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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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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03来源:

桂教〔2024〕1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教师,从2024年秋季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等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首届免费师范生将于2024年暑期毕业。为指导各地、各高校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教师〔2024〕2号)。为切实做好我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成立了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保障措施,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2。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以便统筹和落实本区域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提出需求计划,发布供需信息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准确掌握本区域中小学校对教师的需求情况以及岗位空缺情况,并根据我区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与生源分布信息(详见附件3),以辖区市为单位,提出2024年专业教师需求计划,填写好《2024年面向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教师需求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2024年12月20日前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2024年1月14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各市专业教师需求计划汇总后,通报给部属师范大学。同时,将供需信息分别在全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公共信息平台和广西毕业生就业网(www.feisuxs。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

2.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3.广西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与生源分布信息表 4.2024年面向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教师需求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24〕34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2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当前,我国的教育事业进入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新阶段,提高教育质量,关键是提高教师的质量。在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缴费上学的背景下,中央决定在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这是国家推动教育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我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组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人事接转、督促落实工资福利待遇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督促接收地财政部门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二、采取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一)落实编制。各地教育、机构编制部门要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1.各地中小学在当年提出第二年用人计划,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准确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前提下,会同机构编制部门预留第二年接受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2.对没有空余编制,事业发展确实需要进人或者需要安排未落实岗位的当地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应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落实岗位。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24]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任教岗位采取双向选择和安排就业两种方式落实,按照协议就业,不再参加当地人事、教育部门组织的招聘考试。首先是双向选择,落实岗位;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生源所在地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确保每一位合格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落实岗位。

1.回广西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已与自治区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岗位提供公平、公正的选择机会。对毕业前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生源地安排到中小学任教。

2.对外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因特殊情况到广西任教的,应事先联系好用人单位,并办理有关跨省就业审批手续。欢迎有富余生源的外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广西工作,符合条件的外省毕业生到广西中小学任教享受区内生源同等待遇。

3.免费师范生应按学制顺利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不能顺利毕业的免费师范生将不享受本意见的政策。

(三)服务农村。根据有关规定,到城镇(指县城及县城以上)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灵活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两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享受派出学校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派出学校要关心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工作,尽量为他们的工作生活和专业发展提供帮助,对不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学校将不再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该校工作。

(四)继续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后,各有关中小学和部门要积极鼓励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在职学习,继续深造提高,尽快成长为优秀教师。

1.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2.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和教改活动,鼓励他们大胆创新,在实践中锻炼提高。3.对表现突出要及时列入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进行培训,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

(五)履约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期内,可以在学校之间流动和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由录取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记入人事档案,负责违约事项的管理工作。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1.师范生免费教育费用包括四年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等三项,按培养院校提供的实际费用标准计算。

2.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教育工作的,应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审批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后,方可从事协议之外的其它工作。退还的免费教育费用及缴纳的违约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服务方面的开支。

3.免费师范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自行离开教育岗位的,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一次性退还一定比例的免费教育费用,退还费用为不足服务年限乘以免费教育费用的10%,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从离岗之日起计算)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所缴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前款2。4.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须跨省到中小学任教的,须经批准。审批程序为:毕业离校时申请的,由培养院校审核、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已在中小学任教申请的,由任教学校提出意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六)加强监督。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等四部门,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合督查机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具体工作

(一)加强沟通,发布信息。加强与培养院校和全区各市的沟通,准确掌握供求信息,认真组织需求计划申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1.每年的6月30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免费师范毕业生培养院校了解我区第二年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并于7月15日前,向全区各市发布毕业生人数、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及生源分布等基本信息。2.每年的9月15日前,各市根据所发布的毕业生信息和本地的需求,向工作小组办公室申报岗位需求计划。

3.每年的10月15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我区的需求计划通报给免费师范毕业生培养院校,同时,将供需信息分别在全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公共信息平台和广西毕业生就业网(www.feisuxs)上发布。

(二)双向选择,确定岗位。将采取专场招聘和网上招聘等多种方式进行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为免费师范毕业生落实岗位。

1.每年的12月15日前,各用人单位可以利用免费师范生到我区实习的机会或到培养院校召开小型招聘,或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双向选择和招聘。

2.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于每年寒假的全区大学生就业双选会上组织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为在此之前未落实岗位的毕业生提供一次面向全区用人单位的选择机会。3.第二年3月15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与部属师范大学双向交流信息,共同研究有关问题。

4.第二年3月30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未落实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通知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安排就业,在5月30日前,力争所有合格的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落实到位。

