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近日,****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法院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方面、陪审制的建设方面及陪审员职业特点等方面重视不够、研究不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陪而不审,基本上是陪衬,发挥作用不大。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时,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在审判台上只是形式上的陪审,成了“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任审判。
(二)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则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也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历史赋予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局面,被委婉推辞。
(四)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平衡。从全市两级法院使用陪审员情况来看,呈现不平衡性,有的法院落实得很好;有的法院陪审员人数很少;有的甚至没有陪审员。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调查和征求现任人民陪审员意见、听取有关方面建议等,我们认为当前需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建立专家陪审员库。这里所指的专家,特指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特长的有识之士。对于一些复杂的、技术性、专业性特别强的案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审理,有助于克服法官知识的有限性和片面性,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于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意义。这些人虽然有的对法律不一定很熟悉,但是在某些专业技能方面,有较为突出的特长,如能吸收其参与陪审,可以解决很多非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从而对提高审判效率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对于专家陪审员,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主任医师、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专家陪审员库,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
(二)限制人民陪审员连任。《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我们认为,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不可以连任,或任期不超过两届。
(三)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限制陪审案件数量。《决定》
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宜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臵。二是数量也不能太少,否则其作用难以发挥。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但人大决定最终未采纳此意见。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应结合实践确定。
(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就陪审员的管理机构、选任、培训、权利义务、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待遇及奖惩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管理由政工部门和审委办共同负责。在政工部门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作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换届、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并对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为使陪审员适应工作需要,应当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组织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案件流程、审判制度、审判纪律、法官职业道德、廉政制度、法律法规等,着重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努力发挥其作用。应建立人民陪审员奖惩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待遇,并根据情况对陪审员评定等级职务,可将陪审员评定为陪审员,中级陪审员和高级陪审员,并对不同等级的陪审员在陪审费用和陪审案件的难易程度上有所区别。同时,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法院外非固定审判队伍,同样适用《法官职业道德管理规范》和最高法院“四项制度”,对其监督应同对职业法官的监督相衔接。应当采取所在法院和同级人大双重监督制度,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当接受所在法院的监督,人大也经常性对陪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评议。
(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应登报通告,晓喻社会,以利于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并采用多种形式激励人民陪审员强化职能,以调动其参与执行陪审职务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分析官僚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官僚制是近代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的产物。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较早阐释和分析了官僚制。他认为,任何组织都是以某种权力为基础的,合理—合法的权力是官僚制的基础;它为管理活动、管理人员和领导者行使权力提供了正式的规则。官僚制既是一种组织结构,又是一种管理体制。现代社会组织的管理就意味着按照正式规则对组织活动进行控制。
官僚制具有如下特点:①有正式规章。组织管理的权力建立在一整套为所有组织成员共同认可和严格履行的正式规则基础之上。这些规则有明确的规定,所有管理人员的活动都无一例外地受这套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是根据为完成组织目标和实现组织功能的需要而制定的,排除任何个人情感的因素。②有明确分工。组织权力横向方面按职能分工,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任务,限定各自的管理范围,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得推诿或越权。③权力分层。组织权力纵向方面按职位层层授权,明确规定每一个管理人员的权力和责任。职位的设立服从管理和效率的需要,不因人设位。处于中间职位的管理人员,既接受上级的指挥,又对下级实施管理。组织权力的分层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等级结构。④按正式规则发生公务关系。在组织管理范围内,部门以及管理人员的关系均为公务关系。在处理组织事务时,应照章办事,不允许将私人关系掺杂在内,更不允许因私人关系而破坏组织的正式规则。⑤任职资格要通过考核和任命。组织成员资格应通过正式考核获得,他们进入组织并占据一定职位的依据,是他们经由教育和训练所获得的专门知识和技能。除最高领导者外,所有的管理人员都是上级任命产生的,他们是专职的管理人员,领取固定的薪金。管理人员晋级有统一的标准,其薪金应与责任和工作能力相适应。
韦伯看来,现代官僚主义仍然存在着指向人类本身的许多限制。他指出,现代社会包括现代科层制度是新教改革运动的结果。比较而言,韦伯赞赏的是各种现代官僚主义制度,这种官僚主义制度由于其明确的技术化、理性化和非人格化而表现出它的合理性。所以,他认为,现代官僚主义体制是当代世界的特征。他还进一步分析了现代科层制度所共有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几个要素。第一,现代科层制表现为一整套持续一致的程序化的命令—服从关系。各级官员由于受到非政治化的管理(对他们最主要的肯定评价是技术性要求),下级必须依靠其上级的首创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科层体制是法律化的等级制度,任何官员的行动方向是由处在更高一级的官员决定的。第二,上述从属关系一般是由严格的职务或任务等级序列先在地安排的。在这里,权力矩阵并不反映在权力的个性特点方面,而是基于职务本身的组织构造。在科层体制内部,每一个个体单元被分割成各自独立的部分,并且要求完全排除个人的情感纠葛。
