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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讲稿(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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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讲稿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受学校重托,安排我来上这节课。今天,我很荣幸和大家在这里共同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上课的过程中有不当之处,请多多海涵。并且给我提出宝贵的意见。同时也非常期待本节课和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愉快。

下面我们来共同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个内容分为三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是监督条例要点解读;第三部分是自觉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路径思考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今年10月24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通过、生效和实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在党内监督工作领域,党内监督条例的生效实施为监督工作和监督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依据。

接下来我们来共同学习,第一部分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自2025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所以,党的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就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总书记在全面从严治党这项宏大工程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且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的多数内容已经成为党的建设实践过程中的制度、机制和标准。新时期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思路新机制也要充实完善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

所以我们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审议通过以及生效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深化的标志,更是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增强、各项规则行之有效的重要体现。

(一)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那么,紧紧抓住这个关键,解决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就是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怎么解决管党治党中的不足,真正让各级党组织在党的建设中负起责任,让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管党治党权力的时候能够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党的建设新思想、新战略、新部署来贯彻落实?一个重要的关键就是加强监督。

如果在党的建设中,监督工作不能发力,不能改进,不能针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发挥作用,全面从严治党在很大程度就会丧失重要保障。因此,总书记在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指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都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发力点在党内监督上。

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要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深化推进的角度来认识把握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

(二)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解决党内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

党内监督条例带有突出的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大家知道,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本身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总书记在强调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工程时的一个突出特色。那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不例外,而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更突出。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比如,党的领导是怎么弱化的?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贯彻落实的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承担贯彻落实这项责任的党组织、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没有高度重视。同时,党内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履行责任义务的监督不到位,很多人因此毫无后顾之忧。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和主旨就是管党治党。通过强化党内监督工作,解决党内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现管党治党,最终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的实现。

(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生效实施必然促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水平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必然使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增强。我们前边讲了,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监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离不开对方方面面负有管党治党责任的各类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可见党内监督的地位有多重要。这也就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建设、规范性建设、程序化建设至关重要。所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很大程度解决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问题。

第二部分是监督条例要点解读

(一)结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6600多字,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是总则,共9条。总则,顾名思义,就是管总的、抓总的。这9条规定都是在党内监督工作中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整体性的事项。比如,明确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阐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及党内监督体系的构成等。

第二板块是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二到五章,共27条,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主体的规定。这一板块对党内监督的四大类主体,也就是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地位、职责、任务、手段、措施等,做出了规定。所以,第二板块可以看作是整个监督条例的主体部分。

第三板块是第六到八章,共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这是党内监督保障的内容。

(二)重点内容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文本的结构顺序,我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要素和重点构成条件进行了梳理。

1.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比如,“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等,都是总书记关于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2.重要原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总则方面列举了几条重要原则。一是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在党内监督中的体现。“全面”和“从严”是全面从严治党两个方面的价值。为什么党的十八大之后,党的建设打开新局面,进入新阶段?总书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价值的增加,对于从严治党效力的增强具有巨大作用。“全面”即全覆盖、无空白、无遗漏、无例外、无禁区。

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讲得非常清楚,叫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监督约束和信任重用二者并不矛盾。所以,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而不能将其对立。监督和约束也绝不代表不行,为什么?因为监督约束是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党的监督面前人人平等。监督到位,各项工作保障到位,防止监督对象犯错误,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达到了信用重任的目的,所以二者是不矛盾的。

二是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毫无疑问,党内监督也是一个很大的工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所以党内监督要遵循、要贯彻,也要落实民主集中制,不能有所偏离。

民主集中制着眼于整个党的队伍的监督体系的完善,要实现依规依纪推进。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特别提到,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首先,为什么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过去一段时间,管党治党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党风政风不正,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不完全得力。监督不到位,发力不够,造成这种情况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受到距离、时间、空间的影响。所以《条例》里提到“要强化”。怎么强化?比如说由远变近,看清了、问题抓准了再发力,就使得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落实下来了,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也就能履行到位了。这也是对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党内监督的几个重要方向上的探索和创新做出确认和规定。

其次,“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简单讲,就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下级监督上级有哪些阻碍?比如信息受限,监督手段、监督通道、监督路径不够等,就使得下对上的监督有难度。所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创新上也大力加强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对此,我们党有着优良的传统。比如,群众路线。为什么党的十八大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们知道,贯彻和执行群众路线在很大程度上便于群众监督,为基层党员、基层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提供一个宽阔的路径、通道。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自下而上监督的探索、总结和确认。

最后,“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同级监督的问题就一个字—软。总书记特别提到管党治党有三个字的问题,就是“宽松软”。软,包括党内同级监督之间的“软”。比如在一些单位、一些地方,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不起来,都是表扬,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对问题视而不见,把应该解决的事情置于脑后,以至于“一团和气”。所以,这种放弃监督、畏惧监督的不良倾向要克服,要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真正使监督有效开展起来。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通过班子内部监督,相互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告诫、提醒、警示,引以为戒,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这些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对我们党建设过程中党内监督探索的成功经验的确认和总结。

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项原则讲的是规律。从根本上说,党内监督在于经常、长期。经常就是日常,长期是指要常抓不懈。这样,监督的效力、效能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从规律来看,就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是监督的结果。监督的目的是什么?我们知道,党内监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了管党治党,为了实现党员干部管党治党职责的履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是监督,从词义上看,监是监察,监视;督,是督促。所以,监督既是一种活动,又是一种关系。比如说我们讲党内监督条例很多的内容就是通过督促、告诫、提醒、批评、通报来实现一定的制约,手段力度再大点就是纪律处分、追责、问责,严重违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日常监督的优越性是什么?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事变大,把那些违纪、歪风邪气、“宽松软”的事情,在苗头阶段就进行克服和纠正。要经常抓、长期抓,要防微杜渐,通过监督手段把各种不好的事都克服、纠正在萌芽时期。

3.任务和目标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也就是说,党内监督重点任务就是解决管党治党的问题,党内的组织和领导要履职担责,要负起责任。重点任务还包括解决“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所以,我们一再强调,《条例》的核心就是重点解决管党治党中的问题,尤其是“宽松软”。因为只有这样,党内监督工作才能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使命。

那么,党内监督工作的目标是什么?《条例》中提出了“三个保证”。第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最终监督是有效还是无效的?监督见效之后靠什么体现?就是要看党组织是否充分履行职责并发挥核心作用。第二,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我们知道,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管党治党的一个主体是党员。党员能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党的建设程度和状况,也就是决定着党的建设的目标能否实现。第三,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4.党内监督事项

我们一再讲,党内监督的重点无外乎一个是重点事,一个是重点人,所以说党内监督要盯紧重点事,盯紧重点人。如果重点事和重点人盯不紧,那党内监督的工作局面也打不开,预期目的也就达不到。

党内监督的重点事项是什么呢?共有八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重点解决。

第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

第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

第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管党治党,各级组织都是有责任在身的。而巡视、问责追责等都是党内重要的监督手段。

