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畜牧业的政策
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
扑杀补贴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
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贴,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为支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
4、扶持“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政策
2024年,中央财政投入5亿元资金实施畜禽标准化养殖扶持项目,对主产省区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规模养殖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标准化生产改造。202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投入5亿元扶持资金。
5、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和每户牧民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国家政策:
1、兽医事业发展基础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国家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累计投入资金83.8亿元(其中:中央投资64.3亿元,地方投资19.5亿元),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中央、省、县、乡四级防疫网络。中央出台动物防疫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累计投入经费154亿元,各地财政每年落实工作经费约60亿元,保证了动物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三章 学前教育
(五)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 乐健康成长。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4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六)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 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 位和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七)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改扩建、新建幼儿 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是幼儿教育管理机构和幼儿教育管理规范的结合体和统一体。我国有关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据(按时间顺序):
1)1985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省、市(地)、县、乡分级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1987年10月)中指出:幼儿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3)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8年8月)中也强调指出:“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4)《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第6条规定:“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5)《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中指出:“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实行统筹和管理。”
6)国务院在《 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1994年)中进一步指出:
“深化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7)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中强调:
“继续完善基础教育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9)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年3月)中指出: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
10)根据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11)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第6条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1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10月)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中的规定,教育部门主管幼儿教育的职责主要有:
①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②研究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
③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
④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⑤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⑥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1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3月)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
教育部门主管幼儿教育的职责主要有:
①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②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
③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④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⑤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
⑥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14)根据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1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10月)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中的规定,各部门的分工是: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计划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等列入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轻工、纺织、商业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幼儿食品、服装、鞋帽、文化教育用品、卫生生活用具和教具、玩具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1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3月)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
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各部门的分工是: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对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让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3 幼儿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
我国有关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按时间顺序):
1)《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5月)中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中的党组织要„„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
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第23条规定:“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中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4)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5)2024年12月28日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管理职权。
广东规定幼儿园不得教拼音写字广东省要求,幼儿园的教学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让儿童主动、快乐地学习,避免抽象、单调、机械的学习方式,避免以机械背诵为主的教学活动。同时,对教育的具体内容也明确:不得搬用小学课程和教材,不得选取奥数、珠心算、书写拼音和汉字等内容进行教学并布置家庭作业。不得对学前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不得搬用小学教材;不得进行奥数、书写拼音和汉字等内容的教学活动;不得布置计算、写字、拼音等方面的家庭作业;幼儿园开展英语(论坛)特色教育的,必须有英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所
使用的特色教材必须按规定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等。
江苏规定幼儿园不得教算术汉字 保障幼儿游戏权 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等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教育行为,对违背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各地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执法,通过审批、年检、评估、督导等方式,坚决遏制和查处幼儿园“小学化”教育行为
南京市公办幼儿园使用的教材较为统一,是经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河南以游戏为主,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贵州省幼儿园不准再使用幼儿教材。假如不给幼儿统一发放课本,而是用买教材的钱给孩子们购买一些其他幼儿图书,或者订阅一些幼儿报刊,在幼儿园里让孩子们自由地翻阅,使他们可以看到更多的图书,不但能够培养孩子们的阅读兴趣,还大大拓展了孩子们的视野,更加丰富了孩子们的幼儿园生活。因为新鲜内容多,孩子们往往看书兴致较高,就不会随便撕书。这不值得考虑吗? 进一步说,幼儿园的教师也不必组织幼儿统一活动,就让孩子们自由一点吧,谁想看书就让他看书,喜欢摆弄玩具就由他摆弄,谁愿意和老师一起做游戏就去做游戏,要听故事就给他讲。孩子们想加入到哪种活动来去自由,幼儿园才能成为幼儿们的天堂。