我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研
并提出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树立司法权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江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并日趋完善,但该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
1、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严格有序。近年来,该院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严格有序,科学确定名额,严格选任条件,注重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代表性,规范选任程序,切实保障选任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自2024年以来,该院共提请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78名。
2、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日趋完善。近年来,该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专门制订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使用。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全面记录人民陪审员的个人履职信息,还建立了人民陪审员物质保障机制。
3、人民陪审员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该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
员在案件审理、审判监督、树立司法权威、广泛联系群众上的优势作用,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联系与沟通。院审管办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进行选择和排期,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以及参审方式。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结构不尽合理。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同时,他们往往因事务繁忙难以参加合议庭安排的陪审工作,也影响了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正常履行。
2、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培训相对缺乏。由于缺少足够的培训,人民陪审员不能及时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在案件审理中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评议时多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不能起到真正的陪审作用,甚至陪审中常常会出现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陪而不审”的现象。
3、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部分人民陪审员因工作所限难以保证正常的陪审工作,或者因部分人民陪审员水平较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现有的参审机制在具体实施中难以规范操作,案件承办部门或法官更愿意挑选较有经验、水平较高、或相对熟悉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样就出现了少数人民陪审员频繁陪审甚至出现“陪审专业户”的现象。
4、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缺失。由于人民陪审员大多有自己的工
作单位,法院在物质保障上必须寻求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处分也只有建议权,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缺乏相应的奖励办法和惩罚措施,导致了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往往缺乏一定的热情,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也因没有压力而容易产生怠于履行陪审职责的惰性。
5、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工作不应仅限于案件的直接审理,应该扩展到更广的范围。法院在审判工作应当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优势,充分发挥其作为“调解员”、“监督员”、“宣传员”的作用。
三、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继续优化配置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优化结构配置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适当减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该院人民陪审员中比例过大,应当分步骤、有秩序的进行比例调整。第二,适当增加专业人员的比例。如果合议庭能够由相关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让这些人民陪审员从专业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认定等提出个人意见,必将能够有效的缩短审理周期,减少“四项”案件的产生,对该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加大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在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的同时,强化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另外,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开座谈会、庭审观摩、业务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
3、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审随机选取制度。在现有人民陪审员名册的基础上,按不同行业领域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总体上继续采取相对分类的方式,通过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从根本上杜绝“陪审专业户”现象的发生。同时,在立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征询被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权利,从程序上切实保障权利人的选择权。
4、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工作。应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建立个人业绩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审案件的数量、类型和处理结果、庭审表现以及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的评价等。根据考核工作的情况,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综合评比,进行相应的奖惩。
5、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作用。主要从三个方面扩大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作用:第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员”的作用。第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监督员”的作用,减少或杜绝“枉法裁判”、“关系案”、“人情案”现象的发生。第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宣传员”的作用,增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降低申诉投诉率,减少涉诉信访、上访事件的发生。
