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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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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浅谈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是一种国家机关,从宪法的角度来说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和地方最高权力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性质的国家政权与人民关系的国家政权组织,是中国根本政治度的最主要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在政治上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2)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3)人民代表大会是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4)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5)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在政治和生活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也随之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充分了解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的地位,人大代表的产生,以及人大代表的职权等都需要我们了解。这里我主要就人大代表的任职资格以及产生两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一)在宪法上规定人大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人大代表的任职资格是: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人大代表资格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在法律上消除背景限制,充分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另一方面这种一味的消除限制会使得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的认知能力缺乏全面判断,也会使得一些不具备人大代表能力的人滥竽充数挤占席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的资格,但是在代表产生的过程中会受到严格的控制。因此会出现在产生的过程中被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席位。例如对于刘翔作为人大代表惹争议,有人认为刘翔作为体育明星无法为老百姓说话,也有人认为人大代表是由不同的职业身份党派身份、民族、性别等构成的,因此刘翔作为人大代表是作为体育界的声音出现的,我个人认为刘翔作为人大代表如果真的能为体育界说些话发些言,为体育界多做些事情,这也是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有益于中国的发展。

对于人大代表的构成成分来讲,如何正确合理的分配人大代表的名额,是一件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如何既能保证其代表性又能确保其普遍性这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减少代表名额。在代表的人数问题上,既要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又要考虑到发挥议事效能等诸种因素。

(二)从人大代表的产生来看:

1.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代表选举不断完善中,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代表的选举办法,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因此我总结了一些方法以完善选举办法。

3.完善代表的选举办法:(1)适时扩大直接选举的层面,直至最终实现全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直接选举较间接选举有许多明显的优势,目前只在县、乡两级人大实行直接选举,有必要适时逐步提高直接选举的层次,为人大制度打下更为坚实的民主基础;(2)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取消城乡代表的每一代表人口数的不平等比例规定,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民意机制和制度保障。现实的不平等规定带来城乡不平等、拉大城乡差距,不利于工农联盟;(3)改进和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在推荐代表候选人阶段,应适当限制各政党、团体提名,充分发动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合法提名一律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在酝酿、讨论、协商阶段,必须平等对待各政党、团体的提名和选民或代表的提名,改变硬性规定代表构成和各种比例代表制的做法,拓展选民或代表参政议政的基础;(4)增强选举的竞争性,保障素质高的候选人能够当选。有必要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法,适当放宽对于候选人的提名限制。同时改变以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的被动式沟通方式,采取主动沟通方式,激发候选人的参政热情、民族意识及政治责任感,建立竞选制度使高素质的候选人能够当选为代表;(5)推行与扩大界别选举制,使之与地域代表制有机结合。目前我国的界别选举只在人民解放军范围内进行,为优化代表构成,可以适当推进和扩大界别选举的范围,比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少数民族、归侨、台胞台属等特定界别,使其与地域代表制更好地结合。

第二篇: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产生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 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24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按照农村每88万选1人、城市每22万选1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有: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保守国家机密;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责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5年;县、乡、市辖区一级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罢免,每届任期3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自治州、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任期为5年。202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此,现在人大代表任期已无三年的概念。

人大代表的地位

代表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质所决定,并通过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体现代表的重要性质。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并由此引起一些歧义,对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看法。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问题,并对这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作了明确表述。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条文表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一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从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以及代表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几个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表述。这样,其意义首先在于解决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问题,对于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其次在于使大家能够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确地认识代表的地位,有利于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最后在于能够使代表本人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哪些工作?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十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8、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9、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10、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般地说来,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以上十项工作或称十项权利。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一项权利或一项工作,即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严格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

依据:2024年10月出版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主编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伯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副局长。说明,本文重点选摘了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部分。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摘要

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

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A.主要看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布。这个名单还要印发到各选民小组。

6、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A.小组长要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各选民小组进行酝酿、讨论,(建议)用票决制选举产生。根据本小组选民赞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票数多少顺序,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

B.选举领导机构可召集由选民小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和选民代表开会,对各小组上报名单进行民主协商,(建议)用票决制确定新一轮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D.将协商选举产生的名单下发到选民小组征求选民意见。可进行反复酝酿讨论,直到按本选区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符合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选人。

