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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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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24]16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皖发[2024]8号)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院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我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

通过本办法,旨在建设一支政治上可靠、思想上坚定、素质上过硬、作风上亲和的职业化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辅导员聘用条件

第五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品行端正、勤勉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三)中共党员,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男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具有高等院校辅导员工作和机关工作经验者和专业对口者优先。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学生工作能力,能适应经常性晚间值班和节假日值班。

(五)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具有较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素养。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第七条

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长、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八条

辅导员全面负责对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劳动和课外活动等方面的辅导和管理。

第九条

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贯彻和落实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化解心理压力,健全心理素质。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增强学生维护学院安定和谐的自觉性,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

贯彻落实《学生管理制度汇编》中的各项制度。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做好班级的考勤、卫生、“奖、勤、助、贷”评定、违纪学生处理、学籍异动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军训、实习、实训、学费催缴、组织发展、学生医保等工作;积极教育和引导学生创建文明平安宿舍,组织指导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深入贯彻和落实《三联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班风、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争创先进班级(集体),配合做好课堂管理,努力提高学生的到课率和通过率。

第十二条

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经常性深入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操场等,坚持思想政治工作进宿舍,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注意收集学生对教学和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起到学院与学生沟通的桥梁作用。

第十三条

认真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院、院(系)组织的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和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等活动,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和职业生涯规划,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配合就业办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院(系)工作部署,拟定班级学生工作计划,并负责指导实施。

第十五条

做好学院、院(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一)辅导员需按时参加院(系)、学生处、学院组织召开的工作例会,及时总结、交流、分析工作情况。院(系)每周组织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例会,学生处每半个月组织召开一次学生工作会议,学院每学期组织一次辅导员的集中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会。

(二)辅导员每旬召开一次班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时事、政策,评讲班级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布置工作。不定期召开班干会议、汇总情况、布置工作,研究解决学生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辅导员对所带班级保持每周听课1次,利用课外时间和晚间值班时间深入学生宿舍检查指导保持每周不少于3次,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学习、生活情况,督促学生不断规范在校内的行为。

(四)辅导员需了解所带班级每一个学生,对学生的人数、学籍异动等情况和数据做到及时更新并上报;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使学校、家长与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紧密结合,并落实到实处。

(五)组织、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六)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七)每学期初有工作计划,每学期末有工作总结,每年有工作总结,认真做好“辅导员工作笔记”,学期末交系接受检查考核。

(八)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每学年完成一篇学生工作的调查报告或论文。

第十八条

辅导员可签批学生三天以内的请假手续,超过三天的报院(系)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的要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辅导员离任或辞职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移交文件、工作记录、经济账目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二十条

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专职辅导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学科专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组织辅导员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高校辅导员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班学习,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第二十二条

学院给予辅导员50元人民币/月的通讯经费,按照标准及时兑现加班费、值班费、误餐费、交通费,改善其办公和值班条件。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符合条件规定的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六章

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结合教育部令第24号要求,我院按师生比1:150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的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每学年开学前,由各院(系)根据学生人数及辅导员的配备比例,向人事处提出用人申请,面向全院和社会公开招聘。人事处、院(系)按聘用条件进行面试、筛选和审定,将拟聘用意向形成书面材料报报院领导批准方可聘用。

第二十六条

按学院扁平化管理改革要求,辅导员实行归口系部统一管理,业务上由学生处指导。

学生处负责全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参与院(系)、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辅导员的考核、奖惩和评优等工作,对全院辅导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全院辅导员业务培训,新聘辅导员由院(系)在学生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其岗前培训(或学生处集中培训),试用期为两个月,经试用考察合格后,由院(系)正式提出书面聘用意见,报人事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后,签订聘用合同正式录用。

第二十七条

为保持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辅导员个人要求调整工作岗位的,原则上必须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方可调整。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自然年度考核纳入学院年终统一考评表彰奖励体系中;每学年度开展“优秀辅导员”考评活动,优胜者由学院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金,并在教师节中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人事处牵头,学生处、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按《安徽三联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按学院有关政策与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工资晋级、奖金分配等挂钩。

