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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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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汇报材料

格尔木市清理整顿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扩大广播电视有效覆盖工作汇报材料

格尔木市清理整顿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扩大广播电视有效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州文体广电局: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防止境外敌对势力空中渗透,关系到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关系到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在全市加快推进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顿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十二五”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全州有关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重要抓手,是扫除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盲区”的一场攻坚战役,也是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根本途径。自今年1月全身启动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顿工作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工作要求,紧紧围绕“部署到位、实施到位、成效到位”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以苦干实干的精神、雷厉风行的作风和克难攻坚的干劲,通过六大体系的积极构建,扎扎实实推进了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顿工作,使全市卫星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形成了依法管理、有效控制、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现将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高效有序的保障体系

为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委、市政府及时召开格尔木市清理整顿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扩大广播电视有效覆盖专项工作会议及多次推进会、协调会,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经发、财政、文体广电、工商、公安、民宗、民政、国家安全、各工行委、广电网络等17个单位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摸底调查、清理整治、置换安装3个工作小组,制定下发了《格尔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清理置换工作实施方案》、《格尔木市广播电视进寺院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深入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户调查登记造册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平级互动的保障体系,着力形成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协同、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共同推进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工作宣传,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体系

清理整顿非法使用、安装、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行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任务艰巨、涉及方方面面,为营造全市各族群众知悉、支持的清理整顿氛围,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等媒体平台,采取印制宣传单,播发电视宣传标语、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搞好清理整顿宣传,在全市共印制散发宣传单15000份,张贴《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500张,新闻报道60余条,通过全方位、对角度的方式,向广大市民、农牧民群众、僧侣宣传开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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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清理整顿置换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层层宣传动员,使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认可。

(三)摸清清理底数,构建详细准确的数据体系 根据清理置换工作部署,我市按照“分类明确、数据准确、信息无误、不留死角”的原则,于1月起组织广电网络、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工作,期间采取多种办法努力克服春节市民返乡、统计设备陈旧等带来的重重困难,高效快捷地完成全市64914户住户的信息调查工作,确定农牧区“户户通”置换7500户,市区有线数字电视置换7915户,并确保每个调查数据均有据可依、详实准确。此外,根据省州市清理整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作安排,于今年3月份组织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行程2700余公里对格尔木地区42个行政村农牧民情况、农垦集团所属3个公司各连队情况、300个移动信息基站情况及全市数字电视网络布设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为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作,保障全市各族群众广播电视收看权益不受影响,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保障。

(四)强化联动机制,构建双管齐下的清理置换体系

根据省州有关工作,我市按照“一手抓清理、一手抓置换”的思路,加大人员调配力度,会同公安、工商、文化执法等相关单位和各级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按照“各负其责、互相联动”的原则,积极克服格尔木地区人员情况复杂、入户难度大等困难,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清理置换工作,取得了清理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3000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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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缔违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营户8家,完成“户户通”置换7502户,“村村通”置换314户,有线数字电视置换4237户,总体进度位居全省前列的良好成绩,有效规范了全市广播电视接收设施市场秩序,遏制了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进一步扩大了我市广播电视有效覆盖,更大程度地满足了群众收听收看健康、向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需求。

(五)探索工作方式,构建高效快捷的创新体系

在清理置换过程中,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创新方式方法,有力推进了清理置换工作的开展。一是鉴于农牧区群众对村委班子的高度支持和配合,采取与村委班子签订“户户通”清理置换协议的方式,调动各村村委班子参与清理置换工作,为我市在全省率先完成“户户通”清理置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根据“户户通”网站白天全国各地登录用户多、信息录入缓慢的实际情况,在晚12点至凌晨6点集中开展用户信息录入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三是清理置换工作人员根据我市农牧区群众及市区部分打工人员早出晚归的实际情况,采取安装人员、已安装用户“以点带面、呼朋唤友”的方式,带动清理置换工作的快速推进。四是根据格尔木市流动人口多、租房户多的实际情况,领导小组按照格尔木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优惠政策,制定了多项符合格尔木实际、满足群众需求的可操作性强的优惠措施,进一步调动了市区各族群众参与数字电视置换的积极性和配合度,形成了“一户带动多户”的良性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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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群众服务,构建群众满意的技术体系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领导小组按照“社会稳定、服务群众”的原则,在加快清理工作的同时,加大安装维护等群众服务,着力构建群众满意的技术体系。一是依照“全面铺开、整村推进”的思路,积极加强前期技术工作筹备,邀请格尔木市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全程参与“户户通”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光盘的录制工作,并印制600余张发放给各行政村及农垦集团各连队,对全市两乡两镇42个行政村及农垦集团所属3个分公司100余名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技术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并通过首批培训人员的积极带动,进一步扩充42个行政村及农垦集团所属各公司“户户通”安装调试人员队伍规模,为各村及农垦集团各公司全面铺开置换工作提供定了充足的技术人才保障。二是根据全市清理置换工作情况,未雨绸缪,在加强全市网络布局,统筹管网建设的同时,加强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及维护人员统筹管理,确保置换用户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安装收看有线数字电视,并及时将新安装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纳入维护体系,确保全市新置换的用户在有线数字电视发生故障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尽管我市在前期开展的清理整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中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扔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个别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对本次清理整顿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开展力度不够。二是部分已清理置换区域出现反弹。一方面在治理过程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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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安装的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拆除不彻底,出现了居民自行拆除后再次安装的反弹现象;另一方面仍有非法销售、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现象存在,源头治理还有待加强。三是尽管我市数字电视置换标准为全省最低,但市区部分收入较低的群众及小旅社经营户等对于拆除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有线数字电视仍然有一定的抵触心理。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在完成农牧区7500户“户户通”和314户“村村通”清理置换的基础上,按照省州竣工验收有关标准,进行自查,完善五联单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通过验收,并加强与省“户户通”办公室的沟通衔接,争取在格尔木地区设立“户户通”维护机构,争取“户户通”后续维护经费,做好格尔木地区的“户户通”设备安装维护工作,确保农牧民群众的广播电视收看权益。

