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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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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

2024年1月1日,国家计委第十五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正式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好反价格欺诈工作,必须首先对市场上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剖析,只有知己知彼,充分认识价格欺诈行为,我们的价格检查才更有针对性,反价格欺诈工作才能百战不殆。

一、十四种主要价格欺诈行为及其市场表现。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其结果必然是欺诈者提高了价格,增加了利润,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其次是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再者影响了价格信号正常发挥作用,使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4种:

1、虚假标价——例如酒店标价牌标明某菜肴的价格,但结账时却比标价高,并称其标价不包括加工费、服务费,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2、两套价格——如商场售卖商品,在柜台标签上写较低的价格,商品标签上却是高价格,迷惑顾客;如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3、模糊标价——如商场促销广告上突出某一价格字样,使人误以为标价,但仔细看却是降价额。

4、虚夸标价——如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5、虚假折扣——如商家打出“全场2折”的宣传语,但实际仅有几种商品2折。

6、混淆处理——如商场标示“处理商品一律几折”,但消费者在选购该标示处商品后付款时才被告知这是正品,不打折。

7、模糊赠售——如超市标示“凡买满100元赠米和油”,却没有标明赠品的品牌、数量;商场称“买满600送268元商品”,但该商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模棱两可的“ 买一送一”;再如商场标示“买满500元赠50元券”,却没有告知这50元只能在再购满300元时才能使用,或采取“购物返 A B券”的手段促销售,其中 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 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使用,误导消费者循环消费。

9、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而商家为招徕顾客,所标示的原价大多为曾经销售过的最高价格,甚至从未销售过的虚拟的价格。

10、不履行价格承诺——如商场承诺,买满多少元送某商品,但顾客买满后,商场却称“商品已赠完”拒绝赠送;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某期间内凡购买某商品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

11、谎称价格——如商家称某商品进价都需1980元,零售只卖2024元,而实际进价是1000元。

12、质量或数量与价格不符——如商家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正品价格销售;美容行业以次充好,使用国产洗发水等商品却称是进口的,并收取高价格。

13、假冒政府定价——如一些医院对不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保健品等谎称是根据物价局定价,高价出售。

14、广告宣传中的价格欺诈行为。相比较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在社会再生产循环中处于主动地位,掌握着更多的商品信息、流通信息和消费信息,其经营活动、宣传说明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因此经营者往往通过广告等宣传手段,极力掩饰或误导,达到最终实现销售的目的。例如保健品的宣传中,除了已不再陌生的“最高”、“最佳”、“有效率100%”等夸大功效的广告词外,不少经营者还故意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界限,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有的附以所谓的典型病例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再如在房地产领域,所谓顶级、至尊、24小时全方位服务、体贴入微的物业管理、依山傍水的窗外景色、完善的配套设施等等宣传举不胜举,入住纠纷常常也因与宣传不符而产生。

二、价格欺诈产生的原因。

1、社会环境。由于市场发展不完善,打折成风,价格战铺天盖地,倡导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理念在实际中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许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随之歪曲,不能正确体会信誉对于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性,往往目光短浅,惟眼前小利是图,而价格欺诈又是最直接简便的谋财之道,因此经营者铤而走险、不择手段。

2、老百姓收入水平低,给欺诈有了滋生的空间。由于收入水平低,老百姓特别钟情于低廉的商品和服务或者“优惠”的价格,非“赠送”不买,非“降价”不要,而其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不对称的,这就给了不法经营者利用公众的无知实施价格欺诈带来了机会。

3、政府监管不力。政府的信用缺失造成企业

和个人的信用缺失,使全社会的价值观受到扭曲,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上的许多价格欺诈行为置若罔闻,处理价格欺诈中执法不公,造成企业对违规经营后可能带来的惩罚的预期不同,无形中鼓励了另一些企业效仿,使欺诈得以盛行。

三、做好反价格欺诈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正面引导,加强宣传。

1、加强 “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的宣传。消费者的盲目从信和贪图便宜的消费心理给了商家价格欺诈的机会,因此要提倡科学消费,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成为某些违法者手中“待宰的羔羊”。

