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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职改职称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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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闽职改职称评审文件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

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岗位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条 切实履行实习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职年限的要求。

如申报当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具有行业、企业相关实践经历,获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 2 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4.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将德育渗透到专业(学科)实习指导各环节,善于针对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开展深入细致、富有成效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职业习惯,着力培养学生职业素养。

2.教育工作业绩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能够编制本专业(工种)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设计实践教学方案。独立担任一个专业的实习实训教学任务。

3.在学校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在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

4.直接指导的学生或本人在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在省级竞赛中获奖。

5.具体指导初、中级实习指导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所指导的教师取得明显进步。

第十二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在学校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

2.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1.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2.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条件

第十四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将德育渗透到专业(学科)实习指导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职业习惯。

2.较好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编制实习指导方案。能承担一个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任务,完成该专业1个以上的主要实践教学过程。

2.在学校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获得好评。3.直接指导的学生或本人在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在市级竞赛获二等奖以上。

第十六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结合所授专业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经验总结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十七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1.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2.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坚持育人为本,将德育融入专业和学科实习指导各环节。2.关心学生成长,帮助学生形成良好学习习惯和职业习惯。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根据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实习指导方案,正确开展实训工作。

2.虚心接受其他老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胜任教学工作。第二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2.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1.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2.取得本工种或相近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晋升一级实习指导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须参加设区市组织的说课讲课。

第二十三条 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

第二十四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周12课时以上(下企业实践每周计8课时)。

第二十五条 从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 6 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

第二十六条 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1.获得“福建省技术能手”称号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2.直接指导的学生或本人在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

3.主持企事业单位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经有关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在《福建职业与成人教育》、《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上发表的论文2篇。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年底。

第二十九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三十条 本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职称评审文件

第四章 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九条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领导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三)教学经历。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授课效果评价良好;幼儿园教师完成过循环带班工作。(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所教学科学生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评估至少2年为优秀。

(五)学生管理。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教育。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硕士研究生要求1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园)级或以上表彰。(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够及时进行教学反思,自2024年起,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作为主要完成人,至少参与过1项校本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应用到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够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课外实践活动。

第十条 一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城市教师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农村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城市学校教师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市级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1次或县级2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级文明班集体,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班主任;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县级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2次。

农村学校教师受到过县级综合表彰、师德表彰、班主任表彰、专职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表彰或教育教学工作单项表彰1次。3.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4)城市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辖市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参与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县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参与并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二)教研人员

1.省教研员讲授过省级及以上有关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其他教研员讲授过上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2.每学年在本级或上级区域讲授示范课、开设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乡镇中心校教研员不作要求):

(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辖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作为主持人,获得省辖市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省教研员参与并完成(限前3名)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市、县教研员参与并完成(限前3名)市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

4.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省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市、县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参与并完成(限前3名)县级教科研课题1项或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5.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2次。第十一条 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除具备一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5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1次。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3条为教师必备条件,第2、3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2.主持并完成相应级别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3.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五章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学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32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教研员不少于5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长、园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申报“教育管理”专业人员担任校(园)长3年以上;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2年),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他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园)级或以上表彰2次。(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五)教学效果。教师课堂教学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评价普遍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每学年讲授校级示范课、观摩课、达标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或开展学科专题讲座1次。教育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显著,近6年来至少有5学年教学效果评估获优秀等次,学生评价满意度高;近6年来(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1年获优秀等次。

校(园)长办学(园)理念先进,办学(园)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学校持续发展良好;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质量提升等方面成效显著,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在同类学校(幼儿园)中位居前列(市属学校要求在本市范围,县、区属学校要求在本县、区范围,乡镇及以下学校要求在乡镇范围),受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认可;近6年来(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1年获优秀等次。

教研员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教学研究工作,得到本学科教师的一致认可,所指导的教师取得优异成绩;近6年来(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1年获优秀等次。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自2024年起,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较高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

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学校教师主持过校本教科研课题研究,城市学校校(园)长主持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校(园)长主持过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七)素质教育。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

(八)课程改革。按照课程改革要求,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进行综合实践,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专题知识讲座或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等课外活动。

(九)示范引领。积极发挥高尚师德和专业发展的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培养、指导2名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十)支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城镇中小学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及特殊教育学校可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城市教师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观摩课,获得好评。