幼儿园选择教材的标准(讨论之一)
1.教材必须合于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儿童必须学习人类积累下来的经验。但是,由于社会是发展变化的,人类积累的经验的价值也是变化的。从古代遗传下来的有价值的经验,不一定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有的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而儿童是现实生活中的儿童,他们是要在现实生活中学习和发展的。因此,为儿童选择的经验,应该适合现实生活的需要。
2.教材必须合于社会普遍生活的标准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从城市到农村,从沿海到内地,从北到南,各地差异比较大,所编写的教材,不能把全国各地的所有情况都照顾到,而各地的情况是时刻在变化的。因此,教材应该符合社会普遍生活的标准,只能注意最大多数的普遍要求。
3.教材必须合于儿童目前生长阶段的需要
进幼稚园的儿童,他们“非动作无以促进生活的健全,也非动作无以满足好奇的欲望„„不是动这样,便是动那样。动作是整个的,其流转演变,无痕
迹可分,知识技能„„仅为动作的结果而已!所以教材要适合儿童生长现阶段中的需要,就得看能不能抛开分类的抽象知识,变成了直接的具体的行动。”
4.教材必须合于儿童目前的学习能力
教材应适合现代儿童的学习能力,诸如摇船、荡秋千等,可以用来联系儿童的平衡感用抛球可以发展儿童的投准,用堆积木、修铁道、盖楼房、种玉米等,可以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与能力;等等。
上述四种标准不是各自分裂的,而是互相联系的。选择教材,应该进行全面的思考。
2024国家对医疗政策
医药医疗问题是各个国家都关注的世界性问题,一个国家的医药医疗水平关系着这个国家人民的健康以及人口的发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4国家对医疗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24年医疗管理工作“划重点”
一、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分级诊疗制度是对整个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服务模式和就医秩序的基础性、长远性、系统性的制度设计,贯穿于医改各领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线,事关医改成败。要坚持居民自愿、基层首诊、政策引导、创新机制,重点解决群众愿意去、基层接得住、大医院舍得放、政策更配套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要纵向贯通,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组建医联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远程医疗等多种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一方面要横向渐进,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纽带,鼓励二级医院专科医师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逐步形成全科与专科相结合、社区医疗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模式。
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链,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服务。要从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入手,以需求为中心增强签约服务能力,优化签约服务内涵,确保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的筹资支付和分配机制。让群众乐于利用签约服务,让基层医务人员乐意签约服务。
二、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公立医院改革的关键是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厘清政府与医院之间的关系,落实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政府重在加强宏观管理,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管政策、管方向、管规划、管评价等方面,加大对医疗行为不规范、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监管。形成“政府办好医,部门管好医,院长经营好医院”的氛围。
公立医院要逐步形成以决策、执行、监督为核心的科学管理体系。通过制定章程、院训、工作制度、岗位职责等,完善内部运行体系和管理机制,努力提升医院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提高效率和效益。
三、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
要健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完善政府监管主导、第三方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元化的综合监管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行为和费用的全程监管、监督和智能审核。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建立内审制度,加强自查自纠,强化医务人员法制意识,提高依法执业能力。
从完善薪酬待遇、发展空间、职业环境、社会地位等多方面入手,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一,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医生、护理人员等短缺人才的培养机制,针对人才缺口推进医教协同;
第二,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放宽人才流动,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第三,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塑造行业清风正气;
第四,创造良好的职业环境,继续深化平安医院建设,果断处置、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三调解一保险”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要注意倾听群众呼声,收集、梳理、分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逐个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2024年工作要点
关键词:分级诊疗 医联体 日间手术
在85%地市级城市全面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团队签约为重点,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为切入点,推动基层首诊。推进医联体相关工作,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探索建立急慢分治模式。
关键词:预约诊疗
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服务,推动实名制预约诊疗试点工作。持续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深入推进优质护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落实便民、惠民措施,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关键词:电子证照
建设电子证照制度,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词:区域医疗中心 县医院
逐步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和建设工作,加强县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
关键词:康复体系
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发展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护理特别是老年护理服务能力。
关键词:健康扶贫
落实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工作,推进医疗人才“组团式”支援工作,全面实施农村贫困人口9项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和信息登记系统,推进疾病应急救助。
关键词:远程医疗
推进远程医疗试点工作,在局部地区构建有利于远程医疗应用的政策环境,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科学评定医院信息化水平。
关键词:临床路径
完善和落实临床路径管理制度,研究建立基于临床路径管理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加强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管理,开展重大疾病诊疗效果评价。
关键词:药事管理
推进药师立法,完成《药师法》起草工作,完善临床药事管理制度,开展药师培训,促进合理用药。
关键词:器官移植
加强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启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修订工作,加强器官移植与脑死亡质控,进一步规范移植行为。
关键词:医疗安全
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管理,探索建立重点科室患者安全管理指南,健全血液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进临床用血考核评价制度。
关键词:DRGs
指导各省开展DRGs工作,逐步实现运用DRGs开展医院评价,推进按DRGs收付费。
关键词:征信体系
建立卫生计生系统征信体系,制定卫生计生系统征信系统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行业禁入制度,建立用药和医用高值耗材公开公示制度。
202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工作情况
关于行风建设、援藏援疆和DRGs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李路平在就行风建设、“组团式”援藏援疆和DRGs相关工作等做情况通报时介绍,2024年,医疗领域行风建设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成果进一步巩固,督办和调研了行风问题典型案例,开展了医用耗材专项治理工作。初步形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抓总,办医主体、医疗卫生机构齐抓共管、各司其责的工作格局。
