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24]150号 【发布日期】2024-12-11 【生效日期】2024-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漳州市关于加强 “三优”工作提高人口素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24]1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漳州市在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出台了《加强“三优”工作,提高人口素质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各单位学习借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漳州市关于加强“三优”工作提高人口素质的实施意见
全面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努力提高人口素质。而“优生、优育、优教”则是提高人口素质的有效载体。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提高人口素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三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并在实践中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工作水平。为切实加强我市的“三优”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对抓好“三优”工作、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一)抓好“三优”工作,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客观要求。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现已进入低出生、低增长、低死亡的新的发展时期。在新形势下,必须在继续做好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的基础上,凸显提高人口素质的地位。因此把“三优”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既符合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又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
(二)抓好“三优”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在要求与迫切愿望。我国现行生育政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生育一个女孩的,经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广大育龄群众在响应政府号召的前提下,迫切希望有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并使之成为具有优良品格与思想道德,对社会有所作为的人才。抓好“三优”工作,提高人口素质,开发人力资源,就是要帮助群众实现这个愿望。这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抓好“三优”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讲公平竞争,而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人口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抓好“三优”工作,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就是为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因此,新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把提高人口素质与稳定低生育水平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必须把“三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三优”工作
人口素质应包括身体健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等三大要素,“三优”工作的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要以提高“三大要素”为出发点和着力点。
(一)指导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各级政府要把优生、优育、优教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加强检查督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2.社会参与,大力普及。要发动社会各阶层关心支持、积极参与“三优”工作,大力宣传和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的科普知识。
3.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做到工作齐抓,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抓点带面,典型示范,扎实推进。
(二)工作目标(到2024年)
1.孕产妇死亡率以2024年为基础,下降25%;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24年为基础,下降20%;
3.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以下;
4.育产妇保健覆盖率100%;
5.住院分娩率:农村98%以上,城镇100%;
6.常规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95%以上;
7.七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95%以上;
8.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80%以上;
9.儿童入园率80%以上(入园儿童体检率100%);
10.小学入学率99%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
11.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12.粗文盲率逐年下降;
13.树立男女平等观念,消除性别歧视,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
14.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15.青少年犯罪率逐年降低。
(三)具体措施
开展“三优”工作,就是要通过生殖保健服务促使育龄夫妇生育健康聪明的孩子,达到优生;通过科学的育儿服务来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达到优育;通过德、智、体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达到优教。优生是前提,优育是基础,优教是根本,三者是辨证统一的。因此,开展“三优”工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优生方面:
(1)开展婚前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提倡婚前健康检查。对新婚夫妇提供“三优”咨询服务,避免近亲结婚。通过婚前检查,发现并避免一些不宜结婚或生育的隐性传染病或遗传疾患结婚或生育。
(2)提倡优生检测。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先进医疗技术,如PCR优生检测仪、红外线治疗仪以至细胞遗传学染色体的检测等,对孕妇进行孕前的“四避四防”服务:即避免感染弓形虫,防止弱智、先天畸形、死胎、胎儿脑积液;避免感染风疹病毒,防止先天白内障、耳聋;避免感染巨细胞病毒,防止小儿畸形、智力低下、视力障碍等;避免感染单纯疱疹病毒,防止婴儿出现小头、脑钙化、小眼球等,使各种疾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
(3)深化生殖保健服务。积极为育龄妇女提供避孕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大力开展“三查、四治、五预防”活动: 即查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查妇科疾病,查意外妊娠;治疗避孕节育并发症或后遗症;治疗青春期、婚恋期、经期常见病和多发病; 治疗孕期、产期、哺乳期常见病和多发病;治疗更年期老年期常见病和多发病。预防避孕节育负效应、并发症、后遗症;预防意外妊娠;预防早婚早育;预防遗传、生殖及性传播疾病;预防妇女、儿童身体和心理疾病。
(4)加强孕期保健。积极引导孕期妇女有针对性地补充铁剂、“福施福”或叶酸,避免孕妇因缺铁、缺碘、缺维生素,导致新生儿神经管畸形。同时,要做好围产期保健,注意孕后期常规的产前检查。
(5)实行住院分娩。接生保健人员要持证上岗,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生命安全,避免新生儿窒息或产伤造成新生儿脑瘫、癫痫及智力低下等疾患的发生。
2.在优育方面:
(1)定期进行优育知识教育。以广播电视、乡村人口学校为阵地,定期开展母乳喂养、幼儿护理保健等优育的专题宣传教育。
(2)强化预防接种。对学龄前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实行定时间、定地点、定一次性注射器、定人员药品等预防措施。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卡介苗、麻疹、百白破、脊髓灰质炎等四种疫苗接种率,2024年巩固在95%以上;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率城镇达95%以上,农村达90%以上。
(3)定期开展体检。建立学龄前儿童健康体检监测制度,定期检查、建档立卡,跟踪管理服务。
(4)建立专项服务窗口。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立“儿童门诊室”、“家庭健康服务室”等。同时,定期邀请名医开展孕(育)妇、婴幼儿健康咨询服务。
