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4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审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主等各项权利。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会议中答复。
第十九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人说明。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九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的人选,由召集会议的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确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和议程草案,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工作;
(五)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转交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检查其办理和答复代表的情况;
(七)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经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八)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或者代表视察、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及时了解、转达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九)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县级人民代表选区和组织、指导本级人民代表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代表。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年至少要举行两次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邀请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及有关部门、有关代表和有关人员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主席团会议讨论。主席团决定问题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职责是:(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了解代表开展活动的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和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
(三)联系代表和选民,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主席团报告;
(四)接受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应邀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六)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九)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没有副主席的,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代理人,直到主席能担任职务时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出新的主席时为止。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主席、副主席出缺后,由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团其他成员出缺后的补选,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联合编组。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的学习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以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时,由原选区补选。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四十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当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凡当选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其代表资格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将代表资格审查的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行政经费,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乡一级财政的,列入上一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828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4-02-20 【生效日期】2024-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24年2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批准银川市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条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条 第四条 一个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条 第五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六条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七条 第七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八条 第八条 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关于法规案审议情况的汇报。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也可以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九条 第九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第十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委员会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如果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明。对有关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有关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布予以公布。
第四章 批准银川市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银川市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请批准的银川市地方性法规,实行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报请批准的银川市地方性法规,先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审查认为,该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对抵触部分提出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同意,退回报请批准机关修改;发现其同本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批的银川市地方性法规,在批准决定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的银川市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交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自治区的实际需要,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告,还应载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宁夏日报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予以答复,重要问题的答复,应当报经主任会议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2日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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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正).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丶
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审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主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并主持。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
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设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决定。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会议中答复。
第十九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人说明。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九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的人选,由召集会议的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确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和议程草案,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工作;
(五)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七)负责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转交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检查其办理和答复代表的情况;
(八)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经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九)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或者代表视察、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及时了解、转达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县级人民代表选区和组织、指导本级人民代表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代表;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案。主席团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乡长、镇长缺位时,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年至少要举行两次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邀请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及有关部门、有关代表和有关人员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主席团会议讨论。主席团决定问题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了解代表开展活动的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和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
(三)联系代表和选民,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主席团报告;
(四)接受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应邀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六)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九)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没有副主席的,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代理人,直到主席能担任职务时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出新的主席时为止。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可以向主席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主席团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主席、副主席出缺,由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团其他成员的补选,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联合编组。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的学习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以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时,由原选区补选。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四十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当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凡当选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其代表资格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将代表资格审查的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行政经费,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乡一级财政的,列入上一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为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三、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四、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五、第五条第十项改为第十一项,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七、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
