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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军人、军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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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维护军人、军属权益

军队、军属的合法权益,谁在维护?

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全社会都将视线聚焦在军队、军人上,官兵的生活、家属的安置、军队的建设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也成了众人关心的焦点。而军人、军队的合法权益,我们又是如何保障的。针对以上疑问,记者特意走访路桥人武部,向区人武部政委了解路桥区在维护军人、军队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

“在维护军人、军队合法权益方面,人武部责无旁贷、责任重大”,区人武部政委说道,“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不仅要有一系列措施和一整套工作机制,还要有细致的工作态度。”

建立组织

为更好地促进情况的了解通报,路桥人武部形成了以政委为组长,政工科科长为副组长,其他人武部成员为组员的组织。此外,加强与上下级的联系以及与兄弟单位信息的互通也是维护军队、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坚持制度

每一季度,人武部会与在外的官兵取得联系,了解训练、工作、学习的情况,稳定官兵的思想,促使他们安心训练、认真学习。另外,在外的官兵提出的困难,人武部都将委托当地政府尽全力解决。

积极协调

99年至今,路桥人武部共接到3封官兵的来信,内容涉及房子拆迁、涉法、邻里纠纷问题。每一封来信都引起了人武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其中飞行员陈小华事件缘起家里厨房的建造,邻居反应强烈。经所在地桐屿街道的调查,得知该建筑确属违章建筑,人武部以理服人,凭借事实依据与陈小华展开沟通,最终,顺利地取得了陈小华与其家属的理解。事后,人武部要求桐屿武装部部长书面报告并发函公示。从不理解到理解、主动配合是路桥人武部积极协调、主动了解的结果。

除此之外,人武部还收到来自四川省军分区审计处唐处长的来信,信中声称其兄长王文权在路桥打工被撞身亡一事,希望人武部督促调查,查清原因,维护好部队官兵亲属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部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建设。

收到此函后,人武部政工科立即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向远在四川的唐处长及其亲人反馈情况,事件以肇事者刑事拘留为圆满结果,得到四川省军分区的感谢。

“人武部作为区委的军事部门、区政府的兵役机关,在处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事件上,我们心系官兵,通过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接下来仍将将其作为政治任务来执行,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谈及接下来的军人、军属的维权工作,路桥区人武部政委说道。

第二篇: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报告

政法委开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报

近年来,我委双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立足工作实际,不断拓展双拥工作思路,丰富双拥工作内容,创新双拥工作形式,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双拥工作关键在领导。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持把双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综治考评评价体系。要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和充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对双拥工作重大事项亲自把关决策,重大问题亲自处理解决,重要工作亲自组织协调。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担负起双拥工作的职责,根据双拥工作任务和形势特点,组织好各项重点活动,为全县双拥工作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广泛开展双拥宣传教育活动

坚持把双拥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宣传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充分利用广

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防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光辉业绩和军民共建的优良传统,宣传军政军民团结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宣传改革开放以来双拥创建活动的经验和成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营造浓厚的双拥工作氛围。

三、积极宣传好拥军优属政策

积极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办实事、重实效,为强化军队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和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认真履行征兵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征兵主管部门搞好征兵宣传工作,在全县营造“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氛围。认真配合做好退伍军人安置的宣传工作,有重点的宣传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创业典型,为国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四、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1)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协调政法有关部门,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优待金、社会保险金等案件,依法决定诉讼费的缓、减、免交。军人军属合法财产权益因不能执行兑现的、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救助。军人军属需要法律援助的,应积极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2)开辟“绿色通道 ”。协调政法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军纠纷和案件优先办理、优先结案、优先执行,尤其对执行重大军事行动任务部队官兵及家属遇到的涉法问题,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解除官兵的后顾之忧。

第三篇: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202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维护军人军属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义务兵、士官)和有军籍的学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人员和民兵,离退休军人,按照军人对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将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政、教育、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与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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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卫生计生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荣誉、维护人格尊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家庭张挂光荣牌,并在春节期间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后组织走访慰问军属。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军人,由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祝贺慰问军属;从普通高等学校入伍的,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祝贺慰问军属。

