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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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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一、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转为城镇居民:

(一)凡购买有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

(三)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

(四)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成年子女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

(五)重庆市范围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六)农村籍五保对象,可转为城镇居民;

(七)已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可以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农村籍现役士兵在退役时可以转为城镇居民;

(八)县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农村居民可自愿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二、农村居民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待遇

按照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充分考虑城镇承受能力的原则,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和城市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五件衣服”,为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3项保留和5项纳入,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一)关于3年过渡

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在3年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享有自由选择权,可错位错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即既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既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既可以个人转户,也可以整户转户。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总之,转户不以退地为前提。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地的,分两个部分补偿。

1、退出承包地的补偿

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田500元/年亩、土400元/年亩,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剩余年限进行一次性补偿。地类和面积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后,按新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进行找补。

2、退出宅基地的补偿

一是房屋补偿:钢砼结构270-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270元/平方米,土墙结构105-1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5-90元/平方米。

二是(构)筑物补偿:(构)筑物补偿费按照本次退出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0%包干补偿。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县城规划区为14000元/亩(20.99元/平方米),乡镇规划区为13000元/亩(19.49元/平方米),其他区域12000元/亩(17.99元/平方米)。四是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是指在本县乡镇规划区、县城规划区或其他区县购买住宅的补助。县城规划区为10000元/户,乡镇规划区为8000元/户,其他区域4000元/户。(二)关于3项保留

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继续保留,转户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

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农转城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三)关于5项纳入

居民转户后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纳入城镇保障体系,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一是社会保障。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分三种情况,自愿整户退出宅基地的和已经失去土地的,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享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这类政策缴费低,待遇高;未退出宅基地的,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此外,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二是教育保障。对转户进城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三是就业保障。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属于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其在城市稳定就业;自主创业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四是住房保障。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转户居民,可以获得相当于征地标准的住房及其构附着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五是医疗保障。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报销范围和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时,转户居民也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三、转户典型事例

事例1:赵某,某村村民,自愿整户放弃宅基地,其房产权证上房屋面积为150平方米,其中砖墙条石瓦盖结构120平方米,土墙瓦盖结构30平方米。按照砖墙条石瓦盖240元/平方米,土墙瓦盖150元/平方米计算,可得原房补偿120×240+30×150=3.33万元;宅基地占地面积0.5亩,按照12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可得宅基地补偿0.6万元;放弃宅基地后在县城购买商品房居住的,每户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三项合计补助4.93万元。

事例2:孙某,40岁,某县某镇城镇居民,学校教师,其父母在农村务农,父亲65周岁,母亲63周岁,按“父母投靠子女”转户条件转户,退出宅基地,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父亲需缴费2.8万元(15000元+1300元×10年),母亲需缴费3.06万元(15000元+1300元×12年),共计缴纳5.86万元。按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可领取500元的养老金。到70岁后,可享受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每月50元,75岁再增发50元。去世后每人可获得2024元的丧葬补助费和15个月本人养老金的一次性救济金。扣除死亡时一次性领取的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约40个月可全部领回,到75岁时,可多领取养老金10.01万元。而且,这是按目前的标准及办法静态测算的,还没有包含今后养老金标准提高而增加的部分。

倘若孙某父母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若个人缴费中扣除已支付养老金和死亡待遇后还有余额的,则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事例3:王某,女,35岁,在县城企业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满10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转户条件,现已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前,王某以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转户后,王某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转户后不久,王某被用人单位辞退,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是按现行标准领570元/月,可领取19个月,共计10830元;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可一次性报销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70%报销;三是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一次性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标准的抚恤金;四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如果王某没有转户,仍为农村户口,她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只能领取按其参保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50%计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共计5415元。与上述转户后的待遇相比,差别很大。

事例4:周某,32岁,妻子30岁,孩子7岁。周某在城镇企业务工,妻子待业,符合转户条件,现转户为城镇居民。周某可由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2024年个人最低每月缴费123.92元。妻子从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月起,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2024年,最低每月缴纳309.8元,最高每月缴纳516.2元。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篇:农转非补偿协议书

白沙洲大桥、白沙洲水厂、白沙洲大市场

征地农转非人员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四坦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柱村委会主任

乙方:

地址:

身 份 证 号:

经武规土地南字(1997)62号、武土资征字[2024]55号文、[2024]40号文先后批准征用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江村土地用于武汉市白沙洲大桥建设、武汉市白沙洲水厂建设和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工程建设。因工程建设征地使部分村民由农村户籍转为城市居民户籍(简称农转非)。甲方将乙方户籍转为城市居民户籍(简称农转非人员)。同时甲方在乙方农转非自谋职业时,甲方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向乙方先后支付了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共计人民币万元。甲方考虑当初国家制定的自谋职业补偿安置费标准较低,目前乙方生活又比较困难,甲方同意再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经协商一致达到协议如下:

