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神火广鑫矿业有限公司“三违”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以人为本,和谐管理” 和视职工如兄弟的人性化阳光安全管理理念,有效遏止“三违”行为,规范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和处罚,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三大规程”及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三违的定义
“三违”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一般指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二、“三违”的分类
根据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违章人意图和违章情节将三违划分为三类即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结合我矿三违管理的实际,对三类三违给出如下定义,作为三违分类的依据。
1、轻微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尽管不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伤害或损害,或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但该行为不属于“煤矿三大规程”中有关规定。
2、一般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
3、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
三、三违管理的基本原则
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不放过一个违章者,不错抓一个遵章者。
3、阳光管理,有错必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4、区队主动管理,矿严格监督考核。
5、实行“三违”申诉制度。
6、实行抓三违指标考核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制度。
7、实行“三违”人员过六关及多次出现“三违”人员经济处罚制度。
四、抓三违指标
(一)双停期间:
1、副总级以上的矿领导,每抓一人次严重“三违”奖励200元,一般“三违”奖励100元。
2、副队级以上安全管理者,每抓一人次严重“三违”奖励150元,一般“三违”奖励50元。
3、职工主动抓“三违”者,每抓一人次严重“三违”奖励100元,一般“三违”奖励50元。
安检科负责考核,对轻微“三违”人员实行教育,要求其调度会上作检讨,一般及严重“三违”人员分别给予500元和200元罚款,并扣除当月安全奖,全矿进行通报批评。
(二)非双停期间:
1、根据井下生产实际情况和人员思想动态,安检科对机关科室和区队管理人员及专职安检员抓三违实行指标考核制度。同时对不适宜入井的同志(含女工),实行与三违人员谈话指标考核替代抓三违指标制度。
2、三违指标规定:矿领导1个/人,副总工程师1个/人,安检科副科长1个/人,机关其它科室副科级及以上人员1个/人,区队正职1个/人,安检员2个/人。
区队副职每月至少抓1人次违章,否则,罚款100元,对此类“三违”人员只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不影响其当月安全奖。
矿领导的“三违”指标完成情况由公司考核,其余管理人员的“三违”指标由安检科考核,对完不成“三违”指标者,每少1个,罚款100元;对于不抓“三违”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安全抵押金扣除10%。
五、登记程序
1、无论任何人所抓的三违都必须当面向违章人员解释清楚违章的事实及性质,并及时、就近向安检科值班人员和区队值班人员汇报三违人员的姓名、违章地点、违章事实及性质;升井后第一时间到安检科值班室填写书面证明材料。
2、无论任何人不按程序抓“三违”,“三违”人员接受同样处理,但不计入抓“三违”人员考核指标。
3、安检科或调度值班人员接到电话通报后,必须2分钟内做好登记记录,凡是拖延时间、不认真登记的,每次罚款50--100元。
六、三违申诉
“三违”者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构成违章,先由本单位主职进行调查分析,然后单位主职以书面形式给安检科申请,经安检科审核确认是否成立。如果“三违”人员仍然不服,则由办公室及相关职能科室和主管领导参加,进行仲裁分析。
“三违”人员应当在接到安检员现场下发的通知书六个小班内提起申诉,在期限内不进行申诉,则视为违章成立;对无理取闹者,进行升级处理。
七、三违连带责任追究制度
1、为建立全员反“三违”机制,认真执行“自身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的原则,矿实行其他区队或科室人员在变电所、泵房、压风机房、机电硐室、主扇房等发生违章行为将追究岗位工的连带管理责任制度。
2.对性质为严重及其以上的“三违”人员实行担保、联带处罚。严重及严重以上性质或连续三个月发生违章的“三违”人员,必须由其本班班队长为其做担保人,担保期限为三个月,在担保期间如果再次发生违章行为,则对担保人员罚款200元。
3、每发生1人次严重或严重以上性质的“三违”现象,对当班班长、副队长、单位主职每人罚款100元。
八、“三违”处理与奖惩办法
1、对当月多次出现“三违”人员及严重“三违”人员实行经济处罚制度
当月出现第一次“三违”: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免于处罚,严重三违罚款50元;当月出现第二次出现“三违”:轻微“三违”罚款20元、一般“三违”罚款50元、严重“三违”罚款100元。第三次出现“三违”在第二次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2.切实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和思想教育工作
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出现“三违”一律停工学习,轻微、一般“三违”停工1天,严重的停工2天;开
展所有“三违”人员过“三关”学习,典型“三违”井口亮相,开展家属帮教、“三违”探亲等有效的教育活动,并不断创新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形式,帮助 “三违”人员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
