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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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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调研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明显的开放性与社会参与性,基于该特点,广泛的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有效的实现矫正效果确保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无可比拟的价值优势,可以有效地改善矫正工作人员不足,专业水平较低的情况。

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从调研情况看,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工作大局,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闽侯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24年以来,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776人,在矫389人,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没有出现脱漏管现象。

(一)强化社区矫正保障工作。

加强组织保障。闽侯县于2024年2月开始试点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立足实情、创新思路,于2024年8月在县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科,为闽侯县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服务。并在甘蔗校园路130号投资200万元改建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加强队伍保障。在全县15个乡镇(街道)司法所配备了1名以上的司法助理员。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6次招聘,现在册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为88人。从总体上看我县现有专职社工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年轻。全县专职社工中,35岁以下占95%,一大批年轻人进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为基层司法所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二是学历高。全县88名社工中,学历普遍是在职大专以上。三是专业强。专职社工中有法律专业人才,也有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特长的人才,具有良好的多学科、交叉学科专业素养。四是素质好。我县招考时全部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品行良好,文字能力、口头表达强,适应工作快,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每年上下半年对全县司法工作人员开展一次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培训,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同时吸纳德高望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职工、村干部、律师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不足。加强经费保障。闽侯县按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一定程度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律师参与社区矫正,我县已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各基层司法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好、职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优势,扎扎实实地推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社区矫正的惩戒作用。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新型刑罚执行方式,各级都能准确把握其刑罚的实质,加强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惩戒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管理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管辖争议处理办法、社区矫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矫正对象的接收、日常管理、迁居、请销假、解矫等事项,完善了定期排查、跟踪管理、重点对象管理、信息通报、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管理监督的配套工作制度。加强信息管理。通过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一人一档”,及时记录矫正人员监管过程形成的个人基本情况报告、走访记录、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销假、考核、解矫等个人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将相应信息录入到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力度。认真做好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接收、宣告、请销假审批、奖惩等环节,细化报告、核查、走访等日常管理要求。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矫正期限、认罪悔罪态度、日常表现等情况,按照宽管、普管、严管三个级别进行管理。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行政司法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动,严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暴力犯罪等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社区矫正的改造功能。

加强道德法制教育。针对不同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个性矫正方案,因人施教,加强思想、法制和道德教育,通过开展读报讲报、集中训诫等方式,增强教育效果。同时,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测评等手段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与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生活特别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临时救济和落实低保政策,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全县还建立了24个社区服务基地,并通过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有效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观念,修复其社会关系。加大辅助干预力度。

(四)发挥区位优势

福州大学城位于闽侯县上街镇,我县依托大学城高等院校的师生资源联合地方其他院校,建立起志愿者团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打造了法治品牌项目--闽侯县检察院福州大学城检察室,依托其已建成的青少年维权警示教育基地,闽侯县司法局与检察院、教育局联合当地实验中学、荆溪中学、闽侯四中、祥谦中学、虎峰中学、东南学校、上街实验学校、闽侯八中、大湖中学、小箬中学、廷坪中学、洋里中学、竹岐中学、鸿尾中学、良存中学,通过内容和模式复制,形成法制教育网络。同时与团县委联合出台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帮教、社会调查、心理咨询等活动相关制度文件,落实青年司法社工介入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促进丰富的教师,学生,心理咨询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各领域专业性人才均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发挥专业人才团队化优势,在社区服刑人员心理辅导、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就业培训和指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断提升教育矫正工作品质。

二、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一)工作衔接缺乏有效机制。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还出现不到位、不合拍等情况,影响了刑罚执行效果。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监狱间的配合协作、信息互通、共享平台以及工作对接、反馈的长效工作机制还没有建立,司法、行政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统筹。

(二)队伍建设急需进一步加强。近年来我县社区服刑人数每年不断递增,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但目前有些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和乡镇(街道)司法所都只配备2至3名工作人员,司法所聘用的协理员因待遇低很不稳定,队伍力量跟不上工作需求。社区矫正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要求高,目前司法所还有一部分工作人员不具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法学、教育学、社会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途径是通过社会志愿者自发参与,目前我国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的法律规范空白,大多数志愿者缺乏工作经验,并且人员流动性大,不能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而且志愿者提供服务完全为自愿性质,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缺乏激励机制和资金保障,此外还存在参与人员少程度低,专业水平不高等制约因素,这些都导致志愿者服务流于形式,无法深入人心,难以形成规模。

