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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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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协议编号:C2006……….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方便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规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预约保险协议,在乙方向甲方缴付约定保险费后,甲方按以下协议列明事项承保乙方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甲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

授权代表签署: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明细表

一、投保人及其地址(The Applicant and Address)

地址:

邮政编码:

二、被保险人及其地址(The Insured and Address)

地址:

邮政编码:

(如上述第一项投保人为运输公司和物流公司或货运代理公司,则此项被保险人该为: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货主)

三、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

(保险标的为未用过全新货物)

说明:如果保险标的不是指定货物,必须注明以下不予承保标的不予承保标的:

1、武器弹药、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

2、艺术品、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文物古玩等贵重物品

3、鱼粉、花生、菜籽饼、地瓜干、食品罐头等易自燃易腐易蛀易变质货物

4、爆竹、烟花等易燃易爆品及危险品

5、玻璃、陶瓷、灯具、大理石

6、精密仪器

7、水泥、粮食、饲料、食糖

8、军用品、二手货物、旧设备

9、海货、鲜活物品

10、动植物

11、散装或裸装货物

四、包装条件(Package)

木箱(说明:请根据具体情况注明包装情况,如纸箱、桶装、木箱等)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长途运输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五、全年或单一合同预计额(EST:Turnover for One Year or One Contract)

本协议期限内全年预计总保险金额为RMB万元

六、保险价值(Basis of Valuation)

按起运地货物发票价或货物发票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二者选其一)

七、保险期限(Period of Insurance)

从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止

八、运输路线(Route)

(说明:必须注明详细的起运地和目的地)

九、运输工具(Conveyance)

汽车、船舶、火车、飞机或联运(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十、投保手续Application procedure)

被保险人在货物起运前完整填写投保单,盖章后传真给保险人,保险人审核无误后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承保并出具保单。(如果因货运票数量大而不出保单,措词改为: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起运前将投保单或投保清单传真给保险人,保险人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承保。投保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预约协议编号、发货人、收货人、运单号、货物名称、包装、保险金额、保险费、起运地、目的地、起运时间、运输工具。)如果货物起运后通知投保的,保险人可不予承保,如承保,则保险责任从投保人通知保险人时开始。

十一、每一航次/车次/班次(请根据运输工具选择)的运输限额(Limit Per Conveyance)

每一航次运输限额为RMB 万,如超过该限额,被保险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并书面确认后方可承保,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十二、保险条件(Condition of Insurance)(请根据运输方式选择以下1-5,并根据与客户商定情况填写险别)

1、国内货运(水路、陆路)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综合险或

基本险(1995年条款)

2、国内货运(空运)按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0年条款)

3、装载于无动力船舶上的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国内水路运输使用)

4、、如由20年以上船龄的船舶承运或总吨在500吨以下船舶承运的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国内水路运输使用)。

5、由福建平潭、浙江温岭等地区船务公司承运或由其转包运输的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国内水路运输使用)

6、公路运输时必须使用全封闭式卡车,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必须使用防水

布密封覆盖保险标的物以作保护,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公路运输

使用)

7、承运工具在运输保险标的时必须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

 输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载运输,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所有运输 方式均使用)8附加全程公路运输盗抢险,盗抢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保额的20%。扩展全程公路运输盗抢险特别约定如下: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全程公路运输途中遭受盗窃、抢劫所致被盗、被抢货物的直接损失,在30天后仍未查获的,负赔偿责任。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货物发生盗窃、抢劫损失后,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公安部门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抢劫的证明。发生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计算赔偿时扣除保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免赔率后予以赔付。对保险人赔偿后查获的保险货物,由保险人处理,也可作价归被保险人;追回的资金,保险人有权收回,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承运车辆必须为厢式带锁车及半封闭带锁车(必须是严密包裹足以防雨防盗)。运输车辆须按正常路线行驶。白天停车时,须有人照看货物;夜间停车时,须将车停放在有保卫值班、有出入卡发放的正规停车场。铅封完好,发生短少我司不负责任。为保证公路运输货物的安全,被保险人应选择信誉好、管理规范的货运公司承

