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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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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潞安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试与考核

1、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包括独立开设的实践项目)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2、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鼓励教师改革考试办法,采用闭卷、开卷、面试、口试、设计、论文、操作、制作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

3、建立和完善试题库,实现“教考分离”;试卷按有关规定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4、每位教师应认真监考,规范阅卷、进行试卷分析,按有关规定客观评定学生课程考试、考核成绩;

5、每位教师期末应根据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学习情况、教改情况、教学心得等撰写学期教学工作总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利提高教学水平。总结材料于放假前交系部,自留备份。

第二章 学生成绩评定及报送

1、考核课程学生成绩由各系任课教师(含公共基础课及跨系任课)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评定,交系部审核后,于学期教学进程表最后1周内报教务处;

2、考试课程学生成绩包括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作业、考勤及课堂表现),由任课教师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评定,交系部审核后,于学期教学进程表最后1周内报教务处;

3、教务处负责将各班级各科成绩汇总。

4、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网络课程管理办法

网络课程是通过网络表现的某门学科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教学活动的总和,它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按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学策略组织起来的教学内容和网络教学支撑环境,其中网络教学支撑环境特指支持网络教学的软件工具、教学资源以及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实施的教学活动。

第一条 凡我院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都可以分批、分级、分层次进行网络课程建设、开发和引进优秀网络课程资源。网络课程的建设以公共课与基础课为重点。

第二条 网络课程的开设。拟开设网络课程教学的教师及课程,由所在系部负责评审,系部汇总后于每年4月和11月向学院教务处提交申请表,教务处组织教学委员会有关专家统一评审,提交分管校长批准,通过后向全校公布。网络课程建设期为2年。

第三条 网络课程建设由院、系两级教学行政统一组织与领导,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建设与运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组织教学工作小组,在系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系部网络课程的评审、质量的监控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引进和自主开发的网络课程,经学院职能部门评审认定后,可在学院网络化教学平台发布。各教学单位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情况,利用已经发布于学院网络教学平台的网络课程进行网络教学。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新学期网络课程的发布和管理密码分配。第七条 以网络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由主讲教师根据校历来编排网络课程教学进度表。第八条 网络课程教学进度表的内容包括:每章节的授课内容、讲授与网络自主学习方式及内容划分,互动讨论方式及时间要求,网络答疑要求,学生自主学习时间要求,习题解答方式及考试考查等。

第九条 网络课程教学进度表的其它管理与普通课程进度表要求一致。

第十条 凡利用网络开展教学的课程,利用网络进行考核,并由任课教师制定出考试大纲。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学院每年组织教学委员会有关专家对网络课程建设质量和网上教学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对于教学质量不符合要求,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网络课程的教师,学院予以限期采取措施改进,直至取消教师该课程的网络教学资格。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的管理,便于课程重修的组织实施,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一、重修对象

(一)凡学生课程修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修。

1、必修课考核不及格且补考后仍不及格(体育课、军事训练和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以及缓考不及格者不参加补考直接申请重修);

2、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且不改选其他课程;

3、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

4、在课程考核中旷考;

5、因考核违纪或作弊而被取消课程成绩,在撤销处分后表现较好。

二、重修方式和教学安排

(一)重修的方式可以由学院开办辅导班、跟班修读和老师个别辅导组成。原则上同一课程重修人数25人以上的,可组织重修班,重修班开课时数不低于该课程原课时的二分之一,若不能集中办班又无法安排跟下一年级同专业课程开课时重修可以采取老师个别辅导的方式,重修个别辅导以学生自学为主,并由指定教师指导一定课时。

(二)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三)公共基础课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由系(部)组织安排。重修班一般安排在晚上或休息日上课。

三、重修的考核和成绩管理

(一)重修班单独安排考核,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重修考核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地点和非公共基础课考核的具体时间由各系安排,公共基础课的考核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重修期间,必须对学生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督促落实。重修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请假,无故缺课达到或超过重修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重修结束时,由开课系(部)检查学生重修情况,审查考核资格。重修不得缓考。

(三)学生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重修考试及格其成绩一律按实际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重修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期考核结束后,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向专业所在系部申请重修。由本人写重修申请,送系(部)审核,系(部)进行学生课程重修统计,并组织相关教师拟定重修授课计划,报送教务处审批。

(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下达课程重修通知,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重修学生领取重修证后,经任课教师在重修证上签名,并凭重修证上课和参加考试。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我院与国内其他高校学生交流学习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学习是指从我院相关专业选派学生至省内或国内其他学院交流学习。享受对方学院学生的权力,并履行对方学院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对方学院出具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 学习经历证书》。

第三条 交流生的选派标准

(一)学习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在“第二校园”的学习任务。第四条 交流生的选派程序

(一)学院根据协议内容和专业需求,确定各专业派出计划,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学生自愿报名。

(二)学院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选派标准,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教务处。学院在选拔评定时应充分听取相关院校的意见。

(三)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交流生名单进行审批,并负责将审批结果通知学生并及时通报相关院校。

第五条 交流生的培养、学籍及成绩管理(一)交流生应按对方学院当学期的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进行学习。(二)交流生学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教务处收到对方学院开具的成绩单后,对学生在交流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进行认定。经认定后予以承认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应如实记载,形成完整统一的成绩单。不予承认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学生应通过补修学院指定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三)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返校后应在我院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如我院未开设该课程,学生应通过补修由学院指定的相同学分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四)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因病需要休学,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与对方学院协商同意后,按我院休学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的学费按我院的学费标准在我院缴纳,住宿费按对方学院的标准在对方学院缴纳,教材费等其他费用根据对方学院的统一安排在对方学院缴纳。

第七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积极参加“第二校园”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等活动。交流生中党、团员应办理临时党、团组织关系,参加对方学院的党、团组织活动。

第八条 交流生赴“第二校园”学习前后,需持学院开具的赴国内学院学习通知单到学院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完毕后应当办理退宿,返校后由学院重新安排住宿。

第十条 交流生在我院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医疗保险有关手续后方可赴对方学院学习。在交流学习期间,如因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回我院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第二课堂成绩单”

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团中央学院部《高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切实推进“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试点工作在学院实施,学院决定试行“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高职院校实践育人的新渠道、新途径,为学生自主学习、个性发展提供政策与机制支持;推动团组织在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和深度融入教育改革发展上有所作为。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实施,建构起一套科学的、系统的学生自我认知、自我展示、自我历练、自我调控、自我提升的实践育人体系;为社会用人单位选人、用人提供科学参考;为实现学生、学院、社会三者共同育人搭建有效平台。

