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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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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

§

1、《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

案》(琼办发[2024]31号)(节选)

三、改革重组的基本目标与主要任务

经过4年时间的努力,完成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目标。一是基本完成全省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使国有资产集中于交通、能源、林业、公共传媒、新型工业等基础设施和支柱、优势产业,形成10家左右大企业大集团,集中我省80%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参股以至控股,使国有经济的引导、带动作用得到较大增强。二是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绝大部分国有大型企业改变国有独资形式,实行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绝大部分国有中小企业改造为非国有企业;绝大部分长期亏损、资产不抵债、没有市场前景的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三是基本建立国有资产资产管理监督运行新体系。国有企业找略性改组基本完成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企业原则上控制在20家以内,这些企业经营持续稳定,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备进一步重组或自我发展壮大的基础,通过实行预算管理和经营责任制,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较为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得到可靠保障,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明显提高。

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主要任务。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三个一批”的改革方式分类推进:整合发展一批,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把有规模优势、竞争优势和有海南六特色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改制退出国有一批,全面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关闭破产一批,实现劣势国有企业平稳退出市场。同时在实施方式上,采用拍卖转让一批,下放市县一批、授权经营一批、依法破产一批、甄别注销一批等行政、法律和市场化方法,加快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和处置。

(二)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

省属国有企业中,有近200家中小企业具备一定经营和发展条件,但现行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竞争能力不强或者竞争优势遂步丧失。要“大踏步”退出国有,以民营化改制为主,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改革成本能够自我平衡的优先改制,改革成本有缺口的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和给予适当政策支持的基础上稳妥推进改制。

1、职工民主意识较强、愿意出资收购的企业,支持职工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2、管理层素质较高、在职工群众中较有威望的企业,鼓励管理层收购;也可由管理层

和职工合资收购,管理层持大股或控股。

3、需要引进资金、技术,尤其是其他企业的管理体制、经营理念和营销网络的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国有企业产权。鼓励个人资本、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并购,国有、集体和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

4、大部分科研院所进行改制。经营性“楼堂馆所”除少数有特殊作用、有保留必要的外,公开拍卖或招标转让、租赁。

5、对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没有实际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甄别,通过产权界定摘除部分企业的国有“帽子”。

(三)省属国有企业中,有300多家长期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已经丧失基本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需要尽快关闭、破产,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中除少量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符合国家政策性破产条件,可以申请国家政策性破产,利用‘国家政策变现资产’(包括抵押资产)安置职工外,大部分企业需依法实施关闭、破产。

1、省属10多家行业总公司,已丧失发展能力,原则上整体退出市场。其下属的120多家企业除少部分有一定优良资产的可重组改制外,大部分实施关闭破产。总公司特别是其领导班子对下属企业的改革重组负有领导和组织实施责任,在省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下,制订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关闭、破产和重组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待下属企业完成改革重组后,再彻底解决总公司的改革重组问题。

2、粮食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和生产企业,除少部分有必要保留并改制重组外,大部分企业分别实施关闭、破产,其中没有系统外部债务的企业可直接关闭注销,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依法破产。省粮食局承担粮食企业改革的主要责任,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调配合。

3、原省商贸系统国有企业已完成了职工安置的大部分工作,要继续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进行关闭清算或依法实施破产,办理注销手续。

4、对于目前存在的一批“名存实亡’,的企业,包括超期不办理工商年检和产权登记,游离于有效管理之外的企业和“三无”、“空壳”企业,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限期申报注销或申请吊销。

5、部分实行关闭、破产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增加社会矛盾的企业,暂不予处置,遂步由市场淘汰和社会消化。

(四)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托管,适当下放市县管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步伐 在国有企业清理交接和重组过程中,采取一定的行政授权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整合,理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加快改革步伐。

1、根据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将部分国有中小企业授权重点骨干企业经营,支持重点骨干企业整合发展、做大做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理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企业与授权其经营企业之间的关系,督促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下属企业的改革重组。

2、对现有企业进行改造,组建3家左右国有资产“托管公司”。“托管公司”负责接管不能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和资产,在整合重组过程中接管需要拍卖、转让和关闭、破产的企业,专司企业转让、清理和职工安置工作,处理改革重组的遗留问题。有条件的可整合剩余资产,拓展投资经管功能。