2、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拿起反价格欺诈的“武器”。一方面提醒消费者要看清商品的明码标价签,标价签是否经过物价部门监制,是否标清楚原价、现价、降价原因;如对商品的原价有疑问的,可以让商家提供相关的依据;对商品的规格、等级要问清楚,避免商家以次充好;索取发票或销售小票。另一方面使“12358”投诉电话深入人心,让消费者投诉有门。

3、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打消某些不法经营者玩价格欺诈猫腻,钻法律法规空子,逃避法律法规惩罚的侥幸心理;利用与其签订《反价格欺诈责任书》等好的形式有效制止价格欺诈行为,营造让消费者放心购物的环境,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倡导价格诚信,主动探索价格管理新举措。积极倡导价格诚信,引导经营者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价格台帐;通过“不讨价还价、不随意降价、不虚构原价、不做虚假价格广告”的“四不”原则的宣传,督促企业实行明码实价,弘扬诚实守信,建立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各界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发挥价格诚信示范作用,并以点带面,坚持不懈地推行明码实价。

(三)、创新价格监督检查方法,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1、加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规范明码标价是反价格欺诈最基础的手段,认真做好日常的明码标价巡查和检查工作能最直接最有效地制止价格欺诈行为。

2、加强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物价部门的威信,让“12358”成为消费者信赖的打击价格欺诈的最有效武器。

3、认真研究,在各行业开展反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特别把零售商业、电信、医疗、房地产业、餐饮、娱乐、旅游、维修业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且为价格欺诈高发区的领域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严格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利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有力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目前,各种价格欺诈手段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我们要认真研究、仔细分析,严处用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篇: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

2024年1月1日,国家计委第十五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正式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好反价格欺诈工作,必须首先对市场上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剖析,只有知己知彼,充分认识价格欺诈行为,我们的价格检查才更有针对性,反价格欺诈工作才能百战不殆。

一、十四种主要价格欺诈行为及其市场表现。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

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其结果必然是欺诈者提高了价格,增加了利润,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其次是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再者影响了价格信号正常发挥作用,使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4种:

1、虚假标价——例如酒店标价牌标明某菜肴的价格,但结账时却比标价高,并称其标价不包括加工费、服务费,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2、两套价格——如商场售卖商品,在柜台标签上写较低的价格,商品标签上却是高价格,迷惑顾客;如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3、模糊标价——如商场促销广告上突出某一价格字样,使人误以为标价,但仔细看却是降价额。

4、虚夸标价——如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5、虚假折扣——如商家打出“全场2折”的宣传语,但实际仅有几种商品2折。

6、混淆处理——如商场标示“处理商品一律几折”,但消费者在选购该标示处商品后付款时才被告知这是正品,不打折。

7、模糊赠售——如超市标示“凡买满100元赠米和油”,却没有标明赠品的品牌、数量;商场称“买满600送268元商品”,但该商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模棱两可的“买一送一”;再如商场标示“买满500元赠50元券”,却没有告知这50元只能在再购满300元时才能使用,或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售,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使用,误导消费者循环消费。

9、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而商家为招徕顾客,所标示的原价大多为曾经销售过的最高价格,甚至从未销售过的虚拟的价格。

10、不履行价格承诺——如商场承诺,买满多少元送某商品,但顾客买满后,商场却称“商品已赠完”拒绝赠送;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某期间内凡购买某商品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

11、谎称价格——如商家称某商品进价都需1980元,零售只卖2024元,而实际进价是1000元。

12、质量或数量与价格不符——如商家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正品价格销售;美容行业以次充好,使用国产洗发水等商品却称是进口的,并收取高价格。

13、假冒政府定价——如一些医院对不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保健品等谎称是根据物价局定价,高价出售。

14、广告宣传中的价格欺诈行为。相比较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在社会再生产循环中处于主动地位,掌握着更多的商品信息、流通信息和消费信息,其经营活动、宣传说明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因此经营者往往通过广告等宣传手段,极力掩饰或误导,达到最终实现销售的目的。例如保健品的宣传中,除了已不再陌生的“最高”、“最佳”、“有效率100%”等夸大功效的广告词外,不少经营者还故意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界限,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有的附以所谓的典型病例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再如在房地产领域,所谓顶级、至尊、24小时全方位服务、体贴入微的物业管理、依山傍水的窗外景色、完善的配套设施等等宣传举不胜举,入住纠纷常常也因与宣传不符而产生。

