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非煤矿山防治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非煤矿山防治水工作,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继续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活动,把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与开展安全生产“五个一活动”相结合,采取强硬手段着力整治矿山水害隐患,夯实基础管理水平,保障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矿山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促进企业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和各项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遏制较大以上水害事故发生,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实施步骤
(一)细化方案安排部署。各乡镇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防治水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汛期和防治水工作安全大检查。x月底以前完成。
(二)自查自纠迅速整改。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矿山水害隐患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和工作措施,迅速进行整改。x月xx日以前完成。
(三)督促检查全面推进。从现在开始各乡镇要组织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迅速开展汛期前和防治水工作专项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和消除水害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进行挂牌督办直至整改到位。请各乡镇应急管理所将工作开展情况于x月底前报我局矿山股汇总。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矿山防治水责任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矿区水文地质调查,编制矿山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制定“防、堵、截、排、管”等水害综合防治措施,保障防治水资金投入,加强防治水工作检查,督促水害隐患整改,完善防治水相关资料档案。
(二)强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工作机制,矿山企业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和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班、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缝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河流、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xx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制度,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要立即撤人。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
(三)制定防治水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制定防排水等操作规程,编制汛期及水害应急救援预案,签定矿山救护服务协议。
(四)加强水害防治基础工作。矿山建设前要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清矿区范围内的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情况,地表水和大气降水之间的水力联系,查明地表水系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以及水利工程的现状、规划情况,掌握当地日最大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位等气象资料,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矿山防治水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五)完善矿山排水设备设施。矿山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露天矿山要在采场和排土场上方修筑可靠的截水沟,将地表水排到采场和排土场之外。排土场下部挡墙要留设排水孔,排土平台要设置反坡并修筑纵、横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深凹露天矿山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和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排查治理矿山水害隐患。露天矿山要对周边的截排水沟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要采取疏干降水措施。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要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矿区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七)落实矿山水害事故应急措施。要不断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和措施“五落实”。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指导。我县大多数非煤矿山工程勘察勘探程度低,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全,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防治水工作成为矿山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加之部分矿山企业对水文地质工作不重视,防治水工作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防治水工作安全欠帐较大。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的有效措施。各乡镇、各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全面防范矿山水害事故发生。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各乡镇、各矿山企业要把防治水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新、改、扩建设矿山防治水工作,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防治水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防治水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制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防治水工作负施工安全责任,严禁层层转包、分包。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返工。
(三)严格监管严格执法。各乡镇应急管理所要立即开展汛期及防治水工作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水库、山洪附近的矿山、尾矿库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与矿区连通的采矿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是否充满填实矿山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及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尾矿库坝体是否稳固,露天矿边坡是否稳定,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和预案是否建立,防汛物资、设备、器材、人员是否到位等。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进行挂牌督办,重点跟踪,确保在汛期来临之前整治到位。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矿山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对防排水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防治水工作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将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远安县非煤矿山防治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24〕75号)和省、市安全监管局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非煤矿山防治水工作,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把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相结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整治矿山水害隐患,标本兼治,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保障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矿山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促进企业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和各项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遏制较大以上水害事故发生,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实施步骤
(一)细化方案,安排部署。各乡镇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防治水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汛期和防治水工作安全大检查。8月底以前完成。
(二)自查自纠,迅速整改。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矿山水害隐患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和工作措施,迅速进行整改。8月底以前完成。
(三)督促检查,全面推进。从现在开始,各乡镇要组织专班,聘请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迅速开展汛期前和防治水工作专项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和消除水害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进行挂牌督办,直至整改到位。