3、与市县联系密切的、适合市县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如部分农场、林场等,下放市县管理。发挥市县资源整合和配套优势,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除海口市、三亚市及个别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性企业外,市县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退出国有或退出市场。

4、农垦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制订完善改革重组方案,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省国资委支持和配合农垦系统的改革,做好部分资产的接收和重组工作。

第二篇: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四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等改革成本不足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属国有资本处置等收益。

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由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持股的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收入的20%部分。

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收入。

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抵顶收入(包括省、市、县三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中央规定用于耕地开发的30%部分的收入)。

5.其他可用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收入。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省属国有企业。企业集团下属企业需关闭、破产、改制和分离办社会所需支出,首先由本企业的净资产解决,本企业净资产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集团解决,企业集团无力解决的,方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条 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即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的全部破产费用扣减资产变现收入(包括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不足部分。具体补助内容:(一)实施依法破产的资金补助

1.职工安置费。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时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具体计算(计算公式: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固定职工总人数=职工安置费。具体发放时计算方法:年工龄安置费=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企业固定职工总人数÷职工工龄累计数);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计算,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破产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一样享受国家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政策,享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2.社会保险费。(1)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2)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

3.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政策规定计算10年。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3)退养家属工费用。

上述(2)-(3)项费用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4.拖欠的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医疗费数填列;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上述三项费用按企业和所在地区困难程度适当予以解决。5.移交设施补助费。企业的消防、医院、公安、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生活公用服务部门的设施,除去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设施外,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三年。

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按照《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计算。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欠交税款,破产债权。依法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的计算:破产财产变现收入+土地变现收入-职工安置费-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费用-移交设施费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资金缺口。破产财产变现按以上程序清算后如有结余上交省财政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二)实施政策性破产的资金补助

即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和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的全部破产费用扣减资产变现收入(包括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后的不足部分,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具体补助内容: 1.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政策规定计算10年。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3)退养家属工费用。

上述2-3项费用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2.一次性费用(1)清算费用 ①诉讼费。

②资产评估、审计费用。③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④清算期间的维护费。

上述①-④项费用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⑤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照6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2)职工安置费。破产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一样享受国家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政策,享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合同制职工和混岗集体工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3)移交设施补助费。企业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公用服务部门的设施,除去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设施外,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三年。

(4)社会保险费。①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②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

(5)拖欠的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医疗费数填列;拖欠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上述三项费用按企业和所在地区困难程度适当予以解决。

(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按照《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计算。

全部破产费用资金缺口的计算:经常性费用×10+一次性费用-总资产变现收入=应补助资金额。

第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根据省国资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日常补助经费按移交机构的公用经费加上人员经费扣除移交机构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收入和主办企业当年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为基数计算。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20%,负担三年。三年内扣除企业负担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依法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学校经费负担问题。对已进入法律程序,实施依法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尚未分离的学校教师经费测算,依据《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经费负担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第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省属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的经费补助,经省财政厅以当年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支出标准和个人档案工资(扣除已纳入社会统筹部分)审定。从2024年1月1日起从专项资金中全额负担。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成本缺口的补助。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其在册在岗职工需与改制企业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拖欠的医药费、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费、丧葬补助金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等,首先由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的部分,报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因本人原因长期不在岗和下海经商职工不包括在内)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一)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改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以《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办法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原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限定为国有不参股)分别对待。(1)实行分离式改制,部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企业改制前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土地变现收入中支付,还不足以支付的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2)实行整体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应支付的各项费用,首先从国有净资产中列支,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的,根据《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的规定,如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从土地出让金或者租赁收入中列支,土地出让金或租赁收入仍不足以支付的,从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国有企业以有偿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用于支付《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二)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实施有偿兼并的。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有偿兼并收入中列支,有偿兼并收入不足以支付的,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有偿兼并收入有结余的应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2.实施无偿兼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安置。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由兼并方列支,专项资金不予支付。第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安排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达60%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对项目启动资金给予补助或以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其他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支出。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申请破产费用缺口资金的审批程序:(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凡经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省属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24〕175号)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金补助内容等有关法规文件为依据测算的破产费用预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破产实施前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相关经费明细表: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明细表、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