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八、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修改为:“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
九、第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十、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可以提出对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出意见,提请大会审议”修改为“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决定。”
十一、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十二、第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十三、第十七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十四、第三章标题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十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十六、第二十七条删除。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十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内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没有副主席的,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代理人,直到主席能担任职务时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出新的主席时为止。”
二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监督。”
二十一、第三十一条改为三十条,第一款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成员可以向主席团提出辞职”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可以向主席团提出辞职。”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副主席出缺,由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团其
他成员的补选,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内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二
十三、第三十七条中的“撤换”改为“罢免。”
二十四、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时,由原选区补选。”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8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八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六条 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间。会议举行的日期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通知。
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期间议程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应当将会议的预定时间、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列席会议。
根据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部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会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向媒体开放。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问题,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法规议案,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人事任免议案,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的议案,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民生计划、五年规划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其他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或者办公厅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或者办公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民生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的具体程序,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应当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或者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 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各项工作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五章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一条 开展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进行,可以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三十二条 开展专题询问前,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者办公厅应当制订实施方案,并进行必要的工作视察或者调查研究。
第三十三条 开展专题询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应当作出回答。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询问的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补充回答、重新回答,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询问机关会后作出书面答复,印发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受质询机关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质询案作出答复。受质询机关需要推迟答复,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在未作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会议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
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言,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决定草案时,应当宣读决定草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依法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批准或者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会议其他文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1988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2024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各位代表:
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这个庄严神圣的地方。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自治区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去年工作回顾
2024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们沉着应对,攻坚克难,夺取了保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等一系列重大成就。一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区上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决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全面完成了自治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保持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旺盛势头。
——经济增速刷新纪录。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643亿元,增长13.4%,是新世纪以来增速最快的一年;一、二、三产分别增长7%、16%、11.6%。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287亿元,增长34.3%,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突破150亿元,达153.6亿元,增长37.7%。
——发展动力显著增强。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强劲拉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1464.7亿元,增长30.9%,接近“十五”总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400亿元,增长19%;进出口总额19.6亿美元,增长63.2%,其中出口增长57.5%,增幅居全国前列。
——结构调整实现突破。设施农业提前跨过百万亩大关,特色农业产值占比突破80%;“五优一新”工业增加值以20%的速度增长,低能耗产品出口额超过60%;旅游业异军突起,物流金融快速增长;绿色环保产业发挥效益,节能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社会事业蓬勃发展。14个县(市、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西北最大的职业教育实验实训基地建成投用。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继续完善,服务功能快速提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前10年实现全覆盖。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4‰。
——人民生活明显改善。10项民生计划全面落实,30件为民实事超额完成。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45元,增长9.4%。农民人均纯收入4675元,增长15.5%,连续5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余额达1170.3亿元,增长20.9%。
这些成就的取得,标志着我区在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上又迈出了新的坚实步伐,极大地增强了全区各族人民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建成一批重大项目,跨越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集中开展宁东、黄河金岸等项目建设大会战,重点推进50个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项目。建成了宁东至山东直流输电、神
华宁煤煤基烯烃一期一套等一批投资过百亿元的重大工程;贯通了银川至石嘴山、孟家湾至营盘水高速公路和吴忠黄河公路大桥;完成了太中银铁路建设等工程,新增铁路里程375公里;六盘山机场建成通航,河东机场三期扩建、包兰铁路复线、银川火车站改造加速推进;一批城镇道路、供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成投用;贺兰山体育场、宁夏大剧院、儿童医院、防沙治沙技术学院一期等一批社会事业工程加快实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盐环定扬黄续建、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和“六个百万亩”生态林业等项目加紧建设,治理水土流失1134平方公里,新增造林143万亩,森林覆盖率达11.4%。