2、在完成3000户数字电视置换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全市范围内的清理置换宣传工作,加强公安、工商、文体广电综合执法力度,加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清理进度,重点做好东村、三角地区及河坝地区的有线数字电视清理置换工作,力争于年内全面完成市区有线电视通达区域卫星锅清理置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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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治理汇报

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治理汇报

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治理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我区系统外单位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299面,其中教育系统282面,其他单位17面。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据不完全统计,我区个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共有460多面,其中已办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92面,已发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通知书》200多份,其它的正在进一步查实中。

二、主要工作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了加强对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管理,我局确定一名副局长具体分管此项工作,由局社会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日

常管理。

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营造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为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共识,我局一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起草印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通告》等宣传资料13500多份,制作了录音带和宣传标语,累计出动车辆86次,到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较多的张义镇、红星镇、双城镇、洪祥镇、永昌镇、黄羊镇和武南镇等10多个乡镇多次进行了集中宣传。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特殊商品,私自销售、安装和使用都是违法行为。通过形式不同的宣传,大大提高了广大群众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认识,初步营造了依法管理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良好氛围。

3、强化管理,狠抓落实,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把日常

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采取“边摸底、边检查、边宣传、边管理”四位一体、同步运行的管理办法,狠抓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几年来,社管办的同志们平均每年下乡都在120天以上,范围涉及38个乡镇的大部分行政村。结合全省几次专项整治行动,尤其是针对年底农民外出打工回来集中购买安装卫星接收设施的现实情况,我局都要积极联合工商、安全、公安等部门,在乡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仅今年元月份的专项行动中,我局就查扣非法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4套,对符合设置条件的现场办理《许可证》3套,有效地遏制了私装滥买的势头。与此同时,我局还在专项行动中,对城区居民安装“小耳朵”的问题进行了查处。经查,我区无安装“小耳朵”的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

1、按照职责分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由工商行政管理门管理。由于销售环节查堵不严,个人安装后,我们再

进行事后查处和管理难度很大。我们也配合工商部门进行过多次清查治理,但成效不大。

2、上级批发环节混乱,不法商贩有利可图,导致非法销售和安装现象增多。据调查,我区境内非法销售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都是从兰州市场批发来的,由于价格低,农民也觉得便宜,导致不法商贩有利可图,违法销售、安装现象屡禁不止。

3、个人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主要分布在偏远地区,一些不法商贩私下违法销售,甚至一些区外“游商”驾车拉着设备上门推销安装。这种乱销售乱安装使用的现象给我们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意见和建议

1、请求省广电部门查根堵源,严格管好兰州批发市场,使没有销售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不到货,才能有效控制乱销售乱安装的势头。

2、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门加大对销售商 的管理,要求所有销售者必须持证购买,否则不予销售。只有突出了事前监管,才能有效地管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三篇: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流程

设置境内、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报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报材料:(1)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工作需要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时提供证明本单位工作确需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材料;(2)《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3)宾馆饭店应提供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的有关证明材料;(4)涉外房地产提供“涉外房地产外销证”;(5)来华经营、工作、定居的境外人员应提供“境外人员有效护照”、“境外人员暂住证”、“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复印件。

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办理程序:(1)申报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初审合格的,经所在地市级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经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报材料,并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组织考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开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2)其中申报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初审合格的,经市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后,直接上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同时抄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3)省、部属单位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发放申请表,申报材料经省级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审批,审批合格的,开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四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

×××文体广新局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集中行动总结

近年来,我区各地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问题日益严峻,根据×××综治办发【2025】18号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公安、工商开展了清理整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9月初开始,×××文体广新局联合区公安、工商等执法单位组成“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集中行动小组”,开展了执法大检查行动。此次行动一是对辖区私自销售卫星接收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与处理。二是在市区私宅较多且比较偏僻的居民区发现非法安装的“小耳朵”和“大铁锅”接收天线,执法小组立即进行现场执法处理,规劝户主主动拆除违法接收设施。9月22号,×××文体广新局联合区公安、工商等执法单位开始清理整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专项行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日,此次行动共拆除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30多座,查获非法销售卫星接收设施经营户×××家,没收非法销售卫星接收设备×××套,并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处理,有力打击了非法安装销售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月×××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集

中行动小组”,在西城开展了整治非法销售卫星接收天线设备专项行动,依法对西城共×××家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销售点进行整治查处,工商部门依法查扣了其全部非法销售的卫星接收设备,查扣卫星接收天线×××面。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依法取缔商家和个人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从源头上切断供应渠道;二是清查处理非法安装卫星接收设施的无证用户和安装机构等。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的打击了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年×××月×××日

第五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25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

案。

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第七条 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 《管理规定》发布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必须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管

理办法,由电子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电子工业部开具的证明,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电子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罚款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军队以及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各自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将管理规定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但其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用,应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管理。

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使用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尊重该节目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商有关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依据《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之处,均以《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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