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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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09月15日 点击: 7次
总 则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24〕14号),全面实施创业业者的创业能力,进一步掀起全民创业热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24〕36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创业培训,是对有创业愿望、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微型小型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创业能力的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基地实训。
创业培训对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创业培训工作规划、拟定年度培训任务和资金保障,省劳动就业服务培训和质量评估;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职责负责分解培训任务、认定培训机构和资金监督管理,各责组织实施、管理培训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后续服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县(市、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后续服务;各定点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机构认定
创业培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具备办学资质、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认定为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相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职责;
2名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创业培训师资证书的专职教师;
创业培训要求的教室、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
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送资质、师资、教学设备与设施等材料。
各市应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评议、格的,应通过媒体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高等院校应组织开展创业意识培训,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可申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本着合理布局、资源共设立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超过辖区高校总数的30%。
定点机构的高等院校,应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区域内高等院校学生的创业培训任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将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成上年度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员投诉,经核实达二次以上的;
管理不规范,被书面通报二次以上的;、租借创业培训资格的。
分类实施
条 创业意识培训,是为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进行启蒙教育。培训方式以课堂讲座为主,辅以创业成功者经验介绍教师授课。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填写《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附件2)。培训课程不少于10个课时,以1.5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80人。
条 创办企业培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小型企业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动式教学,由专职教师授课为主,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考察等形式。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以10天课程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拟实训,是创办企业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践训练,是通过模拟创将创业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以提升创业者的社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方式采用运营演练相结合的形式。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答辩。培训课程不少于100个课时(实训分别不少于50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条 改善企业培训,是为初始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提供扩大经营、改善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的培训。培训方式职教师授课为主,着重加强企业管理、营销策略、财税知识、融资办法等训练。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改善企答辩。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不少于50个课时、个案辅导不少于30个课时),以7天课程为每班不超过30人。
条 创业基地实训,是为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的、但缺乏创业经验的学员提供创业见习服务。弟的互动式、一对一教学模式,实训时间为1-3个月。实训结束时,学员应填写《创业基地实训学员评价表》(附 教学管理
条 各市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向定点培训机构下达培训计划,督促和指导其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提前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填写《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附件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须在3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还应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
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学员筛选工作。开展创办企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的,开班时应对学员进行创业能力测评,并善教学内容。
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创业培训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使用统一的创业培训教材,严格按规定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邀请专业人员讲解创业政策、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验。
条 创业培训教学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培训机构指定。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培训教师做好教学工作,指导责日常考勤及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
条 建立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培训教师完成授课任务后,需填写《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件5),经报市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存档。
条 创业实训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制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产业行业情况,以及学员创业实训布局创业实训基地。愿意承担创业实训的企业,可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实训基地申训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运行正常、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提供实训岗位不少于10个;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加创业基地实训的学员,应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根据其特点推荐创业实训指导中心确认后下发《创业基地实训通知书》。学员持《通知书》到创业实训基地报到,双方签订《创业基地实训协一条 培训(实训)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二条 培训(实训)机构应在培训学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生证》等证件相应位置标注培训(实训)类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
实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帐,记录培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培训类别、培训时间、考核情况以及自主创业等情况。
师资管理
三条 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教师组成,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接受学员咨询,指导学员完成善企业计划书》。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
四条 创业培训教师应身体健康、热爱创业培训工作、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管理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或创业经历的。
五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师资培训工作。培训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安徽省创业培训教师六条 创业培训教学实行师资选聘制度。培训机构开班前,应根据培训类别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师资名业服务指导中心备案。
构在选聘教师时,应优先考虑本地创业培训教师;本地师资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由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向省劳动排。
七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应定期组织创业培训教学研讨活动,交流教学经验,探讨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水平。
资金补贴
八条 各类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后,可申请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初始创业者可直接申请参加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
九条 各类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分别是: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1训800元/人。
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度拔付。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应及时向市创业服务指导材料。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后,代为集中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下季度10日前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业模拟实训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确认,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再将补贴资金拨位。
一条 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徽省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8)或《安徽省创业模拟实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9);
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业培训(实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0);
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它材料。
业意识培训的,还应提供《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还应提供《创业业培训的,还应提供《改善企业计划书》;开展创业基地实训的,还应提供《创业基地实训协议书》、《创业基地二条 各市、县(市、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业基地实训)合格的学员提供不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后续服务费用。具体申报程序、资料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监督管理 三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备案答辩审定、培训质量现场检查和暗访等各项制度。培训(实训)期间,进行不少于2次的现场检查;培训(实训)学员进行电话回访,以确保培训质量。对学员到课率未达到90%的或电话回访满意率未达到70%的,应扣减补贴资金四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应开展明察暗访,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组织、学员管理、教学实施、师资授课、学员满意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五条 创业培训实行季度统计报表制度,各市应于每季度末前10日内上报创业培训统计报表。