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悼念褒扬。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弘扬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优待金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当地上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八条 义务兵和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应当保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的住房建设,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统筹考虑驻地部队的住房需求。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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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支持驻地部队做好军人军属医疗和计划生育保障服务工作。

远离军队定点体系医院的军人和随军军属,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相关费用由批准单位向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按照规定结算。军人到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

鼓励军队医疗保险制度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为军人和随军军属就医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一)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半价优待,车站、码头、机场等应当设臵专门服务窗口;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免费游览公园、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

(四)免费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相应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相应证件的式样由省民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做好随军配偶就业安臵工作。

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臵。

部队移防或者军人工作调动的,随军配偶可以随调。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臵随军配偶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职工,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比例招收录用随军配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随军配偶职业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有困难的随军配偶,应当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帮助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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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分居两地的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工作安排方面应当予以照顾。军人配偶按照规定到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假期,准予报销交通费,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福利等。

第十五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等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十六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工作和职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和优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臵地当年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臵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差额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子女的随调随迁、就业安臵、转学入学等,由安臵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依法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安排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应当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量化计算总分,公示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分数,公开考试成绩。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试综合得分排名顺序,选择政府提供的安臵岗位。

县(市)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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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等优待。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优惠加分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教育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残疾军人退役的接收、安臵工作,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抚恤、优待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靠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临时补助。

第二十四条 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受理,优先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害军人军属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涉及军人军属的纠纷案件。

第二十六条 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简化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军人军属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履行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职责和义务的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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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发布单位】江西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4-12-01 【生效日期】202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2024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维护军人军属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离退休军人、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按照军人对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建立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并将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军人军属抚恤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安置,以及对侵犯军人军属劳动保障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子女以及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教育优待工作;

(四)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军属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驻军部队建立涉军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六)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侵犯军人军属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旅游和农业等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解审理涉及军人军属权益纠纷案件,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予以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办理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案件的法律监督,对危害军人军属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

第七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强军兴军拥军先进典型,弘扬拥军优属良好社会风尚,引导全社会共同维护军人军属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军人军属的荣誉和人格尊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诋毁、侮辱、诽谤军人形象,贬损军人名誉。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现役军人和烈士家庭张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军属,在新兵入伍、士兵退役等重要活动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光荣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省统一确定的样式制作。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祝贺慰问军属。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战区(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对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者相应奖励的军人以及烈士,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入志标准将其载录地方志。

军人牺牲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悼念和褒扬;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八一”建军节等重大纪念活动,应当邀请烈士遗属代表出席。

第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年分别增发百分之三

十、百分之

二十、百分之十。

国家和本省对家庭优待金的增发情形和增发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从劳动力、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帮助军人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军人家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其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家庭纳入地方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或者提供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驻军部队做好军人和随军配偶、子女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远离军队体系医院的军人和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随军配偶、子女,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相关费用由批准单位与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按照规定结算。

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和退役军人子女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接转。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就学需求,在学校设置、教育优待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到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就读;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十七条 军人持有效证件,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待:

(一)乘坐汽车、火车、轮船、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

(二)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先就诊;

(三)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等交通工具;

(四)免费游览公园和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区、名胜古迹;

(五)免费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铁路、公路、水路等客运部门在有条件的车站、码头应当为军人设置专门的购票窗口和候车(船)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设置专门窗口。无条件设置的,应当设置军人优先标志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军人随军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对口安置,落实安置时限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军人随军配偶。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定向招收录用军人随军配偶;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留用军人随军配偶。

第十九条 鼓励和扶持军人随军配偶自主就业或者自主创业。对自主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军人随军配偶,由部队驻地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和税收减免等;对未就业的军人随军配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部队驻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两地分居军人配偶的探亲权益,准许军人配偶每年到部队探亲,并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探亲期间,不得扣减军人配偶的工资、奖金和福利。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需要本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列入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在征求相关军事机关以及单位和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下达,接收安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工作和职务。国家规定应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安置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应当按照安置计划安排相应的公务员职位。

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和工作年限计算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子女的随调随迁、就业安置、转学入学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退役金。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任务较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接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聘用军龄十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大学毕业后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组织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事业单位专项招聘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主要从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在每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考试录用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本省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招聘录用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给予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六条 军人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其入学或者复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调换专业、免修军事技能训练,享受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考研、高职升学优惠等政策。

