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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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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25〕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手段。加强职业培训,加速培养造就高素质技能人才,是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25〕3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终身职业培训制度

以服务首都经济和促进就业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职业培训制度,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梯次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招用、再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战略新兴产业、公共公益服务等相关岗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落实职业资格准入,鼓励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实施技能素质提升工程,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实现在职职工岗位技能的提升。

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创业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化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创业咨询和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有效衔接,鼓励创业者通过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二、构筑开放多元的职业培训体系

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有效集成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构建需求导向、覆盖广泛、形式多样、管理规范、进退有序、保障监管到位的职业培训网络,通过转换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联合一批,优化区域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建立现代职业培训体系。

结合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功能定位,依托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和大型骨干企业,组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职业培训联盟,完善职业培训的产业板块支撑;挖掘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建设高水平公共实训平台,“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1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促进30个跨行业、专业化、社会化、示范性的公共实训集群化建设,完善职业培训的实训基地支撑;发挥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众多和联系国际教育资源紧密的优势,建立职业培训的院校合作、校企合作及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开发、引进国内外示范项目,完善职业培训的多元智力支撑。

三、构建高质量的技能考核评价体系

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大适应首都发展需要的新职业(工种)标准开发力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优化运行机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和质量。

健全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完善“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考评机制,进一步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界限,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完善多层次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机制,每年举办不少于30个职业(工种)的行业、地区性职业技能竞赛,每3年举办一次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

四、实施职业培训五项行动计划

为适应首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需要,着力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实施职业培训五项行动计划。

(一)岗位技能全员培训计划。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研修培训、弹性学制培养等多种形式,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技能人才。“十二五”期间企业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重点行业领域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参加两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二)高技能人才“百千万”带动计划。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物在解决技术难题、组织重大技术技能革新、开展技术攻关项目以及带徒传艺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依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含量较高、高技能人才密集的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中,加快培养一批精通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精湛技艺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对高技能人才培养予以资助。“十二五”期间提升完善100个首席技师工作室,并对30个重点工作室给予30万至50万元的资助,主要用于开展带徒传技、实施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的应用推广、组织参加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等任务;支持5000名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前沿理论、技术革新研修培训;发挥行业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实现年培养8万名高技能人才目标。

(三)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储备计划。建立技能人才调查制度,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引导职业培训。围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城南行动计划以及西部地区转型发展等战略重点,实施技能人才储备先行制度,通过技能人才需求的先行调查、技能人才计划的先行制定、技能人才开发的先行实施,在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旅游服务和文化创意等产业,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储备。对掌握绝活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师带徒”技能振兴工程,在本市技工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并在全国范围扩大招生和培养。

(四)就业培训援助计划。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坚持就业导向,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和公益性就业岗位需要,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培训与就业对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培训援助,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五)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计划。立足首都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完善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将创业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大学毕业生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实践的综合培训,依托创业服务园区、创业孵化机构、创业成功人士,强化创业指导、创业扶持、创业服务,实现大学生创新创业和科技创业。

五、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

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薪酬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职业进行试点,研究探索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充分发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职工培训、考核和工资分配中的作用,大力推行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

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晋升、靠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在企业薪酬中充分考虑技能所做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确定。

六、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制度。对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非本市户籍的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在京工作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来京务工人员,经本市引进人才综合评价为优秀的,可从外省市直接引进。

继续加大职业院校高水平教师引进力度,获得或培养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教师,可从外省市直接引进;对职业院校急需紧缺专业的学科带头人,通过了本市引进人才综合评价的,可从外省市引进。

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咨询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对企业、职业院校根据生产和教学需要引进、聘用的国外专家和留学生,享受本市有关人才的优惠政策。

