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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幼儿园办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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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城东幼儿园办园章程

山阳县城关镇城东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山阳县城关镇城东幼儿园

幼儿园园址:山阳县城关镇甘沟口村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公办幼儿园。第四条 办园规模:300人 第五条 办园主题: 爱心文化

办园宗旨: 让幼儿快乐、家长放心、社会赞誉

办园目的: 为幼儿的快乐成长保驾护航

为幼儿的未来发展铺石奠基

第六条

本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办园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

第八条

专业设置及学制:幼儿学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段健康幼儿。)

第九条

招生对象:适龄儿童

第十条

办园规模:现开设大中小8个活动班,目前在园幼儿

248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为核心,“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生动有趣快乐保教活动”为目标,真正实现幼儿快乐家长放心社会赞誉的办园宗旨,力争一年里内争创县级二类幼儿园,三年争创县级一类幼儿园,五年争创市级幼儿园。

第十三条:幼儿园园风:以爱育爱

爱心育人

幼儿园师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 幼儿园教风:用爱心浇灌花朵

用耐心开启童心

幼儿园学风:爱动手 爱动脑 爱创造 爱创新

第十四条: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幼儿园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保教人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六条:幼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七条:园长

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幼儿园具体保教目标、规划幼儿园的发展、统筹安排幼儿园保教活动、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

(二)向上级提出“组阁”建议,改变幼儿园机构组织和权限关系。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保教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五)关心保教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幼儿园实行干部竟聘制。副园长是园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保教活动,并对教师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总务主任是园长领导幼儿园后勤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管理幼儿园后勤工作,并对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二级考核制,严格按有关法规及章程制度对保教人员进行考核、奖惩、评议。

第二十条: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园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副园长和总务

主任及教研组长等条线具体落实。

第五章 幼儿园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章 保教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幼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科研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以全语言教育为主线,确立园全语言教育的目标是:以幼儿语言能力发展为手段,促进幼儿的创造性为核心目标的能力素质和人格素质的健康发展,获得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成为主动的学习者和学会学习的实践者。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的保教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根据幼儿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培养幼儿适应社会、适应学习、适应生活、学会做人。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形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活动的生成。

第三十条:幼儿园制定并实行保教常规管理制度和保教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设立保教科研领导小组,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加强保教活动研究,建立教研奖励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设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信息和家教咨询,同时发挥社区教育网络作用。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用普通话规范保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实行全园聘用合同制,并按有关规定,结合园内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员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十六条:专技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享有相应待遇。第三十七条:在编人员违法、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实行法定工资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第三十九条:幼儿园重视保教人员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其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完成市、区规定的进修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第四十条:幼儿园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八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设会计、出纳岗位。根据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统筹计划,严格把关的原则,建立经费编制的预算、执行、结算、反馈制度。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根据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并建立收费项目审批制度。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做好设备购置、验收、编号、入账工作。

第四十四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幼儿伙食费,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工伙食独立核算。

第四十五条:认真制定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园舍管理,创设园容美化、园舍绿化、环境净化的良好保教环境。

第九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教师是履行保教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享有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第四十八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保教工作计划。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四)重视儿童的年龄特征与个别差异,了解儿童的内在需要、不同的兴趣爱好和潜在的发展可能性,创设有利于儿童自我发展的条件。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幼儿作息制度,促使儿童健康成长。

(六)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儿童家教环境,商讨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保教任务。

第十章 幼儿管理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来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五十条: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

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五十三条:对幼儿体、智、德、美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建立帮困制度,对特困儿童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关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园长室。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须先经教代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幼儿园办园章程

保靖县碗米坡镇向日葵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园全称保靖县碗米坡镇向日葵幼儿园,以下简称本幼儿园、幼儿园或本园。隶属碗米坡镇学校学校,是一所民办幼儿园,园长对本园安全和保育保教工作负责。

第2条 为了持续、健康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为全县幼儿教育事业作出贡献,加强本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3条 本幼儿园是对3周岁左右至入小学前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我镇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前教育的基础阶段。

第4条 本幼儿园的任务是: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第5条 本幼儿园招收的适龄幼儿为3-6周岁,学制一般为三年。

