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教育培训的总
结
为进一步增强兴平镇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防止过期变质食品和非法添加剂对人体造成危害,确保我镇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广区食安办【2024】27号文件精神,及2024年兴平镇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部署,我镇认真组织开展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集中教育培训,现将培训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亲自部署
8月9日,兴平镇食药安全领导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由分管副镇长周秀红同志总体负责此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集中培训工作,由镇食药安办牵头,镇工商所、畜牧站、卫生院分头抓好相关培训,目前,已分别对畜牧产品养殖个体户、餐饮单位负责人、个体摊贩进行了具体的培训。
二、培训要求
所有食品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包括学校食堂、饭馆、副食店、屠宰场的从业人员。培训宣传中,明确通知食品从业人员,查体合格单≠健康证,食品从业人员需两证齐全,拥有体检健康证、卫生许可证,方能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要求辖区内所有食品从业人员都参加培训,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服务意识。
三、培训内容
内容包括食品加工、经营点的卫生要求;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包括服装要求、身体健康要求、行为要求、卫生要求;有毒有害食品的鉴别;加工、经营食品应注意的事项;什么叫生熟分开;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等。
四、具体培训
2024年8月10日,针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这个重点难点,兴平镇安办联合镇工商所,在兴平小学会议室对全镇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辖区各大中超市的经营者、奶制品经营户以及各中小学校校园商店食品经营户进行了安全意识培训,参训人员有130余人。
培训会上,分管领导周秀红副镇长作了动员报告,从食品安全现状、存在问题、国家立法的目的及国家如何规范食品市场等方面作了精彩的阐述。强调了政府在坚持食品安全监管、整顿食品安全秩序的决心与信心,要求参加培训的食品经营户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切实将食品安全意识落实到具体的经营行为中,确保食品市场安全有序,另外,食品制作过程中还要严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兴平镇安办的工作人员在培训班上为参训食品经营户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对如何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如何进行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要求、食品经营者如何对不合格食品消费者理赔以及强化食品安全经营者社会责任等进行了详尽的解说。针对假冒伪劣商品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严重响,工商干部从食品源头污染、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流通环节安全保障、经营者法律意识及社会公德存等方面存的问题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举实例进行了警示教育。
通过培训,达到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目的,加强了生产和流通企业的法制观念,提高了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五、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近段时间高压态势的政策宣传和执法检查,大部分食品从业单位和个体人员都能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但仍有极个别流动摊贩心存侥幸,违法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和添加了食品非法添加剂的自制食品,食品生产,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为此,我们将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巩固好近段时间食药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餐饮饮食环境。
兴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
护国镇食药安办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开展集中教育培训的总结
为进一步增强护国镇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防止过期变质食品和非法添加剂对人体造成危害,确保我镇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泸纳食药安委办【2024】25号文件精神,及2024年护国镇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部署,我镇认真组织开展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集中教育培训,现将培训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亲自部署
7月21日,护国镇食药安全领导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由分管副镇长周福琴同志总体负责此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集中培训工作,由镇食药安办牵头,镇工商所、畜牧站、卫生院分头抓好相关培训,目前,已分别对畜牧产品养殖个体户、餐饮单位负责人、个体摊贩进行了具体的培训。
二、培训要求
所有食品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包括学校食堂、饭馆、副食店、屠宰场的从业人员。培训宣传中,明确通知食品从业人员,查体合格单≠健康证,食品从业人员需两证齐
全,拥有体检健康证、卫生许可证,方能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要求辖区内所有食品从业人员都参加培训,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服务意识。
三、培训内容
内容包括食品加工、经营点的卫生要求;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包括服装要求、身体健康要求、行为要求、卫生要求;有毒有害食品的鉴别;加工、经营食品应注意的事项;什么叫生熟分开;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等。
四、具体培训
2024年8月3日,针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这个重点难点,护国镇食药安办联合镇工商所,在护国小学会议室对全镇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辖区各大中超市的经营者、奶制品经营户以及各中小学校校园商店食品经营户进行了安全意识培训,参训人员有130余人。
培训会上,分管领导周福琴副镇长作了动员报告,从食品安全现状、存在问题、国家立法的目的及国家如何规范食品市场等方面作了精彩的阐述。肯定了护国工商所近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工作成就,强调了政府在坚持食品安全监管、整顿食品安全秩序的决心与信心,要求参加培训的食品经营户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切实将食品安全意识落实到具体的经营行为中,确保食品市场安全有序,另外,食品制作过程中还要严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护国镇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培训班上为参训食品经营户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对如何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如何进行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要求、食品经营者如何对不合格食品消费者理赔以及强化食品安全经营者社会责任等进行了详尽的解说。针对假冒伪劣商品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严重响,工商干部从食品源头污染、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流通环节安全保障、经营者法律意识及社会公德存等方面存的问题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举实例进行了警示教育。
通过培训,达到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目的,加强了生产和流通企业的法制观念,提高了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五、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近段时间高压态势的政策宣传和执法检查,大部分食品从业单位和个体人员都能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但仍有极个别流动摊贩心存侥幸,违法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和添加了食品非法添加剂的自制食品,食品生产,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为此,我们将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巩固好
近段时间食药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餐饮饮食环境。
纳溪区护国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2024年8月5日
xx乡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集中教育培训的总结
为进一步增强xx乡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防止过期变质食品和非法添加剂对人体造成危害,确保我乡人民群众的饮食和生命安全,根据南食安委办〔2024〕7文件精神,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部署,我乡认真组织开展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集中教育培训,现将培训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组织保障
7月25日,xx乡食药安全领导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由分管副乡长xx同志总体负责此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集中培训工作,由乡安办牵头,乡工商所、畜牧站、卫生院分头抓好相关培训,目前,已分别对畜牧产品养殖个体户、餐饮单位负责人、个体摊贩进行了具体的培训。
二、培训要求
