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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言稿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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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言稿大全

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言稿

作为学习会,我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和思考中,选了两个小题,跟大家交流。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理念”对大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新词,可能对外国人来说也是一个新的中国名词。因为我在电子版的英汉大辞典里输处“理念”这个词,没有出现相应的英语词语。可能在十年以前,大家在报纸上也看不到这个

词,我国的所有辞典当中,我只中《辞海》只有此还中有这个词,但解释是:理念,旧哲学概念,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为“理念”。康德、黑格尔等人哲学中“观念”指的是理性与概念,同时也译作“理念”,所以那个名词跟我们现在讲的“理念”是不相干的。我国国家真正出现“理念”这个词是在2024年的《中国现代汉语词典》,出现了一个一栏“新名词解释”,出现了“理念”这个词,它的解释:

1、信念;

2、思想观念。我国的学者、专家,包括我们法院的领导,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理念”和“观念”两词也是并用的,当然现在这段时间用“理念”这个词的多,用“观念”的少。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理念”,就是人们在认识规律过程当中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追求,是支配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罗干同志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概括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从中可以看出理念的重要性。正如罗干所讲的,历史证明正确的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用于指导实践,就会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而一旦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实际工作就会必然走偏方向,就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现实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乃至我们经常讲的一些法制笑话,归根到底都可以从“理念”上找到原因。过去我们都讲“现代法治理念”,实际上“现代法治理念”这个概念一般指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行治理国家的方式、治理国家的理念,但是这个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现代法治理念”的基本含义并不十分清楚,缺少制度规定性,谁也说不清楚它的内涵和外延。什么是“现代西方法治”,对此国外的学者们进行过阐述,中国的学者也作了研究,并作了一些概括,但迄今为止,无论西方学者们的阐述还是中国作者们的概括,都是从特定角度出发,缺乏对西方现代法治进行总体清理,并缺乏结合实际的变化,将法治的研究置于动态的泗礁,结果不是理论上以偏概全,就是脱离实践,独守一家之见,读者不仅对五花八门的理论感到扑朔迷离,而且对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也迷惑不解。从我国学者的研究当中可以看出来,“现代法治理念”这个名词,实际上含义不是很清楚的。同时,西方存在不同的现代法治模式和不同的理念,各种理念汗牛充栋,并且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我国的一些学者实际上对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的认识并不全面,或者说很不全面,却到处推行以偏概全,还以为是灵丹妙药的所谓西方现代法治理念,并将此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结果把我们的思想搞乱。在司法理念上同样也是如此。另一方面,现代法治理念中包含了西方各国一些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不加分析地引进也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也可以从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如果有人推崇司法独立,强调西方的三权分立,大讲西方法院怎么怎么独立,但我们有些同志没有注意到,这种西方法治的独立实际上相对的。比如法治楷模美国,他推崇国家利益直上原则:在国家利益面前,什么都要让步,不惜发动战争,不惜屠杀他国人民,宗旨只有一个,为了我的国家利益。可以把成吨的炸弹仍掉别国的领土上,只要国家利益需要。最典型的例子我们还可以知道:中国一个代表团到美国访问,当地×××分子向当地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说代表团的团长迫害×××。我国外交部向美国发出照会,指出这样做会影响中美两国关系,美国联邦政府就以“国家利益”为借口,这个案子如果开庭审判的话,会影响中国和美国的关系,为了国家利益,要求这个案子由法院撤诉。联邦法院就把这个案子撤掉了,这就是典型的国家利益至上,可以影响法院的司法权,所以法治也是相对的。

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源远流长,都有自己的文化。他们的观念、思维方式、道德标准、价值取向、行为规则,乃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等等都是根植于他国文化上的,西方现代法治理念也是根植于他的文化当中的,与中国的东方文化有很大差距,所以他们管理国家的方式我们也不能照搬过来,因为可能到我国会收到文化排斥。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的法治对我们也不是灵丹妙药。

三、任何一个事物,如果要适用必须都结合自己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西方法治理念同样也是如此。我们如果要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和理念,同样也要结合中国的实际,适应中国的文化发展和社会需求。最典型,我们讲的当事人举证原则——“谁诉讼,谁举证”,这是一个很好的司法原则。但是中国有十亿农民,很多农民还处于贫困中,缺少法律知识和文化,我们就不能简单照办,什么都要当事人举证,典型的是过去有一段时间,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我们竟然要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人——被害人家属,提供被告人家中