七、完善职业培训信息网络建设

整合信息服务资源,优化信息支撑环境,依托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提升职业培训信息网络功能。夯实基础、集成开发,建立集资源配置、职业分析、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能力开发五位一体的信息共享应用服务平台;丰富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信息服务内容和手段,为企业和技能人才提供培训、使用、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等多维信息服务,完善信息服务交流共享平台;加强职业培训系统网络监管,完善培训过程和风险点的管控,全面提升职业培训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八、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坚持“服务就业、高端引领、内涵发展”的原则,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强职业培训研究,成立市级职业技能研发机构,组建专家队伍,建立研发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发展趋势和人才成长规律探索,做好技能人才的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研究和开发新职业(工种)的培训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

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培养制度,建立教师培养专项资金,实施职业培训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建立教师进修基地,加快培养一大批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师。每年组织不少于1000人的教师实施专业化培训,“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每位专业教师都参加一次培训,“一体化”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0%。建立职业培训教师国际交流学习机制,逐步形成一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专兼结合、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

九、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职业培训投入机制。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培训的支持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完善和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合理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企业新录用人员、新生劳动力和来京务工人员等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标准制定、教材题库开发、师资培训、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县政府要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落实专项经费,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和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以及给予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等工作。

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的比例提取,对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型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其中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企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区县政府可依法实行统筹,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培训。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形成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完善市区两级职业培训管理和培训指导服务机构,形成全市上下紧密结合、运转有效、监督到位、支撑有力的职业培训监管平台,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十、强化职业培训工作组织保障

要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优秀集体进行表彰。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把职业培训作为稳定就业、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落实责任制,完善措施,加强考核,全面推进职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习使人进步,相信能就一定能成功

来源:首都之窗> 工作动态 > 公告公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第二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2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25〕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不断提高本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构建与首都相适应的地质安全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50年来,受地形地质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等自然因素影响,本市地质灾害比较频繁,发生了多起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是减少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是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5万区域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提高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的调查水平,对重点地区进行灾害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评估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制定防治措施。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险场地选址调查评价工作。

(二)加强汛期检查巡查工作。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制定工作方案,对主要地质灾害点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向社会公布防灾责任单位和排查结果。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

三、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的重点隐患区(点)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平原区活动断裂监测系统;完善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将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纳入到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着重加强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重点隐患点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五)提高群测群防水平。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加强群测群防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并给予群测群防员适当经费补贴。

四、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六)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杜绝因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在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七)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如遇紧急情况,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误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八)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山区产业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险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搬迁安置点必须进行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九)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部门要协调产权及运营单位对重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输供电及输油(气)管线、综合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市国土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和市旅游委等部门,要对交通道路、水利设施、旅游景区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开展工程治理,确保安全。

(十一)积极开展综合防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区县政府在《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完善区县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构建完整的市、区县两级防灾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避险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提高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水平,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决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十五)切实保证资金投入。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科普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将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到财政保障范围。(十六)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结合本市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等工作,充分发挥首都科研单位与高等院校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逐步将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监测以及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十七)深入开展培训教育和科普宣传。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全面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不定期组织群众和中小学校学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提高识灾防灾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需求,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十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十九)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祝文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三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5〕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5〕3号)、《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5〕1号)、《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意见》(云教学〔2025〕3号)等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曲靖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当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中高素质的生力军。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现代工业强市和建设珠江源大城市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毕业生总量持续增加、需求相对缩减双重压力的影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工作的影响,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全力以赴抓紧抓好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各级党政群机关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优先从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考国家公务员。

(二)事业单位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优先从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1.市、县(市、区)属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从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其中,公开招聘小学、幼儿园教师、文艺类演员、演奏员、播音员和医学类影像、麻醉、放射、护理、助产士等可放宽到中专学历。自收自支和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2.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主要选拔师范类毕业生的同时,应选拔符合教师条件、专业对口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市属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要认真清退代课教师和临时聘用人员,把学校的缺编和岗位空缺主要用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3.按照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2025〕5号)规定,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都必须实行公开招考。

4.按照《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25〕9号)规定,招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可以免笔试进行招聘;招聘特殊岗位(野外、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地下、水下作业及特殊技能岗位)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免笔试进行招聘;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特殊行业(农、林、水、地质等艰苦行业)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低于1:3的,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或开考比例。