(二)突出培育优势产业,跨越发展的路径更加明晰。制定了“1+7”配套政策文件,力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加速转变。以“三大示范区”统领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建设120个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加快推进“三个百万亩”工程,设施农业、覆膜保墒旱作农业、扬黄补灌高效节水农业分别达106万亩、130万亩和60万亩,灌区种植冬麦64万亩,粮食生产实现七连增,枸杞、葡萄、红枣、马铃薯、淡水鱼等13个特色产业规模、效益呈两位数增长,农业科技贡献率达50%;成功引进雨润、煌上煌等一批知名“农字号”龙头企业,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52%。以“五优一新”产业带动新型工业发展,提升“五大十特”工业园区功能,宁东基地建设全面提速,灵武羊绒产业园跻身国家级园区。新增煤炭产能1000万吨、新型煤化工产能112万吨、火电装机360万千瓦、风电装机68万千瓦,多(单)晶硅产能达8500吨、太阳能发电装机11万千瓦,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电力五大行业增加值增幅均超20%。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能力居全国前列。以自主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实施重点技改项目50个,完成投资160亿元,新增工业增加值46亿元。实施重大科技专项33个,两大成果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世界首条正负66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单极试运行,首套煤基烯烃项目试产成功,首台百万千瓦超超临界空冷机组并网发电,均创同类项目世界之最。以节能减排助推发展方式转变,果断采取10项硬措施,阶段性关停140家能耗高的企业,淘汰了一批落后产能。预计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13%,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2.56%、1.02%。坚持办好10件环保实事,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污染得到有效整治,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着力扩大消费需求,跨越发展的动力更加强劲。认真落实国家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大力实施“万村千乡”、“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等工程,成功引进华润万家、北京物美、世纪金花等大型商贸集团,城市连锁经营和超市向农村延伸,农家店覆盖所有乡镇和90%的行政村。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建设“三大口岸”、“九大物流园区”和“十大专业市场”,开通银川至迪拜货运航线、银川至连云港集装箱班列,民航客运吞吐量突破300万人次,增长28.3%。精心打造特色旅游目的地,规划建设黄河大峡谷、须弥山石窟、水洞沟遗址等景区景点,接待游客超过千万人次,旅游总收入67.8亿元,增长27.6%。积极培育房地产、汽车等消费热点,商品房销售936万平方米,增长20.7%;汽车类零售额59.1亿元,增长44.2%。
(四)全线贯通黄河金岸,跨越发展的平台更加宽广。黄河金岸建设全面展开。402公里标准化堤防和508公里滨河大道全线通车,两岸新增耕地4.7万亩、湿地11万亩、生态绿地65万亩。华夏石刻艺术园、黄河文化展示园、世界沙博园“三大主题公园”规划完成,枸杞博物馆、黄河圣坛、黄河书院等一批地标性建筑基本建成。城乡统筹加快推进。以黄河金岸为主轴,带动了沿黄10个城市的共同发展。银川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联合国宜居城市进展顺利;石嘴山、吴忠、中卫等城市特色更加鲜明,承载力不断提升;贺兰跨入西部百强县行列,灵武、平罗、青铜峡位次前移;12个特色示范乡镇建设步伐加快。
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全面推开,4条城际公交开通运行。山川互动效应显现。随着沿黄城市带辐射力的增强,以固原为中心的宁南山区进入了快速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固原市在陕甘宁老区的重点城市地位日益凸显,中南部县城聚集能力正在增强。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稳步推进,又有4万人迁入移民新村。第三批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全面完成,草畜、马铃薯、苗木、劳务、生态旅游等产业提速升级,中南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连续3年高于川区。
(五)成功举办中阿经贸论坛,跨越发展的空间更加广阔。出台了“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意见”,高水平举办园博会、文博会、房车节等六大节会,首届中阿经贸论坛成为我区历史上规格最高、规模最大、参会国家最多的国际性盛会。启动了“三大基地”、“五个中心”的具体规划,银川德胜清真食品、吴忠穆斯林用品工业园加快建设,在泰国、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宁夏产品销售中心。多批次组团赴长三角、珠三角及东盟、中东等地开展大型招商活动,全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突破800亿元;积极开展与周边省区的横向联合,成功举办能源化工“金三角”合作论坛。大力度推进重点领域改革,自治区直管县改革试点稳步实施,农垦、集体林权、农村土地流转等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文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展顺利;招商银行银川分行、宁夏回商村镇银行挂牌运营,宁夏银行天津分行加紧筹建;信贷市场活跃有序,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分别达2573.6亿元和2398.7亿元,增长25%和25.1%;青龙管业实现我区民营企业上市“零”的突破。
(六)全面完成民生计划,跨越发展的合力更加增强。全年投入民生和社会事业资金389亿元,占全区一般预算支出的70%。全民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小企业3658个、小老板8830个,创造新岗位4.76万个,1.97万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新增城镇就业6.9万人,输转农村劳动力75.5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5%。社保体系不断完善,妥善解决12.1万人的养老和2万人的医保遗留问题;率先在全国开展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率先在全国建立孤儿养育津贴制度,7000多名孤儿生活得到保障。城乡居民稳步增收,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调高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落实农业5项补贴,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居住条件得到改善,首创廉租房配建制度,补助标准西部最高,新建廉租房1.4万套、经适房1.9万套、棚户区住房9170户,改造危窑危房3.4万户,7.6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有所居,30多万农民喜迁新居;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房屋销售价格涨幅从最高时的14%回落到5.9%。教育事
业稳步发展,新建改造加固校舍120万平方米,新增教学班800个;营养早餐工程惠及山区37.5万中小学生;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84.5%,教育强县(区)达18个;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明显增强,中职招生增速全国第一;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民族教育积极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改善,新建改扩建县以上医院9所、中心乡镇卫生院9所、社区和村卫生室77所;公立医院优势特色专科建设效果显著,中医药、回医药稳步发展;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惠及13万妇女儿童;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疫病防控有力有效;“少生快富”扩面提标。文化体育等事业加快发展,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文学艺术和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繁荣,《月上贺兰》、《花儿》等剧目荣获国家级大奖。成功举办黄河金岸国际马拉松赛、第十三届全区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第五届全国特奥会上实现奖牌和总分双突破。第六次人口普查顺利推进。慈善、老龄、残疾人、红十字、妇女儿童等事业快速发展。地质勘查、统计调查、防灾减灾、外事侨务、参事文史等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
(七)大力加强效能建设,跨越发展的保障更加有力。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76件、政协委员提案485件,提请人大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10件,制定政府规章12件,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35项;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科协等人民团体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突出高效便民,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区市县乡四级政务服务网上审批和督查取得有效进展,率先在全国开展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试点;出台政务公开等有关制度,行政透明度全国排名第二;强化效能目标考核,政风行风持续好转。加强管理创新,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进步、宗教和谐稳定的局面进一步巩固;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强化城镇社区建设,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部队和国防建设,人防和双拥工作不断加强。强化廉政为民,加大审计、监察力度,实行执法责任和过错追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突出对中央扩内需项目的监督检查,因公出国(境)、公务购车及运行、公务接待支出得到合理控制。
各位代表,总结去年,我们深感欣慰和自豪;回顾“十一五”,我们更觉得不平凡、不寻常。可以说,“十一五”是宁夏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快、城乡面貌变化最大、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5年!
5年来,我们经受住了诸多重大事件和自然灾害的严峻考验,办成了一系列大事,办妥了一系列难事,办好了一系列喜事,全区经济实力和各项事业连续跃上新台阶。与2024年相比,地区生产总值从612.6亿元跃升至1643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从47.7亿元增长到153.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8094元提高到1534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509元增加到4675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4580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9
倍。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速均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快的5年。
5年来,我们坚决贯彻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国家的战略导向,主动对接,积极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与宁夏结合的文章,宁东基地建设规划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宁夏沿黄经济区、六盘山区集中连片扶贫开发攻坚以及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等写入中央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吴忠、固原、中卫等市县(区)将列入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特别是国务院专门出台的 《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我区确定了一整套符合科学发展实际的政策措施,明确了“六大基地、六个示范区、一个目的地”的战略定位,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宁夏的亲切关怀和巨大支持。我们成功举办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活动,向全国、全世界展示了宁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奋力跨越的新形象,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着力推进以设施农业为重点的现代农业、以“五优一新”产业为重点的新型工业、以特色旅游和物流金融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以黄河金岸为重点的城乡山川统筹,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取得重大成效。我们积极申请国务院批准我区永久承办“中阿经贸论坛”,实现了对外开放的历史性突破。我们连续4年实施民生计划,投入资金1257.4亿元,为民办实事120件,新建维修校舍228万平方米,新建改扩建县级医院23所、乡镇卫生院238所,建成廉租房和经适房11.1万套,改造棚户区住房1.4万户、农村危窑危房14.7万户,解决了158万农村群众的安全饮水问题,修建农村公路6500公里,减少贫困人口33.2万人,56.3万困难群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72万农民参加了新农合,123万农民参加了新农保,有效缓解了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饮水难、居住难、出行难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难题。我们面对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出手快、出拳准,及时采取作用直接、见效迅速的一揽子应对举措,成功战胜了新世纪以来最严重的困难,取得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胜利!