3.在优教方面:
应从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环境入手,围绕提高人口综合素质的目标,从家庭、幼儿园、小学、中学教育层层抓起。
(1)关注胎儿期的教育。注意胎(婴)儿听觉和触觉的训练,如音乐胎(婴)教、受扶胎(婴)教和对说胎(婴)教等。
(2)注重幼儿的教育。要十分注意0―3岁这一智力开发期的教育,经常举办家长培训班,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知识和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鼓励农村兴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办幼儿园,推进幼儿教育的社会化。
(3)强化儿童期的教育。注意教育的适期性,不失时机地采用适合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方法进行教育。突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4)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小学入学率力争100%,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
(5)发展特殊教育。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教育,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90%以上,年辍学率降到3%以内。
(6)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7)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提高家长学校办学率,力争90%的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和75%的农村完小、中心幼儿园办起家长学校。
(四)组织保障
1.市“三优”工作指导组负责全市“三优”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工作意见。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优生、优育、优教”工作指导组,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加强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执行情况,抓好贯彻实施。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增加对“三优”工作的投入。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为“三优”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为“三优”工作做贡献。
(五)分工负责
1、青春期教育(教育,共青团、计生配合)。
2、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民政、妇联、共青团配合)。
3、优生检测(卫生,计生配合)。
4、孕期营养干预措施(卫生、计生、妇联)。
5、围产期保健(卫生,妇联、计生配合)。
6、住院分娩(卫生,妇联、计生配合)。
7、儿童保健管理,计划免疫(卫生,教育、妇联配合)。
8、入托入园儿童体检(卫生,教育、妇联)。
9、儿童系统管理(妇联,教育、共青团配合)。
10、九年义务教育(教育,共青团、妇联配合)。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生,卫生配合)。
12、宣传教育工作(计生、卫生、教育,计生协会、共青团、妇联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检查指导,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各级政府要将“三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内容,认真组织考核验收。主题词:卫生计划生育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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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
勤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4〕2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武警福建省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作的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资金投入,予以支持保障,为看守所的安全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确保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作的方案
(福建省公安厅
武警福建省总队
二○○七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武警总部在山东省召开的看守所安全工作现场会精神,积极推进监管执勤改革,实现看守所“二无一降”的目标,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同志视察山东省寿光市看守所的指示精神和公安部、武警总部山东现场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以确保监所安全为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福建”,以确保监所安全为目标,努力构建“人防部署严密,基础设施完善,技防手段先进,联防协同密切,监督保障有力”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监管执勤工作创新、安全和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把确保监所安全作为开展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实用,遵循规律,因地制宜,扎实推进。
(三)厉行节约的原则。周密部署,科学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四)充分发挥武装警戒震慑作用的原则。在保持监墙哨、增强武警在监墙上武装威慑的前提下,增设武警监门哨。
(五)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看守所、武警中队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共保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的组织领导,福建省公安厅与武警福建省总队联合成立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分管领导任组长,武警福建省总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监管处负责人、武警福建省总队司令部负责人和作战勤务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监管处负责人任主任、武警福建省总队作战勤务处负责人为副主任,省公安厅监管处和武警福建省总队作战勤务处、通信处有关人员为成员。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指导改革工作。
四、改革内容及标准
(一)调整警戒模式,优化执勤部署。
1.设置监门哨。驻所武警中队兵力编制38人的,设昼哨;编制45人以上的(含45人),设昼夜哨。
2.调整监墙哨。中队编制38人的,看守所内监墙达到建设标准,昼间可设1个制高点哨或监墙游动哨,夜间恢复2人对角哨部署;编制45人以上的,保持监墙昼夜对角哨部署。
3.配置备勤力量。在监门哨附近设置武警备勤室,配置2-3名备勤人员作为处置突发情况的应急力量,并在昼间定时到监墙岗位或巡视道巡逻,对监墙哨兵形成有效控制和支援。看守所要实行监控、巡视二岗合一,警力向管教和巡视监控岗位倾斜,夜间除值班巡视民警外,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备勤民警。
(二)完善警戒设施,筑牢安全屏障。
1.建好AB门和监门哨位。AB门原则上设置在看守所收押大厅(收押室)与进入内监区闭合通道之间的适当位置。通道外端监门为A门,通道靠内监区端监门为B门。武警监门哨控制A门,看守所民警控制B门。武警哨兵负责查验出入监区人员的手续(看守所出具的有效手续),防止无关人员出入监区。AB门要安装门禁系统或电动遥控装置,保证哨兵在不离开哨位的情况下能开启监门。
监门哨位设置在靠近武警控制的监门一侧,能通视AB两道门(含人行的小门、车行的大门)和AB门之间、收押厅至A门之间的通道。无法通视的,必须在观察死角处安装监控探头,供哨兵观察使用。武警监门哨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m2,门、窗要加装铁栏杆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哨位内要安装子弹安全箱、监控、报警、通信等执勤必备设施。
2.建好备勤室。武警备勤室原则上与监门哨位连在一起。备勤室使用面积一般在15m2左右(有条件的内建卫生间),摆放2张以上单人床,并配备储物柜、桌椅、电风扇(空调)、电视机等设施。放置枪柜的,备勤室安防设施应符合武警部队兵器室管理标准。备勤室钥匙由武警中队保管。
3.完善监墙、周界控制系统等警戒设施。
看守所监区的内围墙(监墙)高度要达到规定的5~5.5米,并安装周界控制系统(含高压电网、周界报警系统),且内围墙(监墙)内外5米无建筑物。编制38人武警中队的看守所,监墙顶部安装1~1.5米的防护钢网,并安装一道蛇腹形刀刺网。编制45人以上(含45人)武警中队的看守所在监墙巡逻道内侧防护栏上安装一道蛇腹形刀刺网。
(三)着眼科技强警,完善技防手段。
看守所要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对现有监控系统进行改造,将监门哨、监区围墙等重点部位的信号接入武警中队勤务值班室,实行全时段监控。完善看守所和武警中队各哨位、勤务值班室的报警设施,实现联动报警。
(四)着眼合力制胜,密切联防协同。
1.完善对AB门的管控。由值班民警和执勤武警哨兵各守一道门,并认真制定监门哨岗位职责,严格岗位工作规范,健全联防机制,完善联防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脱逃、冲监、袭警等事件,能够一呼百应,及时处置,形成既相互制约又互为支撑的安全体系。
