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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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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

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

为规范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确认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应当是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教授(含兼职、讲座或客座教授)、副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如因学科建设等特殊需要,申请者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五)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者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能胜任博士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任务。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1

(六)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者实际应用价值,学术水平应当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

(七)已获得显著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并主持过相当水平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当具备的科研课题及科研成果要求

(一)最近5年科研课题要求

1.理工医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过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150万元以上(数学学科75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250万元以上(数学学科125万元以上)。

2.人文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过省级重点或部级一般以上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外文学院招生学科20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60万元以上(外文学院招生学科40万元以上)。

3.社科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过省级重点或部级一般以上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50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上。

(二)最近5年科研成果要求

近5年,至少获得以下7篇(项)成果。在厦门大学工作3年 以上的,必须有1篇为通讯作者且以厦门大学为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

1.理 学: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含以第一排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排名获发明专利)。其中,至少以通讯作者署名在JCR二区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2.工 学: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含以第一排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排名获发明专利)。其中,至少以通讯作者署名在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

3.医 学: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以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含以第一排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排名获发明专利)。其中,至少以通讯作者署名在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

4.人文类(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艺术学):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以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含以第一排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排名出版高水平学术专 3 著),其中至少有3篇发表在最优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或2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5.社会科学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以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含以第一排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排名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其中至少有3篇发表在最优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或2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三)在Nature子刊、Science子刊、Cell子刊及JCR一区发表学术论文的,1篇论文按照2篇JCR二区计。

第三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

(一)遴选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有利于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有利于学科建设。

2.尊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充分发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在具体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严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

3.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4.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及本 人同批申报的其他申请人的评议、审批及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成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与自己或者亲属有关的评议或审批工作。

(二)遴选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初审。

(1)申请人向申请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等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员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示一周。

通过基本条件审核、公示的申请人,须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近五年的主要教学科研成果及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质询。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博士生导师侯选人,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候选人。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研究生院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推荐候选人的资格 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名单公示。

经表决通过,获得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由研究生院在校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三)遴选时间安排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工作一般每年一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安排,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

在国内外高水平院校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引进人才(含兼职、讲座、客座教授),可以直接申请确认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表》,并附申请人与我校人事关系证明、在外校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证明、代表性成果的证明及有关科研课题的证明等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 意,方为通过。

(三)研究生院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的六月、九月、十二月的第一周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申请报告、投票结果、申请人员的资格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经审查批准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如申请人为两院院士、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973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入选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中组部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可以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确认为我校博士生导师。

第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取消

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违反我国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者;

(三)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取消决定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取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将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正确对待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确认工作,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各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负有审核责任,必须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和数据。

如发现申请材料造假等违规行为,学校将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申请人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和确认的相关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具名提出。研究生院对相关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厦大研„2024‟26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培养创新型人才,鼓励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参与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项目,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同时进一步放权学院,现对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所需科研成果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申请本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研究生申请学位时,须满足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所公布的要求。

二、在我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科研成果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制定、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备案。

三、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六年内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标准的,可通过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四年内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标准的,可通过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

四、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要求另行规定。

五、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文件中核心刊物和JCR分区的认定以我校研究生院公布的最新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及最新《JCR分区》为准,旧版在新版公布后的一年内仍有效。化学化工学院科研成果认定的JCR分区以化学化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布的文件为准。

六、本规定是《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位论文的规定》(厦大研〔2024〕36号)同时废止。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24年9月之前入学的研究生,其科研成果要求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所制定的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文件与此文件有不相符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

第三篇: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和学位[199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坚持以学术为主导、以学科建设为核心的原则,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国家批准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及各学科、专业生源和实际招生状况。

(三)各学科、专业现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数量、年龄结构及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人员的分布情况。

(四)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培养条件。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的具体设置数量,依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学位点的现有指导教师状况、培养条件和培养质量确定。

第二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为相应博士学科点的主要学术骨干,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从事高层次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从事前沿性研究的能力,其岗位职责是:

(一)熟悉并执行学校有关博士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参与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负责制订并落实博士生培养计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三)指导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四)支持、指导博士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理工医类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必须设置一个以上助研岗位,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博士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鼓励人文社科类博士生指导教师设置助研岗位,并资助学生至海外学习或进行科学研究。

(五)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学生学术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及时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第三章 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第一节 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六条 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节 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八条 年龄不超过60岁(以招生当年的7月1日为界)。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九条近三年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是国家级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主要成员(前三位),并有较充足的可支配科研经费:

(一)哲学、文学和历史学的申请者须有可支配科研经费3万元以上。

(二)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的申请者须有可支配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三)理工医类的申请者须有可支配科研经费10万元(数学学科5万元)以上。