对于实际教学效果特别突出的人员,如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不符合以上要求,须在评委会专门组织的讲课答辩中获优秀等次。

2.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受到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省级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1次或市级2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级文明班集体,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2次。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等次降低一个级别。3.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4)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等次降低一个级别。

(二)校(园)长

1.从教以来,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2.学校(幼儿园)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担任校(园)长以来,所管理的学校(幼儿园)受到市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1次或单项表彰2次。(学校综合表彰名录见附则)

3.长期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本人受到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综合表彰的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

4.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者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能够结合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研究成果在提升办学质量方面体现价值,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对本区域学校(幼儿园)具有引领和借鉴意义。

或者所管理的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城市学校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2次。

农村校(园)长以上各项要求降低一个级别。

(三)教研人员

1.每学年在本级(至少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或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需提供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以来的有关材料)

2.教研员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取得以下业绩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作为主持人,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省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2项,市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县教研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乡镇中心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参与并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3.省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市、县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论文2篇,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1篇。

4.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2次。第十四条 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6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3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3条为校长、园长、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完成的相应级别的教科研课题中至少有1项获一等奖,或者作为主持人,获得相应级别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六章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体范围见附则),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教育教学工作面向未来,在坚守教育信念、总结教育经验、创新教育理论、提出教育建议、实践教育理想等方面具有成熟的教育思想,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或教育理论,并在教育实践中应用,收到良好效果。

(三)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学科思想和方法,具有较强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技艺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和创新性实践。

(四)教师能够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园)长担任校(园)长5年以上。(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五)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学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近8年来教学效果评估均获优秀等次,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2年获优秀等次。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320课时。近8年来教学效果评估均获优秀等次,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2年获优秀等次。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教研员不少于5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每学年至少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在市级范围组织的教研、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或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位居前列。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2年获优秀等次。

(六)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理念创新、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课堂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七)在学科教学与研究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持省辖市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工作室3年以上,或参加省辖市及以上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3年以上,或被评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等,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八)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3名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第二十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所收录;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关课时量以教育部门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第二十六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学段和高学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能力和经历要求”单位应严格把关并出具有关材料,评委会将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证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 学历与申报专业有关问题

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须满2年后,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方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本标准中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高中、初中申报人员除以上特殊专业外,原则上按照“大文大理”掌握(“地理”专业具有特殊性,按文、理科均可)。

幼儿园、小学除以上特殊专业外,专业可不作要求。

农村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第三十条 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除以上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第三十一条 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按照“教育管理”专业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须担任校(园)长3年以上。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在不同岗位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3.在中小学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其中,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中心校教研员申报评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4.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5.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并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第三十二条 有关学术技术称号问题

本标准中有关的学术技术称号有:

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河南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省辖市: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强调的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人员获得的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等,按单项表彰对待。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校(园)长有关要求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关于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问题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获得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自2024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 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一律不予认可。

职业教研室作为职业技术学科的教研部门,其组织的职业技术类优质课予以认可。

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内容的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录像。

第三十五条 教科研课题问题

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研究过程、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阶段,须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的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第三十六条 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正高级教师教育思想应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观点,并说明在评审材料中的体现。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3.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考核结果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考核表》原件。6.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有关视频等影像资料等。

7.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

8.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正高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应提供其学科带头人、主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参与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等有关文件材料。

9.“支教”按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为准,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10.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综合实践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3)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七条 有关条款的过渡问题

为了作好评价标准的顺利衔接,2024对有关条款可作如下过渡:

1.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工作业绩不具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与教科研要求的人员,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85%以内。

2.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不具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与教科研要求的人员,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80%以内。

3.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不具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的人员,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70%以内。

第三十八条 有关业绩成果凡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中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认可;各项工作业绩证书应体现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于个别地区、单位不讲质量、滥发证书的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可以不予认可。第三十九条 评审工作中其它未尽事宜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篇:闽职改字[1993]18号(职称总精神)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闽职改字[1993]18号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 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 1 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第二条 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继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局)负责。

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由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附后)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部署和规定,制定本系列(专业)开展经常化评聘的工作意见和计划;提出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设臵的原则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单位各级职务合理结构比例 2 的指导性意见及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工作考核办法;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组建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本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必须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今后,凡未经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国务院职改办)转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以及未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省职改办)转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系列主管部门)制发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予执行。