2.加强看守所与武警中队协作机制。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出所就医、投送监狱时,武警中队要派兵实行武装押解;看守所一次收押多人或者收押重要案犯时,武警监门哨备勤战士要协助收押;因特殊情况,看守所夜间需打开监室门时,武警监门哨备勤战士要协助现场警戒,从而形成协作配合,共保安全的合力。
五、实施步骤
(一)制订实施方案(7月15至7月20日)。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根据公安部、武警总部山东现场会的要求,参照山东省试点看守所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的实施方案。
(二)开展试点(7月21日至10月31日)。省公安厅与武警福建省总队确定漳州市第一看守所、龙岩市、长汀县、永定县、连城县看守所为“看守所安全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并组织联合工作组,到各试点单位进行指导,明确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同时结合各项工作检查,加强对试点单位的业务指导,推进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结推广(11月1日至2024年6月31日)。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根据5个试点示范单位的工作情况,于2024年11月联合在试点示范单位召开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现场会,总结和推广试点单位的改革经验和做法,全面部署全省看守所开展监管执勤改革工作。各设区市公安局和武警支队要在现场会的基础上,根据改革的要求,全面分析论证,不断总结完善,逐所开展工作。保证有条件的看守所,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监管执勤改革任务,其他看守所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监管执勤改革任务。
(四)检查验收(2024年7月1日至7月30日)。省公安厅和武警福建省总队组成联合工作组,逐所对武警监门哨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作为加强“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工作中遇到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确保监管执勤改革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支队、中队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分工,认真开展工作。
(二)准确理解,严格标准。各级公安机关、武警部队要充分认识看守所开展监管执勤改革的重要性,准确理解公安部“山东会议”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改革的内容和标准,加快监所设施的改造步伐,尤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看守所,要加大治理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监管执勤改革的任务。为推进全省看守所警戒执勤改革,省公安厅将在监管处网页设立看守所警戒执勤改革工作专栏,及时反映各地动态。同时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将结合工作检查,加强对全省开展监管执勤改革的检查指导,随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细化任务,加强配合。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要根据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的内容和标准,制订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每项任务完成的时间、标准、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工作中,双方既要明确分工、认真按照计划完成各自任务,又要加强配合、优势互补,协力完成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任务。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要加大对看守所民警和武警官兵的培训力度,结合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等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公安机关要根据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的需要,配齐配强看守所的警力,进一步筑牢看守所安全防事故的基础。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24]160号 【发布日期】2024-08-13 【生效日期】2024-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24]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特提出四点要求:
一、要在加强领导上下功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基层组织和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逐级落实。同时,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要在分类指导上下功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和特点,深入研究在社区、乡村、基层单位贯彻落实国办发〔2024〕52号文件精神、全省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措施,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要在发挥优势上下功夫。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充分调动起、发挥出、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四、要在夯实基础上下功夫。首先要夯实基层思想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和会议精神的学习与宣传,在基层形成关心、理解、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教育和引导基层组织和单位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其次要夯实组织基础,指导基层组织和单位,紧密结合实际,落实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确保基层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深入推进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做到边查边改。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要建立有关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
(二)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基层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居(村)委会及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值班工作。要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重点区域、行业、部位及群体要设立安全员,并明确其信息报告任务,同时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地区应急平台中的预警功能,要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延伸;要着力解决边远山区预警信息发布问题,努力构建覆盖全面的预警信息网络。
(三)加强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基层群众要积极自救、互救,服从统一指挥。当上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四)协助做好恢复重建。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评估和制订实施重建规划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组织群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要特别注意帮助解决五保户、特困户和城市低保对象等群众的困难,确保灾后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正常。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社区和乡村要充分利用活动室、文化站、文化广场以及宣传栏等场所,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开展员工应急培训,使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高危行业企业要重点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宣传和培训。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进应急知识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把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
三、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要明确领导机构,确定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的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完善相应的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
