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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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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正确性和先进性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壮大的过程中得到了深刻的印证,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在新形势和新局面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仍然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指导理论。笔者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几个观点为工具,联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当前的人大工作实践,作了如下几点浅显的思考。思考之一: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是推进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整体与部分是一对使用极其广泛的辩证法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整体与部分是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整体由部分组成,而离开了整体的部分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体现为两者互相包含、互相转化以及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具体到人大工作,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组等各级人大组织,部分则是人大代表这样的个体。整体与部分互相包含的辩正关系表现为,人代会和常委会由代表和委员组成,而每一个代表或委员又是因为人代会或常委会这样的整体的存在而具有了身份和职位上的实际意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代表和委员来行使职权,代表和委员的履职行为同时又代表着人代会和常委会这样的整体。这说明人大工作中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是密不可分的,既要重视集体职权的有效行使又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整体与部分的互相转化的辩正关系表现为,每一个人大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同时,又作为一个部分而存在。如县级人大在该县的行政区划内是一个整体,而放之于全市人大系统,则成了一个部分。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摆脱部分的局限,要有更强的全局观念和更宽广的视野。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的辩正关系,直接体现在人大职能作用的行使上。人大的履职原则是集体行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代会和常委会的许多职权不是单个的人大代表所具有的。人大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指导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实现,体现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反之,如果人大代表个人素质不高、履职意识不强,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难以实现,体现出整体小于部分之和。通过辩正分析可以看出,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兼顾整体和部分,通过组织支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通过代表积极履职来保证整体职能作用的发挥,使整体与部分的作用发挥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推动整个人大工作水平的提升。思考之二:从量变到质变是推进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调查报告《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量变质变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量变和质变的辩正关系可以简要地概括为: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必然引起新的量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由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再推动量变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基本状态,也是开展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上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人大在行使法定职权的方式和方法上还需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客观上,开展人大工作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法定权力的行使有时还有流于形式的现象。有的同志气馁了,甚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失去了信心,这实际上是在回避量变的过程,放弃持之以恒的量变积聚只能是功败垂成。量变质变规律说明,实现法定职权行使到位,有效推进人大工作,必然是一个从不断的量变而引起质变的过程。我们可以认为,人大监督权、决定权等每一次的行使、新工作方法的每一个尝试都是一次量变的过程,只有通过人大工作者不懈地努力和不断地尝试,才能突破度,才能实现质变。因而,开展人大工作不能因为暂时的困难而有所放松和退缩,而应该从每一个细微的环节做起,重视每一项职权的规范行使,重视每一个有效的方式方法的创新,通过工作中的积极量变来促进质变的发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在不断地被人们所认识,人大的作用正越来越充分地发挥,这正是量变质变规律的现实体现。可以说,有意识地运用量变质变规律来指导实践,是推进人大工作的必由之路。思考之三: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是马克思主义辩正法的实质和核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无所不在,对立统一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形态,是事物内部本质的联系。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因此,人大工作不能回避矛盾,而应该善于认识矛盾,正确地利用矛盾来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开展人大工作要正视矛盾的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与特征表明,人大与“一府两院”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本身就是一对很明显的矛盾,人大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必然与 “一府两院”是“对立”的。然而,矛盾的对立统一性又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两院”又统一于推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认识到这种对立统一,开展人大工作才不会害怕引起矛盾而畏首畏尾,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使权力,也才能真正在“对立”中实现统一,使人大工作与“一府两院”工作做到同心、同向。开展人大工作要正确分析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的关系。内部矛盾又称内因,外部矛盾又称外因。就人大工作而言,内因是包括人大组织与人大工作者在内的人大自身的因素,外因则是一切政治的、经济的外部环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因而,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人大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本上还在于我们人大自身,在于我们人大的组织程度和人大工作者的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而把行权不力归咎于外部环境的不成熟是不正确的。开展人大工作要善于运用矛盾。马克思主义哲学在阐述矛盾的特殊性时指出,每个事物都有它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每个矛盾都有其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作用来自于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开展人大工作,要达到较好的效果,也必须正确运用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经常强调的人大工作要围绕和贴近党委、政府中心就是这个道理。因而,在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当前,人大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做文章,不仅是新形势的客观需要,也是矛盾规律的必然要求。