第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是监督的重点。

第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这是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也是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第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以上这八个方面就是党内监督工作需要盯紧的重点事项。

5.监督重点对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什么说主要领导干部是重点中的重点呢?我们知道,主要领导干部承担着最大的管党治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要把他们作为重点的监督对象,尤其是党组织的一把手、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

6.监督重要手段

新颁布的《条例》中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监督工作上的创新和好经验、好成果都写了进去。所以说,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批评自我批评是相互监督;约谈函询是组织对党员的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就是告诫、提示、督促;“红红脸、出出汗”就是指的要直面问题,要触及问题的实质,甚至触及灵魂。党内监督就是要把一些问题、不良作风、需要纠正的事项等尽量解决在轻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状态。使得问题不至于由小变大、由小错变大错。如果对于小错没有及时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提醒、告诫、警示,结果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最终酿成大祸,这个时候有问题的干部就需要被处理了。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采取大量的、高度的、及时的重视,虽然相对轻微,但是却是挺在前面的监督手段,实际上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而且从它的效果看,是可以挽救干部的。

7.监督体系

就是“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清晰地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体系由六大要素完整有机地整合而成。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体现和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这是毫无疑问的。第二,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因为各级各部门的党委处在党的领导的中心位置,那就必须进行全面监督,全面监督党的纪律、方针、路线、政策执行情况等等。有些监督手段就是党委特有的,比如,巡视就是只有中央和省级党委才有权力,这就是全面监督。第三,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因为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就是执纪、监督、问责,这是专责监督。第四,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负责宣传、组织等事务,这些部门的监督带有职能特色,所以称为职能监督。

第五,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内监督应该抓日常,抓细抓早。第六,党员民主监督。监督要落实到基层组织,所以还需要党员民主监督。

8.四大监督主体

(1)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条例》对各大类监督主体的定位、职责、任务、手段和措施一一作出规定,从第二章到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四大类主体。第一类主体就是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这里明确讲,“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这里面,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就有中央的特色。主体不同,职责定位也会有差异。中央的地位是统一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这就是中央统一领导的重要要求,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监督中央政府。

(2)党委(党组)的监督

《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上级监督远的问题。为了弥补这个不足,由远而近,上级组织要对下级党组织多过问,多提醒。这就由远而近,你不能作甩手掌柜,不管不顾,对下级的管理本来就是上级管理的有力的管束。

《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的创新,那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就是党内监督的创新,就是要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党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三大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监督、执纪、问责,构成三大监督职责。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这都是新规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标准新要求直接变成党内法规的规定了。当然《条例》最后在“专责监督”这块也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纪律机关,但是监督别人,自身也要监督,这就是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还要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4)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就是要有作为、敢担当,得起作用。三大监督责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12.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按照《条例》的规定,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有机互动。这自然就带来一个问题,党委要支持这些党外监督,一旦发现一些干部有事,党内监督的程序是按照党纪进行的,而刚才说到的这些监督则是法治化的监督,这二者的关系怎么处理呢?《条例》讲得非常清楚:“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党外监督还有很重要的一块: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所以,《条例》对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怎么结合、如何管理、如何互动、怎么形成一个监督正能量的合力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而这里面的好多思路、举措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新探索

13.整改和保障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这就有效地运用了“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这个武器,包括“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超过3个月就违反《条例》规定,这也是为了提高监督效力。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个规定非常重要,提出了监督的基本前提。监督的施行尤其对于基层组织党员来说,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知情。不知情谈何监督?所以,知情成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条例》对这个重要问题也作了规定,而且非常清晰:党组织应当保证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倡党员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不是强制,而是提倡。因为署真实姓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更好核实。

再有,“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也就是说,如果调查完了发现没有这个事,就要还人家以清白,这也是组织的义务。“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就是对以监督为名,诽谤、侮辱他人的,要严肃处理。这不仅是违纪,有时候也是违法犯罪。“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条例》方方面面的规定都很详细,如果没有这些权利的落实,就不能够保障党内监督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内进行有效组织、落实和推进。

三、自觉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路径思考

(一)提高党内监督重要性认识,实行党内监督,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中国共产党95年的历史经验教训表明,党内监督与党的事业、党的发展并存,是一种预防和修正党内错误的良好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环节。党内监督坚强有力,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会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事业就繁荣昌盛;反之,党内监督削弱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容易出错,党的事业必然遭受挫折。

(二)强化党内监督责任,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也在党内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为:上级对下级监督怕失去选票,同级之间实施监督怕被认为是闹不团结,下级对上级监督怕因“犯上”而被穿小鞋等,使监督机制失去应有的作用。党内监督缺位,必然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

(三)把纪律和规矩挺于前面,纪律是党的生命。大量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实现纪法分开,把纪律和规矩挺于前面,抓早抓小,经常“体检”,发现问题及时“咬耳朵”、“扯袖子”做到防患于未然。

我们要坚持防病胜于治病原则,自觉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习惯性思维,纠正“只查办大案要案、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倾向,从严管理干部,从严监督干部,有效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

第7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21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四)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我们在谈到党内监督乏力时可以听到这样一种议论: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党内监督如果仅靠组织上和纪检部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力地借助来自于全体党员参与的监督。

推进党内监督必须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有效落实党员的党内监督职责和权利。第36条强调: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

第二篇:党课讲稿——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大家好,我们今天讲课的主题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大家知道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项重要的党内法规,这个法规的通过、生效、实施,标志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这项伟大工程的进一步深化,因为《党内监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重要制度保障。所以我们说,在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党内监督条例》的通过、生效和实施,必将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产生巨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我们围绕党内监督条例这项法规的重要内容和背景,准备谈两大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大问题,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生效、实施、贯彻、落实的重大意义,重要作用;第二个大问题,我们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结构和重点内容做分析和梳理。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 我们现在看第一个大问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

大家知道,十月下旬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的主题就是全面从严治党,在这次鲜明的主题之下,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而此前我们大家也知道,早在2025年的12月31日,中国曾经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我下面简称试行版。《监督条例》试行版,从2025年生效到今天,十多年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知道,时代在前进,党面临的任务、环境都发生

而我们知道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他就必须把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比如说党的建设在实践中的重要领域重要制度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尤其是党的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主干内容,更是不能忽视。

那我们也都知道,党内监督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方面,更是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完善党内监督,自然就构成了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它必然是全面从严治党这项伟大工程的重要的重点工程。而且由于监督,主要是针对党内政治生活中,尤其是党内的组织领导个人手中的权力,构成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所以党内监督自然更加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既然党内监督有这样的地位,要全面从严治党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就要把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作为重要的方面,作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就首当其冲了,那必然首当其冲。因为你只有加强和完善尤其是规范党内监督,才能使得党内的从上到下的各级组织的运作规范有序,才能使党内党员的民主权力,在监督党内的一些不良倾向,不风气方面,真正的发挥有利的作用,也进而才能在加强规范监督的前提下,使得我们党纪党规在实践过程中,能够严整有序发挥执行效力。所以我们看,推进加强党内监督,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而且是集中解决管党治中的重要问题的重要抓手和突破点,从推进和党内监督的创新这一块来引导来突破。