(二)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力争到2024年底,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层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制订编制指南,明确预案编制的组织要求、内容要求和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
(三)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居(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队伍组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建、国土、农业、林业、海事、渔业等基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相关救援经验人员的作用。基层应急队伍平时加强防范,险时要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快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24〕106号)有关要求,加强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加强抗御本地区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设备、设施及避难场所建设,提高乡村自身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公用卫生设备设施建设,防止农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城市社区要严格功能分区,特别是城中村、人口密集场所和工业区等高风险地区,要加强消防、避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市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终端与区县的应急指挥平台联网,有条件的社区,可布局一批电子监控设备,随时掌控辖区的安全状况,实现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和处理。学校要结合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做好教室、宿舍、集体活动场所等建筑、设施的安全加固工作,有针对性地储备应急物资装备;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加强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加强校内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装备及设施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定配套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逐步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应急管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制定保险、抚恤等政策措施,解决基层群众和综合应急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不断探索利用保险等各种市场手段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适合基层、家庭使用的应急产品,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研究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社会风尚。
四、加强领导,保障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应急管理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并将有关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平时组织开展预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主要领导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基层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应急资源,组织建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基层企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救援机构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及志愿者在基层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基层应急管理的合力。
(三)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并逐级落实责任。要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估体系,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奖惩制度,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工作水平。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尽快安排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新闻舆论,稳定公众情绪,防止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克服或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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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委办发[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4-03 【生效日期】2024-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关于“十一五”期间深人开展“平安福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2024]8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3日
省委政法委 省综治委关于“十一五”期间
深人开展“平安福建”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4]2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平安建设水平,推进平安建设向纵深发展,现就“十一五”期间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平安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为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福建是全国最早开展平安建设的省份之一。2024年底,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平安福建”建设活动的战略决策。2024年5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建设“平安福建”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24]4号),提出通过五年努力,全省9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平安县(市、区)”标准,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力争实现“五个提高”、“五个下降”、“五个遏制”、“五个防止”目标。工作启动以来,各级各部门坚持以落实综治目标责任制为龙头,以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抓手,以试点先行为导向,以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落实,加大保障力度,经过全省上下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平安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率逐年上升,为我省“十一五”期间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两年平安建设的实践,为我省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积累和提供了宝贵经验。一是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平安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纳入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必须立体运作,同频共振。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平安建设的合力。三是必须广泛宣传,依靠群众。坚持以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为目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形成众志成城保平安的社会氛围。四是必须强化打击,严惩犯罪。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从根本上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必须狠抓防控,标本兼治。坚持牢牢把握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和社会治安“大防控”体系两大工作重点,落实以防为主的措施要求。六是必须加强基层,夯实基础。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狠抓综治与平安建设各项措施在基层的落实。七是必须规范有序,依法治理。坚持平安建设在法律范围内稳步推进,依法治省各项措施与平安建设同步落实。八是必须立足长远,健全机制。坚持把建立长效机制作为平安建设的一项根本性任务,着力解决机制、体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长治久安。九是必须加大投入,保障到位。坚持以财政保障为基础,以市场运作为导向,切实加大人、财、物投入,为平安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十是必须扑下身子,开拓创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措施、创新机制、创新载体,切实解决平安建设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这十条基本经验是我们推进新一轮“平安福建”建设的宝贵财富,必须在实践中坚持、完善和发展。
