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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五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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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要“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项矛盾。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人大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基本方法和重要途径,也是正确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可见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地方人大必须牢牢把握全党工作大局,全面推进人大工作的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其重要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第一、从国家制度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制度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上进行,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居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和全国各族人民,都有责任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50多年的实践证明,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关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能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构建地方和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地方和谐构成全国社会和谐,没有各地的和谐就没有全国的社会和谐。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为保障、推动和实现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从国家政权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这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必然要求和体现,也是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的主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5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好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能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事关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机关协调运转、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正确行使国家权力,表现在对国家权力合宪、合法、符合实际情况的设置、分配和制约,其理论和宪法基础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运行,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国家权力的和谐行使。国家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它们的协调运转本身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依法对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从制度上保证其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证其为官一任,和谐一方,造福一方。第三、从国家事务管理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说到底就是要依法处理和解决好各方面的矛盾,管理好国家的各项事务,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最有效的手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政治和法治层面的重大使命,必须依法履行好人大的职责,以保证国家事务健康协调发展。

如何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当前摆在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工作者面前一个新的课题,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就要坚持做到“四个必须”:

一、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从当地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围绕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围绕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保障、“三农”问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善于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应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尤其是对执法检查、视察、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二、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着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制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人大工作要突出民主法制这一工作重心,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督促政府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认真贯彻依法治县决议,通过执法调研、执法检查、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个案监督制,推进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贯彻实施,全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在监督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方法,保障和促进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同时要畅通民主渠道,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关系,着力营造良好的民主气氛,形成让代表愿意为民执言、敢于为民执言的氛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要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着力促进以“三自”、“四民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定的政治基础。

三、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始终把“为民”作为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就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关注民生,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把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全部归宿。要坚持宗旨观念,强化民主意识,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将其作为监督的重点。同时始终保持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与沟通,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打牢群众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积极推进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使人大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主,集中民智,贴近民生。当前,一方面,要坚持深入到群众生产生活的第一线去,认真听取各方

面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对调查的事实和材料,要发挥人大同志阅历和经验丰富的优势,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通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找出事物的本质,从中得出正确的结论。另一方面,要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的稳定。要建立完善信访首问负责制、分工督办落实制、重要信访处理结果反馈制等一系列信访工作制度,及时了解信访动态,切实维护信访人权利,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体现为民、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四、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方人大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就必须在履行职责的工作中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结合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工作者和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深人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改进作风,提高效率,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其次,要不断创新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精心组织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积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加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督办力度,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途径和方法。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认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第二篇: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顺应时势,以这一宏伟目标统揽工作全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构建和谐社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大有可为——人大具有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居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地方经济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为保障和推动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人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政治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依法对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人大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其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人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通过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环境,从而处理和解决好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二、发挥人大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应发挥自身优势,找准切入点,把监督寓于支持之中,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㈠发挥决策优势,将社会发展纳入科学发展轨道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任务。地方人大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抓大事、议大事、定大事”的原则,充分行使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认真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适时对本地重点项目建设、重大经济投资、体制改革、支柱产业培育、新农村建设等重大问题做出决议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党委的阶段性目标要求,统筹兼顾,加强对社会保障、环境污染治理、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监督,将社会发展纳入科学发展轨道,要切实将人大的决定权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从制度上纳入决定范畴,防止“一府两院”在重大事项中绕过人大决策的现象发生。XX市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依法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把“一府两院”制定的重大文件纳入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范围,对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按程序坚决予以撤销,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㈡发挥民主优势,推进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地方人大要发挥在依法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一是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进一步巩固“四五”普法教育成果,按规划扎实开展“五五”普法活动,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培训、专题辅导、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把学习与宣传、普法与教育、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由增强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各项事业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向运用法律手段转变。二是切实规范执法行为。要围绕解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问题,切实解决告状难、执行难、关系案、金钱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督促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依法行政体制;抓好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公开工作,切实提高内部监督制度的力度和有效性;严格办案程序,保证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具体化,严格办案程序合法化。三是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XX市在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每年采取“执法检查月”等形式,集中对事关全局和群众关心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检查,切实解决法律实施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将和谐社会建设纳入了法治化轨道。㈢发挥纽带优势,为构建和谐社会激发社会活力社会活力是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取信于民,促进社会和谐上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优势,拓宽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容,创新工作形式。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小组活动制度等,为代表参政议政提供条件、创造机会。开展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的专题检查,确保代表意见建议的落实,调动代表当家作主的工作热情。二是要督促“一府两院”树立诚信形象。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对“一府两院”开展专项工作审议等形式,及时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失信于民的行为,树立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力机关形象。三是重视来信来访工作。把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与党委、“一府两院”信访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召开人大信访部门与“一府两院”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探讨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有效办法,及时批转、督办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矛盾。㈣发挥人事监督优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有机统一,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开拓精神、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命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在具体实践中,XX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把好了任前调查关、任中审议关和任后监督关,促进了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一是把好任前调查关。审议表决前,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调查了解被提请任命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准确地掌握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把好任中审议关。在审议拟任人选时,认真审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坚持条件,坚持原则,严格把好审议关。三是把好任后监督关。把任免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把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干部任后监督,不断提高任命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与时俱进,努力提高人大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地方人大要以加强自身履职能力为重点,努力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肩负起法律赋予各项职责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要努力建设学习型人大机关。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深入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理论,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本领;努力学习教育、科技、文化等现代科学知识,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履行人大的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作用。二要努力建设规范化的人大机关。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抓紧修订和完善主任和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人事任免制度,制定和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预算审查监督、执法检查、办文办会办事等相关规定或办法,依法将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人大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三要努力建设创新型人大机关。要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拓宽人大工作的渠道,改进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使人大工作视野更开阔、目标更远大、作用更突出。要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开拓创新,强化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从而使整个人大工作更加民主、透明和开放。