运货物,并向该货运公司收取相应的押金以确保货物运送安全,同时应避免选择单车个体货运公司承运货物。整车丢失及司机、货物神秘失踪属除外责任。

十三、保险费率(Payment of Premium)

十四、免赔额(Deductible)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RMB 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十五、保费结算(Payment of Premium)

每月25日结算一次保费,保险人按当月确认承保的实际业务发生额与被保险人核对无误后,开具保费通知单并附上结算清单进行结算,被保险人应于收到付款通知单后3天内交付保费。

十六、保证条款(Warranty Clause)

1、投保人无遗留地将每一票货向保险人如数投保,保险人保留在承保的任何

时间内对投保人帐本单据中有关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内容进行查阅的权

利。

2、如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按保险条款规定时间内尽早通知保险

人,并同时力争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3、如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方,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如被

保险人擅自放弃此项权益,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变更事项(Alteration)

在协议期内,协议双方有权根据协议执行的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变更或补充协议有关事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变更协议内容。

十八、协议解除(Cancellation)

协议双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约定,解约自双方其中一方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起30天后开始生效。

十九、争议处理(Disputes Resolution)

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地点在被告者所在地。

二十、司法管辖(Jurisdiction)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二十一、其他(Remarks)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保险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予以修改。

3、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十二、附件(以下条款须根据承保的条款选择)

1、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5年)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0年)

第二篇: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0%

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合同编号:

被保险人(甲方):

保险人(乙方):

为了有利于积极争取进出口货物在国内保险,为对外贸易提供保险服务和保险保障,为国家争取更多的外汇收入和节约外汇支出,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总则

甲方在洽谈进出口贸易时,积极宣传有关人民保险的方针、政策、保险条款和办法,积极争取在国内保险。

甲方进口货物应争取以CNF和FOB成交,并向乙方投保。如果客商(卖方)以CIF报价时,甲方应努力动员客商(卖方)扣除I(即保险)一项,以达成CNF价格条件签约或者争取客商(卖方)直接在中国大陆投保。

甲方出口货物除买方国家有法律规定需要在本国办理保险者外,一般应以CIF报价;对以CNF和FOB价成交的贸易,应努力争取买方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或以C&I(FOB带保险)成交。

二、保险范围

甲方经营进出口的全部货物,不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凡贸易条件规定由甲方办理保险或经争取在中国大陆投保的,均属本协议保险范围之内,甲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缴付保险费。

乙方对上述保险范围的货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均按本协议第五条所列的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甲方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以到岸价格(CIF)即货价加运费加保险费为准。为简化计算,如按FOB价成交者,可以FOB价的120%作保险金额,以CNF价条件成交者,可按下列方式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CNF×〔1+费率)

甲方出口货物保险金额按发票价(CIF)加10%为保险金额。

四、保险险别费率

1、险别:

按信用证或贸易合同要求,若无特殊情况应按一切险和战争险承保。

2、费率:

(1)出口货物的保险费率,按照乙方现行费率表%计算。

(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率,按照乙方现行费率表%计算。

3、对于某些商品未能按一切险承保时,其费率按照乙方现行费率表计算。

五、保险责任范围

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以乙方提供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以及航空、邮包、陆运运输一切险保险条款和其他有关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准。

六、保险期限

本协议的保险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投保手续

甲方已对外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凡需向乙方办理保险的,均应向乙方提供合同之影印件一份,并在一经掌握货物发运情况,及时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

1、进口货物以“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或发票副本等符合保险要求的单据一式三份送交乙方,由乙方签章确认后向甲方退回一份,作为承保依据。如因故未能在货物起运前办妥投保手续,乙方负有自动承保责任,即货物起运后如发生损失,甲方在补办投保手续后,乙方按保险责任负责赔偿。货物起运后未发生损失时,甲方仍应向乙方补办投保手续。为防止漏保,甲方有协助乙方查核投保情况的义务。

