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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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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在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有效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

2.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班风学风。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教育工作业绩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5%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

2.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和学科特点,改革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

3.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

4.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整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独特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和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教育理念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2.具有主持和指导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所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3.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指导或主持校本教研不少于8次、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2次。4.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良好。

3.教育工作业绩较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新课程教育教学理念,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实,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

3.在县级以上开设学科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

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的整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例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2.主持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市级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或参与校本教研不少于4次,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次。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较好地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所带班级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践行新课程理念,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

3.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4.具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 二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2.具有班主任工作经历,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2.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指导,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除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外)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要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担任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三十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循环教学指高中一至三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小学一至三年级或四至六年级教学。教研、电教、督导、教学仪器管理人员等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第三十二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320课时、小学不少于480课时。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

教研、电教、督导、教学仪器等人员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进修学校教师、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研、电教人员等不少于2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转学科任教教师任教现学科满5年的,按现任教学科申报职称;未满5年的,可选择现任教学科或原任教学科申报。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电教馆等),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五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六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同1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上发表2篇论文。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奥赛或创新大赛获全国二等奖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奥会上获奖。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3件以上。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四十条 本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有效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

2.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班风学风。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教育工作业绩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5%以上;任现职以来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

2.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和学科特点,改革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

3.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

4.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积极推进督政或督学制度建设,有效组织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业绩突出。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我省督导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独特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和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教育理念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2.具有主持和指导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所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3.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指导或主持校本教研活动不少于8次。

4.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小中高”)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良好。

3.教育工作业绩较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新课程教育教学理念,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实,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

3.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有效完成综合督导、专项督导任务,工作富有实效。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对本地区督导改革创新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例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3.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或参与校本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较好地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践行新课程理念,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

3.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4.具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文章1篇并收入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 二级教师(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

2.担任或协助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2.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中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指导,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3.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除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外)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要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担任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课外活动校级优秀辅导员,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在校生规模达540人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层干部,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三十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教研、电教、督导等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第三十二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320课时、小学不少于480课时。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在校生规模达540人的完全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

教研、电教、督导等人员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进修学校教师、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研、电教、督导人员等不少于2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转学科任教教师任教现学科满5年的,按现任教学科申报职称;未满5年的,可选择现任教学科或原任教学科申报。

第三十四条 增设德育学科,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寄宿制学校生管教师、德育处主任可申报德育学科教师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电教馆等),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六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有关高校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评聘正高级教师可用;承担省教育厅名校长培养工程、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

第三十八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第三十九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同1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上发表2篇论文。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奥赛或创新大赛获全国二等奖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残奥会上获奖。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3件以上。

第四十条 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指在城镇(含镇所在地)以外中小学任教满10年且现仍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

第四十三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篇: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 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晋升一级、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晋升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电教工作的人员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近5年以来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级。

2.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10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的案例。

3.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课程与教学领导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改革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85%以上。中学教师进行过高中或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承担过毕业班教学3年以上,小学教师进行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教研、电教人员不作循环教学要求(下同)。2.能够独立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或学生社团活动等。

3.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方面成绩显著,能独立指导区域学科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等工作,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在本级区域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年均2次以上,其中县(区)级教研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4次(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省、市级教研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省级教研人员在省际间开设可视同在上一级区域开设,下同)。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人员,能紧密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指导教育信息化的应用与研究工作,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年均2次以上,其中县(区)电教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4次(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市电教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省电教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或省际间不少于3次。

4.从教以来,获得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者获得省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称号。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含主持人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取得创新性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或获得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完成人含主持前三名,下同)。

省级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市、县(区)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2项;或获得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2.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电教人员可有1-2篇为教育技术管理方面的文章),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在指导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3名以上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省、市、县(区)教研员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上一级区域范围内的公开教学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3.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对推动本学科区域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4.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乡村教师不作要求,下同),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6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第一学历为博士学位人员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案例,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中学教师进行过高中或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承担过毕业班教学2年以上,小学教师进行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或学生社团活动等。

3.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中心校范围举办的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县级三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指导区域学科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近5年在本级区域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近5年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对课题研究不作刚性要求。

2.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电教人员可有1篇为教育技术管理方面的文章)。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3.开设校级公开课两次以上,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任现职以来,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研、电教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六章 二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2.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指导,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或相近。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需参加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4-6门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或认可的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不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课外活动校级优秀辅导员,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在校生规模达540人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层干部,任职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特级教师、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实事杰出人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320课时、小学不少于480课时。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在校生规模达540人的完全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学校兼职从事学籍、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教师,工作量可适当减免,具体由学校酌情确定。