(三)工作保障经费偏低。7年来我县社区服刑人员人数不断增加,办案费用大幅增长,但矫正经费财政预算并未随之增加,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经费年人均1500元,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现有的经费既要用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业务指导管理,又要用于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费,而村(居)委会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经费却为零,无法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

(四)管控教育手段不足。矫正机关主要通过定位手机来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但定位手机与社区服刑人员不能有效捆绑,人机分离现象时有发生,在监管上存在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实际行踪滞后的状况。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强制手段,不能对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在入户走访调查、收集证据时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认知度。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紧迫性和使命感。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宣传工作力度,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意义和相关规定,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消除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偏见与误解。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其形成良好的家庭社会责任感,实现感化、帮扶、教育的目的。

(二)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要着力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完善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切实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工作的无缝对接,充分发挥民政、财政等部门作用,帮助解决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实际困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积极性;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等,加强与监狱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相关网络平台之间的联接和资源共享,最大限度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完善矫正衔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制度流程、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完善回访帮教制度,定期对矫正人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和人文关怀,增强社区矫正的工作实效。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综合素质。要下大力充实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着力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方面,要配齐配强矫正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需要;进一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社区矫正辅助工作人员,引进具有法律知识和心理咨询知识的专业人才,并切实提高其工作待遇,确保队伍稳定;进一步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青年学生、村(居)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引导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从而形成以司法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同时,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建立一整套的培训和教育机制,切实提高教育管理人员在法律知识、矫正监管、心理疏导、危机管理、突发事件预防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保障机制,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保证。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监管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充分运用GPS等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技防能力,把人防和技防结合起来,建立信息化管理长效机制。建立相应的奖励政策。对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志愿者及其他人员,给予就业、上学、晋升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和提拔,并对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四、前景展望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始终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专群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相比尚不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完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政策制度上研究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

第二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在不断配齐配强专职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矫正小组、群众组织等多股社会力量参与格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承接社区矫正服务。全市各级民政与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培育发展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和渠道,并围绕社区矫正任务,探索开发专业服务岗位和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自去年以来,各地通过组建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并借助孵化基地的平台功能,先后成立5家社区矫正工作协会、1个阳光社会事务所和1个“阳光中途之家”。

积极引导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服务。充分运用社会管理理念,将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帮教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给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坚持从社会上通过考试、面试层层选拔的方式,从应聘者中公开录取文化程度高、精神面貌好、奉献意识牢、专业对口的优秀人员进入专职社工队伍。如我市沭阳县及时抓住教师转岗的有利时机,将教学经验丰富、收入稳定的45名教师充实到社区矫正岗位上,各地还吸纳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充实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岗位。目前,全市在职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213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的适用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程序、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的组成及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监管措施等方面,措施灵活、效果明显,达到以执法监管保稳定,以帮扶互动促和谐,以教育感化显真情的目的。

积极鼓励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引导志愿者参与到社区服刑人员帮教工作中,全市注册志愿者达到了2200余名。一是吸收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志愿者建立专业帮教志愿者队伍,开展心理测试、风险评估、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如沭阳县积极发挥县脑科医院和县心理咨询协会的人才资源,定期让经验丰富的老专家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调适,并根据测试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在心理调适的同时进行行为矫治。自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共接待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咨询和心理调适120人次,为80名咨询对象解开了心理疙瘩,使他们能够以健康、平和、积极的心态接受教育管理,最终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泗洪县邀请聋哑学校老师对聋哑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先后为36人次上课140余课时,解决了聋哑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难题。二是组建社区矫正大学生村官志愿者队伍,依托专业特长,发挥大学生文化素养高、沟通表达强、活动方式新等优势,运用“朋辈教育”模式,通过个案帮教、心理辅导等形式参与青少年矫正人员帮扶教育。三是突出发挥“五老”志愿者的作用,通过实施挂钩结对帮教,采取生活上不嫌弃、思想上不放弃、政策上不歧视的原则,实施“一对一”、“多对一”的帮扶,大力加强对高风险和生活贫困等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工作,确保每名重点人员都有人帮扶。如沭阳县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社区矫正。在刘集镇“五老”志愿者吴克贵、潘松立等人的“包带”帮教下,自主创建了旋板厂,现有工人24 人,固定资产80多万元,年创产值达170万元。据统计,近2年全市“五老志愿者”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包带”帮教率达 87.5%,为有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思想转化、顺利回归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