第二篇: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正确性和先进性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壮大的过程中得到了深刻的印证。在新形势和新局面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仍然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指导理论。笔者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几个观点为工具,联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当前的人大工作实践,作了如下几点浅显的思考。思考之一: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是推进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整体与部分是一对使用极其广泛的辩证法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整体与部分是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整体由部分组成,而离开了整体的部分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体现为两者互相包含、互相转化以及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具体到人大工作,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组等各级人大组织,部分则是人大代表这样的个体。整体与部分互相包含的辩正关系表现为,人代会和常委会由代表和委员组成,而每一个代表或委员又是因为人代会或常委会这样的整体的存在而具有了身份和职位上的实际意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代表和委员来行使职权,代表和委员的履职行为同时又代表着人代会和常委会这样的整体。这说明人大工作中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是密不可分的,既要重视集体职权的有效行使又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整体与部分的互相转化的辩正关系表现为,每一个人大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同时,又作为一个部分而存在。如县级人大在该县的行政区划内是一个整体,而放之于全市人大系统,则成了一个部分。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摆脱部分的局限,要有更强的全局观念和更宽广的视野。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的辩正关系,直接体现在人大职能作用的行使上。人大的履职原则是集体行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代会和常委会的许多职权不是单个的人大代表所具有的。人大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指导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实现,体现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反之,如果人大代表个人素质不高、履职意识不强,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难以实现,体现出整体小于部分之和。通过辩正分析可以看出,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兼顾整体和部分,通过组织支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通过代表积极履职来保证整体职能作用的发挥,使整体与部分的作用发挥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推动整个人大工作水平的提升。思考之二:从量变到质变是推进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量变质变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量变和质变的辩正关系可以简要地概括为: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必然引起新的量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由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再推动量变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基本状态,也是开展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上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人大在行使法定职权的方式和方法上还需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客观上,开展人大工作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法定权力的行使有时还有流于形式的现象。有的同志气馁了,甚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失去了信心,这实际上是在回避量变的过程,放弃持之以恒的量变积聚只能是功败垂成。量变质变规律说明,实现法定职权行使到位,有效推进人大工作,必然是一个从不断的量变而引起质变的过程。我们可以认为,人大监督权、决定权等每一次的行使、新工作方法的每一个尝试都是一次量变的过程,只有通过人大工作者不懈地努力和不断地尝试,才能突破度,才能实现质变。因而,开展人大工作不能因为暂时的困难而有所放松和退缩,而应该从每一个细微的环节做起,重视每一项职权的规范行使,重视每一个有效的方式方法的创新,通过工作中的积极量变来促进质变的发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在不断地被人们所认识,人大的作用正越来越充分地发挥,这正是量变质变规律的现实体现。可以说,有意识地运用量变质变规律来指导实践,是推进人大工作的必由之路。思考之三: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是马克思主义辩正法的实质和核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无所不在,对立统一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形态,是事物内部本质的联系。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因此,人大工作不能回避矛盾,而应该善于认识矛盾,正确地利用矛盾来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开展人大工作要正视矛盾的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与特征表明,人大与“一府两院”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本身就是一对很明显的矛盾,人大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必然与 “一府两院”是“对立”的。然而,矛盾的对立统一性又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两院”又统一于推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认识到这种对立统一,开展人大工作才不会害怕引起矛盾而畏首畏尾,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使权力,也才能真正在“对立”中实现统一,使人大工作与“一府两院”工作做到同心、同向。开展人大工作要正确分析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的关系。内部矛盾又称内因,外部矛盾又称外因。就人大工作而言,内因是包括人大组织与人大工作者在内的人大自身的因素,外因则是一切政治的、经济的外部环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因而,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人大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本上还在于我们人大自身,在于我们人大的组织程度和人大工作者的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而把行权不力归咎于外部环境的不成熟是不正确的。开展人大工作要善于运用矛盾。马克思主义哲学在阐述矛盾的特殊性时指出,每个事物都有它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每个矛盾都有其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作用来自于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开展人大工作,要达到较好的效果,也必