第三十条

各院(系)在辅导员考核中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系辅导员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年终考核或者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对于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对考核者打击报复的,经发现学院将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安徽三联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原则: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第二条

考核方式:学院成立“辅导员考评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组长,成员由人事处、学生处正副处长,各院(系)主任或副主任组成,对辅导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15%优秀辅导员及不合格辅导员审定工作,每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分辅导员互评、学生评议、院(系)考核、学生处考核四个方面,采取听汇报、查阅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学生进行问卷测评、个别了解情况、集体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最后按照比例核算出总分。考核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进行。

第三条

考核程序:

1、辅导员根据岗位职责、院(系)召集辅导员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工作总结和相互评议,填写《安徽三联学院辅导员工作互评表》,取平均值。

2、学生评议由院(系)组织进行,院(系)在辅导员带班的学生范围内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原则每位辅导员不少于10位学生),辅导员做述职报告,由学生按照《安徽三联学院学生对辅导员工作测评问卷》对辅导员进行评分,然后取平均分值。

3、院(系)根据考核标准由负责人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评定,填写《安徽三联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表》。

4、学生处根据考核标准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评定,填写《安徽三联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表》。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辅导员工作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从辅导员互评、学生评议、系考核、学生处考核四个部分进行,其中辅导员互评占10%、学生评议占20%,系考核占40%,学生处考核占30%,满分120分。

第五条

考核标准:考评由基本分90分和加分30分两部分组成。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为“不合格”:(1)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行政处分者;(2)严重违背师德师风,学生反响强烈,领导对其表现不满意者;(3)无责任心,工作推诿、拖拉、不能完成任务、不服从领导安排、领导对其工作不满意者;(4)所带班级出现较大责任事故(指所带班级学生发生重大、恶性安全事故、学生集体静坐、上访、罢课、罢餐等群体性事件、打群架、聚众蓄意闹事、火灾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行为)或经常性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及安全事故者(指所带班级学生受到司法机关治安拘留两人次或刑事拘留一人次以上)。

一、基本分(90分)

1、具有爱岗敬业精神,工作目标明确,积极主动,工作认真负责;2分。

2、所带班无发生重大、恶性、群体学生安全事故,学生面上稳定,无学生集体静坐、上访、罢餐、罢课、打群架、聚众蓄意闹事现象、火灾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行为;10分(除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和基本分第6、7款规定执行外,本项基本分实行一票否决制,有其中一项即为0分)。

3、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无严重违反法纪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治安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分别10分;20分(除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受到司法机关治安拘留的学院将对所带班的辅导员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作书面检查,被刑事拘留者学院将对所带班的辅导员责成作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

4、所带班级学生能遵纪守法、无违法案件,无寻衅斗殴、赌博、偷盗、敲诈勒索等违纪现象;10分(情节严重者除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外,本项基本分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5、所带班级学生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生个人注重品德修养和仪表整洁、诚实守信、尊重师长,团结友爱,男女生交往举止文明,积极向上(以学生平时表现和宿管办在宿舍表现情况统计、财务处欠费还款诚信统计酌情给分);6分。

6、所带班级学生能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无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和长期夜不归宿(以学生处、宿管办统计为准,私自校外租房居住者每人次扣2分,长期校外租房居住0分;宿管办周统计中一学期夜不归宿学生不超过四周(含)的,每人次扣1分,超过四周以上者0分,月统计中一人次扣4分)。8分。

7、经常在学生中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使学生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班级无一般安全事故;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并能及时到场积极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6分(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或经调查为责任事故的即为0分,查看“辅导员工作笔记”、入学教育及相关处(室)事故统计资料)。

8、认真抓好班风、学风建设,处理好班级的日常事务(如考勤、班级纪律、值日、卫生、学籍异动、奖惩、组织发展、学生资助和医保等工作,查看“辅导员工作笔记”、班风学风建设专项活动情况、3月份安全活动月等情况);4分。

