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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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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

歙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兑现、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发[2024]1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的发改移民[2024]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移民人口管理

1、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我县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为主,项目扶持为辅”的扶持方式。对2024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24年7月1日起,将后期扶持资金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24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对无法核实到移民个人的,将移民人口指标核实到移民村组,扶持资金用于移民村组内的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的扶持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4、在扶持期内,自然减员人口包括:

(1)移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2)扶持对象死亡;

(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及时迁回农村的;

(4)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

(5)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5、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责任落实在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政府每年1月20日前将审核公示后的上一年度自然减员人口上报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6、对扶持期内扶持对象的户籍发生跨县、市变迁的,由迁移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与迁入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确认后,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从次年1月起由迁入地负责发放扶持资金。

7、对2024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原则

8、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实行村民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和政府监管、服务的建管机制。村委会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监管和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村项目管理小组是项目建设和资金报账主体,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组织村民自建,并按照报账制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后期扶持项目的监管和服务。

9、村项目管理小组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可以入选项目管理小组,但人数不能超过项目管理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项目管理小组应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管理小组成员如需调整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10、后期扶持项目应选择移民直接收益的小型工程,扶持资金投向为人畜饮水、农田水利、村组道路、文教卫生、农村沼气、小流域治理等公益基础设施。

11、各项建设工程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非移民村组(自然村)不得纳入项目扶持范围。

12、村委会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按照“先生存,后发展”和“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分轻重缓急列出本村组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分析存在的原因和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后期扶持项目,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县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移民村组建立完善项目库予以帮助和指导。

13、在村组建设过程中,对需要配套建设的项目,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其中以后期扶持资金为主的项目,按本细则管理;以后期扶持资金为辅的项目可由主投资方实施项目管理,但配套的后期扶持资金仍由村项目管理小组按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报账。

(二)年度计划管理

14、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一季度,依据上级移民管理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县移民管理部门商有关乡镇政府,结合移民村申报情况,下达各村年度投资计划。村委会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村民意愿提出项目建议,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移民管理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逐级上报审批。

15、各乡镇在平衡年度后期扶持项目计划时,可根据村移民人口规模,按照年际平衡、年度集中的原则,适当集中安排。

16、后期扶持项目投资应在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

17、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需要调整的,在不改变受益范围,不增加移民资金投资的前提下,按照原项目申报程序,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前期工作

18、后期扶持项目一般只需编制实施方案,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要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施工图、投资概算及来源、实施期限、实施的组织和管理、项目效益分析等内容,其重点是概算表和施工图。

19、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对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工程投资,由项目管理小组一并公示和报账。

20、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由县移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四)项目实施管理

21、村项目管理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全权负责项目实施。后期扶持项目只要村民能够自建的,不进行招投标,由村项目管理小组组织村民自建。村民劳务可参照当地劳工工资,适度支付报酬。村民劳工工资由村项目管理小组进行公示,经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

22、对工程技术含量较高、村民无力实施的项目,由村项目管理小组提出并作为招标主体,进行招投标,乡镇政府给予协助和指导。

23、通过招投标实施的项目,村项目管理小组应作为招标方依据合同实行监管。

24、县移民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和项目资金的安全。在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的建管费用,可按行业工程核算的有关规定经报批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由村项目管理小组一并公示和报账。

25、移民村要逐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鼓励村民义务投工投劳、集资和捐资支持项目建设。

(五)项目验收

26、后期扶持项目竣工后,县移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完善验收手续。

27、验收程序如下:

(1)村项目管理小组自验,并整理收集项目原始凭证。

(2)村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4)县移民主管部门应在两周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如有推迟,应说明原因。

(5)项目验收人员应履行实地察看、测量项目工程,审查原始凭证、群众公示反映等程序,并视情况召开由移民群众代表、专业管理人员参加的验收座谈会听取意见。

28、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范进行验收。

29、后期扶持项目需要审计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工程验收后负责办理审计事项。审计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报账。

30、后期扶持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同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村委会负责运营管理。验收鉴定书和移交手续,可在报账时一并办理。项目原始资料由县移民主管部门存档。

31、村委会应切实履行接收项目工程的管理养护职责,并将责任分解到村民组或责任人,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三、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3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项目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按照《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企[2024]457号)执行。

33、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按照《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财企[2024]458号)和《歙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行报账制管理。

34、扶持项目资金由移民村包干使用,要设立项目资金专户,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行政费用等其他支出。

35、村项目管理小组负责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和报账制。要定期张榜公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按照报账制规定程序报账,接受政府监督。

36、县财政部门应配合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和报账情况,及时将扶持项目资金分批直接拨入移民村资金专户。

