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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复习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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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刑事诉讼复习资料二

2024-2024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未考试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 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划分的根据,主要是(B)

A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B 证据的表现形式

C 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D 证据是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下列法院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C)

A 高级人民法院B 中级人民法院C 基层人民法院D 二审法院

2、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C)

A 证人关于被告人品行的证言B 被抢劫的钱包

C 被害人关于某甲抢劫其钱包的陈述D 鉴定结论

3、下列人员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是(B)

A 犯罪嫌疑人B 自诉人C 公诉人D 刑事被告人

5、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终结后,不能做出的决定的是(C)

A 起诉决定B 不起诉决定C 免于起诉决定D 撤销案件决定

6、在刑事诉讼中,无权决定适用拘留措施的机关是(C)

A 公安机关B 人民检察院C 人民法院D 国家安全机关

7、下列人员中,无权提出上诉的应当是(B)

A 辩护人B 自诉人 C 犯罪嫌疑人D 被害

8、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享有的权利是(D)

A 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B 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C 向证人收集证据D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9、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应做出的处理活动是(B)

A 指定合议庭处理B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C 直接改判 D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10、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是(D)

A、被告人的亲属B、被告人的朋友 C、被告人的监护人D、本案的证人

11、下列人员中,不能作证人的是(D)

A、生理上有缺陷的人B、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C、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D、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12、在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D)

A、被告人脱逃的B、被告人死亡的C、被告人患严重疾病的D、需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1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案件,有核准权的机关是(A)

A、最高人民法院B、高级人民法院C、中级人民法院D、专门人民法院

14、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回避,有权做出决定的人员是(B)

A、审判长B、本院院长C、本院审判委员会D、本庭庭长

15、被告人王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间发现其在丙地盗窃现金5000元,在火车上盗窃行李包一个,内有手机一部、现金8000元,在丁地销赃被抓获,该案管辖的法院是(B)

A、丙地基层法院B、丁地基层法院,必要时可移送铁路运输法院

C、甲地基层法院D、乙地基层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

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ABC)

A、拘传B、拘留C、逮捕D、暂予监外执行

2、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安机关行使的职权有(ACD)

A、侦查B、决定逮捕C、预审D、通缉

3、立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C)

A、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B、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

C、需要追究刑事责任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有(ABCD)

A、正在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B、正在被执行拘役的人

C、正在被执行管制的人D、正在被取保候审的人

5、物证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根据包括(ACD)

A、存放的地点B、记载的内容C、外部特征D、物质性能

6、诉讼代理人是指(ACD)

A、B、C、D、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7、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的案件有(ACD)

A、B、C、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8、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有(ABCD)

A、侵占案B、侮辱案C、诽谤案D、轻伤害案

9、下列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有(BC)

A、B、C、公诉人出庭,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D、被告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要求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10、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的特点有(ABD)

A、强制性B、稳定性

C、连续性D、排他性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

答:简述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每个要点2分)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2、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

答: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分)第二、反诉的案件必

(2分)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试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每个要点1分)

(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 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五、案件分析题

(一)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首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他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之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乙认为这是一起入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劫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入室抢劫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一致。公安机关从张某家中查获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请回答:

(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二)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发现原一审合议庭成员中,审判员李某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于是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某代替李某,与原合议庭成员张某和汤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理由是张某和汤某对此案比较了解,让他们继续审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

问题:请找出本案审理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

(一)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在张某家查获的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属于物证。

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是直接证据,因为这个证据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张某抢劫了甲。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是传来证据,因为乙所陈述的内容不是自己看到的事实,而是由甲向他陈述的。

(二)1、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规定,某区人民检察院只能对过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由某区法院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

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此案。《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依法开庭审理是错误的。

3、某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本案中,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其做法是错误的。

第二篇: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一招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名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特征:1.形式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活动,是国家执法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形式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6.审判公开。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9.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0.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诉讼主体:专门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判组织:合议庭、独任庭)、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职权:1.对受理的刑事案件,有权依法审理和作出裁判。2.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3.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4.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5.有权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制止追究刑事责任。6.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7.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职权:1.对职务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2.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是唯一有权提起公诉的机关。3.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进行法律监督。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切诉讼制度。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财物其他好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在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理此案的。