5.加分条件。大中专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按录用公务员加分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我市事业单位的,按以下办法给予加分:

(1)少数民族中除白族、回族、纳西族、蒙古族、满族等5种民族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持《户口册》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宗、公安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

(2)优秀运动员:大中专毕业生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参加省运会、省城运会获得金牌者,事业单位可免试接收;取得单项第二名或集体项目二至三名的加20分;取得单项第三名或集体项目四至六名的加15分;取得单项四至六名或集体项目七至八名的加10分;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的加30分;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的加20分。对取得奖章、奖牌、证书,符合加分条件的,须经省、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后,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

(3)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加分办法按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5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25〕34号)规定办理。

(4)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工作)期满后且考核合格,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4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25年开始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按《关于做好2025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云青联〔2025〕8号)规定,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按《云南省教育厅、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的办法〉的通知》(云教学〔2025〕14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云青联〔2025〕25号)规定,凡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

(6)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报考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符合上述六项加分条件的,经县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后,市人事局给予办理加分手续。加分人员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三)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1.积极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5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25〕34号)规定,全市选聘1142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人员聘用期为3年,期满后,经双向选择,可继续聘任,连续聘用不超过2个聘期;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创业或自主择业。选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外,按每人2025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2.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根据《云南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2025〕4号)等文件规定,2025年我市招募185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三支一扶”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与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补贴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3.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25〕2号)规定,公开招聘大学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有特殊困难的县和少数民族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聘期为3年。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

4.贯彻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的有关政策。根据省的安排,全省每年招募一定数量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志愿者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600元(分别由省财政补助200元、市财政补助200元、县财政补助200元),每人每年交通补贴200元(由省财政解决),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由省财政解决)。

选聘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工作)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的,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协助推荐就业;被录用(聘用)为公务员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市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认定,其服务(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四)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特别是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经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开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一年及其以上《人才招聘协议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我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可享受当年大中专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对招用我市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补贴。延续鼓励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此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我市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l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的小额贷款扶持。市、县(市、区)财政对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对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科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予以倾斜支持。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到曲靖市企业就业的,取消落户限制。有关部门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五)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1.大中专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允许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从2025年1月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5.从2025年1月起,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延续鼓励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此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7.凡参加经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分阶段给予培训补贴。

8.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25年1月1日后创业成功,带动我市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2025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市6人(含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0.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上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

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2.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业满3个月的,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创业补贴,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

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还可以享受我市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国家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中属地方税种的优惠政策,同时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1.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2.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3.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5.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七)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尽快启动大中专毕业生服务社区项目,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

(八)各用人单位选拔大中专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身患残疾、家庭特别困难或父母双方均已下岗的毕业生。

(九)我市毕业生到外地就业,给予办理放行手续,放行手续到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外市毕业生到我市就业的,一般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十)应届毕业生在规定时间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延期就业,对延期就业的非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办理。

(十一)对当年9月1日以后仍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及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我市各项免费就业服务。

(十二)对户口迁回生源地因患病不能就业且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毕业生,可由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列支。

(十三)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残疾的、完全失去土地而未就业的生活困难大中专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困难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三、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及院校要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对大中专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组织工作,维护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权益。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大中专毕业生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二)建立健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国家、省、市、学校就业信息网络的连通,为用人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交流的平台。同时,要实现我市大中专学校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实现资源共享。

(三)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用人单位要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四)各县(市)区和市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制定招考实施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并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后,方能公开招考。为规范各用人单位选拔大中专毕业生的考务工作,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考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考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也可由各县(市、区)和市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对符合就业政策和用人单位公告的岗位、招考条件,并按公开考试招聘大中专毕业生程序考试考核入选的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否则,该单位三年内不得进人。

(六)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登记,师范类毕业生到市教育局报到登记。确定就业单位后,按以下方式办理就业手续:

1.通过公开招考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大中专毕业生,持录用文件、《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到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通过公开招考进入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凭《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人员名册》、《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录(聘)用手续;持市人事局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到中央、省、市、县(市、区)所属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收意见、《曲靖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企业招聘的还须持有《人才招聘协议书》),到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没有《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但取得国家认可学历的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后,持《毕业证书》、经毕业学校盖章和就业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的《就业推荐表》原件、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到曲靖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落户。

四、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切实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所需经费预算,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人才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精简人员与吸纳优秀人才、储备人才、优化人才结构的关系,力争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五)充分发挥各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运行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搞好指导服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推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

(六)各级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人事、劳动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欺诈行为。凡是用人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监督其办理劳动或聘用合同鉴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或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严惩各种打着招聘人员幌子坑骗大中专毕业生的行为,切实保障大中专毕业生合法权益。

(七)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大中专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成功典型,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唱响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第四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

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首都环境秩序,改善城市面貌,推进实施“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不断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专司城管综合行政

执法的机构和队伍,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及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有利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把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范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模式;要支持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能,关心和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为城管执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转变理念,创新方式,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服务、管理和执法紧密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强化市民是主体、政府负主责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要探索首都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创新执法方式。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运用行政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管理方式,实现城管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在重要地区

和重点部位实行执法人员定点负责与执法车辆巡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变粗放、低效管理为精细、高效管理;变突击、运动式管理为经常性、持续性管理;变事后被动管理为事前主动预防管理,实现城管执法在时间、地域、责任上的全覆盖、精细化和无缝隙衔接,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效能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责。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协调沟通、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督查、案件移送受理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责。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构,主要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日常、专项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协调问题。

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要积极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认真理顺工作职能,完善机构设置,重点履行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的职责。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要建立健全执法绩效内部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对各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督查力度,加

强对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指挥调度和统筹协调。

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机制

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是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各方面建设。

要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关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城市管理出发,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切实履行城市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事前规范许可、事中严格管理、事后持续保障”。要按照职能明确、责权清晰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界限,形成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的运行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坚持治安、交管系统领导干部兼任城管系统领导职务的工作制度,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查处、相关案件移送查处等方面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加强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局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加强本机关政治思想建设,指导区县城管执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区

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分队参照市城管执法局的做法,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

六、完善执法人员配备标准,优化城管执法队伍结构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本市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规范、标准以及长远建设规划,在按照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坚持执法力量向城管基层倾斜的同时,研究和尽快落实扩大执法区域队伍设置,完善编制配备标准。

要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严把入口关。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规范城管执法队伍的职务、职数管理,加大交流力度,确保城管执法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积极作用

要提高城管执法队伍奖励人员比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工作在城管执法一线、直接负责某一区域城管监察执法具体工作任务等特殊岗位的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奖励。

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城管执法行为规范。严肃查处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辞退严重违法违纪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城管执法人员。要制定和完善城管协管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等制度,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督查网络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多层面、多形式、多渠道强化督促检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城管执法队伍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

八、高度重视城管执法设施、设备建设,提高综合保障能力 城管执法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是“数字北京”和“科技奥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政府要把城管执法队伍信息化建设、执法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组织实施,切实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城管执法队伍履职需要。要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技术规范》的配备标准,保证城管执法队伍执法装备在2008年底前全部达标。为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环境建设的需要,在2007年底前,配齐城管执法车辆,建成集监控系统、指挥调度系统、热线受理系统以及办公系统等于一体的城管执法系统指挥信息化网络。进一步改善基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办公条件,加快解决办公用房不足问题。

第五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5〕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京发〔202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要求,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为基础,以推进污水资源化为重点,加强行业监管,依法强化管理,努力构建完善的设施体系、高效的运营体系和科学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本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水平,促进水环境全面改善,为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要求,强化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地位。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好城区与郊区、流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城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布局及建设标准要与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纳污能力相协调,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地区进行开发建设时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坚决杜绝污水直接排放。

坚持循环利用。坚持污水资源化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继续坚持再生水与全市水资源统一调配,实现多水源联合调度,优化配置,循环利用。