2.市统计局出具的企业所在地上企业职工年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比率的证明材料。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测算结果证明材料。5.资产评估、审计的计费依据文件。

6.移交医院、学校、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费用的详细材料,包括:资产明细表,收入和支出分类明细表。

7.混岗集体职工有关详细材料,包括混岗集体职工档案复印件以及花名册(职工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招工时间、进入本企业时间、下岗时间)复印件。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及附件。(1)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表;(2)省属国有企业基础数据表;(3)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等。

(二)实施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处置 1.实行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国有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必须以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经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依据依法转让的结果为准,在未评估之前不得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清偿。

2.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含土地)变现价值,必须以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经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的价值为依据依法转让的结果为准。在未评估之前,固定资产变现率先按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额的8%、流动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流动资产总额的15%、土地变现收入先按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测算结果填报的价值为依据。

(三)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资金补助,由省属国有破产企业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的审批意见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根据省国资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由省属国有企业与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机构标准,对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进行测算,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在征得主办企业同意的基础上将测算结果和移交方案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意见,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意见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抄送移交机构主办企业。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项目启动资金的审批程序。改制重组安排就业职工达60%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以项目形式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项目批准文件,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意见,对项目启动资金以贴息或补助的形式按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拨入企业。第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省属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经费补助申报程序。由离休干部所在管理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申请报告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当年基本支出标准和个人档案工资(扣除已纳入社会统筹部分)审核后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成本费用的审批程序。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中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拖欠的医药费、抚恤金、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费、丧葬补助金、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等(已支付的下岗补助、失业补助等应予抵扣)。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并将改制基准日的财产清查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的审批意见下达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属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第十八条 接受专项资金拨款的单位应设立专门帐户,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管理部门、集团(总公司)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写出专题报告。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原省属国有企业已改制(破产)终结的,不适用本办法。中央下放我省关闭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仍执行中央统一政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到2024年底。

第三篇: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24]19号)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现就贯彻 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24]7号),深化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重点

(一)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企 制宜,分类指导,加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力度。

(二)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 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以上目标: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省 政府统一行使江西省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省属集团 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少数国有大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并对各设区市国有资产进行综 合授权。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扩大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适时将 交通、外经贸、粮食、农业、旅游、林业、水利等行业直属企业、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利用 政府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等形成的各类投资公司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法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决策和 管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 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优化省属集团公司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对现有省属集团公司进行重组、整合,采取有效手段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优质资产向优势 产业集中。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用)的通知》(国办发[2024]64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和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五)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积极探索企业改制的多种方式和途径,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企业可以整体改制,也可以部分改制或整体分解逐块改制;可以通 过新募资本改制,也可以通过出售产权改制;可以通过法人间相互参股、换股改制,也可以 吸收企业职工、社会自然人入股改制。鼓励和吸引非省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省属 国有企业的改制,对不必保留国有资产控股、参股的企业,可以分开招标或以协议方式转让 给企业职工、社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六)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 自主择业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全体员工都要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对依法解除劳动 关系的员工,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七)建立健全激励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机制。根据经营者权利与责任、风险与收益相统一的 原则,完善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制度,做到企业经营者的薪酬与其职责、贡献挂钩。省属集团 公司都应积极推行经营者年薪制,试行经营者期股期权。

(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级政府要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24]21号)和 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其中:省属国有企业所办义务教育要在20 02年12月31日前全部改变隶属关系,移交属地管理。

三、政策措施

九)评估资产和界定产权。企业改制时均应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 定。资产评估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结果,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国有土地资产评估结果须经省国土资源厅 确认。