二、实施目标

将“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作为融入高职教育体系和学院育人中心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努力使“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发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牛鼻子”作用、引领青年成长成才的“指挥棒”作用、促进学生融入社会的“通行证”作用、团学工作改革创新的“发动机”作用。1.通过研究,建构形成一个覆盖面广、内容模块全的以活动为中心的第二课堂课程体系,并通过真实、客观地记录学生在二课活动中取得的各类成绩,对其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可量化评价,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二课活动,使学生在二课活动中实现能力素质的全面提升。2.通过研究,实现第一课堂教育与第二课堂教育的有机结合,特别要通过二课活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实现学生人格素质与专业素质的同步提升。

3.通过建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倒逼学院共青团工作转型升级,推进院团委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建设,给高职院校共青团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效经验。

4.通过实行“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有机融入学院育人工作全局,为学院党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用人单位提供科学参考,更好搭建学生、学院、社会三者之间的有效链接平台。

三、实施内容

(一)建构一套适应职业类院校的科学、系统、规范、操作性强的第二课堂成绩单项目体系。

第二课堂活动项目是在第一课堂的基础上,在各种实践活动环境中,根据职业类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院特点,把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各个环节、各种形式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量化考核而制定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体系。本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模块:

1.“信仰点亮人生”思想成长模块。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主题教育、大学生行为规范教育、长白山精神内涵提升三方面内容。其主要开展的活动涉及主题教育类、课程类、实践类和讲堂类等内容的模块。

2.“我参与我收获”——实践活动模块。主要包括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行知结合”企业跟岗实习活动、“做中学”顶岗实习活动等。

3.“我奉献 我快乐”——志愿公益模块。主要包括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两方面内容。涉及有公益部落爱心行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教助残活动及赛会服务等。

4.“创新赢未来”——创新创业模块。主要包括讲座类、培训类、实践竞赛类三方面内容。活动开展主要有“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成功经验交流会及创业项目培训等。5.“我有我个性”——文化活动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各种文化活动的经历,包括参加各种文化讲座、艺术鉴赏、各级各类文体活动和社团活动等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6.“我的青春我做主”——党团学工作履历模块。主要包括校内党团学组织的工作任职履历和校外社会工作履历情况等。

7.“比、学、赶、超 我最棒”——学术竞技模块。主要包括专业职业技能和学术经验交流两大类课程。涉及培训、竞赛、实践研究等方面的内容。

(二)实践研究“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运行模式。

1、依托网络数据平台管理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项目体系,使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2、量化定性“第二课堂成绩单”项目体系,使考核内容系统化、操作性强。

3、打造一支以“二课工作处”为主导的高素质专兼职第二课堂教育师资队伍。

4、创建崭新实践运行模式。成立“二课工作处”,负责宏观规划、整体设计、统一领导和监督运行工作。

四、时间安排 第一轮实验:2024年9月——2024年7月

第二轮实验:2024年9月——2024年7月

五、实验对象

从2024级学生开始实施,实验期为2年,即在大

二、大三进行实施。

六、“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成绩评定

第二课堂成绩单采取学分制,从2024级学生开始,二课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二课成绩优秀者颁发优秀毕业证书,其中60分为及格、70-80分为良好、80分及以上为优秀。

七、组织保障

为确保“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课题研究的有效实施,学院成立“二课工作处”,并成立了第二课堂成绩单领导小组。

八、要求

(一)全院师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开发学院多年来的文化资源,拓展二课体系,注重教师引导,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二)实施内容的七大模块中,许多活动课程还需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当任务下达后,各有关系部处室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方案制定。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大力加强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对大学生的危害,预防大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经历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长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学生处、教务处、思政部、团委、学院组宣部、保卫科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小组下设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该办公室主任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咨询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学生处处长和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专兼职教师、学生处所有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学生会干部、各班心理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开展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工作,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人员参加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技巧和方法学习、培训、聘请专家开展讲座,为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做好预防教育、早期预警、危机干预、后期跟踪、制度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学生处直接负责,分管心理健康工作的学生会干部和各班心理委员要及时向各班辅导员和学生处反馈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尤其是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学生处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抓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工作。

第六条 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负责人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普测中筛查出来的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

(二)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

(三)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的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四)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者、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等。

(五)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

(六)经济严重贫困、性格内向孤僻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的学生。

(七)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医疗费用很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八)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九)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十)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十条 建立宿舍——班级——学院三级监控体系

(一)一级监控:宿舍

充分发挥宿舍长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宿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信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主动关心同学,并及时向上一级监控汇报。

(二)二级监控:班级

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三)三级监控:学院 1.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心理辅导员应深入到学生中去,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学院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报告,并在有关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干预。

2.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每年10月份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将普查中筛选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信息反馈给学院心理辅导员,与学院心理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3.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咨询人员要有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一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院应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二)如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院边学习边治疗,学院密切注意该学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三)如评估某学生回家修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学院需派专人监护,确保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修养治疗。

(四)如评估某学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学院需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二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某学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二)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三)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四)如评估该生回家修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修养治疗。

第十三条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立即陪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二)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三)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四)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预期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修养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修养治疗。

(五)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的负面影响。第十四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二)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院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五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措施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利用支持性干预或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辅导员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十六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学院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负责人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学院辅导员、心理辅导老师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第十八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十九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宿舍心理负责人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学院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负责人实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是否服用药物)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由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处理工作指引

附件: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危机预警 与干预处理工作指引(试行)

一、如何识别和帮助心理危机人员

(一)如何识别

以下情况是心理压力超过应对能力的征兆,存在得越多且持续的时间越长的人就越需要帮助。

1、直接表露出痛苦、抑郁、无望或无价值感。

2、易激惹,过分依赖,持续不断地悲伤或焦虑,常常流泪。

3、注意力不集中、成绩下降、经常缺勤。

4、孤僻、人际交往明显减少。

5、无缘无故地生气或与人敌对。

6、酒精或毒品的使用量增加。

7、行为紊乱或古怪。

8、睡眠、饮食或体重明显增减,过度疲劳,体质或个人卫生状况下降。

9、在其发挥想象力的作品所透露出的主题为无望、脱离社会、愤怒、绝望、自杀或死忘。

10、任何书面或口头表达出的内容像是在临终告别或透露出自杀的倾向,如“我会离开很长一段时间„„”。

11、出现自伤或自杀行为。

(二)如何帮助

1、不要告诉他们“不要太担心”之类的话。切记他们有他们自己的感受,而我们不应去评判他们感受的对与错。

2、避免说些空洞的话语。如“很多人的情况比你更惨”,“一切都会好的”,这些话通常是不起丝毫作用的。

3、让他们讲述其经历给他们带来的感觉。

4、帮助他们思考处理问题的方法。询问他们在如何关注自己的情况?为了减轻自己的压力他们能做些什么?