(1)过三关即:区队、安检科长、参加调度会人员“过三关”教育。
第一关:安检科“三违”人员下发违章人员培训通知单,区队进行安全教育,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学习结束后区队负责人签字。
第二关:区队领导带着“三违”人员接受安检科科长思想教育,经过思想帮教,“三违”人员确实认识到“三违”的危害。
第三关:“三违”人员接受安全矿长教育后必须接受调度会所有参加人员的教育。与会人员确认“三违”人员安全意识真正提高,本人对违章的危害性认识深刻,不再违反类似“三违”行为,方可正常上班。
(2)典型“三违”井口亮相1天及调度会上作检讨。
(3)“三违”人员带领父母或妻子来帮教,处罚按减半执行;“三违”人员带领父母和妻子来帮教,处罚给予全免;以上情况当事人须持有效证件的原件作证明,否则,不予减轻处罚。
(4)月底组织一次“三违”人员集中学习,时间为一上午。
“三违”人员能够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并为安全管理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例如制止违章行为、举报违章指挥、发现重大隐患积极汇报等,可以减免处罚及其他物质奖励。
九、凡出现以下九项重大情况者,给予严重处分
1、有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安检员及班组长。
2、安检员业务技能不能提高,三月未抓一次“三违”者。
3、不能认真监督和及时排查隐患的不作为安检员、班组长。
4、违反劳动纪律,出现空岗、脱岗、离岗、睡岗的安检员、班组长。
5、班组长违章指挥,集体违章作业者。
6、班组长在治理“三违”及排查隐患方面不负责任的。
7、殴打或辱骂安检员,阻挠安检员正常行使职权者。
8、其它严重的典型“三违”现象的。
9、安全生产“26条红线”包含的全部内容。
凡是出现以上“三违”现象的,对责任人罚款300---2024元,给予撤职、停工、调离、开除等处分,并全矿照相曝光、张贴通报。
十、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广鑫矿安检科。
禹州神火广鑫矿业有限公司矿井
复工验收报告
按照许煤重组【2024】3号及许煤重组办【2024】9号文件精神,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会同许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禹州市煤炭局、安监局等单位,于2024年8月5日对禹州神火广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复工验收,验收组下设地面资料、安全、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等几个专业组。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经讨论形成验收报告如下:
一、矿井概况
禹州市广鑫煤矿位于禹州市西北方向,行政隶属方山镇接官亭村,矿井由原禹州方山镇二矿五分矿与接官亭集资煤矿整合而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批准开采二
1、四4两煤层属于低瓦斯矿井煤层平均厚度5.4米,煤尘有爆炸危险性。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统一部署,禹州市乘龙矿业有限公司2024年背神火集团兼并重组,于2024年6月4日成立了新公司——禹州神火双耀矿业有限公司;2024年6月7日进行现场移交,2024年7月11日批复隐患整改;现处于隐患整改阶段。
该矿井属于技改矿井,目前矿井技改没有结束,单项工程全部没有认证,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均没有结束,技改时间大概需要6个月;技改竣工后申请联合试运转。
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严格遵照《河南省人们政府关于批准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24】3号)要求,对禹州市乘龙矿业公司实施兼并重组,重组后新公司名称为禹州神火双耀矿业有限公司。禹州神火双耀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11月11日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证号C***0001029;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于2024年9月30日由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注册号:41108100006234;矿长安全资格证于2024年8月24日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证号:10041010005075;矿长任职资格证于2024年7月15日颁发,证号:MK41SHH0071。
禹州神火双耀矿业有限公司于6月7日与原公司进行了资产移交,7月11日矿井解封,转入矿井隐患治理阶段。自矿井资产移交后,按照公司要求,我矿立即进行了人员招聘、体检、培训、签订劳动合同等一系列工作。在隐患治理期间,严格对照许煤重组【2024】3号文件要求,针对文件中要求的七大项23小项,逐项进行整改落实。7月28日通过禹州市煤炭局和区域公司组织的复工初验。
二、复工验收情况
1、矿井原有各种证件变更到位;
2、管理团队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派驻到位,“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所有入井人员经过四级培训机构培训,并符合准入条件;
3、矿井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建立健全了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了矿领导跟班、带班制度及隐患排查制度;
4、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作业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编制完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合格;矿井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改造设计进行施工,不存在私自变更设计现象。