六条 建立创业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好、社会反响好的培训机构,可纳入就业工作先进评比、套取补贴资金的,应依据《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附 则
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创业培训办法、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定点机构管理、教学管理等相关制度。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省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 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六条 省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省直机关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省直机关培训计划于每年的4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省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特别需要省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如选调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
(二)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对省直机关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10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省直有关单位,抄送省财政厅。
(三)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省财政厅将审核后的培训计划汇总报分管组织、人社、财政的省领导审批。
预算执行中,省委、省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省直机关应对部门预算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培训总结材料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开支标准。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
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参照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24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五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到县(区)、乡。
第十三条 培训原则上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省直机关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省外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六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报销。省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直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省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学培训,出国(境)培训以及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SYB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学生的创业能力,进一步规范我校创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24〕3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指,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通过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开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实现就业倍增效应。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
第三条 创业培训的对象是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我校在编学生。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创业培训由就业创业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五条 就业创业办公室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教学设施。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创业培训实行办班申报制度。就业创业办公室应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申报,填写《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并报送教学计划书。
第七条 就业创业办公室应加强培训前的学员筛选,组织学员提交报名资料,填写《学员登记表》。
第八条 就业创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培训,必须小班办学,每期培训班学员不超过30人。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严格培训课时,并统一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写的正版SYB创业培训教材。
第九条 就业创业办公室根据需要,邀请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创业者讲解政策,介绍创业经验。
第十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就业创业办公室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证书编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学员的基本情况、参加培训信息以及提供后续服务等信息。每期培训班的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教师聘用条件:遵纪守法,拥护国家现行的创业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创业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综合素质,热爱创业教育培训工作,能认真履行创业培训教师的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能够胜任创业教育培训教学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就业创业指导资格的教师;
(二)优秀创业者代表;
(三)创业领域专业培训讲师;
(四)具有良好声誉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成功企业家、金融投资家、职业经理人、管理咨询专家等;
(五)行业协会专家;
(六)其他与创业活动相关的专家或教师。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办公室要建立建全本校的师资库,完善创业培训师资教学任务与开展后续服务台账,做好本地创业培训师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在完成规定教学任务后,就业创业办公室应及时完成课酬的发放申请工作,课酬为100元/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授课教师的职称或级别、授课质量等,在基准课酬的标准上上下浮动20%。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应于每年9月前向就业创业办公室报送上《创业培训教师考核表》,由就业创业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从职业道德、教学能力、教学任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开展情况等方面填写考核意见。考核依据主要是培训教师日常管理记录、《创业计划书》质量等,考核结果可作为确定授课教师课酬的依据。
第五章 培训方式
第十六条 采取创业理论+模拟实训的方式,突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想,激发学生创业意识,增强创业知识,提高创业技能。
(一)集中授课
集中安排创业教育课程,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创业能力、创业心理品质等相关课程。
(二)企业经营管理模拟培训
通过企业经营管理模拟对抗训练,来模拟企业运行状况,让学生在分析市场,制定战略,组织生产,整体营销和财务结算等一系列活动中体会企业经营运作的全过程,为创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一对一的创业辅导
对学生开展“一对一”创业咨询和跟踪指导服务,“手把手”教创业。
(四)创业实训活动
通过企业参观学习、模拟公司等环节进一步了解创业流程。
(五)创业沙龙、讲座
通过举办各种创业讲座、沙龙活动,营造学校浓厚的创业氛围,增强学生创业意识,为学生打造创业交流平台。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补贴由政府财政统一划拨,按1200元/人的标准发放,使用过程中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授课老师和管理人员课时费、津贴、教材与证书费、专用教学教具(设备)购置与资料印刷费等组织创业培训直接发生的必须支持项目,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差旅费等支出。
第七章 监管监督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评估,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培训扎实有效。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24]6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24]293号,以下简称“293”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豫劳社劳务[2024]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企业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按照“29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第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机构管理制度。定点培 训机构认定应当遵守“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就业或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培训任务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师资应当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具备成人教育经验,有与当前培训内容同步的完整教案。
(4)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经验,并有培训记录和资料;
(5)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后续支持服务;(6)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
(7)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就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就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若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并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筛选和资料上报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若无异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再发文公布,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 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讲师及专家志愿团成员组成,承担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接受学员咨询,帮助学员评析、修改完善《创业(改善)计划书》和《创业想法分析书》,并在培训后六个月内对学员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授课须由经认定的创业培训讲师承担。
创业培训实行全省师资派遣制度,讲师跨地区授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调派。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凭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材料参加培训。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凭身份证参加培训,农民工 凭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务工单位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身份证参加培训。
(3)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学籍证明材料和高校出具的证明参加培训,到村任职大学生凭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参加培训。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参加培训。
第九条 就业技能培训以1-3个月的短期培训为主,复杂工种可适当延长。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是120个学时,实习操作培训课不少于连50%。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7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意见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1、开班申请表:详细填写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培训类别、培训人数、开班日期等。
2、教学计划:注明培训学时、教学安排、授课教师、所用教材和教案、培训地点等信息。
3、培训学员花名册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采用SIYB培训(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模式。积极推广“技能+创业”培训模式,对参加过就业技能培训、确有创业培训要求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开展创 业培训。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三个模块。一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一次培训连续学完三个模块。也可以分阶段分模块学习,但每个模块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