5、要认真倾听他们解决问题的方法。告诉他可以采取什么行为?这些解决问题的方法优点是什么?危险及未考虑到的有哪些?

6、帮他们找到可以为其提供帮助的支持系统或者咨询服务机构。

7、帮助他们建立危机卡片,上面列有他本人认为可以信任的人的电话及地址,以便在他们想倾诉或寻求帮助时可以及时找到这些人。

8、不要以为当他们不再谈及他们的问题时他们就没事了。要问他们事情现在怎么样了?有什么变化?并指出他们在解决其问题时做出的努力。

二、危机干预主要流程及其所遇阻抗和应对策略

(一)主要流程

发现——报告——处理——追踪归档 针对正处在紧急危机中的案例:

如学生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情况,一经发现,发现者需要报告学生处、保卫处以便现场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同时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便心理危机干预人员马上赶赴现场协同处理。针对自杀已经发生的案例: 发现者应当迅速报告学生处、保卫处,同时报告110、120,并尽快确认当事人身份。对于刚刚发生的事情,首先考虑将当事人赶快送医院抢救,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于已经确定亡故的,注意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情进一步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二)发现环节:

早发现是危机干预工作的关键环节。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负责人是与同学接触较多的人,也比较容易了解情况、发现情况,因此他们是预防心理危机事件的重要力量。

影响早发现的原因主要是人们缺乏识别心理问题的相关知识。应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危机干预知识的培训,让更多人了解:哪些大学生是自杀的高危人群;有自杀倾向者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表现;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的症状与表现。提高应对心理危机对象的敏感性与觉察力,加强心理危机事件的防控能力。

学院应针对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预防、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对心理危机高危群体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三)报告环节

发现者可以同时向学院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报告。报告内容需要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例如当事人姓名、学号;报告人及当事人的联络方式;当事人异常表现、近期生活事件、支持系统、情绪状态以及自我评价、自知力(自我意识状态);报告者的处理(报告者做了什么?);当事人情况的影响(谁知道当事人的危急情况,家长是否知道?)。妨碍发现者报告危急情况的主要阻力与应对策略:

1、危机状况认识不明确。

发现者感觉当事人的情况异常,但是不能确定是否已是需要报告的危机、不了解危机的报告流程、不清楚危急情况上报的重要性与相关后果,造成危机状况不能及时上报。

需要明确为什么报告?将当事人心理危机的情况上报是对他人的关爱与保护,有助其及时获得辅助与治疗;向谁报告?可以告知辅导员或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可以电话报告也可以陪当事人直接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评估。

2、对精神疾病的歧视。

认为患有精神疾病是当事人的耻辱,报告可能使当事人受伤;认为上报后当事人会送往医院受到不人道的待遇;认为住过精神病院的当事人今后可能会被同学排挤、特别对待等。这就需要普及精神疾病以及心理健康知识,改变对于精神疾病的不良态度。

3、当事人要求保密。

发现者担心报告就是泄密,不够朋友。这就需要确立面对自杀危机时,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需要了解当事人可能处于自制力不完全的状态,当事人并不能清楚的意识到自己的言行后果,更无法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此时可以向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人员请教。

4、当事人的利益会受到影响。

发现者担心当事人会被送往医院、会被休学甚至退学。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危急情况上报会使当事人立即得到治疗,得到老师的帮助与关心。另外需要向发现者尤其是当事人的父母解释:当事人的情况会得到严格保密,不会让当事人的信息随意扩散。并耐心说明;如果不及时上报,会延迟治疗时机,耽误治疗关键期,同时由于延误,当事人的状况会进一步恶化,症状会更频繁的表现,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当事人的病情,影响当事人康复后重返学院学习与生活的适应。

(四)处理环节:

1、直接向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报告。

2、中心负责老师需要耐心倾听,了解并澄清关键信息,慎重、及时评估,拿不准的需要专家组鉴定,以确定当事人是否是危机状态、什么危机、程度、病程。

3、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根据反映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表现收集信息,包括当事人异常表现、近期生活事件、支持系统、情绪状态以及自我评价、自知力(自我意识状态)等情况。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危机评估,无法确定的需要请求专家组帮助。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例如是否需要送往医院确诊、是否需要联系家长、院系以及同学帮助等。凡是评估有重度抑郁或凡是评估有自杀危险者,建议给予24小时监护、联系家长、看精神科门诊服药或住院。增加同学间的支持度和关注。

4、处理因应激事件引发的危机个案,应当注意与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沟通,以修复或建立支持系统,或获得解决问题的必要资源,如;亲子冲突事件与父母的沟通、恋爱冲突事件与恋人的沟通,学习问题与教师和教务部门的沟通等。

5、处理环节与家长或当事人沟通的主要阻抗与应对策略:(1)家长不认同孩子有病,不愿意将孩子送去治疗。由于家长最大的担心是更多的人知道孩子有精神病,担心孩子及家庭受歧视。因此与家长沟通需要向家长讲明及时将孩子送去治疗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越早治疗,预后效果愈好;延误治疗,影响越大。

(2)家长不相信,认为自己的孩子好好的,担心受骗。

学院需要与家长建立联络渠道,需要让家长了解从学生办公室拨出去的电话是可信的。建议家长到学院,不要拨打电话刺激学生(学生在心理困难时期情绪易受刺激)。告知家长电话是录音的,学院已经尽了该尽的义务,如果家长硬是不配合,后果家长自负。还要说明孩子的症状还处于早期,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知道,需要让孩子尽早接受治疗。

(3)当事人对问题严重性估计不足,坚决不同意吃药和住院。从专业角度,阐明当前问题严重性及如不接受治疗后果,耐心向当事人解释服药的重要性;也可以请家长配合督促的当事人服药。

(五)追踪归档环节: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该个案的老师需要积极的与该学生辅导员取得联系,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追踪,了解当事人最新情况以及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辅导员动员同学对当事人进行长期关注,培养支持力量。将处理建议、处理情况、所做工作记录归档。

对于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追踪与归档环节受到的主要阻力与应对策略:

1、处理建议常常得不到落实。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老师有义务了解、督促处理建议的落实。同时需要将处理建议报告、回复、记录等归档资料妥善管理。

2、可能当事人在校期间病情会复发、出现意外,工作有记录将提高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也经得起查询。