既然它具有这样的地位,所以就自然提出结合新的形式任务和实践要求,对党内监督制度要坚定不移的予以创新、予以探索、予以发展。这个观点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习总书记做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两个重要法规的 组织涣散、纪律松驰,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等等。那么这些问题就是在党内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甚至一些问题的蔓延、泛滥,原因何在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党内监督薄弱、不到位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我们为什么这么说呢?比如说的领导弱化,党的领导弱化这主要指的是在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党对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没有体现出来。比如说中央的大政方针,中央的重要决策,中央的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部署,在特定的地方特定的部门没有发挥作用,领导作用没有展现,这原因何在呢?原因是承担领导职责的那些组织机构和人员没有尽责任。他为什么没有尽责任呢,原因可能有多种,但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他的监督没有到位,我履职尽责也可以,我放弃责任,不把党的大政方针,不把中央的战略部署作为我的直接依据,作为我们这个地方工作一切的重要指导,也不承担相反的责任。这不就直接造成领导弱化么?所以我们今天要寻找原因。那是不是在党内监督上,出现了一些空白,出现了一些漏洞,甚至出现了一些盲区呢?而使得有责任,强化党的领导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没有尽起责任,那要解决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加强监督。

因为我们知道,什么叫监督?你谈到这我们就得说一说这个核心词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词,监督,监督的监是什么意思?特指是一种监察、监控,而督就是督促。所以我们说监控和督促,是一种对特定主体,尤其是特定行为中的一种力量,由于这种力量的存在,而使得特定的主体有所忌惮,不敢放松,更不敢自由散漫,而

完成的历史使命和重任呢?所以我们看,这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归结到了党内的监督工作,监督制度必须加紧。你不加强监督,现在面临的这些问题就解决不了。

尤其是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早就指出来,党内发生的种种问题与管党治党宽松软有密切关系。那为什么出现的宽松软呢?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了,也就是有责任从严治党,有责任严肃严明维护党规党纪的单位和个人这些领导,他在具体的实践中比如说执行纪律,本来一个从严让他从宽了,本来执行党规党纪应该从紧,但是他松了,松松垮垮,本来党规党纪你管党治党,你应该严明纪律,也就是党规党纪应该是有展现特定的硬度和强度的,但是由于一些机构一些单位不负责任,软了,他不负责任,那这个硬度能体现出来么?体现不出来,所以这就出现了宽松软。那现在的问题自然就把焦点落在什么?你要想把管党治党宽松软转变为严谨硬,怎么转?就必须强化监督这一手,就咱们说的。你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警戒、警示、告诫、督促、约束,这些手段,这不都是监督么,监督的手段都这些么,让特定的对于管党治党严谨硬有责任的机构和单位个人负起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监督的这一手软,自然管党治党,最后的结果就是软。那监督的这一手硬,自然管党治就会变成严谨硬。

所以中央抓党内监督条例的完善、健全和创新,这就抓到了解决党的建设当前面临的矛盾、问题的关键和要害,关键和要害,比如说我们通过监督强化主体责任,强化什么?强化监督责任,强化所有的领导班子成员一搞双责,这样,大家都负其责任来,在这种监督的倒

在方式方法上有两种方式,你选择哪一种呢?这就是问题。一种叫运动治党,一种叫制度治党。到底是运动治党还是制度治党呢?方式是不一样的。运动治党凸显的是要发挥群众在治党中的主体作为,他不是党组织,不是党的领导,是群众,就是着眼于管党治党中这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所以自然而然,或者说有意无意这种运动治党就出现了一些特定的特征,比如说非法制,比如说不讲程序,不讲步骤,也就是说,你只有采取了制度治党才能实现治党的目标。所以习总书记提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就是解决了咱治党上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的问题。那好,这就自然提出要求了,全面从严治党方方面面都要提出制度化水平。咱们刚才讲了,全面从严治党一个重要的方面,保障党内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约束,就没有警戒,就没有特定的倒逼机制。所以,这既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工程,它同样也需要提高它的规范性,提高它的制度性,通过程序规则来保障它的作用。

所以我们看,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完善和贯彻实施,这在实践中就会极大的提高党内监督工作,内党监督运行的制度化水平。制度化水平高了,整个的党内监督按照规则按照程序来运行,那这不就保障了党内监督的目标和任务,也就是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说第三个方面,就是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促进和提高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水平,是全面从严治党推进的必然要求。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我们谈的,我们如何认识和把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重要作用。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构和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结构

的纪检委还有党的基层组织党员,这四大类主体,在整个的党内监督中的定位、职能、责任、任务等等,分四章分别规定。所以,这叫条例的主体部分。就是我们看到这四章就能看出整个的党内监督这么一个庞大的工程,这么一个体系,他是怎么构成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他们相互之间是怎么发生关联、互动的,就是这几个章节解决的。

第三个板块,是第六到第八章,六七八。第三个板块主要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党内监督的保障、落实和相关事项,这里边涉及到了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什么关系呀,因为整个的这个条例叫党内监督条例,但是我们知道党内监督和党外的多种监督千丝万缕的关系,割不开,那他们的关联互动怎么组成的,怎么发挥作用。这一点就谈吧。再有就是,监督和保障问题,党内监督本身他有个保障程序保障手段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一些方方面面的问题。监督中间涉及到的问题,各方面的当事人,他们的权力如何呢?在这一块做出规定,最好包括负责了。

所以我们看,内监督条例三大板块每个板块各有其定位和重点,第一板块一般事项,第二板块党内监督体系各个主体的职责任务的描述,第三个板块关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以及党内监督的保障事项,监督保障事项,这样这三个板块就咱们刚才说的,整个在一起就合成为一个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这么一个整体。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结构。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

现在我们就要谈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了。所以我们从重点的角度,1 力有一个基本前提,这就是长期执政,你长期执政是一个挑战对于一个大党,你能不能提高你自身的能力呢,比如说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这个要通过监督这种督促,这种警示的作用来发挥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么一段,这就是内监督条例指导思想,或者说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工作指导思想,首当其冲。因为指导思想是定性定向定位的,我们无论干什么,定性定向定位不清,等于你具体干工作就失去了方向。这第一个重点内容。

