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选任人民陪审员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2024年5月12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的新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庭审观摩活动。这次庭审是一次真实的庭审,审理的案件,是一个现今非常普遍的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主持下,都确定庭外和解来解决这次纠纷。
这次庭审的案件,在现今社会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在我国,在有关规范民间借贷权利义务人的法律法规不那么健全的大环境下,这种纠纷也有增加的趋势,增加了法官日常审判的工作量,给我们的司法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压力。现在有我们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也弥补了一些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我们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观摩了整个庭审过程,庭审结束后,大家进行了思想交流,谈了各自的心得体会,有共同的观点,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对这次庭审观摩的体会都很深,大有收获,是今后庭审的一种很好的借鉴。
在这里,我想谈一谈对这次庭审观摩活动的心得体会,发表一点拙见,和各位人民陪审员共勉,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探讨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的发展之路,也希望各级领导给予批评指正。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
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人民陪审员庭审前的材料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人民陪审员要对庭审案件有所了解,有可能要孰知案件的发生缘由。如果一个人民陪审员对自己要参加的庭审案件不了解,在庭审中就没有重点,没有头绪,就不能提出自己的观点来协助庭审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使自己真正成为“陪而不审”的一种陪衬,达不到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
3、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更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协助审判法官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4、当好审判法官的助手。在庭审过程中要当好审判法官的助手,不是被动的做审判法官所交代的事情,被动地执行任务,而是要主动地向审判法官及时、适当地提出自己在庭审中所遇到、发现的问题,提出自己对审判的观点和看法,以帮助审判法官准确、及时的处理好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发现或遗漏的问题,这也是对审判法官的一种有效的监督,能及时纠正错误,避免误判的发生,呈现司法审判的透明度
和公正性。
5、在合议庭要积极发言,独立思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大胆的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不同的看法,诚恳地听取合议庭其他人员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虚心学习,努力做得更好。
6、对已经结束的庭审,也不能结束我们对案件的思考,要认真总结,和审判法官共同探讨,找出案情发生的社会环境及缘由,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有针对性的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人民陪审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1、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人民陪审员胜任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社会环境里,人民陪审员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2、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陪审员的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人民陪审员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陪审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3、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智慧结晶,有了知识才能更好地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文化素质是当代人的最基本的发展要求,特别是有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的高低。如果人民陪审员不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对法律知识一窍不通,就很难与法官、律师进行沟通,更谈不上对各种法律问题及案情的分析处理,有可能左右法官的判案思维造成判案失误,这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要求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而且还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以适应现代司法审判的需要。
4、人民陪审员也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扎实的专业知识。现在,社会上有相当一些人,也包括少数在岗的人民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员有一种错误的观点和认识:人民陪审员就是法官的一种陪衬,一种形式。要改变这种“陪而不审”的不良形象的前提就是要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必须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水平。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了一些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知识,对审判理论和务实有了一些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人民审判员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实现“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的目的,改变“陪而不审”的这种怪象。
5、要处理好陪审工作和日常生活工作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大部分是业余性质的,多数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我们要能够做好计划和
安排,要取得单位和领导的支持,争取时间,处理好各种矛盾,才能更好地履行司法审判的陪审任务,又能出色的做好自己本单位工作。
6、人民陪审员要对陪审工作有一种使命感和光荣感,要做好法律的宣传者和践行者。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陪审工作中,接触到的大量的形形色色的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就有义务把自己所学到的有关法律知识,接触到的典型的审判案例,经常性的、有意识的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
新选任人民陪审员:贺斌
2024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24年12月13日
为正确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根据《决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第二条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对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提出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必要时,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第八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以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由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第十二条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