请各地将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底前报我局综合股汇总。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矿山防治水责任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矿区水文地质调查,编制矿山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防治水计划,制定“探、防、堵、截、排”等水害综合防治措施,保障防治水资金投入,加强防治水工作检查,督促水害隐患整改,完善防治水相关资料档案。
(二)健全防治水工作机构。有水患威胁的地下矿山,必须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和物资。其它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要设置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工作人员。
(三)制定防治水各项工作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探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制定探放水、排水等操作规程,编制汛期及水害应急救援预案,签定矿山救护服务协议。
(四)加强水害防治基础工作。矿山建设前要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清矿区范围内的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情况,地下水的类型及补给、迳流、排泄条件和动态变化规律,各含水层之间、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之间的水力联系,查明地表水系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以及水利工程的现状、规划情况,掌握当地日最大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位等气象资料,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地下矿山还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开采历史情况、开采深度、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现有生产矿井中的积水区等情况,判断矿井发生突然涌水的可能性。矿山防治水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五)完善矿山排水设备设施。矿山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露天矿山要在采场和排土场上方修筑可靠的截水沟,将地表水排到采场和排土场之外。排土场下部挡墙要留设排水孔,排土平台要设置2%-5%的反坡,并修筑纵、横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深凹露天矿山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采用立井、斜井(或斜坡道)开拓的地下矿山井底要设置泵房和水仓。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地面7米以上,泵房地面应高于其入口处巷道底板0.5米。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三台同类型的水泵组成,其中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井下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井下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井下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一个为主水仓,另一个为副水仓,当一个清理时,另一个能正常使用。主水仓应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副水仓能容纳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井筒内应装备两趟相同管径的排水管路,其中一趟工作,一趟备用,两趟排水管路在泵房内要形成环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患严重或存在淹井危险的地下矿山,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端,确保井下水泵正常供电。主要泵房进口处和关键巷道位置要设置防水门,防水门要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和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排查治理矿山水害隐患。所有矿山企业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对前期的水文地质工作及资料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该补工程的要补工程,该补资料的要补资料。露天矿山要对周边的截排水沟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要采取疏干降水措施。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要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地下矿山井口标高应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矿区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对废弃的矿井、钻孔要及时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凡井下与周边矿井有连通处的,要严格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及时进行封堵和疏排水。
(七)严格落实探放水工作措施。地下矿山企业(包括探矿企业)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河流、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留设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定防透水安全措施。相邻矿井之间、矿体露头附近,必须按设计要求留设安全隔离矿柱,严禁开采和破坏。采掘作业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空区或相邻矿山、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或尾矿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有出水可能的钻孔等其他可能出水的区域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经矿山相关职能部门、总工程师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审批后,由副矿长以上负责人带班组织实施。探水前,要检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钻凿过程中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要停止凿岩,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放水钻孔要安装孔口管及闸阀,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放水量。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业时,要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使用防爆照明灯具,并有矿山救护队员有现场值班。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未配备探放水设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八)落实矿山水害事故应急措施。要不断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和措施“五落实”。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要加强对矿山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取得联系。采掘工作面出现“挂红”、“挂汗”、顶板淋水加大、巷道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水叫、水质变浑、底鼓、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报告矿山负责人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要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切断电源。
(九)强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工作机制,矿山企业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和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班、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缝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制度,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要立即撤人,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指导。我县大多数非煤矿山工程勘察勘探程度低,水文地质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全,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防治水工作成为矿山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加之部分矿山企业对水文地质工作不重视,防治水工作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防治水工作安全欠帐较大。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的有效措施。各乡镇、各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全面防范矿山水害事故发生。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各乡镇、各矿山企业要把防治水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新、改、扩建设矿山防治水工作,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防治水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防治水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制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防治水工作负施工安全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严禁层层转包、分包。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返工。
