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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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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2024年1月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四)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通用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近专业职称评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专业职称评审可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纳入国家人才评价管理体系。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八)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七)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十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职称管理法治建设,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第二篇: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4年7月23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24〕19号),现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主要背景

职称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标尺,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阶梯和通道。自1986年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以来,职称制度为提高人才待遇、促进队伍建设提供了强大助力。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职称制度逐步暴露出了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如评价机制趋同、手段单一,管理服务向非公领域延伸不够等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才成长和事业发展,已经到了必须要解决、必须改革的时候。自2024年以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对现行的职称制度进行全方位、系统性改革。这是顺应时代要求、推进人才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改革意见,市人社局牵头制定了我市的《实施意见》,前段时间充分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意见,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研究和审议。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是健全职称政策体系。完善职称系列,继续沿用现有职称系列,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健全层级设置,按照上级部署,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促进职称制度与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有效衔接,在工程技术领域的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试点。

第三部分是明确职称评价导向。突出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人才在职业道德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受到相应表彰的,在职称评审中优先考虑,树立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突出能力素质考核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克服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资格条件,坚持干什么、评什么,重能力、重水平、重实践。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对申报初、中级职称和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

第四部分是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全面推行异地组织评审或聘请异地专家评审的做法。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人才的需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搭建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文化名家、医学领军人才(优秀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取得资格后予以聘用。完善基层和非公有制领域职称倾斜政策,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资历等条件要求;放宽在非公有制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全日制毕业生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的条件,对其是否具有下一层级职称可不作要求。

第五部分是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称申报和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

第六部分是改进职称服务和监管。转变政府职称管理方式,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积极创造条件承接高级职称评审权,向符合条件的县区、市属开发区下放中、初级评审权。建立职称管理责任清单,明确界定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职称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充分利用内控外审评估机制,提高廉政风险防范水平。推进职称诚信建设,完善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诚信立档制度,严肃职称工作纪律,落实审核问责和倒查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下一步,市人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精心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让改革及时落地、政策充分到位,真正发挥出促进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引领作用。

第三篇:潮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潮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24〕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为统领,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及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牢固树立新时代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完善我市职称制度体系,加快培养造就一支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落实“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职称评价管理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机制、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加强职称评审

监管,形成以突出品德为首要条件,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业内认可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职称评价管理体系

1.落实职称管理政策。贯彻执行省修订完善的职称评审管理、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职称评审纪律等规定和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和专业目录。推进我市科技前沿技术和制造业领域等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在条件成熟情况下,调整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增加评审专业组设置。加快开展智能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新材料、新能源等专业职称评价。

2.落实职称政策和人事人才政策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探索建立评聘分开制度。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可以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落实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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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相互贯通发展政策。对符合申报条件或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在职称评审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才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才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才同等对待。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可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二)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4.突出品德首要条件。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机制,建立我市专业技术人才诚信信息化档案,并将个人职称诚信行为纳入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5.突出创新能力导向。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增加各职称系列创新能力评价内容,制定不同创新类型的评价指标。

注重基础研究,将解决重大学科问题或生产实践问题的能力、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技术交易额、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评价等市场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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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评价要素。注重专利质量和实际贡献,将专利获奖或授权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注重标准制定评价,将制定的国际、国家、地区和行业标准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对具备相应学历层次但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不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破格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前三完成人);

(2)获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前二完成人);

(3)获得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县区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

(4)获有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6.突出业内认可评价。将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不唯论文数量;对工程、工艺美术、艺术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4—

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7.加强分类动态管理。落实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对科学研究人才,执行以科技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主的科学研究职称评价标准。对教师人才,要把教书育人作为教师评价核心,执行以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对医疗卫生人才,执行涵盖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对工程技术人才,执行切合生产实践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执行符合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评价标准,重点执行评价农业技术人才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业技术推广、科研、种养、传授、培训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注重完善中级和初级职称标准的各项工作,建立职称评价标准的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及时更新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方式机制

8.搭建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取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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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使用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的相应程序认定正高级职称。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用。