二、价格欺诈产生的原因。

1、社会环境。由于市场发展不完善,打折成风,价格战铺天盖地,倡导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理念在实际中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许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随之歪曲,不能正确体会信誉对于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性,往往目光短浅,惟眼前小利是图,而价格欺诈又是最直接简便的谋财之道,因此经营者铤而走险、不择手段。

2、老百姓收入水平低,给欺诈有了滋生的空间。由于收入水平低,老百姓特别钟情于低廉的商品和服务或者“优惠”的价格,非“赠送”不买,非“降价”不要,而其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不对称的,这就给了不法经营者利用公众的无知实施价格欺诈带来了机会。

3、政府监管不力。政府的信用缺失造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缺失,使全社会的价值观受到扭曲,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上的许多价格欺诈行为置若罔闻,处理价格欺诈中执法不公,造成企业对违规经营后可能带来的惩罚的预期不同,无形中鼓励了另一些企业效仿,使欺诈得以盛行。

三、做好反价格欺诈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正面引导,加强宣传。

1、加强“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的宣传。消费者的盲目从信和贪图便宜的消

第三篇: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

面使“12358”投诉电话深入人心,让消费者投诉有门。

3、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打消某些不法经营者玩价格欺诈猫腻,钻法律法规空子,逃避法律法规惩罚的侥幸心理;利用与其签订《反价格欺诈责任书》等好的形式有效制止价格欺诈行为,营造让消费者放心购物的环境,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倡导价格诚信,主动探索价格管理新举措。积极倡导价格诚信,引导经营者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价格台帐;通过“不讨价还价、不随意降价、不虚构原价、不做虚假价格广告”的“四不”原则的宣传,督促企业实行明码实价,弘扬诚实守信,建立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各界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发挥价格诚信示范作用,并以点带面,坚持不懈地推行明码实价。

(三)、创新价格监督检查方法,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1、加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规范明码标价是反价格欺诈最基础的手段,认真做好日常的明码标价巡查和检查工作能最直接最有效地制止价格欺诈行为。

2、加强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物价部门的威信,让“12358”成为消费者信赖的打击价格欺诈的最有效武器。

3、认真研究,在各行业开展反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特别把零售商业、电信、医疗、房地产业、餐饮、娱乐、旅游、维修业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且为价格欺诈高发区的领域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严格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利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有力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目前,各种价格欺诈手段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我们要认真研究、仔细分析,严处用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篇:欺诈客户的行为

欺诈客户的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的时间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订立时起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在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额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缓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除斥期间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消灭,实体权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

第五篇:论医疗欺诈行为

【摘要】 医疗欺诈行为作为提供医疗服务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具有发生前提、实施主体、行为方式和主观心理等构

成要件,从实践中看可归纳三种基本类型即欺诈医疗行为、欺诈宣传行为和欺诈收费行为,医疗欺诈行为根据其不同的具

体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关键词】医疗欺诈行为;类型;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24)02—0027—06

on 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lu g∞ .linyi med&d ffe,linyi shandong 27600

2. 【abstract】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 takes places during the provision of medical services.it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components:prerequisite of fraud,principal in fraud,act of fraud and psychology etc.,e 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 crn be pided

into three basic types:fraud in medical treatment.fraudulent propaganda and fraudulent charging of fees. e principal

carrying out the fraud shall take executive.civil and criminal liabilities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key words】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types,legal responsibility

近年来.医疗欺诈行为13渐其多,并不时为媒体

所披露。本文不揣浅陋,兹对医疗欺诈行为的概念、构

成、基本类型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作管窥。

一、医疗欺诈行为的概念与构成本文所称之医疗行为系医疗服务行为的简称,是

实施医疗服务的具体行为,又可称作医疗服务活动。

根据是否直接针对于人体健康,医疗行为具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

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用

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

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①包括为防治患者疾病、恢复

或增进患者健康而实施的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医学

检查、诊断、治疗、临床护理、处方给药和疗养康复等,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

【作者简介j吕高玉(1973一),男,山东费县人,临沂医学专科学校社科部讲师,法律硕士。

缪锐锋、王爱红,《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oo4年第11卷第1期,第29页。

· 1 10 ·

而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工作,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外.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前者有关的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后者虽不直