各位代表,5年的拼搏奋斗,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5年的生动实践,积累了西部欠发达地区解决发展问题的宝贵经验,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宁夏特点的跨越发展新路。回首这5年,我们心中充满了敬佩与感动,我们感念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与厚爱,感激社会各界的大力帮助与支持,感佩600多万回汉各族人民的卓越创造与无私奉献。在此,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辛勤耕耘在各条战线的广大干部群众,向给予政府工作大力支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界人士,向中央驻宁单位、驻宁部队、武警官兵,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所有关心支持宁夏发展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经济总量较小,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市场化程度不高,科技创新能力弱,增长方式较为粗放,制约发展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二是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山川、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扶贫攻坚及生态移民的压力较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艰巨;三是生态
环境依然脆弱,节能减排约束增大,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任重道远;四是公共服务较为薄弱,一些行业管理粗放,群众关心的房价较高、物价上涨、教育医疗优质资源紧缺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二、“十二五”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更是我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今后5年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全区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着力推进以项目为载体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推进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主要任务的农业现代化,着力推进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为重点的新型工业化,着力推进以沿黄城市带为支撑的特色城市化,着力推进以生态治理和节能减排为抓手的生态环境建设,着力推进以生态移民攻坚为重点的扶贫开发进程,深化改革开放,保障改善民生,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奋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建设和谐富裕的新宁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主要预期目标是:2024年地区生产总值在2024年的基础上实现翻番,年均增长12%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达到41500元(约合6250美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翻番,年均增长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年累计完成1.5万亿元,年均增长25%左右;经济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三次产业协调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把调整经济结构、提升竞争力,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新跨越的主攻方向;必须把科技进步、自主创新,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新跨越的有力支撑;必须把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新跨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新跨越的重要着力点;必须把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新跨越的强大动力;必须把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新跨越的重要保障。
纵观国际风云,把握发展大势,我们已进入了一个全球经济在交汇中艰难前行、世界市场在摩擦中深度融合、各地发展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的历史新阶段。面对这样一个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时代,抢占发展制高点,创造竞争新优势,实现宁夏新跨越,是我们必须完成的历史使命。今后5年,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实现战略性突破:
(一)着力建设现代产业聚集区,全面提升经济竞争力。现代产业是增强区域经济自我发展能力的战略支撑。要把做大做强具有宁夏特色的现代产业作为提升我区经济竞争力的主
要抓手。突出发展现代农业,发挥“三大示范区”的引领作用,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上,重点抓好13个特色产业的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分工和集约化经营,以优良品种、高新技术、高端市场、高效益继续保持我区农业在全国的先进水平。到2024年,设施农业达到160万亩,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突出发展新型工业,计划投资7000亿元,实施煤电化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三大千亿”计划,力促工业经济总量翻一番。加快推进“五大十特”工业园区开发升级,突出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集群,努力走出一条精深加工、清洁生产、跨越发展的新型工业化路子。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物流金融、商务会展、科技服务、信息软件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特色旅游、商贸餐饮、房地产等生活性服务业,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层次和水平。
(二)着力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全面提升区域竞争力。提升区域竞争力的关键是培育和发展城市群。我们要在保护好母亲河的同时,充分发挥“天下黄河富宁夏”的独特优势,把宁夏作为一个大城市来规划建设,构建以沿黄城市带为核心区,大县城、重点镇、中心村点线结合、良性互动的城乡一体新格局,使我区的城市化与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全面建设“一堤六线”,加快推进“六个一体化”,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聚集,精心打造示范西北、带动周边的沿黄城市带经济区,成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增长极。到2024年,沿黄城市带经济总量占到全区的90%左右,全区城市化率提高到55%。实施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发展战略,夯实基础、强壮产业,做大城镇、转移农民,推进中南部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城乡面貌的大改观、人民生活的大改善。