积极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整合村居(社区)等基层组织资源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村居(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建设。工作站负责人从村居(社区)妇委会、调委会等组织和人员中确定,主要承担工作站的日常事务及配合协助乡镇(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与帮扶工作。如: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了解本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工作、生活,活动范围、社会交往等情况。目前,实现全市1467个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全面覆盖,承担本地的社区矫正社区服务等活动。此外,通过搭建社区服刑人员与社区、社会不同人群间的互动交流平台,组织系列社区活动,让社区服刑人员走进社区,参与文艺表演、管理现场、维持秩序、发放礼品等活动,从而逐步熏陶社区服刑人员感悟人生,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积极引进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培训、帮扶等服务。利用全市100余家爱心企业把社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定期公布就业和培训信息,组织有接受能力和实际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和专场用工招聘会,为有就业愿望的社区服刑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洽谈平台。如泗洪县联合县人社局、泗洪中等职业学校对全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网络技能培训,共培训5期680多人次,有30人多名社区服刑人员到相关企业和单位当了网络管理员,有20多人开办网店。沭阳县司法局与该县虞美人瓜果专业合作社共同成立特殊人群过渡性安置基地,自基地成立以来,已为80余名“三无”等特殊人群解决临时就业问题。此外,还积极鼓励企业提供临时救助、过渡安置等服务,如宿豫区司法局在2024年和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成立的“阳光中途之家”,先后为8名社区服刑人员通过了临时救助、过渡性安置等服务。

一是借助青年志愿者力量,提升监管效率。建立由机关单位青年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等13人组成的“社区矫正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参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信息录入、信息核查、档案整理等工作,提升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效率,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

二是借助社会工作者力量,保证帮教质量。建立由4名社会工作者组成的“社区矫正社工服务队”,协助开展教育矫正,参与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矫治、制定矫正方案等工作。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对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开展发放生活物资、一对一心理辅导等帮扶活动。

三是借助义务工作者力量,开展公益活动。建立由社会义务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等12人组成的“社区矫正义工服务队”,协助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邀请有多年慈善事业经验的老义工谈经历、说感受,激发社区服刑人员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主动性。

四是借助社区矫正协理员力量,进行结对帮扶。创新实施社区矫正协理员制度,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聘任社区内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群众工作能力的人,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目前共选聘社区矫正协理员109名,每名社区矫正协理员协助管理1-3名社区服刑人员,实现社区协理员村级全覆盖。

一是借力社会工作者力量,提升训诫教育水平。浦江县矫正办邀请监狱、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具有丰富专业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才组成社区矫正教育团,负责每月一期社区矫正集中训诫教育的授课。教育团成员需协助司法局制作符合社区服刑人员需求的学习教育课件,不定期应邀到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并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等服务项目。邀请心理咨询师、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力资源专家等组成社区矫正个性化服务团,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个性差异,主要在心理辅导、社会认知教育、法律服务、就业指导等方面开展“一帮一”、“多帮一”等个性化帮教服务。目前集中训诫教育已开展2期,集中教育开展45次,共760人次受教;开展法律服务157人次,指导就业65人次,提供心理咨询20人次。二是借力社会培训平台,拓展就业帮扶渠道。争取县委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的支持,已将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两类特殊群体”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县“农村劳动力素质提高培训工程”计划,为其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目前共有450余人次完成了技能培训工作。联合县民政局等职能部门为想要自主创业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经商渠道的政策和信息支持,切实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到目前,共有340余名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帮助实现就业创业。同时,在全县共建立15个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地,主要为生活困难、需要就业帮助的刑释解教人员安排过渡性就业,共安排过渡性就业400余人次。