三、处理自杀危机流程

(一)现场处理:

1、发现者首先拨打110、120报警,然后拨打校园110通知保卫处。接到通知后,各级负责人迅速赶往现场。

2、校保卫处迅速反应。校门口安排人员为110、120引路。以备用帐篷遮挡现场当事人身体,维护当事人的尊严,防止围观和肆意拍照,110警察到现场后,配合警察调查工作。

3、从尊重幸存者的感受和维护校园环境的稳定考虑,只要当事人还有一线生机就一定要送到医院抢救。最好由学生处人员、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护送到医院。

4、拍摄逝者正面头部照片,放入电脑,召集学生处和辅导员通过照片辨认身份。快速转移遗体,以免在校造成影响。

5、保卫处、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工作。

(二)事件处理

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结合组成)需要计划周详,应对灵活,同时确定与相关人员谈判的主持人,避免多头应对发生矛盾,小组成员相互协调。

1、对自杀未遂的学生,在医院紧急处理后,若不需要住院者,可安排在宿舍住宿,24小时有人陪护,防止学生再次出现自杀行为。

2、对处理自杀身亡案例,须立即召开包括学生处、保卫处、宣传部等相关负责人参与的紧急会议,成立家长接待和后事处理专组,讨论家长接待、事件处理等相关事宜,统一对外口径,不要对外渲染自杀事件。

3、辅导员联系家长时要特别小心。为预防发生意外事件。可以暂不对家属说明实情,比如,可说“孩子突然病重,请家属赶快过来。”

4、整个接待过程中,学院态度宜坦诚,安排周到,要求耐心、适度的满足,做到内紧外松,周到、细致、体贴,软化对立情绪,帮助家属从悲伤情绪中走出来面对问题、接受事实。如果家属无理取闹,而学院确实没有责任,也要摆明立场,说明学院对于此次事件是没有责任的,家属找学院要赔偿金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学院只能从道义角度给予抚慰。如果认为学院是有责任的,必须有权威机构认定学院责任。

5、学院在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三)相关人员处理

1、事发当晚,辅导员或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人员需陪同当事人宿舍室友,也可安排其室友在招待所休息。(这样的事情发生后,同寝室室友往往不敢回到宿舍休息。)

2、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的专业人员为当事人宿舍室友、知情人员、参与事件处理的老师进行哀伤辅导。当事人室友和密友最容易受到影响,很容易产生自责情绪;参与事件处理的老师也不能忽视,很可能因此对自己的工作产生质疑和否定。

3、辅导员安排班会,抚慰班上同学。召开班委会议,安排班委成员注意班上同学的情绪状态。

自杀事件的发生反映了工作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应安排人员,借此机会对学院的自杀预防与危机干预工作进行检讨反思,寻找漏洞,提出整改措施。如果通过突发事件,能引起全校师生对心理健康的重视,加大工作的力度。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入伍工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入伍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国家资助办法》《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等以及省、市军分区征兵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我院录取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我院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已被我院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院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武装部学生处、教务处、组宣部、财务科、党委办公室、校办、保卫科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院系、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设在武装部与学生处合署办公。负责征兵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三章 管理职能

第六条

(一)加强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大力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军入伍。

(二)做好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等工作。

(三)做好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工作。

(四)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减免和帮扶工作。

第四章 征集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我军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

第八条 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毕业生,义务兵可征集在校大学生,也可征集已被学院录取但未报到的新生和毕业离校的毕业生。

第九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入伍程序

第十条 有参军意向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www.feisuxs)首先进行网上兵役登记,然后参加网上应征报名。网下报名到学院武装部,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将“两表”交到学院系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院系处汇总后统一上交到学院武装部。武装部会同校区所在地兵役机关对网上应征大学生进行初检初审。

第十二条 学院对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两表”进行审核盖章,并发给学生本人为优先征集的凭证。第十三条 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将签字盖章后的“两表”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校区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进行必要的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并完成定兵。

第十四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须填写(学生应征入伍审批表)(附件1)办理学籍保留退宿等手续,并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第六章 复学程序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在退役一年内回到学院武装部报到,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复学后,持《审批表》到教务处、学生处办理复学住宿等手续,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第七章 优抉政策

第十七条 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复学后可选择其它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其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毕业后可免试推荐功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九条 复学期间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对毕业生和在校生期间入伍前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入伍的在校生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每人每年补偿(资助)学费或贷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通过预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退出现役当年12月1日的次年12月31日期间就业的,学院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武装部、学生外、教务处负责解释。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中共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潞安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是全院共青团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共青团组织体制的根本体现,代表全院共青团员意志,维护全院共青团员权益。

第三条 团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院党委和校团委的领导。

第二章 团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团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共青团潞安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召集,并由学院党委及校团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团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团代会。出席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时,方可召开团代会。

第五条 团代会的领导机构:团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由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团代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现任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

第六条 团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表决共青团潞安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潞安大学共青团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共青团潞安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出席学院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七条 团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团代会代表在团代会筹备期间就学院共青团相关工作提出提案,须有3名以上(含3名)团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院团委委员在团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院工作提出提案。上述提案由团代会筹备委员会审核并造册登记,由新一届院团委负责与学院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后答复提案人,并在下一次团代会上报告提案解决情况。

第八条 团代会议案的提出:团代会代表向团代会提出相关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不包括修改潞安大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须有院团委委员1名以上(含1名)或3名以上(含3名)团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九条 团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共青团潞安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章程的议案)和其他动议,以团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共青团潞安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由院团委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团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团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十条 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团代会,须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院团委

第十一条 院团委是团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团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团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院团委委员的任期自团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团代会召开时止。

(第十二条 院团委由院团委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两年,每届院团委委员,由通过团代会新当选的院团委委员组成。)第十三条 院团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副书记从院团委委员中产生,协助书记主持院团委日常工作。副书记人选由团代会提名,并经院团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通过。

第十四条 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能当选。如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中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团代会召开后,新一届团委须报上级团组织批准,选举产生团委书记应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 院团委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共青团潞安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制度》,监督制度的实施,向团代会提出制度修正案;

(二)制定、修改和解释院团委的工作制度;

(三)执行团代会决议,行使团代会赋予的各种职权;

(四)召集团员代表大会和临时团员代表会议;

(五)评价院团委的工作业绩,罢免书记、副书记;