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十)核销部分不良资产。对未弥补亏损、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以及应 提未提、应摊未摊等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或补提后,报经财 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对于企业截至2024年12月底以前形成的3年以上应收款,确实不能收回且符合坏账条件的,可按零值计算;对3年以下1年以上的应收款可从净资产中提取应收款余额5-10%的坏账准 备金。已定为坏账处理的企业应收款所涉及的应交未交税收,由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十一)合理提留部分资产。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抚恤 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 在净资产中提足。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以改制前1年退休人 员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平均水平和改制时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从改制时产权 置换 出来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提留,不足部分可从净资产中予以补足,作为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医 疗费开支。该项提留变现后,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对暂时变现有困难的,可分 变现,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 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 知》(赣办字[2024]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剥离后勤服务性资产。对幼儿园、医院、招待所等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 资产,可通过剥离,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体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移交条件暂不具备 的,继续由改制后企业专项管理。对职工食堂、职工培训中心等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 营性资产,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采取内部分离的办法,由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待条 件成熟后再予剥离。(十三)合理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省属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均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推进省属工业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24]2号)的规定办理出让 手续;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企业,其土地直接进入当地土地交易市场交易,交易所得的土 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变更 登记手续,对需转让的土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直接进入当地土地 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上述两项土地出让收 益,作为国家资本金或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剩余部分的50%集中用作省属国有企 业改革专项资金。对债转股企业土地收益增值部分的处置另行规定。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权属界定、地价评估确认、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变更登记和 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等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协助企业办理。

(十四)妥善处理企业对外担保关系。改制时可经债权人同意,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 银行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也可由担保企业承接被担保企业的债务,同时接收被担保 企业的相应有效资产。

(十五)资产出售。国有资产出售都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已 实行授权经营的,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收缴;其他企业暂由企业行政主 管部门收缴,同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国资部门监督。

(十六)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生产经营企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改制时允许将前3年 职务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所新增税后利润的不超过5%部分,作为原企业的技术积累,一次性从 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对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 成功的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适当加大提取比例,但不得超过20%。

经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改制时允许将近5年中企业净资产增值额的1 0-30%,但总量不超过净资产5%,作为原企业的管理成果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其中,经营者所得份额,按任职年限长短、贡献大小等因素,在管理成果积累的切出份额中10-30%之间确定。

企业净资产增值额,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计算办法确定。

按上述办法切出的技术、管理要素股份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改制时经核销、提留、剥离后 净资产的20%。技术、管理要素分配给个人的股份应实行1:1的现金配股,现金配股后的要素股份在5年 后可以转让和继承。不实行现金配股的人员,对要素股份只享有分红权,不得继承和转让,持有人离开企业时由企业收回。

(十七)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依托省属集团公 司组建若干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处置、经营、管理省属集团公司的不良资产,受托处置、经营、管理市属、县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和其它所有制企业的不良资产。

(十八)支持企业以物抵贷。银行变卖企业以物抵贷资产所得,免征契税及有关规费,不重 复征收营业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特困企业,可采取抵贷返租的办法,即经债权银行的 同意,将原有企业资产全部或部分抵偿给银行,企业职工出资入股组建新企业,租回抵偿给 银行的资产,支付租赁费用;或采用分立重组的办法,由企业职工以部分有效资产设立新企 业,并承担相应债务。

(十九)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

1.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前因企业减员而解除或职工本人不与改制后企业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因期满或按当事 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给予职工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2.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其经济补偿 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 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延 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 限的生活补助费;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 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 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其中,在 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 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 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 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其退休后的社会 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 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 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均按800元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但 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

本《意见》下发前,已安置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仍维持原办法不变。

4.改为股份制的企业,职工按规定享有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经本人同意,可以作为入股 的股本金。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留用职工享有同等入股的权利。

5.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时,应根据职工分流安置的不同途径,办理转换或终止劳 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并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按照不超过当地上企业平均工资3 倍的标准提取,由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等因素计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企业改制时,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订立有关协议。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企业按不低于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 活,并代为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改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上述费用从原 企业国有资产中提留。对离岗退养职工,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7.改制时,下岗进中心的职工应一并解除劳动关系,但改制企业应继续履行原企业再就业 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订立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职工自愿解除协议并终止与企业劳 动关系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允许一次性支付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剩余期间的基 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下岗职工在协议期限内,达到离岗退养或协议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应予办理有关手续。企业改制后,新的下岗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8.企业改制后,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

离开改制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接 续手续;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职 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9.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原则上由 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企业确实无法安排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企业破产政策及工伤职工的 待遇标准,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提取有关费用,划给社会保险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发放。1 至6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与企业的工伤保险关系。