5、矿井具备安全施工条件,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测监控等系统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存在国务院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预防计划、措施,有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各主要生产系统系统情况如下:(1)提升系统
该矿主斜井担负原煤提升任务,主斜井安装1部DSJ800/2×90KW皮带运输机。副斜井担负人员升降和矸石、物料、设备等得提升任务,副井提升绞车型号为JTP-1.6型矿用提升绞车,电机型号为YR-127-115KW型,升降人员用XRC10-6/6斜井人车,提升矸石、物料用0.75t翻斗式矿车单钩串联提升,提升钢丝绳直径为24.5mm。(2)通风系统
该矿属低瓦斯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主斜井进风,副斜井回风。矿井主要通风机两台,一备一用,型号为FBCDZ-6-NO15B型对旋轴流式通风机,电机型号为YBFe280M-6,电机功率为55KW×2,通风机通风能力为23.3~51.7m3/S。通风机采用双回路供电,设备完好,能满足井下通风要求。(3)排水系统
该矿井正常涌水量20m3/h,最大涌水量50m3/h。该矿井下中央泵房没有形成,目前井底临时水仓安装2台125D25×8多级离心水泵(1台工作,1台备用),电机功率75KW,1趟排水管选用Ф159×4.5mm型热轧无缝钢管排到地面,能够满足井下排水要求。(4)压风系统
该矿有一台压风机,型号为4L-20/8型空气压缩机,配套电机功率132KW,电压380V,压风管路为Ф108×3.5mm焊接钢管,最大供风量为20m3/min。额定压力为0.8MPa。(5)供电系统
该矿井供电电源为双回路供电,供电电源分别来自新峰变电所6KW母线段上和永锦公司吕沟煤矿变电所6KW母线段上,供电距离分别为2.5Km和1Km,两回路导线型号均为LGJ--70.井下中央变电所没有形成,入井电压为两趟660V。正常时两线路分裂运行,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6)监测监控系统
矿井安装一套KJ70N型安全监控系统,2024年投入使用,且与禹州市煤炭局联网,各类传感器的选择及布置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4)等有关规定进行选择。
6、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与职工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7、矿井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供电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8、与救护队签订有救护协议;
9、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控股比例达到51%以上,出具“三真”证明材料。
郑州神火振兴矿业有限公司 2024“一通三防”工作总结
2024年12月20号
郑州神火振兴矿业有限公司
2024“一通三防”工作总结
2024年,我矿“一通三防”工作在郑州神火区域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瓦斯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制度,严细管理,着力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夯实“一通三防”管理水平,杜绝了“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矿井安全生产。下面我把2024年“一通三防”工作总结如下:
一、通风方面1、2024年计划按排
对全矿井通风设施进行全面整修,对井下全部肓巷进行密闭,计划新构筑风门11道,肓巷密闭墙6道,计划临时密闭4道,建立井正规测风站2座,每旬对全矿井进行测风。做好矿井井下巷修工程结束后的通风系统优化工作,完成修复肓巷和掘进工作面时掘进前期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工作,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做好矿井反风及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2、2024年实际完成情况
2024年由于政府政策的影响,矿井停工停产,根据我矿井下巷修计划进行编排的肓巷密闭及构筑新风门没有安计划完成,2024年共完成的通风设施有,对原有的风门进行整修8道,没有构筑新风门,对井下肓巷进行密闭共打密闭墙6道,完成临时密闭4道,按计划对全矿井每旬进行了测风。完成了矿井反风及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瓦斯管理及安全装备1、2024年计划按排
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种安全管理制度;成立瓦斯治理和管理领导组,按标准配齐专门的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检员。认真落实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巡视检查情况,严格执行交接班,坚持每班向安检科及调度室汇报制度。完善矿井风表、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瓦斯检仪、测尘仪等安全仪器仪表。做好安全仪器仪表的检测工作。
2、2024年实际完成情况
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种安全管理制度;成立了瓦斯治理和管理领导组,按标准配齐专门的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检员。要求瓦检员每班对瓦斯检查点的巡视检查不低于三次,严格执行交接班,坚持每班向安检科及调度室汇报制度,购买了5块测风表、购买60台便携瓦检仪、购置光学瓦斯检定器10台,并把矿原有的仪器仪表做了检测工作。
三、防尘、防灭火方面1、2024年计划按排
计划在主井建一消防水池200m3,对井下不符合规程要求的防尘管路进行更换及安装,工程量约2500m。安装完善各皮带转载点安设转载点水幕。对全矿不合格的灭火器进行更换干粉,完善井上、下消防材料库装备。对二部皮带机头10m范围内不燃性材料进行更换。
2、2024年实际完成情况