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责任编辑: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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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浅论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内容摘要】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赖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径。政法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实践者和推动力量。本文从维护稳定、社会管理、打击保护、公正执法等方面的职责职能角度出发,提出政法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当积极履职尽责,严格公正执法,有效发挥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并详细阐述了其肩负的重点工作任务,以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关键词】和谐社会政法机关法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论述清楚地表明,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赖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径。实现民主必须推行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治的保障,激发活力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安定有序是法治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离不开法律的有效调整。总之,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的支持和保障,需要以法治为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法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实践者和推动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司法工作,充分发挥法治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根据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总结我省政法工作实践经验,政法机关应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发挥法治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一、推动法制健全,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法制性稳定

稳定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特征。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不断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完善的法律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不仅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减少矛盾的产生,同时还裁判纠纷,定纷止争,使已经产生的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部门,肩负着依法调整社会关系,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职责,必须努力提高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的工作水平,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善于通过执法司法工作,推动法制健全,使社会稳定有法制保障。经验表明,保持国家稳定与发展,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就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正如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我们党依法执政,必须要善于运用法律来解决各种矛盾问题,并通过领导和推动立法,把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法律化,依靠法律的稳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来提高社会稳定的程度。比如,在应对“非典”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凸现了应急反应工作上、法制上的不足,于是中央抓紧制定出台了《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紧急状态法》等法律法规。各省建立健全了公共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政法机关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发现法律的欠缺失当,发现法律体系中不完善的地方,同时,根据执法司法的社会效果,也使法律得到直接检验。从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出发,政法机关要善于从执法司法活动中发现法律规定、法律制度上的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及时向党委、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自觉加强有关工作,推动法律修订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健全,使一些适应和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规则能够及时用法律明确下来,通过完善的法律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加强了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的调研,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研究建立了政法系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调研提出了惯习性违法犯罪的治安管控与打击对策;研究制订出台了律师会见、加强行政审判、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等规范性文件,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加强执法司法工作,社会反响非常好,也较好地推动了有关司法解释和法律的制订出台。

(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司法途径,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始终存在,化解社会矛盾是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法律是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最根本最彻底的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和司法途径预防和化解矛盾,正是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政法机关在处理和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应注重发挥法律对选择矛盾冲突解决方式的导向功能。法律本身对解决矛盾冲突的方式和程序都作出了规定,这对于有效引导国家、社会、组织及个人选择矛盾冲突的解决方式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法律救济功能的重要体现。特别是法律的权威性、程序性使得它可以把一些影响稳定的重大政治、经济社会矛盾和冲突有效引导到法定的方式、轨道和程序中来,通过司法诉讼、调解等技术性手段予以解决,从而使复杂的甚至对抗性的矛盾和冲突简单化、程序化、平稳化。比如,一些国家的选举问题,就是通过引入法律轨道,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把本来可能形成对抗性政治冲突的问题引向了平稳有序的解决。近年来,我省政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积极妥善化解非法集资问题,依法处置不少非法集资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坚持教育疏导和依法按政策办事,既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依法处置打砸抢行为,严厉打击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尽可能地把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汇编下发了依法妥善化解和处置重大不稳定隐患及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指导工作等。这些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提供了有益经验。