37、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结余资金要向村民公告,继续留本村下一期工程经报批后使用;超概算投资可利用投工投劳解决,或在下一期项目扶持计划中追补。

四、监督检查

38、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后扶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后期扶持资金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追究责任。

39、县移民管理部门对已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并保留到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40、县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逐年制定并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对移民人口自然减员核定、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41、对人口自然减员应减不减的,违背政策,虚发、骗取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同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2、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挤占挪用移民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因管理养护责任不到位造成损坏影响工程效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缓安排项目扶持。

43、对在移民人口和项目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本实施细则由县移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45、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仙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仙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24‟17号)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闽政移文„2024‟43号),《莆田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县项目的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负责计划的编报、汇总并上报、市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条 项目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移民意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 项目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规划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必须征求移民意见,并将变更内容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后,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广泛听取移民意愿的基础上,召开移民代表大会(预备项目不必召开移民代表大会讨论,但必须召开村两委会议)进行讨论,确定项目规划,提出项目申请,做好会议记录,并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九条 已批复的项目,按规定实行通告制度,各地要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项目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报县、市、省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对于市级审批的农村饮水、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如该项目已列入经批准的所在村(居)《村镇总体规划》,该《村镇总体规划》可相当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第十二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

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农村饮水、沼气、环境整治等项目,按项目类型合并后总投资达不到10万元的,可按镇(街)或村(居)为单位按项目类型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投资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二)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规范编制。

(三)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专业人员参照有关行业规范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二)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三)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四)以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审查意见报省移民开发局、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五)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实行定期报批制度,市移民管理机构每季度初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完整资料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移民管理机构。

(六)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七)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100万以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意见作为项目上报审批的附件。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的项目按省移民开发局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需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的文件或资料 包括:项目现场原现场原始相片、项目所在地的移民会议纪录(预备项目为项目所在地村的村两委会议纪录)、公示材料、审批文件、资金承诺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开工报告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实施承诺制和工程质量通报制。

(一)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

(二)所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具体招标操作的方式方法按照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项目监理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按行业规范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并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2)项目监理费在3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其中: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按行业规范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对项目进行建设监督。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乡镇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对项目进行建设监督。

(四)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实施实行承诺制,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项目的依法顺利实施。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的质量负责,对于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将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需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的文件或资料 包括:项目实施现场的现场相片、项目施工进度报告、项目监理进度报告、项目变更设计文件和报告、隐蔽工程的签证材料等。

第五章 项目总结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组织验收”原则,一般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组织验收。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办法参照第十七条

(二)、(三)款执行,验收结果报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移民管理机构建立项目抽查复验通报制度,根据需要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验收的项目随机进行抽查复验。

验收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2)项目招标情况,是否依法进行招标;(3)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库区财务管理的规定;(4)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5)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法的审核或审计报告;(6)项目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

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项目业主关于项目验收的请示。(2)项目自检情况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说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施工和监理单位情况,项目资金构成情况等;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说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实行情况,施工和质量管理情况,项目变更情况,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通过项目实施,对照规划设计指标,说明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以及“后期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等。(3)项目监理情况报告。(4)项目变更设计文件和报告、隐蔽工程的签证材料。(5)施工单位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6)其 他需要提交的验收资料。(7)各相关单位应提早10个工作日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并书面报送验收单位提请验收。

培训就业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培训就业项目验收应提交培训通知(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内容、授课计划、课时安排、授课教师名单、培训费用一览表,说明培训效果等。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组织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库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期扶持基金投资额度派员参加验收,验收材料报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前期经费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费,项目专家评估审查、咨询论证费,项目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等。取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行业规定的取费标准,其经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 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建立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群众自筹资金账目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核,并做好项目的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县级报帐制的有关规定支付和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项目的合同造价和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所在村、镇(街道)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移民办,县移民办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单位)或承建单位。

(一)申请资金应出具以下相关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书,项目实施计划书、承诺书、合同书,项目招投标书;

2、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项目施工、监理进度报告,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3、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

4、其他要求出具的相关资料;

(二)资金拨付比例按4:4:1:1。即:完成工程建设50%时拨付40%;项目完工后拨付40%;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拨付10%;预留质量保证金10%。质量保证金自工程验收一年后,经项目建设所在的村(居)、乡镇和县移民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无质量问题,再将保证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三)对下列情况,县移民办不予报账或拔付资金。

1、未经预算批复的;

2、项目支出超预算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后扶项目实施情况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要形成报告,向被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作出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广大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和县移民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批准项目、未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向有关单位拨付后期扶持基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报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在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报送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报送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仙游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太湖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太湖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效益,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24]17号)、《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24]11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属政策性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县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后扶项目的监管和服务。村委会是后扶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后扶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监管和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村项目理事会是项目建设和资金报帐主体。

