矛盾。三年来共息诉件,有效地维护了一方稳定。
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
2024年6月13日~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部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了作座谈会。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13个省级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和南京、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都等17个中心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参加了会议。南京、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都6个中心城市分别介绍了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经验与做法,会议还听取了其他中心城市对2024年以来开展民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就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主要特点、规律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与措施等进行了深入讨论。
会议认为,中心城市民行工作开展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将对正在进行的民行检察制度改革和立法修改产生深远影响,加强中心城市民行工作,对推进民行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加强中心城市民行工作,对保持民行办案规模,充分发挥民行检察整体职能,发挥民行工作和民行检察职能的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通过加强中心城市民行检察工作,促使其完整、充分履行民行诉讼监督职能,密切民行检察业务与其他检察业务的关系,以点带面,带动本地区民行工作的全面开展,是推动民行监督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
会议总结了中心城市民行检察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中心城市民行部门案件办理较为规范,质量普遍较高。从座谈的情况看,中心城市能够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办案规则》,同时,还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办案流程,制定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规范办案程序,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注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文书说理的逻辑性、针对性、法理性较强,抗诉案件的改变率和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大多在本省市区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形成了民行办案工作良性循环的态势。
第二,中心城市民行申诉案件往往社会影响面大,容易引发危害社会稳定的事端,息诉任务艰巨。针对所处位置较为特殊和敏感的情况,中心城市民行部门在办好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同时,努力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与控告等部门一道,认真做好涉检上访的调处工作,及时消除案件背后的不稳定因素,在息诉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更好开展息诉工作,上海市院民行处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对息诉的原则、息诉案件范围、息诉工作责任制、息诉程序、息诉的管理和考核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天津市院把做好息诉工作纳入办案程序,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建立重大申诉案件快速反应制度、重大缠诉案件
特别处理制度,为做好息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南京市院在2024年初制定了《全市民行息诉工作意见》,对息诉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并针对案件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息诉工作模式。青岛市院制定了《息诉规则》,构建分类息诉机制,有针对性的运用多种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息诉效果。大连、武汉市院息诉、抗诉工作并举,在息诉中讲求策略和方法,息诉处理到位,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三,中心城市新类型案件频发,民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应较多,为创新民行监督方式,探索民行监督新途径,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完整的职能提供了有利条件。重庆市院积极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与法院协商明确将民行裁判的执行纳入了监督范围,并在对破产案件、判决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郑州市院尝试进行全程诉讼监督,办理了一批执行监督案件。成都市院民行部门与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探索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南京市院牢固树立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位一体”的监督理念,不断增强全面监督、打击犯罪的意识,注意发现隐藏在民行案件背后的刑事犯罪线索。2024年以来,全市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32件,检察机关立案查处11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10件,不仅及时有效地惩罚了犯罪,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民行检察监督的地位和效果,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
第四,中心城市民行部门普遍重视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配合,开展民行工作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好。大多数中心城市均建立了检法工作联系制度,就民行检察监督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共识,有的还形成了联合发文。重庆市检察院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联合下发的《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基础上,又于2024年11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提出的程序、法院的受理和审查等进行了规范。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对抗诉、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程序作了较为完整、详细的规定。大连市院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于今年3月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民事行政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暂行办法》,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检察建议的受理、立案、送达、文书制作及出庭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南京市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签署了关于工作协调和沟通的工作意见,建立两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沙龙”制度,形成双向互动。青岛市院与法院建立了立案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和再审工作的会议纪要》,对调卷、再审时限、文书送达、再审检察建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分析了中心城市民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是中心城市办理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全部再审案件中的比例仍然较低,整体规模偏小。从座谈的情况看,在法院再审审理的案件中,因检察机关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所占比例大多在10%-20%之间,最多的也才占到30%左右,个别中心城市还有低于10%的情况,其余都属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诉后法院决定再审及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因此,尽管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总体上走在前列,但对整个再审实践的影响仍然较小,还远未形成有力和有效的监督态势。二是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开展还