享受抚恤待遇供养遗属的生活费,配偶、父母按改制时计算到75周岁,子女、弟妹计算到 18周岁,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

10.改制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国有资产(含土地 使用权)出售收入要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由省属集团公司、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 资产经营机构调剂解决;仍有困难的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11.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省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要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计划统筹 考虑。

12.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制订妥善安置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提请职工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降低改制成本。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收费,以及办 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中发生的契税,予以免征;需要办理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 易、公证、勘估、登记等有关手续的,各中介服务机构要改进服务,并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 准的40%收取费用;对需要办理水、电、气、房产、土地、工商等登记、变更登记或过户手 续的,一律按工本费收取;对改制后企业,在改制时已经过规范评估的、原抵押物 价值未发生变化的,今后办理抵押贷款需有关机构出具抵押物价值认可书时,有关机构不得 再收取评估费用。

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从快、从简、从省地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变相 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改制负担。

(二十一)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该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用于支持省属国有 企业改制,弥补省属国有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改制成本。资金来源主要有:省财政专项 拨款;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售的部分收益;省财政用于省属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省属国有企 业土地出让收益所缴纳的税费;省属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益的省集中部分等。

(二十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成立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 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体改办、省经贸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研室、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的负责同志组 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办,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 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属集团行业办也要充实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力量。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集团公司行业办要抓紧制订本部门、本集团支持和实施企业改革的 总体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其下属企业 的改制方案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审批,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其他省属国有企 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省国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备案。

第四篇:国有企业改革浅谈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浅谈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要部门中处于支配地位。巩固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加强国有经济对国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发展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国企是共和国的长子,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建国初期,我们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加快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拥有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目标更多地转化成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对大多数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将其变现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于社会救济,从实物或账面上来看,国有资产没有了,但这种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那么,这种处置应该同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效果。事实上,这种处置方式正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目标取向。但是,在这种处置方式尚没有完全铺开之前,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数量最多的国家,几乎涉足国民经济各领域所有行业。改革开放后,伴随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在数量上呈现出不断减少的趋势,但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量一直保持着稳步增长的发展态势。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和依托,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很重要来源,是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者,是国家经济竞争和综合国力的主要体现力量。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总体效益较差,发展状况与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及所占有的社会经济资源极不相称,国有企业的改革尚有许多难点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致使它所掌握的资源未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反而出现经营亏损和资产流失。在中国近30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一个焦点。

一、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合理

我国传统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不合理,突出表现为政企不分。国有企业不是独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而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国有企业往往处于这种“条条”与“块块”的双重领导之下。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对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统得过多,管的过死,国有企业缺乏经营管理自主权,导致企业和职工缺乏经营和生产积极性,企业缺乏活力。

(二)内部体制不合理

1、产权不清。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全体劳动者。国有企业的职工有着双重身份,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一般生产者。但是,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每个人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企业的资产,而由政府代表他们统一行使这种权利,但政府部门众多,都能行使部分所有权,却无人对企业财产承担经济责任。这种事实上的产权代表多样化等于是没有代表,结果造成传统国有企业产权虚置。造成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从而在企业内部也就无法形成强有力的所有权的制约机构。

2、责权利相分离。传统国有企业所有权被政府各部门分割行使,企业缺乏相应的自主权。企业职工的职责是提供劳动,权力是获得工资并享受企业提供的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保障;作为企业经营者的厂长经理的权力是组织生产,企业盈亏与自己无关,他们的奋斗目标又往往是多重的,不仅要尽可能完成国家任务,还要为企业的职工谋取福利,更重要的是在“官本位”思想影响下,一部分企业领导千方百计争取进入政府部门,掌握更大的权力。这就造成了责权利相分离,造成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平均主义。

3、组织机构设置行政化。每个企业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企业领导由政府委派或任命行政官员担任,按行政级别获取报酬,享受政治待遇和其他待遇。在企业内部,除设置生

产经营性机构外,还设置于上级各领导部门相对应的机构,作为贯彻上级各部门指示的组织机构。

(三)社会负担沉重

由于产权不清,吃大锅饭,因此国有企业普遍承担着办学校、医院、安置就业、离退休人员开支管理等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任务,有的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职工人数占总人数的20﹪以上,富余人员高达企业职工总数的60﹪,企业社会负担沉重。