(三)办理派遣,上岗任教。根据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按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为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后,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时到签约学校报到。在此之前,各用人单位要做好接收毕业生的相关准备工作,保证毕业生顺利上岗任教。

附件2 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 枫 自治区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 副组长:杨伟嘉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刘建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韦运雪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范世祥 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林 宁 自治区教育厅巡视员 成 员:韦安光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何锡光 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处长

高玉广 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处长

梁家斌 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黄智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黄远标 自治区编办市县处处长

蔡高根 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工作小组办公室: 主 任:林 宁(兼)副主任:何锡光(兼)

高玉广(兼)

黄智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黄远标 自治区编办市县处处长

蔡高根 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成 员:李翔峰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蒋翰洲 自治区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宋潇潇 自治区教育厅新闻办副主任

商秀梅 自治区教育厅师范处副主任科员

第二篇:四川省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

四川省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转发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24〕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24〕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我省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及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对推动四川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大力推进四川省实现“两个加快”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各级政府统筹,省上成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意见,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统筹下,各市(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落实就业岗位和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按照国办发〔2024〕34号和川府办发电〔2024〕48号文件规定,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落实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和岗位计划。各地应首先用空缺编制、自然减员编制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公开考核招聘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安排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就业实行公开考核招聘。

(一)发布就业岗位信息。由于首届四川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需要进行政策研究,2024届四川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需求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于2024年11月25日前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及时在国家和我省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等网站上发布。

从2024年起,每年7月底前,省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第二年的四川生源“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并将第二年的四川生源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及时交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将本市(州)及所辖县(市、区)进行双向选择的岗位填入《四川省××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需求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每年的8月15日前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汇总的全省招聘免费师范生岗位于每年9月5日前在国家和我省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等网站上发布。

(二)考核和签订就业协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第二年的3月1日前指导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聘学校根据岗位需求信息采取多种形式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考核合格的签订就业协议。3月5日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已与本市(州)签订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填写《四川省××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3月15日前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进行信息交换。通过双向选择未能签订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的中小学任教,仍未落实的,由生源地所在市(州)于5月30日前负责落实任教中小学校和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完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任务的市(州),不得新进教师。

(三)办理招聘手续。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签约学校提供报到证、毕业证等材料(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回生源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报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招聘人员的有关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确认,用人单位凭审核(批)确认手续办理人事、工资等手续。

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接收的中小学审核、学校主管教育行政等部门审批后按程序报四川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任教

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任教。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期间(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详见附件4),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

一、二类地区高定一级薪级工资,三类以上地区高定两级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毕业生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晋升七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其任职年限提前一年,国家规定最低任职年限为一年的提前半年。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吸引四川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当地任教。鼓励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灾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扩大四川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招聘量,推动地震灾区学校的“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同步提升。

五、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管理

免费师范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按照国办发〔2024〕34号、川府办发电〔2024〕48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规定就业。其档案、就业报到证、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关系、户籍等由用人单位的教育主管行政部门与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培养学校等联系迁转。

到市(州)、县(市、区)城区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规定,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受援的农村学校及其地方政府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本省内的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其中,在跨市(州)、县(市、区)域的学校之间流动的,需经接收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确需流动到其他系统工作的,须逐级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才能办理流动手续。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凡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办理的流动到其他系统工作的人事手续,一律无效。

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免费教育费用为四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二)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超过时限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未能履行协议且未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缴纳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毕业生,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由免费师范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程序逐级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省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违约金的收缴及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的中小学校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的管理、考核、培养,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免费师范生的行政管理。

六、精心组织,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职能分工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规定,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

市(州)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首届免费师范生将于2024年暑期毕业,请各地认真做好首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准备工作。

第三篇:免费师范生毕业就业实施办法

附件: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24〕34号)精神,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鼓励优秀青年长期从教,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有关省级政府统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按照国办发〔2024〕34号文件规定,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省级教育 — 1 —

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及时公布本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并组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好任教学校。

部属师范大学要做好免费师范生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工作。引导师范毕业生坚定教师职业信念,立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加强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沟通,配合做好就业工作。根据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依法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及时将师范毕业生信息送达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上及时发布各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24〕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

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八、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酌情调整部属师范大学在当地的招生计划。

九、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

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省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篇:河南省及海南省《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分析报告

河南及海南省《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分析报告

1.就业方向的问题。

文件中指出,“免费师范毕业生采取双向选择和回生源所在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两种方式就业。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任教”,“每年年初负责组织一次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招聘工作供需见面会”根据文件分析,河南省免费师范生毕业生只可以到省内中小学任教,而不可以到职业类学校任教。

