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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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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2024年2月25日 14:33中国纪检监察报

杨丽

近年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领导人员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规范权力运行为主线,逐步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建立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强化检查考核。坚持对领导人员开展常规检查考核,在任期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经济责任审计中坚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加大民主测评权重。同时,建立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制度,每年年终由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向集团公司党组进行年度述职,集团公司党组对其进行工作质询和评价。此外,围绕企业经营管理重点、难点,通过效能监察、专项治理等方式开展重点检查,如开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小金库”专项治理等。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涉嫌违纪的,依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注意做好信访分析和“一案一整改”工作,查找信访案件反映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促进建章立制。

严格责任追究。建立领导人员问责制度,各级企业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不断加大对违规违纪领导人员的惩处力度。实行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改变领导人员搞垮了企业还“异地”做官的现象,将不合格的企业领导人员就地免职。

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实行分权决策。集团公司总部在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专题办公会的基础上,成立预算委员会、采购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对投资预算、重大采购、产品开发等专业性事项实行按内控权限分层分类决策。同时,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工程、采购部门,与工程、采购相关的重大事项应由相关委员会集体决策;领导人员人事事项必须经党组(党委)会集体决策。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集团公司总部及各省级公司都制定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相关会议制度、议

事规则和流程。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防止独断专权。

禁止同业经营。集团公司规定领导人员或亲属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做相关业务代理;领导人员离退休后一定年限内,不得自行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机构中担任职务。

实行任用和公务回避。集团公司规定凡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关键岗位工作。在干部任免中,党组(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回避。

加强网络监控。通过IT系统将内控制度及权限列表确定的关键环节、业务流程、审批权限等进行固化,领导人员审批意见全程留痕,流转记录全程监控,防止自由裁量和暗箱操作。如针对招标采购,集团公司建立了“阳光采购网”,并在OA网上进行招标结果公示。

建立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健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人员竞聘工作的现场监督;对拟提交集团公司党组研究的任用人选,要听取党组纪检组的意见;对拟任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凡新提拔的由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人员,集团公司主要领导都坚持亲自对其进行任职前廉洁谈话,明确提出廉洁从业要求。实行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

健全廉洁从业教育机制。坚持和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各级党组(党委)每年要组织不少于两次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适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制度,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在领导人员及后备人员培训中增设反腐倡廉教育课程。制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不得”、领导人员职业操守等制度,规范领导人员行为。

健全日常管理监督机制。制定领导人员廉洁档案、廉洁承诺、廉洁谈话制度,领导人员调整或晋升时,须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进行廉洁教育和提醒。建立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积极开展领导人员任前、任中、任期届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完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定期组织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报告个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有关情况。完善述廉议廉制度,组织各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开展述廉议廉,并推动民主评议对象由领导人员向关键岗位人员延伸。加强职务消费管理,制定配套的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出国(境)考察、培训管理等制度,规范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集团公司党组管理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局审批。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职代会、工会的作用,实行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

完善轮岗交流及退出制度。实行领导人员岗位交流制度,对在同一个岗位任满两届的领导人员原则上要进行交流轮岗。建立领导人员任职年限机制,完善领导人员免职、撤职、辞职、退休制度。建立领导人员退出现职领导岗位制度,推进领导人员队伍年轻化。

(责任编辑:于洁秋)

第二篇: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

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

摘要:权力始终是一把“双刃剑”。想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要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坚决查处腐败案件;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权力制衡,建立有针对性的权力制约机制,防范腐败的发展蔓延;依靠法治制约权力,确保权力在“刚性”的制度笼子里运行,有效防止腐败。最终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美好局面。

关键词:权力;制度;反腐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一重要论述,凸显了制度建设在规范权力运行、防治腐败中的根本作用,为当前的反腐倡廉指明了方向。

权力始终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能被滥用来谋取私利,滋生腐败。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和监督,腐败就会随之产生,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邓小平同志曾经尖锐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在体制转轨时期,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在有些领域还十分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到根本,与权力行使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特别是与一些位高权重者的权力行使约束不住、监督不力直接或间接相关。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不被滥用,就必须抓紧建设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提高权力监督制约的有效性。

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及时揭露腐败行为,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法律、民主、社会、舆论等体制内外监督,健全举报、信访、质询、听证、监察、审计等制度。要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群众检举的线索发现腐败行为。要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在揭露腐败中的作用,特别要健全网络举报受理制度,发挥“网络反腐”的“秒杀”优势。许多高官、实权人物滥用权力,不怕知情者上告,不怕权力机构查处,却怕公开曝光,这充分显示了舆论的巨大威力。还要发挥好