完成主井消防水池200m3的建设,对井下不符合规程要求的防尘管路进行了更换500m。对井下主要皮带机头及转载点安装了洒水喷雾装置,完善井上、下消防材料库装备,四、矿井六大系统方面1、2024年计划按排
① 压风自救系统:对矿井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约1500m管路进行更换;完善各施工地点的压风自救装置。
② 供水施救:完善各施工地点的供水施救装置。
③ 监测监控系统:对井上设备及井下各传感器进行完善;做好瓦斯监测系统的检验工作。
④ 通信联络系统:对原有老化的通信线进行更换,并对各地点的电话进行完善。
⑤ 人员定位方面:重新购置一套人员定位系统对原有老系统进行更换,并对井下分站井行更换和调试,购置人员定位卡,保证人人都有卡,加强日常人员定位系统、人员标识卡方面的管理。
2、2024年实际完成情况
①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线路改造1000多米,安装各种传感器8台,安装瓦斯分站一台,监测进行系统改造,消灭监测故障,使监测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各种资料。
②通讯系统:完成井上、下电话的线路排查,重新辅设线路800米电话线,对井下皮带机头及机电洞室新安装电话6部。
③人员定位系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调试升级,新购买人员
定位卡60台,对井下新增分站3点,真正实现了覆盖全矿井,做到可以不间断的进行人员定位查询、监测。
④加强员工培训学习,特别对监测监控急需人员,进行内部挖掘,精心培养,逐个成才的培训步骤进行。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太稳定,电脑老化配置较低,不能满足需要。
2缺少监测监控方面的专业人员,不能及时对监测系统进行日常性维护和保养。
3、对于在“一通三防”管理方面,我们还存在经验不足,管理不到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加倍努力。
4、井下一线职工对“一通三防”认识不够,还需加强培训。
六、2024年“一通三防”工作的重点
1、加强对监测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的升级改造,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2、继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做好矿井通风系统阻力测定工作。
3、加强对通风专业和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
4、根据2024年采掘及巷修计划的按排,2024年7月份前重点做好矿井井下风门的构筑及风门的更换工作,对井下肓巷进行密闭。
5、做好防尘工作,对掘进头及采面进行预先煤层注水,从而把煤尘消灭在源头。
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隐患分析、追究制度(暂行)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减少隐患的产生或出现重复隐患,对隐患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进行问责和追究,现结合我矿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分类
本制度所指安全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行为,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将安全隐患分为轻微隐患、一般隐患和严重隐患。
1、轻微隐患,是指无危害、容易整改的安全隐患,发现后能够在第一时间整改排除,如文明卫生、物料码放、淤泥积水等。
2、一般隐患,是指危害不大,整改难度较小,可能导致一般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的后果不太严重,如背板使用不规范,U型钢卡栏、连板螺丝不紧固,前探梁使用不规范,单体柱未拴保险绳等。
3、严重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不处理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隐患,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整改后方可继续作业。严重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以及“神火煤业安全生产‘二十六条红线’”执行(详见附件),但不局限于上述规定的内容。
二、安全隐患责任划分 安全隐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因其“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隐患,与隐患的产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或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安全意识差或工作不认真导致作业不合格、产生安全隐患。(4)未有效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未按规定使用工器具。(5)未经培训合格取得作业证或未进行作业许可进行作业。(6)因工作不到位导致产生的隐患。(7)其他直接导致隐患发生的行为。
2、主要责任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未尽到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的产生起到主要作用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对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2)隐患治理不彻底,导致隐患扩大或类似隐患重复发生。(3)对违章作业行为不加制止。
(4)生产组织、工作安排不合理、不具体,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员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或未按规定使用。
(6)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 见、建议不采纳、不执行。
(7)其他分管范围内导致隐患发生的行为。