E.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把持包办,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党、团体或者少数人不经过选民充分民主协商就擅自决定,不应岐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

7、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A.统计各小组选民的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票”的办法,进行量化掌握,提高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在此期间,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以得票多者为准。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C.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不交选民讨论。

D.不能把明显不够代表条件的所谓“差额对象”列为代表候选人用来当“陪衬”。

E.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8、必要时可以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

A.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协商,选民意见仍无法集中,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据差额比例要求,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B.预选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15至6日内。

C.参加预选人员应是选区全体选民,也可采用选民代表预选。

D.以选民代表预选的,每5名或10名选民可选一位代表。

E.召开预选大会前,应安排每位代表候选人作简短陈述,向参加者介绍自己的情况,但不得超时。

F.预选一律采用秘密划票,不得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预选选票统一印制,所有投票管理与正式选举相同。

G.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不足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无效。选民代表预选的,参加预选人员应到80%以上,否则无效,应另外选举。

H.预选投票结束后,公开计票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以得票高者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9、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A.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

B.公布正式候选人其他基本情况。

C.一般来说,选一名代表,应有两位正式代表候选人。

10、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A.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情况。

B.可以在正式选举前5天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在介绍范围、形式、内容上应更为深入和详细。本应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方式。

C.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可以通过开会、广播、电视或书面方式介绍,可把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刷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者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要特别安排好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所演讲的介绍。

11.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民主动自我介绍并表明自己的态度。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或自我推销是主动参选行为,选举委员会必须大力支持,并给予认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选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供职演说并回答选民提问。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职演说会,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B.代表候选人可在选区张贴分发自我介绍,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C.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区通过其他媒体(如闭路电视、互联网)介绍自己,但事先须报选区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D.代表候选人可以走村串户、拜访选民、发放材料等介绍自己。

E.代表候选人演说宣传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自我介绍、本人愿望、当选承诺。

F.候选人的自我介绍费用由候选人自行负责。

G.选举日当天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自我宣传和拉票活动。

以下还有正式代表候选人见面活动和正式选举流程等内容。待以后介绍。

第三篇:人大代表之家

会议名称:关于人大代表之家创建工作经费的会议

时间:2024年2月27日中午2:30----5:20

会议地点:三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张庆辉(炉房乡党委书记)

参会人员:张庆辉李自荣陈孝富陈厚昌吴秋园任家顺姜守会杨天勇程大洪

会议记录:程大洪

会议内容:

乡党委书记张庆辉作主持发言:

建好“人大代表之家”,对于丰富人大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我乡应根据巧家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县开展“人大代表之家”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抓实“人大代表之家”创建工作,确保创建活动圆满完成,按照人大代表之家示范点创建标准,及时开展工作。

乡党委副书记陈后昌指出:

“人大代表之家”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进一步宣传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有效阵地,是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大局工作的现实载体,也是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要尽心尽责建好、用好、管理好这个“家”,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各种优质服务,为群众反映民意搭建有效平台。

会议决定: 在荒田、底里、噜布、鲁德四个村开展人大代表之家创建活动,分配给每个村2024元作为创建活动工作经费。

第四篇:人大代表建议

我看今年“两会”

提案一:政协委员呼吁取消公职人员公费医疗

医疗是人最基本的权利需求,也是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公共服务不能因身份职业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它应该全民化、均等化。公务员医疗改革不能只从名义上取消公费医疗,应该从实质上取消其医疗特殊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平。公务员等公职人员,收入稳定,平均工资水平较高,不需为公费医疗缴费,“下有保底、上不封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职工医保起付线高,封顶线为年平均工资的6倍,遇到大病,个人负担不轻,而且需要个人缴费,加上所在单位的缴费,合计比例在10%左右,这些都从职工原本就不高的工资中来。同是纳税人、同是劳动者,不缴费的反而得利多,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在医疗资源紧张,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况下,公职人员享受公费医疗,这就给公共服务分了“三六九等”,容易引起老百姓的不满。