2、出口货物按银行结汇单证要求在发运前以保单向乙方查核投保情况。经乙方签章后退回甲方保单正本、副本、抄件各一份,作为承保依据。

八、保险费的结算

保险费一律以美元/港币计收,乙方按承保单证分进出口逐单计算,按月收取。

九、检验及索赔

属本协议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甲方应按本协议保险条款规定及时办理检验。

1、进口货物应通知乙方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联合检验,分清责任,查明原因,确定残损程度,并出具联合检验报告,连同有关单证向乙方办理索赔。

2、出口货物由保险单证上规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办理检验。

3、赔款:进口货物的赔款由乙方与甲方结算,属货损部分以港币或美元支付,属国内支付的施救整理费用以人民币赔付,属国外支付施救整理费用以港币或美元支付。出口货物的赔款由收货人直接向乙方的检验代理人办理索赔。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履行中的问题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事宜

1、如本协议中的内容与乙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的内容相抵触,则以保险条款规定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地址:

年月日

第三篇:龙眼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理赔调查报告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理赔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接西双版纳红星沧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告,该公司从云南省勐腊县磨憨口岸运往上海的一车鲜龙眼,在途中不慎侧翻,造成车上运载的鲜龙眼受损。后接95518通知,立即与出险地公司玉溪市元江县公司查勘人员潘军宏联系,了解到,该车车牌为鲁Q48381牵引鲁Q1H27挂,整车已侧翻于元磨高速路离元江岔口20公里处自救车道外,车上货物已全部翻出车外,根据车主的运输协议了解到,整车货物总量为2156件,每件12.5千克价格为200元/件,如不及时处理,货物损失将会加大。我公司得知此情况后,立即与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刘军总经理立即派副经理徐显军及非车险查勘理赔人员张旭、徐伟峰等人到昆明处理此案。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承保情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与西双版纳红星沧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

保险期限为2024年11月10日零时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

保险金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保险费率:3‰

收取保费:肆万伍仟元整(预约保险,详见协议书)

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24版)》

承保方式:西双版纳红星沧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其通过云南省勐腊县磨憨口岸,汽车运往全国各地新鲜水果、干果(如:荔枝、山竹、龙眼、香蕉、葡萄)等全部向我公司以全年壹仟伍佰万元整人民币货值投保公路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车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根据保险协议,2024年1月15日西双版纳红星沧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将该车装载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往我公司,我公司及时按伍拾万元整货值出据保单,保单已从预约保单中付费转化。

二、出险调查情况:

2024年1月15日王清杰持A2驾驶证驾驶鲁Q48381牵引鲁Q1H2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西双版纳红星沧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物鲜龙眼2156件,每件12.5千克,共26950千克从云南省勐腊县磨憨口岸运往上海。在2024年1月16日中午途经云南省元磨高速路距离玉溪市元江县出口20公里处,因该路段为长下坡路段,后该车制动失控,冲向自救车道,但还是未避免事故发生。该车最后因速度较快及惯性大冲出自救车道,侧翻在自救车道下的山坡上,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车上货物严重受损的保险事故。

三、货物损失调查情况:

2024年1月16日鲁Q48381牵引鲁Q1H2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日出险后,驾驶员王清杰向西双版纳红星沧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告了出险后基本情况情况,西双版纳红星沧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第一时间通知了我公司徐显军副经理,并拨打了95518报案,详细告知鲁Q48381在勐腊县磨憨口岸运往上海的途中,经过元江县出口20公里处,该车制动失控,冲向自救车道;导致货物受损,该车上货物鲜龙眼共有2156件;规格:12.5KG∕件 受损货物赔偿单价180元∕件。

四、货物损核定情况:

2024年1月16日20时我查勘员从版纳乘车到达事故发生地点元磨高速路距离玉溪市元江县出口20公里处勘察现场,因但是天色已黑西双版纳红星沧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正在调配搬运工来把该鲁Q1H2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翻下上坡下的货物搬运上来,并且联系一辆冷冻藏车将货物连夜运送至昆明金马水果批发市场进行冷藏;