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权威机构的优势,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揭露滥用权力的腐败活动。

有效处罚腐败行为,必须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搞“网开一面”和“下不为例”。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腐败现象的查处力度和速度,对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快速处理,及时纠正,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提高处罚腐败的有效性,综合运用法律、组织、经济等处罚措施,加大惩治力度,增强专项监督的独立性,健全对相关机构的内外问责机制。

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透明”是腐败的天敌,透明度越高,治理腐败成效也越大。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监督。通过权力公开,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扩大了权力监督的主体和力量。通过依靠社会公众的力量来监督权力,改变了仅仅靠反腐机构来监督权力的格局,形成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的机制。由于这种改变,也使掌权者积极自我约束,慎重行使权力,避免滥用权力和“暗箱操作”行为来。

进一步增强透明度,要按“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作出制度安排,健全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等制度,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诸如公共服务事项、政府采购、收费罚款等事项,都应全部公开。加快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探索对主要官员或新任主要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为政治廉洁、防治腐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抓紧制定政务公开的国家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标准、方式、时限等内容,为增强透明度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权力制衡

权力具有扩张性、支配性、腐蚀性的一面,一旦失去制约就可能滋生腐败。哪里的权力失去制约,哪里就可能出现腐败。因此要遏制不同领域的腐败,就必须在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领域、环节和部位,建立有针对性的权力制约机制,防范腐败的发展蔓延。

一要合理界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行政、企业、市场等行为往往混淆不清。为了防止某些官员通过对微观经济的过多干预来牟取私利,应合理界定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减少权力对微观经济的不正常干预,压缩权力配置资源,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的机会和条件。

二要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当权力过于集中时,便容易诱发腐败。对此,要对

重要部位和环节的权力进行分解,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以权制权,形成制衡机制。通过合理配置权力、严格民主决策程序等途径,加强制衡“一把手”权力超载现象,对干部任免、改革政策、工程项目、大额资金等重大事项,要坚持集体议决制度,以民主制约专断,以程序制约擅权。

三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权的制衡。要加强对支配财政资金权力的监督制约,推广实施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健全统一透明的预算控制制度,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的监督;严格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统一财务支出标准和福利津贴标准,消除隐性收入、灰色收入。

依靠法治制约权力

建立健全相关的权力约束制度,使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一要权力法定。对国家机构权力的授予、形成和范围作出实体规定,使国家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不得逾越,否则就是无效权力。二要程序法定。应当抓紧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程序法,以保证权力依照法定程序运行,一旦违反法定程序,有关监督机构就可裁定其行为违法,并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要监督法定。抓紧制定和完善《监督法》《行政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内容、认定、处罚等,尽可能地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以便于依法监督和查处。四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无例外。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制度是根本。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一种束缚,更是一种保护。各级党组织要以创新的思路、务实的举措、有效的方法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缩小个人权力,最大限度地防止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来维护保证我们党和政权肌体的高度纯洁。最终使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行使,最终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美好局面,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王超

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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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怎样把“权力”关进笼子

怎样把“权力”关进笼子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窝案”、“串案”一再向我们告诫我们仅靠抓人、换人的被动式反腐是不够的。只有建立一套过硬和完善的制度和监督体制,才能降低和消除腐败,才能确保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因此制度是反腐最好的“笼子”。

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使领导干部有权“不能腐”。从诸多腐败案例来看,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一把手”占同级违纪违法干部的比例在1/3以上。16年来,河南省交通厅已有4名交通厅长相继落马。江西省3年时间处理了22名县委书记、县长,充分说明了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反腐败的核心是管住权力,要合理优化权力结构,依法规范权力运行,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要严格执行党内各项监督制度,尤其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避免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要使其在日常管理中掷地有声,坚决反对个人独断专行、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让权力在阳光下更加透明规范地运行。

二是要严格执行反腐法律,使领导干部有权“不敢腐”。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而滥用权力的人有两个特点:非法的攫取财物和占用财物,因此,预防官员的腐败就必须相应地限制官员的权力并及时审核官员的财产。从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实践历史来看,财产申报制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目前,我国有很多县、市正在推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试点。中纪委表示,将配合全国人大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当前,我国已经形成包括刑法、公务员法等在内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这是惩治腐败的坚实“铁笼”。