9、经常保持与家长联系,使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并落到实处(电话记录为准,辅导员私人电话记录可为考核依据);

410 分。

10、讲究工作方法,能正确处理好学生之间矛盾,工作不推诿、扯皮、没有不了了之半途而废现象,注意同志之间协助,积极主动与同事、部门间搞好工作协调合作;3分。

11、能经常深入学生宿舍,走访学生、了解学生生活和学习情况,关心学生,督查学生行为;8分(以各楼宿管室辅导员进宿舍登记簿为准,每周每位辅导员不少于2次,缺一次扣一分)。

12、能及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能积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2分。

13、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值班、检查等活动;5分(缺一次扣1分)。

14、认真组织学生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辅导员参与并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中,能按照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秩序良好;2分。

二、加分(30分):

1、能积极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发表文章或论文;3分(系级、团委刊物每篇加1分,院级刊物每篇加2分,省级刊物以上加3分)。

2、对学生工作提出有效建议或工作中有新思路,取得一定成效; 2分。

3、能积极承办并成功举办学校的大型活动;1分(系部活动每次加0.5分,院级活动每次加1分)。

4、及时发现和制止突发性事件(以值班记录和保卫处、学生处调查情况为依据);3分。

5、在校级以上比赛中,所带班学生个人或集体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分、0.6分、0.4分;总分2分。

6、催缴费情况;4分(所带班级学期末无欠费3分;学期末欠费人数占所带班总人数比例3%(含)以下或欠费金额为其本人学费30%(含)以下的为2分;学期末欠费人数占所带班总人数比例5%(含)以下或欠费金额为其本人学费60%(含)以下的为1分;学期末欠费人数占所带班总人数比例10%(含)以下或欠费金额为其本人学费80%(含)以下的为0.5分;学期末欠费人数占所带班总人数比例超过10%(含)以下或欠费金额超过其本人学费80%以上的为0分;)。

7、新生入学阶段工作好(新生入学秩序、军训情况以武装部统计数字及资料为依据、入学教育情况以计划执行和落实书面资料和检查情况为依据);2分。

8、毕业生按时安全有序离校;2分。

9、所带班级获得院级以上先进集体(院级加1分,省级2分,同时获得3分);3分。

10、班级积极参加专业等级考试、社会实践活动和技能培训等活动;1分(以教务处、团委、国际合作中心资料为准,等级考试、技能培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酌情给分)。

11、所带班级学生人数超过150人(包括150);1分。

12、兼任系团总支书记的辅导员加0.5分,被评为年终优秀 团总支书记的辅导员加1分。

13、兼任党务工作的;1分。

14、本人参加院级以上社会活动获奖的;1分(以证书为依据)

15、所带班级学生宿舍每学年有3个以上被评为“五好宿舍”或“文明宿舍”;1分(以宿管办提供材料为依据)。

16、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临时任务;2分。第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以系为单位,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测评分达到108分(含108分,下同)以上者为优秀;考核测评分达到96分以上者为良好;考核测评分达到72分以上者为合格;考核测评分低于72分为不合格,学院对10%优秀辅导员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院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辅导员进行奖励和表彰,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金,予以表彰。

第八条

考核结果存入档案,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书面申请一次复议,以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九条

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评选先进、工资评定、奖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因招生、长期病事假,应办理班级移交手续。对因长期病事假不能正常履行工作的,原则上不可以参与“优秀辅导员”的评比。

第十一条

对年终考核或者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对于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对考核者打击报复的,经发现学院将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二篇: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2024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文件精神,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辅导员的定位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二、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

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四、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

(一)辅导员的配备

1.辅导员的配备,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按总体上师

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每个系的每个年级原则上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辅导员。

2.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团委(团总支)书记、学工专干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人事处应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3.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原则上所带学生不少于60人)。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不带课,特殊情况不超过4节,紧缺专业课不超过8节。