三是借力社会志愿者队伍,提高矫正监管效果。扩大志愿者队伍的选聘范围,积极动员组织青少年工作者、调解员、“五老”人员、妇女主任、村干部、新居民协管员等参与到社会志愿者队伍中,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站力量,目前全县共有社区矫正志愿者1180名。制定下发《浦江县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工作职责、应终止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的六种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年底对优秀社区矫正志愿者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奖励,不断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始终坚持“衔接好、监督好、引导好”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为工作思路,既加强专职执法队伍建设,也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了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矫正小组、群众组织等多股社会力量参与的格局,杜绝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一是借力基层自治组织发挥本地优势。积极整合村(居)等基层组织资源和社会力量。村委会配合协助司法所做好本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与帮扶工作;

二是成立社区矫正小组实施个性化矫正方案。对每一个矫正人员及时成立矫正小组。明确并细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服刑人员家属、村干部社会管理网格成员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网络化监管作用。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详实动态,并制定或调整矫正计划和方案,确保方案同步、措施灵活、效果明显,达到以执法监管保稳定,以帮扶互动促和谐,以教育感化显真情的目的;

三是把社区矫正帮扶工作落到实处。日常管理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不定时地入村到户,深入家访。与社区服刑人员面对面谈话,掌握其思想动向,妥善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减少压力,增强信心;

四是动员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在职在岗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调查评估时首先必须与单位有关领导、同事进行座谈,调查情况,征求社区矫正意见,且至少有一名领导必须作为矫正对象保证人,单位同意协助司法所进行监管教育,做到互相配合,互通信息。

一直以来,社区矫正面临人手少、任务重、专业力量薄弱等瓶颈。近日,北仑区政法委牵头,区司法局等多部门协同,在北仑新碶街道探索特殊人群服务机制改革,率先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并由政府购买此项服务。经过3个月试点运行,目前颇有成效。

去“标签化”

被矫正人员,往往被贴上罪犯标签,要顺利地融入社会,比常人更为艰难。

1990年出生的小王是一个河南到北仑打工的小伙子,学历不高,在一次纠纷中他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最近,他按时参加新碶街道“红领之家”社会服务工作室组织的法制教育、心理知识等讲座。他说:“上课后,受到了不少教育,让我受益最大的就是面对现实接受矫正。”如今,他开了一家汽配店,一家人共同经营,生活步入正轨。

新碶街道“红领之家”一直从事公益事业,在北仑当地有较高的知名度。今年9月,成立“红领之家”社会服务工作室,配合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进行法制教育和组织公益劳动。作为试点区域,目前新碶街道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22名。

“红领之家”负责人陈军浩表示,以社会志愿组织的形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是平等的主动的,可淡化由政府组织的强制特征,更大程度传递正能量。

由“管”到“帮” 在以往的社区矫正中,“管”的成分往往占得比较大,被矫正人员也容易产生逆反情绪。为此,北仑试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参与矫正工作,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协议中,“红领之家”社会服务工作室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每人每月2小时以上法制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每人每月2小时以上社区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以及落实每名社区服刑人员与两名志愿者结对,志愿者可采取“一对多”等多种帮扶方式。

今年18岁的小金因偷盗手机被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学校开除后,他显得更为孤僻。芝兰社区党总支书记黄伟君主动对他及家长开展心理辅导。每次帮教谈话,黄伟君刻意营造轻松、融洽的氛围,以友善、尊重、真诚的态度跟小金及他母亲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经过几次辅导,小金开始学会与人正常交往。

北仑区司法局副局长刘德方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归正人员、吸毒人员、重性精神病人等四类特殊人群是比较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人群,也是需要给予特殊关爱的重点人群。引入专业的社会组织力量,可以使得社区矫正由单纯的“管制”,到量身定做的“帮扶”,帮助矫正人员走出阴影,在阳光下生活。