(三)着力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全面提升环境竞争力。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竞争力。坚持生态为重、环保优先,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筑祖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健全完善生态保护与补偿机制,综合治理重点流域和生态脆弱区,建设沿黄城市带绿色景观、贺兰山东麓生态防护、中部干旱带防风固沙和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四大绿色长廊,巩固扩大“人进沙退”成果,创建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省区。到2024年,全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5%。深入实施分区治水策略,探索完善水权转换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调控和保障能力,建成全国节水型社会示范省区,实现节水兴工、以工哺农、良性循环、永续发展。强化生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侧重发展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大力推行低耗清洁的消费方式。注重源头控制,严格节能减排目标管理,完善落后产能淘汰机制,探索开展排污排放权交易,推进环境协同治理,打造山青、水秀、天蓝、地绿的良好人居创业环境。
(四)着力建设内陆开放试验区,全面提升开放竞争力。内陆地区的竞争实质上是开放的竞争。我们必须发挥人文、地缘、产业和民族团结的优势,以向西开放为突破,着力扩大面向阿拉伯国家和伊斯兰世界的交流合作,构建国际贸易大通道,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坚持每年举办中阿博览会,推动经贸、科技、文化交流,申请设立中阿自由贸易区,先行先试
保税物流、旅游免签、购物离境退税等新政策,架起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和伊斯兰世界经济文化直接交流的“宁夏通道”。争取承担中国清真产业标准的制定和认证,探索建立国际相互认证和产业准入机制,建成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设计、认证、加工、博览、物流中心和具有浓郁穆斯林特色的休闲度假区,努力把我区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基地、中阿优势特色产业对接基地、中国面向阿拉伯国家和伊斯兰世界的人才培育基地。加快 “走出去”步伐,巩固扩大外贸传统市场,大力拓展中东等新兴市场,全面提升对外经贸水平;加强与西部省区、沿海地区的战略合作,在横向联合中实现互利共赢。深化行政体制、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财税金融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的改革,不断开拓发展新空间,增强发展新动力。
(五)着力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和谐区,全面提升形象竞争力。一个地区的美好形象可以产生强大的吸引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宁夏民族团结、宗教和顺,我们要倍加珍惜并发扬光大。要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在加快经济社会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扎实推进全民创业,确保每个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人都能够实现创业就业。加快推进生态移民,努力把我区建成全国生态移民扶贫开发示范区。大力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建成基本完备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让所有学生既能“有学上”,更能“上好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价廉、质优的健康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全面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建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增强全区人民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让民族团结进步之花开遍宁夏大地,让和谐富裕新宁夏的形象成为国内外熟知的靓丽名片,让每一个生活和工作在宁夏的人都感到无比骄傲和自豪!
三、今年的主要任务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从现在起,我们必须争分夺秒、扎扎实实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的成绩向建党90周年献礼。
今年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15%;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1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完成单位生产总值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为确保完成这一目标任务,我们要切实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继续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再添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新后劲。
投资是第一拉力,项目是发展基石。今年安排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323个,其中10亿元以上的105个、50亿元以上的23个、百亿元以上的8个,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800亿元。主要分四大板块:工业板块920亿元。开工建设神华宁煤煤基烯烃一期二套等92个
项目,加快建设锦宁120万吨铝镁合金等125个项目,建成投产宁夏石化500万吨炼油等59个项目。交通物流板块160亿元。重点是东线高速、同沿高速、石嘴山和兵沟黄河大桥、包兰铁路银兰段扩能改造、惠银段增建二线、银川至西安铁路、中卫和石嘴山火车站、河东机场三期扩建、贺兰国际农产品物流中心等42个项目。农林水板块115亿元。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大柳树工程前期工作,开工或建成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中部干旱带高效节水补灌、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中南部城乡人饮安全水源、沙坡头南北干渠及灌区节水改造、星海湖标准化堤防、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防沙治沙等73个项目。社会事业板块75亿元。重点推进宁大科技综合楼、防沙治沙学院一期、财经职业学院和艺术学校新校区、宁夏大剧院、儿童医院、宁安医院、黄河金岸文化旅游设施等83个项目。对以上重点项目,要列出时间表,跟踪督查问效,确保进度和质量。要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并重,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格局,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民间资本、市场主体和金融融资在总投资中的比重。
(二)大力发展“一优三高”农业,推动“三农”工作迈上新台阶。
实践告诉我们,我区农业只有打特色牌、走高端路,做到品种优良化、技术尖端化、市场高端化、效益最大化,才能在国内外大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要普及优良品种。充分发挥我区适宜发展制种业的地域优势,积极引进、繁育和推广国内外优良品种,扩大提升优质稻谷、脱毒种薯、专用玉米、枸杞、长枣等制种业规模档次,建设西部重要的种子种苗基地。年内发展“宁粳43号”等优质水稻30万亩、脱毒种薯繁育16万亩、灌区优质冬麦75万亩,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和畜禽水产良种化率都有新提高。要推广高新技术。主动上门对接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引进嫁接、集成示范一批尖端适用技术,加快建设银川国家级现代农业和中部干旱带旱作节水高效农业科技园。继续抓好120个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强化首席专家负责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把示范基地真正打造成现代农业的样板区和先进科技成果的展示区。要开发高端市场。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要求,继续提升设施果菜、清真牛羊肉、枸杞、红枣、硒砂瓜等农产品的品质和影响力,形成一县一特的品牌格局;抓好农产品产销衔接,在北京、上海等重点城市建立直销网络和“窗口”,千方百计把宁夏的绿色、有机农产品打入国内外高端市场。要创造高效益。围绕特色农业产业链,深入实施龙头企业升级工程,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参与我区现代农业建设,全年新增规模以上加工企业20家,总量达到450家,其中国家和自治区级龙头企业180家。通过龙头企业的强力带动,使农产品实现多次加工转化增值和优质优价。高水平规划建设贺兰山东麓葡萄长廊,力争5年内酿酒葡萄种植达到70万亩,10年内形成100万亩规模,并以此为依托做好文化旅游结合的大文章,使葡萄长廊与黄河金岸珠联璧合、交相辉映,成为塞上江南的新亮点。
