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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人大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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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主动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人大调研)

近年来,南宫市人民法院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虚心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拓展沟通渠道,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争取监督;全面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赢得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显著成效。南宫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为法院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改变观念,不断增强开展与人大联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我们经常教育广大干警,要“摆正位子,处理好关系”。人大是法院干部的任免机关,法院工作的监督机关,同时也是法院“诉苦”和“撑腰”的地方,是法院的“娘家”。法院与人大机关之间不是单纯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作为国家机关都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只是分工的不同,角度不同。所以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强化“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爱护”意识,变被动监督为主动要求监督,事事争取主动,我们从人大代表最关切、最期盼的事情入手,及时调整联络部署,多服务、多汇报,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全方位、多渠道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络,法院的联络水平得到了提高,联络工作更加富有成效,与人大代表的关系更加融洽和谐。在不同场合,从人大主任、委员到人大代表都主动维护法院的形象,树立法院的权威,做法院的“挡风墙”;对法院工作存在的个别问题也是站在关心爱护和帮助改进的角度,平心静气地指出缺点,提出建议。

二、健全机制,逐步实现联络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联络工作,我院明确了一位院领导主管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改进,抓好监督落实。同时,建立完善了《办理人大代表涉案来信来访工作实施细则》、《重大工作事项报告制度》、《公开案件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制度》等制度,并要求每个办案人员每年与代表委员联络活动不少于二次,要求各业务庭定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解决问题。通过建立机构,完善机制,强化措施,更新思路,使联络工作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拓宽渠道,实现多角度多层面的联络

1、勤走访。我院始终坚持“平时常走访,会前必走访”的原则,“走出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消除隔阂,增进理解。近一年来,我院采取多种形式走访人大代表160余人次,召开各类座谈会8次,征求各类意见10余条,走访人员与人大代表面对面征求意见、一对一答疑解惑,认真通报法院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的工作安排,广泛征求其对法院整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在充分肯定法院整体工作的同时,也为法院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甚至是建设性的意见,很多意见成为法院改进工作、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2、多邀请。我院在做好走访工作的同时,坚持“请进来”,主要邀请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视察和检查工作,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或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的公开庭审,对涉及代表亲属或代表关注的案件,更是主动邀请其旁听,以便增进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重承办。我院始终坚持“代表满意为第一要旨”,重点抓好对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和工作建议的承办工作。对人大机关、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和案件,主管院领导都亲自听取承办工作情况汇报,专门部署交办,向有关庭室下达承办任务,要求各承办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领导,及时有效地完成承办任务。并建立承办责任制,到期后有结果的报结果,没有结果的报进度。一年多来,我院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意见,都全部答复了代表,按时办结率100%,代表满意率100%。

随着沟通的日益紧密,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理解、更加关注、更加支持,我院的各项工作步入“快车道”。2024年度我院的工作受到邢台市中院的表彰,整体工作被南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优秀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被评为文明单位,被命名为“文明行业”,综合治理工作被评为先进单位,行风评议提升两个位次,跨入了先进单位行列。2024年上半年,刑事审判工作,被告服判率100%无一上诉,民事审判工作位列全邢台市第一,“两庭”建设走在全邢台市前列。

立足审判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完善人大代表联系制度是当前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不断学习先进经验,争取人大及广大人大代表更加广泛地理解和支持,为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执法环境。

第二篇:主动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人大调研)

主动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人大调研)

近年来,南宫市人民法院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虚心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拓展沟通渠道,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争取监督;全面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赢得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显著成效。南宫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为法院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改变观念,不断增强开展与人大联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我们经常教育广大干警,要“摆正位子,处理好关系”。人大是法院干部的任免机关,法院工作的监督机关,同时也是法院“诉苦”和“撑腰”的地方,是法院的“娘家”。法院与人大机关之间不是单纯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作为国家机关都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只是分工的不同,角度不同。所以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强化“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爱护”意识,变被动监督为主动要求监督,事事争取主动,我们从人大代表最关切、最期盼的事情入手,及时调整联络部署,多服务、多汇报,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全方位、多渠道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络,法院的联络水平得到了提高,联络工作更加富有成效,与人大代表的关系更加融洽和谐。在不同场合,从人大主任、委员到人大代表都主动维护法院的形象,树立法院的权威,做法院的“挡风墙”;对法院工作存在的个别问题也是站在关心爱护和帮助改进的角度,平心静气地指出缺点,提出建议。