2.重要原则

第二个重点内容,重要原则。就是党内监督,前面我们也讲了对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第一位重要。因为党内监督发挥的是一种约束、倒逼、规范、警示、督促这些作用,那说明这个活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既严肃又需要有特定的遵循规律。所以第二个重点,重要原则谈什么?规律,你得遵循什么规律。那党内监督条例告诉我们,起码是三大方面的原则,第一,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个原则。我们仔细理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什么原则呢?这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在党内监督里的体现,大家知道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什么意思?全面就是全覆盖,无禁区无例外,无空白,这就叫全面。然后在这个前提下再从严,这就是得这两种价值的叠加发生了巨大的效应,这就是为什么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力量、社会效应更大了,为什么?因为前面有全面,全面凸显的价值就是全覆盖,无例外,在党内监督怎么体现全面?就是这句话,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就全覆盖了,这不就全面了么。所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这个价值,3 信任啊?所以,条例讲的非常清楚,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什么意思?并行不悖,不矛盾,二者是统一的。千万不能把他人为的对立起来,如果对立起来不就是信任代替监督了么,那既然是信任张三李四那我就不监督他了。这个结论是错误的。我信任张三李四同时也要监督,恰恰证明这是信任的延伸。你看这个原则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最终体现就在这。这是第一。

第二个重要原则,就是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体现就是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是第二个重要原则,就党内监督贯彻民主集中制。关于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体现的这几句话,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健全党内监督的命题。你看第一个命题,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上而下,要强化。因为我们知道,比如说管党治党宽松软,怎么来的?就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在一些环节,在一些层面,断层了,吊链子了,所以要强化起来。因为我们知道,上对下的监督,简单自下而上就是上对下么,上对下的监督在我们多少年很多同志总结的,首当其冲的一个难点就是远么,叫上级监督远,那内监督条例提出来强化,什么意思呢?就是我通过强化的措施,怎么样把上级监督下级这个远字变为近,由远拉近,真正体现上对下的监督。你看这个命题提出来了。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这指的什么?这指的是我们过去我们很多人通过案例研究分析,下对上的监督历来有一个重大的问题,这就是难,难在何处呢?比如说信息不对称,比如说可用的手段少,比如说下对上的监督的这种通道狭窄。所以说这就需要改进,所以我们看在下面讲到对领导干部的信息要在一定方

在大节上出问题,出大事啊。原因何在?原来日常的监督没有落实。所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就是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规律,不能违反。这是第二个,叫做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三大原则。

3.监督的任务和目标

第三个重点内容,党内监督的任务和目标。这一点条例讲的非常清楚。就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而重点任务是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利,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懈、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什么意思?就是重点任务要集中解决重点问题,通过对这些任务的完成,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的建设上的绊脚石,障碍的解决,实现什么?这就是目标了。叫做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党的组织,党委党组。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就是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那这很清晰了,目标就是三个保证,第一个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第二个,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通过监督,就是我通过监督监察督促。党的干部呢?忠诚干净担当,三大保证就是党内监督的目标,实现这三大保证。

4.监督的事项内容

重点内容的第四,就是监督的事项内容。因为我们知道这里的第四点讲的就是监督什么样的事,简单的讲。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监督监督,你要发挥作用,要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有效果,就是要盯紧重点事,盯住重点人。因为监督都有对象么,对象不外乎就是人和事。

点,而主要领导干部是重中之重,关键中的关键。就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这就是党内监督的对象,要盯的就这些,这是第五。

6.监督重要手段

第六个重点内容,党内监督重要手段,就你监督用什么手段呢?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监督条例里特别讲的纪律。这一点我们看,整个的党内监督的手段,就是以纪律为主轴的,为主干。或者我们说的直接点就是纪律手段,就是所谓党内监督的手段就是看是否遵守纪律,是否模范的执行纪律。所以监督的时候就是仅仅的使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各项纪律各项规则。条例强调的是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尤其是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是新内容,我们一再说,大量的内容都是创新,新内容,为什么?像四种形态大家知道,今年2025年的1月份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的,六次全会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讲的就是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这就是监督,就刚才咱们讲的,什么警示、督促、警戒,这不就是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么,就是这些手段,这就是监督。所以说,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这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常态,这党内监督的常态,就是红脸出汗、咬耳扯袖,这党内监督的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在违纪的处理里边的少数,那至于说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也就是违法要涉嫌犯罪了,不仅要承担严重违纪的责任,党纪责任,还要承担触犯刑法的刑责。这些是什么?极少数这四种形态的界定,自然已经把我们党内监督的手段,内监督主要使用哪些方

担监督作用,这不就是日常监督。

党员,整个党内监督里必然有党员,党员叫什么?民主界,这是第六个要素。

所以简单的讲,党内监督体系是由这六大要素组成,就是中央叫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呢叫全面监督,纪检委叫专责监督,党的各个工作部门发挥的是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起的是日常监督的作用,党员,民主监督,毫无悬念,党员就民主监督。所以整个的党的监督体系,是这六大要素的一个集合体,因为这六大要素之间不可分割,相互内在关联形成非常复杂的紧密的有机的整体系统,是这么个关系。所以说监督条例提出的监督体系这个概念,是清晰的给我们表示出党内监督的几大要素、各自地位和各自作用,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不可缺乏不可割裂的连接关系,是这个概念。这是第七。

第八个重点内容,就是我们前面谈到的,这六大要素的体系,实际上是四大类主体,所以说从第八九十十一这四个方面的重点是分别谈这四大类主体的地位、职责、任务的,就这四大类主体。中央、党委党组、纪检委、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四大类。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居于什么地位,什么定位,什么任务,什么职责,分别规定下来,八九十十一四个要素的重点内容。

8.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这里首先我们看,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前面我们讲了,党的中央组织就是统一领导,中央组织就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这就是他的地位,总体上这就是他的职能,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能监督,工作部门,我们说四大类,四大类的第二类就党委党组里边自然也包括了党的工作部门。还有提出新的设想,什么设想?比如说我们中央和省一级有巡视制度,但是监督条例里明确规定说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和县委员会建立巡查制度,这是一个新概念,巡查制度。这也体现出整个的党内监督工作的探索和创新,就是中央对省,省一级对市,这是巡视,那么市县他能不能开展类似的制度呢?那这样的制度现在我们看,在监督条例里讲这叫巡查制度。所以这都是对党委党组的监督的详细规定。

10.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重点内容第十,就是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确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三大职责。三大方面的职责,这就是各级纪检委在党内监督上的责任。在履行这三大职责的同时,在党内监督的具体工作中,因为党的纪检委他是专责监督,所以说他就必然和他的体制,做一些什么体制有关了。比如说,要纪委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这不是讲的非常清楚么。因为如果不强化上级对下级纪委的情况,党章规定的纪委的双重领导制,纪委的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就无从体现,那党内监督也无法开展啊等等。另外,依规依纪直击审查等等,以及加强还要提出来最后还要加强对纪律机关自身的监督,因为监督别人的人自身也不能免于监督啊,所以监督条例也把这一点作为党的纪检委监督的重要部分,监督别人的也要接受监督,这是第十。

11.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重点内容第十一,就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直接讲得很