坚持建管并重。完善政策法规,理顺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四环路以内地区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达到100%,中心城其他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新城达到90%,农村地区达到60%;再生水年利用量1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达到75%;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基本建成设施完善、运营高效、监管科学的工作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加快全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再生水厂建设。到“十二五”末,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05万立方米/日(其中中心城新增131万立方米/日),新建、改建污水管线约2600公里,基本建成满足城乡发展需求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体系。

中心城:以改善清河、坝河、通惠河、凉水河流域水环境为目标,清河流域完成清河、北苑、肖家河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扩建工程建设,新建清河第二再生水厂;坝河流域完成北小河、酒仙桥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东坝再生水厂等项目;通惠河流域完成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定福庄再生水厂;凉水河流域完成吴家村、方庄、小红门、卢沟桥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郑王坟、垡头再生水厂。

加快推进雨污管网分流、老旧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和以本市南部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的管网工程建设,中心城规划新建管线348公里,改造353公里。由中心城流入北运河的主要河流水质主要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为城市重点功能区建设提供水环境保障。

新城:以改善新城水环境和再生水循环利用为目标,升级改扩建通州碧水等12座污水处理厂,新建顺义马坡等18座再生水厂,新建、改造污水管线1212公里。乡镇:结合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扩建污水处理厂8座,新建再生水厂20座,新建、改造污水管线692公里。

村: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建设村级污水处理设施250处。

(二)加强输配水设施建设。

按照“管道输水、河网配水”的原则,结合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再生水厂建设,配套建设再生水管线685公里。实施跨流域再生水配置工程,进一步优化再生水资源配置方案,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园林绿化、河湖环境,并通过河湖水网用于农业灌溉。新建清河、酒仙桥、高碑店、小红门四大再生水调水工程,新建再生水调水管线6公里,年调水3亿立方米。

(三)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改扩建庞各庄污泥堆肥场,新建高碑店、郑王坟、琉璃河等污泥干化利用工程,在新城及乡镇建设污泥资源循环利用工程11项。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规模3990吨/日,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四)构建排水和再生水运营维护体系。

中心城继续以集中统一运营维护为主,强化排水运营维护的系统化和专业化。新城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运营维护模式,建立专业化的运营维护队伍,强化资源整合、统一管理、专业养护。乡镇、村采取委托运营等方式,建立社会化的专业运营维护体系。

(五)完善排水和再生水监管体系。

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一步明确市、区县两级排水监管职责,建立专业化的排水监管队伍。加强排水和再生水执法力度,依法处罚违法排水行为。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加强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过程的监控,建设覆盖城乡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监控系统,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监管效率。

(六)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科技投入,重点研究污水深度处理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与装备,大力推广应用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装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积极引进创新型高级技术人才等措施,全面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为行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推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为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要求,优先安排和保障政府投资,保障市属工程维护和运营资金,完善落实市属排水设施运营补贴机制。市国土局、市规划委要及时办理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统筹做好衔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区县政府要落实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及所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污染源监管。

研究制定更严格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排放标准。加强对工业企业废水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的监管,确保重点污染企业在“十二五”末达到新的排放标准。强化垃圾处理设施、粪便消纳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三)加大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通过加大政府直接投资,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以及外国政府贷款,不断扩大和丰富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投资规模和方式。通过政府贴息、偿还资本金、发行企业债券和提高运营补贴等方式,提高国有运营企业融资能力。通过BOT(建设—经营—转交)、BT(建设—转交)等项目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直接投入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四)增加设施运营投入。

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再生水价格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再生水价格。制定《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公共排水管网维护定额,将公共排水管网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拨付与设施运营、维护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的工作机制,加强补助资金和设施运营维护资金的监管。

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重点做好中心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保障工作。在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价格调整到位之前,进一步完善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实际成本相适应的财政补贴机制,及时足额拨付运营资金,改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其正常运营和良性发展。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投入力度,建有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区县应征收污水处理费。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前,明确相关资金的来源和渠道,保障设施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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