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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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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凤山城区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户外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巡游等形式,设置路牌、门店招牌、店堂牌匾、灯箱、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展示牌、信息发布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大型城区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城市广告设置人是指利用城市空间或户外载体,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符合安全要求,与所在建(构)筑物和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确保安全牢固、美观整洁、功能完好,不得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淫秽、色情、低级、庸俗、不雅的内容或者画面。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五条

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XX县国土空间规划》,坚持规范化、协调性、创意性、科技化、可操作性等设置原则,以人为本、合理布局,重视美学设计,既优化城区公共空间视觉环境,又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打造协调有序、美丽宜居的城市空间。

第六条

申请设置的城区户外广告,其选址、设计、施工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选址符合规划和规范,不影响消防设施与通道,与高压线等保持合理距离。

(二)设计者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高层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层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立柱式广告和基础设在地面的其他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地基稳固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所需建材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禁止使用非国标钢材或废、旧钢材;具有预防大风、暴雨、雷电、地震等自然因素影响其安全的预案。

(三)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技术指标和施工方案、日期规范施工,完工后及时申请安全鉴定和验收。

第七条

加强对城区现有户外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

(一)凡是原审批已经到期的所有户外广告,务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申请审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一律重新进行核准并办理延期设置手续;

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一律拆除。

(二)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并且符合本办法设置条件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核准并补充办理设置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一律拆除。

(三)取缔跨街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对城区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楼顶广告招牌一律限期拆除,并不再新增楼顶广告。

第八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和统一管理。

县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公示城区户外广告的专项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负责合理布局公益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城区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联席机制日常协调工作。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区公交站点和公交车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法对设置城区户外广告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监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经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组织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开招标、拍卖等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大型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第二章

设置许可

第十一条

设置城区户外广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取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置城区户外广告。县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用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场地设置大型商业城区户外广告的,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利用自有设施、非公共设施、场地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节会以及纯公益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城区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置城区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承诺;

(四)户外广告所利用场地、建(构)筑物、设施所有人或单位出具的广告设置涉及相关安全问题连带责任承诺书;

(五)城区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六)城区户外广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安全说明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大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资格或经营权设置大型城区户外广告的,中标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并交纳城区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设置许可。

第十四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其他一般不超过3年。

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自行转让广告设置权;如需转让,应向县城管执法等部门申报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

大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前15日,县城管执法部门应书面提醒;经提醒不申请或申请延期设置未获批准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自行拆除大型城区户外广告设施,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设置城区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含栏杆)、声屏障设置,或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

(二)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除外)设置;

(三)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位置设置;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及市容市貌的;

(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使用的;

(六)破坏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使用;

(八)除商场、超市等商业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坡屋顶(各种风格的装饰顶)建筑顶部;以违法建筑为载体的;

(九)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道旗、刀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的(含灯杆灯箱广告);

(十)在城区范围内新增设高炮筒、单立柱、双立柱等类型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临街一层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超过25厘米,招牌顶部不超过一楼顶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需在商业用房二至四层设置的应严格审查,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招牌。

(二)牌匾应遵循“一店一牌、一楼一式,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要求,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

与所附着的建(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应与建筑立面平行,高度、大小协调有序,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多个单位共用的,应当在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位置直接印制、悬挂、粘贴和涂写;

严禁使用移动灯箱店招。

第十七条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免费发布公益广告和应急信息。

(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和管理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或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等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三)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四)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扰乱行车视线,妨碍行车安全。

(五)不得临近医院、学校、居民住宅楼及单位办公场所,产生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休息。

(六)不得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主要街道两侧(商业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交叉路口100米范围内,影响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公益广告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宣传、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且在规定位置标注统一的公益广告标识。

公益广告设置人与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

第十九条

公益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规划位置外设置,不得擅自改变设置方式、规格等规划内容。

(二)在建或待建(工地围挡)设置的广告应留出不少于5%的面积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三)符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合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齐、安全、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第二十条

屋顶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心城区范围道路两旁及周边,建(构)筑物顶部不得新设置屋顶广告(包括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等)。

(二)原有屋顶广告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天际线。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宣传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工作宣传栏;

确需设置的,需经县城管执法部门许可批准后方可设置。

(二)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宣传栏,应符合城市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样式、色彩协调统一,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在满足功能基础上尽量节约公共空间资源。

第二十二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统一指导街道、社区和物管小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小广告张贴栏。

第二十三条

其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涉及气象等专业性要求的还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置城区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区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区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应当按许可批准的事项、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大力提倡5G+数字化和互动体验式的城区户外广告应用。

第二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右下角处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批准期限、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使用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科学控制声音、亮度,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和光污染。

第二十八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10日内未发布的,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督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九条

限期拆除存在安全隐患及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天际线的原有屋顶广告;督促其他屋顶广告设置人自行拆除或改为符合规划的简易楼宇名称、公司商标或logo。

第三十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修缮、更新。

(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四)定期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遇恶劣气候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在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漏电、着火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人)应定期聘请具有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并于上半年5月31日前,下半年10月31日前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提供安全鉴定资料。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通过安全检测的,县城管执法部门撤销户外广告批准手续,应予拆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联席机制,县城管执法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组织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城区户外广告违法行为联合整治行动。

(二)健全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督促城区户外广告开展年度安全检测。

(三)开展城区户外广告巡查,及时发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

(四)根据需要召集会议,通报信息,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应当责令设置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停止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原状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因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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