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那这个社会监督里包括什么?就包括我们今天讲的舆论监督,而今天的舆论工具什么互联网、微博客、微信,这都是监督手段,那么党的监督,党的组织怎么对待这些监督呢?监督条例提的非常清楚,认真对待自觉接受。而且党自身也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这些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所以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分不开。所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关系,这就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是第十二。

13.整改和保障

第十三个重点内容,就是党内监督的整改和保障。因为我们知道,党内监督他有成就,那成就怎么样坚持,你法问题线索怎么处理,另外在这个里边涉及到一些当事人的权益怎么解决。这个是不能忽视的,更不能回避。所以,在这块,第十三个重点讲的是,比如说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这就是说把监督落到实处了,条条整改、件件着落,这就是高标准严要求。尤其是对于上级组织交办以及巡视,因为我们知道巡视也是追求的党内监督,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三个月,这个非常重要,做了期限规定,因为我们知道,任何的规则任何规定的执行,如果没有期限规定的话,那在实践中很有可能会落空,因为什么?因为具体的当事人我可以随时执行,也可以随时不执行,因为我都不算犯规。所以,三个月,这是一个期限。

另外,党委纪委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的整改落实

做了党内监督,有一些处理你也是要做决定的么,那决定的当事人他本身他可能会提出异议,要申诉,也必须有异议和申诉的渠道吧?这就是保障,权力保障。这就是从方方面面几大角度我们都提高规范、程序化,从而保证你党内监督是制度轨道内的行动,制度规则范围内的活动,这样才能最终起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作用。

第三篇:202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 2025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202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 2025党内监督条例解

2025年十八届六中全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实践新经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版202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聚焦“2025年最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通道入口点击进入↓↓↓)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

最新升级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何新意?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学习最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 体会

最新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

(2025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

第四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模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0月24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通过、生效和实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在党内监督工作领域,党内监督条例的生效实施为监督工作和监督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依据。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此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自2025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所以,党的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就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总书记在全面从严治党这项宏大工程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且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的多数内容已经成为党的建设实践过程中的制度、机制和标准。新时期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思路新机制也要充实完善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因此,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党的建设新阶段都提出了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包括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包括在党内监督中要凸显管党治党责任的落实,特别是党组织主体责任、纪检组的监督责任等方面的重要的管党治党工作,要形成规则和机制,对党内监督条例进行健全完善,做到党内监督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

所以我们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审议通过以及生效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深化的标志,更是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增强、各项规则行之有效的重要体现。

第一,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那么,紧紧抓住这个关键,解决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就是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怎么解决管党治党中的不足,真正让各级党组织在党的建设中负起责任,让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管党治党权力的时候能够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党的建设新思想新战略新部署来贯彻落实?一个重要的关键就是加强监督。

如果在党的建设中,监督工作不能发力,不能改进,不能针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发挥作用,全面从严治党在很大程度就会丧失重要保障。因此,总书记在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指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都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发力点在党内监督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通过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制度给予发展和创新。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战略新机制的要求,总结近年来党内监督的经验和成果,充实完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成为深化从严治党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要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深化推进的角度来认识把握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第二,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解决党内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

党内监督条例带有突出的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大家知道,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本身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总书记在强调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工程时的一个突出特色。那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不例外,而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更突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说,修订完善党内监督条例直接的原因和直接的实践动机就是要解决我们党的建设中党内监督工作的短版,尤其是由于监督不到位、监督没有发力而导致在管党治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偏差,要紧紧锁定这些问题来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一段时期内,党的建设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都和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水平不高、党内监督工作效率不足、党内监督工作在解决问题上的手段方法不够直接相关。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等等。这些都是党的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的监督工作制度、措施、手段不到位。比如,党的领导是怎么弱化的?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贯彻落实的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承担贯彻落实这项责任的党组织、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没有高度重视。同时,党内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履行责任义务的监督不到位,很多人因此毫无后顾之忧。这就意味着,这些人认为即使没有履职尽责,没有管党治党,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就直接导致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解决党内存在的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是要解决在党的建设上一个时期以来出现的宽松软等问题,就要强化问责。

而无论是问责也好,纪律手段也好,包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等,都是监督。监督到位了、发力了,监督的手段绩效显现了,这些不履职的问题以及管党治党中不尽责的问题自然就会解决。

从这点来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核心就是管党治党,这是一个明确的主体。党内监督就是锁定怎样督促,怎样监察,怎样约束和规范党内各个方面,从组织到领导干部,从基层组织到每一个党员,都要在管党治党这个主题下做好党的建设工作。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和主旨就是管党治党。所以,党内监督的根本使命和基本定位,就是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管党要有力、治党必从严的基本指导思想来进行组织的,通过强化党内监督工作,解决党内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现管党治党,最终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的实现。

第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生效实施必然促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水平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必然使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增强。我们前边讲了,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监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离不开对方方面面负有管党治党责任的各类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可见党内监督的地位有多重要。这也就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建设、规范性建设、程序化建设至关重要。所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很大程度解决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问题。

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突出制度规则和程序规范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和程序,党内监督的制度依据进一步清晰,从而保障党内监督目标的实现,提高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水平。新颁布实施的党内监督条例,对于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依据、监督体系,各监督主体的责任,监督的重点对象,程序步骤、监督手段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就提高和保障了党内监督活动从宏观到中观、微观的规范化、程序化的程度。讲规范、有程序、有条例、有章法,从而有力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在制度轨道内进行,实现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构和内容

(一)结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6600多字,分为三大板块。第一板块是总则,共9条。总则,顾名思义,就是管总的、抓总的。这9条规定都是在党内监督工作中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整体性的事项。比如,明确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阐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及党内监督体系的构成等。

第二板块是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二到五章,共27条,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主体的规定。这一板块对党内监督的四大类主体,也就是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地位、职责、任务、手段、措施等,做出了规定。所以,第二板块可以看作是整个监督条例的主体部分。

第三板块是第六到八章,共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这是党内监督保障的内容。

(二)重点内容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文本的结构顺序,我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要素和重点构成条件进行了梳理。

1.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 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从直接指导意义上说,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指导思想,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最直接的指导原则。比如,“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等,都是总书记关于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2.重要原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总则方面列举了几条重要原则。一是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在党内监督中的体现。“全面”和“从严”是全面从严治党两个方面的价值。为什么党的十八大之后,党的建设打开新局面,进入新阶段?总书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价值的增加,对于从严治党效力的增强具有巨大作用。“全面”即全覆盖、无空白、无遗漏、无例外、无禁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是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全面”的价值在党内监督里的首要体现。党内不承认有不受监督的人,不受监督的组织。

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讲得非常清楚,叫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监督约束和信任重用二者并行不悖,并不矛盾。要按照党的建设基本原理来看,在信任重用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加强监督,恰恰是信任的延伸。所以,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而不能将其对立。监督和约束也绝不代表不行,为什么?因为监督约束是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党的监督面前人人平等。监督到位,各项工作保障到位,防止监督对象犯错误,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达到了信用重任的目的,所以二者是不矛盾的。所以,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形成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监督链条,使每一级组织、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在党内监督的章程下进行,实现监督面前一视同仁,无特权、无例外,不留死角。