9.支持基层、非公有制单位、自由职业以及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职称评价。激发本土人才的创新活力,以业绩能力为导向,对在我市工作的基层及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作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对有条件的系列、专业,探索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实行单独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对县以下(不含县)基层一线、非公有制单位、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并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适当放宽专业或学历要求: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不具备规定的专业条件的,对照资格条件中相应学历水平,资历年限相应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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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具备相应专业及学历条件的,必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不具备规定的专业条件的,对照资格条件中相应学历水平,资历年限相应增加一年;

②不具备相应专业及学历条件的,必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考虑到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大,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缺乏连贯性的实际,允许先进行评审,候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再完成继续教育任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对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政策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鼓励农业科研人员、文艺工作者、乡村规划设计建设等人员定期服务乡村,通过对口帮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形式,到基层完成一定数量的服务任务,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其服务经历可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10.优化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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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副高级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初、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受理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四)优化职称管理服务

11.承接及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根据我市当前职称评审的实际情况和行业优势,向省厅申请承接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条件专业副高级职称的评审权限。同时向条件成熟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下放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权限。

12.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向科研院所和医院等事业单位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强化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考核聘用、绩效管理等用人政策有机整合。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促进企业人才培养和使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职称评价标准制定,建立行业龙头企业人才评价和职称评价评审相衔接机制。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13.健全以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为主的公共服务体系。畅通非公有制组织、自由职业、在潮就业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通道,简化职称评审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8—

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职称申报点,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点直接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称申报网上管理服务工作和发放规范标准的职称证书工作,落实规范职称评审收支标准,杜绝以营利性为目的职称评审收费行为。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14.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建立市、县(区)二级职称评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考核。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执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后复查、倒查、投诉等制度。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加强对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的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办渠道。依法依规清理查处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加大职称违纪处理力度。

15.强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严格按照省的规定,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条件、程序、名称,明确界定评审专业、层级和人员范围。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新增评审专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本市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在每年职称评审申报前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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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本市各级评审委员会要按照省开展职称评审的政策要求,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做好建立全省统一的分级动态管理评委专家库工作,实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

16.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省的要求,努力构建党委组织部门抓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良好格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要求,配合和推动制定职称政策、完善制度建设、落实执行和监督检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对职称制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加强改革政策落实的绩效评估。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改革氛围。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配置,按照标准和评审工作要求,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及监督下,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三、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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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实施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24年10月前)

1、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的潮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

2、深入调研。到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重点的行业主管部门,就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调研。

3、制定我市职称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沟通,明确掌握改革工作内容、安排和要求。在省的指导下,研究草拟我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向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收集征求意见情况后,对我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综合修改,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2024年11月-12月)

4、印发文件。印发《潮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县(区)要将市改革方案转发到辖区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和各镇(街道)、企业,并制定本地区改革组织实施办法(或贯彻意见)。

5、推进部署。召开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改革有关精神,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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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要召开本地区工作部署会,向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企业传达改革有关精神,明确改革具体工作事项和要求。

6、舆论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24年1月-2024年底)

7、完善各评委会设置和评委库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环保专业初级评审委员会为中级评审委员会,在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专业中增设服装专业的评审,轻工专业中级评委会中增设五金制品专业,各评委会根据调整方向充实专家评委,完善评委库管理。

8、申请承接部分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深入摸底调查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积极向省申请承接我市优势行业的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9、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根据我市各县(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具体情况和优势行业发展,向条件成熟的县(区)依法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

10、设立职称申报点。在市人才管理办公室设立职称申报点,申报点负责审核非公有制组织、自由职业人员的申报评审纸质材料和其在专业技术人员系统上的信息处理工作。简化职称申报手—12—

续和审核环节。

11、继续完善我市轻工专业第二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事后备案管理制度。

12、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政策出台进度及改革工作步调安排,逐步开展各项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24年7月-2024年底)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后,各县(区)、评委会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各县(区)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和实现常态化评审的意见报省人社厅。

五、工作要求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标准制定、人员过渡、评审聘用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全省和我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改革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县(区)要根据全省改革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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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署和我市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组织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各县(区)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加强改革过程中的应急预警机制。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地的领导和指导,妥善协调处理好改革遇到的问题。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各职称(职务)层级的评聘,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开展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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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汕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汕头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和部署,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机制体制改革及职称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为统领,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及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简政放权、强化监督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突出品德为先、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突出对工作实绩的考核,进一步完善我市职称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不断提升我市职称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庞大、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专业技术队伍,为落实“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职称管理制度