二、健全机制,逐步实现联络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联络工作,我院明确了一位院领导主管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改进,抓好监督落实。同时,建立完善了《办理人大代表涉案来信来访工作实施细则》、《重大工作事项报告制度》、《公开案件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制度》等制度,并要求每个办案人员每年与代表委员联络活动不少于二次,要求各业务庭定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解决问题。通过建立机构,完善机制,强化措施,更新思路,使联络工作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拓宽渠道,实现多角度多层面的联络

1、勤走访。我院始终坚持“平时常走访,会前必走访”的原则,“走出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消除隔阂,增进理解。近一年来,我院采取多种形式走访人大代表160余人次,召开各类座谈会8次,征求各类意见10余条,走访人员与人大代表面对面征求意见、一对一答疑解惑,认真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及下一年的工作安排,广泛征求其对法院整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在充分肯定法院整体工作的同时,也为法院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甚至是建设性的意见,很多意见成为法院改进工作、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2、多邀请。我院在做好走访工作的同时,坚持“请进来”,主要邀请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视察和检查工作,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或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的公开庭审,对涉及代表亲属或代表关注的案件,更是主动邀请其旁听,以便增进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重承办。我院始终坚持“代表满意为第一要旨”,重点抓好对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和工作建议的承办工作。对人大机关、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和案件,主管院领导都亲自听取承办工作情况汇报,专门部署交办,向有关庭室下达承办任务,要求各承办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领导,及时有效地完成承办任务。并建立承办责任制,到期后有结果的报结果,没有结果的报进度。一年多来,我院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意见,都全部答复了代表,按时办结率100%,代表满意率100%。

随着沟通的日益紧密,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理解、更加关注、更加支持,我院的各项工作步入“快车道”。XX我院的工作受到邢台市中院的表彰,整体工作被南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优秀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被评为文明单位,被命名为“文明行业”,综合治理工作被评为先进单位,行风评议提升两个位次,跨入了先进单位行列。XX年上半年,刑事审判工作,被告服判率100%无一上诉,民事审判工作位列全邢台市第一,“两庭”建设走在全邢台市前列。

立足审判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完善人大代表联系制度是当前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不断学习先进经验,争取人大及广大人大代表更加广泛地理解和支持,为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执法环境。

第三篇:主动接受监督

主动接受监督 实现权力价值的真正回归

○刘 鑫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更具有特殊意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只有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地监督别人,才能树立法律监督权威,才能更好地推动检察工作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的,是指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对履行职责、纪律作风、廉洁从检等方面进行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内部监督不仅涉及到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而且涉及到对检察队伍的监督管理。二是监督活动的法定性。实行内部监督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无水之源和随心所欲的。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均有所规定。三是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可以通过专项检查、检务督察、查处违法违纪举报等方式多管齐下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一)强化内部监督是防止检察权滥用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深刻揭示了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重要性。为了防止检察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同时,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以确保自身严格公正执法,保证法律监督权不被滥用。

(二)强化内部监督是促进检察队伍廉洁从检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现行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这就警醒我们,作 为国家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必须把强化内部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来抓。只有强化内部监督,把检察队伍建设好,始终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三)强化内部监督是满足社会公众期待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其本质在于执法为民。刑事司法活动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社会公众自然会多一份期待,多一份信任。这种期待和信任同时也是一种更高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要通过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来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期待,赢得人民群众信任。

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实现路径

(一)转变观念,增强接受内部监督意识

有些检察干警可能存在这样的观念: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在于外部监督,自身监督不必太顶真。实际上,强化内部监督是关爱、是保护,更是一种保证。只有通过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监督”,才能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才能树立法律监督权威,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才能更好地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

(二)健全制度,推动内部监督规范化

内部监督离不开制度这一“防火墙”,制度建设对于加强内部监督具有根本性、平衡性、经常性的作用,建立健全制度建设是加强内部监督的根本保障。一是要着力完善现有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下级院检察长到上级院述职述廉等配套制度;要进一步督促院领导干部自觉履行“一岗双责”,更加自觉地抓好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健全对重大经费开支、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等监督制度。二是要着力推进制度创新。对检察干警监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明确违法违纪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部位和环节,以规范权力正确行使、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抓手,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新进展。

(三)狠抓落实,确保内部监督有效运行

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点是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要加大对执法监督的力度。”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对检察办案程序的全程监管。案管部门负责对所有案件统一进出口,相关承办部门力求做到每一个案件由谁去干、怎么干、什么时间完成、怎么监督检查等都有明确规定。二是对检察办案执法行为的全面监管。建立一案一跟踪、一案一反馈机制;案件承办人、案件质量专管员、部门负责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把关机制。另外要实行法律文书集中管理以及赃款赃物全额跟踪,切实使执法办案规范、公正、文明。三是对检察办案处理结果的监管。案件终结处理后,要从实体上加以督察,尤其对案件事实、定性方面有较大争议的地方进行监督,确保所办理的每个案件都程序合法、实体准确。