二是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毫无疑问,党内监督也是一个很大的工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所以党内监督要遵循、要贯彻,也要落实民主集中制,不能有所偏离。

民主集中制着眼于整个党的队伍的监督体系的完善,要实现依规依纪推进。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特别提到,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几句话是有针对性的。首先,为什么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过去一段时间,管党治党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党风政风不正,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不完全得力。监督不到位,发力不够,造成这种情况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受到距离、时间、空间的影响。上级监督表现突出的弊端之一是什么?远。就是看不见或看不清,那么,上对下的监督就难以发力,这个力也就难以准确。

所以《条例》里提到“要强化”。怎么强化?比如说由远变近,看清了、问题抓准了再发力,就使得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落实下来了,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也就能履行到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和创新中,一个很大的方面就是强化上级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最典型的手段就是党的十八大以后的巡视工作、巡视制度。比如中央巡视组对于中管干部和中央管理机构的巡视。我们知道,巡视是上对下的监督手段,而巡视组到巡视单位就等于把上级的眼光拉长,看得更远了。发现问题,锁定问题,就好监督。巡视制度的完善就是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而且已经大见成效。这也是对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党内监督的几个重要方向上的探索和创新做出确认和规定。

其次,“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简单讲,就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下级监督上级有哪些阻碍?比如信息受限,监督手段、监督通道、监督路径不够等,就使得下对上的监督有难度。所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创新上也大力加强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对此,我们党有着优良的传统。比如,群众路线。为什么党的十八大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们知道,贯彻和执行群众路线在很大程度上便于群众监督,为基层党员、基层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提供一个宽阔的路径、通道。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自下而上监督的探索、总结和确认。

最后,“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同级监督的问题就一个字——软。总书记特别提到管党治党有三个字的问题,就是“宽松软”。软,包括党内同级监督之间的“软”。比如在一些单位、一些地方,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不起来,都是表扬,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对问题视而不见,把应该解决的事情臵于脑后,以至于“一团和气”。所以,这种放弃监督、畏惧监督的不良倾向要克服,要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也就是说要把过去的“软”变“硬”,真正使监督有效开展起来。那怎么由软变硬?

比如,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通过班子内部监督,相互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告诫、提醒、警示,引以为戒,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这些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对我们党建设过程中党内监督探索的成功经验的确认和总结。

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项原则讲的是规律。从根本上说,党内监督在于经常、长期。经常就是日常,长期是指要常抓不懈。这样,监督的效力、效能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从规律来看,就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是监督的结果。监督的目的是什么?我们知道,党内监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了管党治党,为了实现党员干部管党治党职责的履行。在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有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还会有一些处分、处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是监督,从词义上看,监是监察,监视;督,是督促。所以,监督既是一种活动,又是一种关系。什么活动关系?就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客体的规范、约束、牵制的关系。这种规范、约束、牵制都是带有价值和目标的。比如说我们讲党内监督条例很多的内容就是通过督促、告诫、提醒、批评、通报来实现一定的制约,手段力度再大点就是纪律处分、追责、问责,严重违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监督手段最轻的是警示、告诫、提醒、督促,严重的有批评、通报等,具体形式有巡视、巡查,对特定监督对象实现约束、规范、引导,甚至节制。最后达成的目的就是“治病救人”。从系统的目标来看,是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实管党治党。

而日常监督的优越性是什么?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事变大,把那些违纪、歪风邪气、“宽松软”的事情,在苗头阶段就进行克服和纠正。所以,监督真正的效力恰恰体现在日常的、经常的、长期的事情上,而不仅仅简单体现在一时一世。所以,这条原则讲的是监督的重要规律。要经常抓、长期抓,要防微杜渐,通过监督手段把各种不好的事都克服、纠正在萌芽时期。3.任务和目标

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里讲得非常清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也就是说,党内监督重点任务就是解决管党治党的问题,党内的组织和领导要履职担责,要负起责任。重点任务还包括解决“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所以,我们一再强调,《条例》的核心就是重点解决管党治党中的问题,尤其是“宽松软”。因为只有这样,党内监督工作才能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使命。那么,党内监督工作的目标是什么?《条例》中提出了“三个保证”。第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最终监督是有效还是无效的?监督见效之后靠什么体现?就是要看党组织是否充分履行职责并发挥核心作用。发挥核心作用之后,前面我们讲的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利等问题也就解决了。第二,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我们知道,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管党治党的一个主体是党员。党员能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党的建设程度和状况,也就是决定着党的建设的目标能否实现。所以,通过党内监督最终使每一个党员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党规党纪、按照党员职责来履职尽责,就达到了这个目标。第三,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重点是实现这三个保证,让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能履职尽责,最终使得这几个方面的目标实现,也就等同于管党治党的使命达成了。4.党内监督事项

我们一再讲,党内监督的重点无外乎一个是重点事,一个是重点人,所以说党内监督要盯紧重点事,盯紧重点人。如果重点事和重点人盯不紧,那党内监督的工作局面也打不开,预期目也就达不到。

党内监督的重点事项是什么呢?共有八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重点解决。

第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

第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第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管党治党,各级组织都是有责任在身的。有责任、有权却不履职,甚至由于失职失责引发了严重后果,这难道不该启动党的追责问责手段吗?而巡视、问责追责等都是党内重要的监督手段。

第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是监督的重点。作风建设是好还是坏?如果作风建设不好,又有什么表现?问题的症结何在?都要找原因,都要纠正,这就是监督本身,就是我前面讲的轻则督促告诫,重则纠正克服、约束规范。第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这是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也是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第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以上这八个方面就是党内监督工作需要盯紧的重点事项。

5.监督重点对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什么说主要领导干部是重点中的重点呢?我们知道,主要领导干部承担着最大的管党治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要把他们作为重点的监督对象,尤其是党组织的一把手、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

6.监督重要手段

新颁布的《条例》中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监督工作上的创新和好经验、好成果都写了进去。所以说,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批评自我批评是相互监督;约谈函询是组织对党员的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就是告诫、提示、督促;“红红脸、出出汗”就是指的要直面问题,要触及问题的实质,甚至触及灵魂。这些都是监督,而且这些监督要成为常态。党内监督就是要把一些问题、不良作风、需要纠正的事项等尽量解决在轻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状态。因为轻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状态是可以靠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的,是可以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的。而约谈函询就是及时提醒,让党员干部注意起来,防止滑坡和问题恶化。“红红脸、出出汗”则是触及到了灵魂,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是对出现不良作风问题的同志的一个重要提醒。所以我为什么一再提到监督的手段,因为它的力度是有一个排列的。《条例》也是尽量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带有趋势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期状态,使得问题不至于由小变大、由小错变大错。如果对于小错没有及时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提醒、告诫、警示,结果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最终酿成大祸,这个时候有问题的干部就需要被处理了。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采取大量的、高度的、及时的重视,虽然相对轻微,但是却是挺在前面的监督手段,实际上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而且从它的效果看,是可以挽救干部的。