第十条近五年来取得有影响的重要科研成果:

(一)人文社科类的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独立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或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二)理工类的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独立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五位)获得国家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或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三)医学类的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独立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五位)获得国家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或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第十一条 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生或作为指导教师组成员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生,培养质量优良,有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中的有关要求:

(一)研究成果特别突出,对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

(二)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其发明专利得到实施,并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

(三)在高影响因子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论文多次被引用。

(四)作为负责人承担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科研经费数额巨大的科研项目。

(五)长期从事临床工作,在抢救濒危病人或诊治重大疑难病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节 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第十三条 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海外引进人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引进后即时评审。

第十四条 遴选工作程序:

(一)申请者本人填写《山东大学申请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同时将简况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学位证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奖证书、科研立项通知书、校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科研经费清单等)送交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并于审核结束后将申请人简况表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及所有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示中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者的材料做严格的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上报。对审核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全校通报批评。

(二)学位办根据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对申请人的材料和申请人的科研经费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审核完毕后将结果反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位办根据审核结果和设岗原则下达推荐岗位数,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排序推荐。

(四)学位办聘请三名校外同行专家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通讯评议。通讯评议结果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五)对经同行专家评议半数以上同意的申请者,学位办组织由各学部组成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并根据当年各学科设岗数量进行限额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科评议组评议通过的申请者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获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

(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者名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聘任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节 遴选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一)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凡申请者及其亲属须全过程回避,一律不得参加审核评议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严格保密制度,对聘请同行评议的专家名单、评审的内容及材料等都要严格保密。

第四章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聘任

第十六条 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目的和原则:

为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我校各博士学位授权点可根据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及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学者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聘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

聘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必须坚持有利于我校学科的建设、发展和学科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兼职博士生导师应具备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校的特聘教授或兼职教授。

(二)申请人应为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的知名学者,在学术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属本学科领域的学科前沿。

(三)申请人能为博士研究生提供校外高水平的学习、科研工作条件,能够对博士生培养的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申请人须有校内合作博士生指导教师,且合作导师有与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在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未在校期间负责指导博士生。

第十八条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

(一)按照山东大学培养博士生的有关规定指导或参与指导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

(三)每年累积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或每年安排指导的博士生到其就职单位进行不少于两个月的研究工作。

(四)发表文章署名单位应体现山东大学;指导博士生期间产生的成果,应充分体现学生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

第十九条 聘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程序:

(一)不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申请担任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须按我校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遴选程序进行。

(二)已被其他单位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者,申请担任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山东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连同博士生导师聘任文件原件或经证明的复印件或已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聘任的意见并将同意聘任者的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讨论后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三)评审通过的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按照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的要求与聘任学科点协商签署《山东大学聘请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合同》。

(四)被聘为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者,由学校颁发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书。

第二十条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姓名及研究方向可在我校博士生招生简章中公布,招生的数量可根据本学科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和其实际指导时间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工资待遇由各学院根据实际工作要求与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原则上同我校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同时进行。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进行,具体事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与审核

第一节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62岁(7月1日后出生),1993年以前聘任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67岁(7月1日后出生)。

第二十三条近三年作为主持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前三位人员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或作为前两位人员承担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作为主持人当年承担10万元以上大型横向科研项目,且有较充足的可支配经费:哲学、文学和历史学不少于2万元;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数学不少于3万元;理工医类(不含数学)不少于 5万元。

第二十四条近三年来人文社科类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有2篇以上作为首位作者的学术论文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理学、工学、医学类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有2篇以上作为首位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发表在SCI、EI收录期刊;或作为第一作者、主编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作为前五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奖励;或作为前二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奖励;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奖励;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国家发明专利。

第二十五条 较好地执行《山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研究生培养质量优良。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一)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以及联系出国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三)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连续两人次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

(四)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不能保证正常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二节 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审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下一博士生招生资格时,填写《山东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由所在招生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签章。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审核合格的人员报学位办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审核工作每年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山大研字〔2024〕53号)和《山东大学聘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实施细则》(山大研字〔2024〕14)号同时废止。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11月10日制发

第四篇:武汉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暂行规定

武汉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同时淡化博导层次,简化遴选程序,使学院在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中有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规定如下: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二)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7周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博士生。

(五)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六)有协助其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七)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与经费要求根据不同的学科规定如下(以下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或是联系通讯作者):

1、理科、基础医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含教材,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③近五年内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的论文至少3篇。

④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一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2)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含重大项目的子项目负责人),或承担纵向科研课题总经费15万元以上,或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达40万元以上。

2、工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含教材,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 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2篇。

③近五年内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4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一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2)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纵向科研课题总经费达30万元以上;或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60万元以上。