(六)审议和批准院团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七)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八)决定院团委的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院团委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第十八条 确有重大事务和工作需要酝酿、讨论和决定时,可由院团委书记召开院团委扩大会议,由院团委委员、各支部书记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代表 第十九条 团代会代表以各小班团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推选产生,各小班团支部代表名额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本支部团员人数的1%、依照学院各年级人数比例分配,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其中,在任的院团委委员和下一届院团委委员候选人自动成为代表。团代会名额分配方案须经院团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团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团代会代表产生时止。

第二十一条 团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刻苦努力,专业成绩良好。受到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积极,责任感强,并能及时反映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同学的拥护及信任;

(四)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五)遵守纪律,在近一年内未受到校纪处分,无任何违纪现象。第二十二条 团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相应会议,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要求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二)对院团委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三)根据相关程序,联名提出提案、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第二十三条 团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并协助贯彻学院、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履行代表职责;

(三)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团员意见,并将各提案反馈切实传达给团员;

(四)维护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潞安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团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闭会期间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共青团潞安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改革方案》,切实加强和改进我院共青团各项工作和建设,推进我院共青团改革创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脱离青年学生的突出问题,依照共青团“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的工作格局,积极适应共青团深化改革新形势、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新发展和青年学生新特点,始终把握思想政治引领这一核心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坚持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活力,着力推进组织创新和工作创新,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学生按照党的要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贡献。

2、基本原则

牢牢把准政治方向。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我院共青团改革各方面、全过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青年运动方向,引领广大青年学生坚定跟党走。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深化以青年学生为中心的改革,把准青年学生脉搏,了解青年学生心声,坚持服务青年学生的工作生命线,让青年学生当团学工作和活动的主角,问需问策问效于青年学生,使我院共青团深深植根于青年学生。

突出重点聚焦问题。紧紧围绕提升我院共青团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扩大工作有效覆盖面,抓住脱离青年学生这一本质问题,着眼根本,立足长远,着力破解制约我院共青团发展的思维定势、重点难点和体制机制问题。

3、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一基本要求,突出基础制度创新和组织活力提升,建设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的我院共青团,巩固提升在全团的基础性、战略性、源头性地位和作用,直接联系服务引领青年学生取得重要成效,工作有效覆盖面不断扩大,组织吸引力凝聚力不断增强,服务高等教育发展和学生成长成才的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广大青年学生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更加坚定。

二、改革措施

1.改革完善领导机构设置。

加强团教协作,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和督导。加强我院与宋村二中学院共青团工作统筹。

2.构建项目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

加强我院共青团的制度和规范建设,促进工作有制可循、有序开展。明确我院共青团不同层级组织的核心任务,注重工作部署的统筹安排。综合运用党政评价、师生评议、互学互评、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建立健全我院共青团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评价考核制度。注重对基层的直接支持指导,努力为基层团组织配置和争取资源,加强工作标准化和知识化管理。

4.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在我院党委领导下,构建“一心双环”组织格局,以团委为核心和枢纽,以学生会组织为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以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为外围延伸手臂。改进团组织对学生会组织的指导,推动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我院的各级学生会组织,由同级团委归口指导。

我院团委履行对学生社团的主要管理职能,支持引导学生社团规范发展;学生会组织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生社团工作。校级团委应设立专门机构,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已成立校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其主要负责人须由校级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学生兼任。

5.落实和完善团的代表大会制度。

严格执行校级和院系团的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制度,坚决杜绝不按时召开的现象;增强代表性,提高基层团支部、非团学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比例,2024年之前实现比例不低于60%的目标;畅通代表参与渠道,推行代表常任制、提案制和大会发言制度。

坚持团内民主,推行和落实基层团支部直接选举,鼓励有条件的校级和院系团组织在经党组织同意的提名人选中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和书记、副书记。

6.实施我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围绕我院育人的中心任务,在引导青年学生坚持学业为主的同时,针对学习就业创业、创新创造实践、身体心理情感、志愿公益和社会参与等普遍需求,借鉴“第一课堂”的做法,加强与学院相关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机构合作,普遍推行我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推动工作的规范化、课程化、制度化。

从工作内容、项目供给、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和整合拓展,客观记录、认证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经历和成果,促进我院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成为学院人才培养评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社会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

7.推进“网上共青团”建设。

加快我院共青团互联网战略转型,形成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工作战略理念和整体格局。以“青年之声”平台建设为依托,按照“加强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功能内容建设、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推动与重点工作整合、推动强化工作保障”的思路,通过线上线下联动,将“青年之声”平台建设成反映学生呼声、回应学生诉求、维护学生权益、服务学生成长的统一品牌和重要窗口。

结合全团“智慧团建”系统实施,实现基础团务、团员管理和团的信息统计网络化。提升新媒体运用能力和水平,打造微信、微博、QQ、贴吧、网站等新媒体阵地集群;统筹建好网络工作队伍,建立健全管理、培训和激励机制;加强网络文化内容供给,研发和推广优秀内容产品。发挥全国学院共青团新媒体运营中心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省级团委、我院团委成立相应组织,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工作联动。

8.改革团干部配备考核管理制度。打造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的我院共青团干部队伍。在我院校级及院系级团组织,普遍建立从青年教师中选任至少1名兼职或挂职副书记、从学生中选任至少2名兼职副书记的制度;校级、院系级团委班子成员中,挂职和兼职副书记的比例不低于50%;注重从学生中选拔建立校级和院系级团组织的兼职干部队伍。

挂职、兼职干部不占编制,不完全对应行政级别;挂职干部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兼职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灵活掌握。从严选拔、从严管理我院共青团干部,根据专职、挂职、兼职干部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采取有针对性的考核办法,加强对考评结果的运用。

9.完善团干部培养培训使用制度。

加强作风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团干部健康成长教育,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教育引导我院共青团干部筑牢理想根基、强化宗旨意识、践行群众路线、勇于开拓创新。

建立健全对学生骨干的选拔考核、培养使用、淘汰退出等机制,努力打造信念坚定、品学兼优、朝气蓬勃、心系同学的学生骨干队伍。

10.优化加强党建带团建机制。

推动在各级党政召开的教育工作、我院党建等会议中明确列入我院共青团工作的专题内容。将团的建设纳入我院党的建设总体格局,推行团建与党建同规划、同部署;将共青团工作作为检查考核我院(院系)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占比不低于10%。

我院党委须明确由一名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我院行政应有一名副校长联系共青团工作。

我院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团的工作。我院团委书记为党员的,作为我院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完善我院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

同级党组织确定我院校级和院系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免等事项,应事先向团的上级组织征求意见。

将“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我院基层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责,将推优纳入学院党员发展工作规划。

10、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教育部要求: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实现新突破。进一步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建设,加强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