教研、电教等人员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等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研、电教人员等不少于2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转学科任教教师任教现学科满5年的,按现任教学科申报职称;未满5年的,可选择现任教学科或原任教学科申报。

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寄宿制学校生管教师、德育处主任可申报德育学科教师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教育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队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条件执行。

专兼职从事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的教研员,可申报教育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可按照单列的特殊教育专业或任教学科申报职称,其在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管理等工作中获得的各项奖励和研究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进修院校、研究院、电教馆等),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可视同相应级别的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

1.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举办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授课(非培训班学员),可相应视同省、市、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

2.在中国教育学会学科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优质课评比活动中获奖可视同1次省级示范课。

3.在教育部门开展的“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评比中,国家级获奖视同1次省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省级获奖视同1次市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市级获奖视同1次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

4.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人员,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在省、市、县获一等奖可视同相应级别的学科讲座1次,获二、三等奖可视同低一级别学科讲座1次。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课题须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课题需是申报学科相关课题或德育、教育管理类课题。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可视同省级课题;承担省教育厅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可视同市级课题。

第三十五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所列的刊物。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学术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音乐、美术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荣获一等奖,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等。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同1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教育探究》上发表的论文。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高中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和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二等奖以上,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赛获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残奥会上获奖。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3件以上。第三十七条 乡村学校教师指在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任教的教师。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连续满一年以上,且现仍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八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第四十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学8月31日。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篇: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 3

育,将德育有效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

2.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教育工作业绩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5%以上;任现职以来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

2.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和学科特点,改革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

3.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

4.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积极推进督政或督学制度建设,有效组织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业绩突出。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我省督导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独特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和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教育理念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主持和指导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所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3.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指导或主持校本教研活动不少于8次。

4.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小中高”)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良好。

3.教育工作业绩较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新课程教育教学理念,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实,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

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

3.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有效完成综合督导、专项督导任务,工作富有实效。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对本地区督导改革创新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编制多媒 7

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例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或参与校本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较好地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践行新课程理念,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

3.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4.具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 9

究文章1篇并收入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 二级教师(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

2.担任或协助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2.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中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指导,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3.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除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外)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要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担任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课外活动校级优秀辅导员,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在校生规模达540人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层干部,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臵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三十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教研、电教、督导等不作循环教学要求。第三十二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320课时、小学不少于480课时。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在校生规模达540人的完全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

教研、电教、督导等人员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进修学校教师、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研、电教、督导人员等不少于2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转学科任教教师任教现学科满5年的,按现任教学科申报职称;未满5年的,可选择现任教学科或原任教学科申报。

第三十四条 增设德育学科,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寄宿制学校生管教师、德育处主任可申报德育学科教师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电教馆等),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六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有关高校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评聘正高级教师可用;承担省教育厅名校长培养工程、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

第三十八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第三十九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13

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同1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上发表2篇论文。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奥赛或创新大赛获全国二等奖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残奥会上获奖。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3件以上。

第四十条 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指在城镇(含镇所在地)以外中小学任教满10年且现仍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

第四十三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14

附件2 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幼儿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教研、督导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和保教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幼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在保教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积极承担保教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保教工作量。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保教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保教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城镇公办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支)教1年或薄弱园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幼儿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幼儿教师可免于考试。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16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保教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有爱心、耐心、细心,善于观察、倾听理解幼儿的想法、感受与需要,尊重幼儿个体差异,成为幼儿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2.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能将教育灵活地渗透到一日生活中,所带班级幼儿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教结合效果好。

3.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在教育实践中善于运用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建构适宜性课程,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幼互动与独到的教育风格,受到幼儿的喜爱,得到同行认可。

4.能创设愉悦的班级氛围,能根据需要创造性使用教育资源,创设的教育环境能引发和支持幼儿的主动活动,满足多方面发展与个性化学习的需要。

5.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幼儿家长和社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幼儿的发展、幼儿教育工作和社会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6.在市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育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开展园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市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提高本地区学前教育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积极推进督政或督学制度建设,有效组织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业绩突出。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我省督导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

7.任现职以来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和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适用于教育实践。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三条 示范引领要求

1.积极参与学前教育改革,在推动所在园发展、促进课程建设、推广与应用先进教育理念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主持和指导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 19

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保教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所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3.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每学年观摩指导或主持园本教研活动不少于8次。

4.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小中高”)条件

第十四条 保教工作要求

1.具有职业理想,尊重幼儿的人格与权利,有爱心、耐心、细心,接纳幼儿的独特性,能倾听与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关注每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幼儿提供积极的支持与帮助。

2.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能将教育融入一日生活中,所带班级幼儿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教结合效果良好。