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总经费达150万元以上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3、临床医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或在“中华牌”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并在本专业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或在“中华牌”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③近五年内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3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2)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总经费达50万元以上;或主持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或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总经费达100万元以上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4、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国内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含教材,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国内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在国内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③近五年内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或在SSCI刊物、AHCI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至少一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总经费2万元以上;或主持承担横向研究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

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经费达30万元以上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遴选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拟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填写《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其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由社科部、科技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科研经费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合同或协议、经费本等)交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工作小组)审核。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分委员会进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条件(各单位也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学科对培养博士生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条件,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听取申请者的汇报,必要时可向申报者提问。经过审核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作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同意申请者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并将评审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及申报者的申报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检查与裁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会评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监督;受理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博士生导师遴选中的特殊问题。必要时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研究决定。

三、其他规定

(一)凡申请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含外单位或跨学科专业申请者),其申请首先需经该博士学位授权点二分之一以上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同意,并由该学科点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获得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其所属的二级学科点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要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学术梯队建设等情况进行,同时要考虑到将来对该一级学科授权点的评估和检查。在该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点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如转向该一级学科另一个二级学科点,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经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欲转向另一个一级学科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其遴选同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相同。

(四)目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方能参加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

(五)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在学术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方面与所申请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有较长期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其遴选办法与我校教师相同。

(六)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和监督制度。凡申请拟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及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评议及遴选的组织领导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议和遴选工作施加影响。遴选工作接受纪检、监督部门和广大教师干部的监督。

(七)对已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如继续招收博士研究生,需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近期无在研项目、无经费、无科研成果(尤其是无科研项目、无经费)者,或一次出国时间达一年及以上者,暂不招收博士研究生。此项工作与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同时进行。

(八)关于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的经费分割问题,如无事先明确的经费分割协议,可按下列分配比例划分(指已到帐经费):(1)两人合作项目:主持人60%;参与项目者40%;(2)三人合作项目:主持人50%,第一参与者30%,第二参与者20%;(3)四人合作项目:主持人40%,第一参与者25%,第二参与者20%;第三参与者15%;(4)五人合作项目:主持人40%,第一参与者20%,第二参与者 15%,第三参与者15%,第四参与者10%;(5)六人及以上合作项目:主持人40%,其余参与者平均分配。

(九)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年四月至五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进行。

(十)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至少”均含本数。

(十一)在以往的文件中,如有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

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

2、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3、重视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不断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质量。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生。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申请时年份数-57所得年份的1月1日以后出生)。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刊物发表5篇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三大检索收录论文),或在相关学科A类刊物或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

(2)近五年有1部学术专著或教材公开出版(署名第一),并以第一作者在B类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

(3)近五年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第一),其中获省部级二、三等奖者还需以第一作者在相关学科A类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4、承担有在研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大科研项目,且至少为1项课题的负责 人或子课题负责人,有充足的经费用于培养博士生。

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或有博士生指导小组。

同时具备上述6项条件者,具有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资格。“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遴选。

7、个别成绩突出但不具备第2条规定的博士学位条件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获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同时具备第1、4、5、6条和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请:

(1)近五年获得国家级奖且排名前三位;

(2)近五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且排名第一;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B类以上刊物(含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10篇学术论文,其中有4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相关学科A类刊物或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

三、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申请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1、个人申报。填写《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表A),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选出初选名单报校学位办。分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

3、通信评议。对通过初选的新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校学位办将聘请二名外单位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通信评议。通讯评议全部通过方能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

5、公示名单及申报材料。校学位办将审定通过的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及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向全校公示。二十日内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确认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 格。

6、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可不经上述评议程序直接认定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已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和由校外转入我校的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教师。本人填写《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表B),校外转入我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还需提供原单位批准其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证明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已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跨学科、转专业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本人填写《跨学科、转专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C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遴选一次。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生者,须按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重新申报。对于在岗博导,如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或无在研科研项目、无科研经费,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暂停其博士生招生和培养工作。

五、关于博士生副导师

1、博士生导师可根据需要配备博士生副导师。博士生副导师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需填写《博士生副导师审批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批准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

2、博士生副导师不享受博士生导师的待遇。博士生导师可根据副导师承担的任务,从自己的指导报酬中划出一部分给副导师。

3、每名博士生至多配一名副导师。

六、其他

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国家发明奖;省部级奖限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核准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系列中的学会科学技术奖。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已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外单位知名专家,可不经过以上评议过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聘任为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其 他外单位人员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必须是我校的兼职教授,并与我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遴选办法和本校人员相同。

3、任何人如对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有异议,可提出异议或申诉。校学位办将有关意见核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表决,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如未获得通过,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4、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和亲属的评议工作。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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