第五条 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臵工作,是职称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依据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运用职位分类的原理,合理设臵(调整)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设岗位原则和意见,另行制订),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要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配套进行。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科研设计、3 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的需要,自主设臵专业技术职务。企业在科学合理地设臵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评聘分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或人事(职改)部门发给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评定聘任在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可不受原任职资格高低的限制。企业内部评聘的职务仅在本企业内部有效,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不发给任职资格证书。

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原则对企业职称改革工作进行指导,放权给企业,帮助企业逐步建立起自主管理、自我调控、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经省、地、县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批准继续开展评聘工作的事业单位,可在上级核定的职务机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臵自主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

第八条 对自收自支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单位可在上级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核定的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例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臵(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7号文件)精神,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4 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在本单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职务档次实行评聘分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开展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1、职称改革工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建立和坚持了任职考核制度;具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

2、已经进行了定编定员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臵合理,职责明确,并已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书,在学术交流活动中可以使用,但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资和待遇。

第十条 对经费完全自立,实行企业化管理及进行科技体制改革,事业费已减拨到位,经费基本自立的事业单位,在科学合理地设臵专业技术岗位,健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实行评聘分开。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主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试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和贡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评价。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设臵方案,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其岗位数额按原主管部门实际下达数调整后交给现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不得作为空岗数重复使用。在本地区内变更关系的,由 5 所在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整;跨地市及省直单位间变更关系的,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整。

第十二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以来,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建立或增加编制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和岗位指标数额核定工作按闽职称改字[1991]140号和闽职改字[1992]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评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其聘任指标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审批表式附后),实行单列,不占所在单位现有聘任指标数:

1、45岁以下晋升教授或研究员一级职务;40岁以下晋升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一级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2、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研究生的导师;

4、已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适当延长工作年限的部分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5、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及获得博士学位确认、晋升中、高级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确认、晋升中级职务人员;

6、从省外引进(含省内合理流动)和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中符合闽职改办字[1988]013号、[1989]002号和[1989]017 6 号文件规定的具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批准确认的人员,以及从国外引进和留学回国人员中符合高、中级职务任职条件人员;

7、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被评聘为高、中级职务的人员。

第十四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中,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或确定职务应具备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相近专业的划分由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参照“人事信息分类编码”的有关分类标准研究确定。学历层次符合要求,但所学专业与拟评聘职务岗位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在通过接受相应层次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后,可视同具备规定学历。

第十五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育形式取得相应学历后,才能评聘相应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具体破格条件另行制订)。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拟申报经济、会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申报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应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再进行评审。其他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按国家统一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规定学历的认定应该严格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总政、总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持有经复查验收合格的“专业证书”的人员,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本省组织的相应科目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但不得作为学历依据。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资历今后一律从被聘任之日起算。对在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九日(即闽职改字[1990]81号文件下达之日)前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任职资格后即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其任职资历可从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对在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九日至本文下达之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任职资格后即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其任职资历从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职务系列后,原则上需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以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资格考试,一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务资历连续计算(含试用考察期);否则,只能在下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后,才能与原任职职务资历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在外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含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引进(调入)本 8 省企事业单位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具有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确认权限的职称改革工作部门确认其任职资格(审核确认表附后)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职务资历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凡国家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都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要求的,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可受聘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依据,全国有效。今后,凡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事发[1991]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92]12号)精神,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外语条件。具体考试、考核办法按闽职改字[1992]20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组织,资格评审工作是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质量的关键。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 9 职发[1991]8号文件)规定,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具体组建办法和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拟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应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单位进行考评,择优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务,其现任职务的任职资历可计算到申报之月止。凡非特别优秀可破格(超前)晋升的人员,都需达到相应职务所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暂不列入评审范围:

1、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和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2、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及首次评聘以来发生过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3、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未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4、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窃取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人员;

5、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擅离岗位,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10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不搞论资排辈,努力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聘任,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实行分级[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聘任。

