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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解读:如何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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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政府工作报告解读:如何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政府工作报告解读:如何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报告》对2024年社会保障工作出重要部署。温家宝总理在《报告》中强调: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安全网,使人民生活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从现在起,用不到11年的时间,在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意义重大。为落实2024年社会保障各项任务,加快宏伟目标的实现,2024年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一是扎实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认真组织全国首批320个县和4个直辖市的部分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做好扩大试点工作。继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巩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成果,完善省级统筹办法。推进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的政策,逐步将尚未参保的其他关闭破产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政策。加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三是改革完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积极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力度。建立失业保险动态监测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四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落实和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加大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好扶残助残政策,增加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等特困低保家庭的生活补助。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重点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社会保险。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力争到2024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4000万人、41000万人、12700万人、15000万人、11000万人。基金征缴坚持两手抓,一方面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五缓四降三补贴”稳定就业政策延续一年的措施落实,另一方面抓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参保缴费工作,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三、继续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认真做好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研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60岁以上农民领到基础养老金。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通过提高住院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等措施,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提高新农合筹资比例和补偿标准,继续提高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支付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政府继续增加社会保障投入。

四、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巩固社保基金专项治理成果,开展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和企业年金投资专项检查。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个人终身社会保障号,尽快实现全国联网,推进社会保险“一卡通”,努力实现对社会保障对象“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健全监管方式,用好人民群众的“养命钱”、“救命钱”,实现保值增值。

五、做好救灾应急和优抚安置工作。完善救灾补助项目和标准,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健全救灾减灾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城乡基层救灾应急水平。落实和完善优抚安置政策,提高优抚安置对象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落实军休人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解决复退军人的实际困难。

六、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完善适度普惠的老年福利政策和养老服务体系。改善城市“三无”老人、孤残人员生活。完善和落实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提高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救助和福利服务。

第二篇:社会保障制度原稿

关于新形势、新环境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洞口县竹市镇阳光村社会保障制度调研报告

××(姓名)

【摘要】:“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长期处于社会保障制度边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日益突现出其有待完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的经济发展了,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可是一个健全的社会总会存在一个需要我们去保障的群体,而那一个最大的群体就是处在我们现阶段的农民。温总理曾经说过,一支船队的快慢不是决定于最快的那只船而是最慢的那只,一支船队如此,一个国家亦然。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农民;

随着经济不断的向前推进,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可是紧跟其后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这种新形势、新环境下是怎么发展的呢?特别是农民,这个作为我国国民主体的群体,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于他们是怎样一种境况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长期处于社会保障制度边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日益突现出其有待完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和扩大内需的背景下,亟需为占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民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网,以分担风险、缓解压力、互助互利,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洞口县竹市镇阳光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一)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洞口县竹市镇阳光村的农民养老仍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为主,这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状况相同。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其提供了制度基础。

姓名

详细信息

1、农村中的特殊人群:五保户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早在20世纪五十年代就已产生,它规定集体经济必须保障农村中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那部分人的吃、穿、住、医、葬(孤人保教)。目前阳光村五保户的保障水平要低于低保水平,其生活水准也不低于农村的平均水平。有的五保户甚至还有储蓄,可以资助其他困难的亲属。阳光村的五保户有12人。

2、农村中的特殊人群:低保户

《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24-2024年)》向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承诺,要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国际组织多年的调查分析,我国农村绝对贫困群体的成因主要有五种:一是因病,二是因残,三是年老体弱,四是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五是生存条件恶劣。这部分人占我国农村人口的3.5%左右。帮助这部分人解决温饱问题,实现对他们“应保尽保”,是农村低保制度的基本立足点。在低保户这一方面,阳光村的实施情况较五保户而言好很多,低保户在全村有37人,咱全村总户数的6.7%。由此可见,国家的低保政策在当地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用解决了一部分人的生活问题。

3、商业保险

洞口县的社会保障事业稳步发展。在去年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528个,参保职工32826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12559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20877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618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32385人。这些数据反映的是洞口在2024年的在保险上的实际情况,可是它并没有反映阳光村的实际现状。

就目前来看,阳光村买了保险的主要就是学生的意外险,老人的养老保险基本上为0。

(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在去年洞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实施,竹市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紧紧围绕“农民自愿参加、医疗互助共济”的工作目标,周密部署,收到明显效果。目前,农民自愿参合率80%,基金征收率