3.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坚实,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一日生活、游戏与教育活动合理安排的有效策略,积极促进幼儿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交往互动,形成一定的教育特色。

4.师幼、同伴关系良好,能因地制宜地使用教育资源,创设的教育环境适宜不同发展阶段的幼儿,满足幼儿全面发展的需要。

5.能与幼儿家长有效沟通,提出指导性建议,能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6.在县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中获奖。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在园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幼儿园从事保教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前教育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有效完成综合督政、专项督导任务,工作富有实效。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对本地区督导改革创新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五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主持完成园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学前教育研究论文。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撰写学前教育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六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学前教育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保教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每学年观摩或参与园本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条件

第十七条 保教工作要求

1.关心和爱护幼儿,具有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愿意倾听幼儿的心声,与幼儿进行有效的沟通,全面了解幼儿发展。

2.遵循保教结合原则,悉心照料幼儿的生活,妥善处理一日生活中的偶发事件,引导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3.具有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阶段性教育活动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符合年龄班教育目标和幼儿实际需要,做到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教育活动体现趣味性、生活化、综合性。

4.创设的教育环境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有助于引发和支持幼儿的多种活动。

5.能与幼儿家长及时沟通交流,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发展情况,促进家园共育。

6.具有开设园级以上公开保教活动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园本课程资源的建设。

第十八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育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撰写学前教育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论文汇编。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研究文章1篇并收入园级以上教育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 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条件

第十九条 保教工作要求

1.关心和爱护幼儿,平等、公正地对待幼儿,具有亲和力,重视自身日常言行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与作用。

2.掌握从事幼儿保教工作的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熟悉幼儿身心特点及其一日生活与教育活动的特点,能独立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教育活动。

3.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4.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保教工作准备认真,教育活动设计合理,胜任保教工作。

第二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学前教育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研究和创新实践。2.主动进行教育反思,撰写1篇保教工作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基本掌握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亲近、照顾与引导幼儿,师幼关系和谐。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能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园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育反思,撰写1篇保教工作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幼儿活动案例分析、保教活动方案设计及开展;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幼儿活动案例分析、保教活动方案设计及开展、面试答辩等。

第二十四条 非幼教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小学富余学科教师转岗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幼儿园优秀园长、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电教馆等)。

第二十七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园(单位)规定的保教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保教工作量为:教师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半天为一个工作日);9个班及以上幼儿园园长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副园长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兼任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不少于120个工作日;9个班以下幼儿园园长不少于8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 教育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有关高校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评聘正高级教师可用;承担省教育厅名校长培养工程、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

第三十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在《学前教育》(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幼儿教育》(由浙江教育报刊社主办)上发表的学前教育研究论文,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在《福建幼儿教育》、《福 25

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教育探究》上发表的2篇论文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

第三十一条 长期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指在城镇(含镇所在地)以外学前教育机构任教满10年且现仍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

第三十四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五篇: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六、身心健康。第二条 业务条件 一、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考核合格。二、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五)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幼儿教师独立承担过教育教学任务),每学年均能承担校内公开教学或活动。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六)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七)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

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幼儿园:

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教育教学工作;工作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幼儿道德启蒙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园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5.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的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累计不少于4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完成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四、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和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年,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六)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七)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的合格证(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八)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幼儿园: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工作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幼儿道德启蒙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园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5.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的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培养和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累计不少于50天。执教县(区)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4次;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培养和指导的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执教的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艺术精湛,业绩卓著,形成独到的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六)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七)任高级教师期间,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市级(厅局级)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八)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20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九)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的合格证(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十)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有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学术报告;培养和指导至少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在市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培养、指导不少于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幼儿教师承担或指导过各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有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活动或学术报告;培养和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3.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培养、指导不少于8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累计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培养和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执教的市级以上示范课或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第三条 破格条件

对业务水平高,业绩能力强的优秀教师,可不受学历、任职时间的要求,在符合业务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破格申报上一级职称(职务): 一、二级教师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一)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二)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参与完成县(区)级课题不少于2项;

(三)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二、一级教师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二)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参与完成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

(三)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三、高级教师任职满3年,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4篇;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参与完成省级课题不少于2项;

(三)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奖励的第一完成人。第四条 其它有关条件

一、持后取的大专或本科学历参评,均须与所教专业一致或相近。持后取大专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9年,方可申报一级教师职务。持后取大专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持后取本科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持后取本科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方可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

二、本办法所指教科研论文均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且申报人为第一作者的。专著均指申报人个人独著的20万字以上的教育教学著作,并公开出版。

三、以管理为主的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四、参评教师需提交近一学年本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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