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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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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作者:文勤、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以每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基数。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每月离退休费中的离退休工资部分为党费计算基数,“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第四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角。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

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各党总支要单独报告组织部。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第十条

各党支部应该教育党员主动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因职务、职称变动等各种原因,发生工资(离退休费)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党费基数的调整,并通知党支部做好收缴。

二、党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十五条

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严格使用手续。凡一次性支出超过千元的项目,必须预先申请,申请报告应写明用途和预算。报销单据要有主管领导的签字,经组织部审核备案后使用。报销经手人只限各单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党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中组发[2025]3号文件规定,党费由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党总支、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

第十七条

党费具体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每半年,按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浙江省高校工作委员会。每年十二月末,学校党委按照各党总支上缴的党费总额按比例下拨党费,其中在职教工党员缴纳党费部分按照25%下拨,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缴纳党费部分按照50%下拨。下拨的党费做为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其余部分由党委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以党支部为单位按月交纳,各支部应认真汇总人数及款额,及时上报党总支。党总支按季度上报组织部。组织部将现金部分交财务处存入专门党费账户,财务处出具缴款收据送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各党总支、各支部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组织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报告全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党总支向党支部和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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