培养感恩社会之心 日前,“红领之家”提出项目菜单式服务,激发主动性,每月制订活动、学习菜单,特殊人群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时间安排等,进行自主选择、申报活动;同时,把特殊人群的义务劳动融入敬老、护绿等志愿服务活动中,逐渐培养他们感恩社会、回报社会之心。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社区矫正,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需要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比如,社会组织具有心理、教育等方面专业人才优势,他们以兼职的形式参与活动,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可大大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北仑区司法局副局长刘德方表示,民间组织本身就设立在民间,组织的成员大多来自社区,相对于官方组织而言,他们更易接近群众,使大家产生认同感。据悉,下一步,北仑区司法局将积极配合“红领之家”社会服务工作室推进归正人员的服务工作,逐步完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格局。

第三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迅速发展。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涌现出来,需要加以探讨。本文探讨关于如何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这方面的探讨将有利于完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能够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引言

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在讨论有关问题之前,首先应当对“社会力量”进行界定。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说的“社会力量”,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总称。社会力量也可以称为“社会资源”。

在这些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中,社会人力具有核心的地位。社会人力是比其他任何社会力量都重要的社会资源,他们虽然不具有执法者的身份,不是社区矫正机构的公务员,但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是不能被低估的。

从目前社区矫正的现状及社区矫正的未来发展考虑,可以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人员统称为“社区矫正工作者”,他们包括两大部分:

1.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也可以称为“社区矫正官员”或者“社区矫正官”。他们是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

2.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也可以称为“社会人员”。他们是辅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除了社会人力之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应当重视利用其他社会力量或者社会资源。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无论是对于国家和社会,还是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和他们所在的社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

从国家和社会来看,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体现社区矫正的特点

社区矫正的本质特点之一,就是在社区中对服刑人员开展管理和改造工作,即所谓的“社区参与性”。⑴在这个特点之中,当然地蕴含着利用社区中的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的含义。也就是说,要充分利用服刑人员所在社区中的各种资源,共同进行服刑人员的管理,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如果在社区矫正中不重视研究和利用当地的社会力量,而把社区矫正孤立成为社区矫正机构自己的工作,那么,就不能体现社区矫正的本质特点,也会增加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困难性和成本。因此,在社区矫正中有效利用社会力量,是体现社区矫正本质特点的重要方面。

2)节省刑罚执行的资源

利用现有的教学机构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工作,可以大大节省新建教学机构的费用,也不必招募专门的教学人员;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和成熟的技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仅可以节省新增技术设施的资金,还可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技术水平。

3)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要对服刑人员进行多方面的控制和帮助活动。在进行这些活动的时候,如果重视利用社会力量,可以大大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例如,在开展服刑人员的控制活动时,如果利用现有的技术资源,包括信息技术、心理测量技术等,就可以提高控制服刑人员的效率。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了解服刑人员的情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面对面接触所要花费的资源。通过心理测量技术了解服刑人员的情况,并且在对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对高危险性服刑人员

进行重点监控,对低危险性服刑人员实行宽松管理,可以大大节省平均使用监管力量所造成的资源浪费。

同时,在对服刑人员进行帮助活动时,如果利用现有的一些技术,也可以提高帮助服刑人员的效率。例如,由社会上现有的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利用成熟的心理咨询技术对服刑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服刑人员的心理、情绪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因为这些专业人员在从事这些活动中积累的经验、拥有的专业技能等,都远远胜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2.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性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能够获得有效的帮助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利用社会力量,可以使服刑人员获得有效的帮助。

(2)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

(3)能够减弱标定的效果

3.对社区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对于社区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价值。这种价值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促进当地的社区建设

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对社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控制功能的一种发展,同时,也可以促进社区的社会化功能、社会福利保障功能和社会参与等功能的发展,这些都会促进当地社区的建设。