3、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负领导责任,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不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命令及公司、矿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对主管业务和主管单位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未严格履职,未能有效组织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影响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监督本单位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4)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
(5)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设备存在缺陷但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6)未给员工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或条件,对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7)其他应负领导责任的行为。
三、安全隐患原因分析
1、安全隐患发生基本源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
(1)人:安全意识淡薄;标准意识不高;对措施、标准执行不到位;培训不到位;能力不足、人员组织不合理;工作安排不到位; 巡查、检修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督不到位等。
(2)机;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设备自身存在缺陷等。(3)环:作业环境中存在不安全因素;
(4)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缺陷,管理不到位;工作安排不到位。
四、安全隐患责任追究的程序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每条隐患主体分析、逐条追责,对责任人,按责任大小进行处理。
五、处理规定
结合我矿实际,对照安全隐患分类,将按照轻微隐患、一般隐患和严重隐患的标准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如下:
(1)轻微隐患;对矿井以及上级查出的各类轻微隐患,按照条数,视情况每条对责任人罚款10—20元,并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2)一般隐患;对矿井以及上级查出的各类一般隐患,按照条数,视情况每条对责任人罚款30—50元,并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3)严重隐患;对矿井以及上级查出的各类严重隐患,按照条数,每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及单位正职罚款100元,并在调度会上通报批评;连续出现的要在调度室上站台亮相作检讨。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七、附件:
1、《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神火煤业公司安全生产“二十六条红线”》
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24年12月3日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24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4〕133号)同时废止。《神火煤业公司安全生产“二十六条”红线》
1、严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酒后入井;
3、空顶作业;
4、进入盲巷、采空区;
5、瓦斯超限作业;
6、停风不停电撤人或未检查瓦斯送风、送电;
7、违规排放瓦斯;
8、假检、漏检瓦斯;
9、瓦斯传感器放置不当造成数据失真,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失效仍然作业 ;
10、瓦斯治理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
11、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未保持正常通风、排水;
12、井下违规电焊、气焊(割);
13、探放水、治理瓦斯存在假钻孔、假数据、假评价;
14、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
15、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16、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未落实停电闭锁、专人看守开关,未经确认、启动电气设备;
17、放飞车,乘皮带,扒车、蹬车、跳车;
18、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保险带,起吊设备时下方有人;
19、放炮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或放炮员未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20、未执行“一炮三检”;
21、未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22、未按规定检查、处理瞎炮;
23、盗窃、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违规带升井;
24、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生产设施;
25、出现灾害征兆或异常情况未及时停工、撤人、采取措施;
26、井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生火等。
神火集团