(三)严格监管,严格执法。各乡镇要立即开展汛期及防治水工作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附近的矿山、尾矿库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与矿区连通的采矿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违法违规开采防水隔离矿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阻隔措施;关闭废弃矿井井口是否充满填实;矿山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及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尾矿库坝体是否稳固;露天矿边坡是否稳定;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和预案是否建立;防汛物资、设备、器材、人员是否到位等。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进行挂牌督办,重点跟踪,确保在汛期来临之前整治到位。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矿山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做水文地质勘察,查明水害情况,补齐相关资料,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对防排水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防治水工作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宜昌市非煤矿山防治水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宜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24〕75号)和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非煤矿山防治水工作,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把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相结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整治矿山水害隐患,标本兼治,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保障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矿山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促进企业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和各项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遏制较大以上水害事故发生,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实施步骤
(一)细化方案,安排部署。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防治水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汛期和防治水工作安全大检查。6月底以前完成。
(二)自查自纠,迅速整改。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矿山水害隐患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和工作措施,迅速进行整改。8月底以前完成。
(三)督促检查,全面推进。从现在开始,各地要组织专班,聘请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迅速开展汛期前和防治水工作专项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和消除水害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进行挂牌督办,直至整改到位。
请各地将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底前报我局矿山科汇总。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矿山防治水责任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矿区水文地质调查,编制矿山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防治水计划,制定“探、防、堵、截、排”等水害综合防治措施,保障防治水资金投入,加强防治水工作检查,督促水害隐患整改,完善防治水相关资料档案。
(二)健全防治水工作机构。有水患威胁的地下矿山,必须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和物资。其它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要设置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工作人员。
(三)制定防治水各项工作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探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制定探放水、排水等操作规程,编制汛期及水害应急救援预案,签定矿山救护服务协议。
(四)加强水害防治基础工作。矿山建设前要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清矿区范围内的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情况,地下水的类型及补给、迳流、排泄条件和动态变化规律,各含水层之间、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之间的水力联系,查明地表水系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以及水利工程的现状、规划情况,掌握当地日最大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位等气象资料,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地下矿山还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开采历史情况、开采深度、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现有生产矿井中的积水区等情况,判断矿井发生突然涌水的可能性。矿山防治水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五)完善矿山排水设备设施。矿山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露天矿山要在采场和排土场上方修筑可靠的截水沟,将地表水排到采场和排土场之外。排土场下部挡墙要留设排水孔,排土平台要设置2%-5%的反坡,并修筑纵、横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深凹露天矿山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采用立井、斜井(或斜坡道)开拓的地下矿山井底要设置泵房和水仓。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地面7米以上,泵房地面应高于其入口处巷道底板0.5米。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三台同类型的水泵组成,其中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井下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井下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井下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一个为主水仓,另一个为副水仓,当一个清理时,另一个能正常使用。主水仓应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副水仓能容纳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井筒内应装备两趟相同管径的排水管路,其中一趟工作,一趟备用,两趟排水管路在泵房内要形成环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患严重或存在淹井危险的地下矿山,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端,确保井下水泵正常供电。主要泵房进口处和关键巷道位置要设置防水门,防水门要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和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排查治理矿山水害隐患。所有矿山企业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对前期的水文地质工作及资料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该补工程的要补工程,该补资料的要补资料。露天矿山要对周边的截排水沟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要采取疏干降水措施。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要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地下矿山井口标高应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矿区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对废弃的矿井、钻孔要及时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凡井下与周边矿井有连通处的,要严格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及时进行封堵和疏排水。
(七)严格落实探放水工作措施。地下矿山企业(包括探矿企业)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河流、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留设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定防透水安全措施。相邻矿井之间、矿体露头附近,必须按设计要求留设安全隔离矿柱,严禁开采和破坏。采掘作业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空区或相邻矿山、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或尾矿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有出水可能的钻孔等其他可能出水的区域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经矿山相关职能部门、总工程师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审批后,由副矿长以上负责人带班组织实施。探水前,要检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钻凿过程中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要停止凿岩,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放水钻孔要安装孔口管及闸阀,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放水量。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业时,要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使用防爆照明灯具,并有矿山救护队员有现场值班。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未配备探放水设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八)落实矿山水害事故应急措施。要不断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和措施“五落实”。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要加强对矿山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取得联系。采掘工作面出现“挂红”、“挂汗”、顶板淋水加大、巷道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水叫、水质变浑、底鼓、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报告矿山负责人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要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切断电源。