三是要让群众充分监督,让权力“不易腐”。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腐败案件中,有70%来自群众举报,而近来网络也逐渐成为监督权力的利器。重庆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从不雅视频曝光到受到处理,仅63个小时,充分彰显了网络媒体反腐的震慑效果。群众是权力腐败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最痛恨腐败,对反腐败的要求最迫切,对解决腐败问题的愿望也最强烈。把群众监督纳入制度监督范围,在“动真格”中依靠群众力量,既是前期反腐成效显著的重要经验,也是进一步啃好“硬骨头”的关键所在。而民众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才会真正震慑权力滥用者,从而获得“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力量源泉,建立起“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良性制度和行为习惯。为此,执政党和领导人有必要在加强反腐的同时,着手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真正还权于民,让人民真正成为权力的拥有者、监督者和对“权力僭越人”的审判者,使权力必须按照规范和轨道运行,不具备权力滥用的条件,无法去腐败。

另外,“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还要请出“常”、“长”二剑,既要经常抓、长期抓,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又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取信于民。

总之,要将“权力”关进笼子,就是要将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要绑在一起,改变一些领导行使权力毫无顾忌、责任却想得很少的现状。让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有人监督,使领导干部“不能腐”,让反腐法律成为惩治腐败的铁笼,使领导干部“不敢腐”,让群众、网络、媒体的监督有效制约权力的运行,使领导干部“不易腐”,确保权力按照规范的轨道运行,不具备权力滥用的条件。

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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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原标题: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

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王岐山主持会议

习近平强调:

○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

○ 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 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

○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本报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张烁)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党同志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主持会议。

习近平指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旗帜是鲜明的,措施是有力的,成效是明显的,为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大作用,为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始终是好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我们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

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习近平强调,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抓改进工作作风,各项工作都很重要,但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改进工作作风的任务非常繁重,八项规定是一个切入口和动员令。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改进工作作风相关规定,把要求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之中。作风是否确实好转,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就要及时整改。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习近平指出,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

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习近平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习近平强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特别要注意保护那些党性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王岐山在主持会议时指出,总书记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强调要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抓好八项规定落实,下大气力改进作风,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全面加强惩防体系建设。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发挥表率作用。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等出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军队及武警部队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分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1月21日在北京开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了会议。王岐山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了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的工作报告。

第五篇:英国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英国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024-09-02 第02版:当代世界

作者:北顾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3256

1993年,英国首相梅杰发起了一场“道德回归”运动。当时,街谈巷议盛传一些议员在收钱后代提议案和替商人获取情报。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泰晤士报》派出两个干练记者,在1994年秋打扮成药商,相继请10名议员在议会上替其药品生意说话,并且许诺每提一个问题将给1000英镑的报酬。意外的是,竟有 6名议员欣然赞同这种官商勾结的交易。过了几天,果真有 2名议员就药品问题向福利部长提问,但他们暗地里却收下了“药商”所开的两张 1000英镑的支票。在掌握了真凭实据后,报社毫不客气地在《泰晤士星期刊》上对此事全盘曝光,令全国哗然。在这种情况下,梅杰任命一个由诺兰主持的生活标准委员会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下院651名议员之中有245名议员在院外作兼职,其收入高出了法定年薪的3倍。于是,1995年,在梅杰政府的推动下,诺兰委员会提出了严格部长以及公务员的公职生活准则的意见,规定部长以及特别顾问应遵守和国家公务员相类似的规则,如果要加入公司,须有两年的隔离期;对公共咨询和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提出了人事任免和公开性方面的建议,认为应由一名任免委员会的委员来调整任免程序,所有的任命都

须听取其职能小组或者独立委员会的意见。

实际上,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也是现代政治腐败的鼻祖。虽然英国不时会曝出大大小小的丑闻,却不至于扩展成大范围权钱交易和严重的政治腐败,这与其权力运行制度的构建密不可分。早在 1889年,英国就颁布了首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其后,英国分别于1906年和1915年两次颁行《防止腐败法》。二战后,英国在1948年颁行的《人民代表法》、1962年通过的《北爱选举法案》、1964年颁行的《许可证法》、1972年制定的《北爱地方政府法》、1988年通过的《犯罪审判法》、1989年通过的《地方政府和住房法》、2024年制定的《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等等,都针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制定或添加了新的法律条文。2024年3月,布莱尔政府又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长期以来,英国在透明国际的排名中其廉洁指数均比较靠前,这是英国加强制度建设的结果。

防止权力滥用行为,英国主要依靠文官制度。英国有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行为法规,用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始于 1854年,公务员约有 60万人,共分为 12级。与推行高薪养廉的国家不同,英国文官收入并不很高。低级和中级文官的薪水与非文官同等人员差不多。高级公务员待遇相对较高,但比起在私营公司任职的经理们仍差距甚远。英国公务员之所以比较廉洁,是因为英国有一套较完善的公务员招聘、培训、任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对公务员必须遵循的六条原则,即诚实、负