结合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4]5号)精神,为加强创业指导工作,制定大学生创业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创业教育

第一条: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成立就业及创业指导中心,将创业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在教务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教育。

第二条:编写适合我院大学生实际的创业指导教材,突出案例教学,优先选择我院学生创业成功的案例。

第三条:不定期地邀请社会上自主创业成功人士为学生开展创业教育讲座。

第四条:及时向学生发布国家及各级政府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创业协会

第五条:就业办公室联合共青团委员会成立大学生创业协会;学院各系设立创业协会分会,支持学院创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协会的宗旨是普及创业知识,增强创业意识,培育创业能力,展现创业风采。主要任务有:

1、定期举办“创业知识大讲堂”等系列讲座,在广大同学中普及创业知识;

2、组织企业策划文案大赛、创业模拟大赛等比赛活动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

3、紧密联系校外企业,为广大同学提供更多的创业、就业信息,为广大同学接触社会提供便利,鼓励同学进行创业实践,争取成为联系学生和社会的桥梁,行使创新“孵化器”的功能;

4、通过普及知识,培养能力,增强创业意识,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培养并发掘一批有创业潜质的人才。

第四章 创业大赛

第七条:由学院就业办公室联合共青团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大学生创业大赛,以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激发了大学生的创业激情和创新思维。

第八条: 创业大赛面向学院全体学生,由各系组织学生报名,每个系选拔3到5个项目参加。创业项目最好与所学专业相关联。

第九条 :由分管大学生就业的校领导牵头,成立创业大赛评审小组,成员包括学院招生就业办主任、老师、各系就业办主任以及带队参加过省级、国家级创业大赛的老师。

第十条 :创业大赛将评出一二三等三个奖项,一等奖可以空缺。对于获得一等奖有投资价值的创业项目,就业办公室可以从创业示范校专项基金中拨出部分资金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其中,所获收益扣除必要开支后再返回专项基金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所有获奖创业项目将以展板形式向全体师生展示,以营造良好的创业气氛,启迪大学生创业思维。

第十二条:通过学院创业大赛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可以推荐参加国家级的创业大赛。成功的案例可以选入大学生创业指导教材。

第五章 孵化基地 第十三条:引进有意向的企业积极参与学院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院就业办公室督促各系对进入孵化基地的大学生进行管理引导,促进大学生顺利创业。

第十四条: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要配合各系开展实训商场、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方面的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学院各系及学院团委、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 能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学院就业办公室开展好大学生创业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细化、规范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院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学院各级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保卫科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经费预算;

(四)批准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供消防安全的组织保障;

(五)定期组织召开全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七)建立消防安全奖惩机制,对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校内火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全校消防安全检查;

(三)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向有火灾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落实整改;

(四)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建学院志愿消防队,并指导其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学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篇:潞安职业技术学院道德讲堂建设情况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道德讲堂”建设情况

——校园特色文化

“道德讲堂”建设作为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有效载体,有利于新时期大学生良好道德素质的养成,能够促进高校德育工作水平的总体提升,已经成为我院的校园特色文化。

一、“道德讲堂”建设意义

近年来,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十分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不断探索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思路和新机制,积极打造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人讲自己事,身边事教身边人”为主要形式的“道德讲堂”。道德讲堂以道德主题为核心,道德人物为灵魂,流程环节为关键,活动实效为目的,树立了一批“接地气”的身边道德人物典型,对加强师生道德建设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学院通过两年的模拟实践,已初步形成了以思政理论课教师以及班主任辅导员为主体的“道德讲堂”工作骨干团队和以潞安集团公司“道德大讲堂”以及潞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内“道德讲堂”为一体的“道德讲堂”基地,初步打造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平台和新载体。

二、“道德讲堂”特色流程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以及潞安集团公司的文件精神和要求,2024年3月,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开始了“道德讲堂”的筹备工作。学院组织宣传部、思政部、学生处多部门教师骨干到潞安集团公司的企业文化办和道德大讲堂进行参观学习,通过多次的咨询沟通了解并多次参加集团公司宣传部举办的多场道德讲堂,对建设“道德讲堂”的基本流程和内涵实质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至今,学院道德讲堂形成了具备自身特色的系列流程。

(一)设计“六个一”的基本流程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四德”、“五类”、“五心”等主题,按照“六个一”的基本流程进行道德讲堂开讲的设计。“六个一”:唱一首歌曲,看一段短片,讲一个故事,作一番感悟,诵一段经典,送一份吉祥,这样的活动模式既具新鲜感,又具仪式感,让学生在参与活动中洗涤心灵、感染氛围、净化思想。

(二)推行“六个我”的讲堂形式

“道德讲堂”坚持贴紧学生的道德认同、贴近学生的道德实践、贴牢学生的道德需求来设计、开展。围绕“谁来讲”这个主题认真组织安排,发现和培养激励学生,引导学生大胆走上讲堂,帮助学生进行故事的归纳和事迹的总结感悟,辅导学生制作出体现主题和主讲风格的PPT,鼓励学生们在送吉祥环节进行大胆创新。总体达到发现和培养大量愿意走上道德讲堂的自愿者和传播者。

坚持“我听”,组织学生听取身边的先进事迹宣讲;

坚持“我看”,组织学生观看道德人物事迹短片、情景剧表演等; 坚持“我讲”,组织学生自我宣讲道德故事,以“自身素养强、道德素质高、文化修养好”为标准,组建和发现宣讲员、先进模范、优秀学生;

坚持“我议”,组织学生讨论现象,评议行为; 坚持“我选”,由学生推荐选树先进人物;

坚持“我行”,引导学生在认识、接受先进人物的优秀品质后,效仿和转化行为。

(三)推进不同主题和不同类型的讲堂建设

根据开讲主题进行分类,围绕主题分类进行发现、培养、激励和成就主讲人。目的是达到弘扬、传播、感悟和践行道德的目的,从而影响和带动多数学生崇尚“知行合一、奋发向上、文明和谐、诚信友爱、积极阳光”的高尚品格。

主题分类:

1.“仁、义、诚、敬、孝”主题道德讲堂 2.“扬中华文化和美名”道德讲堂 3.“中国梦·青春梦”道德讲堂 4.“大学生成长成才”主题道德讲堂 5.“颂爱国情怀”类道德讲堂 6.“家乡美”道德讲堂 7.“铭记红色历史”道德讲堂 8.“学习潞安企业文化”道德讲堂 9.“假日和社会实践”主题道德讲堂 10.“学工匠精神,展职业风采”道德讲堂 11.“就业创业,做好人生的选择”道德讲堂 12.“展社团风采”道德讲堂 13.“自我挑战”道德讲堂 14.“经历才会成长”道德讲堂 15.“社会热点关注”道德讲堂