(四)垄断组织行业缺乏竞争力

我国的大企业多为多为国有企业,主要涉及我国的电信、电力、民航、铁路、供水、供电供气及其他专营项目上,这些产业涉及国家命脉和关键发展,有关社会的安定团结,居民生活的稳定,因此国有企业都是一家独大,行业垄断,缺乏竞争力,没有参与到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去,企业改革步伐滞后,需要建立和完善现在公司治理结构。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从70年代后期开始,先后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78—1984年,主导方针为“放权让利”,要求政府简政放权(经营自主权),并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利润分成、调整国家与“国营”(后改为“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第二阶段:1984—1986年,主导方针是“利改税”,即由国家以税收形式从企业收取以前的“利润”,力求用行政措施影响企业经营,引入市场调节方式,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

(三)第三阶段:1987—1991年,力倡政企分开、两权分离,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责任制(后者适用于中小企业),以求在不触动所有制的情况下,以契约的方式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

(四)第四阶段:1992—1994年,着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赋予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并在部分企业试点推行“利税分流”与股份制改造。

(五)第五阶段:1994—1996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要求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7后,政府推广股份制改造,希望使企业的劳动者同时成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产分配相结合。一方面解决企业聚集资本,弥补投资主体单一的不足,另一方面调动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以求国企及时脱困。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对策思考

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在此过程中还应注意:

(一)推进国有企业调整重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是提高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要着眼于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强化国有资本在战略性领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培育一批行业排头兵企业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意见的要求,紧紧结合编制“十二五”规划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培育发展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大的战略性产业,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支柱、特色产业及行业的龙头企业集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强做大优势国有企业。继续推进劣势企业关闭破产,努力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劣势企业依法、有序、平稳退出市场的通道。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

(二)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健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

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体制保障。推动国有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依法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不断增强监督的时效性、灵敏性和针对性。

(四)推进国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把推进国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引导国有企业将发展方式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上来。一是引导企业强化管理控制风险。严格现金流管理,强化投资管理。二是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加强产学研结合,进一步确定品牌定位,做好品牌推广,提高品牌影响力。三是引导企业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使国有企业成为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表率。大力开展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相关的新技术研发,切实抢占新一轮节能减排技术制高点。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是上述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当然,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为之努力,从而实现我国国有企业的新发展。

第五篇: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

经过30年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已取得了巨大成绩,主要成绩有: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成效

目前,公司制已成为国有企业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产权改革、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资本市场上市等途径,已经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或国家独资的公司制企业。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趋于完善

一是实现了决策层和执行层的初步分开;二是建立健全了董事会运作基本制度,各专门委员会开始正常运行;三是外部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决策;四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

3.为加强企业管理和加快技术进步建立了制度基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加强管理、技术进步奠定了制度基础。许多国有企业努力实施管理创新,加强产权管理、财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成本管理和战略规划管理,积极开展节能降耗活动。

4.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一度困难重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后,由于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变化,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

5.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有所改善

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也加大了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力度。近年来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也有改善。一是国有企业户数大幅减少。二是国有资产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三是国有资产进一步向基础性行业集中。目前,国有企业在国防军工、石油石化、电力、电信、民用航空、航运、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等基础性行业的企业户数占全部国有企业户数的28.6%,资产总额占到55.6%,国有资产总量占到61.9%,实现利润占到67.7%。

6.保证和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在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非国有和非公有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发展,从而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有人认为,经过改革,国有经济比重降低了,现在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已经不起主导作用了。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改革以来国有企业数量虽然减少了,但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大大增强。截至2024年底,全国国有企业户数共计11.9万户,比2024年减少3.1万户,年均减少8%,但户均资产

2.4亿元,比2024年增长22.7%。国有资本向能源、原材料、交通、军工、重大装备制造和冶金行业集中的态势明显。2024年,基础行业的国有资本3.3万亿元,占全部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本总量的70.6%,比2024年提高5.4%。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不断增强,国有资本直接支配或控制的社会资本1.2万亿元,比2024年增长1.1倍。目前,中央企业80%以上的国有资产集中在军工、能源、交通、重大装备制造、重要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承担着我国几乎全部的原油、天然气和乙烯生产,提供了全部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大部分增值服务,发电量约占全国的55%,民航运输总周转量占全国的82%,水运货物周转量占全国的89%,汽车产量占全国的48%,生产的高附加值钢材占全国的60%,生产的水电设备占全国的70%,火