接涉及对患者疾病的诊疗而对人体产生危险,但也关

系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并有可能给患者的人身和

财产造成不良后果.因而亦当属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服

务行为内容之列.其实施主体可为医疗机构中的一切

工作人员。本文所称之“医疗行为”除特别说明外取其

广义。

关于欺诈,《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表述为用狡猾奸

诈的手段骗人. 我国在法律上并未对其加以明确界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

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

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

为欺诈行为。”据此司法解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

人所实施的,通过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诱使

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

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

而医疗欺诈行为显然是医疗服务行为与欺诈行

为两个方面的融合:一者,医疗欺诈行为仍然属于医

疗服务行为,而不能将之排除于此行为之外;二者,这

一医疗服务行为却非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而系医疗

服务行为的提供者采用欺诈手段而实施且因此使医

疗服务行为的接受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此错误的认识而做出某种意思表示。因此,医疗欺诈行为又

称作医疗服务欺诈行为,其概念可定义为:医疗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据此.医疗欺诈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发生

前提:医疗欺诈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医

疗服务行为中:(2)实施主

体:医疗欺诈行为的实施者

是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而不是患者:(3)行为方式:医疗欺诈行为的方式有

两种.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 前者指捏造根本

不存在的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后者指掩盖和歪曲客

观存在的事实:(4)主观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才能构成医疗欺诈行为。由于

故意与否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主观心理

状态.患者很难证明.因而在故意这一主观要件的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24年第12卷(第2期)

定上.可借鉴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技术而应当采取推定

故意的原则①即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证明自

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则推定为其具有欺诈的故意。医疗欺诈行为的这4个要件是统一的整体;任缺其一,均不构成医疗

欺诈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

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的方式而实施的行为.只要可能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即构成医疗欺诈行为,而不

论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产生了患者上当受骗而做出

错误意思表示的结果。而若该客观结果发生,则要求

其与医疗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医疗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医疗欺诈行为导致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了该医疗服务。

二、医疗欺诈行为的基本类型

从实践中看,医疗欺诈行为的手段虽然千变万

化.但其基本类型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

(一)医疗欺诈行为

此处的医疗行为取其狭义,仅限于为防治患者疾

病、恢复或增进患者健康而实施的诊断治疗、预防保

健等行为。因而医疗欺诈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患者而

对患者实施的诊断治疗、预防保健等行为,如用假药、失效药以及劣质不合规范要求的器材欺骗患者,从而

获得高额利润等。②医疗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是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基于欺诈而故意

实施并经由医务人员之手直接作用于患者身体的行

为亦可构成医疗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故意购进假药

或劣药、由其医务人员开处方给不知情的患者服用的行为等。

典型案例如“**传染病医院六病房主任王爱

华篡改患者病历案”:2024年8月4日,中央电视台

“焦点访谈”报道.为了自己所承包的病房和自己的利

益创收.**传染病医院六病房主任王爱华采用偷

偷将化验者的正常检验报告改为异常,然后堂而皇之

地收留“患者”住院治疗.从而成为医院的创收高手并

被评为先进.还向全院介绍自己的“先进”事迹。不幸的是.一位正常青年人刘存安经过38天的“蒙冤”式

住院治疗.本是正常人的他竞真出现了肝功能异常。@

本案中.身为医务人员的王爱华应当知道对正常人施

① 唐德华,《怎样打消费者权益保护官司》,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98页。

② 余荣军、王振原、方俊邦等,《非法医疗行为在患者死亡中的参与度》(附10例分析),《法律与医学杂志》,2024年第1】卷第2期,第82页。

③ 转引自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1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24年第12卷(第2期)

以传染病药物治疗的危害性,可是为了牟取非法的经

济利益而不择手段地修改化验报告结果以隐瞒真相.

结果致使身为正常人的刘存安信以为真而入院接受

“治疗”导致损害发生。此行为即属明显的医疗欺诈行

为。此外,经媒体披露的南京21家医院购买“工业氧”

充当“医用氧”使用并向患者收取差价能达一倍费用的行为亦属于此 ①

医疗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超

出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明知是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

器械,私自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批准的药物.