创业意识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创业实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班不超过60人。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机构就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筛选合格的学员花名册、学员登记表、师资安排、后续支持服务措施等材料报当地和省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对定点培训机构每班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作好抽查记录。要加快开发全省统一的培训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分阶段配备指纹考勤设备,强化考勤管理。综合出勤率低于90%的,按开班人数和综合出勤率计算实际培训人数;低于50%的,不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意识培训结束后,学员须完成《创业想法分析书》。创办(改善)企业结束后,学员须完成创业计划书(改善企业计划书),并由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创业实训结束后,学员须写出创业实训总结,分析创业实训的经验和教训。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账和就业(创业)台账。记录受训人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情况。就业(创业)台账要记录学员的就业创业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行结业考核制度,培训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印制。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A、B、C三类,A类800元,B类700元,C类600元。具体专业分类和课时标准见附表,附表未列出专业的补贴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参照相近专业确定。
第十九条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二十条 就业技能培训和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实行分段拨付。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先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的8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拨付60%);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开业的,再根据就业或开业人数拨付所余的2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拨付所余的40%)。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人员自主创业,且处于创业初期(开业两年内)的,可以参加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人数和创办(改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一次性拨付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附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学员的垫付培训费票据或发票、个人银行帐号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难的,可由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附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高校认定的毕业毕业生和持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开具的无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证明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及创业初期参加创办(改善)企业培训的人员等属于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 难人员。
第二十四条 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实训结束后,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将培训补贴一次性拨付培训机构。申请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实训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花名册、《创业想法分析书》(创业实训总结)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并公示后,财政部门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拨付补贴资金。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要加快开发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对所有培训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实现培训实名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审核效率,确保培训扎实有效。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培训课时、培训 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学员管理,全面落实培训标准,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与其他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配合,及时将学员纳入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库,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学员就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培训开展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 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培训工作、不遵守培训相关规定、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合格后就业成功率低于3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本地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培训机构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实施前各地在2024开展的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4〕15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培育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创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基地,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认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青年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就业创业园等创业场所。
第三条 创业基地应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创办小微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要求,以创办工业企业和生产型服务业企业为重点,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孵化成功率。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创业基地的评价认定和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创业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各地应整合现有创业资源,充分利用各类工业园区或闲置厂房、楼宇等建设创业基地。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二)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
(三)具有规范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具备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
(五)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建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六)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或有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培育成效明显。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创业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每年组织联合组织一次创业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七条 申报创业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5.主要服务业绩及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6.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创业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三)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
(四)创业基地毕业企业情况表(见附件3);
(五)创业基地服务情况表(见附件4);
(六)运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上财务“三表”(签字、盖章);
(七)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和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确定创业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牌匾。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九条
各创业基地运营单位要不断完善创业基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
建立报告制度,各创业基地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准确掌握入驻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基地情况表(见附件5)向所在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对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创业基地运营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创业基地,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期上报监测数据,或经监测,基地服务情 况和运行情况较差、连续两年没有新入驻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创业基地,取消其“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创业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五章 扶持与服务
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将创业基地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建设、创业辅导培训、厂房场地租金补助和优秀创业基地奖励。第十五条 对入驻创业基地内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纳入全省成长性小微企业名单,申报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从省级创业基地中优选。优先支持创业基地单位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等项目。
第十七条 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申请创业引导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基地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 加强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落实税费减免、社保扶持、金融支持等“小升规”扶持政策,推动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小升规”。
第十九条 加强对创业基地运营方和基地内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为创业基地免费培训赛飞创业辅导师,定期组织基地内小微企业参加免费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第二十条 支持和帮助各创业基地建立完善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并与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政务代理等各类创业服务。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省担保集团比例再担保分险机制,支持创业基地运营方将基地内优质小微企业打包,争取信用担保贷款。有针对性开展银企对接,推动相关商业银行业机构与创业基地运营方合作,设计匹配小微企业的“循环贷”、“滚动贷”等金融产品。
第二十二条 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等部门为创业基地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其他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和服务创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以根据需要,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对本办法作出变更,或对本办法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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