国有企业改革

1电设备占全国的75%。

国有企业改革是空前艰巨的事业,虽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绩是辉煌的,同时走出了一条成功的道路,但是改革的任务尚未全部完成,还有很多任务包括一些难度很大的任务有待完成。

1.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些国有企业尚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名义上已经建成现代企业制度的,也往往“形似神不似”。由于央企改制大多在子公司层面进行,如果话语权最多的大股东不改制,也难以要求下面改制的企业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行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普遍现象,多数按照《公司法》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董事会的决策职能与经理层的执行职能事实上合一,与按照《企业法》注册、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一样,都是“一把手”负责制。其结果是大企业的兴衰成败系于一个人身上,风险极大。

2.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仍不尽合理

虽然经过多次调整,国有企业小而散的状况尚未完全改变。还有不少企业盲目扩张,债务风险很大。而且管理层级过多,资本链条过长,许多二三级企业业务重叠交叉,专业化发展能力薄弱,主业不强,缺乏核心竞争力。有的企业资产不多,却有四级或更多的管理层级,层级过多使有些企业出现失控现象。

3.垄断企业改革任务艰巨

垄断行业是中国国有经济中最集中和控制力最强的领域,垄断行业中的主要大型骨干企业,几乎都是国有企业,都是国有中央企业。垄断行业大多数是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如电力、铁路、邮电、民航、电信、邮政、天然气,但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理论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弱化了通过管制维持垄断的理由。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对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进行了政企分离、政资分开、业务分离、引入新竞争者等方面的改革,如电力行业实行了“电网分开”,电信行业实施了“成立联通”“移动分家”“南北分析”等改革,改革取得了进展,但问题依然严重。总体上垄断行业改革仍滞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现有改革偏重现有企业重组、忽视创造公平准入环境和引入新企业,没有形成真正竞争的市场结构。而且在产权改革和监管改革方面也相对滞后,难以避免垄断行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抑制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使外部资本面临很高的进入成本,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和这些行业的低效率。

4.国有企业创新能力不强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获得科技资源方面具有优势,大量的科研人才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过去几年,中国有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也不断增强。尽管如此,我国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较低,而且总体上自主创新的活跃程度还不如非国有企业。

5.改革遗留问题需要解决

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标准偏低,有时偏低的补偿标准都得不到严格执行。另一个问题是有些企业改制后陷入困境。如有的地方股份合作制不但没有发展起来,反而再次使企业陷入困难。

6.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待改进

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还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国资委在角色定位上,依然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对国有企业而言,基本上还是“婆婆”加“老板”的管理方式。第二,国资委在管控模式上,具有太多“淡马锡”的情结,具有把自

身建设成为全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倾向,但是,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中国的大国国情,也不符合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思路。第三,国资委在整体工作部署上,缺乏战略向导,没有从国民经济和国有经济的高度去思考国有企业的定位,重点只是关注企业之间的重组。第四,国资委在企业考核上,重视短期利益和对经济业绩的考核,忽略了对社会公共效益的考核,没有在考核上处理好国有企业本身具有双重职能定位的问题。第五,谁来监管国资委的问题?

应该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存在的问题,很多是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有关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还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并提出了原则要求。我们一定要把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更好地结合起来,加快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这样做,我们一定能胜利完成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成的任务。

①将进一步深化国企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成为这方面改革的重点;

②国有经济布局将进一步优化,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③将对垄断行业改革,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会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并且对垄断企业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将会加强;

④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将会日趋完善;

⑤出于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需要,中央企业的规模化经营程度将会大为提高目前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规模化经营程度还比较低,还远远不能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需要。以炼油业为例,我国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央企都进入了世界500强(2024年营业收入总计约3000亿美元),但其规模之和还抵不过美国埃克森美孚石油一家(2024年营业收入约37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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