有财物的证据。被告人在浙江作案,老家在贵州、云南,要被害人的家属,一个老农民提供被告人在云南有财产的证据,然后我才能判。这就是典型的受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显然是不现实的,根本就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利益。再一个方面,法治是一个发展过程。西方现代法治历经数百年,到现在为止仍是冲突重重,问题重重,远没有达到完善的地步。中国的法治不过百余年时

间,真正搞“法治”还不到二十年,因此我们不能指望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走完西方国家几百天经历的法治历史,有的学者提出,这就需要我们有耐心,不能因为法治暂时碰到困难而灰心,丧失对法治的信心,甚至重新回过头去重走人治的老路。所以说,法治实际上是一个理想和过程,这种理想存在于过程当中,人们只有接近,但不能完全实现这种理想,所以法治是没有终点的行程。——这是我国国家一个比较有名的学者提出来的,还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在我国现阶段,泛泛地讲现代法治理念不行,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内在要求的结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胡锦涛同志将“现代法治理念”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是对我国法治理念的准确地位,又是对前一个时期理论上的混乱作的拨乱反正,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主要反映在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我就不展开讲了。

第二,刑事司法的人权理论。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兑现“三项承诺”,必须在刑事司法领域当中坚持依法保护人权的理念。

1、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实现法治就是为了保护人权不被侵犯。人权这个名词写入宪法,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权的认识进一步地深化,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权理念。虽然过去我们没有讲人权这个词,但并不等于我们不讲“人权”,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人权问题,为了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是最大的人权。所以有的学者把对宪法的修改说成是“人权入宪”这种话,并不准确。因为我国宪法中已经规定了好几十项“人权”,不能叫“人权入宪”,而是把“人权”这个词这个概念直接引用到宪法当中。但是我们讲的人权与西方世界讲的人权是不一样的,无论从内容上讲还是从本质上讲都有很大的差别。

2、我们讲的人权是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人权。在理论上,对刑事司法人权的保护,一般的理论界的讲法是仅针对被告人的。这个说法我认为是不准确不全面的,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人权的概念早已发生变化,现在已经涉及到各个领域,成为人的基本权利。我国历来主张全面的人权,在刑事司法领域也是一样。人权在刑事司法领导不再单纯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也包括被害人、证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内容上已经更加广泛。我们如果把西方司法领域的人权概念引用过来,会带来问题。我国世界对证人专门的保护体系,对被告人也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包括改变容貌,改变身份,24小时提供保护等等,而我们国家没有这一切。如果刑事司法当中仅仅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显然是不够的。所以单纯讲保护公众的人权,不讲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或者只讲保护被告人的人群不讲公众的人权,都是片面和不准确的,都不符合我国的人权理念。作为刑事法官我们应该正确把握人权的基本内涵,在刑事活动中切实保护人权。保护人权包括很多方面,我这里只举一项,被告人的人权是不用说的,是刑事人权的保护重点。有两项我想讲一下:一是被害人权利问题。我们在审案中发现,有的被害人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精神赔偿。我们审委会讨论时,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子,但是他没有提死亡补偿费。结果我们下面有的法院说,精神赔偿不能赔,死亡补偿你又没提,根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就简单地赔了几万块钱拉倒。上诉到高院,我们高院也有同志提出来,说:精神赔偿提了,没有依据,驳回了,而死亡赔偿金又没有提,没有提出我们又没有办法判。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理念的问题,怎么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保护被害人权利?我们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获赔什么东西。告了以后当事人仍旧坚持那样,那是当事人的问题;没有告知,则说明我们法官理念上有问题,说明我们司法为民的理念不牢固。另外,还有对证人的问题,很多文章强调,要保护被告人权利,保护被告人沉默权,但又反对证人的沉默权,证人不能沉默,知道就得说,不说就是违法,这里头也涉及到理念问题。涉及到的例子很多,讲起来时间很长,我就不展开讲了。在刑事司法当中的处罚权,定罪量刑也是人权问题,畸轻畸重都涉及到人权问题,不仅涉及到被告人的人权,也涉及到被害人的人权,涉及到公众的人权,所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我们不能简单地来讲人权保护谁。