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必须进一步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一要抢抓国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机遇,强化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整治、土壤改良和田间设施配套,再掀水利建
设新高潮,新增节水灌溉55万亩、改造中低产田45万亩、建设高标准农田50万亩。二要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五期等重点工程,尽快完成“六个百万亩”生态林业建设,新造林150万亩,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培育壮大后续产业。三要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新建农村公路2024公里、客运站点220个,78%的行政村通沥青路、97%的通班车。四要扩大农村清洁能源覆盖面,沼气、太阳能受益农户达到60万户。
(三)加快实施“三大千亿”计划,争创工业发展新辉煌。
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从今年开始,启动实施“三大千亿”计划,力争工业增加值增长14%。实施煤电化主导产业做大做强计划。加快推进神华宁煤煤变油、国电英力特煤基化工以及宝丰煤热解多联产、宝塔石化精细化工等一批重大项目,发展壮大煤炭、电力、煤化工产业规模,新增煤炭产能1000万吨、电力装机298万千瓦,新型煤化工产能达到300万吨,在建设国家煤化工产业基地、大型煤炭生产基地、“西电东送”火电基地上取得重要进展。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计划。以10万千瓦光伏发电、100万千瓦风电以及中色东方9200吨铍青铜、隆基硅业3000吨单晶硅、伊品40万吨玉米深加工、石嘴山青年汽车城等项目为载体,加快推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以及生物、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年增速力争30%以上。实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计划。引进新技术、采用新工艺、配套新设备,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集中抓好中电投青铝30万吨电解铝、宁夏石化45万吨合成氨和80万吨尿素、大地化工PVA、荣昌特米尔精纺羊绒纱等重点项目,促使冶金、化工、建材和轻纺等传统产业整体装备尽快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推动园区集聚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完善配套设施,提升“五大十特”工业园区集聚效益,确保宁东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嘴山陆港经济区、中卫和太阳山五大工业园区分别完成投资310亿元、60亿元、60亿元、55亿元和47亿元,银川德胜、灵武羊绒等10家特色园区投资和总产值分别增长30%和20%以上,夯实我区招商引资的大平台,形成新型工业的增长极。进一步做好工作,全力争取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落地开工;支持银川市与中航集团合作,建立“大飞机”配套产业制造基地;加快石嘴山与淄博东西合作产业园建设;吴忠、固原、中卫也要积极与东部地区联办开发区、共建产业园。要充分发挥园区载体作用,培育更多的“旗舰”型大企业、大集团担当领跑重任,力争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15家、百亿元以上的5家。强力推进中小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选择100个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至3亿元左右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制定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促其尽快成长;在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中,确定1000家进行重点培育,支撑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推动节能减排降耗。严格执行节能减排“十大铁律”,实施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惠民、合同能源管理等工程,全面开展建设项目能耗评估和清洁生产审核,突出抓好83户重点企业的节能降耗,认真抓好石嘴山市、宁东基地等国家级循环经济建设试点。毫不动摇地淘汰
落后产能,严格项目准入,坚决杜绝能耗高、污染重的项目上马。继续实施10件环保实事,积极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有效增加森林碳汇,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四)着力构建“四大体系”,实现服务业发展新突破。
构建大物流体系。建成投用“三大口岸”、“九大物流园区”和“十大专业市场”,打造便捷、畅通、高效的现代物流平台。重点培育领鲜物流等一批大型龙头企业加快发展,逐步形成覆盖全区、辐射周边的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全区统一、全国互联的公共信息系统,提升物流产业信息化水平。加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争取开通银川至北京、西安、兰州的动车组,加密现有航线班次,增加直飞上海、广州等东部主要城市的航班,开通运营银川至迪拜客运航班,有效缩短通达国内外的时空距离,把我区建成全国重要的区域性物流中心和新欧亚大陆桥重要的物流中转基地。
构建大旅游体系。围绕打造西部独具特色的旅游目的地,完善沙坡头、沙湖、须弥山等王牌景区功能形象,优化黄河大峡谷、火石寨、老龙潭等重点景区设施服务,推进西夏王陵、镇北堡影城、贺兰山岩画、苏峪口森林公园、六盘山红色旅游区的评星晋级。加快边塞博物馆、忠烈祠等旅游文化项目建设,创排经典旅游文化舞剧或实景演出。开发阳光沙疗、垂钓漂流、自驾车游等新业态,促进旅游资源开发提档升级。抓紧筹建宁夏旅游投资公司,引进有实力的企业投资我区旅游开发。规划建设一批五星级宾馆,增强中高端接待能力。联合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开展捆绑式宣传,加大营销推介力度,推进旅游省际合作,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全面提升“塞上江南·神奇宁夏”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构建大融资体系。引进各类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来宁设立分支机构,力争民生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落户我区。努力扩大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的利用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力争新增贷款超过上年。发展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融资担保机构,改善“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鼓励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争取更多的企业上市融资。制定落实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的配套措施,激活社会投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构建大市场体系。深入实施“万村千乡”、“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等工程,加快构建以大型交易市场为龙头、区域性市场为支撑、城乡社区市场为补充的流通大网络。培育电子商务,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业态,促进商贸流通现代化。建成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形成西北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建成金凤万达商业广场,引进沃尔玛、家乐福等大型企业,激发商贸零售市场的竞争活力。提升发展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会计审计等传统服务业,培育壮大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监理代理、健身养老、家政助理等新兴服务业。
