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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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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XX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XX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环发〔2025〕X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推动完善危险废物相关领域监管衔接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高发态势。

二、整治范围

(一)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含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下同)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废利用、处置单位”)。

(二)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51,下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N7723固体废物治理或D4419其它电力生产)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四)列入2025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范围的化工园区及各县区以化工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或聚集区。

(五)全市机动车维修保养单位和各大院校实验室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并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结合2025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数据,2025年底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建立并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将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重点审核纳入清单的单位在XX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制度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如实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二)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

各县(区)要在2025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以整治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和园区为重点,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工作,深入排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针对2025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存在问题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区)和企业,重点核实问题整改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重点实施“六查”:一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重点针对企业申报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检查企业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二查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中相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尤其是漏评或错评的,应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三查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督促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四查豁免条款使用是否得当,对豁免环节、豁免条件、豁免内容使用不当的企业,要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五查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六查是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三)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2025年底前,要完成我市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情况评估,推进编制我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利用及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提升本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各县(区)要依托我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平台,进一步推进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结合双随机执法检查、事中监管专项行动、执法大练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核查等工作,对全市的中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汽修危废、过期药品等)和各类实验室废物(各大院校、社会单位的化验室、研究室废弃试剂)进行专项检查,不断提升危险废物服务管理水平。

进一步提高和加强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收集、处置能力,同时,联合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检查,提高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覆盖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弃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普及新《固废法》,要与排查整治工作相结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执法管理人员专项培训,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的特点,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分期分批组织对相关企业开展宣传培训,特别是针对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废产生单位,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知识培训讲座,提升企业危废管理能力,强化企业守法意识,切实保障新《固废法》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危险废物管理打好基础。

(五)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

各县(区)要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如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其他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等部门,并告知企业主动向应急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配合应急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堵塞监管漏洞,重点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5年7月开始到2025年12月结束,具体划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25年7月至8月)。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广泛进行宣传,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5年8月至12月)。

各县(区)基本完成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及时填报排查整治情况,建立排查问题清单。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按照整改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集中攻坚(2025年1月至12月)。

各县(区)对排查发现的难点问题和困难,要积极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排除环境风险隐患。没有能力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市局报告,市局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定点帮扶、协调解决。

2025年12月,市局将结合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组织对各县(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四)巩固提升(2025年1月至12月)。

各县(区)认真归纳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制度层面需要建立、补充、完善、提升的具体事项,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开展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提出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2025年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年专项行动期间,每年12月份,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全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组,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工作组及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各县(区)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请于2025年8月10日前将本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相关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定期开展调度。

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实施调度。各县(区)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本县(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专项整治工作组。

(三)实施督导问责。

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对各县(区)落实本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问题较严重的,依法依纪依规实施问责。

(四)强化舆论引导。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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