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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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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大全]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25〕22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市、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五、各区县、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第七条 职能划分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区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查。

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教育部门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教师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召开评审委员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评委出席。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执行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负责当年评审工作的安排布置,评委库、执行评委的审批,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批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完成当年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评委库、执行评委的推荐,评审对象评审材料的收取和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批。正高级教师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陕西省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及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经学校初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评审、审批。对不符合职称(职务)申报规定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及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员,取消参加职称(职务)评审资格。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达到良好及以上人员方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程序组成本届评审委员会。

三、业务培训。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四、专家评议。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审表决。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经确认后,由主任委员宣布评审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议。

六、总结评价。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

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 非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职称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第十三条 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依照《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本《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评审办法》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篇: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试行)

为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人员范围和对应等级

(一)过渡人员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对应等级: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具体办法

(一)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二)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学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程序

(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

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部、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办法,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职务)过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职务)改革试点工作。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材料审核

申报单位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材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申报材料包括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相关表格、过渡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任职资格证书、聘用证书或聘用文件。

(三)过渡人员审批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职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在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在本人档案归属地进行。

五、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是这次职称改革的重要环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在市、区两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改和教育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审核,保证质量

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任职资格证、聘任情况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之机发生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的问题。

(四)规范程序,把握重点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严格时限,按期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全面完成。

第三篇: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学校(单位)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申报人校内公开述职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委员会成员与参加竞聘教师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学校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规模较大、教育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较规范的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下层级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组织说课讲课考核。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逐一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产生,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

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专家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教师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参照以上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汇报评审准备工作情况;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分组审议。对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学科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听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议情况汇报,进行综合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集中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其他未尽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25‟101号)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附件2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七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九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根据初中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方面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比较突出。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教学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业绩显著。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初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公开课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名)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

2.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专业论文在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八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能根据初中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方面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优秀。教师同行评价较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在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效比较明显,有质量较高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校级集体荣誉,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的基本功。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实践能力。正确评价学生发展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成绩明显。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过初中循环教学或担任毕业班把关教师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曾承担校级公开课,获得好评。

(三)按照课程改革要求,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或开设知识讲座,组织指导科技、体艺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效果明显。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专业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并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以来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骨干作用,在培养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四篇: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附件3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 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 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 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 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 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 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资 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州)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 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 审及审核确认。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 个人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 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已取 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 直接申报。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 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 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 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九条 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 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 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 例不低于50%。竞聘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竞聘工作方案、审查 竞聘人员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拟推荐人员及评 审通过人员的职务聘任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校(单位)制定的竞聘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 想、推荐范围对象、申报标准条件、推荐人选数额、评议工作程 序、量化赋分办法、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竞聘推荐 工作科学、公开、公正、透明。工作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须经参会人员85%以上同意后,报主管教育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校(单位)推荐人选数额要根据本单位岗位 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进 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业绩 能力条件等进行集中公示。

第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要对公示无异议的人 员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竞聘推荐工作要采取说课讲课、面试 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拟推荐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 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不具备组建竞聘委员会条件的单位,由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上述工作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开展竞 聘推荐工作。

第四章 呈报审核

第十六条 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 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各级中小学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方可受理。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七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 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 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组建,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25人,委员由我省教育领域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基础教育(含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委员人选由省教育厅提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协商确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例会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市(州)、县(市、区)分别组建本地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均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 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需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 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 则,对参评人员的品德、知识、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 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评委会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可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参 评人员进行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 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工作总结、会议纪要 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核准。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 的人员,在竞聘同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取得本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推荐资格后,不再参加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与评审 通过人员一并公示;在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须按上 述规定参加单位竞聘和专家评审。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可不参加评审委员会评 审,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直 接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 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 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教育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行文公布;高级教师须报省 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吉林省中小 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 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和《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附件1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25‟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 呈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应不少于60%。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乡村中小学教师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证书,其《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25‟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不再适用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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