本园地址:保靖县碗米坡镇

第6条 本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体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智 促进幼儿智力,发展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求知欲,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三、德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美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7条 幼儿园实行全日制的办园形式。入园幼儿中午可在本园午餐午睡。

第8条 本幼儿园尊重、爱护每一个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章 幼儿入园及编班

第9条 本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若有缺额,可随时补招。本园对烈士子女或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的子女和其他家庭非常困难的子女等入园,采取减、免保育费及管理费措施。

我园寒假、暑假期间,可根据家长需要,本园可办假期班。第10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乙肝等体检合格且按照儿童免疫接种要求,完全免疫接种者,方可持证入园,以确保无任何传染病进入校园流传。

第11条 本园建成达保靖县二级幼儿园标准;每个班的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必要时可增加班数。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12条 本园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13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并注意幼儿的口腔卫生和保护视力。

第14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第15条 本园建立房屋、设施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药品、食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由监护人和保教人员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第16条 本园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提前一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

第17条 本园保证供给幼儿饮用开水,保证幼儿的饮水卫生;并且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18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同时加强冬季锻炼。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的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本园将对体弱或有疾病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19条 本园夏季通过室内的空调等设备保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保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20条 本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1、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2、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征,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3、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确教育。

4、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5、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6、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21条 本园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活动。

第22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的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23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第24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本幼儿园①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②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③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的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25条 本园对幼儿的品德教育以情感教育和培养幼儿的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26条 本园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其注重根据幼儿的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强求一律。第27条 本幼儿园使用全国统一使用的普通话。

第28条 本园将与我镇小学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29条 本幼儿园设幼儿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用房、厨房、幼儿寝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30条 本幼儿园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根据本园的幼儿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31条 本幼儿园配备有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其他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音乐器材等。第32条 第32条 本园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教具玩具的配备,严格按重庆市二级幼儿园的等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33条 本幼儿园按编制标准、上级要求和实际确定园长,全权负责本园的管理。根据要求安排一名学校校级领导分管幼儿园工作。并设幼儿教师、保育员和其他人员。

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办法聘任,其任期为1年,于每年8月25日颁发聘书。

第34条 本幼儿园的一切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尊重、关心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教态、着装、言谈、举止符合教育要求。品德良好、忠于职守、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第35条 本幼儿园的园长除符合本章程第34条的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原则上应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园长负责本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乡镇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幼儿园主管单位(上安镇学校)的规定;

2、领导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4、指导、检查、评估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5、负责本园的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他们进行文化、业务的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6、关心和逐步改善园内各类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7、组织管理本园的园舍及设备,由上安镇学校统一管好用好经费;

8、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幼儿园的后勤及财务工作由本园统一管理。

第36条 本幼儿园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或专文考资格证书,并符合本章程第34条的规定。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观察、了解本园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达到教育目标;

2、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知道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的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3、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4、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的研究活动;

5、定期向园长汇报工作,并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37条 本幼儿园的保育员除符合本章程第34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到幼儿保育的职业培训。本幼儿园的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指定各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2、在教师的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3、园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38条 本幼儿园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由我校参照政府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9条 本幼儿园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除能继续受聘外,考核可评优秀,同时评先进和工资晋级优先考虑。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同时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者甚至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园予以除名。

本幼儿园一切工作人员的考核、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均在学校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40条 本园的办园经费全部由学校负责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41条 本园收费按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第42条 本幼儿园的一切经费开支,每学期初由园长先提出预算支出方案,经学校研究决定,并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期末决算。

第43条 收取的管理费和保育费等用于保障本园的正常运转(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公业务开支等);若有盈余,奖励有功人员、开支家庭特别困难的幼儿的保育费及管理费补助,余额全用于公共积累(含幼儿教师的储备保障金)以改善办园条件等。

第44条 本园的幼儿膳食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公布账目。第45条 本幼儿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46条 本幼儿园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第47条 本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指导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家长可评议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要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保育、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幼儿园的内部管理