三、“道德讲堂”宣传方式

围绕“学生群”、“职工群”、“专题类”、“主题类”,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扎实推进系列讲堂建设。学生群道德讲堂,由学生自主组织牵头,与指导教师共同负责,主要对象是学生群体,主要任务是教育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争做学生道德建设的实践表率;职工群道德讲堂,由部门牵头,与各科室、各系部等共同负责,主要对象是全体教职工,主要任务是打造以先进道德理念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专题类道德讲堂,由思政部牵头,与组宣部、各社团组织共同负责,主要对象是全体师生,主要任务是根据假日节点组织开展专题系列的道德讲堂,如:“学习雷锋精神”道德讲堂专场、“迎中秋庆国庆”道德讲堂专场、“扬中华美文,颂爱国情怀” 道德讲堂专场等;主题类道德讲堂,由思政部牵头,与组宣部、各社团组织共同负责,主要对象是全体师生,主要任务是教育学生为长辈尽孝心、为同学送关心、为他人献爱心;引导教职工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如:“感恩”主题道德讲堂、“大学生成长”主题道德讲堂、“假日实践”主题道德讲堂。

总之,潞安职业技术学院“道德讲堂”的建设和形成,是山西省教育厅的指导和要求、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召唤、时代发展的需要、潞安企业文化发展以及我校师生勇敢实践等因素共同作用的成果,还需要我们在不断的创新和实践中继续完善。

第三篇: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我院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保证各种学术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是指组织召开或参加学术会议,组织学术讲座,外派学者访问或讲学及非邀请性学术往来等。

第二章 学术活动组织程序

第三条 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及院内各教学系、部(室)组织的研讨会,由组织单位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学术会议申请表》,并提交活动日程安排及经费预算,送科技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组织单位可按规定收取必要的学术会费,学院可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我院科技人员应邀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出席会议者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由所在系(处)领导签字,经科技处审核,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交流的由所在系(处)签字,科技处和外事办审核,院主管领导审批。

1、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由学院领导批准,原则上申请外事经费,学院视财务给予适当补贴。

2、参加与立项课题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凭会议通知经科技处签署意见,学院领导审批经费由课题经费支出。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的专家(院内、国内、国外)讲座,由组织单位向科技处提出申请,说明专家情况(姓名、技术职称、研究方向)和报告的主要内容,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学术讲座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申请批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访问学者结束访问后向科技处提供访问期间学术活动、研究课题、成果等情况。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交流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 非邀请性学术往来,原则上由对口单位组织接待,也可申请科技处及学院协助接待,事后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交流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学术讲座付酬办法如下:

1、外请学者来校进行学术讲座按以下标准付给报酬:院士,1000元/次;教授,500元/次;副教授,300元/次。

2、院内学者学术讲座按以下标准付给报酬:教授,100元/次;副教授,80元/次;讲师,60元/次。

第三章 学术活动档案管理

第九条 凡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的科技工作者和访问学者,返校后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交参加交流的论文摘要一份(如公开发表则交全文),存入学术活动档案。

第十条 组织或承办学术会议,会议结束后组织单位向科技处提供总结材料、论文集,存入学术活动档案。

第十一条 非邀请性学术往来,接待单位将活动情况简介交科技处存入学术活动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科技处将积极组织、协助各类学术活动的开展,各系(部、室)和各研究单位应积极主办、承办各种学术会议,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推荐)

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促进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24]12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24]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4]7号)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豫财教„2024‟434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科研经费的使用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我院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学院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厅(局)下达的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创新人才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软科学等项目类别的财政拨款的经费。

由项目承担单位转入我院的纵向科研项目协作课题经费,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学院出具项目负责人的正式职工身份证明。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院科研资助经费是指学院资助的院级科研项目经费、按规定资助的科研经费等。

(四)成果转让和专利许可贸易所获得的科研发展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及控制比例

(一)科研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仪器设备费控制比例在20%左右。

(2)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材料费控制比例在35%左右。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 2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加工费控制比例在20%左右。

(4)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燃料动力费控制比例在10%左右。

(5)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控制比例在20%左右。

(6)图书资料、印刷费:指科研工作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期刊、报纸、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专用软件、文献检索等费用,以及科研文稿的抄录、誊印、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所需费用。图书资料、印刷费控制比例在30%左右。

(7)版面费:指该项目研究成果所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需要的费用。版面费控制比例在20%左右。

(8)成果鉴定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组织成果鉴定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包括鉴定会议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成果鉴定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控制比例在20%左右。

(9)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控制比例在5%左右。

(10)实验室改装及维修费:指为了改善该研究项目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为开展项目研究所支付有关仪器和设施正常维修的费用,但实验室整体改建、土建、房 3

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研经费的开支。实验室改装及维修费控制比例在30%左右。

(11)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省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控制比例在20%左右。

(12)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所指导的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地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控制比例在10%左右。

(13)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控制比例在20%左右,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500元/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100元/个人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80元/个人项目标准执行。

(14)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该资助项目的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以合同为据)。协作费控制比例在30%左右。

(1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 4

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控制比例在30%左右。

(16)管理费:指学院科研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非学校拨款的科研经费按实际到账经费提取的项目组织管理费。管理费控制比例在10%左右。

(17)其它费用:指以研究室(所、中心)或项目(课题)组为项目开展所支出的邮寄费、小额办公用品、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费、少量业务活动费等。其它费用控制比例在15%左右。

(二)下列情况不得列入经费开支:

(1)餐饮、土特产、通讯等费用原则上不得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2)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访问及国内学习进修等活动,未在项目(课题)申请(任务)书计划中列出的,不得从科研经费中支出,但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应由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

(3)不得把科研经费用于工资福利或工资福利性支出。(4)调研差旅费、会务费不得用于项目组以外人员。(5)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

(6)省级、厅级一般项目和学院科研项目不得支付机票费用。(7)我院资助的项目经费不得支付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8)各类项目下达部门或单位所限制的开支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院财务处指定的开户银行账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经费的预、决算审查;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日常监管工作,协助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研究计划核定经费使用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主持人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各类项目科研经费,经科研处和财务处核实到账后,按照“按项目设账,一项目一手册”的原则及时为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控制手册》,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以收定支、不得超支。

(四)科研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未通过或中期检查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中止项目等处理。

(五)项目启动实施后,不得无故中止。确须中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写出书面财务报告。对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随项目负责 6