4.结合学院实际工作需要,辅导员带班学生数原则上不多于200人(五年制教学部辅导员带班学生数原则上不多于100人)。辅导员一经聘任,聘期为三年,聘期结束后,可续聘或重新选择工作岗位。

(二)辅导员的选聘

1.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

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43号令第八条)

3.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鼓励专业教师担任辅导员。鼓励职能处室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

4.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要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高校稳定。学院广大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要把担任辅导员工作作为教书育人应尽的责任,积极主动承担这一光荣任务。

五、辅导员的发展和培训

1.学校人事处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

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在职务晋升上,同等条件下辅导员优先考虑。

2.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职称评审职数占比为当年职称评审总职数的20%。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43号令第十二条)

3.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43号令第十二条)

4.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由人事处依据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5.建立辅导员培养培训制度,形成辅导员培养培训机制。把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进一步制定完善辅导员队伍准入、培养、发展、考核、退出机制,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素质高、能力强的辅导员队伍。

把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教师培养规划,纳入教师培训计划,根据学校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培训计划,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

辅导员的使用应做到先培训后上岗,辅导员的培训要坚持日常培训——

和专题培训相结合,以校本培训为主,同时也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教育部或高校组织的相关培训。

学校每年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六、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辅导员管理机制

1.学校辅导员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机制。

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系党总支(支部)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系党总支(支部)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辅导员的聘任、调配、待遇,由人事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2.凡以辅导员身份引进的人员,任辅导员工作满10年后,经本人申请,可以转岗,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转入专任教师岗位。(1)申请者的学历、专业须符合学校今后招聘教师所规定的条件;(2)申请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3)申请者必须按照招聘教师的程序,通过试讲、面试等环节,成绩合格;

(4)学校有教师缺岗,有用人需求。(漯职院政发【2024】96号)

3.凡学校新引进的教师,必须先担任一个聘期的辅导员工作,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1.学校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专职辅导员,根据个人意愿,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自身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2.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担任辅导员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自2024年1月起,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有3年担任辅导员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累计),且考核合格,否则,不予聘任。(漯职院政发【2024】96号)

3.以前未担任过辅导员或辅导员经历累计未达到三年的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年限及任职资格评审要求,评审当年起担任辅导员,且考核合格后,允许其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辅导员聘期期满,考核合格,方可聘任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漯职院政发【2024】96号)

(三)辅导员的考核与奖励

1.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辅导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考核不合格者,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调离工作岗位。在事关政治——

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

2.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系党总支(支部)和学生共同参与。

3.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的比例评选,统一表彰。树立一批辅导员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肯定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贡献。

4.支持一批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的骨干,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鼓励并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

第三篇: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24〕16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2024〕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推动我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 导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中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 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部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标准,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确保本、专科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师生比例总体不低于1:200,同时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高等学校聘用专职辅导员所需编制,应充分考虑其工作特性,优先解决专职辅导员的入编问题。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应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

高等学校可聘请少量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或优秀研究生担任本、专科学生的兼职辅导员。第五条 高等学校选聘辅导员的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本科院校新录用的辅导员应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职高专院校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属的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背景优先选聘;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六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选聘的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和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竞争与择优选聘的原则;

(四)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

第七条

高 等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选聘辅导员。选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纪律监察部 门和有关院(系)等单位组成的选聘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工作。选聘工作要按照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坚持选人标准,严格选聘程 序,并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在免试推荐研究生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中,择优选聘辅导员,保留其学籍资格,在辅导员岗位任职2-3年后,再攻读学位。高等学校实行辅导员选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称职者,予以录用任职;不称职,不予录用。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育人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全面了解和准确分析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九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开展高校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自我调试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七)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团队作用;

(八)协调学校、院(系)党政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班主任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大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九)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根据工作安排的需要,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承担部分《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以及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培养 第十条