第50条 本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学校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本章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园长定期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本幼儿园实行民主管理和接受社会各界的指导与监督。第51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52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中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的作用。

第53条 本幼儿园建立半年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一学期末要向学校书面报告工作。

第54条 本幼儿园要接受学校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受检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55条 幼儿园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各类人员职责、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同时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学期向学校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等报送有关表册。

第56条 本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假、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劳动、学习为原则,可对部分幼儿进行特长培训;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机构

第57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是本幼儿园形式上的最高权力机构。一切重大决策都要得到学校校长办公会的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第58条 每期至少召开两次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幼儿园工作。校长办公会重大决策的内容:

1、建议本园的园长及管理人员的任免,批准幼儿园教师、保教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2、批准本园一切工作人员的报酬和支付办法。凡本园的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基本维持在略高于本地区的最低生活水平上,其余均作为各种奖金按照德、能、勤、绩考核计发。

3、批准本园盈利的利润分配(严格按本章程第七章第43条规定执行)和亏损的债务分配。

4、批准本幼儿园可持续地健康发展的方案及投资办法。

5、批准承建、改建、续建、维修本幼儿园,以及添加设备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59条 本章程由全体幼儿教师会和学校行政会、教代会通过后生效;今后若要修改本章程,仍需经学校教代会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2024年12月拟订)

第三篇:幼儿园办园章程(推荐)

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蓝天梦实验幼儿园

幼儿园园址:大荔县石槽乡马一村1组十字路口向北

100米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民办幼儿园。第四条 办园规模:总面积为1000平方米

第五条

办学宗旨: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办学目的: 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第六条

本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

第八条

专业设置及学制:幼儿学前教育四年制(包括小小班、小班、中班、大班四个年龄段健康幼儿。)

第九条

招生对象:适龄儿童

第十条

办学规模:现开设大中小、小小4个教学班,目前在园幼儿约100人左右。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办好二级一类幼儿园。

幼儿园办园目标是: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语言特色的校园。

第十三条:幼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荣

幼儿园师风:敬业、爱幼、进取、奉献 幼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

第十四条:幼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幼儿园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六条:幼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七条:园长

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幼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划幼儿园的发展、统筹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

(二)向上级提出“组阁”建议,改变幼儿园机构组织和权限关系。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五)关心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幼儿园实行干部竟聘制。副园长是园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并对教师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总务主任是园长领导幼儿园后勤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管理幼儿园后勤工作,并对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二级考核制,严格按有关法规及章程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评议。

第二十条: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园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副园长和总务

主任及教研组长等条线具体落实。

第五章 幼儿园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幼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科研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以全语言教育为主线,确立园全语言教育的目标是:以幼儿语言能力发展为手段,促进幼儿的创造性为核心目标 的能力素质和人格素质的健康发展,获得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成为主动的学习者和学会学习的实践者。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根据幼儿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培养幼儿适应社会、适应学习、适应生活、学会做人。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形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活动的生成。

第三十条:幼儿园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设立教育教学科研领导小组,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研奖励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设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信息和家教咨询,同时发挥社区教育网络作用。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用普通话规范教学。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实行全园聘用合同制,并按有关规定,结合园内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员工由园长聘任,聘期

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六条:专技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享有相应待遇。第三十七条:在职员违法、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的,予以除名。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实行工资和园内奖金分配方案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奖金分配依据考核情况实行上下浮动制度。园内的福利发放限于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重视教职员工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其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完成市、区规定的进修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第四十条:幼儿园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八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设后勤、出纳岗位。根据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统筹计划,严格把关的原则,建立经费的预算、执行、结算、反馈制度。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根据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并建立收费项目审批制度。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做好设备购置、验收、编号、入账工作。

第四十四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幼儿伙食费,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工伙食独立核算。

第四十五条:认真制定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园舍管理,创设园容美化、园舍绿化、环境净化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九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享有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第四十八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教育教学计划。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四)重视儿童的年龄特征与个别差异,了解儿童的内在需要、不同的兴趣爱好和潜在的发展可能性,创设有利于儿童自我发展的条件。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幼儿作息制度,促使儿童健康成长。