第十三条承办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应当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同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便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安排工作、生活,保证人民陪审员按时参加培训。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期间,由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培训日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本院审判工作的,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在本院执行职务的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由基层人民法院及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具有《决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经查证属实的,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对于具有《决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陪审员,除依法免除其人民陪审
员职务外,必要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
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
第十九条对于根据本意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免职决定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免职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合议庭审判的,应当按照《决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及前款规定,给予人民陪审员各项补助。
第二十一条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纳入当年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法制日报来源时间:2024-12-15本网站发布时间:2024-12-16
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2024年1月19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的书记员庭审观摩学习培训活动。按照安排,我抽到的案件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我首先根据案件材料理定自己的庭审提纲,在庭审中,带着自己的庭审提纲对整个庭审过程观摩学习,庭审结束自己写出审理报告。通过庭审观摩,自己体会都很深,大有收获。现就自己对这次庭审能观摩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2024年1月19日
2024年11月1日,在我们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去了赛罕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观摩庭审。中午吃完饭,我们两个班的同学一起坐着公交车就出发前往法院了,虽然离得比较远,但是我们还是到的比较早,我们就在外面等了一下时间后经过了严格的检查。我们进入了这个神圣又庄严的地方,开始了这场具有深刻意义的观摩庭审。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审判台方右侧设公诉台,审判台的正前方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的席位前是犯罪嫌疑人的席位。原告和被告所在的位置分别在审判台的两方,原告在正对审判台的左方,被告在审判台的右方。两个位置都比审判台略低,旁听席与审判区由一条栏杆隔开。
这次观摩的庭审是一场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审判长宣读了一下法院规则,宣布正式开庭,确认双方出庭人员阶段,原告通过法定程序宣布了对于被告出庭人员打的出庭异议。但是由于被告的代理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所以改为他人出庭,审判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异议,庭审继续进行。原告对于此次双方的纠纷做了一个简单地陈述。被告对于原告作出的关于原告的建筑对于环境有污染状况作出作出的公告违反了正常的法定程序,请求法院进行行政复议,紧接着,双方对于这个问题各自进行了举证,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异议。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对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辩论。
通过这次观摩庭审,我认识到了律师的相关情况: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必须援引确切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
我觉得这次庭审实践活动十分有意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未来的法务工作者多参与类似的活动十分有必要。审判观摩也是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能使学生亲身体会到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各阶段的进程,加深对实体法和对程序法的把握。现阶段我们主要是学习理论知识,参加实践活动是对课堂教育的延续。从法学本身来看,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再从法学教育的性质来看,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这决定了法学教学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实践工作能力。所以我建议在课堂教学之外,有必要举行和开展审判观摩、辩论技巧、法律诊所、司法交流、法律咨询和案例讨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之我见
【内容摘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行使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陪审员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础,该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陪审员能否真正地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它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民陪审制度,使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没有形成有力高效的选任机制,导致选出来的陪审员良莠不齐,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为此,有些地区想过一些办法,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需求,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当然,任何法律制度都是通过不断地修改不断地讨论而趋于完善的。当人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司法的民主自由和公正透明的重要性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也会受到重视。人们陪审制度必然会有所发展,我们也会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更近一步。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民主选任制度
一、中、美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异同
近现代陪审制度传入我国至今,陪审员的参审在多数情况下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价值,陪审制度也形同虚设。然而,在理论上,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司法程序的正当化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行使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陪审员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础,该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陪审员能否真正地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它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而美国的陪审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备,其陪审员选任制度也在借鉴英国选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发展,独具特色。
(一)美国的陪审员选任制度
在陪审员的资格方面,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有规定,一般要求包括国籍、年龄、居所、交流的能力和没有重罪前科等。成员的构成要求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不能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职业、信仰不同而歧视。①具有美国国籍时首要前提,大部分的州对陪审员最低年龄做出了规定,并且禁止有重罪前科的人参加陪审团。
在陪审员的选任程序方面,首先需要从法院所在地的地区居民中随机抽选出大批候补陪审员,组成候选陪审员团。如果被选入候补陪审员团的个人有相应事由(如职业、宗教信仰等),就可以拒绝接受陪审员的任命。被抽选入候选陪审员团的人选,通常会接受双方代理人或法官的询问。在询问无异议后,成立正式的陪审团。其中包括一些作为“替补”出场的预备陪审员。
(二)中美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比较
美国的陪审员选任制度作为陪审制度的一部分,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的价值。较于中国来说,美国的审判员选任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高昂的运作成本,慢长的挑选时间是处于发展的中国所难以接受的,但其中有很多值得我国学习和参考的优点:
1、陪审员资格具有普遍性,让大多数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
2、美国宪法对选任制度的法律保障使得陪审员选任严格执行且受到重视,为陪审制度的有序运行打下了基础。
3、预备陪审员的设置,避免了部分陪审员无法参加审判而导致审判的终止。
4、在美国,陪审员的选任可以概括为随机挑选、一案一选。这项规定有助于防止弄虚舞弊的发生,同时可以倾听来自不同阶层不同领域的声音。
二、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起步较晚,只能通过学习他国陪审制度再结合本国国情一小步一小步的摸索前行。发展比较缓慢,举步维艰。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民陪审制度,使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没有形成有力高效的选任机制,导致选出来的陪审员良莠不齐,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为此,有些地区想过一些办法,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需求,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应① 李昌道、董茂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24年01期。
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有关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然而这些年来,陪审员的选举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②此外,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却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为以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埋下隐患。
(二)不少地区为保证陪审员的质量,直接对专业人才和高学历人才采用聘用制。聘用制不仅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其合法性与效力都值得怀疑。而且与陪审制度的民主精神相违背。设立陪审制度的目的是让普通公众能够参与审判权,让审判融入大众的价值观,这是民主司法的核心。③
(三)人民陪审员责任感不强,在审判中缺乏积极性。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业务水平的限制,无法对案件形成独到的法律见解,庭审活动还是由法官具体安排,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最终出现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四)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约束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措施。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享有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公平公正,同时也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应当履行相应义务,按时参加审判、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等,但目前还没有对上述情况规范化,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大大影响审判的效率和正确性。
三、关于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几个建议
要想选出合格的人民陪审员,不仅需要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有完善的选任机制,更需要全民参与,更加重视和了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一)从宪法上确立陪审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立法与完善根源。陪审制度不是一项普通的司法制度,而是民主国家司法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现在实行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立法层次不高。恢复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上的地位,有助于在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进行充分的修缮。④人民陪审员选②
③ 蒋惠岭:《论陪审制度改革》,载于《人民司法》1995年06期,第31页。宋世杰:《刑事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255页。
④ 蒋安:《论我国的陪审制度与司法改革》,载于《法学评论》1999年06期,第28页。
任制度作为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直接受益,提高自身的重要性,改变目前这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二)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增加群众自我推荐、选任竞争等方面,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候选队伍全方位的衡量,最终确定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三)在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举的范围的同时,严把人民陪审员任用关。不应对
⑤陪审员的学历有所限制,易除司法精英主义,使普通民众有机会担任陪审员。让
大众百姓真正投身其中,真正贯彻司法民主。当然,需要考察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提升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水平,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庭审过程中必然要运用到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因此法院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培训和指导。如每年向人民陪审员发放一定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对某些新型案例的研讨等。由法官引导人民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在审判过程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五)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约束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同人大协商制定专门制度考核约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陪审员,采取严格的处理措施。还应当对每个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质与量进行综合测评,作为下次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时的参考。
(六)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积极性。让普通百姓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在参加审判、讨论案件时给于人民陪审员充分的尊重,切实落实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调动其参与执行陪审职务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通过不断地修改不断地讨论而趋于完善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也不例外。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更多更广的领域展开,民众的法制观念也有所进步。当人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司法的民主自由和公正透明的重要性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也会受到重视。人们陪审制度必然会有所发展,我们也会⑤ 王冬冬:《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走向平民化》,载于《法制与社会》2024年05期。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更近一步。这条道路必然漫长而艰辛,需要更多的人投身其中,但终究会成功。希望作为学习法律的一份子能够献出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百度百科。
2、宋世杰:《刑事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
3、赵健健:《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探讨》,西南政法大学2024年04月。
4、万毅:《超越当事人/职权主义—底限正义下的审判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24版
5、[美]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华夏出版社2024版。
Copyright © wanshu.net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640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20200383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