构 建和完善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体系。依托教育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华南师范大学)开展辅导员队伍的岗前培训、专题培训、高级研修和学历教育,形成 由教育部示范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骨干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组成的三级培训体系。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科 研和培养等工作。第十一条

全面强化辅导员队伍培训。建立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准入制度,高等学校新任辅导员须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方可上岗。实行辅导员轮训制度,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每四年接受一轮省级以上专业培训或骨干培训。定期举办辅导员高级研修班,组织开展优秀辅导员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考察活动,为辅导员工作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教材体系和学习交流平台。组织编写具有广东特色的辅导员培训教材,建立辅导员工作案例库和“南粤辅导员”网站,定期举办“南方辅导员论坛”,不断丰富辅导员学习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拓宽辅导员学习交流的空间。第十三条

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省教育行政部门把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畴,在课题指南中独立设置辅导员工作研究课题,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有条件的学校应为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辅导员安排科研指导教师,实行“一对一”的指导。

第十四条

全面实施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提升工程。依托教育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有学科培养条件的高等学校教育资源,设立学生事务管理的硕士和博士培养方向,鼓励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事务管理专业的硕士和博士学位,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的专业结构,推动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要科学制定辅导员培养计划,把优秀辅导员作为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建立广东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校内及校际交流制度,推荐优秀辅导员到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任职。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培训、培养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依照高等学校教师培养的有关规定,确保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培养与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高 等学校辅导员培训、培养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系统规划、区分层次、按需施教、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实行理论学习与专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基 础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日常培训与高级研修相结合,岗位培训与学历培养相结合,全面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为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奠定基 础。

第五章

职务评聘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的职务评聘应体现其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职业特点,科学设置辅导员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岗位,既可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依托的学科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它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本校组织评审;辅导员申报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具有评审权的高校可自行组织评审,并严格按照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办理评审结果核准。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辅导员学科评审组,依照《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有关规定,开展高校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含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在考核称职的前提下,确定其具备评定相应的行政级别(或管理岗位等级)条件资格。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定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8年后可定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并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后可定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4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7年后可定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并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定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6年后可定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并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辅导员试用期满正式录用的,试用期应计算为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年限。

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辅导员在定为副处级行政级别(或六级职员)后连续工作3年,并具备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曾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经考核优秀可定为正处级(或五级职员),并具备竞聘正处级领导岗位资格。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评定辅导员管理岗位等级。辅导员管理岗位等级(或行政级别)职员数量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学校非领导行政职务职员数额。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高 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院(系)双重管理,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 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高等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思想教育管理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系)共同 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高等学校所属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辅导员的考核体系。辅导员考核应由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以及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按照学校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予以奖惩。

第二十六条

高 等学校和所属院(系)应为辅导员的工作、生活以及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在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从特殊岗位津贴、通讯费和学生同餐费等方面给予辅导员补助,确保辅导员的实际经济收入不低于本校同职级专职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工作评估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督导制度,将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学校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评优奖励机制。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定期开展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推荐)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各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24]16号)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使他们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性与紧迫性

辅导员队伍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骨干力量,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保证,对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培育“四有”新人,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为中心,以健全和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为重点,以不断提高辅导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遵循“高进、严管、教育、优出”的方针,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结构合理的专业化、职业化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继续完善校党委统一领导、校院两级负责、院为基点、职能部门协调、党政群齐抓共管、专兼职队伍相结合、全校紧密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书记、校长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专题分析、研究、规划、部署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学校领导要经常与辅导员、共青团干部、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座谈、对话。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主任、主管后勤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副主任,成员包括和学生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的运行,及时研究总结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积极推动我校德育工作良性发展。学生工作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处理学生中的重大问题。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总支)书记、院长为组长,党委(总支)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及有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院党委(总支)设专职副书记一名,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学院设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一名,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党建等具体工作。

四、要求与职责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

1、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3、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4、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5、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2、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的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的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3、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4、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俭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综合测评和奖贷学金的评选工作。

5、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6、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7、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8、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培养、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兼职班主任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原则上参照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执行,具体按照《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兼职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执行。