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需经项目下达部门、调入单位和我院科研处三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账手续。

(六)在项目执行中,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必须由项目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由新更换的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支配。

(七)项目完成后(按有关规定以结项报告、鉴定、验收为准)要及时结项,报科研处审查、备案、归档,由科研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统一办理结余经费手续。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原渠道收回,或由承担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用于新的项目。

(八)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需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延期报告应含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的条款,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项目经费。

(九)由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仪器设备、物品以及书刊资料、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等均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学院。

(十)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经费的使用。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设备及有关技术资料应如数上交学院相关部门。

(1)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进度要求实施项目研究计划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开展实质性的科研工作者、逾期未完成规定科研任务又没申请延期者;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4)项目承担人调离且项目不能继续进行者。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批部门拨付的项目经费实际数额和学院配套经费一起,重新修订《项目预算书》报科研处备案,方可进行科研经费的报销。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经费支出范围,其票据必须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财务规定。科研经费开支报销时,经手人凭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控制手册》办理报销手续。程序如下:

(1)向科研处提供《支出清单》,由科研处初验票据并盖章;(2)财务处进行票据核算,在《经费控制手册》注明经费使用原由、收支余情况并签章;

(3)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支出手续。

(三)电脑耗材、办公耗材等支出费用需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用纸、办公耗材和空调设备采购办法》(职院[2024]9号)文件执行。

(四)差旅费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职院[2024]101号)文件执行。

(五)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职院[2024]2号)文件执行,购置的仪器设备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职院[2024]115号)文件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六)项目组召开学术会议和鉴定会议,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 8

报告,经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召开。学术会议邀请专家讲学、咨询、指导,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供相应材料,填写专家讲学费用单,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学院财务规定支出。鉴定会议中支付的专家鉴定费,须提交支出申请后,填写专家鉴定费用单,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学院财务规定支出。

(七)临时用工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科研处审批后方可使用,长期用工报人事处批准备案。劳务费的开支需提交申请报告,写明用工姓名、身份证号、单位、用工时间、开支或补贴标准、支出总额,填写用工费用单,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学院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附 则

(一)各类项目下达部门或单位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职院[2024]109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学生社团组织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生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有共同爱好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我院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负有全面管理我院学生社团的责任。第五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围绕社团宗旨,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学生对学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领导,院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院团委下设“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社团联合会由团委领导、有关学生干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其实采取措施保证本社团各项资料完整无误,并按期上交给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资料主要分为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内容上主要包括工作计划、活动资料、会议记要、工作总结等。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学生社团的类别进行申请。社团类别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七种。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是具有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并且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 名我院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一个明确的该学生社团成立后的挂靠单位(特指学校教研室及以上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七)学生社团发起人认真学习过社团管理办法,并承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条例,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的。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四)成立后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程序

(一)学生社团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社团联合会在是否批准某个学生社团成立前,应对正式申请的书面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必要的实际调查了解。

(二)书面申请包括申请成立社团的原因和理由、社团章程草案、发起成员的基本信息、发起成员的承诺书。

(三)社团联合会认真指导社团发起人完成相关文件的准备工作。社团联合会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筹备期间可以开展会员的招募工作,但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限为批准之日起30天。

(四)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人数超过20人的,应当自社团联合会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五)会员大会召开后,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将大会正式通过的章程、产生的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社团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等文件报送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收齐有关文件后报团委,由团委牵头,召开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同志参加的会议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积极提供服务,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批准社团筹备或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六)在筹备期内,未召开会员大会或未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会员大会后应上报全部资料的。

(七)其他情况不予批准成立的。

第九条 任何学生不得发起成立跨校、跨地区的学生社团。

第十条 两个以上社团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并成为一个新社团。学生社团的合并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审核同意后报请学院审批予以认可。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指导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具体职责:

(一)围绕学院和团委展开工作,指导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并提供一定的条件。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和注册;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对社团的财务定期检查;

(五)对学生社团进行日常考核;

(六)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

(七)负责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的指导和培养,召开学生社团指导老师会议;

(八)积极引导学生社团与兄弟院校开展交流合作;

(九)积极探索和完善学生社团管理方法,不断提升我院学生社团的文化品味和管理水平;

(十)表彰先进学生社团和优秀个人;

(十一)团结和带领我院学生社团为繁荣校园文化积极努力。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挂靠单位负责下列指导工作:

(一)指导学生社团按照社团的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活动;

(二)协助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注册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学期活动总结和新学期工作计划;

(二)社团财务帐本;

(三)经费预算;

(四)社团人员名单、社团内职务、院(系)班级及联络方式。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旨、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社团开展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跨校交流活动、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活动,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并不得与学校总体要求和安排发生冲突。第二十三条 社团开展活动的程序

(一)在活动第一天起至少前十五天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书面申请,包括活动策划书、经费预算、活动场地申请、人员安排。

(二)社团联合会在决定是否批准前对正式申请的书面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必要的实际调查了解。

(三)社团联合会在批准活动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活动的筹划工作。

(四)社团联合会在活动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并进行活动考核。

(五)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在一个星期内将活动材料和总结报告交给社团联合会审核、存档。

第二十四条 活动策划应包括活动背景、活动目的、活动意义、活动时间、活动流程、所需资源、工作人员及工作安排、活动应注意的问题和细节、意外情况紧急预案、总结语等。第二十五条 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可以开展校际间社团的联合活动,但必须报社团联合会同意方可进行。第二十七条 任何社团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任何学生不得以社团的名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社团因活动所需引进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必须报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宣传材料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方可发行、网上公布或指定地点张贴。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涉及到借用场地和设施时,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结束后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的有关总结材料,并进行归档管理。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学院有关学生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或责令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挂靠单位批准和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二十四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经社团挂靠单位和社团联合会审查后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经本人同意,可担任该社团的名誉会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学习成绩较差,经所在系(部)认定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挂靠单位反映问题和情况。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第四十二条 社团成员应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社团工作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缴纳会费的义务,并有权了解会费的使用、支出情况;

(四)申请退出社团的权利;

(五)由社团章程确认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社团成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行退出所在社团。学生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章程取消成员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参加社团的数目不受限制,但原则上只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社团成员必须坚持“以学为主、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社团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社团的负责人由成员推举或选举产生。有违法记录、受到学生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职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团委有权对社团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不称职、不能完成正常学业或严重违纪的社团负责人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7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会员大会后的7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挂靠单位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团委应当在批准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四)连续两学期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或取缔: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提出整改后问题仍然存在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共青团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共同制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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