6、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党的群众路线和工作方法在司法工作中的成功运用。部分当事人对于该项制度还是不甚了解,甚至有的当事人还持有怀疑态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创造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
小学数学课堂提问中有效性策略
一、课堂提问现状
小学数学课堂中的提问是教学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教学方法之一。经过教师精心设计、恰到好处的课堂提问,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想象力,极大地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但在日常教学中,教师的课堂提问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提问“只顾数量,不求质量”。课堂中过多的一问一答,常常使学生缺少思维的空间和思考时间,表面上很热闹,但是实际上学生处于较低的认知和思维水平。
2.答案被老师完全控制。有时候,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即使给了学生回答问题的机会,但是仍然会很不放心地打断学生的回答,或者草率地加入个人的评价,左右学生个人想法的表达。
3.候答时间过短。学生回答问题需要酝酿和思考的时间,教师在极短的时间就叫停,学生的思维无法进入真正的思考状态。
4.不注重利用课堂生成资源。教师不仅要会问,而且要会听,会倾听学生的回答,才能捕捉可利用的生成性资源,否则,问题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课堂提问的有效性,使其低效甚至无效。
二、提问有效性的策略
有效提问是相对“低效提问”和“无效提问”而提出来的。“有效提问”,意味着教师提出的问题能够引起学生的回应或回答,且这种回应或回答让学生更积极地参与学习,由此获得具体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备教材要“懂、透、化”
“懂”,就是要理解教材,只有理解了教材,我们才能分清哪些问题是基础性的问题; “透”,就是要掌握教材的系统性、重点和难点,做到透彻掌握,融会贯通;“化”,就是要使自己不仅能够站在教师的角度,而且能够站在学生的角度去体会、感受学生的学。只有做到这样,教师才能游刃有余地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才能更大限度地提高教学质量。
2.提问过程要突出学生主体
在实际教学中,我们经常面对学生“没问题”的问题,课上的这种“顺利”,只会培养出唯书唯上的人,不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课上的这种“顺利”也会使学生缺少一种精神,一种实事求是、刨根问底的精神。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1)改变观念,树立“问题”意识。教师要培养学生敢于提问题、善于提问题的习惯和能力,是数学教师肩负的责任之一,也是评价数学教学质量的标准之一。
(2)为学生创造机会,使学生去思、去想、去问。教师不仅要在每节课堂上创造质疑机会,还要使学生真正开动脑筋想问题,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或自己不懂的问题。把这一时间真正利用起来,而不是走走过场而已。为了使学生会提问题,教师可以有意识地进行一些训练,可以站在学生的立场上,以学生的身份去示范提问题。从学生的角度示范提问题,久而久之,也就让学生有了提问题的意识,在引导学生提问题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积极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善待”学生的提问和回答。教师都应该首先对孩子敢于提问题给予充分的肯定,然后对问题本身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或请其他学生解答。要表扬他提出问题的价值所在,进而引导大家学会如何去深层次地思考问题。对于学生的回答,我们要慎用诸如“很好”、“非常好”、“不是,不对”等习惯性的评价。
总之,在实践中,教师要联系实际,优化提问内容,把握提问时机,讲究提问技巧,不断提高自己提问的能力,同时也要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和发现问题的能力,真正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永兴法院反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近三年来,永兴法院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27件36人。通过调研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存在四大问题:
一、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重视提取他们认为足以定案的证据,而忽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在初查过程中被告人一旦被检察院询问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人行为成立自首。但检察院在起诉时往往对此情节不予表述,而且卷宗材料一般也不显示案件的发案、破获经过。被告人自首、检举、揭发的情节往往影响着对被告人的准确量刑,而检察院对此方面情节的忽视会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加大案件审判的难度。
二、赃款未随案移送不利于法院核实与认定证据。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赃款、赃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开始追
缴,但是相关办案机关不会将赃款赃物移送法院,甚至赃款、赃物的实物照片亦缺失,这给庭审阶段的举证、质证、认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职务犯罪有着比普通案件更多的社会关注度,这些关注来自当事人原单位、上级领导以及社会公众。适当的关注度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激励与监督作用,这也有利于我们建设阳光司法形象,但是过多的关注
度则会妨碍审判工作。一方面,审判人员会因背负压力过大而影响案件审判进程与质量;另一方面,过多的关注甚至是一些干预会使法院很难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四、职务犯罪的分案起诉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分案起诉一方面增加了诉讼成本,包括复印全部侦查卷宗以及一个案件制作两套以上的文书、进行两次以上的庭审消耗的财力、物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审理难度。检察机关仅提供没有起诉的同案人的有罪供述,审判人员据此无法全面分析案情,可能会导致对案件整体事实做出错误判决。同案人不一并处理,如何量刑、如何确定主从犯,更是难以把握。
对此,该院建议:
一、建议检察院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在卷宗材料中增加一项内容,即案件侦破经过。在该材料中,侦查机关需要将案件的来源、侦破过程、被告人到案经过、供述情况、检举揭发及其落实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侦查机关还需坚持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全面、完整的收集、固定证据。
二、在立案阶段严格把关,对于影响案件判决的证据,如赃款、赃物应依法随案移送,或者是要求侦查部门予以证据保全,以便法院在必要时对其进行查看核实。
三、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司法独立。对于职务犯罪的关注把握好一个度,在不影响法院工作的前提下给予恰当的关注,尤其是相关部门、领导做到不越权、不干涉,使法院
能够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的结果真正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四、完善分案起诉制度。立法上严格确定分案起诉的标准,规定分案起诉的条件和程序,坚持依法分案,杜绝因为增加办案数、完成指标任务而故意分案。在不得不分案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分案起诉后应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使得相互分开的案件能够由同一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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