达100%;参合人员因病住院562人。

竹市镇卫生院被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以来,突出医疗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遵守职业道德,热情服务周到;同时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购置、更新医院设施设备。如今院内环境优雅,病房温馨、舒适,医疗设备先进,基本具备承担全镇及周边乡镇近8万服务人口的医疗保健能力。为了方便参合农民及时便捷、足额兑付医疗补偿,镇卫生院设立合作医疗直补窗口,做到随出随报、随到随报。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该院共收治新农合住院人数241人,共补偿金额元;在省、市、县等医院住院治疗321人。

阳光村作为全镇经济偏上的单位,在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做的十分的到位,全村的参保率达到了90%以上。通过上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全村参合人员住院综合补偿比例达30%,农民看病负担明显减轻,农民看病意识明显提高,原来“大病拖、小病扛”的局面得到大大改善。“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好、党的惠农政策更好”,成了农民热议话题。(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内的农民

一般来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低保。但我国农村低保正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保障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避免,尽管制度有要求。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

由于洞口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涵盖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也主要是使农民受益。这主要是指帮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解决“四难”问

题:

(1)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3)子女入学扶助。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窄。就养老保险而言,阳光村并未推广。这首先是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决定的;其次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农村各项负担偏重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养老保险费看成一种“乱收费”,农民对集体的管理水平也缺乏信任。

(二)医疗药品以及诊疗费过高。此外,作为合作医疗载体的乡镇卫生院的经营状况欠佳,一些卫生院连基本的生存都有问题,更何谈向农民提供服务,现行的药品收费相对农民收入来说也偏高,不甚合理。

(三)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承担着资金筹措和管理的职责,但目前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养老保险方面同样职责不清。一些保险公司则多头联系--与妇联一起开展对农村儿童的“平安保险”,与教育部门开展对乡村教师的保险,与组织部门开展对农村干部的保险。这种分割状况及渗透行政色彩的商业保险不利于日后覆盖农村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四)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制度不够完善。在调查的过程中,村民反映最强烈的就是这个问题,保障金在发放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保障金的发放者确实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是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过程不够透明。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分地区(先发达地区,后偏远贫困地区),分项目(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合作医疗,再养老保险),分重点(先保障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再一般群众),分阶段(先试点,再推广)进行。

(二)具体建议

1、强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力度。洞口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力地保障了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其成功经验值得全国推广和学习。这不仅体现了公平性,也有利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1)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的保障对象往往是那些供养系数较高的家庭、残疾人、病人和家庭有突发事件的人。民政部门应定期核查受保对象的生活情况,避免形成养懒汉的倾向。

(2)农村保障金的发放形式应与城镇一样,财政按指定账号划拨资金,由银行统一发放。这既减少了中间环节,减轻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又方便了群众,有利于各级资金的及时到位,还提高了透明度。

(3)重视各项配套措施。

2、大力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有待商榷。农村合作医疗若要真正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就要“保大病”,这也是广大农民真正需要的。基层同志认为这不可行--“保小病”尚有困难,更何况“保大病”;若提高缴费标准,则会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但倘若换一种角度考虑,在不提高缴费标准的情况下也可能“保大病”:大病的发生概率毕竟较低,若参保率较高,则可以用全体的缴费资助大病患者,以体现“互助”精神。这一思路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试点和实验。

(2)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应与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农村合作医疗离不开县、乡、村的卫生机构,同样离不开医疗管理体制、收费政策、药品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只有各项制度的关系理顺了,卫生机构的运转良性正常了,才能切实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需要。

3、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有差别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西方国家大多在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的成熟时期才开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它是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主要措施。因此,目前我国的东部发达地区有条件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而中西部地区则尚不具备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仍应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

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中,各地应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可超越客观条件而拔苗助长。模式的选择仍应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主,资金的筹措应为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缴费标准与养老金标准都不宜定得过高。此外,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项制度。

伴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广泛提高,国家各项政策的出台,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农民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也必将为广大农民带去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肖拥军:《洞口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

第三篇:加强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安全网”,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做好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我就如何做好社会保障制度谈谈一些自己的观点,一、社会保障概况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基金,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以及遭受意外灾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建立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可以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角度来认识。

(一)从历史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稳定社会的根本大计。社会保障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简单概括其发展历史,可以说它是起始于德国,形成于美国,发展于二战以后的市场经济国家。19世纪末,德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工人阶级的劳动状况日益恶化,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工人运动日益高涨,强烈要求政府实施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社会政策。为缓和阶级矛盾和促进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中国成立后不久,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劳动保险条例》,在我国城市中逐步建立了以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保障制度。主要表现是:①不够重视,没有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位置。当时的劳动部门有一句顺口溜是,“一工资,二调配,保险福利排不上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没有把社会保障问题摆到应有的位置。②没有积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实行“多就业、低工资、高积累”政策,为了积累工业化资金,国家规定国营企业利润全部上缴,职工退休金从成本中列支,后来实行社会统筹,也只能现收现付,没有形成应有的养老金积累。③覆盖面窄。当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覆