(三)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利益关系,预防和减少矛盾冲突。利益冲突是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确定权利义务,调整利益关系是法律及司法的重要功能。当前,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从我省情况看,近年来,法院收案数量持续增加,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涉外纠纷、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纠纷增多。这使得政法机关必须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功能,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要通过推动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产权法律制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信用法律制度,以及有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各种利益关系从法律上得以明确。通过严格公正执行法律,树立法治的权威,有效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坚持服务发展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加强对民事、行政、经济纠纷案件调处的力度,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持续发展。在这方面,我省政法机关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必须进一步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震慑打击犯罪,依法引导和强化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是破坏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遏制犯罪的高发态势,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

(一)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整治治安突出问题。当前,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管理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社会面日常控制和管理的手段与措施相对滞后,由此在治安状况方面,刑事案件发案总量仍然较大,暴力性犯罪、“两抢两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尚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犯罪活动呈现多样化、智能化的特点,一些新型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复杂性和危害性增强。政法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坚决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建立健全治安防控体系和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及时整治治安突出问题,努力保持社会安定有序,使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进而保护和激发各方面的活力。近年来,我省针对全省治安形势和突出治安问题,先后组织了“扫黑除恶”、打击赌博违法犯罪和“两抢两盗”,以及“追逃”、“禁毒”等专项斗争,保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成“整体联动防范工程”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平安创建,积小安为大安,并不断加强和改进对犯罪多发人群的教育管理,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平安创建活动,有力维护了治安的平稳,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和谐社会建设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政法机关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严惩犯罪又教育挽救,既维护治安又保障人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确保治安大局稳定的同时,研究依法从宽的具体措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失足青少年,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特别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有利于改过自新、有利于社会监督、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出发,能判缓刑尽量多判缓刑,通过社区矫治等进行教育改造,不断改进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司法工作,确保刑事执法司法工作取得最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近年来,我省在这方面作了不少积极有益的探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待遇问题展开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司法实践;开展了社区矫治试点工作,一些地方开设了少年法庭等。这些对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已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积极引导和推进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建设更加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形成管理服务的合力。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眼界更广,思维更宽,切入更深,作用更大,着眼于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通过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有意识地加强司法引导,促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管理体系的完善。必须围绕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维权等活动,增添便民利民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加强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法协调政府、社会、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依法行政。创新安置帮教工作,加强违法犯罪的预防及矫治,避免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通过司法活动,创设和影响社会管理规则,推动社会管理的加强。去年以来,我省通过对停车场丢失车辆的责任划分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停车场丢失车辆赔偿案件的意见。从在绵阳市进行试点的情况看,该意见试行之后,有力促进了停车场管理的规范,促进了车主行为的自觉调整,该市停车场丢失车辆纠纷案件与同期相比减少了近一半,且绝大多数接受一审裁判和调解,收到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依法打击制裁,积极保护和弘扬正气,促进社会和睦健康发展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和睦共处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政法机关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多策并举,倡导、促进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打击制裁不诚信、不友爱的行为,保护和倡导诚信友爱之举,保障和促进社会和睦;通过调整人与自然之间法律关系,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全面可持续发展,维护和巩固和谐共存的社会局面。

(一)打击制裁不诚信、不友爱的行为。不诚信、不友爱、不道德行为,都影响着社会和谐,严重的就是违法行为。比如,民事上的违约、欺诈,刑事上的诈骗、遗弃、侮辱、诽谤、渎职等。尤其是目前在社会经济活动领域,编造虚假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等不诚信的行为还较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和谐也带来影响。政法机关必须积极依法打击各种经济犯罪,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提高发现、预防、控制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综合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制裁利用各种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规避法律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利益的行为,大力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努力营造竞争有序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必须依法审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应得的权益;对涉及抚养、赡养、扶养费的案件,快审快结,必要时积极提供司法援助,促进和睦友爱。必须依法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提升政府与社会、公众的相互信任。