(2)提高社区的凝聚力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可以提高社区居民的凝聚力。社区不仅意味着一定的地域空间,更意味着这个地域空间内居民之间的密切关系,而社区居民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社区参与来实现的。吸收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让社区居民更多地了解社区中的事务,更广地参与社区中的活动。这种认识与活动,不仅可以密切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而且也可以提高社区的凝聚力,增强社区整合,使社区居民把社区建设看成是自己的重要责任,更好地组织和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解决社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社区的建设和发展。社区居民的这种变化和状态,又会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3)增进社区的安全感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可以增进社区的安全感。这是因为,通过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利用社会力量多方面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有效地解决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可能引发他们进行社会危害行为的问题。这会大大地减少甚至消除社区服刑人员产生社会危害行为的因素,从而减弱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危险性,预防他们可能在社区中进行的社会危害行为,使社区变得更加安全,使社区居民获得更大的安全感。

(4)增强社区的建设性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

1.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的原则

首先,从社会人力来讲,要研究、发掘和利用社会上各种可能的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这方面,不仅要研究和利用过去习惯使用的社会人员,例如,各种具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也要研究和利用过去不习惯使用的社会人员,例如,失业人员、刑释人员、解教人员等,恰当利用他们的优势和特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其次,从社会组织和设施来讲,要研究、发掘和利用周围社区中各种社会组织和设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这方面,不仅要研究和利用家庭、学校和社区组织及其设施,利用它

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要注意研究和利用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及其相关的设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再次,从社会技术来讲,要重视利用社会上已经成熟和普遍使用的技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要关注社会上科学技术的发展进程与应用状况,注意它们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联系,充分利用有关的技术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最后,从社会资金来讲,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主要资金应当由政府财政负担,但是,也应当充分重视利用社会资金的问题,通过争取社会捐助等形式,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有效地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仅可以节省国家的刑罚执行资源,而且也是体现社会参与性的重要方面,是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途径。

2.科学利用社会力量的原则

在社区矫正中,要尽可能科学地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但是,如果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达到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在科学地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尤其要重视下列问题:

(1)恰当选择。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当地社区中社会人员的情况,挑选最符合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社会人员,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果偏重一面而忽视另一面,都不可能恰当地利用社会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分工合理。要认识社会人员的特点和优势,在社会人员与社区矫正官员之间进行合理的工作分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发挥社会人员的特长。

(3)岗前培训。在选择了恰当的社会人员之后,要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岗前培训,让他们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尤其是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任务,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

(4)平等对待。在利用社会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方面,要充分尊重社会人员的人格和感情,在人格和感情方面平等地对待他们。社会人员虽然在法律地位、专业知识等方面都与社区矫正官员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是,他们在人格和感情上,应该与社区矫正官员是平等的,社区矫正官员不能歧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

3.有偿利用社会力量的原则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既要重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又要认识无偿利用社会力量的局限性,确立有偿利用社会力量的原则。这个原则意味着,要区分不同情况,有偿使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

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需要。为了保证这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就需要确立一套恰当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这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

第四篇: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调研报告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广州市社区矫正

教育帮扶工作的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蕴含着人道、文明、宽容、效益的思想和理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已成为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之一,并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从微观层面上说在于矫正犯罪思想行为,控制和预防再次的犯罪行为,帮助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从宏观层面来说则是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有序与安全,保障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通过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多方力量特别是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参与,积极引进社会工作理念和工作手法与原有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相互协同,逐步建立专业的、高素质的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对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

随着“两高、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力量转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最近实地调查研究加上自身的一些体会,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如果社区矫正一味追求行政化,那么推行社区矫正就意味着政府职能和机构的扩张,或者只是将犯罪人从政府一个部门或形式的管理转向另一个部门或形式而已。只有让非政府社团和志愿者逐步发挥主导作用,才有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可言。社区矫正虽然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但作为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不

仅仅是刑罚的执行,而且还有矫正和帮扶的职能。如果以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压倒或淡化其矫正和帮扶职能,在“重刑”传统的法文化背景下,社区矫正将很难真正承担起实现刑事法效益的重任,因此在现行历史条件下,应充分重视和强调社区矫正的帮扶职能,而这一职能的实现大多要靠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力量来实现。因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包括广泛利用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彰显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特点,节省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率,促进社区建设等诸多作用。