3、死刑二审开庭要解决的问题要解决的就是人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讲到死刑二审开庭意义时讲到五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控制和减少死刑。我们在政法委汇报的时候,政法委提出来,提高高院汇报的事情很重要,但是我们之前都不知道你们为什么要二审开庭,政法委都不知道,你们应该向司法各家的领导说清楚,也应该向你们下面法院的领导说清楚,为什么要二审开庭?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2024年我们国家要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这个公约,我们要向全世界公布我们的死刑数字,而现在我们的死刑数字很大。所以中央在听取最高法院汇报以后强调:我们要保留死刑,但要控制死刑,慎重地适用司法,我们要依法治国,并不是杀人越多越好。构建和谐社会,死刑数字一定要逐步降下来。这是中央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涉及到我们国家最后公布死刑数字以后,我们在人权斗争当中怎么样处于一个主动的地位。所以死刑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最高法院想通过二审开庭压缩一部分死刑,然后最高法院再收回核准权,争取在2024年以前把死刑数量降到一定的范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决策,我们很多同志不知道,也不可能说,最高法院不可能在公开场合说这个事情,但是作为我们来说,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是最高法院控制减少死刑的一个手段、一个步骤,它的意义非常深远,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政治形象,关系到我们国家的信誉,关系到中央的决策能不能够实现,所以我想借这个机会,也跟同志们把这个事情沟通以下。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第二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合法率的特权。(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由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三、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们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

2.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要在公安工作中走群众路线。3.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4.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理念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合法。合理,是指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相当,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合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形式要求,即执法者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

2.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禁止歧视。

3.及时高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二是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4.程序公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应当以实现实体公正为目标;二是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必须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

五、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

2.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政法工作者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善于结合实际,创造地开展工作;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强化法律调节和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关系协调;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六、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党的先进性和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政法工作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使命决定的。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关系:(1)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2)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3)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2.坚持党的领导要求政法工作者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要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在各项政法工作中都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版

论述邹建章 发布于2024年9月3日 20: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是一些需要背诵的材料,现根据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做一个缩写的背诵版,供大家备考参考。打印版正在制作之中,会尽快发布。祝各位考生朋友,2024年司法考试顺利过关 邹建章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 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5.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 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特别是针对社会治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一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 到实现和满足,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法治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尺。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状态,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在法律适用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禁止对任何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实行法律上的歧视,非经法定程序并基于法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平等的救济。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第二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问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做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第五章 服务大局

第一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服务大局理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做出的概括而通俗的表述,它既为法治实践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导引,也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 13 认知和理解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意义提供了简明的依据和参照。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第二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圈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第六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

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2.政治领导;3.组织领导。

第四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各国的法治理念受制并决定于蹦过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不同国家之间在法治理念上更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五个方面的内涵,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各自从不同侧面系统的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原理,同时又完整的标绘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图景。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的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切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聚友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经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当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之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聚友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治理法治理念的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念,对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系统认识和见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以及人全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

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行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写有益因素,如“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偿、唯以法治”的思想,“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以及我国民间传统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颂是求”等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得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西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借鉴,一方面在于审慎的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制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如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理论,并更具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理解和诠释;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学一级社会法学派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实际运用的社会功效等观点和和主张,深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认识;同时,要正确辨识那些与资本主义过肩本质相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法律思想,坚决摒弃和排拒“三权分立”、绝对化的“司法独立”一级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理论与观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一基础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大的生命力。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我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自然资源条件、公民受教育程度以及地域特征、人口数量、良族及其分布状况等,构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我国基本国情

第五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伐谈社套盆义法治理套与公安执法实线程保华刘刚 摘要: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定义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本特征的,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关健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安执法实践 通常所说的理念,是人们对某种事物价值和宗旨的承认和认可,并且在人们的主观世界形成了高度的信念。法治理念,顾名思义,就是人们对法治原则的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属性、价值、作用等的科学理论、系统思想和基本观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思想理论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也是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人们对法治理念的研究与探索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是按照这种理念回答并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和现实的问题。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 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公安机关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化“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们执法的一个根本问题。对此,若没有深理念对于指导当前公安执法工作有着十刻的认识,就会出现一些欺压百姓.藐视分重要意义。群众利益,对群众报警求助麻不仁,敷衍。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塞责的事件发生,这些事件在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念的核心,是公安工作根本。胡锦涛总书记形象,降低了人民政府和我们公安机关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的威信,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党的感情,也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求。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

二、坚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理念的价值取向,是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要准则。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体现广大人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民群众共同意志的规范,是社会公平和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 的经骏,借鉴现正义的表现。社会主义法治既是公平正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法律要机制。只有公平正义,社会各方面的利至上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益关系才能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才能得到正确处理。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真正理解社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济、行政等手段,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