2.到县级以下学校任教的问题。

文件中规定,“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教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看上去,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分配到城镇学校后到农村学校任教,待遇还是不错的。

3.任教年限问题。

根据《河南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河南省免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等。但是免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期间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因工作需要,在协议服务期间跨省辖市流动的,应报省教育厅审批。

4.跨省就业的要求

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并提供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接收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合同里规定双向选择,如果你选择到外省任教,也是可以的。

5.读研方面的问题

“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免试攻读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择优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能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各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或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在读教育硕士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海南省政策与河南省不同之处在于,政策中明确提出“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回我省各市县的公办中小学任教”,其余的都相同。

第五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 【发布日期】1997-12-22 【生效日期】1988-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修正)

(1988年4月27日桂政发〔1988〕44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防止为害农业、林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林业生产安全,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植物检疫工作,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站、农林行政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经审定、授予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书的专职检疫员执行。

各级农业植物检疫站和森林植物检疫站是代表国家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的职能机构,有权派遣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单位应提供方便和给予协助,任何人不能阻挠。

检疫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携带统一颁发的《植物检疫员证》。

第三条 第三条 植物检疫工作的重点是产地检疫。各级农业、林业部门应每隔三至五年,集中技术力量,安排一定资金,对本地区的疫情进行一次普查,并编写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及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作为检疫的依据。其中农业部分,自治区、地区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县编制分布至村的资料;林业部分,自治区编制分布至县的资料,地、县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

植物检疫机构,要积极协助国营或集体的种苗繁育单位和专业户,选择种苗基地和制定繁育无检疫对象种苗的技术规程,并具体提供技术指导。种苗基地一定要选择在非疫区建立,并由植物检疫机构发给《种苗基地合格证》后才能繁育种苗,否则育出的种苗不得销售或由检疫机构限制销售范围。

种苗基地内的种子、苗木繁育过程,每年要由检疫人员实地调查二至四次,证明不带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或出售前,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植物检疫机关换取正式植物检疫证书,才能调运或拿到市场销售。

第四条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

(一)农作物种子、苗木和繁育材料;草木花卉的种苗;

(二)列入“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国内热带作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中的种苗、繁殖材料及产品;

(三)凡有可能传带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铺垫物品等亦应同时检疫;

(四)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

(五)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中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木材、竹林。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应同时检疫。

以上第(一)、(二)、(三)项由农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站负责检疫,第(四)、(五)两项,由林业部门所属的检疫机构负责检疫。

第五条 第五条 加强疫区种苗的控制和保护区的防范。

局部发生的检疫对象,应将其发生范围划作疫区,采取封锁、扑灭措施。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染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带出疫区。凡检疫对象发生普遍的区域内,局部地方尚未发生的,应划作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将染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带进保护区。

农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分别由区农牧渔业厅和林业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划定后的疫区和保护区,如疫情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或撤消的,其程序与划定时相同。

第六条 第六条 农业和林业部门所属的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在交通要道设卡检查。除种苗和繁殖材料特别集中,检疫部门认为非单独设卡不可者外,检疫哨卡应尽量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公路检查站及水路、铁路货物集运点相符。铁路、公路、航运、公安、工商行政、林业部门所属的检查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第七条 农林植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区内调运,由调出的地(市)、县按全国农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我区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进行检疫和签证。

(二)调往区外的,按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调入省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执行。其中,农业植物检疫由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站及其授权地(市)、县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和签证;森林植物检疫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区林业厅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站或专职检疫员检疫和签证。

(三)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须到自治区及其授权地(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或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所提检疫要求向本省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取得省检疫证书,方可调入,必须时区内植物检疫机构可进行复检。

(四)邮寄二公斤以下的种子、及五公斤以下的繁殖材料,不论寄往何地,均由县以上(包括县)植物检疫机构或专职检疫员查验、签证。

第八条 第八条 从国外引进(包括赠送、交换)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站或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与国外签订合同,由对方按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种苗输出国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

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引进后,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隔离试种和系统观察,证明无危险性病、虫、杂草发生,才能繁殖推广使用。如隔离试种期间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按检疫要求进行处理。

第九条 第九条 铁路、公路、航运、民航、邮政、乡镇运输社(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承运和收寄农林植物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时,需凭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才给予办理承运和收寄手续。

第十条 第十条 农林植物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植物产品调运中,发现有检疫对象,应予扣留,并进行除害处理。经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证书或除害处理合格证明。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或加工、改变用途。因除害处理所需经费或销毁、改变用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货主承担。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全国统一格式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影印、涂改、转让。