(四)突出重点,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事关检察事业的兴衰。队伍建设抓不好,执法办案水平不能保证,强化法律监督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对队伍建设进行监督关键有三:一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加强对领导“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检查等。二是对进人渠道的监督。对选拔任用的干部要进行“从选拔到任用”的全程监督,对拟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党组会议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三是对干警日常生活行为监督。纪检部门和检务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对轻微、一般性问题,提醒部门和干警立即纠正;对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以督察决定书、建议书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对情况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从严处理。

(五)广开言路,虚心接受外界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通过设立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工作会议、座谈会,指导和监督检察工作;对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和事项,要坚持专门部门办理,综合部门督办,限期办结回复,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如果说人大监督是内部监督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那么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监督则是另外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是伴随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而产生的新事物,是党和国家为推进司法民主、司法和谐,确保司法公正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因此,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途径,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外,及时向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公开;定期邀请和组织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到执法办案第一线,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思想、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进行实地视察;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发放征求意见函、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促进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工作。

监督和被监督是一对矛盾,但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监督,在监督中正视自己,在监督中完善自己,在监督 6 中取得支持,使检察权更好地行使,实现权力价值的真正回归。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篇: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李 煜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党的一贯主张和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的基础,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司法监督的必要性,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一)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消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只有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依法治国稳步推进。强化人大对司法的工作的监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以维护、实现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为己任,必须成为执法为民的表率。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全社会法制观念的迅速提高,人们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对一些不严格执法的违法行为深恶痛绝。人民群众渴望权力机关加大对司法监督的力度,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法律赋予的重任,人民的希望,就是要求人大必须切实加强司法监督。

(二)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因此,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切实履行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才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要求。人大监督的不作为,其实质就是违反宪法和法律。司法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载体和形式。加强司法监督工作要从内容和手段上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一种保障。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都迫切需要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通过监督促进司法机关及有关执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严明的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和有力保障,也是法治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救济措施,依法治国要求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法治社会的象征,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素。

人大司法监督权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司法机关正确的贯彻和执行法律、法规,公正司法,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或滥用权力而依法实施监督、制约的手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正确运用司法监督权,切实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是对违法失职的司法行为或受侵害的公民进行补救的有效措施。司法机关的工作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独立性。宪法和法律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时效性。各类案件在处理程序上都有严格的法定时限。法律这样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前,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司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难免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而出现执法不公、越权办案、违反程序办事的现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可督促司法机关对造成损害的公民予以及时补救。

(五)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人大代表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人大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机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加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司法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才能做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现状

(一)人大司法监督的方式滞后。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有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审议司法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但是诸多形式与效果没有取得实质上的一致,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五多五少”,即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一次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工作监督多,法律监督少;常规性监督多,新问题监督少等。一些监督工作带有行政痕迹,缺乏严格程序意识,对发现的问题,缺乏应有的解决手段等等,导致司法监督的效果不理想。

(二)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监督力量薄弱。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尤其是还要涉法信访案件,分析原因,寻找司法体制和司法政策上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监督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政治资历,这样才能监督得准、监督得下、监督得成。但实践中,有的地方人大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欠缺,即便有,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或政治资历不够,缺乏监督心理优势,思想顾虑较多,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

(三)部分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局限于解决具体个案。有些地方的人大将司法监督等同于个案监督,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案件的情节、证据,监督的终结点也仅限于案件是否改判,如何改判。这种做法有时的确使得一些错案得到了纠正,但隐藏在错案后面深层次的根因却没有人去分析总结,甚至有时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反而因为个案监督带来的暂时震慑性而被掩盖,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解决,司法公正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四)某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以司法独立原则抵制人大监督。人大司法监督目的是借助涉法信访案件发现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该目的决定了人大在进行司法监督时,仍是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而不是超越现有司法体制,成为法院之上的“法院”。由于其不太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性质、作用及职权,因而对人大的司法监督产生一些错误认识,认为人大的司法监督是对司法权独立的干涉;认为接受监督是“一把手”的事,与一般办案人员无关,对人大的监督有抵触情绪,从而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人大监督要从个案监督上升到司法监督。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纠正个案,确实能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问题是,如果制度不好,法官、检察官素质不高,就会有永远纠正不完的错案,人大的工作也陷入了繁杂具体的案件中。因此,准确而言,人大的司法监督不是对个案进行监督,而是对司法运行整体状态进行监督,具体而言就是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对司法制度的监督。一是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即监督法官、检察官的品行和法律素养是否良好,是否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与法官、检察官职务相违背的行为。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司法腐败的根因更多的不是在于没有一个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而是在于有的司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律良知,司法公正受到许多法律以外人为因素的干扰。人大进行司法监督,就是要把监督事和监督人统一起来,人大对司法公正的认可最终要体现在对法官、检察官个人价值的认可上。二是对制度的监督,即监督司法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等。当发现司法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司法公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和改进,维护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例如,目前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因审理期限的起算时间规定不明确,经常造成超期审判现象。又如存在的名为合议、实为独任审判的现象等。对此类现象,人大应该督促司法机关分析原因,寻求对策,督促其予以改进。