第三篇: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正确性和先进性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壮大的过程中得到了深刻的印证。在新形势和新局面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仍然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指导理论。笔者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几个观点为工具,联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当前的人大工作实践,作了如下几点浅显的思考。思考之一: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是推进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整体与部分是一对使用极其广泛的辩证法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整体与部分是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整体由部分组成,而离开了整体的部分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体现为两者互相包含、互相转化以及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具体到人大工作,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组等各级人大组织,部分则是人大代表这样的个体。整体与部分互相包含的辩正关系表现为,人代会和常委会由代表和委员组成,而每一个代表或委员又是因为人代会或常委会这样的整体的存在而具有了身份和职位上的实际意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代表和委员来行使职权,代表和委员的履职行为同时又代表着人代会和常委会这样的整体。这说明人大工作中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是密不可分的,既要重视集体职权的有效行使又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整体与部分的互相转化的辩正关系表现为,每一个人大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同时,又作为一个部分而存在。如县级人大在该县的行政区划内是一个整体,而放之于全市人大系统,则成了一个部分。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摆脱部分的局限,要有更强的全局观念和更宽广的视野。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的辩正关系,直接体现在人大职能作用的行使上。人大的履职原则是集体行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代会和常委会的许多职权不是单个的人大代表所具有的。人大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指导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实现,体现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反之,如果人大代表个人素质不高、履职意识不强,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难以实现,体现出整体小于部分之和。通过辩正分析可以看出,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兼顾整体和部分,通过组织支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通过代表积极履职来保证整体职能作用的发挥,使整体与部分的作用发挥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推动整个人大工作水平的提升。思考之二:从量变到质变是推进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量变质变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量变和质变的辩正关系可以简要地概括为: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必然引起新的量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由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再推动量变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基本状态,也是开展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上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人大在行使法定职权的方式和方法上还需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客观上,开展人大工作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法定权力的行使有时还有流于形式的现象。有的同志气馁了,甚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失去了信心,这实际上是在回避量变的过程,放弃持之以恒的量变积聚只能是功败垂成。量变质变规律说明,实现法定职权行使到位,有效推进人大工作,必然是一个从不断的量变而引起质变的过程。我们可以认为,人大监督权、决定权等每一次的行使、新工作方法的每一个尝试都是一次量变的过程,只有通过人大工作者不懈地努力和不断地尝试,才能突破度,才能实现质变。因而,开展人大工作不能因为暂时的困难而有所放松和退缩,而应该从每一个细微的环节做起,重视每一项职权的规范行使,重视每一个有效的方式方法的创新,通过工作中的积极量变来促进质变的发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在不断地被人们所认识,人大的作用正越来越充分地发挥,这正是量变质变规律的现实体现。可以说,有意识地运用量变质变规律来指导实践,是推进人大工作的必由之路。思考之三: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是马克思主义辩正法的实质和核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无所不在,对立统一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形态,是事物内部本质的联系。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因此,人大工作不能回避矛盾,而应该善于认识矛盾,正确地利用矛盾来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开展人大工作要正视矛盾的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与特征表明,人大与“一府两院”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本身就是一对很明显的矛盾,人大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必然与 “一府两院”是“对立”的。然而,矛盾的对立统一性又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两院”又统一于推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认识到这种对立统一,开展人大工作才不会害怕引起矛盾而畏首畏尾,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使权力,也才能真正在“对立”中实现统一,使人大工作与“一府两院”工作做到同心、同向。开展人大工作要正确分析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的关系。内部矛盾又称内因,外部矛盾又称外因。就人大工作而言,内因是包括人大组织与人大工作者在内的人大自身的因素,外因则是一切政治的、经济的

第四篇:对当前乡镇人大工作调查思考

近年来的乡镇和街道人大工作,从总体上看,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基层人大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为监督促进政府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对此,应予以正确估价和充分肯定。但是,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在工作中还有一些困惑,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时甚至陷入比较尴尬的境地,影响了人大工作质量,亟待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常设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不设常设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要负责主持召集、召开乡镇人代会。而闭会期间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如监督乡镇政府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等,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实际上主要由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因没有常设机构,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不少职权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无法真正行使。同时,专职人员少,并且还要用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党委、政府的某些具体工作,以至于“专职不专干,兼职不沾边”,有的工作只能处于应付状态。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人大意识不强,对人大工作重视、支持不够,习惯于用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志,人大难以完全坚持依法办事。

2、乡镇党委重视不够。乡镇人大因其特殊的地位,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乡镇党委的有力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乡镇党委由于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没有将其摆上应有的位置。有的对人大工作不闻不问,有的将其等同于一个政府部门来看待和使用。在职务的排序上,书记、乡长、党务副书记、人大主席。这样的排位,在目前的传统思维下,不利于树立乡镇人大的权威,不利于依法开展工作,不利于充分发挥基层人大在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这无疑削弱了乡镇人大的法定职能,影响了其工作的开展。

3、活动经费难以落实。代表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不少地方对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实际上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乡镇人大开展工作所需的每一项支出,都要经过层层请示,最后经镇长审批把关。有的乡镇甚至为代表订阅人大报刊都要由人大主席挨村收取报刊费。这不仅影响了人大主席工作的积极性,也进一步增加了人大主席的工作量。

4、乡镇人大的自身建设尚有不少差距。一方面,在乡镇人大干部的配备上,多数地方将一些年龄偏大的同志安排到人大,再加上近年来乡镇人大干部的交流几乎停滞,基本上是“最后一站”,形成了事实上的只进不出,致使乡镇人大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很不合理。另一方面,部分乡镇人大主席的自身素质还不够高,对人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存有消极思想,工作被动应付;有的在开展监督活动时不理直气壮,不敢监督,即使进行监督也显得无力,致使人大工作与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差距很大,影响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困惑

一是监督政府不硬不行,硬了也不行。有相当部分乡镇党委书记党政不分,不抓党务抓政务,有的甚至以党代政,使人大工作不便开展。因为监督政府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监督党委的工作。而现行体制,人大是没有这方面的职权的。因此,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二是执法检查不严不行,严了也不行。在基层工作中,教育、环保等涉及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检查严了部门有意见,检查松了,群众有意见。