五、配备与选聘

辅导员的配备应遵循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学校严格按照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岗位。本、专科专业一、二年级每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辅导员数量不足,暂时不能及时补充的学院可以选聘优秀学生作为辅导员助理。辅导员选聘基本条件:

1、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2、中国共产党员并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

3、德才兼备,关心热爱学生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身心健康,适合辅导员工作需要;

6、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辅导员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选拔,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选聘条件,严格选聘程序,确保选聘质量。选聘工作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成由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选聘工作机构。按照辅导员选聘条件,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形式开展选聘工作。

兼职班主任选聘条件参照辅导员的选聘条件执行。主要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教师和党政机关干部,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或退休干部和教师中选聘。各院兼职班主任、辅导员助理的选聘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公布,申报工作采取本人自荐或组织推荐,各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报名具体事宜,经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察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学校聘任。

六、培养与发展

学校要将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与专业教师培养同等对待。不断完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培养机制,努力实现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科学化。学校每年单独划拨培养专项资金5万元,用于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培训。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培训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用于实处。

新留校的辅导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教师岗位培训,同时参加辅导员工作的专项上岗培训,上岗培训不低于20学时;专职辅导员每年接受校内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工作满三年的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校外培训。每四年完成一次学生工作干部的轮训。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辅导员骨干参加全国和全省的辅导员骨干培训和研修学习,力争让每位辅导员在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积极鼓励并支持辅导员定向攻读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

兼职班主任上岗前需参加一次学校专项岗前培训。

辅导员是学校党政管理干部的重要后备力量。根据需要及时向校内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岗位输送优秀辅导员,积极推荐优秀辅导员到校外任职或挂职工作,支持和鼓励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互助交流活动。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课、就业指导课等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学或科研工作。

七、管理与考核

辅导员队伍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双重领导体制。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原则上,专职辅导员工作满四年后方可离岗。辅导员离岗前,须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及时予以解聘: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3、违悖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的;

4、学生工作出现较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5、工作中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6、不适合担任辅导员的其他情况。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担任班主任是教师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评价教师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师参加评优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可缺少的条件。原则上,35岁以下的教师符合条件的都要担任一定时间的兼职班主任工作。

兼职班主任的管理按照其职责由所在学院负责。为保证兼职班主任工作的连续性,兼职班主任任期一般应为2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要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修订和完善辅导员考核办法。各学院党委(总支)每学期对辅导员进行一次考核。由辅导员个人进行工作总结,填写辅导员考核表,各院(部)组织评议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存档。学生工作部每两年协同各学院对辅导员考核一次,考核的结果存档,通知本人并交组织部备案。

辅导员的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师德师风、廉洁自律等。考核要听取学生、同行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要在综合辅导员自我述职、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学校评价四方面结果的基础上,形成辅导员最终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评奖评优、提职晋级、推荐研究生和参加学习培训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所在学院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调离辅导员岗位。

兼职班主任的考核按照其职责由所在学院负责。各学院每年对兼职班主任考核一次。在兼职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学生评价、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评议的基础上,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存档,作为参加评优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可缺少的条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考核不合格的兼职班主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参加评优和专业技术职务晋级聘任资格。所在单位和聘任单位领导对其进行戒勉谈话,不适合继续担任兼职班主任的予以解聘。

八、待遇与奖励

辅导员可以列席处级干部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和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辅导员连续工作满二年,经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副科级;副科级任职满二年,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正科级;连续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正科级任职满三年、经考核优秀的可晋升为副处级;副处级任职满二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晋升为正处级。

在学校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内,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评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关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充分考虑专职辅导员的工作性质、特点,应根据其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要求,制定单独的评聘标准,注重考核工作业绩。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党政领导、学生、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根据学校津贴分配方案,辅导员享受补助津贴,每人每年2024元人民币。辅导员工作经过考核达到良好以上者,超过规定额度(每200名学生配备一名辅导员),给予一定的补助;每超出50人,每月给予100元人民币的补助。