(二)从现实的角度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要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运行逐步和世界经济接轨,企业的扩张、兼并、破产以及劳动者岗位转换和失业将成为一种常态,只有建立健全了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为企业的有进有退、人员的能增能减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了,职工群众对养老、医疗、失业等问题没有后顾之忧,消除不良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就可以扩大社会消费,促进经济增长。近两年来,我国扩大国内有效需求,保持经济增长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因此,在今年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计划纲要中,就明确要求各级财政要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十五”时期社会保障的支出要占政府支出的15%到20%。

(三)从未来的角度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更加重要和紧迫。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6.96%,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即将进入老龄社会。目前,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达72岁,一些城市已到76岁,不仅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比一些发达国家还要高。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进入老龄化高峰时期。国际经验表明,人口老龄化,不但养老金支出要增加,而且医疗保险金支出也会迅速增加,社会负担会成倍扩大。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在我国表现得更为突出,解决起来难度更大。一是底子薄。西方国家先进入工业化,后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财富积累到人均大约1万美元的程度后进入老龄社会,是“先富后老”,有充裕的财力支持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我国工业化还没有完成,在国内生产总值人均仅仅800美元时,老龄化就提前到来,是“未富先老”,国民经济实力制约着老龄问题的解决。二是负担重。我国是在没有社会保障积累的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的,养老问题只能通过代际转移的方式解决。我们这一代人要负担两代人的养老责任,即在供养离退休人员的同时,必须为自己将来的养老准备部分资金。这些特点表明,我们能否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前提下,平稳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对我国社会经济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此,从现在开始,就要立足于国情,抓紧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应对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二、做好社会保障的几点设想

1、重视关于两个确保工作

两个确保是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这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它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把它作为一个头等大事抓紧抓好。两个确保的基本实现,可以为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两个确保必须坚持三个“不变”:一是坚持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变,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的拖欠,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偿清欠账。二是坚持两个确保的现行政策不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再就业中心,享受不超过3年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政策不变。通过“三三制”办法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兜底的政策不变。中央对地方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变。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对工作到位、资金仍有缺口的困难地区,中央财政将继续给予支持,并继续采取与两个确保工作实绩、地方财政实际投入挂钩的办法。三是坚持两个确保的工作要求不变。要继续实行两个确保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对因工作不力出现新的拖欠的地区,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

2、必须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

两个确保作为特定时期的社会保障形式,为稳定社会、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作出了贡献,实践已经证明了它的十分重要性和完全正确性。两个确保为建立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探索了途径,积累了经验,赢得了时间。但是两个确保,毕竟是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市场就业机制不完善情况下,形成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策,具有应急性和过渡性,从长远和发展的角度,必然要向稳定的规范的方向上完善。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提出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征求了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方案》(即42号文件),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以及试点的内容、范围和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42号文件精神,试点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实现部分积累;二是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前提下,逐步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由于这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国务院决定,全国选择辽宁全省进行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不强求一律。这就

极大地保证了企业和广大职工和根本利益。

3、必须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确定的,对于建立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都要用来支付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个人账户没有积累,形成“空账”,没有实现制度设计时“部分积累”的初衷。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面对日益增大的基金支付压力,需要探索进行基金积累的途径。我认为,一是明确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将个人缴费比例从目前的平均5%一步提高到8%,企业的缴费比例暂维护不变,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以保证养老金的当期发放。二是缩小个人账户规模。把个人账户的规模从现在的相当于个人工资的11%降为8%,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三是做实个人账户,保持实账运营。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统筹基金不再透支个人账户基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并委托进行运营,但不允许进入股市和搞其他有风险的投资,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四是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结构和水平。个人账户规模降为8%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相应下降,为保持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不降低,并鼓励职工多缴费,规定职工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相当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可达到30%左右。此外还明确了几项政策,一是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补充性的养老保险,统称为企业年金,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二是过去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现在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经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三是公务员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暂维持不变,但要研究制定职工在机关和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三、解决社会保障的几点意见