三是提议案不实不行,实了也不行。在提议案中颇费心机,提具体了难以办理,容易得罪人。提得不具体,又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四是错误决定不撤不行,撤了也不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有权撤销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

五是代表素质不高不行,高了也不行。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就难以适应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代表素质高了,在选举中,就难以保证组织意图的实现。

三、对策

1、要加强人大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要采取专栏、板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和专题培训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舆论氛围。党校培训乡镇领导要上人大知识课,进行民主法制教育,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坚持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2、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大建设,搞好人大干部的培训。乡镇人大要做到“四有”,即有牌子、有办事机构、有人员(人大主席团成员兼职的不能超过三分之一)、有章子。要加强人大办事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街道人大工作的法制建设,以适应基层人大工作的需要。

3、要坚持做到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上,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要同级同待遇,特别是在排位上要按党委、人大、政府的顺序予以规范。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活动经费等具体问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要不断增强人大意识,努力转变领导方式,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不断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4、创新基层人大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工作活力。建议推广人大主席团任命乡镇中层干部的典型经验,加强对乡镇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创新基层人大工作机制,实行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成员分工负责制,加强学习,消除困惑,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活力,不断提高基层人大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篇:对当前乡镇人大工作调查思考

对当前乡镇人大工作调查思考

近年来的乡镇和街道人大工作,从总体上看,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基层人大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为监督促进政府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对此,应予以正确估价和充分肯定。但是,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在工作中还有一些困惑,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时甚至陷入比

较尴尬的境地,影响了人大工作质量,亟待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常设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不设常设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要负责主持召集、召开乡镇人代会。而闭会期间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如监督乡镇政府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等,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实际上主要由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因没有常设机构,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不少职权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无法真正行使。同时,专职人员少,并且还要用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党委、政府的某些具体工作,以至于“专职不专干,兼职不沾边”,有的工作只能处于应付状态。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人大意识不强,对人大工作重视、支持不够,习惯于用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志,人大难以完全坚持依法办事。

2、乡镇党委重视不够。乡镇人大因其特殊的地位,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乡镇党委的有力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乡镇党委由于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没有将其摆上应有的位置。有的对人大工作不闻不问,有的将其等同于一个政府部门来看待和使用。在职务的排序上,书记、乡长、党务副书记、人大主席。这样的排位,在目前的传统思维下,不利于树立乡镇人大的权威,不利于依法开展工作,不利于充分发挥基层人大在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这无疑削弱了乡镇人大的法定职能,影响了其工作的开展。

3、活动经费难以落实。代表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不少地方对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实际上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乡镇人大开展工作所需的每一项支出,都要经过层层请示,最后经镇长审批把关。有的乡镇甚至为代表订阅人大报刊都要由人大主席挨村收取报刊费。这不仅影响了人大主席工作的积极性,也进一步增加了人大主席的工作量。

4、乡镇人大的自身建设尚有不少差距。一方面,在乡镇人大干部的配备上,多数地方将一些年龄偏大的同志安排到人大,再加上近年来乡镇人大干部的交流几乎停滞,基本上是“最后一站”,形成了事实上的只进不出,致使乡镇人大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很不合理。另一方面,部分乡镇人大主席的自身素质还不够高,对人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存有消极思想,工作被动应付;有的在开展监督活动时不理直气壮,不敢监督,即使进行监督也显得无力,致使人大工作与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差距很大,影响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困惑

一是监督政府不硬不行,硬了也不行。有相当部分乡镇党委书记党政不分,不抓党务抓政务,有的甚至以党代政,使人大工作不便开展。因为监督政府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监督党委的工作。而现行体制,人大是没有这方面的职权的。因此,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二是执法检查不严不行,严了也不行。在基层工作中,教育、环保等涉及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检查严了部门有意见,检查松了,群众有意见。

三是提议案不实不行,实了也不行。在提议案中颇费心机,提具体了难以办理,容易得罪人。提得不具体,又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四是错误决定不撤不行,撤了也不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有权撤销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

五是代表素质不高不行,高了也不行。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就难以适应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代表素质高了,在选举中,就难以保证组织意图的实现。

三、对策

1、要加强人大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要采取专栏、板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和专题培训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舆论氛围。党校培训乡镇领导要上人大知识课,进行民主法制教育,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坚持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2、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大建设,搞好人大干部的培训。乡镇人大要做到“四有”,即有牌子、有办事机构、有人员(人大主席团成员兼职的不能超过三分之一)、有章子。要加强人大办事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街道人大工作的法制建设,以适应基层人大工作的需要。

3、要坚持做到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上,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要同级同待遇,特别是在排位上要按党委、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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