(二)保护和提倡诚信友爱之举。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诚信友爱的具体体现。政法机关必须加大对各类民间纠纷的调处力度,善于通过案件的审理化解矛盾和冲突,推动建立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积极妥善处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尊重和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传统美德和良好风尚,促进家庭邻里关系的改善。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协调好劳资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张旗鼓地表扬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

(三)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谐社会建设内在地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政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严格依法办事,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同时,注重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妥善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惩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自然资源,保障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近年来,我省通过依法审理出现的环境污染案件,极大增强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同时,下决心依法对私采滥挖矿产资源活动进行治理整顿,综合采用法律、纪律、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理顺矿产关系,查处了有关责任人和违法犯罪人员,并依法对部分矿产资源进行挂牌拍卖转让,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筑牢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只有实现公平和正义,社会才能真正祥和安宁,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必须严格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精神,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

(一)严格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公正执法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政法机关必须努力从实体上、从程序上、从时效上全面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解决分配不公、消除城乡和地区差距、兼顾各阶层利益的措施得到落实。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对待各类主体,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困难、弱势群体能够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据的能够赢得了官司,确保机会平等,进而实现实质与形式的公正。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地执法,通过法律实施发挥其特殊强制性,惩罚非正义行为,促进和保障公平正义;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损失,恢复公平正义。必须提高执法效率,保证公平正义实现的及时性,否则,迟来的正义也就成为非正义,失去其应有的价值。近年来,我省针对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深入查找队伍自身及执法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先后开展了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公正执法树形象、案件质量评查以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活动,认真整改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了一些制度规范,有力推动了严格公正执法,对于切实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改进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公民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政法机关必须继续在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化管理水平,形成自觉尊崇法律、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依法维护权益,维护法制权威,促进和谐稳定。必须更加注重全民法制教育,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必须善于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媒体,加大法治文化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特别是运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有说服力的、有感染力的生动教育,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在普及法律知识和强化公民守法意识的同时,还要注重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灌输和培育,传播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构筑法治的思想基础。多年来,我省政法机关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增强全民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尚有差距,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优化执法环境,维护司法权威。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真正实现的重要条件。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依法办事,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科学地领导政法工作,坚决支持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依法行使职权,自觉防止对执法活动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干预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创造良好为环境,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执法的公正性。充分尊重司法活动及结果,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依法打击各种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破坏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度,维护法律尊严。大力加强司法保障,健全完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加大科技强警投入,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政法干警,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公正。

第四篇: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李志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我们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充分发挥好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工作任务。要履行代表群众建言献策的职能,集中反映群众的意愿,为党委、政府作出科学、正确的经济发展决策提供服务。要发挥联系代表和群众的优势,引导代表群众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特别是要支持、鼓励人大代表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领头羊”。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开展工作视察、工作评议和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等形式,切实加强对经济运行、执行情况和重点经济工作的审议和监督,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力推进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地方事务。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完善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机制。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要监督落实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挥基层村级组织的自治能力,不断完善村级“一事一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制度,真正实现还权于民、村民自治。要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公平和正义。要深化普法教育,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围绕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两个监督重点,督促 “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加强干部任免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关系,坚持干部德才标准和任职条件,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命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坚持法律知识考试、表态发言、颁发任命证书等任前把关形式,增强任命对象的公仆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要通过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有效的监督形式,加强对选举、任命干部的跟踪监督,使选举、任命干部能够按照人民的意志与和谐社会的需求廉洁勤政和依法行政。

四、理顺群众利益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广泛的社会力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重视民情、反映民意、维护民利、凝聚民力。要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密切群众联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代表建议件办理力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维护群众利益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及时转化消极因素和不利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李志勇 作者系宁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第五篇: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依法履职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第一次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提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重的位置,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为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对于我们今后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会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应当发挥法律监督、重大事项决策、联系代表群众等优势,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地方人大要在提高履职能力上有所作为。

面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地方人大要把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发挥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为关键,以创新人大工作方式方法为重点,以完善人大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提高人大队伍履职的能力和水平。首先,要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明确人大工作的方向和任务。其次,要深入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以及宪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本领。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建设学习型机关,抓好机关队伍经济、政治、科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分析和认识问题的能力,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在政治理论和业务上不断夯实基础;第三要树立求真务实作风,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群众观念、民主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真正将职责履行到位打下良好的基础。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人大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和谐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地方人大要在推动经济发展上有所作为。

