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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旅行社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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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景区旅行社合作协议

灵山风景区旅游景区管理局与旅行社协议书

灵山风景区旅游景区管理局与旅行社协议书

一、为了鼓励旅行社对景区的推广,在4月-10月期间,凡旅行社在除地区以外客源地(组团社)主流媒体上刊登将青城山~都江堰景区纳入该旅行社的推广线路,:并将景区门票价格纳入此线路的总体报价。该旅行社可凭当期媒体登载的线路原件及发票,经青城山一都江堰景区对该媒体的市场价格、广告尺寸、投放周期及青城山一都江堰景区所占此次广告线路的比例进行评估后给予最高不超过当期价格5O%的促销费用,该费用将以青城山一都江堰景区团队单张门票价格为标准换算成景区门票并以季度为周期统计兑现。(此门票有效期为60天,从出具门票之曰起计算)

二、青城山景区、都江堰景区门票均将采用网上和现金购买两种方式销售,两种方式门票均以全价销售,景区管理局对参与网订和现金购买门票的旅行社进行统一的人次累计,人次累计的计算方法分为:

三、宣传促销政策

A:国内市场

(一)、凡由旅行社组团前来青城山一都江堰景区参观旅游(6人以上方可享受人次累计,)无淡旺季区别。旅行社所组团队享受相关门票优惠政策的客人,不享受团队人次累计。

(二)、网订和现金同时购买青城山、都江堰两个景区门票(18O.00元/人次)的旅行社按购票1人次计算,人次累计均享受以下宣传促销费用政策:a:各旅行社宣传促销费用等级:

1.1000-5000人次,给予12.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2、5001-10000人次,给予18.00l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310001-15000人次,给予24.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4、15001-20000人次,给予30.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5、20001-25000人次,给予36.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6、25001-30000人次,给予39.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7.30001-40000人次,给予42.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8、40001人次以上,给予45.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b:各总社宣传促销费用等级:

1.1000-10000人次,给予0.5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2.10001-25000人次,给予1元/人次宣传促销费用

3.25001-40000人次,给予2元/人次宣传促销费用;

4.40001人次以上,给予3元/人次宣传促销费用

(三)、网订和现金只购买青城山或都江堰景区门票(90.00元/人次)的旅行社,人次累计均享受以下宣传促销费用政策:

a:各旅行社宣传促销费用等级1、1000-5000次,给予6.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2、5001-10000人次,给予8.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3、10001-15000人次,给予10.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4、15001-20000人次,给予13.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5、20001-25000人次,给予16.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5、25001人次以上,给予18.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b:各总社宣传促销费用等级:

1.1000-10000人次,给予0.5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2.10001-30000人次,给予1.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2.30001人次以上.,给予2.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B:海外市场(一)、凡由旅行社组团前来青城山一都江堰景区参观旅游(3人以上方可享受人次累计,)无淡旺季区别。旅行社所组团队的每位客人须购买景区全价门票方可进入景区游览。

(二)、网订和现金同时购买青城山、都江堰两个景区门票的旅行社,人次累计均享受以下宣传促销费用政策:

a:各旅行社宣传促销费用等级:

1.1000-5000人次,给予8.00l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2.5001-10000人次,给予26.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3.10001-15000人次,给予32.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4.15001-20000人次,给予36.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5.20001-25000人次,给予42.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6.25001-30000人次,给予48.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7.30000-35000人次,给予52.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8.35000-50000人次,给予54.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9.50001人次以上,给予56.00元/人次宣传促销费用

b:各总社宣传促销费用等级:

1.1000-20000人次,给予1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2.20001-30000人次,绐予2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3.30001-50000人次,给予3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4.50001人次以上,给予4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三)、网订和现金只购买青城山或都江堰景区门票的旅行社,人次累计均享受以下宣传促销费用政策:

a:各旅行社宣传促销费用等级:

1.1000-5000人次,给予8.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2.5001-10000人次,给予12.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3.10001-15000人次,给予15.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4.15001-20000人次,给予17.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5.20001-30000人次,给予20.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6.30001人次以上,给予24.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b:各总社宣传‘促销费用等级:

1.1000-15000人次,给予1.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2.15001-35000人次以上,给予2.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

3.35001人次以上,给予3.00元/人宣传促销费用四.以上国内、海外团队门市,分社的人次按照网订、现金购票时所报的订票用户名及旅行社名称进行人次累计;各门市、分社的人次累计可并入各自被管辖的旅行总社进行人次累计,人次和宣传促销费用的计算方法:年底按旅行社组织人次达到某一档次后,即按该档次的比例进行计算,返还宣传促销费用,不得重复计奖。

五、通票人次统计以同一网订用户名或同一现金购票旅行社(精确到旅行社分社名称进行统计)名下共同购买的青城山、都江堰景区门票为通票人次,其余即为单票人次。

六、带团导游在购买景区门票时,应出示导游证、团队运行计划表。

七、境外团队须持全团每位客人的护照或由海关出具的团队客人入境证明表到景区指定地点出示,并由景区加盖游客来源确认印章后,方可享受海外团队促销待遇。导游均应将网订或现金购票单据带回组团社,作为人次累计的凭证。

八、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A、B两类客人人次的统计,购票人次的确定以网络订票单位的订票数及现金购票人数为准。半价票、免票、全价票(国内团队不足6人所购全票;海外团队不足3人所购全票)数量不作为人次累计。人次累计均以单独的订票用户名或现金购票回执单所填写旅行社(精确到旅行社分社名称)为准,以便享受年底返还其宣传促销费用。

九、甲方免收乙方导游人员本人景区门票,凭旅行社团队运行计划表及合法导游证进入景区。

十、乙方团队进入青城山一都江堰景区后,为了使游客详尽的了解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大熊猫栖息地青城山、都江堰景区优美的自然风光和悠久的历史文化内涵,应带游客全面游览景区。

十一、乙方配合景区规范管理,维护游客的权益,自觉遵守景区的有关规定。

十二、团队人次统计时间: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4月30日前,购买都江堰、青城山门票的旅行社在5月31日前按原签订的协议结清帐务。

十三、宣传促销费用兑现时间:2024年01月10—29日,一次性结算兑现。

十四、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十五、甲乙双方若违反协议内容,造成损失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七、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第二篇:旅游景区与旅行社合作协议

旅游景区与旅行社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甲、乙双方合作、共同开发市场,实现双赢成果,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签定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合作内容:

1、甲方将乙方列为市场战略合作商,在市场推广上与乙方进行联合捆绑销售并对乙方进行广告推广支持。

2、甲方将在景区服务、多景点价格等方面给予乙方特殊支持并鼓励乙方推广多个景点。

3、甲方按市场价格给予乙方专线市场支持,甲方价格如有变动,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4、甲方给予乙方运费补贴,每季度支付,乙方须提前10天开具等额发票给甲方。

5、乙方将甲方列为市场战略合作商,将甲方产品列为市场重要推广产品和线路,乙方不得主动销售和推广与甲方同质的其他旅游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运费补贴。

6、乙方及乙方门市、各分社印刷宣传品、线路、各媒体广告、网站等须重点突出甲方产品。

7、乙方享受甲方的优惠价格政策,但有义务协助甲方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如乙方扰乱甲方市场价格和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8、乙方承诺在以下媒体进行宣传和推广:

(附具体投放方案),上述广告须在6个月内投放完毕并将对外推广甲方的相关资料留样交于甲方留底保存。

9、乙方承诺每天发车,并提供两部30座以上大巴接送游客(遇特殊情况如台风、道路等不能正常发班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二、双方操作流程

1、甲方和乙方采用月结方式结算门票,乙方工作人员凭甲方印制的月结签单购票,甲方开具等额发票给乙方。

三、协议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起至止。

四、备注:

1、本合作协议一式五份,由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起生效。

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合同进行保密,如因为一方泄密导致另外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3、如本协议有不详之处,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解决。