第四条项目管理原则

1、移民自愿原则:按照“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项目理事会,理事会在村委会的领导下,代表移民群众,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移民自建,并依照报帐制和公示制度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

2、公开透明原则:建设项目实行民主决策,其实施管理和资金

使用除在移民村(组)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外,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保留到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3、全过程监管和服务原则:县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扶贫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项目的规划及计划管理

第五条县移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村及有关部门编制后扶项目规划。

第六条后期扶持项目的内容:后扶项目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择移民直接受益的小型项目,扶持资金投向为人畜饮水、农田水利、村组道路、文教卫生、农村沼气、小流域治理等公益基础设施,不安排经营性项目和移民培训。

第七条项目扶持范围: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以库区和移民集中安置区为重点,移民占全村居民比例低于20%以下的自然村原则上不安排扶持项目,非移民村不得纳入项目扶持范围。

第十一条每年年终乡镇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编报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三章项目的前期工作

1、申报程序。村委会根据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后确定项目,报移民主管部门建立后扶项目库。县移民主管部门商有关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和移民村项目申报情况,确定移民村投资计划,村委会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拟定项目

实施计划,经移民同意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后,报乡镇水库移民服务办公室初审汇总,乡镇政府审定后报县移民主管部门。

2、项目申报内容。项目民主决策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施工图、实施期限及步骤、投资概算及来源、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效益分析、项目运行管护机制,其重点是概算表和施工图。

3、时间。乡镇政府每年十二月底之前上报下项目计划,由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上报省市移民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确需调整,在不改变受益范围和增加移民资金投资前提下,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只要村民能够自建的,原则上不进行招投标,由理事会组织村民自建,并实施有偿劳务。村民劳务可参照当地劳工工资,由理事会进行公示,经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帐。

第十九条项目的实施必须经乡镇水库移民服务办公室确认开工条件具备,下达开工通知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村委会应担当起项目工程的管护职责,并将责任分解到村民组或责任人,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原始资料由县移民主管部门存档,县移民主管部门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后扶项目管理档案。

第五章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帐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24]458号)和《太湖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帐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项目扶持,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行政费用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

第三十条理事会要定期公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记录在案,接受群众监督,并按报帐制规定程序报帐,接受政府监督。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移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乡镇政府加强对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服务,及时了解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质量、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整改。不合格的应进行返工,直达到验收标准为止。没有计划或未完工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1、项目的民主决策程序

2、项目的建管方式

3、项目理事会运行情况

4、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5、项目工程质量情况

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理事会要对所有项目资料妥善保存,随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的监管和上级稽查。县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项目检查。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拖欠、截留、挤占后扶项目资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扶项目资金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水库移民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某区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为全面提高移民项目、资金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健全移民项目、资金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某区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监管、提高效益为主题,积极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专项自查活动。

一、基本情况

(一)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

2024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国发[2024]17号文件精神,依据湖南省湘移发[2024]2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政策的移民人口进行登记,经核实我区共有X名水库移民。2024年2月,区划调整后从某县移民局接收X名移民。

2024年开始我区按照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要求,在充分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类型一是直接发放到人,二是项目扶持。其中项目扶持内容主要是对库区及移民安置村安排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建设的项目。另外,我区还开展了困难移民慰问、关爱计生特困家庭等活动。

2024年-2024年我区共实施各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X个,发放各类移民资金X万元。

(二)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我区移民资金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资金支付严格按照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直补到人资金按户建卡登记,以银行一卡通形式发放到人。移民工程项目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进行工程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项目资金拨付按合同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移民资金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实行统一资金拨付、会计核算、报账管理,移民资金账务处理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并建立了项目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对资金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经济业务,明确审批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实行了移民资金财务公开,做到区上网、村上墙。

二、自查情况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水利局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水利局,明确责任领导是区水利局局长范宏平,组成人员由区水利局移民办、办公室、建管股、成员组成。

落实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有效衔接不同阶段工作,形成有力的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结合实际制定了《某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检查方案》,对工作目标、任务、步骤作了具体安排。

加强业务指导学习和工作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所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做好活动资料收集和材料报送,避免活动走过场和流于形式,确保取得实效。区水利局在自查的基础上负责对各乡镇进行情况督查。

第五篇: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24]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4]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第九条移民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项目计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县(市、区)移民部门在编制项目计划前,要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第十二条 移民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商县(市、区)财政部门后,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计划执行情况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下一计划安排分别报市(州)移民部门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州)移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后扶项目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省移民局。省移民局负责审核,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市(州)或县(市、区)移民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若确需调整,须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

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州)移民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帐”,项目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要对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1个月内将决算报县(市、区)移民部门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和质量保证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移民后扶项目计划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经济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鄂政办发[2024]118号)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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