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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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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编号:

你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已交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收据编号)。同意办理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我站受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对其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人防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履行责任和义务,并按质量监督方案实施具体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名称:

工 程地 址:

质 监 注 册 号:

年月日

注:

1、本通知单一式五份,人防主管部门、人防质监站、建设、监理、施工单

位各一份;

2、建设(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后5日内通知我站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第二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我站是受省、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对省内在建的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我们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把监督参建各方严格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符合国家有关人防质量验收标准和保证监督工作有序按章开展,作为工作目标 ,制定本质量监督方案。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为核

六、常六级类人防工程(附建式),战时用途二等人员掩蔽部。人防工程处于地下第一层,受监建筑面积平方米。本工程设个防护单元,个人员出入口部,个进排通风口。工程开工时间为年月日,预计竣工时间为年月日。

二、质量监督程序、内容、方法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

质监站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审批文件,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4、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

(二)施工过程中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分为不定期的巡回抽查和重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1、巡回抽查

(1)检查方式:事先不通知、不定期的巡回抽查(原则上,防水水施工过程中进行一次抽查,其他视情况而定)。

(2)检查内容: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进场管理使用情况,实物质量、质保资料、现场检测(砼、主要承重结构钢筋扫描检测、现浇板厚度、轴线、层高检测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由于事先未通知,其中部分质保资料,各方行为等资料不能当场检查的,可事后补查或在部分工程质量验收检查时系统检查)。

(3)每次巡回抽查时施工作业面、操作层质量为必查项目。

2、重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根据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下表所列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提前通知我站,以便安排质监人员复核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序号

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

工程要求

提前报检天数

单建式工程地基验槽或桩基工程

槽基、桩位图资料齐全

2~3

*底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

战时防护设施预埋到位

2~3

*墙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

战时防护设施预埋到位

2~3

*顶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

战时防护设施预埋到位

2~3

主体结构验收

工程主体完工达到验收要求,资料齐全

3~5

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安装前

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材料进场

2~3 竣工验收

各项工程达到竣工验收要求,资料齐全

5~7

*当多批次施工时,除第一批次施工必检外,此后按施工批次和施工进度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监督抽查。

(1)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检查。(2)系统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三)主体结构和竣工质量监督验收

1、主体结构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以《主体结构验收通知书》通知我站,我站在五个工作内安排主体结构验收。

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基础上提前通知我站,我站将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监督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发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再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质监站向人防备案部门报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向人防备案部门报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送达单位签收: 建设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盖章)总监理工程师:

注:本方案一式四份,质监站一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六、公开办事制度

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请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及时向我站举报投诉。质监科长: 站长:年月日

电话:0791—8843968、0791—8843961

传真:0791-8843960 地址:南昌市王家庄路19号(省人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大楼10层)邮编:330006 网址:http://www.feisuxs

三、质量监督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编制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应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确须修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涉及主要内容(孔口防护、建筑平面、结构、防水等)的修改,还应经原设计审查机构同意。

(三)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标准,进行人防工程施工。

(四)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填写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设备管道测试记录。分项工程应按防护单元划分。工程所用水泥、钢材、焊条、防水材料、电缆等进场后及砼抗压渗试块,应送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人防防护设备必须选用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使用时应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

省外人防设备生产企业须取得江西省人防办公室批准的在我省从事人防防护设备销售安装业务的证明文件,并提供人防防护设备运抵江西省的交通过路过桥费收据,以确保产品为原厂生产。

(六)人防工程所用的防水材料(包括防水卷材、防水涂料、防水剂)应选用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生产准用证企业的产品,使用时应提供防水材料准用证。

(七)工程未通过主体结构验收不得进行内粉刷,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八)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向质监站或质监组长报告。

(九)其它:

1、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有关单位应提供砼抗压试块检测报告约份(100m³1组)、抗渗试块检测报告约份(500m³2组)、钢筋二检报告约份、防水材料二检报告约份(5000㎡1份)、人防门检测报告约份(1樘门1份)等。(上述检测报告数量为最低要求)