提案二:公款吃喝纳入刑法范围 实行公款吃请公示制

今年在提交的提案中表示,目前,全国一年公款吃喝的开销已达3000亿。公款消费应如何遏制,也成为本届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安徽省工商联主席李卫华建议,借鉴意大利刑法把公款吃喝玩乐定为贪污罪,把公款吃喝纳入刑法范围,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吃喝腐败。李卫华表示,公款吃喝浪费大量国家资财,也吃坏党风、喝痛民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虽然频发禁令,但各种名义的公款吃喝行为屡禁不止,“似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由于公务接待的主体是领导干部和其他公务人员,加之信息和权力的不对称,使得公务接待中的问题带有一定的隐蔽性,易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局面。将公款吃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把公款吃喝纳入刑法,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吃喝腐败,“无疑能让更多的公款吃喝者有所顾忌和收敛”。

提案三:代表倡导中午接待禁酒令 公务接待禁500元以上烟酒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党委书记张育彪昨日表示,公务接待应禁止奢侈消费。他建议实行“中午接待禁酒令”,并禁止公务接待使用市场价格500元以上的烟酒,及消费燕窝、鱼翅、虫草等。张育彪提出了5条建议措施来规范公务接待、杜绝奢侈消费:一是公开透明,一起吃饭的是哪些人,点了什么菜,喝了什么酒,花了多少钱,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清单,签名,接受监督;二是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审查,对超标准接待不予报销,由负责接待的个人买单;三是实行中午接待禁酒令;四是推行“公务接待进食堂”。除外事接待外,内部接待原则上一律在机关食堂进行;五是查处一批奢侈接待的典型案件,以儆效尤。

其实现在很多年轻人都挤破脑袋要进入公职人员行列,未必是因为公务员工资高,也未必都是奔着权去的,而仅仅只是为了那份优厚的医疗、养老福利保障,明显地优于普通职工。这是不是也一定程度造成人才流动的不平均性,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公务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公务员靠人民养着,本应该为人民服务的,但现在出现的现象是感觉公务员身份高高在上,人民似乎变得好渺小,有些官员似乎不把人民看在眼里,为什么公务员就享有特权,享受高人一等的待遇,我们不是讲究社会公平么,公务员吃喝玩乐用的全是公民交的钱,以至于他们无所节制,一年所造成的浪费数目之高我们有目共睹,为什么不把这部分浪费的钱拿出来为民服务,改善人民的生活呢?取消公费医疗,养老国家全包制,不仅有利于社会公平,还可以节省一大笔政府的财政支出。将节省的财政更多地投入到民生福利之中,改善民众的生活水平,让民众平等地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规范公务员的公款接待行为也是十分有必要的,政府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三公消费”等经费预算、决算,超预算公款消费就是违法,建立健全财务审批程序和会签制度,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超标治理。实行“公款吃请公示制”,让公务接待费用和费用报销环节透明,接受检验和监督。“三公经费”公开要进一步具体

化、明细化。要从目前只公开一个大概数字,向公开类别、用途、金额,甚至公开每一个具体项目、每一笔钱的具体用途深入。公开的形式可适当考虑,建议各级政府至少应将具体项目向各级人大代表公开,并提供资料和场所供普通市民查询。

第五篇:如何当好人大代表

如何当好人大代表——观代表吴青有感

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082班江华东学号:5302108066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其职责代表法规定的一清二楚。但是,同是人大代表,具体履行起职务来,就不大一样了,发挥的作用也就有了差别。

究竟怎样做才算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如何处理履行职务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条件?“我”怎样看待人大代表? 从互联网中获得了一系列的信息,现在一一列出,以便来全面的讨论这个问题。

人大代表谈自己

既然是谈如何当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响应者就最多,最热烈,而且来自县乡的人大代表所占比例较大,达80%左右。他们谈起自己的亲身经历和体会,情真意切,感人至深。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每一张选票都饱含着深深的期待和信任。因此,如何履行好代表职责,做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成为参与征文的代表们谈论最多的话题。有几点是大多数代表的共识:强化代表意识,忠实代表职责;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履职能力;接受人民监督,不负人民重托。一些代表还为自己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山东省临朐县人大代表、粟山村党支部书记刘守富总结自己十多年当人大代表的体会是,要做到“三不怕”:搜集群众意见不怕受累;反映群众要求不怕碰硬;解决群众困难不怕吃苦。山西省人大代表安大钧认为,当好人大代表,就要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帮群众所需。代表们在履行职责中所体现出的奉献精神则更加感人。山东潍坊市人大代表于庄家的小院落天天门庭若市,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三站”:信息站、普法站、接访站,受到群众欢迎。福建上杭县人大代表林连英说:“东家的事,西家的事,都是人大代表的事。”她搞调查、提建议,帮助群众科技致富,解决村民出行难、学生上学难,照顾孤儿,都倾心尽力。有人问她这样做图什么?她回答:因为我是人大代表。