经检疫合格并签发证书后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不得换货、不得掺假。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价值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以植物、植物产品价值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四)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24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在检疫技术的研究和运用上有较大突破的;在控制、消灭植物检疫对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铁路、公路、航运、邮政、司法、公安、工商等部门和个人配合植检机构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一切罚款和没收由当地植物检疫站执行,罚没所得,按财政部的规定,上交当地财政。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检疫人员要秉公执法,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扑灭和调查新传入的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出口的农林植物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农林产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根据合同要求或国家间的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协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和签证。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牧渔业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区过去与本办法相违背的文件和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一: 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类别)名单

(一)农业植物检疫对象

1、水稻细菌性条斑病 Xanthomonas Oryzicola Fangetal

2、棉花黄萎病 Verticillium albo-atrum Reinkect Berth

3、棉花枯萎病 Fusarium Oxysporum f.vasinfectum(Atk)Snyder and Han-sen

4、红薯瘟 Pseudomonas batatae Cheng et Al.;Xanthomonas batatae Hw-ang et Al

5、马铃薯癌肿病 Synchytrium endobioticum(Schilberszky)-Percivadl

6、柑桔黄龙病

7、小麦一号病 Tilletia Contraversa Kuhn

8、美国白蛾 Hyphantria Cunea(Drury)

9、小麦黑森婴蚊 Mayetiola destructor(Say)

10、葡萄根瘤蚜 Phylloxera vitigolii Fitch

11、苹果绵蚜 Briosoma ianjgerum(Hausmann)

12、柑桔须实蝇 Tetradacus Citri Chen

13、毒麦 Lolium temulen tum Linne

14、柑桔溃疡病 Xanthomonas Citri(llasse)Dowson

15、苹果蠹蛾 Laspeyresia Pomonella(LinBne)

16、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

17、红薯黑疤病 Ceratocysitis fimbriata Ellct Halst

18、香蕉束顶病 Virus

19、香蕉花叶心腐病 Virus

*20、西贡蕉枯萎病 Fusarium Oxysporum Schl f.Sp

21、胡椒细菌性叶斑病 Xanthomonas betlieola patelet al

22、胡椒花叶病 Cucumber mosais Virus(C、M、V)

23、剑麻斑马纹病 Phytophthora nicotianac Breda deHaan

24、芒果果肉象甲 Sternochetus frigidus F.

25、芒果果家象甲 Acryptorhynchus Oliviri Faust

26、柑桔裂皮病 Virus

27、咖啡旋皮天牛 Dihammus Cervinus(Hope)

(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1、粮食、豆类、油料(除粮食部门邮寄托运者外)薯类作物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

2、红麻、黄麻、芋麻、烟草、糖料的种子和繁殖材料;

3、果树(干果类除外)、蔬菜作物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

4、药用植物的种子、种苗、繁殖材料;

5、热带、亚热带植物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

6、花卉植物(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

7、调往区外的柑桔类果实,合同规定需要检柑桔溃疡病和实蝇者,仍需检疫。

8、可能感染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

注:打有*的是我区补充的检疫对象。

附件二: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

(一)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1、白扬透翅蛾 parauthrene tabanlJorms Rootenb erg

2、扬干象 Cryptorrhynchus lapathj Linne

3、扬园蚧 Quadraspidotus gigas Thiem et Gerneck

4、牡蛎蚧 Lepidosaphes Salicina Borch

5、日本松干蚧 Matsucoccus matsumurae(Kuwana)

6、松突圆蚧 Hemiberlesia pitysophila Takagi

7、美国白蛾 Hyphantria Cunea Drury

8、柴穗槐豆象 Acanthoscolidec Plagiatus Reiche et Saulcy

9、黄连木种子小蜂 Eurytoma Plotnikovi Nikol skaya

10、泡桐丛枝病 MLO

11、板栗疫病 Endothia Parasitics(Murr)And・et And

12、枣疯病 MLO

13、毛竹枯梢病 Gcratosphaeria Phyliostachyais Zhang

14、松泡锈病 Gronartium ribicolaj.c.Fischer

15、扬树花叶病毒病 PMV Nickil

16、松枯萎病 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Steimeret et Buhrer)Nickle

17、国外松褐斑病 Lecanosticta aciccla

(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

1、乔木、灌木树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

2、竹类的种子、竹苗木、繁殖材料。

3、干果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

4、野生珍贵花卉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

5、木材、竹材、林产品、垫仓物、交通工具及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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