第二十六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聘任手续,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与受聘人签订聘约。聘期一般为1-3年,未经批准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需要更改或解除聘约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有增资的,从聘任之下月起按工资的有关规定计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闽职改办字[1989]15号和[1991]2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考核为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管理工作。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已受聘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动工作后,不改变职务系列和原从事的专业工作的,由调入单位考核后决定是否受聘任相应职务或重新进行评审。在事业单位间调动工作的,六个月内可暂保留原职务工资;六个月 11 后,原职务工资不再保留,按新任职务领取相应的工资。改变职务系列和原从事的专业工作的,以及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人薪[1991]9号文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恢复高考后入学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其中不包分配的自费生由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满一年),可根据《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式附后),聘任相应职务。其中初级职务资格由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当县、处级单位考核(审核)确认;中级职务资格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具体规定为:中转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员”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先考核确认为“员”级,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助师”级;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获得硕士学位者,先确认为“助师”级,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后可申报评审中级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直接考核确认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为中级,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评审高级。

第三十条 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岗位,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占用半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三十一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需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先被聘用为干部,并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或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需撤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以下程序报批;撤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单位提出,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撤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单位提出,报原批准确认机关审批,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撤消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报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原批准确认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有关纪律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认真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事,坚持标准条 13 件并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群众监督,反对和防止不正之风。要不断提高职改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职改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确保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健康、稳妥地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民办科研单位和高科技园区原则上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三资企业和民办科研单位、高科技园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考核确认,由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除本文已涉及及另行通知者外,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文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2024年职称评审文件

关于2024年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直管项目经理部、投资企业、事业部: 2024年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即将开始。根据浙人专[2024]275号文件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高级: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满5年。

2.中级(正常申报):工程类专业大专或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满4年。具有工程类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3.中级(破格申报):

(1)工程类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2)工程类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取得助理工程师工作满3年;

(3)工程类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取得助理工程师工作满3年;

(4)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4.助级:

(1)大学本科,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指2024年公司统一招聘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指2024年公司统一招聘的应届大专毕业生),可初定为助理工程师(填: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其余符合条件的社会招聘人员,且在本单位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可评审助理工程师(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工程类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可评审助理工程师。(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非工程类大专或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在本单位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优秀,可评审助理工程 师。(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申报材料 高级、中级: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三份,中级两份)。

2.本职务任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高级四年,中级三年)。

4.《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A4)(一份,附电子版)。

5.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复印件)。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份(本人签字)。

7.专业工作经历证明一份。

8.《破格推荐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及证明材料高级两份,中级一份(仅破格人员)。

9.任现职以来的论文二篇以上,成果鉴定材料等。(需复印封面、目录及内容)

10.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必须提供长期施工现场工作证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备案表等),50周岁以上年龄免试。(填:免试表,高级三份,中级一份)。

11.年龄在45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计算机不作为必备条件,50周岁年龄免试。(填:免试表,高级三份,中级一份)12.外派省外项目1年以上,并在省外项目工作期间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填:免试表各一份,仅工程师)

1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级建造师证或二级建造师证、职称证书、身份证正反面、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任职文件、荣誉证书等复印件,仅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原件上交人力资源部。助级:

1.评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份或初定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一份。

2.填评审表人员需加一份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件、字数超过1000)。

3.毕业证书、上岗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1、从今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或浙建网络学院2年继续教育证明(需要提供成绩单)将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评审时审核。

2、对于2024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港澳台学位认证书》,助级不需要。

3、申报工程师破格评审的人员,评审前需参加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4、高级、中级需出具近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请各单位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资料初审小组,成员自定。对申报材料的基本格式、字体、内容、证明文件等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提交到集团人力资源部的申服材料符合评审要求。

6、请各单位人力资源专员于6月10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集团人力资源部。

(1)高级和中级评审人员的评审资料以及身份证正反面、二寸原版白底彩照、所有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英语、计算机、免试审核表(电子版),每个人一个文件夹,以姓名作为文件夹的名称。

(2)初级和中级评审人员需交二寸原版白底彩照一张(反面备注姓名)。

(3)各单位《建工集团2024职称评审汇总表》(电子版)。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人力资源部吴珊珊,电话:0571-88238917。

人力资源部

2024年5月10日

所有表格会发到公司qq群(本人也可至人力资源部拷贝)

第五篇:2024年职称评审文件

关于开展二0一0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建筑施工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建字[2024]49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今年职称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24年建设工程专业和建筑施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材料申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项目

2024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两个评委会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两个专业组评审。