1、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要向失业保险并轨。

1998年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各地普遍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进中心、保生活、促就业的政策。客观地说,下岗职工还是在企业内部管理,没有减轻企业事务负担;“三三制”方式筹资困难,企业拿不出形成“三七制”;失业保险金既要保发放,又要向中心调剂资金,拆东墙补西墙,而一些沿海地区已开始取消中心。从改革的方向看,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当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对破产企业逐步实现兼并、收购的形式,下岗职工逐步实现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失业保险制度。有步骤地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2、资金筹集要落实

一是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统筹互济,如果没有覆盖全社会的“面”,没有包容所有劳动者的“群”,就无法达到这个基本要求,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因为只有扩大覆盖面,才能增加基金收入总量,才能降低抚养比,才能互助互济,平衡不同企业的负担。扩面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基金收入,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今后要根据经济成份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如第三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非正规就业、自由职业者、城市化进程、科技体制改革、加入世贸组织等情况),确定扩面方向和重点,及时把外商投资企业、新兴行业、多种经济成份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是依法加强基金征缴。近年来,针对企业欠费问题,部里直接掌握欠费1000万元以上大户名单,通过举办欠费大户培训班等措施督缴,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今年,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缴费基数的清查工作,不仅要提高收缴率,更为主要的是增加基金的绝对额,减少流失,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3、是开辟新的筹资渠道。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的一项新工作。首先是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财政预算超收部分除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财政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是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的主要渠道,也是政府转变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其次是通过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支持资金困难地区社会保障工作;选择并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开始养老保险金积累。

总之,完善社会保障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探索期,只要我们不断的大胆实践,我想,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会不断完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条件就会不断地提高,国家越来越富强。(

第四篇:社会保障制度

2024年春季 期末作业考核

《社会保障制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越来越受到广大国民的关注,一个高效透明、责权清晰的社会保障管理及管理体制,无论对于建立与完善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还是对于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作为公共管理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管理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需要不断挖掘与提炼的新兴学科。本书作为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研究的一部分,希望能为中国社会保障管理研究做出有益的贡献。

2.生育保险制度

答: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这就是所谓的生育保险制度。

3.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4.国家卫生服务模式

答: 模式就是模板、样板的意思,是可供别人模仿和学习的一系列做法或工作方式。模式的建立是一项科学研究,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由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各种工作人员分工合作并将各项工作有机整合而形成的一个系统整体。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必须有一个可做参考的模式或原型,或起模仿作用或起启发作用,否则,就会多走弯路,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在广泛的范围内迅速推广这项工作。

5.失业

答:在经济学范畴中,一个人愿意并有能力为获取报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况,即认为是失业。失业率是劳动人口里符合“失业条件”者所占的比例。实际上,确定确实在找工作的失业人员数量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在找到工作前失业救济金已经过期的那些人的数量。失业的历史就是工业化的历史。在农村这并不被看作是一个问题,尽管农村劳动力的隐性失业人员几乎没什么事可做。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答: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该原则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就是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除职工本人犯罪或严重失职外),都应依法得到补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故意自残、自杀或犯罪、酗酒导致的伤亡,是不予认定工伤的,同时也是得不到补偿的。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该原则强调工伤保险的实施是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是带有强制性质,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工伤保险。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该原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工伤保险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

4、个人不缴费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该原则强调对于由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病有直接关系的伤残,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险水平高,只要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伤亡,与劳动者本人职业无关的事故补偿,许多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比工伤待遇低得多。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该原则强调单位和职工个人应该做好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对于可以预见的工伤事故或可能引起职业病的情况,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入。直接经济收入必须给以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入,该部分收入不列入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10、集中管理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一般有三种管理模式:(1)职业伤害保险管理独立于其它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2)基金独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3)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在社会保险制度之中。

2.简述社会救助的特点。

答:社会救助法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基础

社会救助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实现社会公平为价值基础。社会救助基于国家财政向社会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既不是强调国家公权对公民权利的干预,也不是规范公民、意思自治。社会救助法律制度规范国家调节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承担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扶助责任和义务,保证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平衡,一定程度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救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现代社会,获得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在其中负有严格的责任。有关社会救助的权力的实施和权利的实现及其救济不仅是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而且是严格的程序和过程。因此,社会救助法不仅是规范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还必须规定主体资格,救助程序,权利义务实现方式等。

3.简述社会保障的机构设置。答:1.决策协调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一般由政府权威机构担任,主要担当向立法机构提供依据,协助制定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并根据法律导向制定有关政策、制定发展规划,以及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预算的审议。同时,还负有对社会保障各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的重任。

2.业务执行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体制模式,由政府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担任。它实际是执行国家社会保障方针、政策的综合职能部门,通常要接受中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并且负责执行政策法规、落实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经办社会保障各项目费用的征集、核算和发放工作。