4、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一方未按合约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

甲方:乙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旅行社合作协议

旅行社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就甲方在监利区域经营的旅游公司与乙方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

一、合作时间:2024年10月 日至201 年10月 日。

二、合作范围:出售火车票及飞机票、旅行、房产中介。

三、股份比例:甲方占50%,乙方占50%。

四、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与航空和铁路部门的沟通,依程序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保证金及设备租金由甲方承担)。

2、甲方提供合作范围内所需的设备(航空及铁路部门提供)与技术。

3、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的开拓。

五、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合作范围内业务的拓展与开发,利用自身优势,努力提高业绩。

2、乙方负责房产中介业务的资质办理。

3、乙方负责合作范围内广告业务的制作与发布。

4、乙方经与甲方协商,可开展其他相关业务。

六、财务管理:

1、办公场所由甲方提供,经双方协商后可变更经营场所。

2、开展业务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包括广告费、员工工资、办公场所租金等)。

3、经营中所取得的利润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双方股权不得转让于其他人。

4、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保证金及设备租金属甲方单独所有),利润(债务)根据甲乙双方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财务帐目公开透明,乙方每日向甲方提供报表。

七、甲、乙方双方合作期间,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和互谅互让的原则,确保合作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如违反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八、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有意继续合作,在乙方提出申请,并附评估报告,绩效说明等时,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九、甲、乙双方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地震、水灾、战争等)终止合同,可免除相关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签字后,双方合作依此合同书各条款实施。本合同修改、变更、补充条款等,经双方签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及盖章): 乙方(签字及盖章):

2024年10月

第四篇:旅行社合作协议

旅行社合作协议

山东·东营

二〇〇七·九

旅行社合作协议

甲方:(本市旅行社)乙方:(应邀旅行社)

为促进东营市旅游业的发展,不断拓展东营市的旅游客源市场,按照“互惠互利,互为依托,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输送旅游团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就本地的旅游资源现状向乙方做实事求是地宣传推介;

2、甲方将本地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的包装整合,为乙方在其目标市场内的销售提供便利和帮助;

3、甲方为乙方发送的团队提供优质旅游产品,并充分落实甲方所在地东营市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乙方向甲方输送旅游团队的工作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4、甲方有权监督、制止乙方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及乙方不实的旅游宣传,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执行,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认真将甲方所在地东营市纳入“旅游黄金线路”进行推广,充分利用当地的各种媒体宣传推介甲方所在地东营的旅游产品;

2、乙方应保证每年向甲方输送旅游团队个,输送游客人次;

3、乙方组团队到甲方所在地东营市参观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保护甲方所在地的自然人文景观,做好游客在甲方所在地游览期间的组织工作。

三、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2024年9月17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东营市旅游局留存一份,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如下:

甲方:乙方: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签约地点:山东〃东营

签约时间: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第五篇:2024景区合作协议

2024襄阳凤凰温泉旅游景区合作协议 甲方: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甲、乙双方合作、共同开发襄阳旅游市场,实现双赢成果,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签定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合作内容:

1、甲方将乙方列为襄阳旅游市场战略合作商,在市场推广上与乙方进行联合销售并对乙方进行推广支持。

2、甲方将在景区服务、多景点价格等方面给予乙方特殊支持并鼓励乙方推广多个景点。

3、乙方销售的门票,客户凭副券可在甲方享受当季活动团队价。

4、甲方销售的门票,客户可凭副券在乙方享受当季活动团队价即元/人。

5、乙方将甲方列为市场战略合作商,将甲方列为市场重要推广,乙方不得主动销售和推广与甲方同质的其他旅游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6、乙方享受甲方的优惠价格政策,但有义务协助甲方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如乙方扰乱甲方市场价格和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二、协议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起至止。

三、备注:

1、本合作协议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起生效。

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合同进行保密,如因为一方泄密导致另外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3、如本协议有不详之处,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解决。

4、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一方未按合约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襄阳市凤凰山水温泉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旅游景区合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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