企业简介: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是以煤炭、发电、电解铝生产及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河南省百户重点企业,河南省重点扶持的煤炭骨干企业及铝加工企业,河南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现有总资产480亿元,员工36000人。所属子公司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神火股份”于1999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目前,神火集团主要产品的年生产能力为:煤炭1500万吨,电解铝90万吨,发电装机容量870MW,铸造型焦10万吨,铝箔2.5万吨。主要产业分别通过了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计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经济效益连续多年名列全国同行业前茅。
近几年,神火集团秉承“团结奋进、光大神火”的企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企业得到快速稳定健康发展。2024年,实现销售收入302亿元,实现利税20亿元。
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使得企业先后获得河南省最佳效益企业、河南省五好先进党委、河南省改革开放30年卓越贡献国有企业、全国煤炭工业优秀企业、国家企业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文明单位等荣誉。2024年位居中国企业500强第298位,河南企业100强第11位。
“十二五”末,神火集团煤炭产能将达到5000万吨;发电装机容量4000MW;电解铝产能180万吨;原铝转换率达到60%;氧化铝产能200万吨;力争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双超1000亿元以上,利税总额240亿元以上。
发展历程: 神火集团是永夏煤田开发建设的先行者。永夏煤田位于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出的河南省东部永城、夏邑两市(县)境内,西起夏邑县济阳,东与安徽淮北煤田接壤,南北约达省界,东西长60公里,南北宽50公里,含煤面积2024平方公里,是新中国成立后发现的大型隐伏煤田,为中国六大无烟煤基地之一,目前开发建设的区域为永城矿区。永城矿区位于永夏煤田东部的永城市境内,南北长55公里,东西宽25公里,总面积1150平方公里,含煤面积572平方公里。
永城矿区交通方便,铁路北邻陇海、西靠京
九、东傍京沪,南有青阜线与矿区自营铁路永青支线相接,正在建设的郑徐高速铁路从境内穿过并设有停靠站。311国道、连霍高速、永登高速和正在建设的济祈高速10余条公路纵横交错,四通八达,把矿区与经济繁荣的华东华南地区紧密的联接在一起。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为神火集团的发展振兴创造了有利条件。
回顾神火集团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95年新庄煤矿投产前的艰苦创业阶段,1996年—2024年的巩固提升、加强管理、形成神火特有的体制机制阶段和2024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
第一、第二阶段:1956年永城煤田被发现后,1958年永城县委决定兴建了葛店煤矿,建设期间历经坎坷,于1975年建成投产,当年产煤6.1万吨,成为“豫东第一矿”。1983年河南省政府批准组建永城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筹建处,后改为永城矿区建设指挥部,拉开了大规模开发永城矿区的序幕。1988年底,国家决定将永城矿区的煤矿实行统配、地方分开的管理体制时,葛店煤矿、新庄煤矿及矿区指挥部全部人员及业务划归地方,成立永城矿务局,并于1994年9月经政府批准改制为今天的神火集团。1999年,“神火股份”作为深交所第一支煤炭企业股票挂牌上市。当年组建统配煤矿体制的部分发展成为今天的永煤集团。
第三阶段:2024年初,神火集团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确立了“巩固发展煤炭、积极做强铝电、打造完整的煤电铝材产业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战略,对濒临倒闭的原永城县铝厂实施了兼并重组,并对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和技术升级扩产改造。2024年,开工新建了350KA电解铝项目和135MW环保综合示范电站等铝电工业项目,并于2024年建成投运。同时,在上海建成了规划年产能5万吨一期2.5万吨的高精度双零铝箔项目。从此,神火集团由单一煤炭产业步入了煤电铝材一体化经营发展的快车道。2024年,通过低成本扩展兼并重组了焦作沁阳市沁澳铝业,经技改扩产后形成14万吨电解铝规模,集团成为了河南省重点扶持发展的铝工业企业。2024年又在永城投资新建了25万吨高精度铝合金项目,在商丘、沁阳分别新建成了各年产5万吨的铝板带加工项目。2024年底,经市政府批准又出资收购并续建了我市商电铝业集团下属的商丘鑫丰铝厂24万吨电解铝产能,2024年并购重组了平顶山汇源铝业,并通过技改获得了年产80万吨氧化铝规模,最终形成了神火集团电解铝及配套项目目前的生产规模。同时,作为神火集团发展基础的煤炭产业近年也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抢抓煤炭资源和并购、合资开发等形式,先后建成投产了禹州梁北煤矿及洗煤厂、边沟煤矿,汝州庇山三矿,许昌泉店煤矿及选煤厂,郑州赵家寨
煤矿及选煤厂等一批煤矿项目。还有一批位于许禹矿区、郑州矿区及山西、新疆、澳大利亚等地的煤矿项目开始进入前期筹建各阶段。
发展目标:重点发展煤炭,优化做强铝电以及铝的精深加工和氧化铝产业,协调发展相关产业,努力打造完整的煤电铝材产业链条,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力争十二五末总资产和销售收入双超100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确保进入中国企业300强,力争进入100强,综合实力保持河南省10强,力争进入3强。
煤炭产业是神火集团的主要支柱产业。目前,拥有煤炭生产能力1500万吨,分布在永城、许昌、郑州等地。控制和拥有的资源总量超过100亿吨,在建规模1700万吨,分布在山西、新疆、澳大利亚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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