(三)平安建设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民心工程,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程。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对于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拓宽领域、充实内容、提高层次、完善机制、取得实效具有重要作用。我省平安建设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也清醒看到,我省与全国一样,正处于对敌斗争复杂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和刑事犯罪高发期,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艰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维护社会稳定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深,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还不够强,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还不够多,平安建设基层基础仍比较薄弱,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发展还不平衡。要建设一个具有坚实基础和人民满意的“平安福建”,就必须把平安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下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大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以基层和单位平安创建为载体,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我省长期稳定和长治久安,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五)奋斗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全省90%以上县(市、区)达到“平安县(市、区)”标准;再经过两年的努力,全省95%以上县(市、区)达到“平安县(市、区)”标准,95%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达到“平安单位”创建标准,100%设区的市达到平安建设先进单位标准,使我省进入全国“平安省(区、市)”行列。
三、做好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抓好源头预防。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发展的根本目的,真正把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落实到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中,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机制,在出台政策、实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对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建立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改革和完善发展模式、分配模式、保障模式,努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有效预防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七)强化排查调处。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网络,着力健全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县(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及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利用“大调解”这一平台,定期排查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尤其要及时排查和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高度重视发挥各种调解手段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进一步探索建立信访接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相互协作的机制,形成信访制度与人民调解相联接、与行政调解相配合、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格局,建立区域性、专业性和行业性调解网络。加强信息收集和研判,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和群众情绪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疏导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八)依法妥善处置。围绕“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总体目标,加强对新形势下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分析,进一步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方案,建立统一指挥、运转高效、职责明确、协调一致、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依法果断处置。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党政领导要亲临一线,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
(九)牢牢掌握对敌斗争主动权。进一步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组织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广、反应快、责任明、效率高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围绕反对和遏制“台独”这个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军地隐蔽斗争协作机制,总结人民防线建设经验,加强反渗透综合治理。坚持把情报信息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及时掌握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准确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情报信息。加强对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和运用,把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粉碎在预谋阶段。有效防止各种敌对势力插手利用我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制造骚乱;有效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制造恐怖破坏活动;有效防止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向我内部渗透策反活动;有效防止利用互联网组党结社进行非法活动;有效防止境外宗教势力在省内渗透发展。决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势力形成组织,决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形成气候。
(十)深入开展反邪教斗争。采取依法打击、防范控制、教育转化、宣传揭批的办法,建立起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长效机制,继续保持实现“三个零”目标。建立完善反邪教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不断挤压邪教活动的空间。依法打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各种非法活动。
五、强化严打整治,保持治安平稳