7.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回避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人在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成员的全体人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回避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辩护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护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期间,通常指以某一时间直至另一时间止的时限。刑事诉讼中的期间主要是法定期间,法定期间的开始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实施的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

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行为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其他方式送达。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责任,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一。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

立案的材料来源:指在立案阶段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来自何处和何种渠道。立案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控告VS举报:1.行为人的诉讼地位不同。2.他们了解案件情况的程度不同。3.行为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不同。4.控告和举报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同。5.控告和举报情况的真实可靠程度不同。

不立案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说明,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询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程序:1.询问主体 2.询问地点 3.有关询问的时间限制 4.询问的步骤 5.特殊规定 6.询问笔录 7.禁止性规定

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感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点差,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审查起诉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8.侦查或送是否合法 9.与犯罪有关的财务及其孳息是否已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1.审阅核查案卷材料 2.询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意见 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补充侦查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清洁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进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个人表现来确定,或者是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放弃追诉,终结诉讼,对此人民检察院有裁量权。

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和总称。意义:1.第一审程序是行使审判的必经程序。2.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 3.通过第一审审判,依法对有罪的被告人处于刑罚,是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以保证刑罚的正确实施,及时惩治犯罪,未回法律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并保证其辩护权的行使。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庭审判的阶段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步骤。

死刑执行的变更: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又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3.罪犯正在怀孕

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有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

死刑执行程序: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2.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 3.死刑执行的监督 4.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 5.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 6.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 7.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8.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做造成的物质损害的赔偿问题二进行的诉讼活动。

特点:1.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的复合性 3.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附属性

意义:1.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 2.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全面、正确处理案件 3.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附带民事诉讼在形成立条件:1.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有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有明确的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4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 5.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分最行为直接造成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篇: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职能管辖:专业词汇,在我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比如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辩护:起源于罗马共和制后半期,当时的常设刑事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对控告人的控告有权进行答辩,并且出现了称作保护人的辩护人。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简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那些?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但是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是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四篇:刑事诉讼

1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防御性权利:①有权使用本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②辩护权③拒绝回答权④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副本⑤参加法庭调查权⑥参加法庭辩论权⑦最后陈述权⑧反诉权(2)救济性权利:①申请复议权②控告权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④申诉权⑤上诉权

12刑事诉讼基本法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基本行为准则。

13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

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基本原则:(1)分工明确、合理原则(2)保证证据、及时审查案件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便于诉讼原则

14、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应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

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种类:1自行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进行当中,如果遇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处理时,自行主动提出回避。2申请回避,指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回避。3指令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回避意义(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15、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

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16、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更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合作案重大嫌疑的。

17逮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 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18、辩护: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指出有利于被追诉

人民法院 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免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做他的辩护人。

19、刑事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已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20、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的意义: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2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3正确立案,可以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4正确立案,可以使案件得到合理分流,节约刑事诉讼资源5通过经常性的立案工作,可以有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立案条件:①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1、证据(是指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的特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法定种类:1.物证(特点):客观性强,真实性大,稳定性强,证明力弱。(书证)特点:直观性强,稳定性强,证明力较强。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

1、我国的刑诉有如下特征: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额活动。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是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2、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

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

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人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职责:(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

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

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3、人民检察院

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

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任务: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职权: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

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监督。

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4、诉讼的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1、参与原则

2、中立原则

3、对等原则

4、理性原则

5、及时原则

6、终结原则

5、无罪推定原则: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情况下,根

据法律应推定其无罪,或者假定其无罪。

6、回避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7、回避的理由: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

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8、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9、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

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程序:

1、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

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

院称为拘传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公检法在本辖区以

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公、检、法机关,当地

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

少于二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

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

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则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

罪嫌疑人。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

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

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

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10、成立条件:

(一)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二)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三)被害人或国家、集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1.(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

1.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2.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

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五篇: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律师事务所函

刑事格式文书二存根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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