7.监督体系 就是“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清晰地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体系由六大要素完整有机地整合而成。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体现和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这是毫无疑问的。第二,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因为各级各部门的党委处在党的领导的中心位臵,那就必须进行全面监督,全面监督党的纪律、方针、路线、政策执行情况等等。有些监督手段就是党委特有的,比如,巡视就是只有中央和省级党委才有权力,这就是全面监督。第三,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因为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就是执纪、监督、问责,这是专责监督。第四,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负责宣传、组织等事务,这些部门的监督带有职能特色,所以称为职能监督。比如,组织部门从事的组织人事工作、队伍建设、人才选拔、管理教育等,具体要由组织部门落实。所以,组织部门的监督就带有组织建设、人才、人事工作这个特色。这就是职能监督。第五,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内监督应该抓日常,抓细抓早。第六,党员民主监督。监督要落实到基层组织,所以还需要党员民主监督。

8.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条例》对各大类监督主体的定位、职责、任务、手段和措施一一作出规定,从第二章到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四大类主体。第一类主体就是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这里明确讲,“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这里面,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就有中央的特色。主体不同,职责定位也会有差异。中央的地位是统一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这就是中央统一领导的重要要求,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监督中央政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等等。就是整个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些重大举措、重点事项都要由中央统一安排。这就是中央这个主体的职能职权。中央委员会成员也在党内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这是作了明确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这就是我们前面谈到的原则,不是要强化上级对下级自上而下的监督吗?这种强化要从中央做起,中央政治委员全力抓,严抓硬抓,就使上对下的监督、落实管党治党的责任有了很大的保障。

9.党委(党组)的监督

《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里面讲得非常清楚,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履行四大监督职责,是个大的职责。比如说,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因为,纪委要受双重领导,所以同级党委要发挥作用。“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上级监督远的问题。为了弥补这个不足,由远而近,上级组织要对下级党组织多过问,多提醒。这就由远而近,你不能作甩手掌柜,不管不顾,对下级的管理本来就是上级管理的有力的管束。

《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的创新,那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就是党内监督的创新,那市县两级的巡查制度意义何在?就是要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10.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这叫专责监督,因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党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三大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臵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监督、执纪、问责,构成三大监督职责。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臵,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臵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这都是新规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标准新要求直接变成党内法规的规定了。“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现在的监督重点。当然《条例》最后在“专责监督”这块也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纪律机关,但是监督别人,自身也要监督,这就是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还要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11.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就是要有作为、敢担当,得起作用。什么作用呢?三大监督责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也就是说,基层党组织履行了这三大项职能,那才可以说在党内监督和履行职责上达到合格的要求。那党员呢?每个党员都应该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四项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对某些问题的纠正、批评、揭发都是监督手段。

12.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和党外监督、法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某种意义上说,这本身就是整个国家的大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相互之间有关联互动的关系。党内监督和这些监督是什么关系?按照《条例》的规定,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有机互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全面监督,除了党内监督要全面监督以外,各级党委还要支持和保证党外的监督。这自然就带来一个问题,党委要支持这些党外监督,一旦发现一些干部有事,党内监督的程序是按照党纪进行的,而刚才说到的这些监督则是法治化的监督,这二者的关系怎么处理呢?《条例》讲得非常清楚:“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这些条文讲的就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有机关联互动,在程序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框架内建立有机的关联。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这又涉及党外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党内监督的党纪处分也有一个延伸和连接,就是先党纪处分,再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属于法治监督,党内的纪律处分是党纪监督,二者也有有机关联。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这就讲了民主党派的监督。前面我们讲的那些监督基本上都是法制化监督,像审计就是依靠审计法,那么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政治监督,也是要基本用于建立党内监督和民主党派监督二者之间的有机关联,形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正能量的合力。党外监督还有很重要的一块: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我们知道,社会监督就包括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而且今天的舆论监督又使用了微信、移动端等最新的网络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今天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相对较新的监督环境中。这些监督跟党内监督什么关系呢?也无法回避,不能视而不见,所以《条例》规定得非常清楚,也非常的积极,这就是“认真对待,自觉接受”。而且作为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党,你还应当要利用这些手段。所以《条例》讲的非常清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典型案例自然也包括党内监督里面的典型案例,所以,《条例》对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怎么结合、如何管理、如何互动、怎么形成一个监督正能量的合力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而这里面的好多思路、举措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新探索。13.整改和保障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这就有效地运用了“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这个武器,包括“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超过3个月就违反《条例》规定,这也是为了提高监督效力。“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党内监督的方方面面都是职责,不履职不尽责就无法保证管党治党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专门作了规定。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个规定非常重要,提出了监督的基本前提。监督的施行尤其对于基层组织党员来说,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知情。不知情谈何监督?所以,知情成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条例》对这个重要问题也作了规定,而且非常清晰:党组织应当保证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倡党员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不是强制,而是提倡。因为署真实姓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更好核实。再有,“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也就是说,如果调查完了发现没有这个事,就要还人家以清白,这也是组织的义务。“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就是对以监督为名,诽谤、侮辱他人的,要严肃处理。这不仅是违纪,有时候也是违法犯罪。“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条例》方方面面的规定都很详细,如果没有这些权利的落实,就不能够保障党内监督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内进行有效组织、落实和推进。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解读①: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编者按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报从即日起陆续刊发《条例》系列解读文章,敬请关注。

‚当一把手以后没有制约了,没有人管你……‛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里,原武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的剖析发人深省。

曾经谦逊低调的工作狂,在成为一把手之后,渐渐变成了容不下反对声音的一言堂主,进而走上不受监督的贪腐之路,这样的经历并非邓崎琳独有。一位因贪腐身陷囹圄的原县委书记就曾‚抱怨‛,从名义上讲,对县委书记的监督有多种,而实际上只有一种,那就是‚靠不住‛的自我监督。一把手也好,普通党员干部也罢,党组织选任干部,体现了党的信任、人民群众的重托,但信任决不能代替监督。这是无数案例给出的前车之鉴,亦是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逻辑起点。

解决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本要靠强化党内监督。新修订的《条例》,围绕党内监督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搭建体系,旨在从制度上保证党员干部权力行使受到党和人民监督。可以说,既是对历史经验和实践经验的传承吸收,又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制定出台八项规定,中央政治局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引领全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以上率下,中央政治局带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内部监督。

提出管党治党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推进巡视和派驻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成绩面前,党中央始终保持清醒认识,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等具体要求。这些内容充分体现在新修订的《条例》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无论是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代表的大案要案,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无不暴露出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从制度层面补齐短板、扎紧笼子,成为管党治党所必须。‚形势发展需要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注意到,修订《条例》重点解决了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问题,让‚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从理念走向实践。