(十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针对犯罪的规律和特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行动,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政策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暴力恐怖犯罪以及多发性侵财犯罪。加大破案攻坚力度,做到命案必破、枪案必破、爆案必破。坚决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进一步提高严打成效。加强对刑事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超前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增强严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有力打击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十二)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侵害“三农”利益犯罪力度,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开展。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及重大工程、金融、土地管理、矿产开发、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建立经济安全预警机制,制定防范经济犯罪的管理措施,提高发现、预防、控制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综合能力。
(十三)深入开展重点整治。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力量深入社区、村组以及重点区域、行业和场所调查摸排。对排查确定的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实行挂牌整治、挂钩联系和跟踪督办,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派出所长和工作组长“五长”捆绑责任制,限期改变面貌。对整治好的地区要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效。
六、健全治安防控体系,提升防范能力
(十四)着力构建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省、市、县(区)三级治安防控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省、市、县(区)、乡(镇)、村(居)、组六级治安防控组织建设,在全省构筑起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组织协调,公安机关为骨干,各部门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力量为基础,城区、农村、单位内部及周边、海上和公路铁路沿线以及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点、线、面相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配套,指挥高效、信息畅通、打击有力、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管理到位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十五)大力推进技防建设。加强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现代化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和扩容,着力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按照“整体推进、统筹兼顾、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要求,大力开展技防建设。经过3至5年的努力,全省重要乡镇(街道)、交通干线、重点单位、城市(县城)的主要商业街道、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大中型集贸市场和公共复杂场所建成视频监控系统,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技术防范的覆盖面。
(十六)狠抓社区治安防范。城市要把防范的立足点放在社区,推进“11211”工程建设,全面深化社区警务战略,按有关要求和标准配备社区民警,确保社区民警有足够的时间深入社区抓防范管理。健全社区基层组织,配强综治工作人员,整合社区治安资源,推进社区群防群治力量保安化,提高社区整体防范水平;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动员和组织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形成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采取巡逻控制等防范措施,逐步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十七)加大农村治安防范。治安良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农村的落实,不断提升对农村治安的动态控制能力。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疏导群众情绪,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依法惩处各种坑农、伤农、损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依法严厉打击地痞、村霸、黑恶势力和各种犯罪行为,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县际区域联防,探索和建立专业联防、户户联防、警民联防、治安防范有偿服务等农村群防群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不断提升农村群防群治的整体水平。
(十八)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认真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切实加强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内部防范措施,加强单位内部保卫机构和保卫力量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职工法制教育、矛盾纠纷调解和治安管理的措施和责任。普遍建立厂际联防、店际联防机制,建立治安与保险的互动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依靠科学、整合资源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各类应急预案。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抗击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七、加强社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二十)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越来越多的“社会人”纳入各种组织之中,把社会管理各项工作纳入有人负责的严密管理之中。对重点场所、出租屋、特种行业,要实行业主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各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新经济组织的管理,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科学、民主、法治的方式,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团等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二十一)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长效工作机制,关心和重视劳动保护,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受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教育与维权并重,探索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办法,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普遍建立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扎实做好服刑人员子女、流浪儿童、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工作,各设区的市普遍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加强对缺乏监护、具有不良习性青少年和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基地),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低保政策,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
(二十二)切实加强重点管理。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危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加强对网吧、娱乐场所的整治和管理,加强对互联网和移动通信不良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坚决查处色情等违法网站,封堵有害信息,提高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禁力度,严肃查处安全责任事故背后隐藏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遏制重特大恶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八、推进基层平安建设,夯实综治基础