一、甲方申明:在乙方签约前已公示了本协议全文,乙方表示知晓本协议内容,并自愿与甲方签约。

二、甲方按照“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资产量化工作相关要求,在原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的基础上,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人民币万元。

三、乙方同意此次补偿为最终补偿。乙方同意在长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前不享受本村民的一切经济待遇;在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中不参与资产量化;改制后乙方与甲方在经济关系上彻底脱钩,并不以此为由发生争议。

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确认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武汉仲裁委员会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签字捺手印)

2024年月日

第三篇: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补偿。

第三条

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第四条

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应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章 青苗、农房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

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砖墙预制盖90元/平方米

2.砖、片石墙瓦盖

①木檩80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75元/平方米

③竹檩70元/平方米

3.土墙

①木檩75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70元/平方米

③竹檩65元/平方米

4.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

①木檩60元/平方米

②木竹檩55元/平方米

③竹檩50元/平方米

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35元/平方米

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

①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②划分住房类别时,以主体结构为准,如:三面砖墙、一面土墙,算砖预结构。

③多层房屋,顶层是木架,瓦屋面的算砖木结构,其余各层是预制板的,算砖预结构。

④木板楼层是指正规形成的楼层,企口楼板,一般临时搭建的楼板或木板(包括未钉好的楼板)不能作楼层计算。

⑤楼层补偿:檐高2米以上(含2米),按同类房屋标准计算,檐高1.5米以上(含1.5米)至2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下降50%;檐高低于1米的不予补偿。

⑥阳台、室外楼梯(包括悬空梯)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阴台安实际面积75%计算,按同灯房屋补偿。房顶女儿墙不单独计算补偿。

6.简易房屋(指猪圈、柴屋和其它用房)

①砖墙、条石木檩瓦盖30元/平方米

②土墙、片石墙木檩瓦盖25元/平方米

③土墙、砖墙、条厂墙、玻纤瓦、石棉瓦20元/平方米

④土墙、砖墙、油毡盖15元/平方米

⑤无墙瓦盖、油毡盖5元/平方米

⑥室外有盖的过道参照无墙瓦盖计算补偿。农户住宅内的一切设施(如灶台、水缸、花台、洗衣槽、石桌、石凳)一律不于补偿。

⑦室内闭路电视费,赁安装部门安装发票予以补偿。

⑧室内电话、天然气移装费,赁安装部门移装发票予以补偿。

⑨室内装修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普通水磨石地面8元/平方米

彩色水磨石地面14元/平方米

地面砖地面26元/平方米

墙面喷沙(新釉砂、多彩高级涂料)6元/平方米

墙面贴普通墙纸2元/平方米

屋面吊顶15元/平方米

石膏板天棚5元/平方米

第八条

拆除农房需要易地还建的,除按前条标准补偿外,按住户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每人补助2500元。

第九条

零星征地因建设需要住户提前拆除旧房的,付给提前拆除旧房奖励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实施标准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征地撤社“转户居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第五章第22条、第24条执行。

第三章 构筑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鱼塘补偿。

四面石坎2800元/亩

三面石坎2300元/亩

二面石坎1800元/亩

一面石坎1300元/亩

三合灰坎1100元/亩

土坎900元/亩

鱼塘面积一律以塘坎内丈量,一般囤水田、养鱼田坎作了加固或提高的,不作为正规鱼塘,其补偿标准为200~400元。

第十一条

地坝补偿。

1.带堡坎平整的土地坝2.00元/平方米

2.三合土地坝、石板地坝5.00元/平方米

3.水泥地坝10.00元/平方米

4.非正规形成的零星小块地坝及天然石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堡坎、围墙补偿。

1.条石灰缝堡坎、围墙20元/平方米

2.条石干码堡坎、围墙15元/平方米

3.片石灰缝、砖围墙、土围墙1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水井补偿。

1.正规成形石砌井120元/平方米

2.简易水井15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

沼气池、烘坑补偿。

1.硬打石坑、条石框坑20元/平方米

2.三合灰坑,水泥坑15元/平方米

3.土坑3元/平方米

4.沼气池30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

乡间道路补偿。

1.间易路面(单车道)80元/米

2.简易路面(双车道)120元/米

3.泥结碎石路面(单车道)100元/米

4.泥结碎石路面(双车道)150元/米

5.水泥混凝土路面(单车道)150元/米

6.水泥混凝土路面(双车道)200元/米

第十六条

电杆、电线补偿。

1.7米水泥方电杆50元/根

2.9米以上水泥圆电杆180元/根

3.室外输电线(不分规格)1元/米 4.室内照明线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水渠补偿。