(五)全面建设黄河金岸,拓展城乡统筹发展新境界。
加快黄河金岸同城化步伐。要下好沿黄城市带建设一盘棋,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做大银川主城区,做特永宁、贺兰卫星城,提升城市管理、交通运营等水平,增强龙头带动力和区域辐射力。提升石嘴山、吴忠、中卫沿黄骨干城市功能,加快大武口-平罗、利通-青铜峡组团发展。规划建设宣和、石空、金积、叶盛、临河、掌政、金贵、陶乐、沙湖等特色示范乡镇和100个社区化新农村示范点,形成特色鲜明、风格迥异的新型村镇。全面推进省际、县际、城际交通线与滨河大道联通,形成109国道、滨河大道和东、西线高速“四线”齐驱、南北贯通的黄河金岸大路网。
提升黄河金岸建设管理水平。黄河金岸规划委员会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统一管理两岸建设布局和建筑设计。打造沿黄城市带地标性主题建筑群,建成黄河楼、地质博物馆,开工建设华夏石刻艺术园、黄河文化展示园、世界沙博园、五千年华夏馆,加快推进中华回乡文化园二期、世界水车公园、黄河古渡坊、长河湾国际度假中心等项目建设。加强沿黄土地整理和湖泊水系保护利用,实施河道疏浚加固改造,推进中卫腾格里湖、青铜峡鸟岛、平罗天河湾等湿地开发建设。合理布局一批休闲观光特色农业园区、观河栈道、汽车露营地等设施,全面推进滨河景观长廊建设。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举办书画大采风、万人颂黄河、国际马拉松、汽车拉力赛等大型文体活动,充分展示黄河金岸的独特风采和价值。
大力发展山城经济。强化固原在宁南和陕甘宁革命老区的中心城市地位,实施中南部大县城发展战略。加快海原、同心、盐池等新区建设,突出特色,提升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红寺堡等县城建设水平。推动城乡安全饮水工程、王洼铁路专线、六盘山热电厂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强生态绿化和水土治理,改善山区发展环境。推进太阳山工业园、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建设,做大草畜、马铃薯制种、设施瓜菜、生态旅游、劳务经济等主导产业,培育航空产业,加速壮大中南部自我发展能力。抓住国家启动特困地区集中连片开发攻坚的机遇,完善整村推进、社会扶贫等工作机制,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广阔空间,形成南部山区与沿黄城市带良性互动、统筹发展的新局面。
(六)强力推进中阿经贸合作,增添改革开放新活力。
高标准办好“中阿博览会”。在巩固扩大“中阿经贸论坛”成果的基础上,谋划举办“中阿博览会”,把我区打造成国家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开工建设中阿博览会永久性会址、国际会议中心、阅海湾CBD总部商务区等配套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国家标准,着力构建国内统一、国际认可的哈拉相互认证机制。抓紧规划论证,争取国家批准设立“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综合保税区”。在制定好“三大基地”发展规划的同时,落实责任,加快进度,3年内,银川建成国内最大的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设计中心、认证中心和博览中心,吴忠和贺兰等分别建成国内最大的穆斯林用品和清真食品加工中心,灵武建成国内重要的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物流中心。
全方位开展外引内联。突出新创意、采用新手法策划举办“沙特宁夏商品展”和“香港宁夏活动周”,高品位、大手笔、多亮点办好园博会、文博会、房车节、服装节等六大节会,进一步聚集商气、人气。深化国际合作、东西合作,加强与央企及各类商会、驻华机构的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招商引资机制。重点面向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港澳台地区和友好城市,广泛开展招商引资,力争到位资金突破900亿元。推动呼包银重点经济区和能源化工“金三角”的构建,积极开展与陕甘青新和内蒙古等周边省区能源开发战略合作,在强化区域协作中壮大实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在区外、国外建立原材料、生产加工和科技研发基地。
宽领域深化重点改革。推进自治区直管县改革试点,增强县域经济活力。推行项目代建制,完善政府投资运行体系。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加快集体林权制度和农垦改革,落实草原生态补助奖励等政策。健全国资监管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扩大民营资金进入的产业和领域,扶持壮大非公经济加快发展。推行资源税改革,研究出台节能减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创新财税管理体制,提高基层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破解难题,大胆创新,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七)切实完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各项事业新发展。
教育寄托着百万家庭对美好未来的期盼。要全面实施《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县城标准化和乡镇中心幼儿园43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教育,学前教育入园率超过50%。全面推进教育强县(区)创建,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新建改建加固校舍100万平方米,新增教学班360个,加强农村薄弱学校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民族教育加快发展。发挥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的引领作用,支持宁夏财经、工商等职业学院跻入示范学院行列。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推进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北方民族大学等高等院校重点学科和博士授予单位建设,支持宁夏理工学院尽快进入国内一流民办大学行列。坚持规模和质量相统一,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的名师和英才,把教育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千秋大事办实办好。
科技是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强大支撑。要进一步加强部区、省际、院所合作,建设煤化工循环利用等技术中心。支持宁夏大学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大企业创办研究院所,搭建自主创新平台。实施重大科技项目35个,推动旱作节水农业、土地综合治理、葡萄酿酒等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开展风电、光伏发电、钽铌铍新材料等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实施“六大人才计划”,培育引进一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
医疗卫生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要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巩固深化药招“三统一”,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乡村和城镇社区倾斜,增加全区乡镇卫生院专业医生编制1184个,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公共医疗服务。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继续抓好“四免一救助”,对重度精神病人和贫困白内障患者的治疗给予资助。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年”活动,努力让群众享受公平、普惠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提升全民健康水平。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4‰以内。