(九)强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工作机制,矿山企业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和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班、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缝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制度,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要立即撤人,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指导。我市大多数非煤矿山工程勘察勘探程度低,水文地质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全,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防治水工作成为矿山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加之部分矿山企业对水文地质工作不重视,防治水工作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防治水工作安全欠帐较大。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的有效措施。各地、各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全面防范矿山水害事故发生。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各地、各矿山企业要把防治水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新、改、扩建设矿山防治水工作,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防治水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防治水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制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防治水工作负施工安全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严禁层层转包、分包。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返工。
(三)严格监管,严格执法。各地要立即开展汛期及防治水工作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附近的矿山、尾矿库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与矿区连通的采矿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违法违规开采防水隔离矿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阻隔措施;关闭废弃矿井井口是否充满填实;矿山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及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尾矿库坝体是否稳固;露天矿边坡是否稳定;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和预案是否建立;防汛物资、设备、器材、人员是否到位等。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进行挂牌督办,重点跟踪,确保在汛期来临之前整治到位。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矿山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做水文地质勘察,查明水害情况,补齐相关资料,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对防排水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防治水工作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2024年11月份水情水害地质预报
矿井10月份涌水量为215.8m3/h,预计11月份矿井涌水量为220m3/h左右。
井下涌水量保持稳定,请加强对井下各出水点涌水量的观测。地面夏匠水库10月底共计蓄水为62668.8m3。水库周围俩水塘蓄水分别为800 m3和850 m3。请继续对水库蓄水情况及周边地表情况进行观察,注意水库、水池水位变化,防止水库水渗入井下。采煤队:九八O八工作面,10月份机尾25米处地质处影响机采,固新掘70米回风,基本上甩掉了地质变化大。预计11月份顶板无淋水,矸山在旧回风会有积水出水,要加强排水工作。
掘进队:九八O六运输顺槽,预计11月份顶板无淋水,巷道一直为下坡,工作面会有少量防尘水积聚,要加强排水工作。按规定正常探水。
九八O二备用工作面运输顺槽预计11月份多处滴水,底板多处渗水,请注意排水。
调度室 2024年11月1日
1.采矿方法分类:空场采矿法:在采场回采过程中维护空区暂不处理的采矿法;充填采矿法:在采场回来过程中用充填处理空区的采矿法;崩落采矿法:在采场回采过程中用崩落围岩处理空区的采矿法。空场采矿法:单层空场法、分层空场法、分段空场法、阶段空场法;充填采矿法:单层充填法、分层充填法、分段充填法、阶段充填法;崩落采矿法:单层崩落法、分层崩落法、分段崩落法、阶段崩落法。单层空场法的特点是:回采过程中暂留高度相当于矿体厚度的空区,在支护的岩石顶板下的采空区作业。适用条件:该法适用于回采水平和缓倾斜矿体,倾角不大于30。;矿体的厚度小于3—4m;矿石和顶板岩石中等稳固以上,以保证工人直接在其暴露的顶板下作业的安全;矿石的价值不高或贫矿,以利于减少留矿柱的经济损失。房柱采矿法是将阶段矿体划分为盘区,盘区由若干个矿房与间柱组成。回采过程中主要留规则矿柱支撑顶板岩石的一种采矿方法。适用条件:该法适用于回采矿岩稳固的水平或缓倾斜矿体,矿石价值不高。矿体厚度取决于所采用的回采设备,用浅孔崩矿、电耙出矿时,矿体厚度小于6—8m;用深孔崩矿、无轨设备出矿时为8—20m。分层空场法是将矿块划分为分层.在哭矿石顶板(上向分层)或假顶(下向分层)下的采空区作业法,分层回采过程中暂留约为分层高度的空区。适用条件:矿石和围岩均稳固,矿体厚度以薄和极薄矿脉为宜。矿体厚度较大时,平场工作量显著增大,因而技术经济效果较差。矿体倾角应为急倾斜,矿石无结块性和自燃性。分段空场法是:将矿块划为数个分段自上而下回来的方法。每个分段矿块又划为分段矿房与矿柱,分段回来过程中暂留分段矿房高度的空区,在分段巷道内钻凿深孔和出矿。分段矿房回采结束后,及时间采矿柱和处理空区。适用条件:本法适用于开采矿岩稳固的倾斜和急倾斜中厚至厚矿体。阶段空场法是将矿块划分为阶段矿房和6矿柱,回采过程中暂留阶段矿房高度的空区,在巷道内作业,自阶段出矿巷道出矿的采矿法。单层充填法的特点:矿块的回采按矿体全厚向前推进,在岩石顶板下的回采空间作业;当回采工作而推进一定距离后,除保留继续回来所需的工作空间外,其余空区用隔墙进行密闭,用充填处理空区并控制地压。
2.底部结构:它是从运输水平到拉底水平之间所包括的受矿巷道、二次破碎巷道和出矿巷道的有机配合,使矿房或矿柱采下的矿石,经过这些巷道利用矿石的自重或设备出矿,装入运输平巷的后续运矿设备中。
**村非煤矿山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非煤矿山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保持我村非煤矿山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技术改造、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我村非煤矿山健康有序发展。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整顿治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合格、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范围
不符合国家和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
(一)无证开采、非法开采、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
(二)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矿山;
(三)无证开采、非法开采、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四)在建、改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山;
(五)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矿山;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七)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八)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
三、重点整治对象
(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矿山;
(二)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源储量及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四)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五)被列入淘汰、关闭而未淘汰、关闭的砖瓦窑厂。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村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不断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建立相应组织,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
(二)严格要求,确保整顿治理到位。切实加强对已关闭非煤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要切实做好专项整顿治理排查摸底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填报“非煤矿山调查登记表”,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切实做到调查登记真实、无误、不遗、不漏。
(三)规范程序,严格矿山项目建设。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履行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必须按管理权限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及工程设计,并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依次通过环保、安全等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凡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非煤矿山整顿治理中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村委会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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