士兵退出现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抚恤优待。

离退休军人的接收安置和待遇保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案件,接到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或者涉军维权工作机构转交的维权申请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军人军属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其他责任和义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法院“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汇报

法院“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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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院始终把为军人、军属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坚持“为国防建设做贡献,为军人军属献爱心”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时期司法机关拥军优

属的新路子,于98年10月在全市法院率先成立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巡回法庭”,建立起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自巡回法庭成立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涉及军人军属的案件28件,审结27件,执结11件,有力地保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为推动“双拥”工作的开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我党我军特有的政治优势。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涉及部队官兵及家庭的各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处理难度也日益加大。院党组一班人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好涉军案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双拥”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对鼓舞军心,稳定部队官兵思想,提高部队战斗力,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求全院干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从事关部队建设和官(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兵思想稳定、事关国家国防建设的高度,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涉军纠纷案件。为切实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我院于98年专门在原仙营法庭设立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巡回法庭”,明确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在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员的前提下,从原民事审判庭、仙营法庭确定了3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和1名书记员,专门负责审理属于我院管辖的各类涉及军人军属的纠纷案件。2024年我院机构改革将原民庭和仙营法庭撤并后,他们又重新调整了巡回法庭组成人员,把巡回法庭建立在立案庭,专门负责涉军案件的立案登记、诉讼指导、审限跟踪和统计通报,并在审判业务庭指定一个合议庭,侧重审理涉军案件,继续担负起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任。

二、坚持“三优先”原则,快捷高效地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我院认真执行国家尊重优待军人、拥军优属的政策,坚持“三优先”原则,对各类军人军属涉诉案件特事特办。一是优先立案。在立案大厅设立了军人军属立案窗口,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军案件,坚持做到随到随立,一律当日受理,当日送达诉讼文书,当日排定开庭日期,当日将诉讼材料移交合议庭。对军人军属涉诉案件,如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只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院在立案时依法给予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二是优先审理。合议庭根据立案庭排定的开庭日期,及时对案件进行审理,快审快结。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在平等保护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忧军人军属所忧,急军人军属所急,帮军人军属所需,把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保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同时,特别注重运用调解手段,把调解作为重要的审判方式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摆事实,讲法律,努力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积极促使当事人和解息诉,既把涉军案件办成“铁案”,又着力化解军民矛盾,促进军民团结。在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有19件,全部做到了案结事了,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有力地维护了军队和地方的稳定。三是优先执行。我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对各类涉军案件优先予以执行,对侵害军人军属权益的行为坚决给予制裁,切实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强化管理,确保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顺利开展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通过设立巡回法庭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解决军人军属涉诉问题的有益尝试,是人民法院做好“双拥”工作的有益探索。为切实发挥好巡回法庭的效能,我院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促进了维护军人军属权益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建立了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审判工作的各项内容分解量化,实行百分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使军人军属权益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保护。二是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对符合公开审判规定的各类涉军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公开保公正。并结合案件审判以案释法,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军人军属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加强与区人武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处理涉军案

件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在区人武部聘请两名同志担任特邀监督员,确保各类涉军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推行审判流程管理,立案庭对案件审理情况,通过微机进行全流程跟踪管理,督促快审快结;完善了案件回访、错案追究等一系列制度,确保巡回法庭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以上措施,建立起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与此同时,我院

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便军服务,设立了军人军属立案窗口,制作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巡回法庭”和“军人军属优先”等标牌,并将受案范围、诉讼须知等做成牌匾上墙,努力为前来寻求司法保护的军人军属提供方便。认真坚持院长接访制度,院领导每季度集体接访,每月轮流接访,及时向来信来访的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各类涉法问题,准确掌握涉军纠纷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并推行首接负责制,切实为军人军属排忧解难。四年来,我院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共29人次,回复咨询信件5封,开展以案释法活动8场次,受教育军民达500余人。

拥军优属是我国的光荣传统,为军人军属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他们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总结经验,继续以依法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涉军纠纷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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