1.条石水渠20元/米

2.片石水渠15元/米

3.土坎水渠3元/米

第十八条

征用农机水机设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按价格重置原则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钢架塑料大棚补偿。

1.钢架塑料大棚2500~3500元/亩

2.棚内青苗1500~2500元/亩

第二十条

坟墓补助。

迁移坟墓30元/个

坟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领取补偿,逾期作无坟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石板路补偿。

石板路20元/米

第四章 其他附着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树木补偿。

1.大树直径16公分以上(含16公分)20元/株

2.中树直径10~15公分15元/株

3.小树直径5~9公分10元/株

4.幼树直径2~4公分5元/株

5.树苗直径1公分以下1元/株

6.刺桐按相同规格的树木价格的30%计算补偿。

7.密植的成片树一律按面积计算,1500元/亩

8.夹竹桃、万年青0.05元/窝

零星树木,一律以胸径计算。

凡天然野生灌木丛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果树补偿。

1.各种果树苗1元/棵

2.果树(取直径)5元/公分

第二十四条

香蕉补偿。

1.结果香蕉10元/窝

2.香蕉苗5元/窝

第二十五条

葡萄补偿。

1.扦插苗0.5元/窝

2.葡萄苗1元/窝

3.结果葡萄(高度在50公分以上)5元/窝

4.结果上架葡萄(木、竹架)15元/窝

5.结果上架葡萄(砼预制架)30元/窝

第二十六条

花卉补偿。

1.密植的花卉按面积计算1500元/亩

2.桂花、腊梅花、黄桷兰、等名贵花木参照同等规格树木价格2~4倍计算补偿。

第二十七条

竹子补偿。

1.楠竹5元/根

2.黄竹、慈竹

41根以上35元/笼

31~40根30元/笼

21~30根25元/笼

11~20根20元/笼

5~10根10元/笼

5根以下5元/笼

3.斑竹0.8元/根

4.凤尾竹(50根以上)15元/笼

凤尾竹(50根以下)10元/笼

5.密植成片竹林按面积计算1500元/亩

第二十八条

葵树补偿。

1.主干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30元/株

2.主干高度在1米(含1米)至1.5米15元/株

3.主干高度在1米以下10元/株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土地,确保建设单位进场用地,按每亩200元给予奖励,奖励费由镇政府使用,用于提前交地的转户居民及办理提前交地的镇、村、社会工作人员。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交地,则按《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以种种借口拒不拆迁和交出土地,影响国家建设的,经批准实行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发生的费用及给国家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1年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同时废止。已按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执行了拆迁补偿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调整。

第四篇:重庆市非因工死亡补偿标准

重庆市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重庆市非因工死亡待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文号:渝府发〔2024〕97号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死亡善后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24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列支渠道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四、执行时间

2024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24〕4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从202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五、其他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24〕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4〕26号)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六、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

第五篇:关于农转非

一、准予“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的条件

1.1995年以后毕业(肄业、结业)且在2024年底前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

2024年以后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结业)生,属学校明确要求入学前将户口随迁的,能提供入学学校要求随迁证明的,可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凡学校没有明确要求随迁,本人自主迁出的,不得办理“非转农”;

2.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本市区农业户口; 3.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区;

4.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

二、办理“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的程序

1.符合办理条件的对象向落户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领取并填写《金华市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2.向原籍(迁入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户籍迁出前的情况,以及家庭成员关系,并由村委会签署相关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4.落户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申请的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迁入村、乡镇(街道)公示7日,接受村民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

5.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6.落户地办证中心或派出所通知当事人办理户口相关手续。

三、申请“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2.《金华市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3.毕业(肄业、结业)证书;4.本人户口从原籍迁出时户口性质相关凭证(包括迁移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与父母、配偶、子女的关系证明。5.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6.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7.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毕业后的就业情况证明;8.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安置情况证明等。

四、办理时效:

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2024年12月1日起提出申请。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放开办理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五、说明事项:

1.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已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偶系市区农业户口的,可以回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也可以在配偶方户籍地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2.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村民委员会及乡镇街道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由民政部门安置(含货币安置)的,不予“非转农”。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研究生(硕士、博士)、本科生、专科生、高中专生、初中专生、职业中专生及全日制技校生,具体认定以毕业(肄业、结业)证书为准。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对象无个人人事档案的,须提供曾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档案证明,户口曾在市区外落户的还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6.国有企业是指纯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投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

7.已办理“非转农”户口回迁的,如发现并查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的,予以撤销“非转农”户口手续,恢复原非农业户口。

8.市区:是指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

9.涉及其它户籍问题的,按照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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