(六)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儿童家教环境,商讨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第十章 幼儿管理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来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五十条: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五十三条:对幼儿体、智、德、美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建立帮困制度,对特困儿童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关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园长室。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须先经教代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办园章程

蓝天梦实验幼儿园

第四篇:幼儿园办园章程

江华县花江乡花江洞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幼儿园名称:花江洞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江华县花江乡花江洞群丰村

第二条 幼儿园性质:举办者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园宗旨: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范》和《幼儿园指导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幼儿园以一切为了孩子,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为宗旨,做到“幼儿园开心,家长放心,孩子乐学,教师乐教,家园同乐。“潜心研究适应新时期发展的办园和教学思路,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积极维护幼儿园和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办园规模、层次、形式:本幼儿园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招生人数40人共2个班,实施全日制学前教育。第五条 幼儿资产数额、来源、性质:固定资产35万元,个人投入资金7万元,资金主要来源于举办者:刘任明、黎上文、罗进武、黎志平四个人投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本幼儿园对2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幼儿园设立理事会,首届理事长由举办者:刘任明 担任,以后应当经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理事会人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的任期一般为3年。

理事会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工作计划; 2.聘任、解聘园长;

3.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7.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各条应当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理事会由4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替行使职权。理事会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会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九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理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本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园长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2.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4.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5.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6.幼儿园理事会和章程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理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有理事长担任,首任为:刘任明,其人选由理事会确立。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由举办者个人出资。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抽逃出资款,也不侵占和私分。

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提交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业程序及终业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章程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

1.举办者不办; 2.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抵债; 3.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理事会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保育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4年9月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幼儿园办园章程

中峪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健康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为幼儿教育事业做出贡献,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实行依法办园、依法治教,规范幼儿园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满城区中峪幼儿园办园章程。第二条:幼儿园名称:保定市满城区中峪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位置:幼儿园位于满城区神星镇 第四条:幼儿园性质:办全日制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学制:一般为三年制,分小班、中班、大班。第六条:幼儿园教育目标:全面发展,和谐发展。

第七条:幼儿园办园宗旨:忠心献给事业,爱心献给孩子,安心留给家长 第八条:幼儿园园风:亲和,严谨,求实,创新。第九条:幼儿园园训:博爱,诚实,文明,自信。第十条:幼儿园办园思想:做本真教育,育幸福儿童

第十一条:幼儿园办园特色:突出艺术教育,注重文化熏陶。

第二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幼儿园在县教育局领导下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幼儿园行政决策机制。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大会民主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发挥园务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三条:幼儿园设园长一名,副园长一名,教学主任一名,后勤主任一名。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教职工考聘制,岗位责任制、园内结构工资制。第十四条:幼儿园设园长室、园务办公室、多功能室、图书室、科学发现室、档案室、教具室、财务室、医务室、传达室等职能部门。第十五条:园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保教质量。

(二)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幼儿园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五)其他法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六)规范幼儿园管理。

(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备、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七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工作的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教职工大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幼儿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幼儿园各项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幼儿园加强与服务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服务区的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向教职工公布方案。

第二十三条: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

第二十五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受收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二十六条:力争达优秀幼儿教师职业素质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生活和学习,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二十八条: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意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幼儿园教师必须持二级乙等及以上的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每年开学初招生,平时可随时补招,对军烈属子女、残疾人子女、多胞胎以及家中实有经济困难的幼儿入园予以适当照顾。

第三十三条: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三十四条: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三十五条:对幼儿身心发展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建立帮困制度,对特困儿童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关爱。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园内禁止吸烟。

第三十八条: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三十九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园联系栏、家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每学期举行家长半日开放日活动,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依据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第四十一条:依据新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一日活动安排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经领导批准。第四十二条: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四十三条: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第四十四条: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五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个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第四十六条: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四十七条: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八条:全体师生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九条: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各年龄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五十条: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五十一条: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五十二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第五十四条: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园内严禁吸烟。

第五十七条: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两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代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五十八条: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委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六十条: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主,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幼儿园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或申请经费支持。

第六十一条: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第六十三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六十四条:加强固定财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六十六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园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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