文化与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息息相关。深入实施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惠民工程,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进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覆盖、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宁夏演艺集团,重点培育现代演艺、数字媒体、动漫创意、文化会展等新兴业态,启动运营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下功夫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新的增长点。鼓励文化创新创造,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推出更多群众喜爱、健康向上的精品力作。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开展群众性的体育健身活动,积极承办高规格的体育赛事,备战全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八)深入做好民生工作,开创构建和谐社会新局面。
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关乎和谐。必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放在政府工作的首位,努力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年年都有新提高。抓生态移民促脱贫致富。启动实施《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加快生态、教育、劳务移民步伐,5年内投资105.8亿元,完成移民搬迁35万人,让这部分群众彻底摆脱生存困境。今年整合资金15亿元,新建移民新村77个,建成6万人的搬迁新房,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抓全民创业促充分就业。新创办小企业2024个,培养小老板2024名,确保新增城镇就业6.6万人,输转农村劳动力80万人次。继续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帮助更多失地农民、残疾人和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抓物价调控促市场稳定。在增加生产、保障供给的前提下,推动产销对接,全区建立300个鲜活农产品直销点,在5个地级市建立重要物资储备调运库,强化市场调控;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分析,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动态物价补贴,稳定社会价格预期;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抓合理分配促社会公平。深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完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制度,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抓社会保障解后顾之忧。推进“五险”扩面提标,尽快实现省级社保“一卡通”。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扩大住院费即时结算和门诊大病统筹比例。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做好孤儿养育、教育和救助,为全区55万重点优抚、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发放取暖、节日补贴。开发聚集慈善资源,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抓保障房建设圆安居之梦。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新建廉租房1.2万套、经适房1.1万套、公共租赁房7000套,新增廉租房租赁补贴1.27万户。深入实施“塞上农民新居”、危窑危房和棚户区改造
工程,建设新村20个,整治旧村200个,改造危窑危房3万户、棚户区住房8000户,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住有所居。抓创新管理促社会和谐。健全基层管理体系,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强化信访督查督办,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性公共事件。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加强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管理,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不断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支持国防现代化建设,抓好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民兵预备役工作,提高双拥共建水平。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工作。发展老龄、残疾人、红十字等事业。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各位代表,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遇到的难处,就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人民关心的难题,就是我们攻坚的目标;人民心中的期盼,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在人民面前,我们始终是公仆;为人民服务,是我们永远的天职。恪尽职守,当好公仆,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公信力。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主动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政府参事、文史馆员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强化行政问责,落实过错追究,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健全重大决策专家论证、集体审定、风险评估和社会公示制度,确保各项决策和行政行为更加符合发展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
坚持廉洁从政,进一步增强凝聚力。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厉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把更多的精力用到为民谋利上,把更多的财力投到民生改善上。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各级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队伍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能力、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和解决民生突出问题能力,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坚持实干兴政,进一步增强执行力。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兑现服务承诺,强化行政督查,完善效能考核,加快构建延伸到村的五级政务服务网络,推行审批服务全程代理制和网上审批制,把我区打造成西部乃至全国审批环节最少、程序最简、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省区。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
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立说立行、紧张快干,抓实盯牢、不打折扣,把前进中的问题一个一个解决,把发展中的事情一件一件办好,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新业绩!
各位代表,“十二五”蓝图宏伟壮丽,今年的任务艰巨光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开拓进取,科学发展,向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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