首先,广州市目前社区矫正中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须解决的问题。社区矫正队伍一般是为了应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从其他工作岗位“转岗”或“抽调”而来。主要表现为基层司法所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工作力量不足以及队伍素质相对较低的问题。目前以广州市荔湾区为例,全区共有22个司法所,工作人员50余人,而全区社区矫正人员目前已达到244人。人员编制不足,很难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而且街道地域范围往往很宽,在大中城市人口流动频繁,基层工作人员缺乏代步工具,管理事务多头,令其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行为督导。加之基层司法行政系统的人员过去没有涉足执行刑罚的工作,整个司法行政系统没有涉足过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相关法律经验不足,执法水平低,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要求,更难满足社区矫正的需要。

其次,目前及今后一个阶段,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实际上是以政府组织为基础和核心,基本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城市社区也

就是城市政府基础组织的街道、镇、乡,社区矫正的组织、实施机构也就是政府基层组织的司法所。社区的范围也就是该政府基层组织的行政区划范围。这与“小政府、大社会”现代政治理念是相悖的。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而目前我市社区矫正仍是纯政府行为,除相对人的家庭以外,社区各界对这一类特殊群体的需求和行为督导缺少关注,社区志愿人员基数小,他们参与矫正程度也很低。

再次,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拥有政府执行主体所不具备的先天性优势。社会力量以一种平等主体的身份帮助矫正对象,通常会更为尊重和体谅矫正人员的感受,工作方法也是互动式、说服性、接纳式、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容易使矫正人员更为接受和认可,减少矫正人员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程度不高的原因

第一,传统法治思想方面。政府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淡化其矫正和帮扶职能。我国传统上是一个“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的国家,自古以来“刑以弼教”就时常被解读为重刑教化;而目前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执行机制的逻辑延伸,其社区矫正惩罚特性又很容易把握,因此人们偏重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强调监管而忽视社区矫正的其他任务。似乎矫正对象不出事、不重新犯罪就万事大吉,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切围绕“平安”目标,一切基于对矫正对象的控制,根本无暇也无力去实现教育矫正的目标,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更是难上加难。

第二,人们传统观念存在保守倾向,宽容吸纳意识较差。受传

统“对立思维”和“概括性思维”的影响,普通人因惯于感性判断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而将这些曾经犯过罪的人视为异己,部分假释人员因忍受不了社会对他们的强烈排斥而又重新犯罪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

第三,政府方面,没有建立或者健全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相关制度,缺乏社会参与的激励机制。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充分地发挥。

第四,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新鲜的事物,不仅涉及司法领域,而且更多的涉及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以及公共管理很多学科领域。关于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上仍在不断探索中,无论政府还是普通民众仍需较长的一段时间接纳,认可。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

第一,参与人数的优势,弥补了社区矫正安帮专业力量的不足。社区矫正的专业力量是由基层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以下简称“专职干部”)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组成。以荔湾区为例,全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244名,各司法所配备专职干部22人,社工10人。这样的配备比例面对分散居住的矫正对象是很难有效地组织起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力量的参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专业力量的不足,同时弥补了因社区矫正人员居住高度分散造成的“真空点”。

第二,专业知识的优势,改善了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社会力量工作队伍的组成,包括镇(街道)、村(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教师、医生、企业家、在校大学生和具有一定社会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相关

知识的专业人士。他们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具有较高的精神素养、知识素养、能力素养。他们的加入,不但可以弥补社区矫正队伍专业知识的匮乏,而且可以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加贴切的帮助和服务。如个案化教育、心理疏导、文化和法律知识、劳动专业技能等方面的传授,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提供了智力支持。

第三,角色的优势,起到了平衡社区矫正工作刚柔相济的效果。社区矫正对象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虽经教育改造,但少数人仍怀有漠视法律,仇视社会,仇视政府的情绪,在处理与政府部门、专职人员和各种社会关系时心理上容易产生不平等感和排斥抵触情绪。帮教志愿均来自民间,因其民间性而有亲和力,与矫正对象一般不存在身份和角色的冲突,更有利于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和情感方面的实际问题。不少帮教志愿者与矫正对象居住在同一个社区,彼此之间有着地域、邻居和亲(戚)友关系,他们能以平等主体的身份真诚帮助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他们通常会更为尊重社区矫正对象和体谅他们的感受,工作方法也是互动性、说服性、接纳性、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容易使矫正对象更为接受和认可,减少社区矫正对象潜在抵触和戒备心理。同时,在政府机构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成本的优势,减轻了政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投入。社会志愿者一般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在社区或所属单位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善于做思想工作,热心社区服务,富有爱心,乐于奉献。他们把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看成是对社(会)区的一种贡献,一份责任,积极配合专职人员做好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