极为不平衡。从全国范围看,不同中心城市之间民行工作存在较大差距,少数中心城市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开展,与所处的区位优势不相称。即使在同一地域内,个别中心城市民行工作也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根本无法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三是中心城市民行部门的初查和侦查工作总体上较为薄弱,尚未打开局面,甚至个别地方还没有按照高检院的部属,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没有形成检察监督的整体合力,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力度。
姜建初副检察长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要针对民行工作的特点,把握民行工作规律,扩建新的平台,将民行工作下沉一级,推进一步。要深入认识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重要作用,从办案的比例和对全局有支配性影响而言,中心城市处于中坚地位,同时中心城市又处于社会发展、学术发展、各种制度建构的前沿,必须充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中心城市要遵循诉讼规律,探索监督规律,创造性发展民行工作,分级履行职责。
对于民行工作的发展,姜建初副检察长用十六个字进行了高度概括:全面(抗诉、检察建议、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及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职能并举)、科学(对民行工作的评价要用数字说话,流程设计要科学、合理)、重点(以抗诉和查办案件为重点)、特色(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规范(办案、指导要规范,以提高效率,防止腐败)、秩序(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讲求工作秩序)、高效(包括效率、效力、效果的统一)、公信(以公开、公知、公平促进公信,特别是息诉要释明、释理、听证)。
对于今后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会议要求:
第一,要切实加强对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中心城市的检察长,特别是分管检察长,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争当排头兵、领头羊的意识和精神,切实加强对民行工作的领导。要把民行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多一些投入,多一分关爱,也给民行干部多一点压力,使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在本地区始终处于前列。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好坏,对一个地区乃至全国民行工作的整体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高检院、省级院必须加强对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省级院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提出加强本地区中心城市、重点城市民行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努力建立民行一体化工作机制,整合本地区民行资源,切实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中心城市要在履行法定民行检察职责中作出表率。在履行法定职能中发挥表率作用,中心城市责无旁贷。对于抗诉及息诉职能的履行,大部分中心城市相对较为充分地发挥了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需要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监督实效。而在再审检察建议及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方面,不少中心城市还存在差距,缺乏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保障,查办工作仍未取得突破,民行检察监督的力度不够,需要在这些方面多花力气,采取措施,大力改进和加强。另外,中心城市还要进一步增强履责意识,加大办案规模,增加办案总量,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启动的再审在人民法院再审案件中的比重,切实形成检察监督的强有力态势,这样才能真正树立和保持民行检察监督的持久活力。
第三,中心城市要在改革、探索民行监督新方式,投身民行改革实践中走在前列。适应社会生活的新需要,民行检察监督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拓展新的监督领域。中心城市市场经济最发达,是各种利益和矛盾最为集中的汇聚地和交织点,也理所当然地处在改革的最前沿。目前,许多中心城市已经在对民行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支持和参与诉讼,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显著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同。今后,高检院、省级院要继续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优势,有意识地将一些制度创新、监督方式的新探索的工作放到中心城市进行试点,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探索,为实现中央司法改革方案提出的“明确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的目标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同时,中心城市要认真研究基层院民行工作职能,积极探索、总结基层院民行工作规律和特点,整合辖区内民行检察资源,适时调整监督方式和人员配置,在建立更加符合诉讼监督规律的民行检察机制改革中发挥带头作用。第四,中心城市要发挥人才优势,整合人才资源,在培养、造就专家型、专门型人才方面起到示范作用。中心城市民行干部平均年龄轻、学历高、素质好,自身具有成为专业化人才的良好基础。中心城市所处地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对集中,人文发达,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培养高素质检察干部的外部环境。因此,中心城市完全有条件、有理由在培养、锻造民行检察专门人才方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中心城市要抓住机遇,充分发挥内部、外部两方面的优势,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高检院、省级院也要通过挂职锻炼、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形式,为中心城市人才培训创造有利条件,使中心城市真正成为培养高水平、有影响民行检察人才的摇篮,在促进民行检察干部监督能力的整体提升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7日 实施日期: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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