如其所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首先体现在原则和态度上。《条例》开宗明义,明确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将监督的对象确定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传递出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和不受监督的党员的强烈信号。

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起监督责任。《条例》要求各级党组织‚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有权必要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从思想认识层面捋顺了信任与监督的逻辑关系。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制度笼子是关键。《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了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搭建了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尤其是强调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突出对领导机关和‚关键少数‛的监督,可谓抓住了根本、抓住了要害。

‚需要说明的是,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领导干部从接受权力那一刻起,就肩负着重托和责任,就经受着组织的培养和考验。修订《条例》、加强党内监督,就是要用监督体现信任,用严管体现厚爱。‛杨伟东告诉记者。

徒有‚良法‛,不足以‚善治‛。如何有效地执行《条例》,尤其是在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上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是摆在各级党组织面前的重大考验。对于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而言,履职过程中同样要做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本报记者 瞿芃)

监督条例系列解读②: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截至11月15日,十八届中央第十一轮巡视全部完成进驻,新一轮中央巡视正式利剑出鞘。

根据动员会要求,本轮巡视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六项纪律‛,着力查找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

巡视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部署,巡视着力查找的问题,正是党内监督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指出:‚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这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认真研读、仔细琢磨这一条款,可以发现其主要由‚一个确保‛‚一个重点‛‚三个保证‛构成。三者密切相连,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一个确保‛‚三个保证‛是根本目的,‚一个重点‛是关键举措。

‚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25年1月22日,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形势决定任务,团结铸就辉煌。当前,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肩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同时,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任务越艰巨,挑战越严峻,就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进而把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起来,形成万众一心、无坚不摧的磅礴力量。

‚团结和统一,是党的力量所在。‛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沈传亮表示,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战胜敌人取得胜利的重要保障,更是党章的明确规定,是对全体党员提出的纪律性要求。当前,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是自觉的,做的是好的。但是,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不容忽视,突出表现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从***、***、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到中央巡视组查找出的一个个政治病灶;从山西塌方式腐败,到湖南衡阳、四川南充、辽宁系统性贿选案……一段时期以来,党内发生的种种问题,都与上述突出矛盾和问题密切相关,给党造成巨大伤害,教训极其深刻:不解决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就谈不上全面从严治党;不全面从严治党,就搞不好党的建设;不加强党的建设,就不能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上述四者之间构成一种四阶递进、环环相扣的链式关系。‛中央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李忠杰表示,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最终影响党的团结统一,制约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条例》之所以将‚一个重点‛列为党内监督的任务之一,正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增强党内监督针对性的体现。

及时了解、督促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才有利于‚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即实现‚三个保证‛。而实现了‚三个保证‛,就能够焕发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实现‚一个确保‛——‚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进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最坚强的政治保证。(本报记者 张磊)

监督条例系列解读③:准确把握监督要点

11月20日,广东省纪委曝光了6起执纪审查中发现的省管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包括广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珠海市政协原主席钱芳莉在内的多人均被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党内监督8项主要内容之一。广东省纪委的做法,正是对《条例》的忠实遵循。《条例》明确的8项监督内容,源于党中央要求、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是党内监督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条例》第五条强调的‚一个确保‛‚三个保证‛,是确定这8项监督内容的根本目的。通过对这8项情况的监督,及时了解、督促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8项内容中,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等内容沿用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内容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实践和新探索。

‚党章党规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要求,是确定这8项监督内容的根本依据。‛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蒋来用表示,‚党章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据此,《条例》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列为党内监督的内容。‛

此外,8项内容中‚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等内容,也体现了党章规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党员义务。

纪律既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又是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既是党内监督的内容,又是党内监督的尺子。党内监督8项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六项纪律‛展开的。如,针对组织软弱涣散、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问题,《条例》把‚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纳入监督内容,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

针对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条例》把‚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纳入监督内容,督促党员领导干部绷紧‚廉洁纪律‛这根弦。

针对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条例》要求对‚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等等。

‚在所有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条例》特地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单列为8项内容的其中一项,体现了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着重强调。‛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

如同文章开头广东省的做法,一些地方围绕‚六项纪律‛、党内监督8项内容,已经积极行动起来。11月17日,安徽省委启动省直机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真正把管党治党责任担起来。福建省纪委通报5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典型案例,释放出强化党内监督、从严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党内监督8项内容,既是硬任务,也是指南针。各级党组织应把监督重心聚焦在这8项内容上,通过严明党的纪律,强化责任担当,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庄德水说。(本报记者 何韬)

监督条例系列解读④:牵住‚牛鼻子‛ 管好一把手近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颁布。不难发现,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正是其中一大亮点:在6600余字的《条例》全文中,提到领导干部多达29处。‚关键少数‛出镜频率之高,令人印象深刻。

《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重点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做起,这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和党的一贯要求。‛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对记者说。诚如所言。翻开党章,总纲中‚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规定清晰明确,党章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也提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

回顾过往,无论是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中重申‚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还是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都表明突出‚关键少数‛始终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三研究部副研究员陈坚分析,党内监督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由其示范作用与引领地位所决定的,同时也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和解决当前党内问题的关键。‚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牵住了党的建设的‘牛鼻子’。‛ 相比广大党员群体,领导干部虽居少数,但身处关键岗位、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对所在地区和部门、单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领导干部既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弘扬者,也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他们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就能以点带面、以上率下。反之,则可能给党的形象和威信造成损害。常言道,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如果违纪违法,很容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影响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此前热播的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就有不少惨痛教训——

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自己带头跑官、买官、卖官,把整个班子和队伍都带坏了,那些向他行贿的官员,同时也在收受自己下属的贿赂;

时任中石油一把手的蒋洁敏为谋私利乱开‚绿灯‛,他的下属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了帮凶和同谋; ……

据统计,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查处了200多名高级干部,其中不少人都是在一把手任上出了问题。

‚权力为何能够如此任性?关键就在于监督缺位。‛陈坚认为,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由于上级对下级一把手多是给政策,鼓励多、监督少;同级和下级又无法对他们形成有效监督,很容易造成一把手权力监督盲点。

‚什么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问题的绝大部分。‛蒋洁敏的话,是对自身教训的沉痛反思,也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警示提醒。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而抓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关键。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

正是认准这一点,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行之以躬,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召开民主生活会,自上而下激扬清风正气;反腐败无禁区、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将巡视工作从中央向地方推进,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干部的约束多了、特权少了,公仆意识增强、官僚主义消退,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逐步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共识。

汪洋认为,对于领导干部来说,这部《条例》的修订出台,不仅意味着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受到的监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也意味着在守纪律、讲规矩等方面的要求更高、更严了。

例如,《条例》总则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各章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规定也十分具体。‚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既要认真贯彻《条例》,积极开展监督,做一名合格的监督者,同时也要把自己摆进去,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汪洋说,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领导作用,带动全体党员,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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