我国的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工具,是党的“刀把子”、“枪杆子”,其任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务是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社会治安秩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序,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个公平正义要求同样的事情按照同样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全和其它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于一切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当明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可以讲,公安机关是确,任何法律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才国家政治社会大局稳定的“保护神”,是能真正得以实施,法律程序包括实施执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护航员,只有在法行为时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党的领导下,强化大局意识,政治意识,限等,其公正价值 则体现在它的独立、中群众意识,法制意识,才能切实担负起巩立和公开、公平_L。无程序即无法律,亦固共产党执法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无法治,如果说实体不公是个案正义的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历史责任,泯灭,那么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广大公安民警在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正义性的普遍丧失。保持执法公正必须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一方从执法规范抓起。公安机关应以深化“规面我们要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巩固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为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用法律武器打击专体,以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政对象;另一方面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为重点,坚持实体与程序统一、公正与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执法,即打击率相统一,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严密执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生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产力的发展和先进文化的繁荣,这是我三、执法为民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24"4 理念的精髓,是公安执法工作的灵魂。从公安执法活动的角度讲,执法理念直接左右和影响执法者的执法方式、行为规范和执法目的的实现;执法行为则直接反映执法者在组织实施执法时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和态度立场。但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及民警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特权思想,残留着过去那种只强调国家公权力而轻视公民私权利的做法,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随意扰民甚至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一些公安民警对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认识模糊,役有弄清楚到底是“为了治安管人民”还是“为了人民管治安”,不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答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

要解决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上述问题,首先必须解决执法思想、执法观念问题,这是前提和基础。执法为民思想是涉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关系到公安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关系到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替察在执法活动中必须牢固树立的思想和具有的意识。就现阶段而言,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就是要深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紧紧抓住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到一切执法活动中。公安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真正做到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活动,使“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思想成为广大民警的政治信仰和自觉行动。要深人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等论述,全面、准确地把 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始终坚持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相统一,坚决纠正重处罚、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认识和做法,力争通过教育和制度建设,有效克服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有效消除粗暴执法、侵犯人权的现象,有效防止执法不严不公、扰民害民的 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公安工作的指导,把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思想真正落到实处,我省公安机关将突出强化五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政治思想教育培训,落实执法为民思想。我们将结合公安一「作面临的形势,向广大民警讲清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他们自觉投身于法治理念教育的责任意识和学习热情,并将公安民警中的先进典型作为深化执法为民

思想教育的生动材料,切实作好宣传;把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查摆出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剖析,搞好警示教育,以塑造公安队伍道德高尚、作风优良、爱岗敬业、执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层层建立督查指导联系制度,不断推动法治理念教育在基层民警和办案一线得到落实。为我们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维护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职责,推进平安龙江、法治龙江建设,构建和 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培训、考核,着力提高全警法律素质。

我们将紧紧抓住提高执法素质这个关键,建立一整套领导干部和民瞥主动学法、苦练内功的教育培训机制,使队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和指导工作,切实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要以全警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为原则,深人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结合各自实际,采取领导集中培训、一线执法民警分期培训及远程教育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培训考核内容,着眼于法律法规、办案水平的提高,着眼于现代法治理念的确立,进一步建立培训考核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我们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完整和统一的基础上,在制定制度和完善机制中,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精神落实到具体的条款中,创新思维,跳出执法看执法,把公安执法活动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去思考,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谋划,放到维护稳定的大局中去落实,建立一种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执法工作新机制,通过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努力把各项执法活动纳人制度、规范的有效约束之中。同时,立足制度层面解决执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的长效机 制,有计划、分步骤地健全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并根据新形势的需要,深人调研,积极创新.努力用新的思路、新的办法解决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遇到的新问题,从源头上保障执法质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我们将按照公安部“狠抓基层基础建设,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坚持不懈,一抓三年”的总体部署,把基层公安机关和科、所、队执法质量建设作为重点,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打牢执法基础,苦练执法基本功,使基层民警的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一是把执法质量、执法水平作为考核班子、衡量基础业务工作、检验基层基础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重视执法基础建设。二是完善统一考录选用制度,在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考录民誓和选调民警工作中,加大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力度,鼓励民替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三是提高公安决策水平,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公安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推进公安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四是深人基层所队调研,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广泛听取执法一线民替、管理相对人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执法需求,面对面的指导,手把手的帮教.帮助解决基层执法疑难问题,建立健全调研制度,切实提高调研质量。五是帮助、培养、创建“执法示范单位”,发现、推广执法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引导、推动基层公安机关抓好执法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考评工作,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我们将把执法质量考评、案件审核测评、执法档案、个案监督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抓手,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将执法责任及质量考评与执法责任追究相结合,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使民警对执法违法、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以保障各项制度、机制真正落实到位。同时,认真总结完善公安机关自2024年建立执法质量考评制度以来的工作,摸清基层执法基础工作、执法基本功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围绕提高执法质量开展考评工作,把执法工作的好差、执法质量的高低、执法效果的优劣,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坚决落实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凡是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的单位,一律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凡是对公安执法工作抓的不力、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领导不能被提拔重用;凡是连续两年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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