3.资金运作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可以由社会保障基金独立运作,也可以委托专设的基金公司。它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统一运作和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需求。它与业务执行机构关系密切但同时处于平行关系,根据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发展需要,可分别设置从中央到地方的资金运作机构。

4.监察监督机构。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应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领导下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担当,主要行使对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的监督权。监察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政府部门负责人、社会贤达人士、公众代表和专家。此外,监察监督机构还上连立法机构的法律监察,下通广大民众的社会监督,通过包括审计在内的多种途径,使得社会保障工作在国家既定方针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4.简述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征。

答: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养老保障改革,确立了新的养老体系框架。但是,中国养老体系仍然面临着严峻挑战。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重要财力储备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创新与发展。

三、综合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答:

1、在制度模式上,实行了“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

2、在筹资机制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

3、在缴费标准上,实行了弹性缴费标准,在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承受能力多缴费。

4、在缴费方式上,可灵活选择季缴、半年缴、年缴等。

5、在待遇发放上,实行普惠制补贴,即对试点开始时年满的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险资格后。每人每月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发放基础养老金30元。

6、在缴费年限上,建立约束机制,对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自试点开始,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达60周岁才可以享受政府的基础养老金。

7、在基金管理上,实行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的办法,同时实行全省统一预决算。

8、在激励机制上,参保农民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一个百分点。

9、在经费保障机制上,建立了服务人群与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按参保对象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经办机构经费短缺问题。

2、论述社会福利的特征和作用。

答:社会福利基金的特征 社会福利基金是依据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和筹集的,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是社会福利的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等性

社会福利基金的资金主要由国家和单位提供,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无须实现尽义务,即权利和责任没有直接的关系。

二是社会福利基金作用的对象具有普惠性

社会福利基金是国家或社会向全体社会成员单向提供的,强调人人有份的普惠性。但是,由于国家社会福利政策都有明确的政策趋向,项目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的,主要是给那些特殊的对象给予照顾和保护。在特殊群体中,各个对象享受福利待遇的机会是平等的,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平等。

三是享受社会福利基金待遇的标准是一致的社会福利基金追求与所有同类对象给予享受一致的标准,即无论“贫富贵贱”都是一个待遇标准。[

社会福利基金的作用

社会福利基金的作用在于为社会弱势群体和有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带有福利性质的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提供的收入保障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提供低费用或免费的福利待遇,另一种是提供现金补贴。国家举办福利院为特定的人群提供生活保障。

第五篇:社会保障制度

摘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 优抚安置 社会互助

目录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二.社会保险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三)社会保险的功能

三.社会救济制度

(一)社会救济的定义

(二)社会救济的对象

四.社会福利制度

(一)社会福利的定义

(二)社会福利的内容、对象、形式

五.优抚安置制度

(一)优抚安置的定义

(二)优抚安置的对象

六.社会互助制度

(一)社会互助的定义

(二)社会互助的特点

前言

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德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老年和残障》,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保制度产生。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已推行到全世界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与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现代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二.社会保险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

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三)社会保险的功能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三.社会救济制度

(一)社会救济的定义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二)社会救济的对象

1.城市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定期定量救济对象),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居民(临时救济对象);

2.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残职工;

3.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被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的党、政、军、特人员中无家可归者,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去台人员亲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计划生育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分子家属,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和侨眷等。

四.社会福利制度

(一)社会福利的定义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是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保护和延续有机体生命力的一种社会功能。

(二)社会福利的内容、对象、形式

社会福利一般包括现金援助和直接服务。现金援助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收入补贴等形式实现;直接服务通过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实现。主要内容有: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住宅服务、孤老残幼服务、残疾康复服务、犯罪矫治及感化服务(见矫治社会工作)、(见感化教育)、心理卫生服务、公共福利服务等。服务对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军人及其家属、贫困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家庭等。服务的形式有人力、物力、财力的帮助,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养、社区服务、家庭服务、个案服务、群体服务等。

五.优抚安置制度

(一)优抚安置的定义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离休干部实际享受的待遇项目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二)抚恤补助对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六.社会互助制度

(一)社会互助的定义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包括两个方面:为受助者提供资金的社会互助。包括社会(国内)捐赠、海外捐赠、互助基金和义演义赛义卖,等等。为受助者提供服务的社会互助。包括邻里互助、团体互助和慈善事业,等等。

(二)社会互助的特点

1、相互认同和相互依存

2、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

3、利他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社会互助

4、返朴归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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