兼职班主任实行班主任专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人民币(每年按10个月计算,下同。)一次性发放。辅导员助理,每人每月200元人民币补贴。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不断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要将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学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并向省主管部门推荐参评“黑龙江省优秀辅导员”。要建立专项评优奖励制度,学校每年评选一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优秀辅导员”,每两年评选一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优秀兼职班主任”,并对获奖者给与精神和物质奖励。定期表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宣传、推广一批先进典型。

第五篇:甘肃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2024年10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24]16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24]2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校辅导员的聘任、管理、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以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为目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工作队员队伍,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第三条 各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队伍中来。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聘用

第四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其中辅导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由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负责,岗位培训、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工作部(处)是辅导员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各高等学校人事部门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共同负责实施。辅导员的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辅导员兼任各学院(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各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原则上可以兼任学生辅导员。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缺员较多的高校要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编制的同时,在现有空编中按有关规定配置专职辅导员,编制确有困难的,按程序进行申请。辅导员配备应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高等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优秀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兼职辅导员。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从校内外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中公开选聘。选聘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处)和院(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选聘小组,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进行选聘工作,要确保选聘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第九条 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从事至少3年的辅导员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今后的发展方向。同时鼓励本人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的选聘标准是: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政策水平以及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新聘任的专职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德才兼备,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乐于奉献。

(四)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从事过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六)符合高校选留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技能。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关心学生、信任学生,努力做到对学生思想有引导、学习有辅助、生活有教导、心里有开导、就业有指导,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服务工作。

(三)积极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及管理方法,不断探索和把握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文明生活,健康成才。

(四)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定期调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的思想状况由较为准确的把握,能够根据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

(五)努力创新工作载体。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六)深入学生公寓,开展思政工作。各高等学校在每栋学生公寓至少要选派一名专职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并经常深入学生宿舍,配合做好学生党团活动、文化建设、思想教育及安全工作等。

(七)做好值班与谈心工作。根据学校的安排,参与夜间值班、节假日值班和安全检查工作,经常与学生开展谈心活动,并做好谈心记录。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法纪观念教育、安全常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

(四)积极促进和谐校园建设。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化解各种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做好学生事务工作。组织落实学生综合考评、奖学金评定、勤工助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的学生事务工作,为学生的健康成才和全面发展提供帮助。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鼓励学生服务基层,自主创业。

(七)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认真做好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配合各级团组织,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谐校园建设,不断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

(九)指导学生党建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教育和培养工作,并加强学生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和作风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大学生中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 培养考核与待遇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新聘任的学生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参加省上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各高校学生工作部(处)应对其进行以政治理论学习、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方法及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日常培训,使新上岗人员尽快进入角色,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第十四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培养工作。省委宣传部要加强对高校辅导队伍建设的指导。省高校工委要定期研究和部署辅导员工作。要充分发挥“全国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作用,通过组织外出考察、工作交流、进修学习,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学校人事、组织部门应制定辅导员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训计划,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整体培养规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五条 省财政要不断加大对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经费的投入。各高校也要划拨专门经费,用于学生辅导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促进辅导员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 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各高校要鼓励辅导员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纳入高校教师序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评审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省人事和职改部门要在辅导员评聘高校教师职务序列和职数方面给予明确规定和倾斜。第十七条 不断提高待遇。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工作实际,将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等纳入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其实际收入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收入水平,并在干部选拔和攻读学位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辅导员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各高校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共同负责辅导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应侧重思想道德水准、组织管理能力、责任感与事业心、工作绩效等方面。考核工作应吸收学生参与,广泛听取辅导员所在学院学生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意见将作为辅导员岗位聘任、提拔任用、职称评定、评选先进及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各高等学校每两年要开展一次“学生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奖励,省高校工委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全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

第二十条 诫勉和辞退。辅导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有重大失误的,各高等学校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师生强烈不满的,应坚决调离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从事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校辅导员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高校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甘肃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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