2024年1月17日我查勘员跟随西双版纳红星沧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偕同货物到达昆明金马水果批发市场清点货物受损情况;货物到昆明金马水果批发市场打开冷藏车打开冷藏柜时表面看装载货物保准基本上都因滚下山坡而导致损坏;其中货物包装内的鲜龙眼已经受到挤压而流出汁液;搬运人员在搬运到仓库过程中已闻到变质的气味,清点数量有:2156件,根据查看的情况,货物受损程度较大,全部按全损确定。事后,我公司经理徐显军与西双版纳红星沧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协商和交谈,将损失受损货物已低价钱将全部货物在昆明金马水果批发市场销售出去,以减少大量的损失。

五、受损货物价格核实情况:

达我方现场清点货物后其中鲜龙眼:694件×180元=124920.00元损失金额:87444.00元; 其中鲜龙眼:638件×180元=114840.00元损失金额:45936.00元; 其中鲜龙眼:824件×180元=148320.00元损失金额:148320.00元;鲜龙眼合计损失金额:280000.00元。

六、保险责任的确定: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24版)》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所造成的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七、损失的估算情况:

694件×180元=124920.00元损失程度:70%损失金额:87444.00元; 其中鲜龙眼:638件×180元=114840.00元损失程度:40%损失金额:45936.00元; 其中鲜龙眼:824件×180元=148320.00元损失程度:100%损失金额:148320.00元;鲜龙眼合计损失金额280000.00元。

经双方协商,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货物损失金额为:280000.00元。根据承保协议,部分损失时,每次事故免赔比例为10%.扣减免赔金额后,该事故最后核定赔偿金额为:252000.00元。

以上核赔处理旦否,请上级领导审核。

此报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景洪支公司

2024年1月18日

第四篇:国内货运险预约保险协议

国内货运险预约保险协议

甲方:东乡县南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为方便甲方投保,使甲方在陆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协议所指的保险货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保证本协议内的保险货物全部向乙方投保,甲方未在启运前及时向乙方申报的货物出险,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

按乙方《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执行。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6000000元。

五、保费结算

保险费率为0.3%。甲方同意将保险费共计18000元人民币签定本协议10天内一次性划付乙方帐户。

六、免赔率/额

保险金额的5%,或每次事故1000元,以高者为准.七、保费期限

本协议书所约定的保险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0时至开始至 2024年12

月31日24时终止。

八、保险承保

甲方在每次货物起运前须书面通知乙方并将出运清单传真乙方,包括装载工具(车辆牌照)、发运地、目的地、保险金额、货物名称、数量等。

九、双方义务

保险标的出险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或出险地乙方的代理机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9),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甲方还应协助乙方做好现场勘查、残货清理等工作,并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应的单证。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全部单证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并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尽快定责、定损。双方达成协议,乙方应在10天内进行赔付。

十、终止条款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限内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

十一、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保险协议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三、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

月日

.年月日签订日期:年

第五篇:国内货物运输协议

国内货物运输协议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委托代理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托运品为:_______,运输方式为以下第项运输服务业务;

A、航空货物运输业务(国内各航空公司);

B、省际汽运业务(含国内汽运门对门业务);

C、铁路货物运输业务(含行包、行邮、专列、中铁快运等);

1.2、甲方委托乙方托运货物事宜时,应准确真实填写发货(提货)清单并盖章(签名)确认或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并由乙方签收。

1.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取货事宜时,应当明确告知乙方待取货物的名称、数量(件数),取货地点,并提供取货所需的单证。

1.4、甲方不得以隐瞒的形式委托乙方托运限运、禁运物品,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1.5、乙方指派______为办理甲方货运事宜的联系代表,代表乙方处理为甲方办理货物托运的相关事宜,该代表变更时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非乙方指定人员处理接货、对帐、结算等事宜,甲方又不提出异议,而产生的甲方货物被冒领、货款被他人代领等不正常事件,其责任及损失应由甲方全部承担。