(二)必须规范人大司法监督的工作程序。要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规范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程序。当前,要规范人大司法监督程序,关键就是要明确人大信访工作、人大个案监督和人大司法监督的界限。信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监督,只是群众和受理申诉部门之间的沟通平台,是人大进行司法监督的信息来源,信访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调查权,因此在案件处理上,应不涉及对案件的评判,其处理的限度应以转相关单位阅处,只能按一般信访件进行处理。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作为司法机关的专业对口联系部门,有其专业优势,由其承担调查的职责是合适的,可以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由司法机关根据该建议进行自我评判,决定案件是否需要再审或改正。针对案件背后所隐藏的深层次原因,对司法程序是否顺畅运行、司法权力是否在法律框架中得到正确有效的运行,司法人员是否公正廉明等问题提出意见,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管理制度。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是人大司法监督的最高层级,要专注于对司法人员和司法制度的评判,人大任何一个监督意见、建议、决定的产生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程序进行,这样既可解决人大在司法监督中存在的随意性问题,同时也避免了司法机关对人大监督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的质疑。

(三)进一步完善人大专门监督机构与“两院”联系的相关制度。一是要确保人大对“两院”审判、检察活动的充分知情权,在充分掌握“两院”活动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行使监督权,对合法行为予以支持,对违法行为予以监督纠正,从而实现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司法文件审查备案、人大列席有关会议等一系列制度。二是要督促“两院”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制、目标责任制,实现奖惩有制、奖罚分明,并督促落实。三是人大对“两院”的活动信息要进行归纳、分析,对带倾向性的问题要出具监督意见书,及时督促整改。

(四)提高监督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督人者必先自明,尤其对专业性、程序性、实践性都极强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者必须熟知法律,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发现司法运行的问题,实现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这就对监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一是要自强素质,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同时要不断的加强政治理论和新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二是要加强人大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岗位交流,经过司法实践和工作熏陶,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通过换位思考,也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有助于人大司法监督的开展;三是可以借助外部力量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专业性,要通过聘请知名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咨询小组,通过审查批准一批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公民担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人大监督要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党政纪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对权力的监督是一个深奥的课题,也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单凭人大一己之力,无法满足对权力监督的需要,人大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无法对司法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行为都及时监督到位,关键是要形成一种监督的氛围,让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有所忌惮,不超越法律的框架。要形成这种监督氛围,人大监督必须和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互相结合,特别要注重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来达到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只有将这些监督方式综合加以运用,从各自的特点出发,进行优势互补,形成整体监督合力,才能布下监督法网,让权力得以合法运用,创造一个清明的政治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进程。

(作者系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

第五篇:如何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模版]

根据拟任职务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谈谈如何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答:

1、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发展形势,重点抓好、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任务目标的下达工作,推进全市产业发展和规划布局谋篇,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积极主动与人大常委会各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系,及时反馈发改物价工作的最新情况,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指导。同时,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改革事务。

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注重实效,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在建议办理过程中,把书面答复与电话沟通、上门走访、邀请代表参加座谈等形式结合起来,追踪办理,坚持一抓到底,做到办理复文前与牵头代表沟通交流,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把办理建议与履行自身职能、完善政策措施和改进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

4、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人大或人大的视察、执法、核查等工作,当好参谋助手。积极谋求工作内容、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创新,拓宽思路,研究吃透国家和省市政策,重点抓住项目实施管理和政策扶持这两个发展的牛鼻子,特别是针对一些经济社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要努力争取上级规划、政策和资金方面支持,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同时,把部门工作纳入服务和服从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布局,大胆实践,增强工作特色和成效,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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