(二十三)加强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发[2024]15号)和《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纲要》精神,重点加强县级政法委、综治办规范化建设,按照政法委、综治办合署办公和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按同级正职配备的要求,加强班子建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分布和治安状况,加大人、财、物的投入。认真贯彻省综治委与省编办联合转发中央综治委、中央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综治委[2024]16号)精神,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居治保和调解组织建设,加强村综治协管员队伍建设,在村民小组推广平安中心户长制;切实加强平安(综治)协会、保安联防、治安志愿者群防群治组织建设,为推进平安建设各项措施在基层的落实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十四)扎实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各级综治委继续建立成员单位与基层挂钩联系制度,加大对基层平安创建的指导帮扶力度。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按照抓系统带单位的要求,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平安建设的领导、指导、协调和检查。深入开展平安乡镇(街道)、平安社区(村)和平安单位、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平安家庭等基层系列平安创建活动,结合开展无毒害、无刑事犯罪、无邪教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专项创建活动。建立基层平安创建考评奖惩和动态管理机制,努力扩大基层平安创建的覆盖面,全面提升基层平安创建水平。
(二十五)加强公民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和民主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开展诚信教育,不断提高公民道德素养。认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我省“五五”普法规划,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素质。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和城市社区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深入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配齐配强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以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为契机,认真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广泛开展法律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等活动,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办事制度。
九、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保障
(二十六)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平安建设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的责任。要定期研究本地区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解决平安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开展。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要在深入开展平安建设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不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开展。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党政领导抓平安建设的工作实绩列入干部考核范围,并建立档案,与干部晋级晋职挂钩,形成制度。
(二十七)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各级综治委及其成员单位要紧紧围绕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目标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参与平安建设的工作计划,既认真履行本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又扎扎实实地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级政法部门要加大执法管理力度,提升打击与防范犯罪的水平,把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开展平安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各级综治委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新时期新形势下有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整合部门资源、增强工作实效上求突破,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
(二十八)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编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平安建设的人、财、物保障,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随当地经济的发展和财力增长而逐年增加;将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经费、综治各专门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加大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投入,重点解决警力不足以及专职保安联防和流动人口协管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积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治安防范的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办法和途径,多渠道筹集群防群治经费。
(二十九)建立健全舆论宣传工作机制。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舆情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舆论管理机制,推动我省新闻和出版单位、网络媒体、高等学校、社科研究机构单位加强自我管理。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确保先进文化牢牢占领舆论阵地。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整顿和规范出版市场秩序。始终把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作为平安建设的一项根本性任务来抓,大力宣传平安建设,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建设。
(三十)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和奖惩机制。在全省建立健全“督查有力、考核严格、赏罚分明、奖惩到位”的检查考核和奖惩机制。一要建立和完善平安建设督查机制。将平安建设列为各级党委、政府的督办项目,各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二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领导责任查究机制。对因平安建设工作不落实或失职渎职而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对已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平安县(市、区)”和“平安建设先进单位”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因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或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其继续保持该荣誉的资格,并由上级综治委实施综治警示,对相关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视情实行诫勉谈话或责任查究。三要健全平安建设激励机制。不断完善以“平安县(市、区)”、“平安建设先进单位”两个考评办法为基础的全省平安建设考评表彰工作。2024年仍未达标的地区和单位,要在接下来的两年中努力创建。对连续5年保持达标的地区和单位,由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对其党政领导、政法综治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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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厦府办〔2024〕306号 【发布日期】2024-12-07 【生效日期】2024-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的通
知
(厦府办〔2024〕3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4〕19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24〕19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建设用地全面监管和全程监督,促进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效用地保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及批后实施管理?
