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安 区 沙 井 东 山
幼 儿 园 章 程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东山幼儿园章程
第一单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东山幼儿园。
幼儿园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孩子的终生发展着想,为孩子一生的幸福奠基。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衙边居委。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东山实业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以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理)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推荐幼儿园园长。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400万元;全部由深圳市东山实业有限公司出资。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机构:
(一)办学规模:(1)幼儿园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2)幼儿园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4)幼儿园核定班数9个班,270人。
(二)(二)办学层次:幼儿园,开设小、中、大班。
(三)办学形式:招收3至6岁适龄儿童、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决策机构。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应当具有五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 2 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上任。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会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了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更变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单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
举办者出资。由深圳市东山实业有限公司投资400万元人民币创办。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行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行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处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节佘及分配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 4 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八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名单:张伟坤、张圣平、张圣杰、何华英、杜淑珍、陈金城、张伟权
深圳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村民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村民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是私立。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知道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东塘街沙一商住楼沙一村民幼儿园。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第八条
第九条 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陈沛玲
举办者享有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40万元;出资者:陈沛玲,金额:40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
(1)幼儿园占地面积1220m、(2)幼儿园建筑面积900m,(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320m,(4)审批部门核准的在园生人数限制8个班,240人。
(二)办学层次:本单位做举办的是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单位所招生的对象是2—6岁健康幼儿。实行全日制和寄时制教育教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指定发展规划,批注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验,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指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以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事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名,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训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认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认因违法被撤消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由陈沛玲投入办学资金,出资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以货币形式出资,2024年2月28日出齐.(一)举办者用资金、实物、士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作为办学出资(二)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会,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
办学节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财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八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时。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资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条
出资人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从净资产增加额中不得低于净资产增加额的25%比例提起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起,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钱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名单:陈沛玲、陈艳玲、陈艳芬、陈泽祥、陈顺芳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村民幼儿园
2024年8月25日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第二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第二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松岗第二幼儿园属于合作性质开办的幼儿园,松岗镇府提供5000多平方米土地,由蔡燕康等五人合伙自愿举办的全日制日托幼儿园,招收2.5至6周岁幼儿入园,从事非营利性的学前教育。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于“一切为了孩子”的办园宗旨,努力创办五个一流的高标准幼儿园,为松岗的教育事业培养一代跨世纪的新苗。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平安路。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蔡燕康、蔡燕健、蔡燕珍、蔡燕霞、蔡礼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00万元;其中:蔡燕康出资60万元,蔡燕珍出资60万元,蔡燕健出资60万元,蔡燕霞出资60万元,蔡礼可出资60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幼儿园占地面积5493㎡、幼儿园建筑面积6335㎡,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4212㎡,审批部门核准的可招生人数480人。
(二)办学层次: 举办的是幼儿园,办学层次为学前教育。
(三)办学形式:2.5—6周岁幼儿,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
(四)性质:本园属松岗政府与蔡燕康合作开办,松岗政府免费提供5000多平方米土地,由蔡燕康等人筹资300万元承办。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由全体股东和园长、教师代表组成董事会,并讨论一致通过产生并任命一名董事长,任期三年(可连任),本园事务由董事长负责执行,但其他股东也有权监督。重大事务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经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同意。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推举蔡燕康为松岗第二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经费来源主要是股东自筹资金和经深圳市物价局宝安分局核准收取的幼儿保教费。股东出资状况(人民币单位:万元)蔡燕康60万元,蔡燕珍60万元,蔡燕健60万元,蔡燕霞60万元,蔡礼可60万元。合计:300万元,都以现金方式出齐。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及其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董事会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蔡燕康、刘国锋、蔡燕珍、蔡燕霞、蔡燕健、蔡礼可、谢维珍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第二幼儿园
2024年11月29日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三联小精灵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三联小精灵幼儿园。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创设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方式,从幼儿出发,为幼儿一生打好基础。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我幼儿园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三联路中心小学对面。第七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杨仕环女士。举办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68万元,出资者杨仕环,金额168万元。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幼儿园占地面积3185平方米,建筑面积41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1819平方米,宝安区教育局核准在园人数最多为14个班,420人;
(二)办学层次为幼儿园;
(三)面向3---6周岁幼儿,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进行基础教育。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的素质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三年,董事会为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下列职权:
(一)(二)
(三)(四)
(五)(六)第十七条 时会议。
(一)(二)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一)(二)
(三)聘任和解聘园长;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员提议时。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说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确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由杨仕环女士出资168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2024年4月7日前出齐;
(二)政府资助为0;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园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人、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记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愿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气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园内的建设、维护和教学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字处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单:杨仕环、蒋志贤、许彩霞、秦东梅、高丽
相信能就一定能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是(集体)民办幼儿园。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以幼儿发展为本,尊重孩子,把爱奉献给更多的孩子,培养现代化创新人才,服务社会”的教育理念,创建师资优良、设备完善、教学先进、校园环境优。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居委。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钟屋股份合作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980,961.51元;出资者:深圳市钟屋股份合作公司,金额:980,961.51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幼儿园占地面积5500㎡、(2)幼儿园建筑面积3000㎡,(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3500㎡,(4)审批部门核准的在园生人数限制为7个班,210人。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学前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收3—6岁适龄健康幼儿,进行全日制(或半日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张世雄先生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出资情况如下:钟屋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980,961.51元,以货币、实 物及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于2024年8月26日前出资齐。
(二)受赠财产。政府于1996年赠送一台钢琴,西乡街道钟屋小学于2024年4月赠送旧电脑主机6台。
(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其他特殊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钟屋幼儿园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有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签名:张世雄、姚启明、陈锦留、陈锦杏、张小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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