“组团式”援藏援疆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受援地区医疗技术水平显著提高,援藏援疆医疗队起到了“传帮带”的实效。据不完全统计,已治疗患者近3万人次,开展各类手术5700台,讨论疑难病例1700次,会诊1.2万人次,50多种“大病”治疗和300多种“中病”治疗可以不出自治区,指导受援医院开展新业务新技术348项,同时,受援医院的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临床数据得到进一步规范管理,2024年编制了《常用临床医学名词》,更新了临床版ICD-10和临床版ICD-9-CM-3,拟定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技术方案》和相关工作的通知,为开展精细化的支付方式改革,特别是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改革(DRGs)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各级各类医院更加重视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关于依法行政、医疗质量管理、医患关系和血液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通报了2024年各地医政医管部门在依法行政、医疗质量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血液管理等方面工作情况。郭燕红介绍,2024年各地医政医管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扎实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法行政方面,修订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出台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全力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工作,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电子证照试点工作。
加强了我国医疗质量管理的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建设,颁布施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完善了质控组织体系建设、重点专业、重点病种、重点技术质控指标,新启动10个重点专业的质控组织。对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中对提升医疗质量相关工作,特别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和薄弱环节进行了专门部署。稳步推进了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化建设,加强了医疗质量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全国医疗纠纷和涉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实现连续三年“双下降”的良好势头,医生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得到有效改善。
2024年,全国共有近1400万人次参加无偿献血,采血总量达到2360万单位(4720吨),较2024年分别增长6.1%和6.2%,为2024年以来最高增幅,基本满足当前临床需求。血液区域联动保障制度不断健全,血液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关于分级诊疗、县医院能力、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和健康扶贫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就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县医院能力建设、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和健康扶贫等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焦雅辉介绍,分级诊疗工作在2024年总体来说开局良好,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开展分级诊疗工作,试点范围不断扩大,部分省份基层诊疗量持续上升,双向转诊初现成效,配套政策不断完善,远程医疗服务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通过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服务能力在2024年得到了明显提升,龙头地位进一步加强,临床专科设置更加丰富,临床专科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医技科室对临床决策的支撑能力显著提高,医疗服务数量明显增加、医疗质量稳定提升。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启动两年来,各地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服务流程不断优化,医疗质量不断提升,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医患关系进一步和谐,平战结合做好儿童医疗服务。
目前,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202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会同民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在8省区启动了该工作,截至2024年12月,山西、陕西、安徽、四川等省份已印发相关工作方案,并启动救治工作。此外,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救治工作正在稳步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阶段性成效显著。
2024年关于医药的几条政策
1月25日,药品领域全链条重大改革政策即将发布
1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贺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介绍《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医药局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也出席了会议并回答相关提问。
据介绍,《若干意见》指出,在生产环节关键是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一是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二是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政策支持。三是有序推进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新药研发。四是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五是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落后企业退出。六是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保障药品有效供应。
《若干意见》要求,在流通环节重点整顿流通秩序,改革完善流通体制。一是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健全城乡药品流通网络。二是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争取到2024年在全国推开。三是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四是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五是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六是建立药品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促进价格信息透明。七是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
《若干意见》强调,在使用环节要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使药品回归治病本源。一是公立医院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强化药物使用监管,促进合理用药。二是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是强化医保规范行为和控制费用的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四是积极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
1月26日,2024全国零售药店市场规模3377亿,增速9.2%
日前,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我国2024年经济数据:2024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74.4万亿元,比2024年增长6.7%。与此同时,作为国内专业的医药数据研究机构,中康CMH及中康研究院一如既往适时而高效地权威发布我国2024年药品零售行业重磅数据,第一时间为拥有44万终端门店网络、300万直接面对健康需求一线从业人员的药品零售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决策支持。
1月27日,我国已正式启动药师法立法工作
1月27日,央视朝闻天下播报《药师法》全国人大和国家卫计委正在准备立法过程中。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人大已将药师法列入立法计划,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研究,进行前期调研准备,将按照有关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快推动药师法立法进程。
2月4日,中医药事业正在迎来新机遇,步入新发展时期
近日,我国首部为传统中医药振兴而制定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下称《中医药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中医药法》的出台,给中医药行业在资格准入和管理规范方面进一步开了口子,使得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更加有法可依,中医药事业正在迎来新机遇并步入新的发展时期。
《中医药法》的落地,被解读为促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法律援助和支撑。相关资料显示,2024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2024年《中共中央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2024年12月,原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2024年12月,国务院将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4年12月和2024年8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中医药法》。
众所周知,中医药被誉为“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随着近些年人们健康观念的转变,医学模式的不断创新,中医药在国内卫生和健康工作中逐渐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但无论是观念的转变还是需求的增多,对中医药的发展只是助力,而《中医药法》的最终施行,使得从事中医药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中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国务院医改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此前已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将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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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畜牧业养殖用地的优惠政策
在农村,几乎家家户户都养鸡养猪,因为它是来活钱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历年有关畜牧业的政策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2024年又有哪些政策来保障农民六畜兴旺呢?市农业局专家从10个方面给出了详细解读。
问:国家对饲养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是多少?补贴如何发放?