故意使用过期药品或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废止

药物,向患者提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冒

充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具,隐瞒患者真实病情而做出

虚假诊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进行虚假治疗,未告

知患者并经患者同意而实施医学试验等。

(二)欺诈宣传行为

这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对其

所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向社会或者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虚假广告是欺诈宣传行为的最主要形式。目前,大量非法广告进入医疗市场.如医疗技术人员资格审

查不严,广告内容不实,夸大疗效,鼓吹名医坐堂或民

间秘方,假借医学术语故弄玄虚等,使卫生服务市场

混乱。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的数据统

计,2024年在违法广告类别中,药品、医疗服务、食品

广告的违法率居前三位。②由此可见医疗服务中欺诈

宣传行为的泛滥与严重。

典型案例如当今备受关注的北京乾坤医院虚假

宣传案:2024年8月22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

告》报道,北京乾坤医院在广告中宣传自己的“五虎消

癌汤”能够治愈各种癌症,还能把癌细胞转化成正常的细胞:而且广告宣传患者服用“五虎消癌汤”之后,个个都得到了康复或者是有效治愈。这一医疗广告致

使众多患者慕名而来。然据记者调查证实:其所称的广告高疗效其实全靠吹嘘而属虚假。③本案中,北京乾

坤医院在宣传中将治疗后病情没有好转的患者谎称

好转甚至编造虚假病例的行为等明显构成欺诈宣传

行为。

欺诈宣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夸大疗效

和治疗范围,捏造虚假病例,伪造批准文号及获奖证

书,提供虚假的临床有效率和治愈率.捏造医务人员的资质、资历或水平,断章取义利用专家证言等

(三)欺诈收费行为

这是指医疗机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

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患者而向其收取医

疗费用的行为。

欺诈收费行为在现实中并不鲜见.由此而引起的纠纷亦不绝于耳,但多以医疗机构乱收费的名义出现

或告终。江苏省2024人调查,45% 的患者认为医院

常发生乱收费,2024年上半年全国医院查处乱收费392万元,这只是冰山一角,实际上远不止于此。④

典型案例如被称作是“患者因医院价格欺诈乱收

费而状告医方并明确提出要求一加一赔偿第一例”的陈荣友案:患儿陈一鸣患阑尾炎在郑州儿童医院治疗

25天死亡,花费84 157.92元。其父陈荣友几十次去找

医院核对账目.但医院仅给提供一份电脑打印出来的“七米账单”.所有收费项目都只显示总额,不显示数

量、单价。陈荣友认为医院据此结账不明不白,强烈要

求医院出示处方、划价单据、原始收费凭证等以供核

查,可医院以“不给患者核对账目是惯例,我们从来

都这样” 等理由拒绝提供。最终证实医院多收费达336.3元,陈荣友对此提出了一加一赔偿的诉讼请

求。⑤本案中,郑州儿童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37条规定本应负有“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的法定义务,可其多次多收医药费用又多次拒绝与患者

核对查实并及时退还.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收费行

为。另外,据新华社披露,辽宁省人民医院对病患者住

院采取重复检查,多记诊疗次数和时间,超标计费,低

价药高计费等同样是典型例子。⑥

就欺诈收费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言,凡医疗机

构收取医疗费用不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或者拒绝与

患者核对查实并及时退还,且具有超出国家规定的标

准高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短缺数量多收费、同一项

目重复收费等情形之一者,应当推定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认定为欺诈收费行为。

① 参见华琳月、童金德,《南京医疗丑闻:21家医院以工业氧代替医用氧》,《江南时报》,2024年1月29日。

② 周之和,《揭开虚假医疗广告出笼内幕》,《人民日报》,2024年8月30日,第5版。

③ 参见《北京乾坤医院广告作假 癌症治愈患者子虚乌有》,《京华时报)2oo4年8月23日,转引自ht~://www.feisuxs

④ 张忠鲁:《从医生和医院角度透视医患关系》,《医学与哲学)2024年9月第25卷第9期,第23页。

⑤ 参见赵安平,《郑州儿童医院收费乱连续报道 陈荣友状告郑州儿童医院》,《健康时报》,2024年7月20日,第1版。

⑥ 参见周宏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患矛盾及对策浅探》,《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24年第9期,第559页。

· l12 ·

三、医疗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假医、假药、假广告、假收费等医疗欺诈行为背离

了救死扶伤的神圣宗旨.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即使医患之间信任缺失而致医患矛盾加剧乃至激化.