人大工作者谈代表

各地的人大工作者也是本次讨论的积极参与者。因其工作关系,他们对人大有着特殊的感情,也有着比一般人更深入的了解,讲则头头是道,论则有的放矢,分析透彻。江西省安义县人大常委会的刘健宝在谈到增强人大代表监督力度时提出几个“必须”:必须增强代表的监督意识;必须提高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力;必须拓宽人大代表的监督渠道;必须创造人大代表的监督条件。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赵夫龙,在来稿中介绍了魏县开展代表活动的成功经验——代表活动室。从1993年开始,魏县人大常委会针对代表活动中存在的“组织难、活动难”的问题,确定建立代表活动室,从此1700多名各级人大代表有了活动场所,人们称它为“代表之家”。经过8年的实践,目前代表活动室已成为全县代表“培训的基地、议政的舞台、聚会的场所”,活跃和推动了代表工作的开展。

如果“我”是人大代表

有些不是人大代表的网民,也在网上“代表”了一把,听他们讲起来,也有着浓浓的“代表”味儿,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切之情溢于言表。

河南郑州大学附中的武东晓以“一个普通老百姓对人大代表的理解”为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如果我是人大代表,我就首先代表选民的利益。当选的第一天就到选民中去,不仅仅是去感谢他们对我的信任,更主要的是去问问他们想让我代什么言。我会把宣传资料贴在选民的门口,送到他们的家里,上面印上我的电话。电话打爆一部再装两部,这当代表也需要一种心劲呀。

一位未署名的作者在文章中说,假如有一天我当上了人大代表,要自设定期的接待日,广泛听取选民对政府和执法机关的意见,然后将所反映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转达,督促他们认真加以解决。他还表示,要把当一个称职的人大代表作为后半生的追求。

我看如何当好人大代表——期待每个代表都是“刁民”

中国第一个用宪法维权、第一个设立“选民接待日”、第一个不定期向选民汇报的、最难“对付”的人大代表之

一、做了二十二年北京市人大代表的吴青多次自嘲是“刁民”。她的“刁”,一是监督了政府,一是为选民说话。而这两点,都是宪法赋予人大代表的基本权利。做了应该做的事却要用“刁”来定义,对于没有尽到职责的代表们应该怎么定义呢?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被“刁”定义的人大代表并不多。绝大多数还是并不具有刁民精神的。如果说这些人大代表都没有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有点亵渎人大代表,但事实是他们的确没能很好的尽到职责。但他们并不是“刁民”,而尽职尽责的吴青们却成了“刁民”。“各司其职”成为社会体系中非主流,那么大家能说这个社会是正常的吗?当然不能了!谁能容忍警察不抓小偷,教师不教学,邮递员不投迪报纸之类的不“各司其职”?“各司其职”理应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常识。社会秩序和基本规则的不被尊重只能导致更多公众的生活、权利之类的不被尊重。更重要的是一个没有基本常识的社会它的存在及运转能力是让人怀疑的。人大代表不尽职尽责,导致选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同时,也等于给了政府无限的权力,因为没有监督没有约束啊,影响最大的仍是最广大的公众。这样看来,既无益于公众,又无益于社会,才是最要命的,才是对宪法最大程度上的不尊敬。

而吴青们的“刁”正是出于对宪法的尊重,对选民的尊重,他(她)们的“刁”维护着尊重着一个基本常识“各司其职”。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更多的人大代表们还是要“刁”一些才好,最好是每个代表都要做个“刁民”。既是对选民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因为每个人都有义务保卫社会的“常识”。在重构社会常识的过程中,需要的就是吴青们样的“刁民”。吴青们多,还是非吴青们多,就可知道社会想要构建的基本常识是什么。我觉得,文明的健康的社会,“各司其职”是最低标准。如果不能保证每个人都各司其职,那么至少应该能做到让不尽职的人离开,而不是只占着位子而不拉屎。至少每个人都不时反思自己尽职尽责了吗。因为社会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捍卫与撕裂基本常识的过程。只是这个社会想要什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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