答: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国家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每头100元的补贴。补贴方式:经张榜公示并经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兑现到农户(场)。
问:我省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额和保费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的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承保。为满足我省养殖户对保险保障的不同需求,分二个档次,供农户自行选择。第一档: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其中:保户自负12元、中央财政负担30元、省财政负担12元、县财政负担6元。保险公司赔付1000元/头。第二档:每头保险金额880元;保费52.8元,其中:保户自负4.8元、中央财政负担30元、省财政负担12元、县财政负担6元。保险公司赔付880元/头。
问:国家对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的财政补贴政策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实施?
答:从2024年开始,国家实行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的财政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补贴标准为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补贴资金下拨给经省级畜牧主管部门选定或认可的、符合条件的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供精单位指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问: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建设内容是什么?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4年开始,国家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实施补助政策。项目申报条件: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20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40万元。年出栏2024∽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6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该项目按程序实行逐级申报,择优给予补助。
问: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的范围如何?标准是多少?
答:
(一)奖励范围:按照公开、自愿、直接受益的原则,当年开工建设并于当年改造完工后,达到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的要求,存栏10000∽50000羽的商品蛋鸡规模养殖场(户)和重点支持的蛋鸡重点县。种鸡场和存栏5万羽以上、1万羽以下商品蛋鸡养殖场(户),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二)奖励标准:根据蛋鸡养殖场(户)不同养殖规模,对标准化建设内容改造具体分为四个档次进行补贴:饲养规模10000∽19999羽,每户平均补贴8万元;饲养规模20000∽29999羽,每户平均补贴10万元;饲养规模30000∽39999羽,每户平均补贴12万元;饲养规40000∽50000羽,每户平均补贴15万元。
问:国家在信贷、税收方面如何扶持生猪生产?
答:国家在信贷、税收方面扶持生猪生产的主要措施包括:⑴鼓励标准化、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在融资、担保、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⑵农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信贷政策,简化贷款手续,重点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⑶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目前,全省已有部分市县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对保险机构提供的生猪养殖业保单,实行保单质押贷款,可按照保单价值的75%以内给予贷款额度;对担保机构提供生猪养殖业贷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⑷发展壮大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对参与生猪规模养殖或对农户饲养生猪实行订单收购的加工龙头企业,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⑸清理整顿涉及生猪屠宰、销售环节收费,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每头生猪税费总额实行上限控制,最高不得超过55元。
问: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方面有何优惠?
答: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⑵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⑶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问:国家对奶牛冻精补贴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2024年国家对全国荷斯坦奶牛全部实施冻精补贴。补贴数量为各地2024年底能繁母牛数;补贴对象是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补贴标准是荷斯坦奶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每头能繁母牛按两剂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办法是补贴资金下拨给经省级畜牧主管部门选定或认可的、符合条件的种公牛站;种公牛站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问: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有哪些?谁来实施?
答:国家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目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4种。每年春季、秋季开展两次集中强制免疫,平时根据补栏情况随时补免。规模饲养场户在兽医部门指导下由本场技术人员进行,农户分散饲养的畜禽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上门服务。
问:对动物强制免疫是否收费?
答: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兽医部门负责供应,免疫后发放免疫证明,对猪、牛、羊佩戴耳标,不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 养老院国家政策
兴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24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民办养老院享受哪些国家优惠政策,您可以查询国办发(2024)19号文件《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或咨询珲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751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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