2、结构图纸中底板梁上层标高与板筋上层标高应错开,并且要保证板厚,底板板筋应从梁上层钢筋下面穿过。

(十)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按“报监登记表”和下表以及验收备案资料要求,整理人防工程质量资料一式4~5份,以备建设、施工、质监、城建档案和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应在竣工验收5日内将下表所列资料报我站。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备存单位 或部门

人防工程质量核查通知书、质量整改回复单

建设、施工、监理、质监

主体结构验收通知书、主体结构质量验收表

建设、施工、监理、质监、人防管理

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建设、施工、档案

分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建设、施工、质监、档案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建设、施工、档案

设备、管道测试记录

建设、施工、档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质量整改通知书、质量整改回复单

建设、施工、监理、质监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 核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建设、施工、质监、档案、人防管理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施工、质监、档案、人防管理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施工、质监、档案、人防管理

人防工程平面图、平战转换技术措施

质监

四、质量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机构在巡回抽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发现质量问题,质监站将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二)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质监站将签发局部停工指令单;

(三)发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违规情况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四)按要求对受监工程能否备案提出质量监督报告意见。

五、质量监督人员

我站经研究指派下列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姓名

专业

电话 组长

李毅军

结构

***

组员

吴事福

建筑

***

组员

郑国庆

暖通

***

办公室电话

0791-8843963

传真电话

0791-8843960

第三篇:工程质量监督书

工程质量监督书

A 6.2你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已交纳监督费。同意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我站对该工程实施 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日期: 注:此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三份、监督站一份。

第四篇: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ZJSP41-2024-0001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防办〔202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有关人防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政策,我办制订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1月20日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有关人防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亦称防护专项,下同)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专项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并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能力的执法人员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可结合实际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上 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以及涉及孔口与主体防护功能、主要使用功能的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人防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人防工程质量文件、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状况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人防工程实体(重点是防护部分)质量状况实行的抽样检测。

第七条

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监管原则,上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指导下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监督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程序与方式

第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如下:

(一)抽查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和其他质量行为;

(二)抽查、抽测涉及人防工程孔口与主体防护功能和 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是防护设备安装质量);

(三)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四)组织或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对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配合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调查。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应遵照下列基本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五)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一)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对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制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方案。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防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督人员组成;

(三)人防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要点;

(四)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要点;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人防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人防工程质量行为时,应对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履行国家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抽测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时,应有重点地选择涉及孔口与主体防护功能和可能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形成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其中,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报告应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写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或处理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人防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应将相关情况记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存。涉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归档、保存应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或巡查,及时发现和纠 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责令有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抽查或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向委托的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中,发现已造成孔口与主体防护功能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时,或发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提请委托的人防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独修建的非涉密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标志牌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体位置。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人防工程质量信息、质量问题处理以及各方主体履行人防工程质量法定义务等情况向委托的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其中,不涉密信息应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合委托的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信访、人防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规政策处理人防工程质量投诉。

第三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受委托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当地编制机构同意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同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增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批准文件;

(二)具有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人员,且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宜少于9人,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宜少于5人,县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宜少于3人(受委托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不宜少于2人);

(四)省、市、县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辅助用房规模应满足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其中办公用房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

(五)具有能够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网络通讯等设备;

(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除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批准同意延缓退休的监 督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施,考核内容如下:

(一)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情况;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四)所监督区域人防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情况;

(五)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聘请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其管理中,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过错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本办法,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可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24﹞2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一、监督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省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配套规范、《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等规范及文件。

二、监督主要内容:

1、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行;

2、监督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3、检查有关质量保证文件、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和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5、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1、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和申报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对该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3、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巡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巡查根据工程进度及实际情况分为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巡查时形成监督巡查记录,并定期公布监督情况;

4、工程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理及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通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审查后质量监督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参建各方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红河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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