责、客观、政治中立、保密、公平,以及公务员的职业保障、权利保障、行为规则、活动意向、活动幅度和活动程序都做出了详尽规定。英国文官守则的总纲规定非常明确,文官必须效忠于国家,诚实正直,不能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能以权谋私。为此,守则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例如,公务员持有或者将获得可能和本人工作的部门利益不符的公司股份时,须报告或者请求上级;不能泄露经济情报;不能利用工作的便利而得到的信息用于投机;禁止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礼品、馈赠和酬金,以及他们频繁或者定期的宴请;不能从事第二职业。而文官出于外交礼节,不便谢绝礼品时,受礼前要请示,受礼后应交公处理。同时,英国政府还把道德建设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了政府工作“无私、正直、客观、责任感、公开、诚信、领导才能”七大原则,并对每条原则都做出了详细解释。与此同时,又相继制定了国会议员行为准则、特别顾问行为准则、部长行为准则、公务员行为准则等,从制度上保证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行为。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即《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规定了议会中议员选举费用的限额和对选举舞弊的刑罚。法律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此外,瑞德克里夫——莫德委员会于1973年提出了关

于财产申报等预防腐败措施的建议,对于议员的佣金、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从地方政府的土地获得的利益,实行强制登记。英国的官员分为议会议员和公务员两类。议会议员实行收入状况披露制度,要把各种收入、福利和形形色色的好处摆在明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免费旅游等福利,以及官员从事咨询、写作、讲学和协助他人经营等活动的所得收入,必须逐一申报。英国普通公务员申报财产和收入只限于本人,其子女、配偶、父母和其他亲属的收入和财产不需申报。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社会监督是对政府运用职权的有效制约。如果权力的运行是公开透明的,权钱交易就变成了一种困难的行为。英国《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有义务向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信息。被申请提供信息的公共机关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是否拥有被申请的信息;如果拥有该信息,应当向信息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公共机关拥有的信息除了例外信息都应当公开。如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公共机关拒绝,申请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获得帮助。这些程序包括信息专员的帮助、信息裁判所的帮助和法院的帮助。以公务用车制度为例,政府车辆处有各级负责人的名字、基本工资、加班费、车贴等等,透明度高,不仅列入报告交议会审核,而且全部在网上公布。英国首相及其政府大臣的公务活动和经济状况也同样高度透明。

通过制度建构,加强腐败预防工作。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专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该法严格禁止公共

机构成员的主动或被动的贿赂行为。依据该法,任何行使公共职能或法定职能的机构均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被严格禁止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任何交往过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也严格禁止他们在此类事务中承诺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此外,对上述公共机构成员的腐败行为,该法还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对犯有此类行为的公务人员可处以6~7个月的监禁,还可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有的还可能获得像解除公职、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职,第二次再犯类似罪行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共职务,而且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剥夺其在议会和其他任何公共机构选举中的选举和投票权、剥夺获得养老金的权利等处罚。1906年,英国在修订《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的基础上,颁布了《防止腐败法》,将禁止公共机构成员贿赂的适用范围扩大,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适用于公共机构本身。1916年,英国又对《防止腐败法》作修订,进一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2024年3月,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新的《反腐败法》。按照新法的规定,“英国公民或根据英国任何一个地区的法律注册设立的机构在英国以外的国家或领土上发生的贿赂行为”都要受反腐败法的约束。

根据《防止腐败法》,英国政府内阁和文官部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其中比较重要的规范有:关于公务员合同签订中的行为,如果有人在签订合同前获得优惠而给予或暗示给予礼物,公务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这一情况;凡与正式合同有关的任何官员,均不得将自己的住址透露给合同对方。在应酬活动中,政府官员在接受礼品和宴请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接受与本部门有日常工作联系的团体和个人的礼品和宴请,也可以接受重大节日(如圣诞节)的赠礼或宴请,但事后必须向主管部门或部门长官汇报,由其裁决是否有受贿因素,必要时予以纠正。对于与部门工作有关的招待会、午餐会、鸡尾酒会等邀请,明确规定只有部门首长或技术、业务主管可以代表本单位参加,其他人员须事先得到其主管官员的批准,否则不能接受;一时无法获得上级批准的,事后也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为了防止假公济私,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接受与行使公务有影响的、需要回礼和回请的大额礼品或宴请,如果官员因此于事后作出对给予好处的当事人有利的裁决,便构成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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