所有食品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包括学校食堂、饭馆、副食店、屠宰场的从业人员。培训宣传中,明确通知食品从业人员,查体合格单不等于健康证,食品从业人员需两证齐全,拥有体检健康证、卫生许可证,方能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要求辖区内所有食品从业人员都参加培训,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服务意识。
三、培训内容
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知识、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食品加工、经营点的卫生要求;对食
品从业人员的要求,有毒有害食品的鉴别;加工、经营食品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培训内容
2024年8月5日上午9点,针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这个重点难点,xx乡安办联合乡工商所,在乡政府三楼会议室对全乡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辖区各大中超市的经营者、奶制品经营户以及各中小学校校园商店食品经营户进行了安全意识培训,参训人员有40余人。
培训会上,分管领导xx副乡长作了动员报告,从食品安全现状、存在问题、国家立法的目的及国家如何规范食品市场等方面作了精彩的阐述。肯定了xx工商所近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工作成就,强调了政府在坚持食品安全监管、整顿食品安全秩序的决心与信心,要求参加培训的食品经营户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切实将食品安全意识落实到具体的经营行为中,确保食品市场安全有序,另外,食品制作过程中还要严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xx乡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培训班上为参训食品经营户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对如何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如何进行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要求、食品经营者如何对不合格食品消费者理赔以及强化食品安全经营者社会责任等进行了详尽的解说。针对假冒伪劣商品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严重响,工商干部从食品源头污染、食品加
工过程中、食品流通环节安全保障、经营者法律意识及社会公德存等方面存的问题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举实例进行了警示教育。
通过培训,达到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目的,加强了生产和流通企业的法制观念,提高了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五、存在问题
虽然经过近段时间高压态势的政策宣传和执法检查,大部分食品从业单位和个体人员都能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但仍有极个别流动摊贩心存侥幸,违法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和添加了食品非法添加剂的自制食品。食品生产,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为此,我们将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巩固好近段时间食药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餐饮饮食环境。
xx乡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XX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根据市食安办〘关于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培训的通知〙(宜食安办发〔2024〕11号)和南食安办〘关于印发〖XX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集中教育培训方案〗的通知〙(南食安委办〔2024〕7号)文件要求,为了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更多党和政府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掌握更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增强守法意识、诚信意识、首责意识和从业素质,自觉支持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XX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通过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深入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积极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确保公共饮食安全。强化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意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全面促进全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提高全乡食品安全水平。
二、培训目的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增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食品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强化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其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培训对象、时间
辖区内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包括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从业人员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畜牧有关人员,重点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乡组织教育培训时间为8月5日上午9点在乡三楼会议室进行。
四、培训内容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和法律意识。
2.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知识,提高食品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标准知识水平,促进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自控能力的不断提高。
3.宣传党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科学、准确、全面报道国家、省、市、县食品安全形势和发生的各类事件,充分通报有关部门执法成果、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案件取得的成效。
五、培训方式
此次食品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分层、分级集中培训等方式。灵
活组织实施,确保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受到一次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实现全覆盖的目标。乡政府负责对每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培训到每一名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
六、培训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食品监督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狠抓培训,强化培训,充分认识培训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企业人员应带头参加培训,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培训工作的责任,乡政府将培训作为全年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创新方式,联合培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并要不断地创新培训方式,并使培训工作长期化、经常化。
XX乡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卫生部卫监字〔89〕第4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机关集体食堂)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增补内容。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
通过培训达到基本掌握与本人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科学知识。
对经过初训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必须复训一次。复训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检验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包括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负责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个体户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工作。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责任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搞好培训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组织培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历次培训时间、学时数、培训地点、教材(包括章节)、教师及其职务或职称、培训对象、学员花名册、考试试题、个人考试成绩等。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的基本情况纳入食品卫生档案中。
第八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组织对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的考试题目由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拟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由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培训,考试、发放培训合格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Copyright © wanshu.net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640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20200383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