(一)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实地踏勘和论证,对项目建设方案、用地选址、用地规模、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以及补充耕地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提供完整的用地报批材料。要严格履行征地前告知、确认和听证制度,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听证协调意见。?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把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报批的地块进行现场勘查,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作为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的必备材料,涉及违法用地未经依法查处的,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并如实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对审核把关不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批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责成该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说明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征地实施的监督管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时限实行“两公告一登记”,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坚持征地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发放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发放有困难,确需委托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征地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的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的承诺函,明确征地补偿费发放的时限和职责,并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进行公示。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受委托单位上报的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进行审核,并按征地进度将征地补偿费拨到受委托单位的资金专户;受委托单位应定期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登记表、征地补偿协议和收据等凭证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征地审批的事后监督,督促所辖市、县按照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要求,按程序依法征收土地;定期检查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加快征地进度,确保项目及时落地。?
(四)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临时性的取(弃)土和采矿用地等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按临时用地合同支付土地补偿费,按土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在用地期满后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对临时用地单位不履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义务的,其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整治。?
二、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五)加强对供地行为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等工作,并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对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时间等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省级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供地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是否执行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是否落实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政策;供地价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供地计划、程序、结果信息公开情况;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签订情况;各类住宅建设用地供地结构情况,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等用地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比例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市、县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六)强化土地开发利用的合同约束。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对拟出让土地的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监督用地者全面履行土地开发利用义务。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内容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依法批准,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
(七)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县(市、区)有关出让、划拨供地信息、土地储备信息、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市场交易信息、集体建设用地信息等,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强化建设用地利用监管?
(八)健全建设用地信息公开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相关媒体或指定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地结果等动态信息和情况。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供地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的信息在施工现场醒目的位置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认真实施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和在线监控系统,对建设项目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全程跟踪,认真落实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对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切实防止土地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发现的土地闲置,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切实做好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
(十)完善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对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用地、是否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是否存在少批多占和移位用地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等情况逐项进行验收,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用地竣工验收。?
四、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十一)完善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要制定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责任明确、反应快速的动态巡查网络体系。完善村级协管员工作配套制度,发挥村级协管员的作用。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公开曝光制度、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批、供、用、补、查”网络备案制度,认真做好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新的违法用地将不予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十二)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完善和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执法氛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监察、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完善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互通信息,加强协作。要建立市、县、乡国土资源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十三)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建立国土资源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逐步推行土地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和土地执法季度评估制度。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责任,认真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处分办法》,对违法占用耕地严重的市县政府领导进行约谈,责令整改,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屡整不改者进行问责。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奖励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执法先进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十四)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要把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维护合法权益作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工作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好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及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督办反馈制度、信访工作动态通报制度、领导约谈制度等。继续组织信访排查,落实重要案件和历年积案息诉息访。对信访量长期居高不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个别县(市、区)要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该县(市、区)除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及探矿权、采矿权等事项的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 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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