四、社区矫正社会化参与度提高的建议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刑罚的执行,而且还有矫正和帮扶的职能。注重发挥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亲属的作用,提高社区矫正效果。志愿者也是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中坚力量,社区矫正志愿者可以包括专家、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可广泛吸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及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社会人士为志愿者。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建立一套征聘、培训、使用民间志愿者的制度,充分发挥民间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以广州市制定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化参与”的社区矫正和管理模式为基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矫正政策。由政府制定矫正规划、方案,并组织相关社会组织团体进行实施,宏观上把握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方向和可持续性,保持组织机构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促使其发展壮大,由社会组织招募、培训、管理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直接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服务,将能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政府对该类社会组织进行方向性的指引,协调其他各政府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具体服务进行配合,并对矫正服务进行监督以及对矫正服务的效果进行评估。以培育高素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为出发点,给予矫正专职社工更为清晰的身份定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当主要在高等院校的社会工作、法律、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人才中招募,并适时予以培训,以提高矫正专职社工整体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需要。

其次,以深入整合社会公共资源为出发点,充分提升社区矫正

社会公共参与度。这就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产业及部门,如教育培训机构等,需要政府的协调以及相关政策的扶持倾斜,整合优化社会资源,发挥其在矫正人员这一特殊人群中的价值。对矫正人员进行专门的思想、行为矫治与为其创造实践与就业机会,引导其重新回到常态社会生活中,形成回馈社会需要的内在动力,实现自身价值。比如在矫正人员教育培训方面,应当在分析社会需求与矫正人员偏好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利用驻区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人力资源及设施环境,重点强化在就业技能、创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适时举办相关讲座,采取多种方式灵活提供一些培训机会。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我市社区矫正应当积极探索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的良好态势:如通过政府部分投入、签订合作协议、优惠政策回馈等方式,鼓励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民间社团为矫正人员提供帮助与服务;充分发挥公益机构的作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帮助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以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公共参与度;争取广州市各民主党派、行业协会、企业的支持,定点合作,参与社区矫正帮扶教育工作,如民盟广州市委员会各专委会、盟员企业、广州徽商协会、广东省创新发展企业家协会、狮子会、瀚达汽车职业学院、华赢教育、丰徽国际、都鹏皮具企业、广东卫明眼视光研究院等,适当解决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困难和出路,同时开展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工作,以达到更高效、良好的帮扶教育效果。

第五篇: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则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实际,现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24年起经过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两个阶段,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需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需要依托村居,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1 各地始终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专群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79万人,社会志愿者642万人。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相比尚不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政策制度上研究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一)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可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要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二)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社区矫正机构将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社区矫正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引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提升在社区矫正领域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水平。鼓励热心于社区矫正事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需求信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是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村(居)民委员会应发挥其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发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扩大交往融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回归社会。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 3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工作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录用符合条件社区服刑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五)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热心社区矫正工作,自愿无偿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社会认知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人员。要广泛宣传、普及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理念,切实发挥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机制,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着力培育有一定专业特长、参与面广、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依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形成有利于志愿者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六)进一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矫正小组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平台。社区矫正机构按照规定为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矫正小组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三、做好政府已公开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保障工作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已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作待遇,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其合法权益,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规范管理。鼓励其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已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通过竞聘上岗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为其提供公益性和示范性业务培训平台,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教育培训政策。工作表现突出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报批进行表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表彰工作。

四、着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

(一)促进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帮助接受教育。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教育部门,协调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5 地方教育部门应当对其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民政部门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落实社会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立足实际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将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综治组织要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一步组织社会力量,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地投入社区矫正工作。要总结推广 6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就的宣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司法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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