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分16个专业申报:具体为建筑设计、城市规划、结构、给排水、道路桥梁、城市燃气、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园林、工程造价(预决算)、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施工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限申报中级)、建筑装饰、测绘、勘察(岩土)。

建筑施工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分6个专业申报:具体为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建筑装饰装修、混凝土。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建设工程中级资格申报和评审条件:建设工程中级资格的申报和评审应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办[2024]8号)文中的规定(资格条件可从南京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www.feisuxs;建筑施工工程电子信箱:jgrsc@163.com或申报材料时带u盘考入。

申报评审材料须按规定要求分两个分册整理装订。第一分册材料的装订顺序:

4、任职期间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表(申报中级破格人员为考核表和破格申报表)。

5、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6、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7、继续教育相应附件(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

8、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为助理工程师,高级为工程师)

9、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聘书复印件。

10、获各类奖励证书复印件。

11、现职称评审表原件(申报中级为助理工程师表,申报高级为工程师表)。

12、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送报材料时,需交一寸免冠(近期、未使用过)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单位、姓名(用小信封装入)。第二分册的装订顺序:

13、申报人员应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水平的业绩和成果材料。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学术报告、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导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图纸以及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

14、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及论文等。论文、论著符合省市中、高级资格评审条件。

四、报送评审材料几点要求

(一)上述报送的材料除1、2、3项不用装订外,其它材料均需按目录顺序按两个分册装订,材料袋需贴封面,封面需填写相应的内容。各主管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市职称办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报送准备工作,学历、资历、职称计算机等要符合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材料书写要清晰、工整,申报手续要完备齐全。

(二)各主管部门(单位)须严格审查原件,原件与复印件须一致,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审核人所在单位公章,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有关材料的具体要求:

报送的材料除个人在工作总结中详细阐述外,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单位证明、文稿等)

1、设计图纸。一般只需附图签。要能够表明项目名称、规模、日期以及申报者在该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等。

2、论著、译著、杂志。合著的著作或译著须附封面、目录、前言、有关编审人员的说明、出版刊号,以及申报人参与编写章节的全文等复印件,并由单位盖章。杂志应附原件。

3、业绩部分。个人所承担项目(课题、工作)的规模(重要性)以及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效果),须附文件、单位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材料;该项目(课题)阶段性报告、监定报告;获奖证明(获奖文、奖励证书、奖状)或取得效益(如节省材料、获得经济效益、缩短工期等)、效果的证明;有关提出合理化建议、采取某些措施,从而确保了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等)的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证书以及专利实施单位有关取得经济效益的证明等等。

(四)申报专业要力求准确,报送材料内容要与申报专业相一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封面上的申报评审(学科)栏专业要与申报名册中的“申报专业”栏和申报档案袋上贴的封面上的申报专业一致。网上申报内容要与书面申报内容相一致。

(五)网上申报要求:按市人事局的要求,各区县、各职称主管部门,通过南京专业技术职称网进行网上申报。书面申报材料与网上申报的信息、人数要完全一致。

(六)报送的评审材料由市各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人事部门统一到市职称办进行审核盖章,然后将审核通过的材料和一份《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名册》统一报送市住建委组织人事处。

五、报送材料时间

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专业评委会评审,为了做好今年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职称办评审委员会活动时间表统一安排,报送材料时间:申报建筑施工工程专业的材料截止为8月10日;申报建设工程专业的材料截止为8月30日。为了保证评审材料及时报送和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抓紧做好材料报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期报送材料。

社会化申报建设工程中、高级职称的人员请将材料送至南京市职称评介中心(北京东路63号人才大厦19号窗口)报送建设工程中、高级职称材料的地点:南京市住建委组织人事处(广州路183号532室);电话:83278297、83278071;联系人:邓功林、张计风。

报送建筑施工工程中、高级职称材料的地点:南京市住建委组织人事处(广州路183号 537室);电话:84497885 联系人:孙贤君。

(可电话预约,以便于按时收取材料)

六、评审收费标准:

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专业评委会评审,评审费按照苏价费函[2024]62号、苏财综[2024]61号《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高级500元,中级300元,请各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时一并缴纳。

附:

1、南京市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名册

2、南京市建筑施工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名册

附件:申报专业、申报封面、申报名册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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