2、保密条款

2.1、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双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

2.2、双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要求其参与本合同工作之雇员遵守本条款。

3、委托费用及结算方式

3.1、委托费用包括货物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国内各城市)的运输费、送货费,货物的再包装费用和提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向甲方居实收取。

3.2、委托费用的核算以双方约定的《国内物流服务报价表》收费标准为依据,如甲方指定付款人拒绝支付费用时,甲方承担甲方指定付款人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3.3、乙方以书面的委托书确定的结算代理人,依照乙方开具的货运单“客户结算联”为结算依据。乙方出具的结算依据交甲方核对时甲方应给予签名签收确认,无我司指定结算代表和结算依据,甲方可拒付运费,否则乙方对甲方的货运款随意支付不予承认。

3.4、甲方按照以下类方式与乙方结算委托费用:

3.4.1、周期结算(结算周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双方约定以一月为结算周期,乙方在结算周期到期后5天内向甲方出具结算清单,甲方在收到结算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供审核无误的结算金额向乙方索取运输发票,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结算发票给甲方财务负责人;

3.4.2、付款日期:甲方财务结算部收到乙方提供当期结算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上周期应付款项。

4、甲方权利义务

4.1、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4.2、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但应当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输费用及其它费用。

4.3、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4.4、及时通知乙方装货,告知乙方货物名称和数量(件数)、装货时间、地点。

4.5、准确真实填写《货物托运书》并应按货物实际价值足额保险。

4.6、委托乙方代理取货事宜,提供代取货物所必需的相关文件或凭据。

4.7、甲方保证交接前货物内外包装完好,有条件可加封标志清晰之封条。

4.8、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5、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5.1、乙方负责从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委托事宜。

5.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办理托运。

5.3、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对于零散货物,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必要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5.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托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输方式。

5.5、对于国内余数货物,如无交通意外事故或是甲方收货人的原因,乙方保证自甲方交付货物后按协议时间到达甲方指定目的地。

5.6、若因为天气或是交通意外及收货人的原因导致快件货物无法按约定时间到达时,乙方应于获知确切信息的1小时内通知甲方并积极处理。

5.7、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应当及时派送至收货人处。

5.8、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外包装完好,则视该票货物安全抵达。

5.9、乙方有责任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

6、违约责任和赔偿

6.1、甲方无理由不按照约定期限结算委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额的‰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2、属乙方过错将货物运错目的地或收货人,乙方无偿运至合同规定地点或收货人,并给以延期交付货物处罚(见上条款)。

6.3、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破损,依《保险法》或是国家相关运输条例按下列条款赔偿。

6.3.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甲方必须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乙方按照‰的保险费率向甲方收取保险费;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未足额投保,货物出险后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赔偿金额依照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则进行核定。

6.3.2.、甲方未将交乙方承运之货物办理保险,货物出险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责任方追偿,乙方视己方应承担的责任而作相关的赔偿,一般以应收运费的3倍予以赔偿,但每票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6.3.3、乙方不承运光碟、管制枪械、刀具及走私、限运物品,甲方因虚报品名偷运国家禁运、限运物品所产生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乙方保留追诉的权力。

6.4、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4.1、属于政府征用或罚没的;

6.4.2、不可抗力;

6.4.3、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坏或毁灭;

6.4.4、包装方式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6.4.5、包装完整、标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6.4.6、货物的合理损耗。

6.4.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6.5、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

7、合同的解除

7.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日通知对方。

7.2、当协议要求解除时如尚有待结算费用,乙方须在____日内向甲方发出《结算通知书》并附有效单证,甲方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结算约定核对付款。

8、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9、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0、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有附件《国内物流服务报价表》一份。

12、其它补充内容:

如在此协议商定到期之日甲方仍有余款未结清,此协议依然生效至所有款项结清时起正式解除。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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