又极易损害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诸此违法行为应

当依法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定医疗欺诈行为之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

如何确定医患关系的法律适用。目前.除刑法及执业

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等适用于

调整医患纠纷亦已得到明确,但对于《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否适用于医患关系尚存较大

争议。

笔者认为,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就患者而言.

“生活消费” 系指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

物质产品或者劳动服务的行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虽

然不像接受一般服务那样获得一种身心的愉悦.但也

是为了恢复身心健康,满足个人的需要.因而仍是基

于生活所需而购买、使用或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消费行

为的抽象概念,而与其他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接受

服务并无本质区别,且此消费作为一种生存消费和必

须消费更应系生活消费之重.而所谓“接受治疗”亦不

过是“生活消费”之一种具体形式而已。因此,医疗服

务需求属于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完全符合《消法》适

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要求,患者应当

属于消费者。而就医疗机构而言.其通过市场向患者

提供有偿医疗服务符合经营者的概念.虽然因其具有

一定公益性等而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经营者,但仍属

于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范围.其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

程中侵害患者权益的行为亦属于消费侵权的范围。因

此.医患关系应受消法的调整。

明确了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医患关系的适用.

便明确了医疗欺诈行为之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和

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

医疗欺诈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

1.擅自执业: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而擅自执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

4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

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

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

行医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

法律与医学杂志2024年第12卷(第2期)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

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

业证书。

2.超出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超出登

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 000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

技术工作: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

卫生技术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

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可以处以5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执业许可证》。

4.虚假诊断、证明或治疗:隐瞒患者真实病情而

做出虚假诊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进行虚假治疗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由卫生行

政部门对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的医疗机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

以1 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师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

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42条规定,对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擅自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医师未经患者或其

家属同意而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根据《执

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

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6.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销售药品毙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7.故意向患者出售劣药:故意向患者出售劣药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24年第l2卷(第2期)

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8.使用非法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使用明知无产

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

器械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并处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9.利用广告对医疗服务作虚假宣传:医疗机构利

用广告对医疗服务作虚假宣传的,根据《广告法》第37

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以

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

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lo.利用非法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进行交易:利用

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与其进行交

易的,根据《价格法》第4o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

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此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医疗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19条,《合同法》

第54条第2款、第5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

5条第3款、第39条、第4l条、第42条、第44条,《广

告法》第38条,《价格法》第4l条等规定,医疗机构因

其医疗欺诈行为给患者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应当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采用欺诈医疗、欺诈

宣传和欺诈收费等手段。其目的显然并非为了治病救

人、救死扶伤,而是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等,这些

行为既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又极易给患

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必须依法严惩。

如前所述,医疗服务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且医疗欺

诈行为又具有欺诈的故意,因而除承担给患者造成损

害的赔偿责任外,还应依据《消法》第49条承担惩罚

性赔偿责任,即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患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加的金额为患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r.)医疗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

医疗欺诈行为除承担上述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 ll3 ·

外,如果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时.

又会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罪

行法定原则,医疗欺诈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种类主要

有以下lo种:

1.故意杀人罪:明知实施的医疗欺诈行为可能剥

夺患者的生命仍放纵该结果发生的,构成(间接)故意

杀人罪;依据《刑法》第232条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明知实施的医疗欺诈行为可能损

害患者的身体健康仍放纵该结果发生的。构成故意伤

害罪;依据《刑法》第234条承担刑事责任。

3.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承担刑事责任。

4.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假药(制剂)或明知是

假药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

售假药罪;依据《刑法》第141条、第149条第2款、第150条承担刑事责任。

5.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劣药(制剂)或明知是

劣药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据《刑法》第142、第149条第2款、第150条承担刑事责任。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虽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但销

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据《刑法》第140条承担刑事责任。

7.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明知是不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如心脏起搏器等)、医用卫生材料(如医用氧气、消毒

棉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据《刑法》第145条、第150条

承担刑事责任。

8.非法供应血液或血液制品罪:明知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而仍然向患者提供血液或血液制品,足以

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非法供应血液或血液制品罪;

依据《刑法》第334条承担刑事责任。

9.虚假广告罪:利用广告对医疗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据《刑法》第222条、第231条承担刑事责任。

lo.合同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

中. 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患者财物,数

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224条、第231条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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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24-09—23;修回: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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