1、进一步完善职称管理政策。在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职 1 称政策和评价标准,规范职称评审管理、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严肃职称评审纪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分类明晰、等级完备、动态调整和定期发布的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和专业目录。推进我市科技前沿技术和制造业领域等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加快开展智能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新材料、新能源等专业职称评价。对于我省新设置的正高级职称系列,我市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积极申报,为我市培养更多人才。

2、促进职称政策与人事人才政策的衔接。对全面实施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可以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3、推动技能人才与职称有效对接。符合申报条件或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在职称评审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取得专业技 2 术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可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二)完善人才评价标准

1、突出品德首要条件。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学术造假、职业道德严重缺失实行“一票否决”。将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个人职称诚信行为纳入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创新能力导向。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各职称系列增加创新能力评价内容及不同创新类型的评价指标。注重基础研究,将解决重大学科问题或实践问题的能力、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技术交易额、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评价等市场化、社会化评价要素。注重专利质量和实际贡献,将专利获奖或授权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注重标准制定评价,将制定国际、国家、地区和行业标 3 准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3、突出业内认可评价。将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科学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不唯论文数量;对工程、工艺美术、艺术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进一步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获得奖项等成果形式代替论文。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4、加强分类动态管理。职称评价标准将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实行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及时更新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根据各系列各层级的职称评价标准,对科学研究人才,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主的科学研究职称评价标准。对教师人才,坚持立德树人,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教师评价的核心,针对不同岗位类型和学科领域,建立以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标准。对医疗卫生人才,建立函盖临床实践能力、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 4 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对工程技术人才,建立切合生产实践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展、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对农业人才,建立符合加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才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业技术推广、科研、种养、传授、培训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

(三)健全职称评价机制

1、打破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制约。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汕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区域按要求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科技、教育、医疗、文化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临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评价标准的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2、畅通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渠道。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支持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职称评价。对在我市及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各专业系列的评价标准,职称 5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硬性要求,淡化或者不作论文要求,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可作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有条件的系列、专业可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实行单独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4、开通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可直接由我市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相应程序上报省认定正高级职称。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5、优化评价方式方法。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推行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全员面试答辩做法,各职称专业系列评审委员会可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在职称评审中选择 6 合适的面试答辩方式,鼓励采取网络面试答辩方式。

(四)优化职称评审管理的服务

1、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我市部分优势明显、专业人才密集度高、创新能力强的行业,积极向省申请下放相应专业的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到我市。向条件允许的区县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支持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产业园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2、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按权限向高校直接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向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强化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考核聘用、绩效管理等用人政策有机整合。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促进企业自主培养和使用人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加制定符合本单位要求,并且不低于国家及省要求的职称评价标准,建立行业龙头企业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审相衔接机制。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政府人社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3、打通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服务通道。对非公有制组织、自由职业、在汕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专 7 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由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职称申报点,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点直接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积极参与全省职称网上管理服务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建设,发放规范标准的职称证书。规范职称评审收支标准,杜绝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职称评审收费行为。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1、提升政府对职称监管能力。建立市、区县两级职称评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考核。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建立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投诉等制度。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探索自主评审单位信用评级机制,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加强对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的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单位及审核人责任。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清理查处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加大职称违纪处理力度。

2、强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条件、程序、名称,明确界定评审专业、层级和人员范围。设置 8 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新增评审专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评审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职称评审申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评审委员会要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全市建立统一的分级动态管理评委专家库,实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各地各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采取单位推荐、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专家评审实名制,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评审专家考核。完善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剔除,并按评委库委员产生程序及时增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努力构建党委组织部门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良好格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将职称制度 9 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对职称制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加强改革政策落实的绩效评估。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职称政策制度,负责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改革氛围。教育、卫生、工程等职称改革重要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系统、本行业职称工作规划,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强做大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全市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配置,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职称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改革措施。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力引导改革预期,积极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加强舆情监控,及时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处理和化解改革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篇: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最终版]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臵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4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4年)》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臵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各省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7.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各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各省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两部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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