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发展经济,逐步消除贫富不均,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不能建成,关键取决于经济能否保持可持续的发展,创造出更加丰富的、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物质财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建不成和谐社会。因此,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把推动经济发展作为首要任务。首先要积极服务经济发展。通过开展对“三农”工作、企业工作、重点建设项目等的视察、调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及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建议,促使政府始终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发展。帮助政府想点子、出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经济发展。其次要努力推动经济发展。人大常委会要发挥联系代表和群众的优势,在代表群众中深入宣传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宣传本区域各个时期关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工作大局。鼓励和发动各行各业代表和群众勤劳致富。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劳动。努力在本行政区域内营造一种人人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形成上下一心、共同推动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第三要切实保障经济发展。要通过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对重点经济工作开展检查、视察,对于政府通过实践检验确有成效的做法和经验,通过一定渠道和形式给予宣传和表扬,进一步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发展中的困

难和问题,通过行使好人大的法定职权,及时沟通、交换意见,督促政府及其部门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对于阻碍和影响本地经济发展的环境、旧规章等问题,要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尽力帮助解决,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本行政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作为一项中心任务来抓,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地方人大要在推进民主法治上有所作为。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现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有赖于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而且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法律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深入发展,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所在。一是要畅通民众知政渠道。人大常委会要督促“一府两院”落实好“阳光工程”,建立各项公开透明的公开办事制度,该让人民知道的政策、程序都要公开,让群众知道。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保证人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尊重代表和群众的民主权利,对于代表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讨论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公民旁听常委会议制度,还要督促政府建立议事听证制度。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社会事业的主人翁作用,使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和政府的决策,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大力推进法治建设。要督促“一府两院”全面落实“四五”普法教育规划,扎实实施依法治县基本方略,大力推动以宪法为核心,以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政府和司法部门运用各种手段,深入开展全民的普法教育活动,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难题和问题,使本区域各项工作步上法制化轨道。当前,社会不和谐的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出在法治观念不强上,也就是说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依法办案,没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因此,要实现和谐,必须加强法治,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人大拥有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职能,人大要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运用刚性手段,依法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政治和法制保障。

四、地方人大要在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有所作为。

只有真正形成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环境,社会各阶层、群体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达到社会安定。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公平、规范的权力运行环境。一是要坚持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科学决策、作出决议决定以及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依照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高度关注民生,督促政府健全和落实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低收入阶层、困难和弱势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努力纠正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和改制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下力气督促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适龄青少年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要认真作好人大信访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督促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要积极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提供公平的机制、环境、条件,维护社会公平。三是要支持和督促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防止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权利和公

正和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四是要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逐步建立诚信友爱、相互帮助、和睦共处的道德体系。五是督促政府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养老、下岗职工再就业、弱势群体救助等社会服务组织,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功能,建立高效有序的社会服务新机制,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谐。

五、地方人大要在保证代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上有所作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人大代表是广大人民群众选出的行使自己权利的代言人,他们既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又是各条战线上的代表人物,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着最广泛的联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理所应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一是要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决定重大事项中的作用。各级人大担负着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责,如何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最关键的在于广泛听取有益建议,而各级人大代表中人才济济,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好,把他们的优势发挥好,对于实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要发挥好代表经济建设主战场带头人的作用。通过组织代表扶贫帮弱等形式实现共同发展,通过鼓励代表自主创业,达到合法先富,使代表成为经济建设主战场的带头人。三是要发挥好代表民主法治宣传人的作用。人大常委会要按区域、按行业,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组织代表在本区域、本行业中,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与百姓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在促进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观念进步和法制意识增强的过程中做出应有贡献。四是要发挥好代表人民矛盾调解人的作用。要引导鼓励代表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了解他们的疾苦冷暖和利益诉求,多做息事宁人和疏通群众思想的工作,把人民群众不满情绪化解在萌芽状态,发挥代表在维护社会安定中的作用。五是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督政作用,使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得到有效维护与实现。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会成为一个地方不和谐的主因。在这些方面,人大代表可以很好地利用自身优势,参与检查、调查,就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及时督促化解不和谐因素。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都代表着许许多多人民群众的所想和所盼,要发挥好代表议案、建议的作用,使这些议案、建议得到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一些愿望得到实现,促使社会更加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庞大工程,需要我们不断去认识和探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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